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社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资产保全部
XX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到期贷款管理,及时处置、化解、降低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XX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基本操作规程(试行)》(筑农商发〔2012〕16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或按“一逾两呆”口径所划分的逾期、呆滞及呆账类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重组(以下简称贷款重组),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含垫款,下同),我行对借款人、担保方式、还款期限、使用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四条贷款重组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有效重组原则:贷款重组应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重组后的贷款风险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二)规范操作原则:贷款重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三)依法合规原则:贷款重组涉及的主体、重组手段、抵(质)押物的性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第二章适用对象、条件及模式第五条贷款重组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客户、农户、城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经济组织等各类客户群体。
第六条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贷款重组:(一)通过贷款重组,可以收回部分贷款本金,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二)贷款重组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重组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三)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四)在贷款重组后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的前提下,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会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的贷款;(五)其他通过重组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七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重组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二)借款人依法合规经营,同时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三)借款人以往三年以上或注册经营以来一直有稳定现金流或危机过后预期收入仍可恢复至或超过正常水平,足以作为还款来源;(四)借款人在所在行业和所面对的市场中有明显的技术、成本或人才优势,主业突出,需要转型或市场转向,但其相应潜在市场巨大;(五)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六)重组后还贷期限内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等。
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最大程度地保全资产、减少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损失,根据人民银行有关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是指已申报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定向发行的专项银行票据置换的信用社不良贷款,经列入表内“1115专项央行票据”和表外“110已置换不良贷款”科目核算的贷款。
第三条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是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全信用社信贷资产、降低信贷风险,减少贷款损失、有利于贷款本息的收回、有利于贷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档案管理第四条信用社应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进行规范管理,逐户建立和完善已置换不良贷款档案。
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协议或合同。
三、借款凭证或契约。
四、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
五、已依法终止法人资格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经依法起诉的调解、判决、裁定、债权凭证等法院相关证明材料、已破产企业的破产清偿分配资料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材料。
六、收回或分期收回借款的收款凭证。
七、原属呆帐贷款的呆帐贷款认定审批表。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按规定逐户统一设置档案号。
第六条建立并及时、准确逐户登记“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登记簿”。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借款人名称、档案号、已置换金额、借款时间、到期日期、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贷款清收情况、管理责任人等。
第三章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内控管理第七条已置换的不良贷款作为信用社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社应将该类贷款与表内贷款资产并行运作、强化管理。
第八条信用社应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逐笔进行分析,对存有关系人、职工、亲属和冒名贷款或其他“三违”贷款,应逐笔说明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联社。
联社应依据上报情况,查明原因,并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收回。
因上述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联社将对相关责任人按金额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及纪律处分,若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清收效率,降低信贷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第三条定义不良贷款是指逾期90天以上或按照贷款分类标准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清收管理机构设立清收管理小组,负责不良贷款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责划分清收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清收策略、组织实施清收活动、监督清收过程等。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识别与分类第六条不良贷款的识别定期对贷款进行审查,根据贷款的逾期情况和还款能力进行不良贷款的识别。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分类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不良贷款分为不同的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章清收策略与方法第八条清收策略根据不良贷款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清收策略。
第九条清收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还款、资产重组、法律诉讼、债权转让等。
第五章清收流程第十条清收准备对不良贷款进行详细分析,制定清收计划。
第十一条清收实施按照清收计划,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清收。
第十二条清收记录详细记录清收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和结果。
第六章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第十三条风险评估对清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合规性检查确保清收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七章清收效果的监督与评价第十五条监督机制建立清收活动的监督机制,确保清收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效果评价定期对清收效果进行评价,总结经验,不断优化清收策略。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办法的解释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办法的修订本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办法的生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职责及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职责及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职责及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盘活不良信贷资产,及时足额的处置、变现抵债资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降低金融风险,根据上级行办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岗位职责及清收范围第二条资产管理部作为联社二级机构,在联社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具有经营管理双重职能。
负责全辖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盘活、处置工作,重点是依法起诉的贷款、逾期1年以上未结息的贷款、违纪、违章、跨区、垒大户、离退休人员和2002年底以前已核销的表外科目类不良贷款的清收及监督。
第三条资产部负责全辖信用社依法诉讼工作。
第四条资产管理部对抵债资产有保管、接收、处置和变现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资产管理部有对新增1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的监督、检查以及参与审批的职责。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六条借调不良存款手续。
资产管理部会同审计科对基层信用社的存款清收范围内实施借调盘活,并填制借调盘活不良存款清单一式三份,由XXX、审计科和信用社各留存一份。
各信用社借调给资产管理部的存款仍属本信用社的信贷资产,原在哪一个科目反映,借调后仍在原科目反映,金额及占用形态不变。
第七条基层信用社确需依法起诉存款的,全权委托资产管理部代理诉讼。
信用社填制借调盘活依法起诉类不良存款清单一式两份,资产管理部经办人盖小我名章和收讫章后交信用社,借调盘活不良存款手续要齐全,包括借据、保证或抵押合同、近期的存款催收通知书、房地产评价报告和他项权力证书等信贷档案资料,诉讼费用等由联社垫付,待结案后按规定列支。
第八条逐社逐人建立盘活台账。
资产管理部清收的贷款算作信用社盘活任务,资产管理部要对借调盘活不良贷款实行逐社逐人建立台账,详实记载借款人姓名、住址、应收利息及收回贷款责任。
凡属资产管理部下发催收通知单的贷户,如果再到信用社还款,视同资产管理部收回,同时还要做好不良贷款的销账工作。
不良贷款管理规定
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有效化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运行质量,依据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贷款风险分类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的各类信贷资产;第三条本行不良贷款管理坚持有利于资产保全、有利于沉淀资产的活化变现、有利于激发清收人员积极性的原则,最大限度降低信贷风险;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清收责任人是指不良贷款形成时,支行含营业部,下同贷款经营管理人或借款借据上签字确认的支行贷款调查人或其责任接收人;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职责第五条清收责任人、信贷主管、支行行长含营业部经理,下同、总行风险管理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第六条清收责任人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履行不良贷款诉讼前的催要清收工作及诉讼后应积极配合的职责;第七条信贷主管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不良贷款信贷档案及日常管理工作;二接受总行风险管理部的指导,在支行行长的领导下,负责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三负责发放和收回不良贷款催还通知单有效回执,确保不良贷款的法律时效性;四负责抵债资产的保管;五提出对不良贷款进行诉讼、以资抵债及处置变现的建议并负责实施;六报送相关不良贷款报表及调查资料等;七按规定负责不良贷款相关责任人的考核;八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不良贷款管理的考核;第八条支行行长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负责对清收责任人和信贷主管的责任认定和不良贷款的处置工作,以及对清收责任人和信贷主管的督办工作;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行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和对不良贷款进行考核;二负责全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三指导全行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提出贷款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四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五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以及转让、出租和变现;六负责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调查工作;七负责对支行的督办工作;第三章不良贷款管理第十条自不良贷款形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清收责任人应将贷款信贷档案资料移交给信贷主管,同时要填写一式三份的不良贷款督办表;两份留存,一份上交总行风险管理部;从信贷档案资料移交次日起,信贷主管负责不良贷款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移交管理的各类不良贷款,在办理交接时,必须移交下列资料:一法人、自然人客户共同资料:1.资信资料,如: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不良贷款情况说明、资产的权属资料;2.客户开户行账户,存贷款资料;3.借款合同、借据、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合同;4.产权证复印件、他项权证、抵押物清单;5.贷款调查资料、审批资料、贷后检查资料;6.不良贷款催收通知单有效回执;7.还贷明细单;8.不良贷款落实协议书、不良贷款认定表、贷款责任确认书,是呆账贷款的,须有有权部门的批复;9.依法仲裁法律文件;二法人客户须另外移交下列资料:1.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法人执照复印件及企业注册资本金的相关资料;2.企业的预留印鉴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原件;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4.企业转改制和相关资料如改制申请、主管部门批复、工商登记资料、转改制协议等复印件;5.企业最近3年的相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6.企业贷款卡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资信等级证复印件等;7.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相关决议;是集团公司的,需有其子公司分布、生产、经营和资信情况,以及主要房地产、大型关键设备等权属资料复印件;8.企业技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资料;9.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三自然人客户须另外移交下列资料:1.借款人、保证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有营业执照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家庭成员一览表;3.自然人个人及家庭财产权证及证明资料复印件;4.其他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第十二条不良贷款形成第1个月内,清收责任人应对贷款进行详尽的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分析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剖析贷款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不足,提出解决办法及清收计划和时间,并将调查报告提交信贷主管;第十三条不良贷款在形成的第2个月内,信贷主管必须对移交的不良贷款再次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求既要对支行清收责任人在贷款发放、经营管理贷款、催要清收贷款过程中所有环节进行分析、评价,指出是否涉嫌违规违法;又要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用途、形成风险原因、解决问题的办法作出分析;调查报告应提交支行行长审核确认,在此期间还需帮助贷款经办人催收贷款;第十四条不良贷款形成的第3个月内,支行行长和信贷主管负责对贷款调查分析,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置意见,特别要说明清收责任人在贷款发放、经营管理、催要清收过程中有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支行行长和信贷主管应帮助清收责任人上门催收不良贷款,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将调查报告、处置意见申请表和支行督办表上交总行风险管理部;第十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收到支行上交的不良贷款督办表,应根据督办表检查支行不良贷款是否按计划及时处理;第十六条不良贷款形成的第4个月内,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收到支行上交的相关资料,对贷款进行检查、责任认定调查,形成责任认定调查报告、责任人处理意见书和贷款处置意见书等书面材料;第十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在进行责任认定调查时,应分清贷款责任,并责令各责任人在责任确认书上签字确认;第十八条贷款处置意见书经总行合规管理部审核并经总行分管信贷管理的副行长审批后,总行风险管理部按照或督促支行按照贷款处置意见书确定的意见实施;第十九条不良贷款的诉讼统一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总行合规管理部协助总行风险管理部实施;只有在责任认定后,才能进行不良贷款诉讼;但如果不立即诉讼将导致本行债权失效,或者本行债权将得不到有效维护的,可以先行诉讼,诉讼后进行责任认定;第二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对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调查后,将形成的责任认定调查报告、责任人处理意见书提交总行分管信贷管理的副行长审核,审核后,提交总行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总行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提交总行责任追究委员会进行责任追究;第三章不良贷款考核第二十一条不良贷款采取划线责任追究,对2008年底前发放的贷款形成不良的,由总行进行一次性责任追究,该责任追究应于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完成;对2009年初发放的并形成不良的贷款,总行根据本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规定逐笔追究;第二十二条不良贷款考核采取双向考核制;即每年初,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总行整体经营管理目标,下达支行不良贷款清收任务并纳入支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其中对支行按完成任务的70%兑现奖罚,对信贷主管按完成任务的10%兑现奖罚,对清收责任人按完成任务的20%兑现奖罚;第二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形成的不良贷款,按以下标准考核清收责任人:一当清收责任人月末不良贷款占其贷款调查发放贷款额小于2%含,不对其考核,应追究违规责任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罚款;二当清收责任人月末不良贷款占其贷款调查发放贷款额超过2%不含,每月从其应得收入中按超过2%部分绝对额的1‰进行扣划考核,应追究违规责任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罚款;通过清收后,不良贷款占比小于2%含,考核金额全部返回清收责任人;三当清收责任人月末不良贷款占其贷款调查发放贷款额超过5%不含,待岗清收不良贷款,应追究违规责任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罚款;通过清收后,不良贷款占比小于2%含,按本行规定重新上岗;待岗清收期间,按本行规定发放工资;第二十四条对违规贷款,一次性按照金额的5‰且每笔最低不低于100元含进行罚款,造成损失的,按本行规定追究责任;违规罚款金额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第二十五条清收责任人外的人员清收回不良贷款的,按照清收回的现金额进行奖励,其中贷款本金按照收回额的%奖励,贷款利息按照收回金额的10%奖励;以物抵债的,在处置变现后,按照变现所得金额奖励;第四章信贷风险准备金第二十六条建立信贷风险准备金制度;对信贷从业人员应建立信贷风险准备金;第二十七条信贷风险准备金构成;信贷风险准备金由信贷从业人员风险基金、个人因贷款责任所交罚款以及每年对信贷从业人员虚拟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组成;第二十八条每年按以下方式虚拟提取信贷从业人员贷款损失准备金:一调查人员按个人所调查发放贷款月均余额的3‰提取;二审查人员按个人审查发放贷款月均余额的2‰提取;三审批人员按个人审批发放贷款月均余额的1‰提取;四审议人员按个人审议发放贷款月均余额的1‰提取;第二十九条信贷风险准备金的用途;贷款损失准备金只用于核销或冲销不可抗力因素或信贷从业人员非违法违规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信贷从业人员的风险基金和个人因贷款责任所交的罚款部分可用于弥补信贷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第三十条信贷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或弥补不良贷款损失的顺序;先核销因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再冲销信贷从业人员非违法违规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最后弥补因信贷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第三十一条信贷人员退休、离职或离岗时,信贷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或弥补不可抗力因素或信贷从业人员人为因素造成的不良贷款损失后,有剩余的,经审核认定后,信贷从业人员的风险基金和个人因贷款责任所交的罚款部分予以一次性返还,虚拟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按余额的10%奖励给个人;信贷从业人员的风险基金和个人因贷款责任所交的罚款部分不足以弥补信贷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信贷从业人员必须以现金一次性偿还;第三十二条信贷风险准备金使用完毕后,信贷人员若仍从事信贷岗位工作,须补足信贷从业人员风险基金;第三十三条信贷风险准备金由风险管理部管理;信贷风险准备金使用由信贷从业人员本人提出申请,风险管理部审核,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总行行长审批;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行长办公会解释、修订;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信用社(银行)不 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加大不良贷款监测、考核、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考核、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列入农村信用社统计口径的不良贷款。
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联社,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现阶段重点是按期限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
非信贷不良资产的分类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制定前可参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掌握。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其监测、考核、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县级联社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员专(兼)职,实行专项考核。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不良贷款管理,真实反映不良贷款。
损失类贷款(呆滞、呆帐贷款)的认定必须由县(区、市)联社信贷、会计、稽核部门联合审查认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方能进行帐务调整。
要确保不良贷款数据真实、准确。
对采取故意隐瞒、做假帐等手段造成不良贷款不真实、数据不准确;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监测和分析第五条建立健全不良贷款管理监测体系。
各信用社要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各县级联社要建立大额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贷款客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
大额不良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县联社确定。
第六条县联社要采取有效方式,对重点农村信用社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控。
重点农村信用社指:不良贷款率前5名的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不减反增或不良贷款率不降反升的信用社。
重点客户指:大额不良贷款客户及贷款余额(排列在本社前十名)的客户和拥有关联企业的集团客户。
第七条各级联社要按月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按季对不良贷款进行分析,对辖内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作出总体判断和评价,变化情况明显的要重点说明,并形成分析报告。
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或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包括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估值、分类管理、清收处置和监测检查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贷款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
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及处置权限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基层信用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在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中,全省各级机构要从全局出发,切实加强不良贷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协调。
第七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第八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联社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资产保全部
联社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资产保全部第一篇:联社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资产保全部***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降低和化解信贷风险,对不良贷款重组进行规范管理,进一步发挥重组在不良贷款压降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重组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对借款主体、担保方式、还款期限、适用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三条贷款重组必须遵循如下原则:(一)降低风险原则。
重组后贷款的风险程度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通过重组可以使原借款关系中的法律瑕疵得以完善,或担保的效率优于原担保,担保的可靠性增强。
(二)本金不增原则。
重组后贷款的本金不得高于原贷款本金额度,重组应在尽量压缩原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基础上进行,重组只能涉及原贷款本金,对原贷款利息不得重组,严禁以贷收息,原贷款利息应全部收回或逐步归还。
(三)实事求是原则。
重组应在深入实际,分析重组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比重组和其他清收方式的利弊后开展,应科学评估重组提供的保证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的价值和变现能力,做出决策。
严禁为了重组而重组,或开展人情重组,丧失及时回收债权的时机。
(四)专款专用原则。
重组贷款的用途严格限于偿还原关联不良贷款,严禁挪作他用;要确保做到专款专用,防止发生额外的风险。
(五)规范操作原则。
贷款重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咨询)。
第四条 ***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范围、适用对象、条件方式及模式第五条重组贷款适用于不良贷款。
第六条贷款重组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经济组织、农户、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客户。
第七条对下列具体情形,可以办理贷款重组:(一)通过贷款重组,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及回收贷款本金部分的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二)贷款重组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重组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三)贷款重组后保证、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五)其他通过重组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资产保全部
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资产保全部第一篇: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资产保全部***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区联社”)不良资产管理,规范不良资产处置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促进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市区联社规定的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程序,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资产。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及时识别不良资产存在的风险,真实反映不良资产的风险形态;(二)及时拨备。
根据财政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风险资产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三)积极化解。
主动采取清收、盘活、保全等有效措施,化解不良资产风险,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四)合规处置。
不良资产处置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联社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防范道德风险;(五)定期监测。
对不良资产要定期监测和跟踪检查,及时分析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和风险变化趋势,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六)问责追究。
对形成不良资产或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要严格问责追究。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四条市区联社设立资产接收处置委员会,负责审议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案。
资产接收处置委员会主任由市区联社理事长担任,委员会副主任由市区联社其他班子成员张军、刘勇、蒋桂珍担任,成员由其他各部门负责人担任。
资产处置方案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授权由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五条资产接收处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保全部,集中经营管理全辖指定范围内的不良资产。
第六条其他相关机构及其职责:(一)信贷管理部:负责对全辖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和动态迁徙工作;负责对全辖信用风险日常管理,组织、指导各基层社的贷后管理工作;负责不良贷款等指标的监测和考核,贷款到期风险的提示和预警工作;(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测及分析。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方案
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方案为了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清收力度,提高处置清收效力,优质高效的完成不良贷款“双降”任务,根据省联社相关文件精神,按照“专职队伍、专业清收、专门管理、专项考核”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经联社研究,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机构及人员设置。
1、不良资产管理部,定编10人,其中设经理1人,副经理1人,专职诉讼员1人(由专职法律顾问兼),内勤1人;内设不良资产处置中心(下称处置中心),诉讼组、内勤组。
处置中心主任由不良资产管理部副经理兼任,内设三个攻坚队。
专职清收人员3-6人。
攻坚队分为攻坚一队、攻坚二队,攻坚三队,每队设编2人,其中队长1人,队员由队长组聘。
二、机构职责。
〈一〉、不良资产管理部:1、负责全县不良资产的管理及日常工作;2、制订全县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及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3、负责落实处置团队的分工、职责,建立各类不良资产管理、清收台帐;4、负责对不良资产处置任务的分解落实并组织实施清收;5、负责指导全县各类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和处置工作;6、负责按规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利息挂帐、抹帐的审核审批工作7、负责指导协调系统金融债权维护工作;8、负责汇总统计清收进度,督促各项清收工作的落实。
9、负责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清收、债权维护,依法保护信用社债权不受损失。
10、处置清收重点不良贷款,组织开展专项清收处置活动和制定专项清收处置行动方案。
11、负责向省、市资产管理中心及时报送相关报表、资料。
〈二〉、不良资产处置中心:1、负责全县不良资产处置清收的业务指导,制定措施,督促全县不良资产清收任务的完成。
2、负责诉讼组、攻坚队的日常管理,做好清收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把握清收人员依法合规清收不良贷款。
3、落实攻坚队清收盘活任务,签订岗位责任合同,制订相关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督促、协助各攻坚队完成年度清收任务。
4、组织协调法院关系,加大依法清收力度,为全县信用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信用社(银行)资产保全部工作思路及设想
信用社(银行)资产保全部工作思路及设想信用社(银行)资产保全部工作思路及设想今年是我市农村信用社转变经营理念三年改革的最后一年,也是巩固工作效果的一年,我部必须继续认真贯彻落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重点、难点,坚持科学发展观思想,积极行动、主动出击、努力工作,对我市农村信用社辖内不良贷款进行指导、协助、参与清收处置,全面提升信贷资产质量。
一、资产保全工作思路及目标今年我部的工作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原则,实现不良贷款的绝对下降。
要突出“一个提高”,即信贷资产质量提高;确保“两个下降”,即不良贷款四级、五级绝对额下降;坚持“三个加强”,即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协调、加强对各片区管理中心的督促指导、加强对大额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引导各片区管理中心创新清收处置方式,多管齐下清收处置不良贷款,努力促成不良贷款清收降压工作顺利达标。
1、突出不良贷款考核重点,细化考核机制,千方百计地做好不良贷款清收降压工作。
一是要对2008年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严格问责,由联社相关部门对其责任认定,落实真正意义上责任清收;二是对2008年前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由各片区管理中心重新落实责任,考核到人,责任清收;三是有针对性地加强新贷款质量考核;四是要坚持问责制度,建立职责清晰、奖罚分明的信贷约束机制。
对不良贷款不降反升的片区管理中心、网点,要严格问责;要认真落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对2008年新发放形成不良的,严格按照省联社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进一步创新清收处置思路,力促不良贷款快速下降。
我部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变直接参与清收为指导督导片区管理中心清收,积极创新清收处置的思路和方法。
一是要研究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加大对涉政不良贷款的攻坚力度,同时继续采取现金清收、打包处置、贷款重组等方式进行处置。
二、资产保全工作方法及措施我部作为不良贷款清收降压的专业、专管部室,必须认真做到着力于"清收盘活",确保催收不留死角,切实降低不良贷款占比。
最新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方案
最新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方案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方案为了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清收力度,提高处置清收效力,优质高效的完成不良贷款“双降”任务,根据省联社相关文件精神,按照“专职队伍、专业清收、专门管理、专项考核”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经联社研究,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机构及人员设置。
1、不良资产管理部,定编10人,其中设经理1人,副经理1人,专职诉讼员1人(由专职法律顾问兼),内勤1人;内设不良资产处置中心(下称处置中心),诉讼组、内勤组。
处置中心主任由不良资产管理部副经理兼任,内设三个攻坚队。
专职清收人员3-6人。
攻坚队分为攻坚一队、攻坚二队,攻坚三队,每队设编2人,其中队长1人,队员由队长组聘。
二、机构职责。
〈一〉、不良资产管理部:1、负责全县不良资产的管理及日常工作;2、制订全县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及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3、负责落实处置团队的分工、职责,建立各类不良资产管理、清收台帐;4、负责对不良资产处置任务的分解落实并组织实施清收;5、负责指导全县各类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和处置工作;6、负责按规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利息挂帐、抹帐的审核审批工作7、负责指导协调系统金融债权维护工作;8、负责汇总统计清收进度,督促各项清收工作的落实。
9、负责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清收、债权维护,依法保护信用社债权不受损失。
10、处置清收重点不良贷款,组织开展专项清收处置活动和制定专项清收处置行动方案。
11、负责向省、市资产管理中心及时报送相关报表、资料。
〈二〉、不良资产处置中心:1、负责全县不良资产处置清收的业务指导,制定措施,督促全县不良资产清收任务的完成。
2、负责诉讼组、攻坚队的日常管理,做好清收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把握清收人员依法合规清收不良贷款。
3、落实攻坚队清收盘活任务,签订岗位责任合同,制订相关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督促、协助各攻坚队完成年度清收任务。
4、组织协调法院关系,加大依法清收力度,为全县信用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化解不良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以及央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联社规章制度。
第四条联社负责全辖基层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和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
第五条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不良贷款管理、清收、监测、电子台账日常维护、完善,并根据电子台账格式建立“八个逐笔”手工台账,即:逐笔落实债务主体、逐笔落实原责任人、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逐笔落实管理责任人、逐笔落实督办责任人、逐笔落实清收方向和方式、逐笔明确五级分类形态、逐笔分解落实清收任务。
具体要求:1.逐笔落实债务主体。
逐笔对债务主体进行认定,要保证每笔贷款债权真实有效,要取得并保管近2年的有效债权确认证明文件,如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债权确认书、承债协议书、公安司法认定材料等。
债务人落实有困难或落实不了的,要逐笔说明情况,追责到人,以信用社为单位汇总上报联社。
2.逐笔落实原责任人。
原责任人分为贷款借据载明的贷款发放时的经办人、审查人、审批人,以贷款借据载明的相关人员为准。
借据未登记相关人员的,联社将组织人员逐笔确认相关责任人,责任人不因人员变动等因素而改变责任。
3.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
清收责任人是负责清收不良贷款的直接操作者,是直接负责该笔贷款清收的人员,应由信用社主任、副主任、信贷员担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4.逐笔落实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是基层社主任,负责领导、支持清收责任人开展工作。
5.逐笔落实督办责任人。
联社表外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资产保全部
***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外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区联社)已置换不良贷款和已核销贷款(以下称为表外资产)的管理,强化责任约束,提高管理水平,有效保全资产,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损失,根据财政部、银监会相关政策以及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已置换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市区联社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以及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各级政府出资(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置换的不良贷款。
本办法所称已核销贷款是指达到核销条件并经各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三条表外资产的管理应坚持“账销案存、保全债权、明确责任、分类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组织职责第四条表外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区联社资产保全、信贷、财务、内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完成。
(一)本联社资产保全部负责表外资产的日常管理,负责提出表外资产采取风险代理、打包出售等处置请示,负责对表外资产的保管、清收催收、账务处理工作。
资产保全部设立综合岗、核算岗和管理岗,具体岗责为:1、综合岗。
负责撰写处置请示;负责建立表外资产台帐;负责保管表外资产的原始档案;2、核算岗。
负责表外资产的账务处理与会计核算,并对账务处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合规性负责;3、管理岗。
负责表外资产催收清收工作,并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制定清收计划。
(二)信贷部职责。
负责对拟置换、核销的不良贷款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三)财务会计部职责。
负责表外资产的账务核算工作;(四)内审部职责。
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表外资产管理、处置、清收、核算等环节进行检查或受条线部门委托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定性并提出整改意见;(五)纪检监察室职责。
负责对涉及表外资产的违规违纪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分类第五条表外资产应视同表内资产管理,依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和是否有偿还的可能性对表外资产同时实行“五级分类”和“偿还可能性”分类。
联社不良贷款听证问责管理办法-资产保全部
联社不良贷款听证问责管理办法(暂行)-资产保全部(总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听证问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不良贷款的听证、问责工作机制,规范和完善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程序和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听证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追、尽职免责”的原则,构建起“形成一笔、认定一笔、追究一笔”的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制。
第三条实施听证问责,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农合机构贷款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以及《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黑农信联发2011〔104〕号)和《关于经营法人单位理事长(董事长)信贷经营管理风险责任追究意见》(黑农信联发2013〔158〕号)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听证问责分为操作责任和管理责任听证问责。
第二章听证机构及范围第五条听证范围为自2012年10月1日起,省联社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工作的意见》(黑农信联办发〔2012〕259号)之后发放贷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
第六条市区联社在贷款进入不良管理以及发现贷款重大风险时即逐笔进行听证问责。
***办事处负责对辖内单笔500万元以上(含)、省联社负责对单笔1000万元(含)以上的不良贷款实施听证问责。
省联社和办事处对不良贷款超过一定额度或占比以及出现其他重大事项的地区和单位可随时实施听证问责。
第三章听证组织第七条听证问责工作由市区联社听证问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
委员会成员包括:班子成员和资产保全、信贷、风险、内审、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人。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联社资产保全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八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听取被听证人的意见陈述。
(二)对被听证人所陈述事由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质询。
(三)形成听证决议,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第九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一)亲属回避。
与被听证人存在亲属关系,可能影响听证问责结果的委员,不得参与听证。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xx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依据《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xx联发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员工配置第二条各网点的存量不良贷款全部剥离到风险资产经营部,实行机构专设、人员专职、集中清收、专项考核。
第三条风险资产经营部设经理岗、综合岗、法律事务岗(兼)、不良贷款清收岗。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四条经理岗1、负责风险资产经营部的全面工作,落实各岗位职责;2、负责清收工作的实施,落实联社制订的清收目标任务,按月监控不良资产清收进度;3、视各清收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分管辖区域,将清收任务按年度、季度、月度分配到清收人员,并对本部门员工的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考核;4、负责诉讼事务的管理,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选用和信息反馈;5、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制定抵债资产处置计划;6、负责拟定不良资产经营业务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和绩效考核办法;7、负责不良资产经营人员业务交流和培训工作;8、负责手续费提取的初审工作;9、联社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综合岗1、负责省、市、县联社的各种报表、报告及统计工作;2、建立和登记各类清收台账、统计清收进度、确保清收数据真实准确;3、建立诉讼管理台账,及时登记案件进展情况,并定期呈报相关领导;4、做好风险资产经营部档案分类管理工作;5、负责根据信贷档案审查中心提示的贷款时效预警对不良贷款管户责任人进行督导和管理;6、负责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抵债资产的管理、呆账贷款核销等材料的组织工作;7、对清收人员绩效工资及收贷手续费提取按月考核统计上报;8、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法律事务岗(兼)1、负责诉讼贷款的立案、审理、执行及协调工作;2、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清收岗1、负责所接收不良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2、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工作;3、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不良贷款清收的范围及措施第八条不良贷款清收的范围为信贷系统表内、表外不良贷款本息、不良投资、抵债资产等。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置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置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置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置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置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置。
合理把握处置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置时机的选择、处置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置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置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联社表外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资产保全部
***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外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区联社)已置换不良贷款和已核销贷款(以下称为表外资产)的管理,强化责任约束,提高管理水平,有效保全资产,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损失,根据财政部、银监会相关政策以及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已置换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市区联社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以及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各级政府出资(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置换的不良贷款。
本办法所称已核销贷款是指达到核销条件并经各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三条表外资产的管理应坚持“账销案存、保全债权、明确责任、分类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四条表外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区联社资产保全、信贷、财务、内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完成。
(一)本联社资产保全部负责表外资产的日常管理,负责提出表外资产采取风险代理、打包出售等处置请示,负责对表外资产的保管、清收催收、账务处理工作。
资产保全部设立综合岗、核算岗和管理岗,具体岗责为:1、综合岗。
负责撰写处置请示;负责建立表外资产台帐;负责保管表外资产的原始档案;2、核算岗。
负责表外资产的账务处理与会计核算,并对账务处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合规性负责;3、管理岗。
负责表外资产催收清收工作,并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制定清收计划。
(二)信贷部职责。
负责对拟置换、核销的不良贷款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三)财务会计部职责。
负责表外资产的账务核算工作;(四)内审部职责。
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表外资产管理、处置、清收、核算等环节进行检查或受条线部门委托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定性并提出整改意见;(五)纪检监察室职责。
负责对涉及表外资产的违规违纪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分类第五条表外资产应视同表内资产管理,依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和是否有偿还的可能性对表外资产同时实行“五级分类”和“偿还可能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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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降低和化解信贷风险,对不良贷款重组进行规管理,进一步发挥重组在不良贷款压降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重组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对借款主体、担保式、还款期限、适用利率、还款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三条贷款重组必须遵循如下原则:(一)降低风险原则。
重组后贷款的风险程度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通过重组可以使原借款关系中的法律瑕疵得以完善,或担保的效率优于原担保,担保的可靠性增强。
(二)本金不增原则。
重组后贷款的本金不得高于原贷款本金额度,重组应在尽量压缩原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基础上进行,重组只能涉及原贷款本金,对原贷款利息不得重组,禁以贷收息,原贷款利息应全部收回或逐步归还。
(三)实事原则。
重组应在深入实际,分析重组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比重组和其他清收式的利弊后开展,应科学评估重组提供的保证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的价值和变现能力,做出决策。
禁为了重组而重组,或开展人情重组,丧失及时回收债权的时机。
(四)专款专用原则。
重组贷款的用途格限于偿还原关联不良贷款,禁挪作他用;要确保做到专款专用,防止发生额外的风险。
(五)规操作原则。
贷款重组必须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咨询)。
第四条***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围、适用对象、条件式及模式第五条重组贷款适用于不良贷款。
第六条贷款重组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经济组织、农户、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客户。
第七条对下列具体情形,可以办理贷款重组:(一)通过贷款重组,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及回收贷款本金部分的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二)贷款重组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重组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三)贷款重组后保证、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五)其他通过重组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八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重组的,必须同时符合如下条件:(一)借款人因财务状况出现困难,且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暂时无力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二)投向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三)在原贷款期限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四)已征得合同其他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且原合同保证人、抵(质)押人同意对重组贷款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或新设立规定的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对重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贷款重组式。
(一)对原债务主体悬空得到重新落实的,可在不压缩本金,缓收部分至全部利息的前提下进行重组。
(二)对补充足额、有效抵(质)押物、做实抵(质)担保手续,能够全额覆盖风险的,可不压缩本金、缓收部分至全部利息,进行重组。
(三)对补充部分抵(质)押担保,能够有效降低风险程度,但不能做到全额覆盖风险的,补充的抵押物评估价应至少不低于本金的20%,压缩5%的本金后,缓收部分至全部利息,进行重组。
(四)不能补充抵押物的,本金压降10%,缓收部分至全部利息,进行重组。
(五)对农户贷款单户贷款本金在10万元(含)以下的,且原贷款没有任抵押担保手续的,在适当压缩部分本金,缓收部分至全部利息的基础上,可用农户“一折两证”抵(质)押(即:农户粮食补贴资金折(卡)、土地经营权证、农户住房房屋所有证)进行重组。
以上条件为贷款重组的最低标准。
第十条贷款重组的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一)更换借款主体,保留原担保式;(二)更换借款主体,更换担保式;(三)更换有代偿能力和意愿的保证人,或更换更有价值、更容易处置的抵(质)押物;(四)追加保证人或抵(质)押物。
第三章期限及利率第十一条贷款重组的期限要结合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借款人其他主要债务的构成及到期时间、生产经营期、市场因素变动对抵(质)押物价格的影响以及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农户类贷款能够进行抵(质)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法律上不存在瑕疵的,重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不能进行抵(质)押登记、不能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者法律上存在瑕疵的,重组期限最长不应超过18个月(含)。
非农类贷款重组期限最长不应超过3年(含)。
对于重组的贷款不得展期。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
各行社按照现行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调查、审查、审批(咨询)与办理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办理贷款重组业务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规定,贷款重组通过发放新贷款同时收回原贷款的式和要求进行操作: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贷款审查→审批与咨询→签订合同→放款审核与支付→贷后管理→贷款回收与处置。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办理贷款重组业务除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容:(一)深入调查、分析权衡即时清收与贷款重组的利弊,最大限度化解风险和减少损失;(二)详细说明原贷款相关情况、出现问题的原因、办理贷款重组的理由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容。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信贷审查部门(岗位)除按照规定对贷款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如下容:(一)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落实还款计划的能力;(二)保证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的价值和变现能力,并着重分析贷款重组的必要性、合规性、预期风险变化情况,以便于科学决策。
第十七条贷款重组的权限按照市区联社信贷业务单户管理权限执行;超过联社审批权限的,咨询权限交由***办事处进行管理。
本联社结合自身实际,原则上按贷款发放权限确定各基层信用社重组权限。
第十八条贷款重组后原则上农户类贷款实行“按年结息、利随本清”的还款式;非农类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利随本清”或者“按季还本付息”的还款式第五章风险控制与分类第十九条信贷人员应按照信贷制度对重组贷款做好贷后管理,应按照重组借款合同的约定催收重组贷款本金和利息。
贷款重组只能涉及贷款本金,对原贷款利息不得重组,应全部收回或逐步归还。
对于重组时缓收的利息,在签订本金重组合同时应当一并进行书面确认,签订还款协议书落实还款计划,同时按照还款计划的约定及时催要,防止还款计划落空,同时落实有效担保。
第二十条贷款重组必须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为确保重组贷款合法有效,在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一栏应直接填明“本贷款用于偿还×××(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
第二十一条在借款合同“双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必须增加但不限于下列容的保护性条款:(一)借款人要定期向贷款人报送对外担保情况,并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的信息和对外担保情况完整、真实、准确;(二)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或对外提供保证;(三)贷款期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要求借款人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1.贷款出现欠息、逾期等违约事项;2.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或对外提供保证,致使贷款风险增加;3.借款人的盈利水平、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恶化,或其股权结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贷款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4.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从而丧失保证能力,或抵(质)押物发生灭失、损毁等情况,对贷款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二条重组后的贷款为担保贷款的,必须重新签订担保合同:(一)告知保证人、抵(质)押人贷款实际用途,并在合同补充条款中注明,或另外出具书面证明;(二)对抵(质)押担保,应当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三)对存在两个或以上保证人的,所有保证人应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四)存在两种或以上担保式的,应当依法约定有利于保障和实现债权的受偿次序。
第二十三条按《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黑农信联发[2006]333号)的规定,确定风险形态。
贷款重组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对确已符合正常类贷款分类标准的,可向上调整。
重组贷款到期后,能按重组标准继续进行重组的,可继续保留在正常类和关注类。
到期无法收回又不能再次进行重组的贷款,要立即转回原包不良贷款管理。
重组贷款不纳入贷款回收率考核围。
第二十四条在重组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前,对借款人融资余额不得增加,但新增融资余额采用符合省联社规定的低风险业务式,或重组贷款风险分类级别调整为正常类的除外。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信贷人员要加强对重组贷款的日常监测。
在对重组贷款客户进行经常性查访的基础上,每月要对重组贷款至少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形成贷后检查报告,必要时须向本级机构授信审批委员会及上级机构报告。
对出现风险的重组贷款,要加大监控力度和监控频率,并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第二十六条各基层社通过非现场监测或现场检查的式,加强对重组贷款的管理,建立重组贷款台账,尤其要加强对大额重组贷款的风险监控,定期分析贷款风险和贷款质量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风险。
对重组后仍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贷款,要积极运用法律及其他手段催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审部门应加大对贷款重组执行情况和重组贷款风险状况检查力度,并将检查结果通报业务主办部门,切实保障贷款重组业务合规、有序开展。
第七章责任与奖惩第二十八条重组贷款责任划分采取“尊重历史、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
贷款重组后无论风险形态如变化,原贷款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不变,重组后贷款责任人原则上仍为原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贷款重组前后经办信贷人员未发生变化与调整的,仍由原贷款相关经办人员承担调查、审查、审批与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相应责任;贷款重组前后经办信贷人员发生变化的,办理重组的相关经办人员仅对重组的合规性和贷后管理负责。
第三十条重组后的相关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肃处理,并酌情调减有关责任机构当年信贷业务管理权限:(一)为掩盖资产损失、回避风险暴露,对不符合重组条件的贷款进行重组,导致风险增加的;(二)超越审批权限,擅自重组的;(三)重组贷款发放后没有用于归还原贷款,形成新的风险的;(四)对重组贷款未按规定进行跟踪管理,错失收贷时机,导致风险扩大并形成损失的;(五)不按规定随意调高重组贷款风险类别的;(六)在不良贷款重组中以贷收息的;(七)其他违反贷款重组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于重组经办人员(原责任人除外),重组时压降的不良贷款本息部分,重组部分,重组后予以回收的缓收利息部分,以及重组贷款收息部分,各地可参照《不良贷款清收攻坚战清收计酬和奖励指导意见》(黑农信联办发[2012]100号)并结合实际予以适当奖励;重组到期后,未能回收贷款本息的,应返还已经给予的对重组部分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