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合集下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76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3〕97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的规定,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新《办法》施行后,不再符合本所债券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仅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新《办法》施行前买入的债券。

二、本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393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2017年7月施行2022年4月第一次修订;2023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4.07.03•【文号】中证协发[2014]112号•【施行日期】2014.07.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12号)各会员单位:为持续做好证券公司后续职业培训,不断满足行业创新发展的需求,我会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情况及全行业创新发展进程,制定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现予发布。

原《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中国证券业协会二O一四年七月三日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6月)目录使用说明第一部分必修内容必修内容之一:法律法规一、综合类二、公司管理类三、业务类四、其他必修内容之二:执业行为规范一、职业道德要求二、执业行为规范第二部分选修内容一、新产品二、新业务三、理论与技术前沿使用说明《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以下简称《大纲(2014)》)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近年来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行业培训需要,在《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编制。

《大纲(2014)》分为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两大部分。

其中,必修内容包含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两部分,选修内容包括新产品、新业务、理论与技术前沿三部分。

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相关规定,从业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

其中,学习必修部分内容不少于10学时,学习选修部分内容不少于5学时。

取得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合规总监、保荐代表人应当定期参加专项业务培训。

沪深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

沪深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

沪深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探索中小企业融资创新机制,加强中小企业私募债融资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特定投资者特征并向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权工具,用于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第三条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活动由沪深交易所开展。

沪深交易所设立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活动应当始终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试点范围及条件第五条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活动范围:________包括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和普通企业私募债两类。

第六条中小微企业私募债试点,适用于具有中小微企业身份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主体应为注册资本不超过X万元的中小微企业。

第七条普通企业私募债试点,适用于具有普通企业身份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主体应为具备较高市场价值、经营状况稳定的企业。

第八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应当满足发行对象合格制度、风险揭示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要求。

第三章发行及交易方式第九条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

第十条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交易方式包括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和交易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相关要求,并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四章发行申请及审核程序第十二条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申请应当提交至沪深交易所,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沪深交易所应当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核,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发行方应当按照审核意见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并根据规定完成相关申请材料的提交。

第五章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第十五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十六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方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项目风险,确保投资者具备充分的信息知情权。

市场上主要信用债的比较

市场上主要信用债的比较
中小企业私募债
公司债
企业债
中票与短融
非金融企业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PPN)
创业板私募债
监管机构
交易所
证监会
发改委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证监会
审核方式
备案制
核准制
核准制
注册制
注册制
核准制(参照股票非公开发行)
发行人条件
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非上市企业(不包括金融地产)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提供服务
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发行管理文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证上〔2012年5月23日实施
2.《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5月22日实施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5月22日
承销商
获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资格的券商
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
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
金融机构承销,企业自主选择,承销团由主承销商组建
金融机构
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
登记托管结算、交易服务
备案、交易等事项应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私募债券的集中登记或变更事项
主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少量在交易所债券市场
注册后6个月内完成首次发行,可在2年内分多次发行
核准后6个月内发行,不能分期发行
注册2个月内完成首次发行,可在2年内分多次发行
注册后6个月内完成首次发行,可分期发行,注册有效期2年
注册后6个月内发行,可在2年内分多次发行
净资产要求

一般要求归属母公司净资产大于12亿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增级措施的现状与创新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增级措施的现状与创新

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的历史上 , 尽管有信用事件 , 但实质性
违约并未 出现 。与 发展成 熟的大型企业 相比 , 虽然中小企业 更 具有成 长性 , 但其 经营状况 的不确定性 也较大 , 具 有高 风险性 的特点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成 为违约 出现 的先例 。在这样 的背景 环境 下 , 过 去传统单 一的信 用增级 方式— —担 保 , 将难 以满足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的需求。如何通过引入新型的信
用增级 方式来解决我国 中小企业 融资问题 , 成为市场参 与主体 共同需要解 决的难题 。
二、 信 用 增 级 的 模 式 和 意 义
得 一 些 投 资 者 不 愿 参 与 投 资 。要 想 吸 引更 多投 资 者 的 参 与 , 有
效 途 径 之 一 就 是 通 过 一 定 的 信 用 增 级 措 施 ,提 高债 券 的 安 全

现 状 , 为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信 用 增 级 提 出 了 一 些 新 的 可行 措 施 。最后 募债 券 市 场 提 出 了几 点 政 策 建议 。
增级是指依靠 资产库 自身为防范信用损失提供保证 。 信用增 级对 中小企业私 募债 券的发行 者和投 资者 以及整 个 债券市 场 , 都具有 积极的意 义。对于 发行 者 , 即 中小 企业而 言, 信用增级首先节约了发行成本。债券信用等级越高 , 投 资者 要求的利率就越低 ,这就 使得发行人所需 付出的利息降低 , 从 而提高发行收 益。其次信用增级措施则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 行 者拓展 了筹 资机 会 : 一方面 , 自身等级较 差的发 行者 也可 以 通过增信 实现债 券的发行 ; 另一方面 , 信 用增级 也可 以使得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的销售更加容 易。进入 2 0 1 2年 9月以来 , 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的发行 难度愈发加大 , 其 中最主 要的原因就来 自 于市场投资 者对 高风 险债 券的不认可 。通 过信用增级 , 可 以显 著提 升市场对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需求 ,从 而解 决发行 的难

关于调整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结算制度的通知

关于调整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结算制度的通知

关于调整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结算制度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适应债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提高深市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以下简称“私募债”)交收效率,完善深市债券交易结算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2年7月16日起对深市公司债、私募债结算制度进行如下调整:1、集中竞价系统的公司债,结算方式由现行T+1日(T日为交易日,下同)16:00债券和资金DVP净额担保交收,调整为与集中竞价系统的国债、企业债等其他债券一致,实行T日债券过户、T+1日16:00完成资金交收的净额担保交收制度。

2、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债,结算方式由现行T+1日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调整为T+0日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T日16:00。

3、公司债、私募债持有人名册处理,调整为与国债、企业债等其他债券一致,即:T日买入公司债、转入私募债的投资者,列入T 日债券持有人名册;T日卖出公司债、转出私募债的投资者,不列入T日债券持有人名册。

4、公司债、私募债的除息日由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调整为R+1日,与国债、企业债等其他债券一致,即:R日买入公司债、转入私募债的投资者,享有发行人本次派发的利息;R日卖出公司债、转出私募债的投资者,不享有发行人本次派发的利息。

5、公司债交易结算价格中应计利息的计息天数,调整为与国债、企业债等其他债券一致,即为自本次付息起息日起至交易日止期间的实际日历天数。

6、公司债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时间调整为:T日集中竞价系统买入的公司债,T日可申报入质押库,折算的标准券T+1日可用于回购;T日综合协议平台买入的公司债,T+1日可申报入质押库,折算的标准券T+2日可用于回购。

7、本公司在每个交易日间通过清算明细数据接口(SJSMX0.DBF)分别于11:30、14:30、15:40左右三个时点向结算参与人发送综合协议平台公司债、私募债的清算明细数据,后一时点清算数据包含前一时点清算数据。

私募债发行流程

私募债发行流程

【中小企业私募债专题】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流程为了更好的有针对性的发送专题信息,请朋友们将您们的“公司+部门/岗位+姓名+手机号码”回复给我们,以后有些信息我们将有针对性的发送给支持我们的朋友,谢谢您们的关注!(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要求上海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六条: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二)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三)期限在3年以下;(四)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深圳交易所:试点期间,私募债券发行人范围仅限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但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 倍;(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二章第一条(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家证券公司会在此基础上面对行业、财务情况等进行更加细化的规定)(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流程和交易结构第一步公司决议申请发行私募债券,应当由发行人董事会制定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 1、发行债券的名称 2、本期发行总额、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期限、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3、承销机构及安排 4、募集资金的用途及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 5、决议的有效期 6、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需要重点注意事项①确定发行规模、期限、募集资金用途等方案②确定私募债受托管理人③确定担保方式(第三方担保/财产抵质押等),积极寻找担保方确定偿债保障金账户银行第二步尽职调查l 发行私募债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重点整理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重点整理
产品设计
根据沪深交易所试点办法规定,
1、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2、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3、产品可采用非标准化设计:如发行人数量、计息方式、是否含认股权或转股条款、是否可赎回回购及调整票面利率等。
发行备案
1、无需证监会审批,只需要在交易所备案;
2、周期:交易所在接受备案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后可在6个月内择期发行。6个月内未发行的,再次发行需重新备案;
(2)具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
(3)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
2、上交所、深交所均接受合格机构投资者,其条件为:
(1)、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信息披露
1、1、必有披露事项:
2、(1)发行人应当在当完成私募债券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当期私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以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
3、(2)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规定披露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4、(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私募债券的,应当及时通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在转达成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
(4)、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的合伙企业;
(5)、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承销商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需要通过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撮合买家和卖家。
根据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时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私募债券应由证券公司承销。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

本所接受备案并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私募债实用文档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本所为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八条私募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备案及发行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私募债券发行前,承销商应将私募债券发行材料报送本所备案。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及指南解读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及指南解读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及指南解读首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范围明确了相关主体。

根据《指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主要面向的是中小企业及其持有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主体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在前三年内经营连续性良好,并符合金融机构对品质客户的要求。

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刚性要求也在《指南》中进行了明确。

按照《指南》的要求,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债券起点面值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并按照一定比例设置不同面值,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此外,债券的期限不得低于一年,且不可转让。

这些要求都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指南》还明确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相关流程。

根据《指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应通过受理机构进行申报并进行初审。

经审核通过后,发行人需在发行时提交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召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

透明、规范的审核流程将有助于保障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顺利开展。

此外,《指南》还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

发行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定期披露发债后的运营情况。

这将有助于增加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了解度,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实施将是一次重要的机遇。

通过发行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以获得定向专业投资者的融资支持。

这既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也有效降低了金融风险。

总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发布将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促进其持续发展。

相关主体应按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的规定,认真遵循各项要求,确保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顺利进行,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910/5000相关政策发布标志着中国证监会对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高度重视。

中小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受到了国家政策和支持的关注。

然而,长期以来,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制约了其发展的速度和规模。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82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的通知深证上〔2023〕98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6年9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深证会〔2016〕289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簿记建档发行。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簿记建档发行,不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簿记建档参与主体第三条簿记管理人应当由主承销商担任;有多家主承销商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其中一家主承销商作为簿记管理人。

非簿记管理人的承销机构应当按照簿记建档发行安排和相关协议约定,积极配合簿记管理人工作。

第四条簿记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发行人协商簿记建档时间安排和详细方案;(二)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与发行人和其他承销机构(如有)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发行利率或者价格区间(以下简称簿记区间);(三)记录投资者认购公司债券的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四)组织簿记建档工作,维护簿记建档现场秩序,确保簿记建档工作顺利进行;(五)按照本指引及相关约定进行公司债券的定价和配售;(六)对簿记建档过程中各项重要事项的决策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和说明,并妥善保存簿记建档流程各个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与簿记建档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八)发行人委托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簿记建档工作职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促进债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本所依据其第十二条的规定接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转让申请,并确认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不再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进行发行前备案。

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按照原规定在本所转让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以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出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到期兑付情形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到期前二个交易日终止转让。

三、按照原规定在本所转让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以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人与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在信息披露、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证上〔2012〕13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2012年8月23日修订)、《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提供转让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3〕59号)、《关于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3〕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证会〔2014〕1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4〕12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5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维护债券市场秩序,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交易所备案与发行规则

交易所备案与发行规则

一、交易所备案与发行规则 5月22日,沪深证券交易 表1: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备案、投资、转让等条款摘录备案条件备案与发行时限机构投资者合格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数量转让转让条款偿债保障金限制条款益保护 资料来源:上交所、深交所相关公告,好买基金研究中心 相比其他类型信用债,中小企业私募的发行门槛明显降低,具体比较如下表所列。

表2:中小企业私募债和其他主要信用债特征比较中小企业私募债监管机构交易所审核方式备案制发行人条件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非上市企业(上交所规定不包括金融、地产企业)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投资者数量限制<=200人审核时间10天之内发行时间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可分期发行净资产要求无盈利能力要求无评级及审计要求不强制要求评级;2年财务需审计发行规模无限制发行期限1年以上(深交所);3年以下(上交所)投资者权益保护增信措施投资者要求见表1交易场所和流通方式交易所固定收益综合平台、证券公司易所备案与发行规则券交易所相继公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指出从当日开始正式启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

取备案制,大大放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备案、投资、转让等条款摘录1. 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 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3. 期限在一年(含)以上;4. 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备案材料完备的,本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

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1.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2. 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3.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4. 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5. 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深证上〔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4〕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现就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场各方参与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发行承销相关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发行文件约定,主动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发行秩序,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本所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合理债券融资。

本所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提升融资审核服务效率,为债券发行人提供融资支持。

三、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招标、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

发行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得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前款行为。

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5号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5号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5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1.27•【文号】深证上〔2020〕1173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5号的通知深证上〔2020〕11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交易所公司债券监管透明度和市场服务水平,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2号——可续期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扶贫专项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4号——纾困专项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5号——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创新品种指引》),对原涉及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的通知、指南、问答等业务规则和文件进行集中清理、优化整合,将具有长期指导规范意义且条件成熟的内容上升为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力行打造简明清晰的公司债券创新产品序列规则体系。

《创新品种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绿色公司债券相关问题解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深圳证券交易所扶贫专项公司债券相关问题解答》《深圳证券交易所纾困专项公司债券相关问题解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相关问题解答》同时废止。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2号——可续期公司债券3.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扶贫专项公司债券4.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4号——纾困专项公司债券5.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5号——短期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11月2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条为落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要求,发挥好绿色债券对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支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业务发行管理工作,确保私募债券成功发行,明确相应责任,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发行是指公司在从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中的询价、定价、销售及配售等事项。

第二章询价第三条询价指与询价对象进行沟通,确定询价对象的投资意向及要求票面收益率等行为。

询价需视交易所的要求情况予以安排。

第四条询价的主办机构为承办私募债项目的经纪业务相关子公司、分公司或单体营业部及其项目执行团队(以下简称“承办分支机构”)。

询价对象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私募债购买资格的机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法人机构、信托产品、各类基金及其专户、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

具体包括以下机构:(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的企业法人;四)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的合伙企业;(五)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目前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指导意见,个人投资者暂不直接作为本公司承销私募债的询价对象。

询价对象需要填写“私募债券申购意向单”。

第五条询价对象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原则上应当为所投资私募债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注册地所在省份,熟悉发行人的经营风险,了解且可承受私募债的违约风险。

第六条询价开始时间为私募债经过公司立项后,询价终止时间为备案材料上报企业金融服务部审核前3 个工作日。

承办业务团队上报的备案文件应包括询价情况的说明,应包括询价机构名称、询价情况、利率区间等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限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私募债券应由证券公司承销。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

本所接受备案并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本所为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八条私募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备案及发行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私募债券发行前,承销商应将私募债券发行材料报送本所备案。

备案材料包含以下内容:(一)备案登记表;(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四)私募债券承销协议;(五)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六)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报告;(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八)发行人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十一)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二) 发行人财务状况;(三) 本期私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四) 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五) 募集资金用途及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六) 私募债券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七) 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八) 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九) 私募债券担保情况(若有);(十) 私募债券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若有);(十一) 本期私募债券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十二) 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十三) 发行人对本期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性的声明;(十四)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十五)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本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

备案材料完备的,本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

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券。

第十五条发行人可为私募债券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合格投资者认购私募债券应签署认购协议。

认购协议应包括本期债券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或承诺等内容。

第十七条私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十八条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四)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五)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私募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

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确认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为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

证券公司应要求合格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或受让私募债券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私募债券风险,将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章转让服务第二十一条私募债券以现货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转让。

采取其他方式转让的,须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申请私募债券在本所转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在转让前与本所签订《私募债券转让服务协议》:(一)转让服务申请书;(二)私募债券登记证明文件;(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合格投资者可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私募债券转让。

通过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的,参照本所现有规则办理;通过证券公司转让的,转让达成后,证券公司须向本所申报,并经本所确认后生效。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申报、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本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第二十五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所发送的私募债券转让数据进行清算交收。

第二十六条私募债券转让信息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本所网站专区进行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条发行人、承销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承销商应当指定专人辅导、督促和检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应在本所网站专区或以本所认可的其它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在完成私募债券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当期私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以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及时披露其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 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二) 发行人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三) 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四) 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五) 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六) 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七)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第三十条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按照本所规定披露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私募债券的,应当及时通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在转让达成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六章投资者权益保护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聘请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

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可由本次发行的承销商或其他机构担任。

为私募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该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在私募债券存续期限内,由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约定维护私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私募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第三十四条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私募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二)发行人为私募债券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私募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三)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私募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四)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应履行义务(包括募集资金用途、提取偿债保障金)的执行情况,并出具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六)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当与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私募债券持有人通过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一)拟变更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拟变更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三)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四)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五)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六)发生对私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应当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在私募债券付息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在本金到期日30个自然日前累计提取的偿债保障金余额不低于私募债券余额的2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