对完善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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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在我们的社会中,医疗保健服务对人们的健康和幸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最近一宗

涉及“非法行医”的案件引发了我对于我国医疗卫生体系和法律框架的思考。

这宗案件发生在一个县城的一家私人诊所,该诊所的所有者并没有相关的医学学历或

资格,却依然擅自行医,并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为患者开具处方药。多名患者因此出现了

严重的医疗事故,有的甚至危及生命。一旦案情曝光后,社会舆论对此诊所进行了广泛的

谴责和质疑。

这宗案件揭示了我国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中仍然存在的薄弱环节。虽然我国的医疗保障

体系在近年来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一些基层医疗机构依然面临着医疗资源不足、医生

短缺等问题。由于人们对于医疗资源的需求旺盛,一些私人诊所和非法医疗机构就应运而生,满足了一部分人的需求,但却造成了严重的医疗事故。我们需要加强对于基层医疗机

构的建设和医疗资源的分配,确保人们能够获得合理的医疗服务。

这宗案件暴露了我国法律框架在医疗卫生领域中的不完善。虽然我国有关非法行医的

法律法规非常清晰,但是执法的力度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对于非法行医行为的惩处力度

还不够,一些非法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依然逍遥法外。对于违法行医行为的监管力度还不够,监管部门的人员和资源有限,很难做到对所有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全面监管。我们

需要加强对于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惩处的效果;加大对于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这宗案件提醒我们,作为消费者,我们也要对医疗服务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医疗是一

项专业性很强的服务,我们应该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和合格的医生,确保自身的健康和权

2024打击非法行医阶段总结范文

2024打击非法行医阶段总结范文

2024打击非法行医阶段总结范文

2024年是打击非法行医的关键年份,经过一年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总的来说,2024年打击非法行医阶段的工作主要围绕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首先,在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2024年召开了多次专家研讨会,积极探索非法行医相关法律的立法需求和制定方向。通过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和各方面的建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非法行医的定义、刑事责任和处罚力度,从而为打击非法行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在执法力度的加强方面,2024年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和打击力度,成功查处了一批重大的非法行医案件。在各地公安机关的积极努力下,非法行医团伙被严厉打击,一些重要的非法行医产业链条被断掉,加大了对非法行医的震慑力度。同时,在打击非法行医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协作,形成了打击非法行医的一体化工作机制,加强了对非法行医的综合治理能力。

再者,在宣传教育工作方面,2024年加强了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如健康知识讲座、宣传片和新闻报道等,增强了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提高了公众对非法行医的辨识能力。同时,加强了对非法行医案件的曝光力度,通过媒体的广泛报道,进一步告诫公众对非法行医的危害和后果,提高了公众对非法行医的警惕性。

综上所述,2024年打击非法行医的阶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执法力度和加强宣传教育,成功打击了一

批非法行医团伙,提高了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然而,非法行医问题依然存在,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持续推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深入开展。

非法行医罪的立法完善

非法行医罪的立法完善

人类控制社会的手段具有多样性,不仅有法律的,还有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等手段,而且在法律手段中,除了刑事的手段外,还有民事的、行政的手段。而刑法涉足社会生活越深、越广,就意味着公民所拥有的权利、自由也就愈狭小,其中也就愈潜藏着更大的侵犯人权的危险。众所周知,运用刑罚的手段控制犯罪是“以恶制恶”,正如德国刑法学家耶林所言,刑罚犹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刑法是在法中公开承认对违法者要处以死刑、徒刑、罚金等,并以国家名义剥夺个人重大利益的法律,是一种“必要的恶”,对这种程度如此严重的‘必要的恶',我们就不得不经常推敲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而且,这种对刑法的推敲必须经常持续地进行。[1]

97刑法修订以前,我国对于非法行医的案件,一直通过行政手段给予行政处罚。为强化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1997年修订刑法典增设了非法行医罪。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将非法行医这种行政违法行为用刑罚的手段来遏制,是否是一种“必要的恶”?鉴于刑罚双刃剑之性质,我们有必要推敲刑法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是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一、关于定罪的推敲

非法行医罪是行政犯罪,它以行政违法为基础,指的是违反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是,在将行政违法行为予以犯罪化时,应当特别注意遵循刑法最低限度干预原则和谦抑性价值,否则,就会有刑法泛化,刑罚触角延伸得过长,导致“刑事法规的肥大症”之嫌。

2024年打击非法行医阶段总结

2024年打击非法行医阶段总结

2024年打击非法行医阶段总结

2024年是中国政府持续打击非法行医的关键一年。自2018年开始,中国政府加大力度整治非法行医行为,多项举措相继出台,取得了初步成效。然而,在这一领域仍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2024年,中国政府继续加大力度,通过各种手段整治非法行医,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在2024年,中国政府继续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非法行医相关法律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基础,各地进一步出台了相关细则和规定,明确了关于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同时,完善非法行医违法行为的立案和刑事程序,提高了司法机关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加强宣传和教育

政府在2024年继续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推动全民参与非法行医治理工作。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非法行医行为的危害性,引导公众正确认识非法行医,提高警惕性。同时,加强对相关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对非法行医行为的辨别能力,防止误入非法医疗机构。

三、加强执法力度

在2024年,政府进一步加强对非法医疗机构和个人的查处力度。各级卫生监督部门组织专项行动,加大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行政处罚、吊销执业证书、刑事追诉等手段,严厉

惩处非法行医行为,构建起威慑机制,使非法行医者不敢轻易涉足。

四、加强监督和检查

2024年,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检查,严把医疗质量和安全关。加大对医疗机构的巡查力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发现和纠正医疗机构存在的违规问题,防止非法行医在医疗机构内滋生。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考核和评估,提高医疗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

行刑衔接 制度

行刑衔接 制度

行刑衔接制度

行刑衔接制度是指在判决罪犯死刑后,执行行刑前的相关程序和环节。行刑衔接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对于保障刑事司法公正,促进法

治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行刑衔接制度的

重要性以及需要改革的地方。

一、行刑衔接制度的重要性

1.保障罪犯权利的实现

在罪犯被判处死刑后,行刑衔接制度的规定,为罪犯提供了一个申诉

和上诉的机会,保障了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2.减少司法错误的发生

行刑衔接制度的设置可以有效地减少司法错误的发生。通过一系列的

程序和环节,使法官、检察官等相关司法人员尽可能地排除错误和偏见,从而保证判决的公正和正确。

3.构建法治社会

行刑衔接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构建法治社会。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

才能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从而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行刑衔接制度存在的不足

1.执行难度大

由于死刑涉及到人的生死,执行难度大,还会引发社会的强烈反响。

因此,行刑衔接制度需要更加完善,从而减少执行难度和风险。

2.程序太繁琐

目前的行刑衔接制度程序过于繁琐,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

成本。这不仅会浪费国家的资源,还会导致受害者和罪犯的利益得不

到充分的保障。

3.法律适用存在差异

在行刑衔接制度的实践应用中,存在不同法律适用标准的问题。这将

导致不同法院对于相同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尽相同,造成司法公正性的

缺失。

三、行刑衔接制度改革的建议

1.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为了缩短等待时间和降低执行成本,建议简化行刑衔接制度相关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2.提高执行透明度

为了建立刑事司法的公正性,行刑衔接制度必须保证透明度,注重向

落实行刑衔接工作机制

落实行刑衔接工作机制

行刑衔接工作机制是指在被判刑人从监狱释放或暂予监外执行后,为其提供有效的社会帮助和妥善管理的一种工作机制。以下是落实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的几个关键方面:

1. 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制定明确的政策法规,明确行刑衔接的目标、原则、具体措施和责任分工,为行刑衔接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有效指导。

2. 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相关执法部门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等应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确保被判刑人的信息在各个环节流转畅通,为行刑衔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3. 社会帮扶和支持:建立健全的社会帮扶机制,为被判刑人提供居住、就业、教育、医疗、心理辅导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可以通过培训、创业指导、职业介绍、康复治疗等方式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4. 制定个性化的衔接计划:根据被判刑人的个体差异和特点,制定个性化的衔接计划,明确衔接目标和具体措施,并配合相应的监管,确保衔接工作的有效进行。

5. 加强监管和督察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和督察机制,加强对行刑衔接工作的跟踪、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行刑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6. 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加强对公众的宣传与教育,营造对被判刑人的宽容与理解,减少其在社会融入过程中的歧视和排斥。

落实行刑衔接工作机制需要政府、社会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建立起协同合作的工作机制,为被判刑人的重返社会提供必要的支持,降低再犯率,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最近,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再次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报道,一名自称“医术

精湛”的人士在没有任何医疗资质的情况下,采用非法手段进行医疗行为,导致多名患者

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非法行医不仅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在面对这一问题时,我们不仅需要从法律

和制度层面进行严厉打击,还需要深刻反思社会文化和道德观念,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珍视生命的健康文明风气。

非法行医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引发了我们对医疗行业管理和监督体系的思考。当前,

我国医疗行业的管理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医疗资质的审核制度不够严格,医疗机构的监管

不够到位等。这导致了一些无资质的“医托”和“野医”等非法医疗人员的出现。我们应

当进一步加强医疗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审核,严格规范医疗行业的经营活动,

杜绝非法医疗行为的发生,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非法行医案件也让我们深刻反思了社会文化和道德观念的问题。人们对医疗行为的信

赖和依赖是基于对医学知识和医疗技术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的认可。一些从事非法行医的人

员利用患者对医疗的渴求,散布虚假的医疗宣传,隐瞒医疗风险,进行非法行医活动。这

种行为不仅是对患者的欺骗和伤害,也是对医学伦理和社会道德的严重挑战。我们应当加

强医学伦理和社会道德教育,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专业知识和医疗技术的文明风气,

增强人们对医护人员的信任和依赖,杜绝非法医疗行为的生存土壤。

我们还需要以此次非法行医案件为契机,倡导全社会尊重法律、珍视生命的健康文明

行刑衔接工作机制整改措施

行刑衔接工作机制整改措施

行刑衔接工作机制整改措施

行刑衔接工作机制是保证司法系统正常运转和行刑执行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然而,由于一些原因,行刑衔接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执行衔接工作效率低下,甚至出现事故和纠纷。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

首先,建立科学合理的衔接机制。行刑衔接工作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与沟通。为了确保衔接工作的有效完成,应该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与职责,并建立起相互沟通的协调机制。可以设立联席会议,定期沟通衔接工作情况,共同解决问题。

其次,加强人员培训与交流。行刑衔接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与指导。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专业素质与技能。此外,各个部门之间应该建立起人员交流机制,促进经验共享、互相学习,不断优化衔接工作流程。

第三,借助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现代科技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很多便利,如智能化管理系统、云计算技术等。我们可以利用这些科技手段,实现信息共享与集成管理,提高行刑衔接工作的效率和精度。例如,建立统一的电子档案系统,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与共享,减少人为差错的可能性。

第四,加强对重点案件的监督管理。行刑衔接工作中,一些重点案件往往涉及到社会安全与稳定,必须进行严密监督与管理。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这些案件的跟踪管理,确保执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平公正的要求。同时,对于有潜在风险的案

件,应该加强前置预警与干预措施,防止出现意外情况的发生。

最后,加强与社会的沟通与协作。行刑衔接工作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应该积极与社会各界建立起沟通与协作的机制。可以设立意见反馈渠道,接受公众的投诉与建议,及时解决问题。同时,还可以加强与社会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展宣传与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行刑衔接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

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

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

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由于药品行业的特殊性质和涉及到公众健康和安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平衡与协调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并分析近年来发生的三个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案例。

一、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

药品行政执法是由行政机关来负责执行的,目的是通过惩罚违法行为来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而刑事司法则是由法院来执行的,主要是对于犯罪行为实施惩罚。药品行政执法主要针对的是违反法规、规章或政策的非法行为,而刑事司法主要针对的则是犯罪行为,也就是说,药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有一定区别的。

二、案例分析

1. “邓某”案

邓某是一名药品销售商,因出售假冒伪劣药品被行政部门处罚。然而,他并没有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在这种情况下,邓某仍可以通过不诚实的手段进行药品销售等非法活动。因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不充分衔接,导致了惩罚不力的结果。

2. “李某”案

李某是一名从事药品生产的企业家,在进行药品销售时,他对药品进行了伪造,销售了假冒伪劣药品。他被行政机关罚款,并受到了刑事制裁。这个案例展示了药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

3. “刘某”案

刘某是一名从事药品销售的企业家。他不仅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还行贿医生骗取了医疗费用。他被行政机关罚款,并受到了刑事制裁。然而,他的非法行为侵犯了很多人的利益。该案显示了药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

三、结论

药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是非常重要的。行政执法只能针对药品行业违反规定的非法行为进行惩罚。而刑事司法则可以对涉及伪造和欺诈等刑事行为进行惩罚,从而保证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应加强两种制裁方式之间的协调和衔接,以保障社会的健康和公正。在增强药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有效衔接的同时,还需要探寻可能存在的难点并解决这些问题。例如,协调机制不足,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之间的角色不够清晰,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当制定新法规、修订现有法规、调整执法方法时,需要更加充分地开展沟通和协商,以实现更好的协同作用。

非法行医整改措施

非法行医整改措施

非法行医整改措施

非法行医是指未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未取得医师资质、技术水

平的人员以医疗行为为掩饰,使用药物或进行操作治疗疾病,以获取

利益的违法行为。非法行医在我国尤为严重,不仅给人们的身体健康

带来巨大威胁,而且为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因素,必须引起重视。为

了杜绝非法行医现象,需要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目前我国对非法行医行为已有相应的

法律规定,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

非法行医的定义、追究责任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非法行医的行

为需要进行明确严厉的惩处,加大对非法行医者的惩罚力度,提高违

法成本,从而起到震慑作用。

其次,加强行政监管。行政部门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从业

资质审批应严格把关,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查处

力度。对于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甚至吊销执照,以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

第三,加强宣传教育。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向公众普及合

法医疗知识,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懂得寻求合法医疗的重要性。此外,还要在学校教育中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大众对非法行医的

认知,鼓励公众举报非法行医行为,形成全民参与的合力,共同打击

非法行医。

第四,加强技术监管。完善医疗机构的技术评估制度,定期对医

务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加强对各类医疗设备的监管,确保医疗设备的合法合规,

杜绝非法医疗设备的使用。

第五,加强协作合作。加强卫生健康部门与公安、法院等执法部

门的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非法行医的线索及案件调

对完善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机制的思考

对完善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机制的思考

对完善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机制的思考

近年来,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施行非法行医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的举措,对非法行医者起到了非常有效的震慑作用。但目前在具体处理这些案例时存在调查取证难、査获难度大、对刑事立案标准的认识存在分歧、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意识不强、证据收集手段和措施有限、髙效衔接机制缺失等问题。现将我们在实践中积累的一些体会和经验报告如下。1案件介绍

2011年9月11日,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局对辖区内小普陀街某号进行监督检查,检査时该镶牙场所经营者正在为某患者开展镶牙医疗执业行为。现场查见该场所门口墙面上写有“镶牙”字样,场所内有洗牙机1台,假牙模具29只等物品,操作台上放有现金人民币共200元。经查,该当事人曾于2008年6月30日和2009年8月12日两次因非法行医被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局行政处罚。本次行医场所小普陀街某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本人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根据2008年5月9日起实施的“法释〔2008〕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据此,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局于2011年9月11日将该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立案侦查。

2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行刑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是指在査处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前提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依法追究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办案协作制度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及2001年7月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非法行医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达到犯罪标准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但是,上述法律法规仅仅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有关移送的具体问题仍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更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各自的独立性以及各自对执法程序及执法标准的不同要求,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对完善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机制的思考

对完善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机制的思考

仍然 显得力 量不 足 。上 述两个 原 因 , 得一些 依法 可 使
能追究刑 事 责 任 的 非 法行 医案 件 , 由于调 查 取证 困 难, 无法移 送刑事 司 法 , 降低 了行政 执 法 机关 和 刑事
司法 机关对 非法行 医行 为 的打击力度 。 22 对 非法行 医案件 刑事 立案标 准的认识 存在分歧 . 刑事 法律规 定具有 原则性 和概括性 的特点 , 使 致 卫 生行政 机关 和刑事 司 法机 关 对非 法 行 医案 件 刑 事
立案标准的认识存在分歧 , 影响了对非法行医行为的
打击 力度 和查处 效率 。例如 , 有些案 件卫生行 政机关 认 为 已经 达到 了移送标 准 , 移送 的公安机 关却 不 接受 认 为构成犯 罪 , 移送案 件被公 安机关 退 回。有些 案件 虽然 性质严 重 , 当地影 响较 大 , 卫生 行 政机 关 又 在 但 认 为未达 到案件 移送标 准 。
3 0日和 2 0 0 9年 8月 1 2日两次 因非 法行 医被上 海市
偷偷 地进行 非法行 医 。还 有 的非法 行 医者 采 取 了迂
回战术 , 与卫生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玩起 了“ 捉 老 鼠” 猫 的
黄浦区卫生局行政处罚。本次行医场所小普 陀街某 号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其本人也未取得 , 《 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执业证书》 和《 。

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阶段工作小结

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阶段工作小结

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阶段工作小结

引言

近年来,我国医疗行业快速发展,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非法

行医现象的泛滥。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医疗秩序的正常运行,我国积极开展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本文将对该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进行小结,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规划和展望。

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目标明确

本次专项行动旨在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整顿医疗秩序,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在行动开始前,我们明确了以下目标: - 深入调查非法行医现象,摸清底数;-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维护医疗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 保护患者的身体健康

和合法权益。

行动组织

为了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我们成立了临时工作组,由有关政府部门的代

表和医疗行业专家组成。工作组负责制定行动方案,组织实施,协调各方面的资源。

数据统计与分析

在专项行动期间,我们对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进行了全面的数据统计和分析。通过收集有关医疗行业的数据,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非法行医的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加强宣传与教育

我们重视对公众的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非法行医的认识和辨别能力。

通过制作宣传资料、组织宣讲活动等方式,我们加强了公众对非法行医的警示和预防意识,有效地减少了非法行医的发生。

执法力度加大

在专项行动中,我们加大了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执法力度。通过加强执法力量的

投入,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我们成功地摧毁了一批非法行医机构,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这有力地震慑了其他非法行医人员,有效地整顿了医疗秩序。

下一阶段工作规划和展望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最近,一宗“非法行医”的案件再次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讨论。据报道,一位自称是

医学博士的人在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开设了一家诊所,并进行了大量的医疗活动。而更令人震惊的是,该人还曾在多个医疗机构工作,涉及了大量的医疗诊疗活动,对

患者健康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这样的案件不仅令人愤慨,更让人们对当前的医疗体系和医疗监管体系产生了深刻的

思考。在这背后,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不仅是如何对这样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惩,更重要的

是如何防止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这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进行思考和努力。

作为社会,我们需要重视医疗健康教育。在当前社会,医疗信息呈现爆炸式增长,患

者往往无法辨别医学真假,容易被一些“假冒医生”所利用。我们需要通过多种形式,例

如开展医疗健康知识宣传活动,加强医疗健康知识普及,提高患者的医疗健康素养,让患

者更加理性地对待医疗信息,不轻易相信“非法医生”的宣传和承诺。

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者需要加强自律和规范。医学是一门高度专业化的学科,涉及人

类健康和生命,医务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绝不能冒险从事“非法行医”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严格审核医务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对“假冒医生”进行有效的识

别和排查,不让他们有机可乘。

对于“非法医生”行为,社会和法律也应当予以严惩。给予“非法医生”应有的法律

制裁,维护医疗秩序和患者权益,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我们更需要从根本上完善医疗监管体制,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来遏制“非法行医”现象。建立健全医疗从业者的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建立医疗机构的准入与退出制度,建立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最近,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关注。这起案件涉及一名没有医疗资质的人士在没有任何医疗设施的情况下,进行医疗行为致使多名患者受伤甚至死亡。这样的案件让人震惊,同时也引发了我们对医疗行业以及相关监管体系的思考。

我们要认识到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风险性。医疗行为涉及到人的生命和健康,必须由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务人员来进行。医疗行为的不当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甚至危及患者的生命。医疗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患者得到安全、有效的治疗。

这起“非法行医”案件的发生,也让我们对目前的医疗监管体系产生了一些质疑。一方面,医疗监管部门是否具备足够的力量和资源来监督和管理整个医疗行业?医疗机构内部是否存在管理漏洞和监督不力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去深入思考和探讨。

对于医疗监管部门来说,他们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和管理。加强对医疗从业人员的资质认定和监督,严格审核医疗从业人员的背景和资质,确保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增加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监督频次,确保医疗机构的设施和设备符合相关的标准,医疗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医疗机构内部也需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和监督。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医疗水平和专业素养。医疗机构要加强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更新,保证医疗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除了加强监管和管理,我们也应当提高公众对医疗安全的意识和知识。患者在就医之前要擦亮眼睛,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和有资质的医务人员。患者要保持对自身健康的关注和维护,不要贪图方便而选择“三无”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关于非法行医案件激增的原因与对策分析

关于非法行医案件激增的原因与对策分析

关于非法行医案件激增的原因与对策分析非法行医案件的激增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它不仅给人民的健康安

全带来严重威胁,也损害了正规医疗机构的声誉和发展。导致非法行医案

件激增的原因有多种多样,其中包括医疗资源不平衡、医疗成本高昂以及

监管不力等等。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问题,需要综合采取一系列对策。

首先,医疗资源不平衡是导致非法行医案件激增的主要原因之一、在

一些偏远地区,由于医疗资源匮乏,人民往往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

服务。这就为非法行医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因为他们可能是唯一一个提供

医疗服务的选择。因此,应通过加大医疗资源的投入,提高医疗服务的覆

盖范围,特别是在农村和贫困地区建立更多的医疗机构,以保障整个社会

的医疗需求。

其次,医疗成本高昂也是导致非法行医案件激增的原因之一、现如今,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已经成为许多人民面临的头号难题。一些患者因为经

济负担过重,无法承担合理的医疗费用,只能求助于非法行医者。为了解

决这个问题,政府应制定更为合理的医疗价格政策,减少医疗费用的负担,同时加强医保制度的建设,为特殊群体提供医疗救助,以确保每个人都能

够享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

此外,监管不力也是导致非法行医案件激增的重要原因。许多非法行

医者能够继续活动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监管机构的缺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责任

追究机制。同时,加大对非法行医者的打击力度,加强舆论监督和公众教育,形成社会共治,从而为非法行医者制止的显成力量。

最后,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也是应对非法行医案件的重要对策。医务人员作为医疗行业的主要执业者,应该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通过规范医业教育、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加强医患沟通,改善医患关系,进而减少患者对非法行医者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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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机制的思考

近年来,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施行非法行医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的举措,对非法行医者起到了非常有效的震慑作用。但目前在具体处理这些案例时存在调查取证难、査获难度大、对刑事立案标准的认识存在分歧、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意识不强、证据收集手段和措施有限、髙效衔接机制缺失等问题。现将我们在实践中积累的一些体会和经验报告如下。1案件介绍

2011年9月11日,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局对辖区内小普陀街某号进行监督检查,检査时该镶牙场所经营者正在为某患者开展镶牙医疗执业行为。现场查见该场所门口墙面上写有“镶牙”字样,场所内有洗牙机1台,假牙模具29只等物品,操作台上放有现金人民币共200元。经查,该当事人曾于2008年6月30日和2009年8月12日两次因非法行医被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局行政处罚。本次行医场所小普陀街某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本人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根据2008年5月9日起实施的“法释〔2008〕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据此,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局于2011年9月11日将该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立案侦查。

2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行刑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是指在査处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前提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依法追究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办案协作制度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及2001年7月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非法行医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达到犯罪标准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但是,上述法律法规仅仅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有关移送的具体问题仍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更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各自的独立性以及各自对执法程序及执法标准的不同要求,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2.1调查取证难,查获难度大

一是非法行医行为越来越隐秘。如改坐等病人上门为上门为病人诊疗,或改白天行医为晚上行医;又或并不公开地招收病人而是通过熟人介绍的方法偷偷地进行非法行医。还有的非法行医者采取了迂回战术,与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检查紧时他们就

收敛一下,该隐蔽的隐蔽,该藏匿的藏匿。检査的风声一过,他们又继续从事非法勾当,继续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卫生行政机关执法力量依然不足。非法行医具有隐蔽和分散的特点,虽然当前卫生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配备有所增强,但查处非法行医时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仍然显得力量不足。上述两个原因,使得一些依法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行医案件,由于调查取证困难,无法移送刑事司法,降低了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

2.2对非法行医案件刑事立案标准的认识存在分歧刑事法律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点,致使卫生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非法行医案件刑事立案标准的认识存在分歧,影响了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査处效率。例如,有些案件卫生行政机关认为已经达到了移送标准,接受移送的公安机关却不认为构成犯罪,移送案件被公安机关退回。有些案件虽然性质严重,在当地影响较大,但卫生行政机关又认为未达到案件移送标准。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对非法行医案件的立案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明确,有助于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理解把握。但该解释依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如第二条对非法行医罪中“情节严重”的解释分为五种情形。其中“一般功能障碍”、“造成…威胁”、“足以…的”的表述还是比较概括,对此类案件卫生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行刑衔接时依然有可能存在分歧。司法解释规定的第四种情形比较明确,明确了非法行医行为属于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实践中,以“情节严重”移送刑事司法的非法行医案件,绝大多数都是“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之情形。

2.3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意识不强,收集证据的手段和措施有限

第一,相对于刑事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意识较为薄弱。刑事诉讼,证据为王,对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证据内容的充分性以及证据形式完备性都有着严格的要求。但行政执法对证据的要求不同于刑事诉讼,因此行政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也相对淡薄,可能造成证据收集不充分,或是证据收集不够全面,或是证据收集程序不合法、证据形式存在瑕疵。第二,根据相关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虽然有一定的取证权力,但收集证据的手段和措施都很有限。实践中有些证据的收集,需要借助刑事司法机关的介入,否则,可能使得一些本来应该取得的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或灭失,造成取证困难或取证不能,导致本来可以移送刑事司法的非法行医案件因证据原因不能移送,或者即使成功移送,但最终还是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能追究非法行医者的刑事责任。

2.4缺乏高效运行的行刑衔接机制

一是大多数非法行医案件的行刑衔接还是通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个别协

调沟通,没有建立起覆盖所有行政执法机关、统一高效的衔接工作机制。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够通畅,没有常规的信息交换机制或信息共享平台,各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滞后。如公安机关缺乏发现、受理涉嫌犯罪信息的畅通渠道,主要通过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主动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后才介人案件,不能发挥其在调查取证方面的优势,也不能随时随地给予行政机关有关的法律指导,以致时过境迁,追究刑事犯罪的难度加大。三是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现有的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还是过于原则和概括,需要在实践中对行刑衔接的过程和步骤进一步细化。

3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实践过程中的经验做法

前述上海市黄浦区卫生行政机关移送刑事司法的非法行医案件是一起成功的行刑衔接案例,其中的一些经验做法值得借鉴。

3.1借助社区力量,拓宽线索发现渠道

非法行医行为具有一定的隐秘性,非法行医者一般也具有相当的警觉性和反侦査能力,仅仅依靠卫生行政执法机关自身的力量进行常规检查或突击检查,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査处。因此,黄浦区卫生行政机关通过加大宣传和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的方式,让群众认识到非法行医的非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形成抵制、举报非法行医的自觉意识,借助社区基层力量,极大地拓宽了发现非法行医线索的渠道。前述的非法行医案,就是由1位投诉人在发现了该当事人新的行医活动线索后立即通知执法人员的。黄浦区卫生局接群众举报后,通过精心策划,严密组织,将正在非法行医的行为人当场査获。

3.2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击合力

一是在“社区执法联动网络”和“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两网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沟通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对非法行医“行刑衔接”案件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多次与区检察院和区公安分局进行专题讨论。二是联合公安部门共同开展执法査处行动,利用公安的力量和侦查取证方面的经验,固定证据和控制违法行为人。如前述案件中,执法人员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对现场査获的非法行医工具及时地予以拍照、扣押,对行为人和就医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在确认行为人系非法行医后,即将行为人带回公安机关确认身份信息,有效地避免了“游医”类无证行医者因无法确认身份住址而逃脱法律制裁的情况发生,为行刑衔接工作打下了基础。三是区综治办也在侦办过程中协调落实了外口协管人员的监控预警,联合街道和房地部门提供房屋信息资料,并邀请居委配合预警监控、收集违法证据、陪同见证执法。

4对策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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