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刑诉笔记
(完整版)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刑事诉讼法在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包括: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规定:即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律师法》、《刑法》、《检察官法》等;4、有关司法解释:即《最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5、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或常委会颁的涉及刑诉法内容的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
(是否有相通之处)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刑诉法可以帮助刑法实现,具有工具价值;刑诉法也有自己的独立价值,即程序正义;刑法更加倾向于惩罚犯罪,刑诉法更加倾向于保障人权。
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规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力刑诉法的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普遍人权主体观---人权为最广泛的所有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并重,矛盾时保障人权(保障论)新观点:动态平衡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应并重,但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纠正诉讼效率: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首选公正,因为公正是法律存在的根基。
但是,也不能为了公正而过分的牺牲效率,否则遥遥无期的公正也无公正可言刑事诉讼价值:秩序、公正、效益秩序价值: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活动的本身应当是有序的,应当严格依刑事程序法办事;公正价值:是诸价值的核心;效益价值:注意效益与效率的区别。
刑事诉讼具有三种基本职能:控诉、辩护、审判刑事诉讼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检察院自侦案件为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剧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完整word版)2017司考刑诉81个核心知识点
2017年司考刑诉81个知识点1.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庭前审查处理结果:管辖错、人不在,无新证,再起诉,15条2到61)属于亲告罪,应退回检院并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检院;3)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检院3日内补送;4)符合15条法定不诉条件的(时特告死),裁定终止审理或退回检院;5)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检院。
2.公诉一审期限:2+1+3+X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民的案件以及交集流广的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特殊情况,报最高院批准。
3.A.自诉案件审限:1)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一审期限;2)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B.侦查羁押仅2月,上一级批准延1月。
交流广集,重大复杂,省检决定,再延2月。
2+1+2+2(10年以上,省检决定)C.二审期限:2+2+X (2个月审结,死附交集流广重大复杂省级法院批延长2月。
)4.决定延期审理的情形:新证补侦和回避,跑了病了要中止,时特告死要终止(结束)。
5.中止审理情形:疾病脱逃不可抗拒例外:鉴定人不能抗拒原因未到,延期6.公诉和解:民间纠纷四五3,7年以下过失犯,5年故意渎职难。
刑法分则四五章,3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内故意犯罪的,渎职犯罪不适用。
犯罪记录封存:不满18就犯罪,5年以下给机会。
对不起诉决定,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
对附条件不起诉,需要等起诉期满后如果不起诉,再封存记录。
7.审判期间现新罪,建议补充或变更。
简易程序可简化,讯问发问可简省。
8.管缓假外(监外执行),社区矫正。
3月以下,看守代执。
9.管3拘1有35,数罪最高25年。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1年,有期总和刑期超过35年的,数罪并罚不能超25年)10.违法侦查的救济(二级申控):不放人,不退钱,乱扣乱用不解除11.拘传:公检法都能定,且都能执行取保和监居:公检法都能定,只能公安执行(刑事)拘留:公检可决定,法不行,公安执行逮捕:检法可决定,公不行,公安执行12.指定居所监居条件:没有家,国恐特,碍侦查,经批准。
刑诉笔记
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25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规定司法独立的含义。
1、我国的司法独立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2、法院独立和检察院独立的程度不同;3、司法独立应依法独立;4、司法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5、司法应自觉接受公民、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
正确处理两个关系:1、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2、与各级人大之间的关系。
《解释》第121条;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
1-2、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4、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控方承担证明无罪的责任。
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无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刑法》第87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犯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刑事诉讼法笔记(七)
刑事诉讼法笔记(七)第十一章公诉第一节公诉的一般理论一、概念和意义1、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法律活动2、性质:代表国家刑事指控权的检察机关向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提出控告3、从权力上看,除了自诉案件之外,向法院提出控告惩罚犯罪是国家赋予专门机关行使的职权。
4、从程序上看,提起公诉,是刑事诉讼中独立的诉讼阶段,是连接侦查和审判的纽带,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5、历史发展:它是在刑事诉讼历史发展中产生的(1)公诉取代自诉成为刑事诉讼的主要形式是有历史的必然性的a. 它是国家义务的体现,公诉制度是国家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b. 被害人行使全部或大部分控诉权,使国家刑罚权难以实现,公诉是实现刑罚权的保障c. 公诉制度可以避免因被害人缺乏举证能力而由国家代行侦查权,实现控审分离,保持刑事诉讼的合理结构(1) 我国公诉制度的特点:a. 公诉为主,自诉为辅b. 公诉与自诉互为救济c. 公诉权由检察机关单独行使d. 公诉机关兼有法律监督职能6、公诉的意义:a. 通过度犯罪的追诉,为审判和处罚犯罪创造条件,奠定基础,以实现国家对犯罪的追究b. 体现控诉犯罪和审判的分工,调整了起诉和审判的关系c. 确定了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使嫌疑人成为被告人,这一过程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是被告人面临国家审判,并可能收到刑法的制裁,另一方面也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刑事诉讼被告人区别于罪犯,由纠问式诉讼中的诉讼客体成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二、刑事公诉权随着两个基本变革而产生a. 起诉和审判的分离b. 公诉的发展及其于私诉的分离1、定义和内容(1) 定义:是代表国家提请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权力,(2) 内容:a. 是一种国家权力,是公诉机关的法定职权b. 是一种司法请求权c. 是一项追诉犯罪权2、公诉权权能刑事公诉权是公诉权力要素的结合体,从横向看,分为积极的公诉权和消极的公诉权,前者为起诉权,后者为不起诉的权力。
刑诉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一、名词解释刑事诉讼;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职能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权,上级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回避制度;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辩护人: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取保送达候审;公、检、法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份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起来,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诉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立案监督;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终结;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足以对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结论,决定不再进行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诉笔记
一、刑诉的基本原则:刑诉原则指反映刑诉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诉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对刑诉法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1、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公安机关负责侦察权,检察院负责检察,法院负责审判权。
其他机关和个人不能行使这些权利,且在三个专门机关行使权力时不能拒绝。
专门机关必须依法行使权力,权力同时也是义务。
2、司法独立原则。
法院、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权力,不受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预。
这种独立是一种整体的独立,一个法院或一个检察院整体的独立而不是法官和检察官个人的独立。
司法独立仍然需要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
3、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权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包括在立案、审查批捕过程、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的监督。
4、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是一种权利,包括对聋哑人提供使用哑语的环境,对不通晓相关语言的人提供翻译义务5、审判公开原则。
在法庭审理前的一段时间之内,法院有义务将所审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公布于众。
开庭审理的过程中,除了休庭评议阶段以外,必须向公众和媒体公开,法院判决的理由也要公开。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等的案件要视情况而定。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7、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
公安司法机关由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行使诉诉中妨碍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各种行为,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诉讼参与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
司法考试指导:刑诉复习笔记
刑诉复习笔记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1.注意:法院没有搜查权,没有侦查权。
6种机关(公安、国安、监狱、军队、缉私、检察)享有侦查权。
[侦查、检察、审判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程序无效,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非法言词证据排除。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没有权力机关”。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4.上下级法院: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三种方式:二审、再审、死刑复核。
注意:下级法院请示、汇报等行为,违背了司法独立精神。
上级法院不能知识下级法院。
审判独立,主要指法院独立。
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立案、侦查、审判、执行)。
6.检察院的三重领导:同级人大以及人大常委会,上级检察院,最高检察院。
(注意司法文书中的标点符号正确书写,字数要足够,正确的放在前面、模糊的放在后面,突出关键词)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整个诉讼阶段,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公检法有保障的义务。
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疑罪从无]。
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
定罪权统一,体现在四个方面:1,废除检察院“免予起诉”2,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3,证据不足不起诉4,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9.重点掌握: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经过了追溯时效的;3,经特赦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6,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10.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
11.二审,对于程序严重违法,裁定发回重审。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注意,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没有上诉权,只有请求抗诉权和申诉权。
刑诉法笔记完整版
刑诉法笔记完整版第一章概念第一节刑诉法的概念本节讲了两个大问题,一是刑事诉讼,一是刑事诉讼法。
在两个大问题中分别掌握一个重点,就足够了。
第一个大问题在刑事诉讼的概念中掌握,我国刑事诉讼的定义和特征在教材第一页,定义与特征的关系把定义拆开就是特征,把特征按照中国语言习惯组合起来就是定义。
定义告诉我们的是刑诉有这四个基本特征,之所以是基本特征就意味着只有把这四个特征加在一起才能够把刑事诉讼这种活动与人类的其他活动区别开来。
这四个特征中第一个特征告诉我们刑事诉讼的活动必然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活动,,我们教科书中没有说国家司法机关,而是将司法机关铺开来说,即公检法机关。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公安司法机关有三大三小,三大指公检法机关,三小指我国刑诉法第2条-第225条讲到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这三个机关也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他们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就是在自己的管辖案件的范围内,行使和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也就是说这三个小机关在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也是侦察机关,他们同公安机关的区别在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管的案件特别多而这三个机关管的案件特别少。
刑事诉讼中的公安司法机关一共加在一起有三大三小,在平时不提三小是因为这是用公安机关来包含的。
我们平时讲公检法机关的时候的“公”指公安机关,而这时候的“公”除了公安机关外还理所当然的包含了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原因在于这三个小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与公安机关处在同一法律地位上,都是我国刑事诉讼当中的侦察机关,区别就在于案件的多少不同。
第一个特征作上述理解,以后如果这个概念拿来考,要注意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活动而不是其他机关的活动,更不是团体机关的活动。
大家都知道,国家机关要开展很多活动,也就是说作为刑事诉讼的活动只能是国家机关开展的活动当中的一部分。
那么是哪部分呢?这就是第二个特征了,第二个特征告诉我们刑事诉讼活动必然要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在教村中散在第三个中,这里放在第二个比较好理解。
刑事诉讼法彩色笔记
刑事诉讼法彩色笔记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1、刑事诉讼法的狭义与广义区分:(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指 79 年制定、96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2)所有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都是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两者都是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分别从静态与动态的结合。
3、刑诉基本理念:A.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公正的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确适用刑法,打击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保障人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重点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2)两者是统一的,惩罚犯罪的目的最终是为了实现对人权的保障;而人权的保障又是以惩罚犯罪为前提的。
(3)两者是一对矛盾,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
B.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充分参与、程序遵守、必要救济、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公正。
(1)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
(2)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正义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
(3)司法应当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C.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总的来看,原则上“公正优先”,有的程序则体现了“效率优先”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 3、4 条)(1)侦查权:6 个机关:公、检、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局(2)检察权:检察院(3)审判权:法院(4)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人都不能行使以上权利。
公诉案件:批捕★检察院法院决捕自诉案件:决捕——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X) 应为被告人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法制原则)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刑诉法第 5 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
一、刑事诉讼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1. 刑事诉讼是国家依法保护社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法律手段。
2.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责任原则、程序正义原则等。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和进程
1. 刑事案件的立案分为侦查立案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
2. 侦查立案包括案件受理、立案审查、案件通知等步骤。
3. 审查起诉包括案情证据审查、立案决定、告知被害人诉权等程序。
4. 刑事案件的审判分为一审、二审和再审。
三、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
1. 刑事诉讼的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文件等。
2.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的获取和保全。
四、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和诉讼参与权
1.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并可以自行辩护。
2. 被告人有权知悉案件事实、证据和其它相关信息,并提出质证和辩论。
3.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参与诉讼,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申请。
五、刑事判决的执行和上诉
1. 刑事判决生效后,判决书应当送达被告人并告知被害人。
2. 被告人应当按照刑事判决的规定执行刑罚或采取其它刑事强制措施。
3. 当事人对刑事判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
六、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和规定
1. 刑事诉讼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需依照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殊规定处理。
2. 刑事诉讼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需依照国家秘密法的相应规定处理。
以上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点,请读者仅作参考,具体情况还需参阅相关法律条文。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刑诉部分的讲义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刑诉部分的讲义新增考点1:拘传与传唤的关系(第八章强制措施)该问题从如下两方面来掌握:(一)据传与传唤的相同点与区别据传是指公、检、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是一种强制措施。
(注意:办案人应当出示据传证或者据传票。
前者适用于公检;后者适用于法院。
都是由公检法机关负责人签发。
)传唤是指公、检、法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
1、相同点:(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诉92)(2)程序方面的相同点:公检法机关都可以适用。
2、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据传: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传唤:所有的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诉的原告与被告人)注意:对其他诉讼参与人(比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用“通知书”,(可参见刑诉151条)。
(2)性质与强制程度不同据传:是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
对于抗拒据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传唤:不是强制措施。
不具有强制性。
不得使用戒具。
(二)据传与传唤的联系在刑事诉讼法中,传唤并非据传的必经程序。
根据案件情况,公检法机关认为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的,可以不经传唤直接适用据传。
因为适用据传有两种情况:对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
(《解释》第64条)参见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一)开庭审理的情形1、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二审,一律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
(第1条)2、一审判处死缓案件的二审,分两类情况(第2条)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2017司考刑诉课堂笔记(一)
2017年司考刑诉课堂笔记(一)冰华整理1、检(察)院量刑建议,当事人量刑意见。
2、辩护人阅卷无需法检同意。
3、法定回避理由不能当庭驳回。
4、律师应当及时告知检院: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5、证人应当出庭情形:有异议,有必要,有影响。
6、全程录像情形:无期,死刑,职务犯。
7、公安辨认七十五,检院辨认五十七。
公安:嫌犯7人,嫌照10张,物品5件(不少于)检院:嫌犯被害5-10,照片5-10,物品照片5张(不少于)8、自愿供述属自首,人道超期可取保9、累暴主犯,自伤自残,取保很难。
10、可以先行拘留:认预发捕,企毁名流。
在场指认,预备实行犯罪即时发觉,发现犯罪证据,企图自杀逃跑,毁伪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流结多11、检院批捕应询问:有疑问,有要求,有违法,未成年,精神病,盲聋哑,重大疑难复杂。
12、侦查羁押仅2月,上一级批准延1月。
交流广集,重大复杂,省检决定,再延2月。
13、审批原则:不中断,速裁判,法庭成员不可换。
14、公检法司安,不得担任陪审员。
(不完全归纳)15、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必须陪审员参加:申请公共群体,关注社会影响。
当事人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广泛关注,社会影响大16、死抗分新难,院长决定议案件,审委决定得照办。
死刑、抗诉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决定重大分歧,新类型,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决定。
审委会决定,应当执行。
17、简易程序:证据足,事实对,同意简易和认罪。
18、不适用简易程序: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不认罪,辩无罪不构罪。
19、二审应开庭案件:死抗异议同案犯死刑,抗诉案件,事实证据有异议影响定作量刑,共同犯罪,死立执未上诉同案犯上诉。
20、和解协议履行:公安及时到,法院即时判,检院即时加分期。
21、附条件不起诉:四五六章未成年,一年起诉好表现,听取三方的意见。
22、贪恐重大逃一载,死亡没收不义财。
23、少年法庭:犯罪时未满18岁,立案时未满20岁。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对案件的处理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对案件的处理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对案件的处理。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终获成功!对案件的处理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于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即应制作《起诉意见书》,然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对于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一、引言本文旨在总结和梳理刑事诉讼法的研究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
以下是对刑事诉讼法研究的一些重要笔记和要素。
二、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取得证据和裁判的过程,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性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正原则: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要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维护案件的公正性。
公正原则: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要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维护案件的公正性。
3. 公开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应公开进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公开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应公开进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 速决原则:尽快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速决原则:尽快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5. 主体权利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其进行辩护和申辩的权利。
主体权利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其进行辩护和申辩的权利。
6. 调查取证相对原则: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根据舆情导向和有关线索相对地展开调查。
调查取证相对原则: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根据舆情导向和有关线索相对地展开调查。
三、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环节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立案:指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活动。
立案:指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活动。
2. 侦查:指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调查措施,收集并固定犯罪证据的活动。
侦查:指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调查措施,收集并固定犯罪证据的活动。
3. 审查起诉: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审查起诉: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4. 开庭审理:指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就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开庭审理:指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就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国家司法考试复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证据
国家司法考试复习笔记——刑事诉讼法(7)第七章刑事证据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刑事证据的种类——刑事证据的分类——刑诉讼证明[考试大观要求]刑事证据的要领和基本特征,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7种法定证据的概念,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物证与书证的区别,证人资格,证人证言被法庭采纳的条件,口供的特点,审查判断运用程序,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
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内容指导]主要掌握两个要点。
一个是刑事诉讼法的证据有几种,以及有哪些基本特征。
一共有7种证据,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3个基本特征,这个要看一看教材。
另一个就是刑事诉讼法关于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证据应当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重点抓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问题。
高法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是经过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高检规则第265条也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这是我们应注意看的地方。
这是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法的一种补充性规定。
第二节刑事证据的种类[内容指导]在这一节里面,主要是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种证据逐个进行介绍。
第一种证据是物证和书证,教材上分成两种证据来介绍。
但从法律的规定来看,还是属于同一类。
物证和书证合在一起我们掌握两个要点,第一个是物证和书证各自的基本特征,我们要掌握起来。
物证是以它本身的外部特征、存在位置、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这就是它们最基本的特征。
也就是说,我们判断一个实物,一个物品,是物证还是书证,不能够根据它的外在形式,而是要根据物证、书证最基本的特征,对这个实物进行分析,判断它们是物证,还是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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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根本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至上性广泛性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发达国家刑事诉讼的通行原则不告不理原则平等对抗原则刑事诉讼诉讼及时原则的基本原则强制性措施限制适用与适度原则一事不再理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审判公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具有法定情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节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一、概念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特点根本性、至上性、广泛性。
第二节发达国家刑事诉讼的通行原则一、刑事程序法定原则。
1、基本含义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及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
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及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2、具体要求首先国家应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法制化。
其次各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
再次要确立程序违法的制裁性措施,明确违反法定程序法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最后要建立必要的诉讼监督制约机制。
二、司法独立原则(核心是法官独立)1、具体要求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司法职权的独立性。
法官办理刑事案件的独立性。
三、无罪推定原则1、概念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
2、具体要求首先控诉一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其次,被告人有权拒绝陈述及享有沉默权。
最后疑案应作为无罪处理。
四、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1、含义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害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供述或提供证据。
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时保持沉默。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
五、不告不理原则(控审分离原则)1、含义不告不理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只有根据合法有效的起诉才能启动刑事审判对案件进行审理,未经起诉的案件未经起诉的人法院不能进行审判。
2、主要内容(1)起诉权与审判权分离,起诉机关与审判机关相互独立不相隶属。
(2)审判必须起诉为前提,只有合法有效的起诉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判。
(3)审判受控诉请求范围的限制,只能及于起诉书指控的人与事。
(4)起诉方有权撤回起诉一旦撤诉法院不得对案件继续审理和判决。
六、平等对抗原则1、含义平等对抗原则,又称手段同等原则,平等武装原则,是指对待被告人在原则上应当如同刑事追究机关一样予以平等的对待。
2、要求(1)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
(2)控辩双方信息平等.(3)控辩双方实质能力平等。
七、诉讼及时原则1、含义诉讼及时原则是指为有力追究犯罪,保障被害人利益查明事实真相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尽可能避免一切不必要的延误,从而保证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八、强制性措施限制适用与适度原则1、含义强制性措施限制适用与适度原则,又称相应性原则、比例原则、适度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特别是限制或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在种类、轻重、期限上,必须与犯罪的严重性、掌握证据的充分性以及案情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相适应。
九、一事不再理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1、含义一事不再理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指对被追究者的同一行为,一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确定判决,不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判决,都不得再次启动新的刑事诉讼程序,即对同一行为不得再次进行审理和处罚。
第三节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1、含义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是有明确的职权分工,三专门机关必须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含义(1)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都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国三大诉讼法共有的原则之一)1、以事实为根据,要求第一,在诉讼理念上,必须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理想目标,第二,在事实认定上必须牢牢树立证据的观念。
2、以法律为准绳,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和展开,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
二是对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必须遵守刑事实体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3、重要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是贯彻执行其他诉讼原则的根本保证。
四、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1、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推诿。
2、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够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
3、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职能的分工和程序上的设置,相互约束,相互制衡,以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六、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立案监督,(2)侦查监督,(3)审判监督(4)执行监督。
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八、审判公开1、含义(1)审判公开首先意味着对当事人公开,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在当事人的参与下进行。
(2)审判公开更意味着向社会公开,即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
(3)审判公开包括法庭审理活动的公开与法庭宣判活动的公开。
(4)审判公开不仅指第一审程序,也包括第二审程序。
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含义(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是现代法制的要求,是诉讼民主的表现,也是查明案件客观真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必要条件。
(2)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被追诉人享有辩护权。
具体而言,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机关为保障被追诉人享有辩护权应负有以下义务。
第一,告知义务,第二,为被追诉人提供进行辩护的条件。
十、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十一、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十二、具有法定情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五种,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遇有法定情形时的处理。
在立案阶段,如果存在上述六种情形之一,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应当决定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处理,对于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形的,应判决宣告无罪,对于符合其他五种情形的,因裁定终止审理或退回人民检察院。
在第二审程序中,如果共同犯罪案件中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则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裁判。
十三、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1、作为一般原则,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追诉。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问题与思考1、如何理解无罪推定原则的诉讼法意义?(1)体现了尊重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的理念,(2)是人类追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多元价值所作出的必然选择,(3)与刑事程序的诉讼构造具有相互依存的天然联系,(4)是人类对如何界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以及应当给予怎样的法律保护进行长期思考的结果。
2、如何理解禁止重复追究原则?是指对被追究者的同一行为,一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确定判决,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判决,都不得再次启动新的刑事诉讼程序,即对同一行为不得再次进行审理和处罚。
3、如何理解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1)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侦查权、检察选、审判权,只能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享有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2)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由各法定的专门机关依照立案管辖范围行使。
(3)专门机关必须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4、如何理解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检察监督原则?所谓刑事诉讼监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除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职权,履行自身的诉讼职能外,还要依法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环节实行全面法律监督。
5、如何理解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2)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成合格、独立的法庭进行公开公正的审理,必须予以被告人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障。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6、如何理解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五种,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7、如何理解审判公开原则?(1)审判公开首先意味着对当事人公开,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在当事人的参与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