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非法行医侵权案
卫生法学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王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王某因涉嫌非法行医被某市卫生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某市卫生局认定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属于非法行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某市卫生局对王某作出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王某不服某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人民政府经审查,维持了某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王某仍不服,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某市卫生局对王某作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3.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
2.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二)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的;(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消毒、隔离,导致传染病传播的;(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某市卫生局对其作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3. 关于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医疗触碰法律红线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事件也日益增多。
医生作为医疗行业的核心力量,肩负着救死扶伤的重任。
然而,一些医生在行医过程中,却触碰了法律红线,给患者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本文将以一起医生违规操作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医生违规操作的法律风险,以警示广大医务工作者。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人民医院接收了一位患有急性胰腺炎的患者。
经诊断,患者病情严重,需立即进行手术治疗。
负责手术的医生为某知名医院的外科专家,拥有丰富的临床经验。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却因违规操作导致患者脏器损伤,引发了一场医疗纠纷。
三、案件经过1. 患者病情及手术患者入院时,腹痛难忍,伴有恶心、呕吐等症状。
经检查,患者被诊断为急性胰腺炎。
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制定了手术治疗方案。
2. 手术过程手术当天,医生为患者进行了手术治疗。
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患者胰腺表面有坏死组织,于是决定进行胰腺切除手术。
然而,在切除过程中,医生却因操作不当,导致患者肠道损伤。
3. 患者投诉术后,患者病情恶化,出现严重并发症。
家属对医生的操作提出质疑,认为医生违规操作导致患者受到伤害。
家属向医院投诉,要求医院对此事进行调查。
4. 医院调查医院接到投诉后,立即成立了调查组。
调查组对手术过程进行了详细调查,发现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医院对医生进行了严肃处理,并赔偿了患者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
5. 案件审理患者家属对医院的处理结果不满意,遂将医院及医生告上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判决医院及医生赔偿患者家属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医生违规操作的法律风险医生在行医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医疗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
然而,一些医生却因违规操作,给患者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本案中,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患者肠道损伤,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生违规操作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1)承担医疗责任:医生违规操作导致患者受到伤害,需承担相应的医疗责任。
吴某荣非法行医案
吴某荣非法行医案文章属性•【案由】非法行医罪•【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安排他人为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连续多日施打促排卵针、行取卵手术等医疗行为,且利诱并组织未成年人卖卵,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正文吴某荣非法行医案(一)简要案情被告人吴某荣,女,汉族,1988年12月3日出生,中专文化。
被告人吴某荣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且非医疗机构的广东省广州市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工作。
其间,吴某荣伙同他人在广州市天河区某大厦长期从事非法取卵、买卖卵子、“代孕”等违法业务。
2019年7月23日,被害人张某某(女,未成年人)在蔡某某(女,未成年人)介绍和带领下来到该公司卖卵。
吴某荣未核实被害人真实年龄身份等情况,即安排他人为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连续多日施打促排卵针。
同年8月4日,吴某荣安排他人驾车接送张某某到某地别墅进行取卵手术。
之后,吴某荣向张某某及蔡某某支付报酬1.7万元。
同月9日,张某某因“重度卵巢过度刺激综合症”就医,入院后行腹壁全层切开插入引流管引流腹腔积液。
经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二)裁判结果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荣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安排他人为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连续多日施打促排卵针、行取卵手术等医疗行为,且利诱并组织未成年人卖卵,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吴某荣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据此,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吴某荣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院评论(三)典型意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为生育障碍家庭带来了希望。
一些不法分子为攫取非法利益,不顾相关人员的身体健康,非法利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取卵、“代孕”等违法活动,强烈冲击伦理、道德和法律底线,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稳定,应依法惩处。
非法行医纠纷案例分享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一起关于非法行医纠纷的典型案例。
非法行医问题一直是我们医疗行业面临的重要挑战,它不仅严重威胁着患者的生命安全,也破坏了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
下面,我将为大家详细解读这个案例,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
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一家名为“健康之家”的非法诊所被查处。
该诊所负责人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却擅自开展医疗活动。
诊所内设有内科、外科、妇科等多个科室,并配备了一些基本的医疗器械。
在诊所开业期间,共有10余位患者在该诊所接受治疗,其中一位患者因手术操作不当,导致严重感染,最终不幸去世。
二、案例经过患者李某,因感冒发烧到“健康之家”诊所就诊。
王某为李某开具了感冒药,并进行了简单的输液治疗。
在输液过程中,李某出现严重过敏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家属发现王某无证行医后,将王某及诊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此外,王某在为李某进行输液治疗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李某死亡,应对李某家属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启示1.非法行医危害极大。
非法行医者往往缺乏医疗知识,操作不规范,容易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甚至死亡。
2.加强医疗行业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3.提高公众维权意识。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要关注医疗机构和医生资质,遇到非法行医行为要及时举报。
4.医疗机构要加强自律。
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总之,非法行医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我们要共同努力,加强监管,提高公众维权意识,共同维护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
在此,也希望大家能够从这起案例中汲取教训,提高警惕,共同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保驾护航。
谢谢大家!。
医疗侵权责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男,4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情简介:张某某因持续性腹痛入院治疗,经该院诊断,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
入院后,医院对张某某进行了手术,但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误诊,将张某某的阑尾误认为是盲肠,导致手术过程中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
术后,张某某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某的家属认为,医院的误诊行为导致了张某某的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经过1. 立案审查张某某的家属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医疗侵权责任。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立案审查。
2. 证据收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张某某的病历资料,包括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死亡证明等。
(2)张某某的死亡原因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张某某因误诊导致的严重并发症死亡。
(3)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原告已与被告就此事进行过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被告则提供了以下证据:(1)医院的诊断记录和手术记录,证明医院的诊断和治疗过程。
(2)医院聘请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医院的诊断和治疗符合医疗常规。
3.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认为:(1)医院的误诊行为导致了张某某的死亡,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医院的诊断和治疗过程存在过错,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被告则认为:(1)医院的诊断和治疗过程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过错。
(2)张某某的死亡与医院的误诊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误诊,导致手术过程中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
2. 医院的误诊行为与张某某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 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某家属医疗侵权损失人民币50万元。
2. 被告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侵权责任案件。
非法行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45岁,无医学学历。
2019年,张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家庭诊所”,开展医疗活动。
经过调查,张某的“家庭诊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 诊所内设备简陋,缺乏基本的医疗设施;3. 张某本人无合法执业资格,但以“医生”身份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4. 存在虚假宣传、夸大治疗效果等违法行为。
二、案件调查2019年6月,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张某在家中开设“家庭诊所”,涉嫌非法行医。
接到举报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即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张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在未具备合法医疗条件的情况下开展医疗活动。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案件审理2019年7月,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了以下事实:1. 张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2. 张某的“家庭诊所”设备简陋,缺乏基本的医疗设施;3. 张某以“医生”身份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但无合法执业资格;4. 张某存在虚假宣传、夸大治疗效果等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行医案件,张某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非法行医:张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 危害性大:张某的“家庭诊所”设备简陋,缺乏基本的医疗设施,存在较大的医疗风险,可能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
3. 虚假宣传:张某在未具备合法医疗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虚假宣传、夸大治疗效果等手段吸引患者,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经典法律案例无证行医(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医疗行业一直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非法行医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无证行医不仅严重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医疗秩序造成了严重扰乱。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无证行医案例为切入点,探讨这一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居民李某因患有胃痛,在朋友的推荐下,前往一位自称“医生”的家中就诊。
这位“医生”自称有多年行医经验,能够治愈李某的胃痛。
在未取得任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该“医生”为李某进行了针灸、拔罐等治疗。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李某的病情并未得到缓解,反而加重。
于是,李某前往正规医院就诊,经诊断,李某患有胃癌。
得知真相的李某及其家人痛不欲生,认为这位“医生”的无证行医行为导致了其病情的恶化,遂将这位“医生”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
经查,这位“医生”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行医行为属于非法行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这位“医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行医行为给李某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该“医生”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这位“医生”的无证行医行为严重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违法性:该“医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2. 危害性:该“医生”的非法行医行为给患者李某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严重影响了患者的健康。
卫生法律课堂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共卫生问题日益凸显。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本案例以某市某区卫生行政部门对一家非法行医诊所的查处过程为背景,旨在通过分析案例,探讨卫生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区居民王某,因身体不适,在某小区附近的一家无证行医诊所接受治疗。
治疗过程中,王某病情加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该诊所无证行医,导致其亲人死亡,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调查。
三、案例分析(一)违法事实1. 诊所无证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非法行医。
2. 诊所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2)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用房、设施、设备;(3)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执业医师、护士;(4)有符合规定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理制度等。
该诊所不符合上述条件,存在安全隐患。
(二)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分析1. 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介入:在本案中,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患者家属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体现了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行医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2. 法律法规的适用:卫生行政部门在查处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定性,为后续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吴某娟非法行医案
吴某娟非法行医案文章属性•【案由】非法行医罪•【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涉案医院法定代表人明知他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为他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提供场所和条件等帮助,致一名患者死亡,系非法行医罪的共犯,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文吴某娟非法行医案(一)简要案情被告人吴某娟,女,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
2018年6月19日,因为他人施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被吊销护士执业资格。
被告人吴某娟系福建省晋江市某医院法定代表人。
2018年2月以来,吴某娟在明知陈某峰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将该医院碎石科外包给陈某峰用于对外开展诊疗活动。
2020年7月20日、25日,陈某峰在该医院碎石科两次对被害人王某演进行体外冲击波碎石手术,并开具双氯芬酸钠栓、净石灵片、荡石片三种药物给王某演服用。
王某演术后因身体不适,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王某演系在泌尿系结石并双肾及左侧输尿管慢性炎症、双肾萎缩瘢痕形成等泌尿系基础病变基础上,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术后伴泌尿系急性化脓性感染、消化道大出血致感染、失血性休克死亡。
陈某峰非法行医行为与王某演的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60%-80%。
2021年4月15日,吴某娟主动投案。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娟作为涉案医院法定代表人,明知他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为他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提供场所和条件等帮助,致一名患者死亡,系非法行医罪的共犯,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吴某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
据此,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吴某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评论(三)典型意义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医疗机构违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
但部分医疗机构为获取高额利润,不顾法律禁止性规定而违规将内部科室对外出租、承包,极具迷惑性,危害极大,对此应当运用各种法律手段进行全链条打击。
触碰法律红线的医疗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和非法行医现象也日益增多。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非法行医的医疗案例为切入点,剖析非法行医的危害及法律后果。
二、案例简介2019年3月,某市居民李某因胃痛就诊于某村卫生室。
卫生室负责人王某自称具有多年行医经验,能为李某治疗胃痛。
在王某的“治疗”下,李某的病情并未好转,反而加剧。
无奈之下,李某来到正规医院就诊,经检查发现胃部患有严重疾病,需立即手术。
然而,由于延误了治疗时机,李某的病情恶化,不得不接受更为复杂的手术,并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用。
三、案例分析1. 非法行医的危害(1)损害患者健康:王某未取得行医资格,不具备相应的医疗知识和技能,对患者进行“治疗”可能导致病情加重,甚至危及生命。
(2)损害患者合法权益:患者有权在合法医疗机构接受治疗,非法行医者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扰乱医疗秩序:非法行医者以低价、快速等手段吸引患者,破坏了医疗市场的正常秩序。
2.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擅自开展医疗活动,严重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医疗秩序。
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医。
2. 加强监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维护医疗秩序。
3. 提高患者维权意识:患者应提高维权意识,在遇到非法行医行为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倡导诚信行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倡导诚信行医,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
非法行医案例
非法行医案例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学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执业注册的医师,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带来健康风险和经济损失的行为。
非法行医严重违反了医疗行为规范,给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非法行医案例。
某市一家美容院内,一名自称“医学美容专家”的人员,在未取得任何医学资格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注射美容项目。
她在美容院内为顾客进行玻尿酸填充注射,声称可以快速改善面部皱纹和提升面部轮廓。
由于价格低廉,吸引了不少顾客前来接受注射。
然而,由于该人员缺乏医学知识和专业技能,注射操作不当,导致多名顾客出现面部肿胀、发热、疼痛等不良反应。
其中一名顾客因注射后出现面部严重变形,前往医院就诊,经过医生诊断确认为注射玻尿酸引起的感染。
医生表示,由于该美容院工作人员非法从事医疗美容项目,缺乏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导致了该顾客的严重后遗症。
经过长期治疗,该顾客的面部才得以缓解,但留下了永久性的疤痕和后遗症。
此案例中,非法行医者为了谋取经济利益,擅自从事医疗美容项目,给顾客带来了严重的身体损害。
其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更是对患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极大威胁。
该美容院也因雇佣非法行医者从事医疗美容项目,涉嫌违法经营,受到了相关部门的严厉处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非法行医不仅是医德医风的严重违反,更是对患者生命安全的严重威胁。
作为患者,我们在接受医疗美容项目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确保医师具有合法的医学资格和执业证书。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监管和打击,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综上所述,非法行医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要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的监管,杜绝非法行医的现象,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
希望通过对这类案例的曝光和警示,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共同维护医疗美容行业的良好秩序,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医疗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张女士,因长期患有慢性胃炎,在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进行多次治疗。
2018年8月,张女士因胃痛加重再次入院治疗。
入院后,医院为张女士进行了手术,手术由该院知名外科专家李某主刀。
然而,手术过程中,李某在操作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张女士的胃部被误切。
术后,张女士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经过多次治疗,病情仍未得到明显改善。
张女士及其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侵权行为,遂将医院及李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及李某是否存在医疗侵权行为?2. 医院及李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医疗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医院的外科专家,在手术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张女士的胃部被误切,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给张女士造成了损害。
因此,法院认定医院及李某存在医疗侵权行为。
2. 医院及李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手术过程中因过错导致张女士胃部被误切,给张女士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根据法律规定,医院及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责任承担如下:(1)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对李某在手术过程中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作为医院的外科专家,在手术过程中出现失误,给张女士造成了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行医的案例
非法行医的案例
案例一,某地一名没有医生资格证的人员,在没有任何医疗设施和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开设了一家诊所,进行各种医疗行为。
由于其医术水平低劣,导致多名患者出现严重并发症,甚至有患者因此丧命。
经调查发现,该人员根本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医学教育,却擅自行医,严重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安全。
案例二,一名自学成才的“江湖郎中”在乡村地区开设了一家诊所,利用民间传统医术进行诊疗。
虽然其在当地颇受欢迎,但由于其医术并不科学,导致多名患者病情恶化,甚至出现了错诊的情况。
这些患者由于受到非法医生的误导,耽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案例三,一名医生因为医疗纠纷被吊销执业证书后,仍然在私人诊所进行医疗行为,假借他人名义进行医疗活动。
由于其医术水平有限,导致多名患者的病情得不到有效控制,甚至出现了医疗事故。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医疗行业的严重挑战,也是对法律的公然挑战。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非法行医的严重危害性。
非法行医不仅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医疗行业的严重挑战。
因此,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行业的良性秩序。
同时,也希望广大患者在就医时要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和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生,切勿轻信非法医生的治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非法行医的现象,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中医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中医事业的快速发展,中医诊疗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部分非法行医行为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侵害了患者权益。
本案涉及某市张医生非法行医案,通过对该案件的剖析,旨在揭示非法行医的法律风险,提高中医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某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市张医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却在自家诊所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经调查,张医生自2017年7月起,在其家中设立诊所,为患者提供针灸、拔罐等中医诊疗服务。
由于张医生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其行为涉嫌非法行医。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张医生进行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审理,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张医生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张医生以下处罚:1. 罚款人民币3万元;2. 吊销其非法行医诊所;3. 5年内不得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张医生立即停止非法行医活动,并向患者公开道歉。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中医非法行医案件,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非法行医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本案中,张医生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却在自家诊所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
2. 非法行医的法律风险:非法行医行为不仅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还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
本案中,张医生非法行医,给患者带来了潜在的医疗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非法行医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患者权益保护:非法行医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患者因相信张医生具有中医诊疗能力,而选择在其诊所接受治疗。
然而,由于张医生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其诊疗行为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
因此,患者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4. 医疗行业监管:本案中,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张医生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查处,维护了医疗市场的秩序。
诊所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一家诊所因涉嫌非法行医被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查处。
该诊所负责人李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设诊所,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经过调查,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李某在诊所内为患者进行了手术、注射等医疗活动,且未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法律法规,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一、案情概述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非法行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执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医疗机构。
”李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诊所,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二、违法行为的认定1. 非法设立医疗机构:李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设诊所,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2. 非法开展医疗活动:李某在诊所内为患者进行了手术、注射等医疗活动,这些活动属于医疗行为,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
李某未取得医师资格,也未在合法医疗机构执业,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
3. 未遵守医疗法律法规:李某在诊疗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法律法规,如未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等,存在安全隐患。
三、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非法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 行政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药品、器械,并处以罚款。
2. 刑事责任: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李某因非法行医被查处,充分说明了我国对医疗行业监管的严肃性。
医疗机构和医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才能合法开展医疗活动。
案例分析之非法行医
彭某在法院审理中辩称,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也没有给庞在琼开处方,只是卖药给庞在琼,不算是非法行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长期摆地摊看病卖药从事行医活动,按照被害人庞在琼的陈述为其抓药治病,造成庞在琼在有心脏病的基础上中毒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
定,构成非法行医罪。
但因公诉机关未对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药物提供“定性定量”,且死亡结论为“心脏病基础上中毒”死亡,法院遂将其定性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导致严重后果发生,判处彭中贵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丧葬费12362.5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
权利的基础。
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所以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其加以保护。
我认为“非法行医”是很不道德的一件事,如案例中的彭中贵,他没有进行任何仪器的检查,况且他又不是神话中的扁鹊,只看一眼就知道是什么病,彭中贵只是听就诊人庞在琼的口述,就“认为”是风湿麻木,这是对病人
不负责的表现。
而且我认为庞在琼也有错,如果感觉不舒服,况且这不仅仅是不舒服了,头晕、胀痛、手麻木、心跳…既然已经感觉不对,应该去正规医院进行检查,可他却去地摊,他对自己也是一种不负责的态度。
所以才导致了“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
而那位地摊医生彭中贵最后也受到了有期徒刑四年,赔偿丧葬费12362.5元的惩罚,所以
说,非法行医是害人害己的。
最后对谁都没有好处。
我认为我们即应该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也应该关爱别人的生命和健康。
医美侵权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女,35岁,因工作需要,希望通过医疗美容手段改善自己的外貌。
经过多方了解,张某选择了一家在当地口碑较好的美容院进行面部提升手术。
手术前,美容院向张某提供了详细的手术方案和风险告知书,张某在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后进行了手术。
然而,手术后不久,张某发现自己的面部出现严重肿胀,皮肤出现大面积淤青,且感觉面部僵硬,无法正常表情。
经过一段时间恢复,情况并未明显改善。
张某再次来到美容院,要求美容院对此事进行处理。
美容院表示,手术是由经验丰富的医生进行的,且手术过程中一切正常,拒绝承担责任。
张某遂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经调查发现,该美容院未取得医疗美容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手术医生不具备相应的医疗美容执业资格。
张某因此感到身心俱疲,遂将美容院告上法庭,要求美容院承担医疗侵权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美容院是否具备医疗美容机构执业许可证?2. 手术医生是否具备相应的医疗美容执业资格?3. 美容院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4. 美容院是否构成医疗侵权?三、法院判决1. 美容院未取得医疗美容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手术医生不具备相应的医疗美容执业资格,属于非法行医。
2. 美容院在手术前向张某提供了详细的手术方案和风险告知书,但未取得张某的书面同意,且未对张某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3. 美容院在手术过程中,未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导致张某出现严重并发症。
4. 综上,法院认定美容院构成医疗侵权,判决美容院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美容院存在以下侵权行为:1. 非法行医:美容院未取得医疗美容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手术医生不具备相应的医疗美容执业资格,属于非法行医。
2. 违反告知义务:美容院在手术前虽向张某提供了手术方案和风险告知书,但未取得张某的书面同意,且未对张某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3. 违反操作规范:美容院在手术过程中,未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导致张某出现严重并发症。
非法行医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视,我国医疗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然而,非法行医现象仍然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为了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我国法律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非法行医案件的剖析,阐述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2018年6月,某市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该市某小区内,有一名非法行医者以“民间偏方”为名,进行非法诊疗活动。
经调查,卫生监督所发现该非法行医者名叫李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却擅自开设诊所,为患者进行针灸、拔罐等治疗。
在李某的诊所内,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还发现了一些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
三、案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条规定:“医师是指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医疗活动的专业人员。
”李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非法行医。
2. 李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非法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非法行医,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李某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非法行医者往往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然而,法律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医疗侵权法律分析案例题(3篇)
第1篇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于2018年5月1日接诊了一名患者李某,李某因突发急性阑尾炎入院治疗。
经诊断,李某需进行手术治疗。
手术由医院外科主治医师陈某主刀,住院医师王某协助。
2018年5月5日,陈某为李某实施了阑尾切除术。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陈某因操作失误,导致李某的右侧输尿管被误伤,造成李某出现尿路感染、肾功能衰竭等严重并发症。
2018年6月10日,李某将医院及陈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医院及陈某、王某承担医疗侵权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受理了本案。
二、案件焦点1. 医院及陈某、王某是否构成医疗侵权?2. 医院及陈某、王某应承担怎样的责任?三、法律分析(一)医疗侵权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侵权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医疗侵权构成要件如下: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违法行为;2. 患者存在人身损害事实;3.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二)医院及陈某、王某是否构成医疗侵权1. 医院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然而,陈某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李某出现严重并发症,说明医院在履行医疗职责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2. 患者是否存在人身损害事实?本案中,李某因手术过程中陈某操作失误,导致右侧输尿管被误伤,出现尿路感染、肾功能衰竭等严重并发症,其人身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3. 医院及陈某、王某的违法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陈某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直接导致了李某的右侧输尿管被误伤,进而引发尿路感染、肾功能衰竭等严重并发症。
涉医犯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原为某医院外科医生,因与医院发生纠纷,被医院辞退。
辞退后,张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未取得任何合法医疗许可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开始在自家住宅内非法行医,为患者进行手术、注射等医疗行为。
至2018年12月,张某共计为30余名患者进行了非法医疗活动,其中5名患者因手术操作不当导致严重后果,包括1人死亡,2人重伤,2人轻伤。
一、案件背景张某原本是一名有着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在手术领域颇有建树。
然而,由于与医院管理层的矛盾,张某被医院辞退。
失业后的张某,生活陷入困境,加之对医学的热爱,他决定在家中进行非法行医,以此维持生计。
二、案件经过1. 非法行医的开始: 2018年1月,张某开始在自家住宅内非法行医。
他购置了一些基本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并利用自己的医学知识,为患者进行手术、注射等医疗行为。
2. 患者的增多:由于张某医术较为娴熟,且收费相对较低,逐渐吸引了周边地区的患者前来就医。
至2018年12月,张某共计为30余名患者进行了非法医疗活动。
3. 事故的发生:在张某的非法医疗活动中,由于缺乏正规的医学培训,加上医疗设备简陋,导致5名患者因手术操作不当而受到严重伤害。
其中,1名患者因手术感染死亡,2人重伤,2人轻伤。
4. 案件的发现: 2018年12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张某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了传唤,并对其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取证。
三、案件处理1. 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对张某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调查,确认其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在未取得任何合法医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疗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卫生行政部门对张某作出了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 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通报后,对张某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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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中医非法行医被判11年”案例评析
案例摘要:
广大百姓应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重要性,做到发现一个、处理一个、曝光一个,使非法行医者无藏身之地,积极揭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治疗活动的黑诊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重要性,把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在打击非法行医行动中要发动群众、部署周密,主动与各居委会、村委会联系,依靠他们的积极配合来开展工作。
对非法行医者,除严厉打击外,关键要进行教育,以他们中造成的医疗事故作为反面教材,指出非法行医给患者身体和家庭带来的不良后果,给社会带来的不安定因素。
案情介绍:
2012年7月,张某将“老中医”王某请到家里进行治疗。
2012年7月23日,王某在没有诊脉的情况下,将自己配制的药粉——“脱胎换骨散”给崔某,让他用黑豆水加酒送服。
次日上午,张某又让崔某服用了王某配制的褐色粉末状药物——“轻脚散”,服用后,崔某开始呕吐。
眼看崔某越来越不对劲,王某又带着自己制作的“解药”给崔某服下,但还是不见效,遂又赶紧给崔某人工呼吸。
实施抢救无果后,崔某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崔某符合因患脑梗塞服用中药后发生毒副作用,引起急
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的征象,崔某的死亡后果与所服药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发后,灵宝市卫生局和灵宝市公安局经调查证实,王某并未取得医师资格。
2013年8月6日,涧西区检察院就此案向涧西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王某在没有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为被害人进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二、判决要点
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三、争议焦点
本案定性上属于非法行医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没有发生人身伤亡,祖传偏方治疗并且有效果是否应认定非法行医。
四、适用法律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
五、易纳点评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我们评析如下:
第一个问题是此罪与彼罪的区分问题。
非法行医罪的客观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