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及其限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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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论文选题

司法制度论文选题

司法制度论文选题篇一:司法制度论文-有关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来源:京都名师论文中心题目:有关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司法制度论文:有关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发布时间:20XX年10月21日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对策.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对传统公司法具有挑战性。

这是一人公司的性质产生的。

一方面表现为对公司法人性的冲击。

赋予公司法人性,即使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性,从而几乎成为与自然人一样的独立实体,传统公司法强调公司的法人性或独立人格性要以股东与公司在财产上、运营上完全分离,且以复数股东间的相互监督保障。

但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首先不存在股东问的相互监督,其次易发生混同公私财产。

明显对传统公司法的标准具有对抗性。

另一方面表现在对公司社团性的挑战。

公司独立人格的确认实际上是对团体人格的确认,为的是将众多股东的意志能简便地转换为公司的意志表现出来。

然而,一人公司特别是自然人一人公司其股东常常只需直截了当的表达并执行自我意思。

同时,传统公司法要求公司任何契约均须由至少两当事人签署,一人公司的“一人股东”明显难以完成这两种社团性的复数行为,从而使得传统公司制度的社团性根基大动摇了。

一、不易保护债权人利益。

一人公司最大的弊端在于缺乏复数股东之间的制约机制从而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而对公司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构成最大威胁。

这一弊端产生于一人公司的本质特点一一股东只有一名,且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故而尤其是自然人一人公司,很大部分的投资者设立一人公司的初衷即是成立只承担有限责任的个人企业(我们暂且称为相对善意投资者),所以在公司内部中,往往其一人身兼数职,难免有意或无意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认为公司财产亦即个人财产,而挪为私用,或以公司名义为个人提供担保或借贷等。

相比而言,还有一部分的投资者设立一人公司的实际目的即规避法律,从事非法交易。

无论上述所说的“相对善意”还是“恶意”情形,基于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来源:京都名师论文中心题目:有关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无法直接向公司背后的股东主张权利。

行政法-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行政相对人
1.内部行政相对人与外部行政相对人 2.组织类行政相对人与个人类行政相对人 3.法人类行政相对人与非法人类行政相对人 4.国内行政相对人与国外行政相对人 5. 受益性行政相对人和受限性行政相对人 6. 普通行政相对人和特定行政相对人 7. 直接行政相对人和间接行政相对人
内部相对人和外部相对人
如果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建立在行政 隶属关系上,该行政相对人就是内部行政相对 人;
行政相对人权利主体对同样权利有相同的权利实现预 期。 行政相对人在相同条件下有相同的权利获取机会。
可以实现相同或大致相同的结果
案例:2001年青岛三学生诉教育部抽象行政行为侵犯 其权益案
2001年8月,三名考生分别是青岛铁一中高三四班姜妍(理科 ,高考成绩522分)、青岛一中高三四班栾倩(文科,高考成绩 457分)和青岛15中高三九班的张天珠(文科,高考成绩506分) ,她们三人将分别向教育部提起行政诉讼,诉教育部所作出的 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侵犯了 她们的平等受教育权。
1
行政法所设定或确认的权利。
2 在行政活动过程中予以行使的权利 。
3 与行政主体的义务相对应的权利
4
可以由行政相对人自由放弃
5
不具有个人独有性
1、参政权利
知情权
知政权 公众知悉权 民事知情权
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 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 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
这种划分方式对突破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 只局限于特定行政相对人,而普通行政相对人 却无诉权。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论行政相对人知情权

论行政相对人知情权

论⾏政相对⼈知情权论⾏政相对⼈知情权“知情权”,⼜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

“知情权”⼀词作为特指⼀种权利主张的法学概念,是由美国新闻编辑肯特〃库泊(Kent Copper)在1945年1⽉的⼀次演讲中⾸次提出来的。

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的含义知情权问题的凸现,是现代信息技术、民主政治和法制发展的产物。

⼈们经常从公权⼒和私权利两个⾓度来界定知情权,即按照知情权适⽤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将知情权分为公权性的知情权和私权性的知情权。

公权性的知情权是⼀种政治权利,如宪法性知情权、⾏政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等,它⼀般通过宪法、宪法性法律、⾏政法律法规等公法予以规制,并借助宪法诉讼和⾏政诉讼的制度设计予以程序保障。

这类知情权的权利主体⼀般为公民,⽽义务主体则为国家机关,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在信息资源的占有上具有明显的不对称性,信息资源基本上被控制在以国家机关为主体的政府⼿中。

私权性的知情权,即民事知情权,是⼀种民事权利,其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法律地位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对信息资源实质上占有的不平等才昭⽰了权利主体知情的必要性。

社会知情权和公众知情权基本上属于此类。

它主要通过民商法等民事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如我国《民法通则》第68条关于委托代理⼈为了被代理⼈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的同意的请求权规定;但也会由宪法、诉讼法、经济法等公法来调整,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对其购买、使⽤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知悉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病⼈对⾃⾝病情的了解权。

⼆、⾏政相对⼈知情权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法规对⾏政相对⼈知情权的规定体现的⽐较分散,在宪法、⾏政处罚法、⾏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中都有规定。

公民对国家⾏政机关的处罚⾏为不服,依法可以进⾏申诉。

为了便于当事⼈申辩争讼,⾏政处罚法、⾏政复议法、⾏政诉讼法规定:公民在受⾏政处罚之前和对⾏政处罚决定不服,在申请复议向⼈民法院起诉这三个阶段中,均享有知情权。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一、本文概述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现代行政法中的核心概念之一,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和决定行政行为的权力和自由。

它既是行政机关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的必要工具,也是行政法治原则下的一种重要权力形式。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由于其自由性和主观性,往往容易引发滥用和误用,从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有效的法律控制,既是保障行政权依法行使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其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以及现有法律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文章将首先界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特征,明确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的梳理和评价,揭示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和误用的主要表现和成因。

接着,文章将探讨如何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司法审查和强化行政内部控制等方式,构建科学有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体系。

文章还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中一个核心概念,它指的是行政主体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这一概念源于西方行政法,尤其与英国普通法传统紧密相关。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出现,是对传统行政法严格规则主义的一种回应,旨在适应现代行政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涉及几个核心要素。

它是一种权力,是行政主体在执行职务时拥有的决策自由。

这种权力是法律授权的,意味着它并非无中生有,而是在法律框架内被赋予的。

再者,行政自由裁量权强调的是自由选择和行为方式,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最适宜的决定。

这种权力是有限度的,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人权法——知情权

人权法——知情权

知情权 ·原则
公开情报原则 获取权原则 公方举证资任原则 法律救济原则 要求更正原则
相关案例
在美国新泽西州,一名男性患者去某医院泌尿科医生处就诊,该医生曾为其治 疗过膀胱感染,此次针对病人的肾结石病情,该医生推荐手术治疗。由于这个医生 平时习惯与另两名医生合作共同手术,除非病人有特别要求,他们一般只是在术前 才决定由谁承担手术。但这个病人特别要求该泌尿科医生为其手术,并签字授权 该医生和他的助手来处理他的病情。手术当天该医生没有履行职责,另两名医生 和助手为其实施了手术。病人3周后因并发症再次就诊时才知道了谁为他做的手 术。病人以医疗失当为由控告了这3名医生。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均裁决原告患 方胜诉。新泽西州最高法院认为如果两名医生对其进行手术没有经过病人同意, 他们便侵犯了病人的身体权,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同时本应实施手术的那名医生 应负医疗失当之责。该法院还阐明:“没有紧急情况,病人不仅有权决定是否进行 手术,而且有权决定由谁来做手术。一个外科医生没有得到病人同意便进行手术, 处于一种未经授权的境地,即损害。”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 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 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改革开放后,中共十三大提出要提高党和国家机关活动的透明 度,提出要提高领导机关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 问题经人民讨论。 1988年中央书记处提出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原则:办事制度与 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1997年党的十五 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务公 开并在全国推行。 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在农村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 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在农村基层组织中推行以农村财务活动为 重点的“村务公开”,同时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相继开 始进行“政务公开”的实践。 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公厅发出了《关于在全 国乡镇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通知》。新世纪政府上网工程也纷 纷起步,网站数量和内容不断丰富,成为保障知情权途径中一个新 的亮点。 在立法方面,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 者享有知情权,另外《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会 计、财务、重大诉讼等方面的知情权,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 法》和1999年施行的《行政复议法》也都有维护公众知情权的条 款。

法学本科创新选题参考

法学本科创新选题参考

法学本科创新选题参考各班级:学院教科办找了一些论文题目,以下是一些法学热点问题可供参考,创新项目的实践性会比这些论文题目强些。

希望学过这些课程的学生可以选一些题目,可先选好题,可自行找导师或我们教科办帮助指定指导老师。

请各班积极发动(具体项目研究可行性、课题、题目等可以和相关老师联系请教),该项目经费较高,且获得该项目的学生在研究生推免、就业等方面,对学生们非常有利。

法学院至今仍为空白,知识产权学院去年获得一项。

请于7月6日交到我办公室,7月7日前按要求汇总到教科办,7月8日学院统一上交教务处实践科。

一,《法学基础理论》论文选题论法律解释的功能试论法的正义性有法不依的原因及其对策试论我国法律监督的机制及其对策论影响我国司法独立的因素及其对策程序法治的价值及其实现中国固有法文化的特点及其现代化试论法的规范作用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论法治国家的模式及其实现二,《宪法》论文选题简论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一致性从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看法制的完善论选举权民主政治的价值及其实现论我国宪法中的司法制度及特色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三,《行政法》论文选题依法行政与市场经济论依法行政的实现途径论行政相对人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模式选择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论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论行政合同的可诉性论行政许可制度及其完善论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五,《行政诉讼法》论文选题论行政诉讼价值及其结构论行政公诉制度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行政诉讼庭审若干问题的探讨论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及其可诉性论行政诉讼第三人论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六,《刑法》论文选题试论罪刑法定主义与刑罪罚个别化的关系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问题论犯罪构成的内部结构主观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意义及认定论共同犯罪的类型及刑罚规定论集团犯罪安乐死的刑法思考金融犯罪及其刑事对策环境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关于知识产权的几种犯罪论家庭暴力犯罪玩忽职守犯罪之定罪限合同诈骗罪主观故意探析七,《刑诉法》论文选题论证据的审查判断法人犯罪的刑事诉讼初探论刑事诉讼与人权保护关于死刑复核程度的思考论刑事诉讼价值不起诉制度研究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浅谈对电子证据的几点看法我国设立少年法院若干问题的研究与思考论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论律师的权利律师法庭辩论技巧探讨八,《民法》论文选题论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论诚实信用原则论失踪人财产的代替论抵押权的实现浅论无效保证合同中民事责任显失公平制度的运用及现有规定的弊端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理医疗纠纷的特有原则论权利质权论表见代理制度论取得时效制度论缔约过失责任论合同的法定解除论善意取得制度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九,《民事诉讼法》论文选题论处分原则论管辖异议制度论合格当事人的确定论民事诉讼制度民事复议制度研究十,《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论文选题论国有独资公司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原则论仲裁决的域外执行论税收管辖冲突论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论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论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性质论金融鉴管法律制度的完善WTO反倾销规则与中国反倾销规则的比较论寄售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中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研究论保险代理人制度论保险合同的变更十一,《婚姻法》论文选题论无效婚姻论亲权夫妻财产制论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我国婚姻法的伦理性十二,《知识产权法》论文选题简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及法律特征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与展望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十三,《劳动法》论文选题论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保护的必要性及措施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意义及对策其他选题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的法律问题信用证诈骗及其防范税收滞纳金探析还有另外的一个学院是这样的1、系统论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

论行政强制中相对人知情权的保护

论行政强制中相对人知情权的保护

论行政强制中相对人知情权的保护摘要:《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并称为“行政法典三部曲”。

前两部法律早已实施多年,《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对行政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保障构成了更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本文通过归纳分析《行政强制法》中关于对行政强制相对人知情权保护的规定,以期提高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中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意识,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执法行为。

关键词:行政强制相对人知情权法律保障公民知情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已逐渐为人们所了解,不少单行法当中也逐渐出现有关知情权的法律规定,如行政强制法中信息公开、听证、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都有所体现,对更好的保障相对人的权益,达到构建和谐行政、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1 行政相对人知情权概述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

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

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

从内容上讲,知情权包括接受信息的权利和寻求获取信息的权利;而寻求获取信息的权利还包括寻求获取信息而不受公权力妨碍与干涉的权利以及向国家机关请求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在中国已逐步引起广泛关注并被有关部门法律规范所接纳,比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

具体而言,行政相对人知情权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获取信息的权利。

2 行政强制法中相对人知情权的体现在《行政强制法》中关于相对人知情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信息公开制度宪法上的公民知情权,其最重要的方面是获取行政信息,需要行政法上的信息制度予以保障。

对行政相对人而言获取信息是其权利,而对行政主体而言提供信息则是其义务。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

该条规定了未经公告,不得强制执行,正是要让相对人知道行政强制执行的有关信息。

论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及其限制(一)

论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及其限制(一)

论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及其限制(一)内容摘要:我国行政行为中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尚存在许多不足。

因此需要更加重视行政行为中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制度保障,具体体现在行政行为过程外的信息公开制度,过程内的阅览卷宗制度、听证制度、告知、教示与说明理由制度。

关键词:行政相对人;知情权;法律保障;法律限制公民知情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已逐渐为人们所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中心,并且其立法问题也开始受到重视。

目前行政法学界主要从信息公开这一点出发,探讨行政相对人的信息权利和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

而笔者认为,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应当覆盖更广的范围,并获得更多形式的法律制度保障。

一、行政相对人知情权概说知情权(righttoknow)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

从内容上讲,知情权包括接受信息的权利和寻求获取信息的权利;后者还包括寻求获取信息而不受公权力妨碍与干涉的权利以及向国家机关请求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

①]可以说,公民知情权是国民主权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是“表达自由”的隐含内容,是公民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这里的“公民”应当包括公民的个体形式和群体组织形式。

从范围上讲,公民知情权包括公法上的知情权和私法上的知情权,前者是针对行政、立法与司法机关而言,后者则主要是指在诸如消费法律关系、医患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等中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公民的知情权。

知情权在中国虽已逐步引起关注并被个别法律规范所接纳,但总体上还主要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系统的法律支撑,没有被确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会给信息社会的普通公民带来重大消极影响:由于不知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重要情况,因而无法理性地安排自己的生活,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甚至会遭受重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而这种损失在政府及有关组织与个人真实地公开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本来是可以减少和避免的。

行政管理专科毕业论文(国家开放大学)

行政管理专科毕业论文(国家开放大学)

行政管理专科毕业论文(国家开放大学)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校(站、点):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完稿日期: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行政监督是现代公共行政管理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监督和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监督体制对于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以及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提高行政效能以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仍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使其积极作用没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更好的发挥其积极作用,值得我们探讨。

【关键词】行政监督体制;必要性;问题;对策;体系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是行政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治生活和行政管理中有重要作用,它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作风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防止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等不正之风,保证行政管理活动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国家总任务和总目标的实现。

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行政行为尚未完全通过法制形式加以严密规范,某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违法乱纪,权钱交易等现象还很严重,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已成为我们党和国家政权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监督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需要,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缺陷,需切实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及特征(一)行政监督的内涵和特征所谓“监督”,就是监督和被监督。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行政监察是指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群众、社会******和其他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

论行政权力的行使及其制约

论行政权力的行使及其制约

论行政权力的行使及其制约-作者:王明浩内容摘要权力是人类社会中特有的现象,或者说,组织起来的人类社会必然要运用权力来为“组织”提供保障。

就权力的来源来看,它是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因而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凝聚和体现公共意志的力量。

在应然的意义上,一切权力都是公共权力,权力必须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

然而,在政治社会,应然的设计成为一种空想。

现实的情况是:权力丧失了其公共性,被少数人所攫取,权力应当为公共利益服务,却经常地被用于谋取私利。

这就是应然与实然的矛盾。

伴随着“行政国家”观念的兴起,面对越来越多的腐败现象,维持行政权力说法的责任成为行政管理最大的挑战。

当然,这需要外部的控制与制裁,诸如立法控制、舆论监督等,然而外部的控制和制裁毕竟是有限的,它只能触及外部的行为和守住已获得的成果,并不能真正实现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所以伦理必须导入行政管理。

缺乏行政伦理的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与运用就难保其合理、高效。

作为内在约束性的价值观,行政伦理对行政权力同样具有多方面的约束与影响。

【关键词】中国,行政,行政伦理,权力,权力行使,制约,公民社会,监督,目录一、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一)、行政权力及其特性 (1)1、定义: (1)2、特性: (1)(二)、行政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本质要求 (1)1、公民社会与权力制约: (1)2、中国地方政府与权力制约: (2)3、本质要求: (2)(三)、建立和完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必要性 (3)二、我国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3)(一)、中国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基本框架(即行政组织的外部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的自体监督的有机结合) (3)(二)、对中国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现状进行透视并找出了中国行政权力制约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3)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行政权力实施更为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的构想 (4)(一)、对完善中国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路径进行探索 (4)(二)、确立了完善中国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价值取向 (5)(三)、明确了完善中国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总体思路 (5)(四)、提出了完善中国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具体举措 (5)参考文献 (7)论行政权力的行使及其制约行政权扩张的合理性、行政自由裁量权异化的可能性和行政权力的灵活性、剥夺性,如果不对这种不断扩张又会不断被异化的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必然导致权力剥削和权力失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第一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1、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治理活动及其过程。

〔一〕行政的特点: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

②行政具有公益性。

行政治理的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

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爱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事实上现。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

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

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的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的依据。

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能够在法律承诺的范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⑥行政应受到监督。

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多维度和多层级的。

〔二〕行政的种类〔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的行政活动。

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的行为。

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

〔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打算行政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坚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爱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③打算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形下,预备或鼓舞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

打算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

〔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①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

②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益和义务成效的行政行为。

论行政权力的行使及其制约

论行政权力的行使及其制约

论行政权力的行使及其制约-作者:王明浩内容摘要权力是人类社会中特有的现象,或者说,组织起来的人类社会必然要运用权力来为“组织”提供保障。

就权力的来源来看,它是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因而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凝聚和体现公共意志的力量。

在应然的意义上,一切权力都是公共权力,权力必须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

然而,在政治社会,应然的设计成为一种空想。

现实的情况是:权力丧失了其公共性,被少数人所攫取,权力应当为公共利益服务,却经常地被用于谋取私利。

这就是应然与实然的矛盾。

伴随着“行政国家”观念的兴起,面对越来越多的腐败现象,维持行政权力说法的责任成为行政管理最大的挑战。

当然,这需要外部的控制与制裁,诸如立法控制、舆论监督等,然而外部的控制和制裁毕竟是有限的,它只能触及外部的行为和守住已获得的成果,并不能真正实现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所以伦理必须导入行政管理。

缺乏行政伦理的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与运用就难保其合理、高效。

作为内在约束性的价值观,行政伦理对行政权力同样具有多方面的约束与影响。

【关键词】中国,行政,行政伦理,权力,权力行使,制约,公民社会,监督,目录一、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一)、行政权力及其特性 (1)1、定义: (1)2、特性: (1)(二)、行政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本质要求 (1)1、公民社会与权力制约: (1)2、中国地方政府与权力制约: (2)3、本质要求: (2)(三)、建立和完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必要性 (3)二、我国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3)(一)、中国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基本框架(即行政组织的外部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的自体监督的有机结合) (3)(二)、对中国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现状进行透视并找出了中国行政权力制约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3)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行政权力实施更为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的构想 (4)(一)、对完善中国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路径进行探索 (4)(二)、确立了完善中国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价值取向 (5)(三)、明确了完善中国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总体思路 (5)(四)、提出了完善中国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具体举措 (5)参考文献 (7)论行政权力的行使及其制约行政权扩张的合理性、行政自由裁量权异化的可能性和行政权力的灵活性、剥夺性,如果不对这种不断扩张又会不断被异化的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必然导致权力剥削和权力失控。

本科毕业生学位论文参考选题

本科毕业生学位论文参考选题

本科毕业生学位论文参考选题(适用于法学、历史学和思想政治教育)一、法学专业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论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论我国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范围民事登记的效力问题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的研究论小产权房的法律保护论民法中的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范围及其限制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事故中的法律适用论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论宪法原则对我国宪政建设的指导意义论公民劳动权的宪法保护1975年宪法的反思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与代理比较论刑事诉讼中证人的保护机制论侦查阶段律师的诉讼地位李昌奎案与程序正义或死刑制度浅谈刑诉中的罪刑法定与自由裁量刍议新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许霆案谈法与道德从李庄案看新时期律师职业道德的建构法律逻辑之说服与纠纷解决论法的价值实现与和谐社会的建立论法制建设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以《选举法》的修改为例从杜培武案看程序正义论我国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以端午节韩国申遗成功为视点论消极自由主义下的行政法原则从国际战争中看第四代人权——和谐权民间继承习俗与法定继承制度的关系研究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变迁关于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之约定财产制的思考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非法同居中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大学生同居现象的思考试论日本代位继承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试论遗嘱不利情况下配偶继承权益的保护台湾与大陆特留份制度的比较研究关于完善我国遗嘱继承形式的建议浅析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关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继承地位的思考论我国转继承制度的不足和完善从配偶继承权的视角看香港法定继承制度对我国大陆的启示部分犯罪共同说的理论价值研究对刑修案八新增罪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研究我国犯罪构成三要件化研究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我国同工同酬的法律思考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论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政府廉政建设的意义浅析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论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论听证制度在行政程序中的作用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论行政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浅论我国公务员法律制度的特色论行政指导的法律规制论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合法性论抵押期间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的效力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利益的法律保护论破产抵销权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研究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论旅游消费安全的法律保护民生财政运行的法治化企业对外贸易中法律保护的研究我国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法律思考地方政府行政垄断问题的探讨房地产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及其对策网络购物产品质量问题及对策论我国个人律师事务所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从李庄案看刑法第306条的存废论网络侵权的地域管辖论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从任建宇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论恶意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从康菲漏油事件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金山公司诉周鸿祎微博名誉侵权案与言论自由论我国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亲属拒证权问题之探讨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论民事诉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论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问题论宪法权利的演进论孙中山的宪法思想论地方院校大学生的宪政意识论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护当代大学生的宪法教育论邓小平的宪法思想浅析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浅谈高校对大学生人身安全的监护责任从许霆案件看“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略论社会组织在政治参与中的作用浅析农村选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市场经济体制下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浅析网络交流平台在社区管理中的作用试述张太雷在中国共产党创建中的作用试述陈独秀建党思想浅析周恩来对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建立的贡献浅谈邓子恢对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贡献浅析农村养老问题及对策——以南皮县为例对农村留守儿童心理问题的思考农村留守老人问题的对策思考大学生道德素质缺失现状及对策沧州献县未婚男青年婚姻现状调查当代大学生个性特征及其应对策略当代大学生理想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公民道德建设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当代大学生人生观教育现状及对策地方高校网络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梅奥的人际关系理论的实践思索大学生宿舍人际关系适应问题的实证探析对大学生人际交往现存问题的思考浅谈网络文化对大学生的影响论信用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任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研究浅析农民消费需求不足的制约因素及对策再议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论思想政治课教师角色的转换论政治课自主探究教学模式的运用试论中学政治课的启发艺术低碳经济下马克思生态哲学解析浅析叔本华的人生观浅谈马克思主义的幸福观传统孝道及其现代价值中华传统美德与大学生道德人格培养当代大学生恋爱观的培养浅谈当前家庭道德教育对青少年的影响农村文化建设中农民主体作用探析河北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现状及对策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对策探究城镇化过程中农地经营权流转问题的探析地方高校大学生社会交往状况探析杜威教育哲学思想及其当代意义关于实践概念及其形式的思考论语言、符号在认识中的作用浅析地方高校大学生的幸福观浅谈辛集皮革加工可持续发展景县农村文化建设的调查与思考元氏县义务教育现状及对策农民工融入城市的问题与对策浅谈老子生态伦理思想的现代价值儒家诚信思想的现代价值浅析孔子的政治伦理思想的当代意义三、历史学专业王阳明“致良知”思想探析唐代妇女社会地位探析郭嵩焘外交思想探析从天津教案的处理看曾国藩的外交思想曾国藩民本思想的合理内核从兰州机器局的创办看左宗棠的洋务思想及实践浅析曾国藩洋务思想及其实践浅析英国推行绥靖政策的原因浅析马歇尔计划对联邦德国的影响浅析二战中法国速败的原因从盟友到敌人——论战后美国对苏联态度的转变20世纪30年代中国教育文化建设对现代教育的启示--以直隶第四初级师范学堂为例明初文官制度管理分析论明代官德的现代借鉴意义浅析艾哈德社会市场经济理论对联邦德国经济的影响中国唐代帝王陵寝制度对明清陵墓形制的影响论抗大在抗日战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论俾斯麦的外交艺术晚清直隶的灾荒救济交子与宋代商业繁荣的关系论西路军与西进运动论洋务运动中的军事自强洋务运动与中国教育的近代化试述张之洞的《劝学篇》及其思想精髓论文明开化政策对日本近代化的影响浅谈德国统一对其经济迅速崛起的影响论俾斯麦在近代德国崛起中的作用论林肯的人权思想从敦煌文化看魏晋南北朝时期甘肃地域文化的传承宋明理学对清代的影响浅析魏晋门阀士族兴盛的原因论石家庄喜庆民俗文化--以藁城宫灯文化为例试论国学在当代高校思想道德教育中的作用浅谈二战后初期义务教育在联邦德国经济复苏中的作用浅析二战后初期美国谋求世界霸权的举措二战后日本经济发展原因分析浅析冷战初期美国的遏制政策曹操用人思想评述论清朝前期对东北地区的开垦政策赵武灵王胡服骑射的现代意义略论吴起改革得失从邢侯迁都夷仪看春秋时期浆水的战略地位古代民勤绿洲历史时期的环境变迁望都尧母故里探究清入关前对辽东汉区统治述论浅析张居正为官之道试论武则天政治之得失论贞观之治的局限性商鞅变法溯源与缺陷探析隋唐时期河北私学分布情况初探董仲舒“天人感应”学说简论试论隋唐时期女性教育新时期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现状研究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研究当代大学生理想教育的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大众传媒与思想政治教育关系研究网络环境影响与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改革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有效途径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方法的创新研究中国公民道德建设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研究网络时代思想政治工作创新研究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及其规律研究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研究网络文化对青少年成长的影响及对策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研究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发展趋势研究论思想政治教育在反腐倡廉中的地位和作用心理咨询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运用大学生专业思想状况及其对策大学生素质教育的现状问题及其对策论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网络对青少年思想影响的特点及对策11。

侵犯知情权法律规定(3篇)

侵犯知情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知情权,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的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权利。

在我国,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的日益膨胀,侵犯知情权的行为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护公民的知情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对侵犯知情权的行为进行制裁。

二、侵犯知情权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侵犯知情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不依法公开或者不依法提供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相关的信息,侵犯其知情权的违法行为。

(二)特征1. 主体特定:侵犯知情权的主体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 侵权行为违法:侵犯知情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3. 侵权对象明确:侵犯知情权的对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侵权后果严重:侵犯知情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侵犯知情权的法律规定(一)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二)行政法律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范围、方式和程序,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民事法律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行政机关的权力依据与限制条件

行政机关的权力依据与限制条件

行政机关的权力依据与限制条件行政机关是国家及其各级政府的具体部门,负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机构。

行政机关拥有巨大的权力,但这种权力也需要依据和受到一定的限制条件。

本文将分析行政机关权力的依据以及限制条件。

行政机关的权力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等。

法律是行政机关权力的最基本依据。

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设置、职责和权限,并明确了行政机关在特定领域的权力范围。

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是通过立法程序进行的,确保了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规是具体的行政法规定,用于细化和具体化法律规定的内容,明确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和操作规范。

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确保依法行使权力。

政策文件也是行政机关权力的依据之一。

政策文件一般由政府发布,用于指导行政机关的具体操作和决策。

政策文件对行政机关具体事务的处理提供了指引,同时也反映了政府的政策导向。

然而,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主要包括法律限制、人权保障以及程序公正。

法律限制是行政机关权力的重要限制条件。

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权限进行了明确划定,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动,不能越权或滥权。

法律对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进行了规范,保证了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人权保障也是行政机关权力的重要限制条件之一。

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权,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权保障是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也是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底线。

程序公正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重要限制条件。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扩大权力范围或随意行使权力。

程序公正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必须公平、透明、公开,并给予相关方合理的申诉和救济机会,确保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还需要遵守行政机关内部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

在行政机关内部,有一系列规范和道德准则用于约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

这些规范和准则旨在保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公正、廉洁、高效以及服务群众的宗旨。

浅析行政知情权

浅析行政知情权

浅析行政知情权行政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信息查询、接受、参与、监督和评价的权利。

行政知情权是公民获得行政公开信息的权利,也是公民监督国家行政行为的必要手段,是构建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法律基础、内容、保障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法律基础行政知情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行政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行政知情权的内容、程序、保障等方面。

此外,国务院也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行政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了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定。

二、行政知情权的内容1、信息查询:公民可以向行政机关查询相关信息,包括行政行为的内容、目的、依据、实施程序、时间、地点、对象、结果等方面的信息。

2、信息接受:公民有权接受行政机关提供的相关信息,包括行政文件、公文、公告、通知等。

3、信息参与:公民可以参与行政机关制定、修改和审批相关政策、规划、计划等,包括听取公民意见、征询意见、听证等。

4、信息监督:公民可以通过行政监督方式,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包括举报、申诉、上访等。

5、信息评价:公民可以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评价,包括满意度评价、公众舆情评价、监督评价等。

三、行政知情权的保障1、法律保障:行政知情权在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得到明确规定和保障,公民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2、行政机关保障:行政机关应当负责提供行政公开信息,公开范围应当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职责、工作制度、办公场所、公开文件、工作流程等,便于公民了解其工作内容和情况。

3、公众监督保障:公民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包括上访、投诉、举报等,对违法行为和不公正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确保行政知情权得到切实保障。

4、司法保障: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如果侵犯了公民的行政知情权,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功能主义行政执法的内在逻辑与风险控制

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功能主义行政执法的内在逻辑与风险控制

[基金项目]中共安徽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系统2021年重点课题(项目号:QS202151)[收稿日期]2021-12-16[作者简介]刘翀(1977—),男,安徽芜湖人,中共芜湖市委党校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总第134期)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功能主义行政执法的内在逻辑与风险控制刘翀(中共芜湖市委党校,安徽芜湖241000)[摘要]功能主义行政执法适应现代规制国家所面临的日益严峻的导控任务的需要,将功能性论据通过目的或结果等通道引入到个案之中,以工具化的法律贯彻特定的政策、目标或落实国家的价值偏好。

功能主义执法逻辑在复杂的社会背景下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极易被推到极端,使权利的门槛被踏平,法律规范的防火墙功能丧失,因而其负面影响必须得到控制。

为此,需要以权利思维去校正系统功能迫令的过度驱使,以权衡方法进行竞争性利益的审慎衡量,以充分的论证来证立可归责的后果。

[关键词]功能主义;权利;权衡;后果[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566(2022)02-0105-05一、引言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

行政执法决定面广量多,与普通群众关系最为直接紧密,因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执法决定中的公平正义极其重要。

现代的行政执法都是在复杂的社会背景下展开的,普遍受到法律功能主义的影响甚至支配。

法律功能主义的出现是为了回应现代规制国家所承担的多样且复杂的导控任务的需要,它要求对法律作工具化的处理,使之能在相当大程度上服务各种政策性要求。

与法律功能主义范式相因应的功能主义行政执法进路有合理性,但功能主义的执法对目的、目标、政策、后果、立场等的强调,很容易将法律彻底工具化,从而导致权利被虚化,规范被悬置,法治价值被消解等问题的产生。

从执法实践来看,功能主义的执法在实践中制造了一些颇有争议的案例,其中部分案件执法结果的社会可接受程度较低,有些还引起了不小的网络舆情风波。

行政诉讼中的裁量权及其限制

行政诉讼中的裁量权及其限制

行政诉讼中的裁量权及其限制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途径。

行政诉讼是一项涉及行政机关和公民的法律程序,它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即权力受到限制和平等接受审判。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方会行使裁量权。

裁量权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范围内进行裁判的自主决策权,即法律授权给行政机关依照自己的判断、决定案件中涉及的一系列问题。

因此,裁量权是行政机关保证行政活动依法行使的必要工具之一。

裁量权在行政诉讼中的行使需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它不是绝对自由的。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循行政法律原则和基本人权保护原则。

因此,行使裁量权应受到法律的限制。

一、法律的限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采取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行使,并且对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不得擅自扩大或者减少。

”(第二十三条)这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首要限制。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并且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行使裁量权必须遵循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我国行政法律法规中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

行使裁量权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且在实践中具有物质依据和理论依据。

第三,法律的限制还可以通过判例和司法解释来实现。

通过对相似案例的判决,建立了一系列解释法律的规则和原则,其中一些已经被高等法院认可为司法解释。

行使裁量权必须遵循这些规则和原则,否则将受到司法管辖的限制。

二、基本人权保护的限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尊重基本人权保护原则。

这是因为保护人权是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责之一,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

首先,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

当事人有权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和行政机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

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在决定案件时做出明确的裁决。

其次,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裁量权。

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和证据,以及对自己权益的主张。

论行政程序中的说明理由制度

论行政程序中的说明理由制度

论行政程序中的说明原由制度对于详细行政行为说明原由制度的含义,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一是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实因素、法律依照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二是行政行为说明原由制度时指行政主体在做出或拟做出波及相对人权益义务的行政行为时,以适合方式向相对人说明做出该行为的事实性依据、法律依据及其余原由 ( 如公益考量等 ) 的制度。

三是行政行为说明原由制度是指行政主体作出波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判决,特别是做出对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判决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定在决定书、判决书中说明事实依照、法律、法例依据和政策依据及其余原由。

比较以上各样定义,能够发现,我国学者对说明原由制度的义务主体和说明原由的内容认识基本上时一致的。

都以为说明原由的义务主体是行政主体,内容包含详细行政行为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自由裁量时所应当考虑的因素。

分歧在于对说明原由的合用范围和时间的认识。

第一种看法以为说明原由仅合用相对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即侵意行政行为,后两种看法则以为全部波及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都应当说明,第三种看法还特别指出抽象行政行为也应说明原由。

在说明原由的时间上,第一种、第三种看法都以为是内行政行为做出后,向相对人宣布或送到时说明 ; 而第二种看法则指出是在“做出或拟做出”行政行为时说明,按作者的看法,是在拟做出时的首次说明原由和做出时的再次说明,需要两次说明原由。

笔者以为,行政行为说明原由是为了知足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保证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有防卫的时机,应当在做出最后的结论以前见告行政相对人原由的制度。

从范围上看,并不是全部的行政行为都需要说明原由,该制度是针对不利行为而言。

鉴于这样的认识,本书将行政行为说明原由制度界定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定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做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照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一条

第⼀条为了规范⾏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政机关有效实施⾏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指导思想、⽴法宗旨和⽴法依据的规定。

⼀、⾏政许可法的制定过程 ⾏政许可法是继⾏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政处罚法、⾏政复议法之后的⼜⼀部对⾏政机关的⼯作产⽣重要影响的法律。

⾏政许可法的制定,⼤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阶段,基础研究与试拟征求意见稿,由全国⼈⼤常委会法⼯委承担。

全国⼈⼤常委会法⼯委从1996年着⼿⾏政许可法的调研、起草⼯作,形成了《⾏政许可法(征求意见稿)》。

第⼆阶段,国务院起草阶段。

九届全国⼈⼤常委会将⾏政许可法列⼊⽴法规划,确定由国务院提出法律草案,起草⼯作交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

此后,国务院法制办以征求意见稿为基础,结合清理国务院部门⾏政审批事项,从2000年初开始⾏政许可法的起草、调研、论证,就起草这部法律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了地⽅⼈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政许可法(初稿)》,于2001年7⽉印发国务院各部门、省级⼈民政府及较⼤的市⼈民政府的法制⼯作机构和全国⼈⼤常委会法⼯委等单位以及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政许可法的论证会、研讨会,⼴泛听取意见。

在总结实践经验,特别是在⾏政审批制度改⾰的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外的做法,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草案)》,于2002年7⽉5⽇由国务院提请全国⼈⼤常委会审议。

第三阶段,审议通过阶段。

2003年8⽉,九届全国⼈⼤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草案进⾏了初步审议。

会后,法制⼯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各部门、地⽅⼈⼤常委会、有关研究机构和法学专家征求意见。

法律委员会和法制⼯作委员会还联合召开座谈会,邀请中央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法学专家座谈征求意见。

九届全国⼈⼤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草案进⾏了⼆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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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及其限制(一)内容摘要:我国行政行为中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尚存在许多不足。

因此需要更加重视行政行为中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制度保障,具体体现在行政行为过程外的信息公开制度,过程内的阅览卷宗制度、听证制度、告知、教示与说明理由制度。

关键词:行政相对人;知情权;法律保障;法律限制公民知情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已逐渐为人们所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中心,并且其立法问题也开始受到重视。

目前行政法学界主要从信息公开这一点出发,探讨行政相对人的信息权利和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

而笔者认为,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应当覆盖更广的范围,并获得更多形式的法律制度保障。

一、行政相对人知情权概说知情权(righttoknow)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

从内容上讲,知情权包括接受信息的权利和寻求获取信息的权利;后者还包括寻求获取信息而不受公权力妨碍与干涉的权利以及向国家机关请求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

①]可以说,公民知情权是国民主权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是“表达自由”的隐含内容,是公民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这里的“公民”应当包括公民的个体形式和群体组织形式。

从范围上讲,公民知情权包括公法上的知情权和私法上的知情权,前者是针对行政、立法与司法机关而言,后者则主要是指在诸如消费法律关系、医患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等中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公民的知情权。

知情权在中国虽已逐步引起关注并被个别法律规范所接纳,但总体上还主要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系统的法律支撑,没有被确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会给信息社会的普通公民带来重大消极影响:由于不知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重要情况,因而无法理性地安排自己的生活,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甚至会遭受重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而这种损失在政府及有关组织与个人真实地公开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本来是可以减少和避免的。

②]笔者认为,公民知情权不仅仅是指政府及有关组织与个人做出关涉公民重大利益的行为之后公开相关信息,并给予公民一段适当的缓冲时间,使公民充分知悉;而且应当在做出行为之前和之中尊重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当公民作为行政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时,其知情权的保障具有行政法上的特殊性。

具体而言,行政相对人知情权是指在行政行为的运作过程之外与过程之内行政相对人获取信息的权利,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提供信息则是其义务。

笔者以为,目前国内学者大多仅仅将对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制度保障局限于行政信息公开,实际上这仅仅是从抽象行政行为的角度出发,且限于抽象行政行为过程之后而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问题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后者主要体现在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中,具体包括诸如告知、说明理由、教示等。

另外听证作为使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做出抽象行政行为(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类政策)与具体行政行为决定过程中充分获取信息与表达意见的主要途径,也应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重要方式之一。

下面本文以行政行为运作过程为研究模式③],探讨一下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行政法律制度保障问题。

④]二、行政行为过程外相对人知情权的保障宪法上的公民知情权,其最重要的方面是获取行政信息,需要行政法上的信息制度予以保障。

知情权、信息自由和信息公开这三者,是密切相关的;单有知情权,而没有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知情权就会落空。

⑤]对行政相对人而言获取信息是其权利,而对行政主体而言提供信息则是其义务。

在当今行政主导型社会中,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最重要环节即是行政信息的公开或曰政务公开,对此行政主体理应承担最主要的信息义务。

行政主体除了提供信息的义务外,还有管理信息、加工信息、扩散信息等义务。

⑥]因此行政行为过程外相对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为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具体而言,行政主体的信息公开包括两个方面:行政主体的主动公开和应相对人要求而公开。

以下从这两个方面阐述一下信息公开的具体制度:(一)行政主体主动公开信息行政主体主动公开信息是指行政主体在不需要任何人请求的情况下,主动将其所掌握的行政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公开。

通过主动公开行政信息,可使公众了解各种法律、法规、政策等,从而采取于己有利的计划和行动;可使公众直接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腐败;还可使各行政主体之间互通资讯,以便提高行政效率,进行行政协助。

详细而言,行政主体主动公开主要包括两类:一为行政主体依法必须主动公开信息,这体现为政府公告制度;二为行政主体不必主动公开,而是须将有关文件等放置于指定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一,政府公告制度。

这是强制性要求行政主体定期将行政法规、政策性文件、行政命令等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信息公布、发表在法定的媒介之上,使得行政信息能够及时、全面、主动地使公众知悉,否则这些行政行为不产生效力的制度。

1、政府公告的范围一般来说应当包括:机关的组织、职能、工作方法、程序规则、实体规则、政策和影响公众权利的法律解释以及对上述文件的修改等。

2、政府公告的有效要件包括:(1)时间。

在任何法规或决定生效前,都必须对公众公告,否则就会使公众无法确定其行为的预期后果,无法预料自己的行为合法与否。

如韩国《行政程序法》第5章第46条:“行政预告之期间应考虑预告内容的性质而定,若无特别理由,定为20日。

”(2)法定的公告媒介。

对媒介的选择须考虑到其权威性、固定性和广泛性,须保证每个民众都能确切知悉。

只有在法定的公告媒介上公告的行政信息才能对相对人有效。

一般来说,各国都有法定的政府公报,如美国的《联邦登记》、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等。

⑦](3)标准文本。

应当确定标准文本,以避免不同媒介上不同文本之间的误差给公众造成信息混乱。

3、在政府公告制度中,已在法定媒介正式公告的信息,视为所有相对人已经知悉,不论某相对人实际上是否真正知道,均不影响该公告的效力。

第二,政府公告制度之外的其他须由行政主体主动公开信息的制度。

除了以上必须进行政府的信息之外,还有一些行政信息不如上述信息重要,但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仍然需要由行政主体主动予以公开。

1、综观各国行政法的规定,我们将除政府公告之外的其他须由行政主体主动公开的信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作为先例的行政裁定及其理由。

(2)政策说明和解释。

(3)对公众有影响的政府公务员手册和指示。

(4)重要政府公务员的财产情况。

(5)合议制行政机关表决的记录。

(6)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会议。

⑧]2、公开方式有:(1)行政主体将应公开的信息整理归类放置于特定公共场所,供公众查找、阅览,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检索与复制,可以依法收取适当的成本费用。

(2)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在符合法律的情况下传播行政信息。

(3)在行政机关举行会议时,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允许公众旁听,以获得有关行政信息。

旁听不包括发言的权利。

(4)财产公开申报,是指公务员在任职后、离职前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向政府如实递交个人财产情况报告并同时向社会公开,允许公民查阅以及新闻媒体进行报道的制度。

(二)行政主体应相对人要求而公开信息除了政府必须主动公开之外的行政信息,相对人可以通过向行政主体请求阅览、抄录或影印等方式来取得。

行政主体这种依请求而公开信息的方式通常也被称为政府被动公开。

行政主体未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本身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和应主动公开而未履行其公开义务的信息。

如果公众没有法律上行政信息公开请求权,那么在行政主体不须主动公开信息或不履行主动公开的义务时,相对人将无法律依据要求其公开。

因此为了使相对人的知情权得到确实保障,应当在信息公开立法中规定公众的行政信息公开请求权,而相应的行政主体负有应相对人请求而公开信息的义务。

相对人申请行政主体公开信息须依一定的程序和方式。

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信息公开法都对此作了规定。

如美国《情报自由法》中规定:“……每一机关在收到要求提供记录的申请时,必须对任何人迅速提供他所需要的记录,但公众的申请必须:(A)合理地说明所需要的记录。

(B)符合机关公布的法规中规定的时间、地点、费用和应当遵守的程序。

”一般而言,申请信息公开的程序为:1、相对人提出申请,应当遵守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2、被申请的行政主体在收到相对人的书面申请后,应于法定期间内做出准许与否的裁决。

3、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主体在依法核准后应立即将信息提供给申请人。

三、行政行为过程内相对人知情权的保障相对人知情权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具体体现为阅览卷宗权、听证权、受告知权、受说明理由权以及受教示权(它们之中都包含了请求权),由阅览卷宗制度、听证制度、告知制度、教示制度以及说明理由制度进行保障,行政主体在做出行为的过程中,如未切实有效履行与这些权利相对应的义务,都有可能导致其行为的不生效、无效或可撤消。

(一)阅览卷宗制度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有一项重要权利,即阅览卷宗权,是司法程序中“武器平等”原则在行政程序中的体现。

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通过抄写、阅读或影印卷宗及有关材料,对行政主体所搜集的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做出决定的动机、意见等有充分的了解后,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可以与行政主体形成有效的对抗。

阅览卷宗制度实际上是行政主体对于行政程序中个案性信息的被动公开制度。

与一般情况下的政府被动公开相比,阅览卷宗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阅览卷宗制度的对象范围较小。

一般情况下,各国行政程序法中对于阅览卷宗权人的范围作了一定的限制,大多是具体的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因此阅览卷宗制度只是行政信息对特定相对人的公开。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得向行政机关申请阅览、抄写、复印或摄影有关资料或卷宗。

但以主张或维护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为限。

”而行政信息公开法中的被动公开所针对的则是一般的公众。

第二,阅览卷宗制度所要公开的信息仅限于个别行政程序的卷宗,且公开的内容也要受到限制,如前述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46条规定阅览卷宗必须“以主张或维护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为限”。

由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行政程序中当然有主张或维护其法律上的利益的必要,所以这里的“主张或维护其法律上利益”并非是用来判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是用以确定可以公开的有关资料或卷宗的范围;而行政信息的被动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种方式,“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只要不涉及法律限制的情况,一律都得公开。

可见,阅览卷宗制度比“信息公开法”中政府被动公开的范围要小得多。

⑨](二)听证制度⑩]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中的重要制度,已为现代各国行政程序法普遍采用。

西方有关听证的思想已经有很长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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