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鸿举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源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源。
城镇公用自来水厂和企业自备水厂的取水水源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其他取水水源为分散式饮用水源。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和垃圾的综合整治。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
海事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划定相应的水域、陆域(以下称饮用水源保护区),采取特别措施予以保护,保证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主城区内公用自来水厂和服务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企业自备水厂以及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镇的公用自来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2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5月28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30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与利用第三章水资源监测与保护第四章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五章节约用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卫生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三峡水库卫生清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三峡水库卫生清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6.24•【文号】卫疾控发[2005]261号•【施行日期】2005.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卫生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三峡水库卫生清理规范》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261号)湖北省卫生厅、重庆市卫生局、湖北省三峡工程移民局、重庆市移民局:为进一步规范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工作,防止清理过程中的二次污染,结合以往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工作实际,2005年1-5月,卫生部与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组织专家对2002年两部门联合颁布的《长江三峡水库库底清理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规范》。
现将此规范印发你们,请据此组织编制实施计划,并切实做好水库卫生清理工作。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技术规范目录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3.1 库底卫生清理3.2 传染病疫源地3.3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3.4 医院垃圾3.5 无害化处理4 卫生清理原则5 卫生清理对象5.1 一般污染源5.2 传染性污染源5.3 鼠类与鼩鼱类6 卫生清理技术要求6.1 一般污染源6.2 传染性污染源6.3 鼠类与鼩鼱类的毒杀7 实施与验收要求7.1 实施要求7.2 验收要求前言为保护长江三峡水库水质与库区环境,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规范库区库底卫生清理工作,防止清理过程的二次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在总结长江三峡水库库底二期卫生清理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技术规范》(试行)进行修订,提出本规范。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95号)《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0年7月30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监督管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本市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应江河湖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依法监督相关单位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26号《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1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重庆库区及流域(以下简称库区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质量,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二)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三)督促、检查水污染防治工作;(四)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并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五)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市政、卫生、农业、渔业、建设、工商、海事等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场镇污水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九龙坡府办发〔2018〕135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九龙坡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渝环〔2017〕102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我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成效,改善区域农业农村环境质量,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两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以及视察重庆、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总书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等指示精神,以保护城乡饮用水源安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为出发点,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工作目标,以推进禁养区为手段,优化蓄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和生产用水安全,推动九龙坡区生态文明建设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原则。
禁养区的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根据畜禽养殖不同种类对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差异性要求结合区域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有效推进。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4•【字号】渝府发[2004]88号•【施行日期】200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88号)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32号)精神,为保证三峡工程的顺利建设、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综合效益,合理保护、开发、利用和节约资源,保障库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三峡水库的生态、环境安全,促进三峡库区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三峡工程建设期我市三峡水库管理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三峡水库综合管理(一)在三峡工程建设期间,重庆市三峡水库管理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市)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
(二)市政府对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市移民局作为三峡水库综合管理部门,承担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确定三峡水库重庆库区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和计划;研究提出三峡水库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负责水库消落区的管理和水库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水库管理维护费的使用、监督和管理;负责三峡水库有关重要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管理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对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实施三峡水库管理工作考核。
市编办要会同市移民局制定市三峡水库综合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按程序报批。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三峡水库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水库管理的工作衔接和信息交流。
(四)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水库的管理工作。
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二期)工艺设计总说明
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二期)工艺设计总说明一、项目概况近年来,垫江县大力整治龙溪河并取得了显著效果,龙溪河水质总体有明显的改善,为了巩固已取得的治理成果,还需对龙溪河现存污染源进行杭理和整治,进一步稳固已取得的治理成果,稳定龙溪河流域水质。
经现场排查与分析,龙溪河流域现状污染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目前龙溪河流域高峰镇、砚台4真、包家镇、黄沙镇段沿岸的养殖废水未得到治理直接进入龙溪河,水质较差,对龙溪河水质存在一定影响。
(2)现部分场镇居民在沿岸河滨带开垦种植,过程中使用的农药、化肥经地表径流汇入龙溪河,造成污染。
同时也破坏了河岸生态和环境美观,影响了龙溪河的整体观赏性。
(3)现沿岸部分村落生活污水为自然排放,未经处理直接流入龙溪河,对龙溪河水质存在较大影响。
龙溪河及其支流(高峰一六剑滩)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二期)项目,设计要点在于“防、治结合”。
主要分为两个部分:污水处理站设计和水生态植物设计。
防:在于重要污染点、面源的污水不直接排入现状水体,通过修建污水管道和污水厂站,收集、处理原始污水;治:在于对现状水体进行生态处理,通过种植各类水生植物的辅助手段提高水体自净能力,达到美观和环保的目的。
本篇为污水处理站工艺设计,通过工艺、建筑、结构、电气、植物等专业的紧密配合,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设计规范、标准等,以满足使用要求为前提,经济节能为目标,完成本项目。
本次设计污水处理站可处理50m17d的农村生活污水量。
二、设计依据及规范1、资料依据(1)与业主签订的合同;(2)现场踏勘资料;(3)业主提供的地形图等资料;(4)《龙溪河及其支流(高峰一六剑滩)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二期)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直接详细勘察)》四川宏图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22年10月;(5)《龙溪河及其支流(高峰-六剑滩)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二期)初步设计》四川宏图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23年2月。
2、规范依据(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0年5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2008年1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3月修订);《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48-202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2010);《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J50069-2002);《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程》(CECS138:2002);《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版;《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50-047-2016);《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2O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低压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4-201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第26号);《重庆市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89号)及《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部分地表水域功能类别的通知》(渝环发[2009]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前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94号);《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评价方法及分级技术规定》:《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一一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重庆市次级河流(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编制指南》;《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系列技术指南》环办[2014]lll号;《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环发[2008]16;《重庆市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89号;(2)设计规范、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6-2022);《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51347-2019)《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4-2008);《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农村生活污水组合式复合生物滤池处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农村行业标准;四、设计范围及内容1、设计范围本项目为龙溪河及其支流(高峰-六剑滩)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二期),包含污水处理站设计和水生态植物设计,本篇为污水处理站工艺设计。
三峡库区水污染及防治措施
重 缺 水 边 缘 这 一 标 准 衡 量 ,我 国 有 1 6个 省 ( 、市 ) 区 在 此 标 准 线 以 下 ,也 就 是 说 ,我 国 国 土 面 积 的 3 、 0%
人 口面 积 的 6 %处 于 缺 水状 态 。 0
区水 质 产 生 直 接 影 响 。
第 一 次超 过 “ 争 难 民 ” 的 人 数 。据 推 测 ,在 2 2 战 0 5年 之 前 ,因 为水 的原 因而 成 为 难 民 者将 多达 1亿 人 E 。 2 】
1 我 国水 资 源现 状
1 1 我 国水 资 源 的 基 本 特 点 .
水 资 源 总 量 多 、人 均 占 有 量 少 ;淡 水 资 源 在 空 间 和时 间 上 分 布 不 均 是 我 国 水 资 源 的 基 本 特 点 。据 国 家 水 利 部 提 供 的 信 息 指 出 ,到 2 3 0 0年 ,我 国 人 口达 到 1 6
维普资讯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 0 6年 第 2期
ENVI RONM ENT AND US S TAI NABUE DEVEL OP ENT M No 2. 2 o . 06
三 峡库 区水污染及 防治措施
俞兴 东 ( 重庆 交通 学院应 用技 术学 院 ,重庆 ,40 4 ) 00 1
山东农业大学水利土木工程学院山东泰安271018摘要本文指出可吸入颗粒物产生机理的研究与源解析技术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对国内外在可吸入颗粒物产生机理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国外对可吸入颗粒物产生机理的研究集中在排放特性的研究模型的建立内聚力分离力的研究和物理一化学特性研究上国内主要进行了有关可吸入颗粒物基本特性的研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31•【文号】环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的通知(环发[2008]16号)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人民政府:《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附件: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2008年1月)目录第一章水环境状况第一条规划范围第二条项目完成情况第三条总量控制情况第四条水环境状况第五条总体评估第六条面临的挑战第二章指导思想与原则第七条指导思想第八条规划原则第九条规划时段第三章规划目标第十条水质目标第十一条总量控制目标第四章规划任务第十二条严格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要求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第十四条强化分区保护战略第十五条加快船舶污染治理第十六条规划项目与投资估算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七条加强统一领导,落实目标责任第十八条强化环境法治,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九条多方筹集资金,落实规划项目第二十条提升监管能力,严格执法监督第二十一条加大科研力度,提供决策支持第二十二条鼓励公众参与,保护环境权益第二十三条实施规划评估,明确奖惩措施附表一规划范围表附表二水质现状与目标表附表三城镇污水处理项目表附表四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表附表五工业污染治理项目表附表六库区支流综合整治项目表附表七船舶流动源污染治理项目表附表八项目投资汇总表前言2001年5月,根据国务院部署,环保总局会同原国家计委等部门编制了《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2001年11月经国务院批复实施。
某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doc 19页)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库区流域(以下简称库区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三峡库区流域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市其他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市级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市人民政府将国家确定的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目标,分解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并组织考核。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二)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三)督促、检查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执行情况;(四)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并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报告;(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协同环保行政部门实施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向库区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对其排放的污染物承担治理责任。
因排放污染物给他人造成损失或对水环境造成危害的,致害者应排除危害并予以赔偿。
第六条鼓励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先进实用技术,减少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
第七条建立和完善水污染防治的社会化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各种经济成分参与水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推进库区流域污水、垃圾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化。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八条长江干流适用的水环境功能类别执行国家规定。
流域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次级河流和跨区、县(自治县、市)的次级河流适用的水环境功能类别,由市环保行政部门在水功能区划分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告书之重庆长江水位公告
重庆长江水位公告【篇一:审计署公布长江三峡竣工财务决算草案审计结果】审计署公布长江三峡竣工财务决算草案审计结果人民网北京6月7日电(记者仝宗莉)审计署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长江三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草案审计结果》。
审计署于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对长江三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草案进行了审计,本次审计中发现,三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草案共多计投资7.55亿元(占决算总金额的0.36%)。
其中:多结算工程造价3.57亿元(枢纽工程1.91亿元,输变电工程1.66亿元),多分摊工程建设成本3.98亿元(枢纽工程1.33亿元,输变电工程2.65亿元);少计应摊未摊的工程建设成本1.58亿元。
以下为公告全文:长江三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草案审计结果(2013年6月7日公告)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要求和国务院的部署,审计署于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对长江三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草案进行了审计。
具体包括: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三峡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编制的枢纽工程和输变电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草案;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三峡办)编制的移民资金财务决算草案。
审计过程中,就有关问题反复听取了三峡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家电网公司、三峡集团公司等单位以及重庆、湖北、湖南、上海等省市政府的意见。
截至2012年11月底,审计发现的问题已全部整改。
现将审计情况公告如下:一、三峡工程的基本情况(一)建设目标和内容。
1992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三峡工程审查委员会对《长江三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
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通过了《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
1993年7月、1994年12月和1997年2月,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峡建委)先后批准枢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及切块包干方案、输变电系统设计概算。
重庆市《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
重庆市《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正文:---------------------------------------------------------------------------------------------------------------------------------------------------- 重庆市《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市环保局二○○二年四月)为确保国务院批准的《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国函〔2001〕147号,以下简称《规划》)中有关我市项目的落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环境目标2003年:通过完成一批环境保护重大工程项目,使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后的库区水环境质量保持基本稳定。
2005年:库区重庆境内主要控制断面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基本得到遏制。
2010年:在2009年前,完成对污染严重的次级河流整治,保证库区滞水区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到2010年,库区重庆境内主要控制断面水质整体上基本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库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工作任务(一)2001年-2003年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完成15个污水处理项目、12个沿江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总处理规模62.7万吨/日。
城市垃圾处理项目:完成17个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和12个建制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处理规模6950吨/日;建成主城区危险废物处置与交换中心和长寿危险废物处置场,总处理规模905吨/日。
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在库区关闭规模以下的造纸、制革、农药、染料、啤酒、白酒企业,完成50个工业废水治理项目;在影响区,关闭年制浆3.4万吨以下的草浆厂、年制浆5万吨以下的木浆厂、年产皮革10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3万吨以下的啤酒厂以及污染严重的小糖厂、小农药和小染料。
库底清理项目:完成135米水位以下库底清理。
流动污染源治理项目:启动实施船舶废弃物接收工程、船舶生活污水集污治理工程和化学危险品船舶洗舱基地工程。
船舶防污染基础知识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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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五)协同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 加强港口、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 设规划与所在地城市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会同工 信、环保、住建等部门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 置新机制,推动港口、船舶修造厂加快建设船舶含 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 的接收设施,做好船港之间、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 处置设施的衔接,提高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满足 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需求。
第七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 单》一式四联,分别由船舶、接收单位和转运处置 单位在接收和转运处置的每个环节交接过程中填写 并分别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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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重庆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
第八条 船舶生活垃圾处置程序...... 第九条 船舶生活污水处置程序...... 第十条 船舶废油、油污水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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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一、防止油类污染
1. 航行于三峡库区和京杭运河的船舶,应设置污 油水舱(柜),将含油舱底水贮存在船上,排给接收 设备。严禁将污油水直接排往舷外,污油水舱的容 积应规范要求。
2.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其 他船舶,应配有本局规定的油类记录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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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二、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1.本规定适用于下述内河航行船舶
(1)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
(2)小于400总吨但核定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 上的新船。
2.航行于内河水域的船舶,其生活污水不应随意 向水域排放。
3.餐饮趸船的餐饮污水不应向水域排放,应排放 至污水贮存舱(柜),由船岸有关部门予以接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渝府发[2012]79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2〕7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切实加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现就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北部新区管委会,下同)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含备用水源,下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将其纳入民生工作重点来抓。
要从政策措施、资金投入、长效管理机制等方面理顺集中式饮用水源管理体制,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建立考核管理制度。
市环保局、市交委、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委、市卫生局等部门要充分履行各自职责,指导区县(自治县)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形成信息共享、相互配合、市区(县)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科学规划,合理选址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地方有关规划,统筹考虑当地水源水量、水质和风险程度、自来水厂的处理工艺及配套措施、供排水管理体制等情况,科学制定城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建设规划,尽量优化整合水源地规划数量,避免水源地过多而制约经济发展和增加环境监管难度。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划选址时,水源地的水质原则上应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
河流型饮用水源地应尽量选择在居住区上游,避开回流区、死水区和航运河道。
湖库型饮用水源地应考虑湖库泥沙淤积和蓝藻水华对水质的影响。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12•【字号】渝环〔2019〕187号•【施行日期】2019.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渝环〔2019〕187号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委,万盛经开区环保局、农林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8月30日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以及9月6日全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精神,结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求,切实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相关工作,推动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确认禁养区、限养区(一)明确有关法律法规。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要求,不得擅自扩大或超范围设定划定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依据。
(二)严格开展自查自纠。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环保局(以下简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照本地区已印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范围自查自纠,逐条对照梳理,严禁擅自扩大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对于排查中发现的超出法律法规范围划定的情况,应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立行立改,确保整改到位。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5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三峡水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峡水库调度,三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安全运行的监督,三峡库区水资源和河道的管理以及水行政监督检查等。
前款所称三峡水库调度,是指三峡水库汛期的防洪调度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
第三条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科学调度,合理配置水资源,保护水环境,充分发挥三峡水库的防洪、发电、航运、供水、灌溉、旅游等综合功能。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三峡水库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的监督工作。
长江水利委员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的授权,负责三峡水库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工作。
重庆市、湖北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库区水资源和河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三峡库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商重庆市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划定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六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各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巡查制度。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水利工程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水利工程尘污染防治管理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渝水基[2006]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6.04.01
【实施日期】200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水利工程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水基〔2006〕8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了防治主城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按照《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渝府令第188号)要求,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庆市主城水利工程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一日
重庆市主城水利工程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防治主城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尘污染,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产生的扬尘、粉尘、烟尘、油烟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主城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尘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主城是指主城九区,即: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辖区餐饮船舶污染专项整治的通告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辖区餐饮船舶污染专
项整治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5.22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辖区餐饮船舶污染专项整治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餐饮船舶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99号)统一安排部署,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区长江流域餐饮船舶污染进行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在长江流域江津段从事餐饮经营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餐饮船舶污染专项整治验收标准,按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有效改善排污设施,达到污染物“零排放”。
二、对不能达到重庆市餐饮船舶专项整治验收标准的,必须于2018年6月16
日前停止经营,并限期自行搬迁出长江流域江津段。
逾期未按要求办理的,区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置。
三、凡是阻碍餐饮船舶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个人或群体,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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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配置的污染物处理、储存设备,确因损害无法使用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海事部门报告,并限期修复或者重新安装投入使用,修复期内禁止向水体排放船舶污染物。
第三十八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具备与其装卸货物和吞吐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或者处理能力。船舶修造(拆)厂、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区县(自治县)出入境水体监测断面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定。区县(自治县)出入境水体监测结果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向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区县(自治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和实施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鼓励排污单位根据环境安全的需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管理规定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缴纳排污费。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水污染事故处置及事后恢复所需费用,由发生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承担。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功能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九条 跨区县(自治县)次级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次级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由有关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对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因严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导致水体水质达不到功能区要求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污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措施。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对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负责。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保持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备查,并按规定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监控设备。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严重污染损害水环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鼓励多渠道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推进水污染防治的产业化。
第二章 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长江干流适用的水环境功能类别执行国家规定。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扰和拖延检查。检查者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检测、摄影、摄像、文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其结果应当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场镇污水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的义务。鼓励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库区流域水体中的漂浮物,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打捞。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或者附有油类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容器及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条 在库区流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其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内河环境的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取得并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环境的证书与文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重庆库区及流域(以下简称库区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质量,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
(二)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三)督促、检查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并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
(五)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市政、卫生、农业、渔业、建设、工商、海事等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未同步规划并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物收集系统的工业园区,不得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
工业园区内的项目对水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建立车间、工厂和园区三级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
新建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完善排水管网;已经建成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配套建设与其设计处理能力相当的管网。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第二十九条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水污染物,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可能影响下游地区饮用水供水安全的,还应当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其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权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第十四条 鼓励采用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和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对水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清洁生产审核。
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确定防治水污染的重点控制区域、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量。
依法制定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污染防治规划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章 水体污染防治 源自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1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29日
第三十一条 除在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化工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扩建化工项目。
鼓励现有工业项目迁入工业园区。
第三十二条 规划设立工业园区,应当同步规划并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物收集系统,确保满足园区污染防治的需要。
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当对其排放的污水进行预处理,达到规定标准后排入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将污水集中处理达到规定标准后排放。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
(三)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
(四)从事泊船、采砂、放养家禽、网箱养殖等活动;
(五)使用土壤净化污水。
第二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管理规定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10729(颁布时间)
20111001(实施时间)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26号(文号)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监督管理
流域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次级河流或者跨区县(自治县)的次级河流适用的水环境功能类别,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水功能区划分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