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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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常见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规则

几种常见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规则

以下五种常见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规则几种常见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规则为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办理治安案件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5种常见治安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一、殴打他人案件(一)及时出警并制作现场笔录。

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财物损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发案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对殴打他人所使用的工具履行扣押手续。

(二)询问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

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违法嫌疑人身份、体貌特征及现场见证人情况,是否使用凶器,何种凶器。

(三)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

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2、问明动机和目的,确定其主观方面为故意;3、问明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4、问明被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5、共同作案的,应问明其他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在本案中实施的违法行为,从而分清主次,区分责任。

应当注意,各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

(四)询问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五)进行伤害鉴定。

鉴定结论为轻微伤的予以治安处罚,如为轻伤以上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轻微伤的不予处罚。

但应做好思想工作,视情作出调解。

伤害鉴定书、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病志附卷。

鉴于我市实际情况,对治安案件不强调每起案件都作伤害鉴定,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必须作伤害鉴定: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或重伤的;2、案件当事人对伤害程度存有异议并提出作伤害鉴定申请的;3、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4、办案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作伤害鉴定的。

没有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卷中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当事人没有住院治疗的,办案民警应在现场笔录中对伤势程度及伤势的长度、宽度、面积等情况作详细记载。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伤害鉴定,但当事人拒绝作的,卷中应当存有证明材料。

(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进行处罚的案件,要求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害。

2019省考公安基础知识:治安案件立案和不立案的情形3篇

2019省考公安基础知识:治安案件立案和不立案的情形3篇

2019省考公安基础知识:治安案件立案和不立案的情形3篇2019省考公安基础知识:治安案件立案和不立案的情形1 2019省考公安基础知识:治安案件立案和不立案的情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治安案件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

作为一名公安机关的从业人员,在我们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治安案件的立案和不立案的情形。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要有较为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本篇文章将从立案和不立案的定义、原则、程序、时限等多个方面来详细解析。

一、立案和不立案的定义立案是指将发生的案件记录下来,并按规定程序审理的过程。

具体而言,立案需要先判断是否符合刑诉法的规定,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已知、证据足够、案件性质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等条件。

不立案则是指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依照规程审查和核实之后,不予立案登记的过程。

二、立案和不立案的原则立案和不立案都遵循一系列原则,从而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的审判。

1. 独立性原则指公安机关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应当独立公正、不受干扰,能够依法行使执法职权。

因此,在立案和不立案过程中,不能受到任何人的干扰或压力,要以客观的态度去处理每一个案件。

2. 依法原则依法原则是指在立案和不立案的过程中,必须依据刑法、刑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得违法操作。

即使是对于明显罪犯情况,也不能随意立案,必须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3. 尊重事实原则在立案和不立案的处理过程中,要尊重基本事实,不得出于主观偏见或任何其他原因,对案件事实进行歪曲或虚构,保证所有案件质量的真实准确。

4.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不立案过程中,要遵循公正的态度,不能有任何偏见,必须平等、公平的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不论是官员还是普通公民。

5. 保密原则保密原则是指在处理立案和不立案的过程中,应当严格保守涉案信息,避免案件信息泄露。

要注意刑事警察进入民宅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给民众带来场所和人身伤害。

三、立案和不立案的程序在立案和不立案的过程中,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处理,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治安案件案由规范名称

治安案件案由规范名称

治安案件案由规范名称一、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1、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1款第1项)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1款第2项)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1款第3项)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1款第4项)5、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1款第5项)6、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2款)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2款)8、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2款)9、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2款)10、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2款)11、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第24条第1款第1项)12、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第24条第1款第2项)13、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第24条第1款第3项)14、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第24条第1款第4项)15、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第24条第1款第5项)16、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第24条第1款第6项)17、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1项)18、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2项)1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3项)20、寻衅滋事(第26条)2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第27条第1项)22、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第27条第1项)2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第27条第2项)24、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第28条)25、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第28条)26、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第29条第1项)27、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第29条第2项)28、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第29条第3项)29、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第29条第4项)二、妨害公共安全的案件30、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第30条)31、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第31条)3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第32条)33、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第33条第1项)34、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第33条第2项)35、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第33条第3项)36、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第33条第3项)37、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第34条第1款)38、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第34条第1款)39、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第34条第2款)40、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第35条第1项)41、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第35条第2项)42、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第35条第2项)43、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第35条第3项)44、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第35条第4项)45、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第36条)46、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第36条)47、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第37条第1项 )48、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第37条第1项 )49、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第37条第2项)50、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第37条第2项)51、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第37条第3项)52、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第38条)53、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第39条)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54、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第40条第1项)55、强迫劳动(第40条第2项)56、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第40条第3项)57、非法侵入住宅(第40条第3项)58、非法搜查身体(第40条第3项)59、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第41条第1款)60、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第41条第2款)61、威胁人身安全(第42条第1项)62、侮辱(第42条第2项)63、诽谤(第42条第2项)64、诬告陷害(第42条第3项)65、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第42条第4项)66、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第42条第5项)67、侵犯隐私(第42条第6项)68、殴打他人(第43条第1款)69、故意伤害(第43条第1款)70、猥亵(第44条)71、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第44条)72、虐待(第45条第1项)73、遗弃(第45条第2项)74、强迫交易(第46条)7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第47条)76、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第47条)77、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第48条)78、盗窃(第49条)79、诈骗(第49条)80、哄抢(第49条)81、抢夺(第49条)82、敲诈勒索(第49条)83、故意损毁财物(第49条)四、妨害社会管理的案件84、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第50条第1款第1项)85、阻碍执行职务(第50条第1款第2项)86、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第50条第1款第3项)87、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第50条第1款第4项)88、招摇撞骗(第51条第1款)89、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第52条第1项)90、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第52条第2项)91、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第52条第3项)92、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第52条第4项)93、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第52条第4项)94、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第52条第4项)95、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第53条)96、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第54条第1款第1项)97、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第54条第1款第2项)98、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第54条第1款第3项)99、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第55条)100、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第56条第1款)101、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第56条第1款)102、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第56条第2款)103、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第57条第1款)104、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第57条第1款)105、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第57条第2款)106、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第58条)107、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第59条第1项)108、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第59条第1项)109、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第59条第2项)110、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第59条第3项)111、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第59条第4项)112、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第60条第1项)113、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第60条第2项)114、提供虚假证言(第60条第2项)115、谎报案情(第60条第2项)116、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第60条第3项)117、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第60条第4项)118、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第61条)119、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第62条第1款)120、偷越国(边)境(第62条第2款)121、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第63条第1项)122、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第63条第2项)123、偷开机动车(第64条第1项)124、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第64条第2项)125、破坏、污损坟墓(第65条第1项)126、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第65条第1项)127、违法停放尸体(第65条第2项)128、卖淫(第66条第1款)129、嫖娼(第66条第1款)130、拉客招嫖(第66条第2款)13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第67条)132、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第68条)133、传播淫秽信息(第68条)13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第69条第1款第1项)135、组织淫秽表演(第69条第1款第2项)136、进行淫秽表演(第69条第1款第2项)137、参与聚众淫乱(第69条第1款第3项)138、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第69条第2款)139、为赌博提供条件(第70条)140、赌博(第70条)14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第71条第1款第1项)14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第71条第1款第2项)14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第71条第1款第3项)144、非法持有毒品(第72条第1项)145、向他人提供毒品(第72条第2项)146、吸毒(第72条第3项)147、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72条第4项)148、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第73条)149、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第74条)150、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第75条第1款)151、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第75条第1款)抢夺罪与抢夺行为、抢劫的区别1、关于抢夺和抢劫的区别:抢劫,刑法263,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抢夺,刑法267,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3。

治安案件价格认定要求最新认定

治安案件价格认定要求最新认定

治安案件价格认定要求最新认定
一、类型划分
1、治安案件立案,最低标准是300元就可以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刑事案件立案,最低标准是3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嫖娼一年半之后还会追究吗?

嫖娼一年半之后还会追究吗?

It is not the high mountains in the distance that makes people tired, but a grain of sand in the shoe.(页眉可删)嫖娼一年半之后还会追究吗?嫖娼一年半之后是不会被追究的,我国法律上对嫖娼认定为治安案件,一般自行为终了之日起的六个月没有发现的,就不会被处罚,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一、嫖娼一年半之后还会追究吗?嫖娼一年半之后不会再追究。

嫖娼属于治安案件,如果后面没再持续发生,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六个月没有被发现,就不会再处罚。

我国刑法一个重要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犯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卖淫嫖娼属于违法《治安处罚法》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是嫖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明知该幼不满14周岁,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按“强奸罪”论处。

二、组织卖淫罪的认定情况(一)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治安案件查处

治安案件查处

视频监控
调取案件现场及周边的监 控录像,获取涉案人员的 活动轨迹和行为表现。
证人询问
保护证人权益
确保证人的人身安全和隐 私权得到保护,以免遭受 打击报复。
询问方式和地点
根据案件情况和证人情况 ,选择合适的询问方式和 地点,确保询问过程合法 、公正、透明。
证言记录
对证人的陈述进行详细记 录,包括询问时间、地点 、询问人员、证人姓名等 信息。
现场勘查
保护现场
在勘查现场前,确保现场不被破 坏或变动,保持原始状态。
勘查内容和步骤
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勘查,包 括寻找物证、指纹、足迹等证据, 以及涉案工具、车辆等物品。
记录勘查结果
对勘查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勘 查时间、地点、勘查人员、勘查结 果等信息。
03
案件审理
审理流程
01
02
03
04
罚款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以一定金额 的罚款。
拘留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采取的一种强 制措施,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赃物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违法所得的财 物或者赃物予以追缴。
处罚程序
调查取证
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进行调查 ,收集相关证据。
审查决定
公安机关对调查取得的证据进 行审查,判断是否构成治安案 件,并决定是否予以处罚。
程序规范
遵循法定程序,保证案件处理的规范性和公 正性。
事实清楚
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确保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保密原则
对案件涉及的机密信息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
建议和展望
加强培训
完善法律法规
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使其能 够更好地处理治安案件。

治安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治安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际效果。
专家评估
03
邀请专家对预防和控制措施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治安案件处理案例分
05

案例一:打架斗殴案件的处理
总结词
依法依规,公正处理
详细描述
打架斗殴案件是常见的治安案件,处理时应遵循《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公正公平。
案例二:盗窃案件的处理
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行政处罚
对于情节较重、需要给予行政处 罚的治安案件,应当依法给予相 应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等。
移送司法机关
对于涉嫌犯罪的治安案件,应当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检察 机关提起公诉或法院审理判决。
处理流程
受理立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 案。
依法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治安案件进行调查 和处理。
强化技术手段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 提高治安案件的侦破效率。
预防与控制的效果评估
统计数据评估
01
通过对治安案件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评估预防和控制措施的
效果。
公众满意度评估
02
通过调查公众对治安状况的满意度,了解预防和控制措施的实
04

预防措施
建立治安防范机制
通过建立和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通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治安案件的发生。
控制手段
及时处置
一旦发生治安案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以防止事态扩大。
认定标准
违法行为

《治安案件查处》

《治安案件查处》

2023《治安案件查处》汇报人:CATALOGUE目录•治安案件概述•治安案件的类型与特点•治安案件查处的程序与方法•治安案件查处的难点与对策•治安案件查处案例分析01治安案件概述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的案件,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治安案件的定义治安案件具有行政违法性、社会危害性、法律强制性等特点,同时案件的查处也具有程序性、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

治安案件的特点治安案件的定义与特点治安案件的危害与影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治安案件的发生会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给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影响社会稳定和和谐治安案件的发生会引发社会矛盾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对违法者本人造成不良后果治安案件的违法者本人也会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对其个人和社会都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治安案件查处的重要性保障社会治安稳定通过对治安案件的查处,可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公共安全。

要点一要点二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治安案件查处是公安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体现,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可以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提高社会管理和治理水平通过对治安案件的查处,可以促进社会管理和治理水平的提高,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和发展。

要点三02治安案件的类型与特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包括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以及影响交通秩序等行为。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以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

010203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治安违法行为盗窃行为是指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以牟利为目的,卖淫嫖娼的行为。

卖淫嫖娼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治安案件查处

治安案件查处
Fra bibliotek对策建议
加强部门协作
强化证据意识
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协作机制,确保信 息共享、资源整合,提高案件查处效率。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注重证据的收集、保 存和鉴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引入科技手段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和培训,确保不同地区 、不同部门在法律适用上保持一致,减少 分歧。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 等,辅助侦查工作,提高案件查处的准确 性和效率。
案件类型与危害
案件类型
包括盗窃、抢劫、抢夺、诈骗、赌博 、打架斗殴等。
危害
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破坏社会治 安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查处的重要性
01
02
03
维护社会稳定
及时查处治安案件,可以 有效地遏制犯罪行为,维 护社会稳定。
保障人民权益
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 人民权益。
奖励标准
根据线索的重要性和破案价值 ,确定奖励金额。
奖励程序
群众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 式向公安机关申请奖励,公安 机关按照程序进行审核和发放 。
保密措施
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内容严 格保密,确保其人身安全和合
法权益。
03
调查取证与证据收集
调查手段与方法
询问当事人
通过询问案件当事人, 了解案件情况,收集相
治安案件查处
汇报人: 2023-12-14
目录
• 治安案件概述 • 案件发现与受理 • 调查取证与证据收集 • 案件定性分析与处理 • 案件查处中的难点与对策 • 总结与展望
01
治安案件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 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治安处罚法(以下简称“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确定治安案件处罚标准及程序的法律。

本法以促进治安秩序,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规定治安案件的处理程序,依法加强对治安案件的惩治和预防。

一、管辖范围本法管辖下列治安案件:(一)擅自移动国家拥有的或者依法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占有的设施、设备以及其他物品;(二)破坏公共场所设施及其他公共事务;(三)经受训而未及时参与公共卫生等公共事务;(四)索取或者讹诈他人钱财或者其他非法行为;(五)非法猎取、捕捉野生动物;(六)非法携带毒品、管制刀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行为;(七)损害林木林分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公共财产;(八)其他治安活动或者活动行为,或者其他影响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处罚原则解决治安案件,应当从革命审判的三项原则出发,即从实际情况出发,严格依据法律处理,根据行政处罚的依据的原则。

治安处罚的实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以及不同案件不同处罚的原则。

三、处罚方式根据治安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本法规定的治安处罚方式有警告、罚金、拘留、劳动教养等。

1.警告对比较轻的治安案件,可以以警告方式加以处理,但要及时记入有关登记物。

2.罚金对具体的治安案件,应当加以罚款处罚,具体金额由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决定。

3.拘留拘留是本法最重要的处罚方式之一,是指将犯罪分子送往拘留所并强制延长其在拘留所的时间,以限制其自由的行为。

在拘留期间,拘留期间,拘留的期限一般为十五日,但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4.劳动教养劳动教养处罚是建立在劳动教养规定的基础上的,是指行政机关把犯罪分子收容在封闭的劳动教养设施,并实施教育训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四、处罚程序本法规定的治安案件处罚程序包括鉴定案件、决定处罚、执行处罚、撤销处罚等环节。

具体过程如下:1.鉴定案件鉴定治安案件的基本条件,是要弄清案件的实质,如果有必要,可以进行现场勘察,取证,收集证据等。

治安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哪些

治安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哪些

一、治安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哪些(一)治安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1、治安案件是指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是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

在我国属于行政处罚法的处理范围。

2、行政案件在我国也会留下记录。

一旦违反行政法律,后来又因为其他事情触犯刑律的话,之前的行政处罚也会作为违法犯罪记录被纳入量刑的考虑范围。

治安案件管辖二、治安案件的管辖原则(一)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合适的,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以及赌博的除外。

(二)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

(三)对管辖有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重大复杂案件的,上级公安机关可直接办理或指定管辖。

(四)铁路,港行,民航,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其辖区内的治安案件。

三、治安案件的管辖如何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这是关于治安案件管辖的规定。

一般而言,管辖可以分为职能管辖、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职能管辖是关于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管理事项的分工的规定,比如是应归属公安机关管辖还是法院管辖或者其他部门管辖;地域管辖是明确管理事项在不同地域的同一性质的职能部门之间的划分,即应由哪个具体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级别管辖则是明确管理事项在同一性质的职能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分工,即由派出所、县公安还是市公安局或者省公安厅管辖。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条和第7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主管机关应当是各级公安机关,因此确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属于公安机关内部事权划定,法律也没有对管辖作出明确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治安案件的受理名词解释

治安案件的受理名词解释

治安案件的受理名词解释治安案件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妨害社会和谐稳定、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活动。

治安案件涵盖了各种违法行为,例如盗窃、抢劫、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等。

对于治安案件的受理名词解释,我们可以从嫌疑人和受害人的身份、受理机关、立案条件、办案程序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治安案件受理中的嫌疑人和受害人的身份。

嫌疑人是指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被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

在受理治安案件时,办案机关会根据调查收集到的证据来确定嫌疑人的身份。

受害人则是指在案件中遭受了直接或间接损害的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组织机构。

受害人在治安案件的受理过程中通常被视为案件的核心和重点保护对象。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治安案件的受理机关。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受理和办理。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执法机构,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对各类治安案件负有主要的受理和处理职责。

公安机关在受理治安案件时,会根据案件性质和情况的不同,将案件分配给不同的部门和派出所进行处理。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治安案件的立案条件。

治安案件的立案条件是指办案机关受理治安案件的前提条件。

一般来说,对于治安案件的立案,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即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

也就是说,在案件发生后,如果存在明确的犯罪事实,可以找到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办案机关就可以依法立案受理,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和法律程序。

最后,我们来了解一下治安案件的办案程序。

治安案件的办案程序主要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

侦查环节是指办案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包括勘验现场、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等。

审查起诉环节是指办案机关根据侦查结果,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提起公诉进行审查。

审判环节则是指法院对经过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最后一环节是执行,指刑罚生效后的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治安案件的受理名词解释涵盖了嫌疑人和受害人的身份、受理机关、立案条件和办案程序等方面。

治安案件案例

治安案件案例

案例1:方某,某地养殖专业户。

由于方某鱼塘内的鱼常在夜间被偷,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余元。

2005年6月,方某请来本村电工汪某在鱼塘周围设置了电网,每到傍晚便将电网通电,2006年4月某晚,方某和汪某正在鱼塘内喝酒,忽然听到一声惨叫,方某连忙拉闸断电。

二人出门查看,发现村民赵某被击倒,方某遂找来一辆农用车,将赵送往医院。

因抢救及时,赵某短暂休克之后,即苏醒过来,后恢复正常。

公安机关在向赵某调查取证时,赵某称去年五一曾在此偷过鱼,到市场上卖了200元钱,经查证属实。

【问题】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财物应如何认定、处理?案例2:南某与曾某素来不和。

一天中午,南某与曾某因公用水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被邻居拉开。

南某丈夫孙某下班回家,听说妻子与曾某吵架,拉起妻子找到曾某骂架,并捡起过道上一把破菜刀递给妻子南某,说“揍她,砍她,坐牢老子去”,南某乘曾某不备,举起菜刀往曾某背上、头上砍去,造成曾某头部损伤,经鉴定系轻微伤。

派出所民警经调查,认定上述情况属实,但如何处理,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南某、孙某与曾某系邻居关系,只能调解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且应当分别处罚南某、孙某。

【问题】请问两种意见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

案例3:2011年6月,某市A区某中学学生甲(13岁)在放学路上连续四次被同校学生丙(15岁)敲诈去现金共200元。

甲告诉了自己的表哥乙(17岁,某企业职工),并要乙教训丙为自己出气。

在甲被丙第三次敲诈后的次日下午,甲、乙一起将放学回家的丙拦下,乙对丙拳打脚踢,丙求饶,归还了甲200元现金,并主动拿出200元钱表示补偿,称以后绝不敢再欺负甲。

丙回家后,被父母发现其伤情,其父母报警。

经鉴定,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A区公安分局B派出所指派民警老王、小李负责此案。

民警老王系丙父亲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故接受此案后,老王便主动要求回避,并同时停止了对案件的调查。

问题:(1)对于甲、乙、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理?(2)老王主动申请回避、停止案件调查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回避应由谁来决定?案例4:朱某饲养了一条狗,狗经常夜晚长吠,周因该围邻居多次找朱某要求采取措施,一直未有结果。

治安案件都包括哪些

治安案件都包括哪些

治安案件都包括哪些
这个社会之所以能够稳定的发展,是因为法律的约束和执法,⼤家平时看到的外⾯另⼀些情况,其实有的是属于治安案件,那么治安案件包括哪些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治安案件都包括哪些
⼀般的就是包括了妨害社会管理的⾏为,侵犯⼈⾝、财产权利的⾏为,扰乱公共秩序的⾏为。

这些⾏为上是⼤范围的。

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为构成的案件。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为必须是:(1)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

如果情节严重,已经触犯了刑律并够刑事处罚的,则按刑法处理。

(2)依照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为。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这个治安案件所包括的范围是⾮常⼴的,他更倾向于是⼀种现象和⾏为,主要就是属于⼀些扰乱公共秩序,侵犯⼈⾝财产之类的情况,这个⼀般也是属于拘留处罚,严重的话有可能还会加上拘留加上罚款,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治安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治安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治安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1、治安案件不存在立案,只有受案,就是说无论什么案件都要受理,只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无论多轻微都可以进行处罚2、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3、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和基层保卫组织依法对需要予以治安行政处罚的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做法和不够立为刑事案件的轻微违法犯罪做法,通过立案确认、进行查处的案件。

根据有关限定,社会上发生的治安案件通常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查破;发生在机关、团体、公司、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案件,由本单位保卫组织查破,无保卫组织的单位,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查破。

另外,在乡村无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背治安管理的做法中需要予以警告、50元以下罚金的,能够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扩展资料:(一)除具有下列情形的外,治安案件要公开处理:1、涉及警务秘密的;2、涉及个人隐私的;3、当事人未满18周岁的;4、办案单位认为不宜公开处理的其他情形。

(二)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投案以及其它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2、对属于其它公安机关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并告知当事人;3、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它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三)情节比较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7•个工作日内办结,案情比较复杂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所限不包括听证,当事人伤情鉴定以及涉案物品估价时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结的向当事人作出解释。

(四)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案件的查办、复议、诉讼程序,以及裁决治安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五)设立案件查处结果公开专栏,每周将所办治安案件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治安调解由办案民警主持,召集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应制作调解笔录和《治安调解书》;公开调解的案件,允许群众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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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处罚和证据规格[日期: 2008年07月05日]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二十七种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处罚和证据规格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一)概念与特征:有些人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或得到某种非法利益,向一些机关、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进而实施扰乱这些单位秩序的行为。

如到机关强占单位的办公室,砸碎商店的橱窗,侵入医院的手术室吵闹等等,致使这些单位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这些单位,不能按正常的规章制度进行各自的工作和必要的活动。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意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以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或要求。

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为维护公共秩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与公共生活中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认定与处罚:处理此类行为要与扰乱社会秩序罪区别开来,其区分的关键是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程度不同。

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危害后果只是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不能正常进行;而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危害后果是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无法进行。

同时,构成犯罪的主体是实施这种行为的首要分子,而实施了扰乱行为的一般成员则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治安案件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三 ) 证据规格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

(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作案的动机和目的;(3)问明作案手段、方式、危害后果;(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结伙作案的,问明人数、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问明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受害单位负责人),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制作询问笔录。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4:出警单位民警出具的出警经过。

5 :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象。

6 :损害后果:是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

7 :造成物品损失的,对损坏的物品要作物价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8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

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二、寻衅滋事案件(一)概念与特征: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 , 起哄闹事 , 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行为人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 主观上出于故意,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向社会公众“挑战”;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对公私财物和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

( 二 ) 认定与处罚:寻衅滋事案件与殴打他人案件、故意损坏财物案件的区别是,前者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后者则不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对寻衅滋事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

(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还是开心取乐、寻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

(3)问明违法事实情节: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混乱程度。

(4)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

(5)作案工具及来源。

(6)结伙作案的,问明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7)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

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被伤害情况、物品被损害(被强拿或占用)情况。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1)违法事实情节: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的混乱程度。

(2)作案手段、危害后果。

(3)对事件的看法:是否引起公愤。

4:出警经过。

5: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象。

6:鉴定结论:受害人的被伤害程度;被损害(被强拿或占用)物品的价值认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7:作案工具。

作案工具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8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

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三、结伙斗殴案件( 一 ) 概念与特征:结伙斗殴,是指结伙的双方都具有流氓意识,为夸耀自己的势力、争地盘、玩弄女性、争风吃醋等不同原因,蔑视道德法纪,故意不遵守公共秩序,互相冲撞磨擦,打架斗殴,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对结伙斗殴的治安案件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

(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目的;(3)作案手段、危害后果;(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问明结伙聚合的过程;( 6 )问明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地位、相互印证情况;( 7 )各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8 )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有时无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

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4:出警经过。

5 :鉴定结论:对伤情要做法医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6 :作案工具、凶器:作案工具、凶器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7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

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四、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案件( 一 ) 概念与特征:侮辱妇女是指追逐、堵截妇女,用流氓污秽的语言、动作、实物侵害妇女的身体或人格的行为。

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和名誉;侵犯的对象是妇女。

( 二 )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对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治安案件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三 ) 证据规格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

(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故意,是否具有性刺激和性满足的目的;(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用何种淫秽下流的手段,造成何种结果;(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制作询问笔录。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4:出警经过。

5 :现场提取物:包括破碎衣物、精液等。

6 :伤痕记录:受害人、嫌疑人受伤情况,要做病历记录;受害人受伤情况,要做法医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7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

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案件(一)概念与特征:所谓“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自己的职务。

“拒绝”和“阻碍”,是指使用两种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制造困难,使其工作没有顺利进行的行为。

必须是尚未使用暴力手段,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以实现其拒绝或阻碍的目的。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即行为人拒不接受和阻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自己的职务,或者推桑、辱骂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使其正在执行的职务发生困难,无法进行。

执行职务,并不只限于在机关内部和上班时间,国家工作人员无论在任何时间、地点,只要是从事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活动且对相对人亮明执法身份,都应视为执行职务。

同时,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超越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非法侵犯国家和公民利益的行为,不是“依法执行职务”。

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进行拒绝或阻碍。

拒绝、阻碍的行为,未使用暴力和暴力威胁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二)认定与处罚:认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中,要严格注意同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两种行为不同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手段。

未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手段,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已经使用了暴力(如殴打、捆绑、禁闭等)或威胁(以杀害、殴打、毁坏名誉、毁坏财产等相威胁),则为妨害公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对于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三 ) 证据规格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

(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用何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制造困难,使其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或导致正在执行的职务发生困难、无法进行;(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结伙作案的,问明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问明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

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4:出警经过。

5:执行公务证件,证件复印件核实后盖章附卷。

6:执行公务文件或行政决定书,文件复印件核实后盖章附卷。

7:作案工具:作案工具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8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

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六、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治安案件( 一 ) 概念与特征: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是指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所谓“轻微伤害”是指尚未损害身体健康的情况,依据 1996 年实施的《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GA/T146 — 1 996 的标准。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伤害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非法殴打他人,并致轻微伤害。

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二)认定与处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与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二者的伤害程度不同。

执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两个问题:一是关于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的问题;二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行为。

对于这两个问题,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行为,一般应调解处理,调解处理的对行为人不予治安管理处罚;调解不成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双方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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