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分析
口腔卫生法律法规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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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口腔健康越来越受到重视。
口腔医疗行业也随之蓬勃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非法行医、超范围执业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口腔诊所非法行医事件为例,探讨口腔卫生法律法规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概述2019年,某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口腔诊所存在非法行医行为。
经调查,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诊所负责人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却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诊所内设有牙椅、X光机等设备,但操作人员均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三、调查取证卫生行政部门对该诊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收集了以下证据:1. 诊所营业执照,显示该诊所经营范围为“医疗器械销售”,未包含口腔诊疗项目;2. 诊所负责人身份证和学历证明,证实其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3. 诊所内牙椅、X光机等设备的使用记录,证明诊所开展了口腔诊疗活动;4. 诊所员工名单,显示操作人员均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四、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处理结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该口腔诊所进行了以下处理:1. 对诊所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 对诊所内非法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设备予以查封;3. 对诊所进行整改,要求其停止非法行医行为,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该口腔诊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2. 诊所负责人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3. 诊所内操作人员均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属于非法行医。
七、启示本案给口腔医疗行业敲响了警钟,以下为相关启示:1. 加强口腔医疗行业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2. 提高口腔医疗行业准入门槛,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3. 加强口腔医疗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4. 加强公众口腔健康意识,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合规的口腔医疗机构。
卫生监督典型案例
![卫生监督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1cbad90155270722192ef7d3.png)
【思考与建议】 1、本案是一起个体诊所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处方管理办法‣第 八条第一款规定: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 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 七条规定:“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 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在对医疗机构 使用 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进行处罚 的案件中,办案人员使用•处方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七条的都有,而且都是可行的。
执行情况 两次行政处罚已完全履行;12月2日,公安、 卫生、工商、食药监联合执法,取缔了该 非法行医摊点,公安机关对袁××采取了 强制措施,并收缴了非法行医用药品、器 械等,现公安机关已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逮捕。
【分析与思考】 集贸市场无证行医摊点屡禁不止,屡打不 绝,一直是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的难题。 通过本案的成功移送,为今后该类案件的 处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有许多地方值得 思考和总结。
一、违法事实认定 袁××,女,汉族,45岁,安徽阜阳市某某区人。 从2014年5月16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间,先后多 次被卫生监督员发现和群众举报非法行医。 (一)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3份; 2、袁××、举报人及患者•询问笔录‣共7份; 3、•调取证据清单‣4份所列证据; 4、袁××现场行医照片12张; 5、安徽省B市卫生局公函1份。
二、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极大地震慑了非法行医者 袁××非医师法行医,已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两次,不 思悔改,仍继续非法行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8]5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的“非法行医被卫 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 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故袁 ××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 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区卫生局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同时报区人民检察院备案。12月2日,区公安、卫生、工 商、食药监联合执法,由公安机关对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 袁××采取强制措施,极大震慑了非法行医者。
非法行医、患者死亡的案例分析
![非法行医、患者死亡的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a183228ba8114431b80dd824.png)
裁判结果
The verdict
被告人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 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非法行医事实,后 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67万元的协议并已履行,被害
人家属对被告表示谅解。) 审级:一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
生效判决认为:
本案患者死亡的主因是患者的自身疾病,应当认 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的结果加重犯。 被告人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中的 “情节严重”。
救半小时后被害人死亡。
非法行医、患者死亡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死亡原因
THE Cause of death
尸检报告:提示患者有冠心病及急性胰腺炎病理表现,死亡 原因考虑为急性胰腺炎引起心肌缺血缺氧加重所致。
基本案情:
非法行医案例分析
鉴定机构:所属市医学会鉴定。
被害人自身疾病与死亡结果存在 主要因果关系:
因饮酒后诱发急性胰腺炎,去被 告人处时病情已很严重,在输液约125 ml后就出现昏迷,病情急、重。
诊疗行为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次 要因果关系:
具体诊疗行为的过错总结如下: 1.没有尽到建议转院的义务:被告 曾建议转院,但未能坚持,未认识到疾 病的严重性。 2.诊疗不规范:简单询问病史,只 做了腹部检查,缺乏基本生命体征的检 查(没考血压、心率等基础检查)。 3.误诊:考虑浅表性胃炎(没有虑 到心脏疾病)。 4.治疗不对症:者出现昏迷后仅予 掐人中、拍手臂呼叫,未能就地心肺复 苏。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非法行医罪行, 可以从轻处罚。
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 情从轻处罚。
非法行医罪 = 非法行医 + 情节严重
卫生法学法律案例(3篇)
![卫生法学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694aee1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b8.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王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王某因涉嫌非法行医被某市卫生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某市卫生局认定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属于非法行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某市卫生局对王某作出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王某不服某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人民政府经审查,维持了某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王某仍不服,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某市卫生局对王某作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3.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
2.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二)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的;(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消毒、隔离,导致传染病传播的;(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某市卫生局对其作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3. 关于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卫生法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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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地非法行医案为案例,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探讨卫生法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方面的作用。
通过对案件的事实、法律依据、判决结果的分析,旨在为卫生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卫生法;非法行医;案例分析;公共卫生安全一、引言卫生法是调整国家在卫生事业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卫生法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卫生法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本文以某地非法行医案为例,分析卫生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案例背景某地发生一起非法行医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非法开展诊疗活动。
在非法行医过程中,张某因操作不当导致患者王某受伤,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三、案例分析(一)事实分析1. 犯罪嫌疑人张某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2. 张某在非法行医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患者王某受伤,构成二级伤残,侵犯了王某的生命健康权。
(二)法律依据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业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二)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经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判决结果分析1. 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张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 张某赔偿患者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
四、结论与建议(一)结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因非法行医导致患者受伤,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非法行医中草药中毒典型案例
![非法行医中草药中毒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ba7f799e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fd.png)
非法行医中草药中毒典型案例
非法行医和中草药中毒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下面我会从多个角度给你一些典型案例。
1. 非法行医案例,2015年,中国湖南省一名非法行医者在进行无证医疗活动时,给一名患有高血压的患者注射了不明药物,导致患者严重过敏反应,最终不治身亡。
这个案例揭示了非法行医者缺乏专业知识和医疗技能,给患者带来了严重的健康风险。
2. 中草药中毒案例,2018年,美国一名妇女服用了一种标称为中草药的减肥药物,结果中毒身亡。
经过调查发现,这种减肥药物中含有大量的禁用成分,对肝脏和肾脏造成了严重损害。
这个案例表明了一些中草药产品存在虚假宣传和掺杂有害成分的问题,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
3. 综合案例,2017年,印度一名非法行医者在进行堕胎手术时使用了不合格的中草药,导致多名妇女严重中毒甚至死亡。
这个案例展示了非法行医和中草药滥用的严重后果,对患者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生命危险。
这些案例都彰显了非法行医和中草药中毒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提醒我们要警惕非法医疗行为和对中草药的正确使用。
政府和社会
应加强监管,严惩非法医疗行为,加强对中草药产品的质量监控,
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
同时,公众也应增强科学健康意识,理性对
待中草药,避免盲目跟风使用,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分析PPT
![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分析PPT](https://img.taocdn.com/s3/m/70defe86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e0.png)
非法销售药品
未经批准销售药品或销 售假冒伪劣药品。
非法行医的危害与后果
01
02
03
04
损害患者健康
非法行医可能导致误诊、误治 ,延误病情,甚至危及生命。
扰乱医疗秩序
非法行医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秩 序,侵害了正规医疗机构和医
生的权益。
传播疾病
非法行医场所可能存在消毒不 严、管理混乱等问题,增加疾
病传播的风险。
涉案机构
对于存在非法行医行为的医疗机构,将被责令整改、罚款甚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的声誉和业务将受 到严重影响,可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资源来恢复市场信任。
对行业和社会的影响
行业影响
非法行医行为的存在破坏了医疗行业 的秩序和公平竞争。对非法行医的打 击有助于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 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
执法依据与程序
法律依据
卫生监督部门执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执法程序
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处罚决定、执行等步骤,确保执法过程公正、 公开、透明。
执法过程中的困难与挑战
取证困难
由于非法行医往往隐蔽,难以 发现和取证,给执法带来很大
难度。
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非法行医行为,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 励。
TH法的建议
加强执法力度
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 行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VS
完善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和专 项整治,防止非法行医行为的反弹。
对非法行医行为的防范和打击
要点一
加强宣传教育
要点二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非法行医的危害,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 意识。
李克亮非法行医案例分析
![李克亮非法行医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8622ec85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8b.png)
李克亮非法行医案例分析
近年来,我区虽然不断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但由于我区处于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众多,无证非法诊所有着巨大的地下需求,“打而不死、死灰复燃”的现象突出,无证非法诊所打击难、治理难已成为全国性难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
在案例剖析会上,区卫生局就我区的非法行医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剖析了无证非法诊所“打而不死、死灰复燃”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了打“药”、打“人”、管“房”、“保障”、“规划”、“宣传”、“投入”等七个方面的对策,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解决我区非法医疗市场的根本措施是“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综合治理”,由政府领导(牵头)、部门联合、社会参与,解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药品供应、出租房管理、生活需求、非法行医转移等问题。
受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打击非法行医问题积极提出了建议和意见,包括建立村级联系举报制度、着重打击顽固问题点、部门联动联防联控、警示宣传进村等有建设意义的提议。
卫生法律监督案例范文(3篇)
![卫生法律监督案例范文(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6738769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b9.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卫生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卫生领域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医疗质量参差不齐、非法行医等。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秩序,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卫生法律监督工作。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卫生法律监督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卫生法律监督工作提供借鉴。
二、案例概述2018年6月,某市卫生监督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私营诊所存在非法行医行为。
接到举报后,该市卫生监督部门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涉嫌非法行医的私营诊所进行现场调查。
经调查,该私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诊所负责人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诊所内设有注射室、治疗室,提供注射、输液、拔罐等医疗服务。
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大量药品、医疗器械,其中部分药品过期,医疗器械未按规定进行消毒。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本案中,该私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诊所负责人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2. 法律依据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活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处理结果分析针对本案,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对涉嫌非法行医的私营诊所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1)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行医活动;(2)没收诊所内查获的药品、医疗器械;(3)对诊所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4)对诊所内查获的过期药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卫生法律课堂案例分析(3篇)
![卫生法律课堂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88d657f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b8.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共卫生问题日益凸显。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本案例以某市某区卫生行政部门对一家非法行医诊所的查处过程为背景,旨在通过分析案例,探讨卫生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区居民王某,因身体不适,在某小区附近的一家无证行医诊所接受治疗。
治疗过程中,王某病情加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该诊所无证行医,导致其亲人死亡,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调查。
三、案例分析(一)违法事实1. 诊所无证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非法行医。
2. 诊所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2)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用房、设施、设备;(3)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执业医师、护士;(4)有符合规定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理制度等。
该诊所不符合上述条件,存在安全隐患。
(二)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分析1. 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介入:在本案中,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患者家属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体现了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行医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2. 法律法规的适用:卫生行政部门在查处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定性,为后续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李克亮非法行医案例分析
![李克亮非法行医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334ec602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e3.png)
李克亮非法行医案例分析请求情况: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前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彬县某某镇景村开办诊所,给周围村民治病。
2012年09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彬县东大街隘巷60号租赁门面房开办诊所,继续给周围群众治病。
并从西安等地购进药品,并根据病情施诊用药。
其开办诊所期间,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其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彬县卫生局曾两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但李某某仍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直至公安机关查获。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证据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观点: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
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04年前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彬县某某镇景村开办诊所,从事医疗活动,主要给诊所周围村民治病。
2012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彬县东大街隘巷60号租赁门面房开办诊所,继续为周围群众治病,从事医疗活动,并从西安等地购进口服药、肌注针剂、静滴针剂等药品,根据病情施诊用药。
其开办诊所期间,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其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彬县卫生局分别于2013年1月7日、8月14日两次以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之后被告人李某某依旧多次从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新药采购供应站、西安市正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新龙药业有限公司、西安海尔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回医疗药品、器械,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又查明,被告人李某某1993年9月8日毕业于咸阳市市卫生职业学校西医士专业。
1993年9月10日获得乡村医生西医士专业乡医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彬县卫生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彬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以及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情况;3、彬卫医罚字201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彬卫医罚字2013-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分别于2013年01月07日、2013年08月14日,两次受到彬县卫生局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4、李某某购进药品票据,证明被告人被卫生主管部门两次处罚后,均存在购进药品的事实;5、搜查证,证明侦查机关搜查的合法性;6、李某某中专毕业证、乡医资格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接受医学教育程度及执业资格情况。
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分析
![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f63e7a5f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27.png)
提高监管效率等。
提高公众意识
建议通过各种渠道提高公众对非 法行医的认识和警惕性,让公众 了解非法行医的危害和后果。具 体措施包括: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加强媒体报道等。
加强国际合作
建议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 国非法行医行为。具体措施包括: 建立国际执法合作机制、加强信
整改要求
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提 出整改要求,并监督其整 改落实。
公示公告
将处罚结果公示公告,提 高公众对卫生监督执法的 认知度。
04 案例反思与建议
案例反思
案例选择
在选择案例时,应确保其具有代表性,能够全面反映非法 行医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同时,案例的背景、过程和结果 应清晰明了,以便于分析和反思。
案例概述
该诊所位于某市繁华地段,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设有内科、外科、妇科等多个 科室。
该诊所自2018年开始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使用多位 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卫生监督所对该诊所进行了多次检查,发现其违法行为一直未得到纠正,且存在严 重的卫生安全隐患。
02 非法行医行为分析
03 卫生监督执法过程
卫生监督执法依据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明确规定医师必须取得执业证书,方可从事医疗活动。
0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要求医疗机构必须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卫生监督执法过程
案例分析
教学案例:王某非医师行医案
![教学案例:王某非医师行医案](https://img.taocdn.com/s3/m/2abe0cf4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586b949.png)
教学案例:王某非医师行医案一、背景医疗卫生监督是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法律法规,对有证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维持良好的医疗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
二、案例分析2010年10月22日,某市某区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在该区城郊结合部有一无证行医者在为患者开展牙科诊疗活动。
接到举报后,监督员赶到现场发现该场所王某正在为一名患者实施牙科诊疗活动,现场发现牙椅一张,拔牙钳一支,口镜、探针各三支,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王某的医师执业资质。
监督员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王某以及患者作了询问笔录,拍摄现场照片若干张,同时对现场的器械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经调查查明: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资质,于2010年10月5日起在该场所为患者实施牙科诊疗活动,期间收取费用1021元。
2010年11月15日,区卫生局认定王某非医师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王某作出罚款8000元,没收非法所得1021元以及没收器械的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1:机构(个人)开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执业活动需要取得哪些卫生许可?答题要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卫生法律案例分析题考试(3篇)
![卫生法律案例分析题考试(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bb4b7b2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84.png)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一家大型医院,为我国一所知名的三甲医院。
近日,该院发生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患者及其家属与医院就医疗责任问题产生争议,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现将该案例进行详细分析,以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患者李某,女,48岁,因头晕、头痛等症状入院治疗。
经诊断,李某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
入院后,医院为其制定了相应的治疗方案。
然而,在治疗过程中,李某病情突然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2.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3. 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负责,保证医疗安全,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本案中,医院为患者制定了治疗方案,并对其进行了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医院对李某的病情进行了密切观察,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
因此,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已尽到了诊疗义务。
2.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患者李某在治疗过程中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此,医院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以下为医院可能存在的医疗过错:(1)对患者病情判断不准确: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准确判断李某病情的变化,导致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
(2)治疗方案不完善:医院在制定治疗方案时,可能存在不完善之处,未能充分考虑患者的病情变化。
(3)抢救措施不及时:在患者病情恶化后,医院抢救措施可能存在不及时之处,导致患者死亡。
3. 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导致患者死亡。
非法行医案件课件
![非法行医案件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26cbb6dc5ef7ba0d4a733b8e.png)
(一)关于尸检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章 鉴 定的受理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 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
尸检的受理
1.受理尸检范围包括①普通病理尸检;②涉及医、患争议的尸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 定的尸检机构实施)。 2.受理尸检部门应是具备独立尸检能力的①医院病理科;②医学院校的病理学教研室; ③经医政部门注册的病理学诊断中心。 3.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包括:①有关医院;②卫生行政部门;③司法机关;④死者的亲 属或代理人;⑤被受理尸检方认可的其他申请或委托方。 4、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必须向受理尸检方递交有关资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 (2)有申请或委托方当事人签名、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的尸检申请书或委托 书。 (3)逐项认真填写的尸检申请书(包括死者的临床资料要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5、死者亲属或代理人签署说明尸检有关事项的《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 (由受理尸检方制定),并确认以下事项(摘录)。 (1)同意有关受理尸检机构对死者进行尸检。 (2)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可提供死者所患的主要疾病和死因;难以作出明确结论时, 可仅提交病变描述性尸检报告。 (3)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发送给委托尸检方。 6、下列情况的尸检可不受理(摘录)。 (1)委托尸检手续不完备者(包括未按规定交纳尸检费用者)。 (2)拒签《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者(包括对于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 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等持有异议,从而影响尸检实施和尸检结论形成者)。 (3)死者死亡超过48h未经冷冻或冷冻超过7d者。
案发现场及主要诊疗过程
• 诊所门口挂有阳光诊所牌匾,诊所门开着,诊所内相关人员已被带到 了派出所,诊所内有诊疗桌、诊疗床、药橱及大量药品,并发现少量 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等医疗废物。 • 该诊所于9月28日正式开诊,10月1日晚8点20分,张某因胃不舒服来 诊所看病,刚进诊所说了两句就说要呕吐,于是出去吐了一次,回来 后,护士王某就给张某开了两张处方,一张是爱茂尔一支(2毫升) 和地塞米松5毫克,肌肉注射;另一张为葡萄糖注射液250毫升,静脉 点滴。大约8点40左右,在王某在场的情况下由刘某给张某进行了爱 茂尔2毫升和地塞米松5毫克,肌肉注射,几分钟后就发现张某呼吸困 难,王某赶紧对张某进行了急救,同时,让刘某打电话通知医生杨某 及120 ,经抢救无效,张某死亡。10月2日早晨8点,杨某打电话给卫 生局及监督所报告了患者死亡事件,死者家属同时报了警,并给某媒 体打了电话。
中医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中医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8a2e6ec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cb.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中医事业的快速发展,中医诊疗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部分非法行医行为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侵害了患者权益。
本案涉及某市张医生非法行医案,通过对该案件的剖析,旨在揭示非法行医的法律风险,提高中医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某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市张医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却在自家诊所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经调查,张医生自2017年7月起,在其家中设立诊所,为患者提供针灸、拔罐等中医诊疗服务。
由于张医生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其行为涉嫌非法行医。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张医生进行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审理,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张医生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张医生以下处罚:1. 罚款人民币3万元;2. 吊销其非法行医诊所;3. 5年内不得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张医生立即停止非法行医活动,并向患者公开道歉。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中医非法行医案件,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非法行医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本案中,张医生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却在自家诊所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
2. 非法行医的法律风险:非法行医行为不仅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还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
本案中,张医生非法行医,给患者带来了潜在的医疗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非法行医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患者权益保护:非法行医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患者因相信张医生具有中医诊疗能力,而选择在其诊所接受治疗。
然而,由于张医生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其诊疗行为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
因此,患者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4. 医疗行业监管:本案中,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张医生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查处,维护了医疗市场的秩序。
卫生法律监督学案例分析(3篇)
![卫生法律监督学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a40741d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eb.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某市医疗机构违规收费事件,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医疗行业的整体形象。
本案例通过对该事件的深入分析,旨在探讨卫生法律监督在维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中的重要作用。
二、案例经过2019年5月,某市一家二级甲等医院被患者举报存在违规收费现象。
经调查,该医院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违规行为:1. 不合理检查项目收费:患者张先生因感冒前往该医院就诊,在医生的建议下进行了多项检查,包括CT、血常规、尿常规等。
事后,张先生发现部分检查项目并未在入院时告知,且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2. 重复收费:患者李女士因腰痛入住该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医生为其开具了同一药物的不同规格,导致其支付了重复的费用。
3. 医疗服务价格不透明:该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未在醒目位置公示,患者难以了解收费标准。
三、案例分析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价格。
本案中,该医院存在不合理检查项目收费、重复收费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2.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本案中,该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不透明,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3. 损害患者合法权益:医疗机构违规收费,不仅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还损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本案中,患者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四、卫生法律监督的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2.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收费监督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
卫生行政执法案例
![卫生行政执法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62ae5d9a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e19bc44.png)
违法行为调查
通过收集证据、调查当事人等方 式,查明违法事实,为后续处理 提供依据。
违法行为处理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或 处理。
法律适用分析
法律法规适用
根据具体案例情况,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 执法依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法律解释
对法律法规中的模糊条款或争议条款进行解释,明确 其含义和应用范围。
案例简介
案例名称
某市卫生局查处非法行医案
案例概述
某市卫生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诊所存在非法行医行为。 卫生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诊所进行了调查和查处。
案例分析
该案例涉及非法行医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法律 法规的规定。卫生局依法对该诊所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其 立即停止非法行医行为。
案例结论
该案例展示了卫生行政部门在维护公共卫生和打击非法行 医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自我 保护意识,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诊。
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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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法规
针对卫生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完善 相关法律法规,为卫生行政执法提供更加明确、 具体的法律依据。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提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业务 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执法人员具备专业素 养和良好操守。
强化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卫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通过内部监 督、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全面、 有效的监督。
行政处罚的具体措施包括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正、公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具体 开、公平的原则,确保处罚的合法性、 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而定。 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要保障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一起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失败引发的思考与建议
![一起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失败引发的思考与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7a3281df964bcf84b8d57b43.png)
一起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失败引发的思考与建议(1)2007年5月15日,A县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该县城一住宅小区楼内有人行医,但不是正规诊所。
接到举报后,该所立即派遣卫生监督员前往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后发现该诊所负责人为金某,持有B县卫生局发放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但该诊所无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现场有数名病人正在输液,经过对现场病人的调查取证,及对当事医生金某的询问,金某承认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在该场所私自开设一诊所开展诊疗活动。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A县卫生局认定金某是违法主体,他的行为属于无证行医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2007年5月31日对金某处以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和器械、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金某当日收到处罚决定书之后,自觉完全履行了该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2)2009年3月30日,A县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巡查过程中,在该县某一出租屋内发现一诊所,该诊所负责人为2007年因非法行医被A县卫生局行政处罚过的金某。
此次金某依然无法向当场的卫生监督员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监督员通过现场调查,判定此次金某同样涉嫌非法行医。
经履行相关程序,A县卫生局认定金某是违法主体,他的行为属于无证行医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金某下达了第二次非法行医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和器械、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告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已被我县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两次,如仍然无证行医,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特此告知。
金某在告知书上签字。
(3)2015年5月1日,因卫生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能合并,A县卫生局改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简称卫计局。
2015年10月20日,A县卫计局卫生监督员在打非巡查中,发现原金某行医场所疑似存在行医迹象。
卫生监督员依法对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诊所内有2名病人正在输液,诊所负责人金某正在给1名就医者测量血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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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一)执法程序方面的问题
• 本案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上存在瑕疵。 • 1、本案在现场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药品在 《现场检查笔录》上体现,虽然明确记载并有当 事人签字确认,但没有使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决定书》,对登记保存的药品没有在7日内作出 处理决定,更没有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 决定书》。如果作为现场取缔,在征得行政首长 的同意后,使用《行政控制决定书》予以查封扣 押,这样程序上简单点,处理期限也更加宽裕, 将更有利于现场执法和查封扣押药品的处理。
非法行医追究刑事责任问题
• 1、构成非法行医罪要件 • (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不仅破坏了国家 的医疗管理秩序,尤其是破坏了国家对医务人员的从业 管理秩序,而且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从事医生职业的 资格和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极易导致危害就诊 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后果,因而,还直接危害国家公 共卫生。 •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且是特殊主体,即“未 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 (四)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 具备执业资格而仍实施非法行医行为。
(五)历史问题
• 被处罚人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是有他特殊的 历史渊源的。被处罚人在1995年就租用了现在 的诊疗场所行医,在2000年及以前是经批准的 合法诊所,2001年由于法律法规的调整,其不 具备独立行医资格导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被注销,因此他借用江西省梁某的执业医师证 在城区批了“梁某诊所”开展了执业活动。
案例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2004年5月8日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书》,维持区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 2004年8月1日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维持 区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 2004年10月2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 法院认为区卫生局认定被处罚人擅自开办医疗机 构证据不足。理由是被处罚人开展诊疗活动是出 诊行为,虽然在同一固定地点但未在该地点挂牌, 也无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不构成医疗机 构。撤销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和区卫生局的行 政处罚决定。
•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无证行医案例
• 2003年8月29日某区卫生监督人员在日常卫生检查时发 现,柴某 (男,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在其承租的民房内开 展诊疗活动,不能出示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有听诊器、血压计、各类药品共计22件和门诊日志等, 并有5名病人正在输液。经调查,柴某在1995年就租用 该民房行医,在2000年以前是经批准的合法诊所, 2001年由于法律法规的调整,其不具备独立行医资格,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注销。他借用江西省梁某的 执业医师证在城区开设了“梁某诊所” 。 2003年12月 27日区卫生局作出“予以取缔,没收查获的药品22件, 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认定的问题
• 1、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二审法院未予确认被处罚 人的行为属于擅自开设医疗机构行医的性质的指正的表述证实, 我们对被处罚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违法事 实的认定是清楚而准确的。 • 2、被处罚人强调其行医属“出诊”,与事实不符。其理由是: 一是被处罚人经注册批准执业的执业类别是中医。且不说其不具 有独立行医的执业资格,退一步说即使具有独立行医的资格,那 么这种资格也仅仅限于注册类别之内,而决非理解为申请人注册 类别之外的任何其它执业类别均可由其实施;二是从被处罚人违 法执业场所所查获的药品、被处罚人记载的门诊日志以及患者询 问笔录都可以证明其在某村开展的执业活动大都属于西医的范围, 当场并未发现由被处罚人开具给患者的中医处方笺的存根;三是 被处罚人不具备独立行医的资格,如涉及出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其亦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 导下,在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中行使出诊,而申请人不具有上 述法律规定的执业医师出诊的主体资格。因此,被处罚人所强调 的所谓“出诊”是不能成立的。
当事人自认问题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 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 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据 此,所谓自认,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对 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对其不利的事实作出明确的承 认或默示表示,从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诉讼行 为。我国立法上至今并不承认诉讼外的自认在诉 讼上具有直接证明效力。 • 本案中的询问笔录是对所查获的登记本证明效力 的补强。询问过程中,当事人对违法所得的确认 进一步增强了登记本的证明效力。
案例1讨论
• 1、非法行医的非法所得如何认定无法可依。该案计算 出来的非法所得达到60多万元,当事人陈述中予以认可, 但单凭这样的自认,能否直接认定?根据登记本统计, 是否需要进行一家一家核实,或者抽取部分进行核实。 当事人已经退赔的,能不能计算为非法所得? • 2、适用条例还是法有争议。本案通过及时与当地法制 办、法院沟通,征求法学专家们的意见形成如下建议: 因该法立法技术的欠缺,没有明确的违反条款,但“非 医师不得行医”应视为公认的常识,即使未在违反条款 中表述,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非 医师行医的,要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可直接适用这条来 作出行政处罚。 • 3、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受 理。
(四)法律适用问题
• 本案以“***无证行医案”为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被处罚人的确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 行医”的事实,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仅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和“非医师行医” 两种情形,“无证行医”情形虽然被法律所禁止,但并 不涵盖于该条款之中。众所周知,“未经批准,擅自开 办医疗机构行医”、“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 构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异地行医”等均属无证行 医情形,可法官却不这么认为。退一步说,如果以“*** 无证行医案”为案由,法官不理解,那么,在行政处罚 决定书中我们已经非常明确的表述“你(被处罚人)的 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难道案 由是法院审理的重中之重吗?
(一)执法程序方面的问题
• 2、查封扣押物品药品没有在现场进行清点,封条上没 有经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虽然在3日后在第三方在场的 情况下进行了清点并制作了《查封扣押药品清单》,并 在听证会上将《查封扣押药品清单》交当事人及其委托 人签收送达,但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拒收,最终没有在行 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送达。 • 3、本案的查处过程中,共涉及7名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参 与具体办案。其中3名执法人员是市级卫生监督人员, 他们协助对被处罚人和其设在城区的医疗机构进行调查 取证。另外5名卫生监督员是具体本案的承办人。办案 人员多,给被处罚人造成了一些误会,在今后的工作中 应当尽量避免。
违法所得认定问题
• 违法所得认定标准是关键在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 关联性,能否形成证据链。 • 违法所得是包括成本加利润的,一般是指营业额。 • 登记本上记载的医疗费用,没有必要再一一核实。而且 登记的往往比实际的要少。没有必要非得要查证其所有 的违法所得,只要有证据证明就行。当然要与认定其从 事违法执业的时间相吻合。 • 当事人已经退赔的费用,不能从违法所得中减扣,只能 作为配合调查处理的情节来认定。 • 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 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 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行政抗诉
• 2004年11月1日依法向省人民检察院对市中级人 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提出行政抗诉 。 • 2006年10月18日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 院提出抗诉,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 “认为区卫生局认定为他人治病的行为系未经批 准擅自开设医疗机构行医,没有充分的证据”, 对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判决予以撤销,在认定事实 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卫生监督案例分析
非医师行医案例1
• 2007年3月,某市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经 调查,自2004年12月始至案发日,在市区其自 己家里从事诊疗活动,且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 医师执业证书,为非医师行医。郑某以前办过另 一地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于2003 年年底已过期。另外,经登记本统计和当事人确 认,三年的诊疗总收入619173元。2007年5月 18日市卫生局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 规定对郑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诊 疗药品和器械;2、罚款80000元,同时取缔非 医师行医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 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出借或 转让”的问题
• 在询问笔录中,被处罚人确认了与梁某诊所的关 系,其在笔录中答:“我和梁某之间的关系是: 当时我想开诊所批不下来,因为我是助理执业医 师,他有资格,所以我挂他的牌开诊所。他有时 来,有时不来,他来诊所坐诊时的收入我们另外 分,除了这,我一年还要固定给他二千元”。 由此印证,本案被处罚人形式上受聘于梁某诊所, 其实该诊所是被处罚人借用梁某的执业医师资格 证书审批的诊所,产权、经营权等均归被处罚人 所有,是典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