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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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2024修正)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2024修正)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9年4月15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四章婴儿保健第五章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第六章医学技术鉴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资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母婴保健工作三级服务网,保障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边远欠发达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一)制订本地区母婴保健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依法制定母婴保健工作规范和技术管理措施;(三)负责母婴保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考核从事母婴保健监督、监测的工作人员;(四)依法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核发相应的合格证书;(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奖励和处罚。

劳动法对于男方陪产假的规定

劳动法对于男方陪产假的规定

劳动法对于男方陪产假的规定劳动法对于男方陪产假的规定陪产假是很多男性都会经历的假期,所以有很多的男员工都会查询一些关于陪产假的劳动法规定。

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的劳动法男方陪产假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男方陪产假的规定男方是否有陪产假,各地规定不同,有的地区有,有的地区没有,而且各地规定的陪产假时间也不同,有7天的也有10天、15天的。

在现行的《劳动法》中,只有女职工生育可以休产假的规定,并没有男职工休陪产假的明确规定。

男士带薪休陪产假目前在法律上还是空白,主要还是参照各地的《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但不排除有的单位根据的是《劳动法》不予以男士陪产假,一般情况下,正常的是3天,若妻子属于晚育(生育时满24周岁),则再奖励7天,共10天。

劳动法男方陪产假地区规定1、上海陪产假规定:陪产假是晚育护理假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陪产假实际上叫做晚育护理假。

法律依据是《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注意,只限晚育,不是晚育的就没有这个假期。

2、深圳市劳动法关于男士陪产假的规定女职工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包括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3、河北:晚婚晚育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

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4、重庆:护理假7个工作日《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劳动人事类】全国各地关于“育儿假”相关法规及执行汇总表(RSL-2022-001)

【劳动人事类】全国各地关于“育儿假”相关法规及执行汇总表(RSL-2022-001)

序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公布日期施行日期育儿假天数(每人每年)符合要求的子女年龄强制性&鼓励性主要条款1北京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11-262021-11-265个工作日3周岁以下强制性第十九条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2天津市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11-292021-11-2910天3周岁以下强制性第十八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3河北省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11-232021-11-2310天3周岁以下强制性第二十五条 …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

婚假、产假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4山西省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9-292021-9-2915天3周岁以下强制性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育儿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5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1-72022-1-1010天3周岁以下强制性第三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

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

6辽宁省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11-262021-11-2610天3周岁以下强制性第十九条 …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7吉林省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9-282021-9-28未明确天数----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育儿补贴制度,不断完善促进生育的配套支持措施。

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制度实施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六)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江西产假国家规定2021年的规定是什么

江西产假国家规定2021年的规定是什么

江西产假国家规定2021年的规定是什么江西省关于产假的规定是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了60天的产假,国家规定的⼥职⼯的法定产假是98天,在江西,⼥职⼯⼀共可以享受到158天的产假,除此之外,《江西省⼈⼝与计划⽣育条例》还明确规定,妻⼦⽣产的话可以给予男⽅15天的护理假。

⼀、江西的规定是什么?《江西省⼈⼝与计划⽣育条例》第四⼗三条符合法律、⾏政和本条例规定⽣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六⼗⽇,并给予男⽅护理假⼗五⽇。

假期和奖⾦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职⼯⽣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

⼥职⼯怀孕未满4个⽉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公司可以吗?产假期间公司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民共和国》第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条、第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的;(三)患病或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作满⼗五年,且距法定不⾜五年的;(六)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职⼯享受⽣育津贴的条件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第五⼗六条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育津贴:(⼀)⼥职⼯⽣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育⼿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育津贴按照职⼯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计发。

对于⼥职⼯来讲,最低能享受到98天的产假,同时也允许各地⽅政府部门适当的增加⼥职⼯的产假时间。

在休产假期间⽤⼈单位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且⼥职⼯还可以享受到⽣育津贴,没有参加的,⼯资由⽤⼈单位发。

南昌市农村二女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的实施方法

南昌市农村二女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的实施方法

南昌市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赣府厅字[2004]22号文)“关于对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可享受优惠加10分政策”的意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考优惠加10分”是指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参加初中升高中或高、中等职业院校考试,在考试成绩基础上加10分计入总成绩后,由教育部门择优录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申请加分的考生本身和父母双方的户籍均在农村。

原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的,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等原因属政府统一安排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加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独生子女,是指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父母双方均确实只有一个孩子(含依法抱养)的农村家庭子女;未领取和已领取但遗失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补发,已年满14周岁以上的申请对象,由县(区)级计生部门核准后出具独生子女情况证明。

从补发之日起,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照顾。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子女,是指父母双方确实只有两个女孩(含抱养),且父母双方中一方已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或签订了不再生育合同或父母双方年龄已超过49岁的农村家庭子女。

第六条父母原为农村户籍,一方离异后转为城镇户籍,以法院判决为准,判为农村户籍一方的父亲或母亲抚养的子女可申请加分。

第七条对常年从事农业生产劳动,退休后不享受退休金和不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农村垦殖场的农工子女可参照本办法申请加分。

父母一方为乡镇以上招聘干部、在编民办教师不在此列。

第八条已生育一女一男孩的农村夫妇施行了长效节育措施后,小孩因故死亡,现在只有一个子女的且不再生育的可申请加分。

第九条农民工在城市有固定住所,符合条件的子女,可参照本办法申请加分。

江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部门预算目录第一部分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概况一、部门主要职责二、部门基本情况第二部分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一、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二、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第三部分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部门预算表一、《收支预算总表》二、《部门收入总表》三、《部门支出总表》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概况一、部门主要职责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组织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各地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制定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地方食品安全标准。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浅谈我国计划生育二孩政策的演变历程

浅谈我国计划生育二孩政策的演变历程

3802018.11MEC对策建议MODERNENTERPRISECULTURE我国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这封公开信发表30多年来,中国经济实现了快速增长。

这样的一项基本国策是计划生育得以推行的重要原因,也因为如此,中国创造了世界奇迹,在中国的经济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并行了30多年。

目前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确实在方式方法的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概括来说我国的人口在逐步增长中还有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处理,下一步工作将难以开张,如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

本信的初步目标已达成,但是下一步目标仍然是十分有挑战性的,所以计划生育的未来仍然有待探索。

一、人口增长的阶段分析(一)人口自然增长阶段(1949年—1973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到上世纪七十年代初,中国允许儿童生育的政策实施,人口自然增长。

这一政策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对中国未来严峻的人口形势的形成起着直接的作用。

毛泽东对于人们的影响深远。

对他的任何意见也是盲目崇拜的。

当时,中国的外交政策采取了一边倒的政策,苏联的稀疏条件使苏联采取了鼓励人口增长的政策。

因此,苏联的人口政策是照搬的,但这一政策并不特别符合当时中国的国情。

上世纪六十年代,新中国人口问题的研究也因此而停滞不前。

由于以上的偶然和必要,从1949年到1973年,在这一阶段,我国的人口增长速度非常快,这就造成了我国拥有庞大的人口基数。

同时也给我国的资源和环境造成破坏。

西方发达人口再生产类型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低生育阶段,大约经历了100多年的,是经济、社会的发展。

我国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只用了30年的,这就预示着我国的低生育率面临着很强的反弹。

(二)宽松的“晚、稀、少”政策阶段(1973年—1980年)新中国成立后,随着20世纪70年代人口的自然增长,我国人口迅速增长,人口素质也没有相应的提高。

此时,中国的问题开始出现,引起了政府的高度关注。

这项政策非常符合当时的特殊国情。

江西省出台2019年最新计划生育条例全文.doc

江西省出台2019年最新计划生育条例全文.doc

江西省出台2019年最新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江西省出台最新计划生育条例全文1月20日上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明确鼓励“一对夫妻生两个孩子”,删除了有关晚婚晚育假的规定,同时规定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达到158天,并给予男方15天护理假。

在已修改计生条例的7个省(市、自治区)中,我省与安徽一样,增加60天,目前最长。

你看,假期这么长,大家搞不搞?小编来为你解析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作出了哪些调整?假期—产假在国家基础上延长60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

我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删除了关于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建立对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并明确相关福利待遇。

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

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也就是说,加上国家基本的98天生育假,我省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58天产假。

准生证—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二孩要不要审批?需要走哪些程序?……我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根据国家卫计委要求,进一步简化生育证办理程序,明确按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由原来均须领证改为办理登记即可。

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口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应该说,生育登记服务是一项简捷便民的改革举措,顺利的话几分钟就可搞定。

”专家说。

再生育—4种情形可以申请再生育这些年来,小孩发生意外事件时有发生。

对此,新修改的计生条例对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几种情形做了详细规定,其主要对象为再婚夫妻和生育病残儿童的夫妻以及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7〕6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7〕6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7〕6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妇女儿童工作委会员:为全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有效革除贫困代际传输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江西省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江西省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在全省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以下简称免费婚检)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免费婚检工作的重要性免费婚检是通过财政补助的方式,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的健康体检、健康教育、生育指导和医学咨询服务,是婚前保健的主要服务内容和形式,是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预防先天性疾病的第一道防线。

在全省开展免费婚检,对依靠科学手段提高人口素质;实现精准扶贫、健康扶贫,有效革除贫困代际传输;确保“妇儿两纲”顺利达标,均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为子孙后代谋福利和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的高度,提高对免费婚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免费婚检工作。

二、免费婚检工作的目标、原则和职责分工(一)工作目标。

通过大力宣传、规范服务等途径,形成政府引导、部门协作、社会支持、群众响应的工作机制,将免费婚检工作覆盖全省各市、县(区),逐步提高婚检率,力争2017年全省婚检率达到60%,2018年达到80%,2020年稳定在95%以上。

关于超生罚款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超生罚款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女,某县居民。

2008年,张某某与丈夫王某结婚。

2009年,张某某生育第一胎女儿,2013年,张某某再次怀孕。

根据我国当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张某某的行为属于超生。

2013年10月,张某某生育第二胎,产下一子。

某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对张某某作出了超生罚款的决定,罚款金额为5万元。

张某某不服某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县人民政府经复议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遂维持了原罚款决定。

张某某不服某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是否属于超生?2. 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罚款决定是否合法?3. 某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张某某生育第二胎的行为属于超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

2. 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罚款决定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对于超生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3. 某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法。

某县人民政府在复议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作出了维持原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

综上所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2. 维持某县人民政府对张某某作出的罚款决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超生罚款的法律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超生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生育第二胎的行为属于超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超生是指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一个或多个子女的行为。

2. 超生罚款的合法性:某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对张某某作出了超生罚款的决定。

1980年后超生处罚依据

1980年后超生处罚依据

生育第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条件的认定(表一)
生育第二孩是否符合法规规定条件的认定和处理依据(表一)
生育第二孩是否符合法规规定条件的认定和处理依据(表二)
生育第二孩是否符合法规规定条件的认定和处理依据(表三)
生育第二孩是否符合法规规定条件的认定和处理依据(表四)
生育第二孩是否符合法规规定条件的认定和处理依据(表五)
生育第二孩是否符合法规规定条件的认定和处理依据(续表五)
生育第二孩是否符合法规规定条件的认定和处理依据(表六)
生育第二孩是否符合法规规定条件的认定和处理依据(表七)。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修订稿)(最新)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修订稿)(最新)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修订稿)为进一步规范聘用人员管理,切实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劳动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聘用方式和待遇(一)聘用方式:1、确定招聘计划:根据各科室工作需要确定招聘计划。

2、确定任职资格:根据招聘计划确定招聘对象岗位职责。

3、采取外部招聘方式:出现职位空缺需对外招聘人才时,科室上报招聘计划至中心委员会及中心支部委员会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向上级部门进行申请,经上级部门审批通过从社会中选拔人员。

4、招聘方式可采用公开招聘、个人推荐等方式进行。

5、入职培训:新员工入职后,由办公室协助用人科室安排入职前培训,使员工尽快适应工作环境。

6、转正:满XX个月考核合格者,经中心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待遇:1、聘用人员聘用期为三年一聘用,实行年度考核,三年考核合格可续聘。

2、聘用人员的待遇按聘用年限、岗位性质和绩效情况,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3、所有聘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交纳的方式交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所有聘用人员加入本单位工会成为会员,享受在编在岗人员同等福利待遇。

5、所有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满XX年以上(含XX年),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且考核合格者,经中心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享受同岗同酬(等同于单位新进在编人员)待遇。

二、范围和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聘用人员的考核和薪资管理。

三、薪酬结构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

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学历工资、职称工资、奖金和其他津补贴(即降温费和烤火费)六部分组成。

1、基本工资:聘用人员均实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

试用期限原则上为XXX个月。

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工资每月XXX元(其中包含费即妇女费、学历工资、职称工资以及防疫津贴),适用期满合格,签订劳动合同后办理的“五险一金”,该费用包括在工资中。

2023年江西产假最新标准

2023年江西产假最新标准

2023年江西产假最新标准2023年江西产假最新标准江西产假最新标准:2023年江西产假有多少天?为了能够更好的促进生育,并给产妇足够的恢复时间,大部分的地区都将女性的产假延长了60-90天,其中江西省就响应了号召,正式通过了新修订的有关法规,对于符合生育法规的,不管是一胎、二胎还是三胎都是会获得90天的生育假,所以现目前江西省的产假天数为188天。

江西产假2023新规据社保网了解,在2021年9月29日的时候,在9月29日(含)之后生育子女的,生育后享受产假188天、男方护理假30天,9月29日(含)正在休产假(护理假)的,产假延长至188天,护理假延长至30天。

各城市2023产假新规在江西不管是女性的产假还是男性的陪产假,假期间的生育待遇都是照常发放的,但因为地方法规不一样,所以生育福利会有差异,以下整理2023江西各城市产假新规,可供参考。

1、南昌江西南昌市对于符合第九条法规再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0-3周岁期间,夫妻双方可以各休10天育儿假的福利,夫妻双方假期间的生育待遇照常发放。

2、九江江西九江为了让男性可以很好的照顾产妇和新生儿,也会给予其丈夫20天的陪产假,这样也有助于消除产妇的紧张情绪,对于顺利分娩、产后恢复,以及母乳喂养都有很大帮助。

3、上饶上饶市女职工享受188天的产假,对于产前休假不满15天的,剩余部分与生育后的产假合并享受,产前休假超过15天的,超出部分按病假处理。

4、抚州在享受188天产假的基础上,江西抚州法规女职工生育出现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助娩和剖宫产的。

5、宜春宜春市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

江西产假期间有工资吗产假期间也是有工资的,一般是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然后再扣除社保中个人缴费的费用,就是发给休产假的女性的工资了,比如你在休产假,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000元一个月,个人缴纳社保一个月400,那么产假期间每个月到手是1600元。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及解读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及解读

江西省⼈⼝与计划⽣育条例全⽂及解读江西省⼈⼝与计划⽣育条例全⽂及解读 全国⼈⼤修订了计划⽣育法后,各省的计划⽣育条例相继进⾏了修订。

1⽉20⽇,江西省⼈⼤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西省⼈⼝与计划⽣育条例》的决定,那么关于最新的江西省⼈⼝与计划⽣育条例⼤家⼜是如何理解的?下⾯带来相关的解读,并附上条例全⽂,欢迎浏览! 相关解读: 1、记者:全⾯两孩政策的内涵是什么?全⾯两孩政策的实施对⼈⼝发展有何重⼤意义? 答:全⾯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育两个孩⼦的政策。

实施全⾯两孩政策,是继单独两孩政策之后⽣育政策的进⼀步调整完善,这是中央基于我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作出的重⼤战略决策。

当前,我国⼈⼝发展出现转折性变化。

⼀是⼈⼝总量增长的势头明显减弱,育龄妇⼥数量逐步减少,特别是20-29岁⽣育旺盛期妇⼥数量下降较快。

群众⽣育意愿发⽣转变,少⽣优⽣成为社会⽣育观念的主流。

⼆是⼈⼝结构性问题⽇益突出,劳动年龄⼈⼝开始减少,⽼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出⽣⼈⼝性别⽐长期持续偏⾼。

三是家庭规模缩⼩,养⽼抚幼、互助互济等传统功能弱化。

这些变化给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带来新的挑战。

今后⼏年,我国劳动⼒资源⽐较丰富,社会抚养负担较轻,是调整完善计划⽣育政策的有利时机。

遵循⼈⼝发展规律,顺应⼈民群众期盼,实施全⾯两孩政策,有利于优化⼈⼝结构、保持经济社会发展活⼒、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和“两个⼀百年”奋⽃⽬标的实现。

2、记者:我市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两孩政策?新修订的《江西省⼈⼝与计划⽣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什么时候正式实施? 答:按照新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规定,我市⾃2016年1⽉1⽇起实施全⾯两孩政策。

《江西省⼈⼝与计划⽣育条例(修正案)》经2016年1⽉20⽇省⼈⼤常委会表决通过,⾃公布之⽇起实施。

3、记者:实施全⾯两孩后,⽣育还需要审批吗? 答:我省《条例》规定,⽣育两个及以下⼦⼥的,不再实⾏⽣育审批,由夫妻⾃主安排⽣育,实⾏⽣育登记服务制度。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31【实施日期】2018.05.3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育调节第三章技术服务第四章管理责任第五章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第六章保障与奖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18•【字号】抚府办发〔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抚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18日抚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226号)和《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赣府厅发〔2011〕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其全部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生育保险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卫生计生、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上年度人均工资乘以该单位全部职工数的总额,缴费费率为0.5%,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和参保缴费。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4日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为落实我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9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施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

本省城镇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种: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2.具有本省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3.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职工。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

(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的奖励办法参照其他城镇居民执行。

中央驻赣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可参照执行。

二、奖励标准及奖励情形(一)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直至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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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XX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删除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3目。

二、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合并,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管理和指导工作。

”三、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四、《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合并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合并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

本决定具体实施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织。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XX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XX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XX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育调节第三章技术服务第四章管理责任第五章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第六章保障与奖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八条实行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制度。

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身份证,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未能及时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可以在分娩后的6个月内补领。

夫妻婚后满5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前款的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凭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以及结婚证、户口簿和生育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

对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的因婚姻关系形成事实迁移的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只生育1个女孩的;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3.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十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外,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再生一胎生育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再生一胎生育证》。

办理《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预防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对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夫妻一方检查后确诊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生育过经医学鉴定属非遗传性残疾婴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优生指导和优生检测。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但是,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其他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性别鉴定。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对孕妇的b型超声检查和其他能够鉴定胎儿性别的技术检查的登记制度,登记检查原因及检查结果等事项,并由2名以上医务人员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名。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义务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有关登记资料。

第十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夫妻怀孕后,进行非医学原因性别选择性引产的,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再生育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制定针对运用有关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已生育一胎的,提倡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已生育两胎的,提倡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第三章技术服务第十七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管理和指导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公民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检查和技术服务,发放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对怀孕妇女进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并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有关临床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批准的机构中执业,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禁止个体行医人员和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九条施行绝育手术后,子女死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应当保证国家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所需费用,但已实行生育保险的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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