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监测系统维护与操作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矿井监测系统维护与操作管理规定

矿井监测系统维护与操作管理规定

矿井监测系统维护与操作管理规定矿井监测系统是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矿山生产的顺利进行。

为了确保矿井监测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有效使用,制定矿井监测系统维护与操作管理规定十分必要。

本文将从矿井监测系统的维护和操作两个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一、矿井监测系统维护管理规定1.岗位责任(1)矿井监测系统维护员:负责矿井监测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包括硬件设备维修保养、软件系统升级维护等。

(2)矿井监测系统管理员:负责矿井监测系统的整体管理,包括安全性管理、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等。

(3)矿井监测系统操作员:负责矿井监测系统的实时监控和操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2.维护保养工作(1)定期巡检:矿井监测系统维护员每日进行巡检,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故障。

(2)设备维修:对于发现的设备故障,矿井监测系统维护员要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软件升级:矿井监测系统管理员要定期检查系统软件版本,并根据需要进行升级,保持系统处于最新状态。

(4)数据备份:矿井监测系统管理员要定期备份系统数据,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3.安全管理(1)权限管理:矿井监测系统管理员要对系统进行严格的权限管理,合理分配操作员的权限,确保数据和系统安全。

(2)安全漏洞修复:矿井监测系统管理员要及时修复系统中的安全漏洞,防止被恶意用户利用,保护系统安全。

(3)防火墙设置:矿井监测系统管理员要根据需要设置防火墙,限制对系统的非授权访问,防止系统被攻击。

1.认证登录(1)操作员要通过合法的账号和密码进行系统登录,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登录和操作矿井监测系统。

(2)密码安全:操作员要定期修改密码,并确保密码的复杂度,不得将密码告知他人。

2.实时监控与处理(1)操作员要实时监控矿井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包括设备状态、数据采集和传输情况等。

(2)及时处理异常情况:一旦发现矿井监测系统异常,如设备故障、数据异常等,操作员要及时处理或上报。

煤矿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监测监控组织机构1. 成立煤矿安全监测监控领导小组,负责全矿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安全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全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安全监测监控设施1. 矿井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包括瓦斯监测、通风监测、人员定位、视频监控等系统。

2. 安全监测监控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检测、校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安全监测监控运行管理1. 安全监测监控中心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2. 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技能,及时发现并报告异常情况。

3. 安全监测监控中心应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决策依据。

五、安全监测监控岗位职责1. 安全监测监控中心负责人:负责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2. 安全监测监控值班人员: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3. 安全监测监控维护人员: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校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安全监测监控信息管理1. 安全监测监控中心应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信息档案,对监测数据进行长期保存。

2. 安全监测监控信息应定期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汇报,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决策依据。

七、安全监测监控培训1. 对安全监测监控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

2. 加强对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监测监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监测监控规定、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由煤矿安全监测监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用于对煤矿生产过程进行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以及信息系统组成的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责任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煤矿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第七条煤矿应当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内容、要求、程序和时间进度。

第八条煤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设计和选型。

第九条煤矿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工作场所特点,合理布置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确保设备的完整、稳定、可靠运行。

第十条煤矿应当从正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购买合格的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严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测试、调试和验收,确保系统的性能指标符合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的费用应当列入煤矿生产成本,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私分。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系统运行中的责任、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各类设备、仪器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故障处理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的连续运行。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和信息的保存安全、完整,严禁私自篡改、删除或泄露系统数据。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页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一般规定一、凡购置安全监控系统及其分站、传感器,务必具备“三证一标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安全标志”否则不可入井使用。

二、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绘制,采掘工作面发生变化及时修改,图纸应反映主机、分站、瓦斯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的型号、位置、断电范围、电源开关与被控开关的型号。

三、安全监控系统务必具备如下功能。

1、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分站、传感器等)未投入运行时,务必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开关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应能自动解锁。

2、甲烷断电仪与甲烷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

3、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务必保证甲烷断电仪与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井下某一分站或若干分站发生故障时, 不能影响系统其它部分正常工作,也不能导致系统全部瘫痪。

4、系统与分站务必有备用电源。

当停电后,系统务必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

5、对被控设备断电状态与馈电状态的监测、报警、显示、存储与打印报表功能。

当被控设备违背系统发出的断电指令馈电时,监控系统能够报警。

6、系统的数据处理软件应具有列表、实时曲线、历史曲线、模拟动画、系统布置图等显示与打印功能。

四、安全监控系统务必有防雷电保护。

五、安全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其中一台作为备用,每三个月换机运行一次。

甲烷传感器的备用数量不得少于20%。

六、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务必使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禁止与其它用途的电缆共用。

其输入、输出信号务必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4篇)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4篇)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确保达到国家要求的技术性能和使用效果。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高度重视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潜在的危险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由煤矿管理部门负责,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调试。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覆盖全矿区域,监测点位布置合理;(二)具备网络通信和数据传输能力;(三)具备报警功能,能够实时发出报警信息;(四)具备数据存储和分析能力,能够进行历史数据查询和统计分析;(五)具备远程监控和控制能力,能够远程实时观察和操作。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并进行严格的验收和评估,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仪器和软件应选择正规厂家生产,并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和仪器的使用和维护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和仪器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煤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设备和仪器的巡视和检查,并及时处理问题。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完好和使用寿命。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故障处理应及时进行,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过程中,涉及到的故障处理、维修和更换配件等费用应由煤矿管理部门承担。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矿井生产安全,提高事故应对和处理能力,制定本规定。

二、系统构成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由下列部分组成:1.监测系统2.控制系统3.数据采集系统4.通信系统5.服务器系统6.监管管理系统三、系统运行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无间断运行,实时监测和掌握矿井风流、瓦斯含量、温度等安全因素,及时预警和控制矿井安全隐患。

四、职责分工1. 系统管理人员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备份数据、更新系统版本、维护硬件设备等工作。

2. 监控人员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每日对监控数据和预警信息进行汇总和反馈。

3. 技术维护人员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支持和维护,包括软件配置、网络维护、设备调试等工作。

4.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完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异常情况。

五、制度要求1. 系统接入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接入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和审查。

2. 系统备份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应定期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保存在不同的地点,确保数据安全和可靠性。

3. 信息保密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相关信息应严格保密,除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外,禁止向任何其他人员透露有关信息。

4. 系统维护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维护技能和工作能力,确保系统的平稳运行。

5. 应急处理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并做好记录和报告工作。

六、罚则和奖励对违反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具体罚则由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情况适时制定。

对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措施由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情况适时制定。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公司矿文件矿发〔2016〕133号印发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通知矿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监控有效,根据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现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六年十月三十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上级有关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要求,确保监控有效,防范“一通三防”事故,特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二条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等.第三条通风区是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监控有效.第四条通风区监测队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立专门的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所需的工程技术人员、监测工及地面中心站值班人员.第六条建立、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第七条加强监测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测工、中心站值班人员等培训工作,监测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第八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必须保证“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确保监控有效.严禁任何人员关闭主机,特殊情况确需关闭主机,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第二节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安装第九条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配齐瓦斯、一氧化碳、抽采监测、开停、开关、风速、温度、馈电等传感器,并定期进行检定、校正.第十条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第十一条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者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当主机或者系统线缆发生故障时,必须保证实现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系统必须具有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功能.第十二条井下安全监控设备必须采用专供电源供电或局部通风机电源,使用专用阻燃电缆,严禁与通讯电缆、动力电缆等共用,确保其正常运行.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第十三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一断电范围内;二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四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内;五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六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等.第十四条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毫米.第十五条安装断电控制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案由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第十六条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第十七条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第十八条甲烷传感器的设置:一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道侧壁两帮不得小于200毫米,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且不得影响行人和行车.二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T1、回风巷设置T2、上隅角设置T0甲烷传感器;若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T3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T3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米时,必须在回风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三掘进工作面传感器的设置:必须在工作面设置T1、回风巷设置T2及距全风压第一交汇点10-15米设置T3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置T3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米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当两个掘进工作面共用一条回风系统时,除在每个工作面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外,必须在这两个工作面的回风流交汇点往外10-15米设置T3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内布置掘进工作面时,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除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外,必须在掘进工作面开口往里10-15米增设1台甲烷传感器,该传感器按照采煤工作面T2进行管理;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四除采、掘工作面外,下列地点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1.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2.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3.装煤点的下风侧;4.装有带式输送机的回风巷道内;5.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米处;6.角联巷道或瓦斯涌出异常的巷道;7.井上、下煤仓及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8.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等.五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六总回风巷应安装高低瓦斯浓度甲烷传感器.七瓦斯抽采泵站的传感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面瓦斯抽采泵站内必须在室内设置甲烷传感器;2.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输出管路中也应设置甲烷传感器;3.瓦斯抽采泵站的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宜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宜设置压差传感器等.八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必须符合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表1的规定.表1: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第十九条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一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壁不得小于200毫米,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且不得影响行人和行车;二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甲烷传感器T2位置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三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T2位置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四掘进工作面迎头施工前探钻孔、瓦斯抽采钻孔等钻孔时,打钻地点的回风侧5-10米位置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或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五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六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七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八一氧化碳传感器的报警浓度均为大于或等于24ppm.第二十条风速、风向传感器的设置一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米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二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掘进工作面进风的分风口必须设置风向传感器.当发生风流逆转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三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回风流中必须设置风速传感器.当风速低于或者超过本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当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第二十一条风压传感器的设置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第二十二条烟雾传感器的设置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第二十三条温度传感器的设置:一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壁不得小于200毫米,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且不得影响行人和行车;二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30℃;三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第二十四条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一主要通风机、瓦斯抽放泵、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三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开关传感器;四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第二十五条下列地点设置的传感器必须是全量程或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一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二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三采区回风巷.四总回风巷.第二十六条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第三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七条检修机构一通风区应设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矿井的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维修等工作.二安全监控设备检修中心站宜配置甲烷传感器和测定校验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信号发生器、流量计、甲烷标准气样、空气标准气体等仪器和装备.第二十八条调校一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二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检修后,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小时,且无异常后方可入井使用.三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应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和控制逻辑等.四便携式瓦检器每半年检定一次,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仪器维修室调校,每15天至少1次.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天至少测试1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调校时,应首先在新鲜空气中或空气样调样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然后再通入1%-2%的甲烷标准气样,使仪器显示值与标准气样一致.五分站、传感器等安全监测仪器在井下连续使用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六除甲烷载体催化原理以外的其它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说明书定期进行调校.七高压气瓶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做到不误显、不误报.出现误显或误报,必须及时分析处理;二安全监测电钳工必须24小时值班,并检查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三管理人员及班队长、瓦检员、放炮员、安检员、电钳工、采掘机组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入井时必须配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并正常使用.入井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立即通知通风区进行处理,并将情况汇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四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等设备及电缆应明确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五炮采或炮掘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到安全位置,爆破后须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六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经常检查、清扫.七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八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必须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九安全监测监控的仪器仪表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定期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十使用安全监测监控仪器的人员在领取时必须对仪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第四节安全监控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第三十条地面中心站一中心站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实行双机或多机备份,24 小时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且数据库不丢失;二中心站必须实行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三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四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五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六安全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第三十一条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一地面中心站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显示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审阅签字.二监测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并按相关程序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及人员,同时作好详细的处置记录.三矿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作好详细的处置记录.四总工程师组织每月应对瓦斯超限、误报警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措施.第五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急处置第三十二条牢固树立“监测故障就是事故”的理念.当井下作业范围监控系统发生故障,监控设备、装置不能正常监测时,所监控范围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一个采区监控信号不能正常监控的该采区全部停止作业,一个矿井监控信号不能正常监控的该矿井全部停止作业,只有当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三十三条监测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监控系统故障或瓦斯超限时,必须及时向矿调度、通风区调度和通风区区长汇报.矿调度向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矿长汇报;监测中心站向通风区调度汇报,通风区调度向精煤公司通风部调度汇报;矿调度向总工程师及相关矿领导和精煤公司相关部门汇报.第三十四条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矿、区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第三十五条矿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矿、区值班人员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上级反馈.第三十六条瓦斯、一氧化碳、温度等传感器不能正常工作时,总工程师必须组织分析,查找原因、落实责任、制定措施,并在24小时内将分析报告传精煤公司通风部备案.第六节资料管理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一安全监控设备台帐;二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三检修记录;四巡检记录;五传感器调校记录;六中心站运行日志;七安全监控日报;八报警断电记录月报;九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十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等.第三十八条应建立健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第三十九条监测系统动态图布局合理,界面清晰,内容准确,图页及参数随采掘工作面变化及时修改,并上传精煤公司.图页必须符合精煤公司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动态图绘制相关技术要求.第四十条每天打印监测监控日报,报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核签字.监测监控日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表头;二打印日期和时间;三传感器设置地点;四所测物理量名称;五平均值;六最大值及时刻;七报警次数;八累计报警时间;九断电次数;十累计断电时间;十一馈电异常次数及时刻;十二馈电异常累计时间等.第四十一条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表头;二打印日期和时间;三传感器设置地点;四所测物理量名称;五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六断电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七馈电异常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八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九每次断电累计时间、断电时刻及复电时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时刻;十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第四十二条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表头;二打印日期和时间;三传感器设置地点;四断电测试起止时间;五断电测试相关设备名称及编号;六校准气体浓度;七断电测试结果等.第四十三条必须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修改.安全监控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每3个月必须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第四十五条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第七节管理制度第四十六条安全监控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制度1.日常维护的主要工作:一开机前检查机器运行的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要求;二电源电压是否正常;三机器设备的开关、插头、插座、接线、端子等是否正常,有无错位、松动;四开机后检查设备的各指示和运行状况是否正常;五做好设备清洁工作.2.周维护的主要工作:一清除设备表面灰尘,保持机内卫生;二检查设备主要性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通知维修部门解决;三清理磁盘空间,清理删除过期文件.3.月维护的主要工作:一运行诊断程序或用仪表对设备进行全面、认真检查,调整设备有关参数和指标;二用吸尘器清理机内灰尘;三对电源、空调系统,接地系统等运行环境系统进行检查.4.年维护的主要工作:一清理工作间地板下部和走槽的灰尘,检查电缆的完好性和隔离性,更换老化、变质和绝缘不好的电缆;二检查机房的防火、防水、防盗等设备和安全报警装置;三全面检查电源、空调、接地等系统并进行全面检修;四对设备的软、硬件进行全面测试,调整设备有关参数,并按上级要求进行系统参数的调整;五校正各种设备仪表等.第四十七条安全监控系统巡回检查制度1.为保障安全监控系统及井下通讯的正常运行,执行安全监控系统巡回检查制度,巡检人员应由培训合格后的人员担任.2.巡检人员应保证每天对各种传感器、线路及设备巡检一遍,覆盖达100%,每天巡检结果应及时填写在日巡检记录表中.3.每位巡检人员应根据指定的各自巡检范围,认真对线路及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处理的立即处理,现场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安排有关人员处理.4.巡检人员应保证巡检后的监测设备完好率达100%,线路及设备卫生清洁,吊挂符合规定.5.巡检过程中如发现使用单位人为损坏装置和线缆的现象,应立即向领导汇报,说明损坏程度和维修所需材料,以便维修处理.6.巡检过程中必须以“三不伤害”为基本要求,加强自主保安意识,行走及检查时严禁违章.第四十八条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安装、回收管理制度1.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法等有关规定.2.根据矿井生产接续情况及时安装或回收安全监测设备及监测线缆.矿井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测系统做出设计,内容应包括: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和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3.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的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安全监控设备的井下电源及断电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4.安全监控设备安装完毕后,施工人员必须对监测设备进行认真调校,符合规定并经现场负责人验收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井下安装的监控系统设备、电缆等实行分区负责制,由所辖区或的生产单位负责管理,出现系统设备被盗、损坏均生产单位负责.5.施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填写有关记录,并将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6.井下设备及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设置,严禁将监测设备及传感器安装在有淋水或有腐蚀性的气体中.。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三篇)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三篇)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矿井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管理,提高矿井工作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

1.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责任- 制定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更新;- 指定专人负责矿井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确保矿井监控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修;- 负责矿井监控系统数据的存储和备份。

2. 环境建设和设备配置要求- 矿井监控系统的布局和设备配置应符合矿井实际情况和安全要求;- 确保矿井监控系统的网络设备和电源设备的稳定供应;- 对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3. 数据采集和处理要求- 矿井监控系统应具备实时数据采集和处理功能,能够及时监测和报警;- 确保矿井监控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矿井监控系统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4. 报警和应急处理要求- 矿井监控系统应具备报警功能,能够及时对矿井危险情况进行报警;- 对矿井监控系统报警信息进行分类、分级和处理,确保报警信息的及时响应;- 制定矿井监控系统的应急处理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5. 数据存储和保密要求- 矿井监控系统数据应进行定期的存储和备份;- 对矿井监控系统数据应进行安全管理和保密,防止数据泄露;- 矿井监控系统数据的使用和分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要求。

以上是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和完善。

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培训和监督,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和效果评估。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二)是矿山企业为确保安全生产和监测矿井状况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该制度主要涵盖以下内容:1. 矿井监控系统的建设:规定了矿井监控系统的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和建设流程,确保监控系统能够满足矿井监测的需求。

2. 矿井监控系统的运营与维护:明确了矿井监控系统的运营和维护责任、流程和要求,包括系统的日常运行、故障处理和维修保养等。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公司***矿文件矿发〔2016〕133号关于印发《****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通知矿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监控有效,根据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现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六年十月三十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上级有关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要求,确保监控有效,防范“一通三防”事故,特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二条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等。

第三条通风区是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监控有效。

第四条通风区监测队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立专门的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所需的工程技术人员、监测工及地面中心站值班人员。

第六条建立、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加强监测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测工、中心站值班人员等培训工作,监测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八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必须保证“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确保监控有效。

严禁任何人员关闭主机,特殊情况确需关闭主机,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二节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安装第九条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配齐瓦斯、一氧化碳、抽采监测、开停、开关、风速、温度、馈电等传感器,并定期进行检定、校正。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稳定。

本章无需加入分段语句。

二、系统管理责任1.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责任由煤矿负责人承担,负责人应确保系统的规范运行,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个人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 煤矿负责人应制定明确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职责,并将其通知到相关部门和人员。

3.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三、系统建设与维护1. 煤矿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并按照计划进行系统的建设与改造。

2. 煤矿应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煤矿需定期进行系统设备的检测和维护,排除设备故障和隐患。

四、数据采集与分析1. 煤矿应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采集监测数据。

2. 煤矿要建立完善的数据分析管理机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3. 煤矿要定期组织专门人员对系统采集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五、应急处置与报告1.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理设施和人员,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置。

2. 煤矿要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提前进行应急演练,以确保有效的应急处置。

3. 煤矿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系统发生的安全事故、故障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六、保密管理1.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应严格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2. 煤矿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参与系统管理和维护的人员进行保密意识培训和教育。

3. 煤矿要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漏洞分析和检测,加强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经济管理1. 煤矿应合理安排经费,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隶属通防区管理;使用和安装中的技术问题由技术科负责指导;终端检测、工作人员和设施安全问题由安监处监督检查;数字传递,信息的反馈由矿调度室统一协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由矿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

二。

通防区成立安全监测组,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调试、标校和运行操作。

安全监测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1.安装:安装所需的设施、电缆、附件的技术、性能指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与系统主机相配套。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串联风等地点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安装安全监控装置的其它地点要安设安全监控探头。

特殊情况无法安装安全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安装瓦斯断电仪。

2.应安设安全监控装置探头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安设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送通防区和有关部门。

通防区接到申请后要及时制定计划和组织人员按规定安设安全监控装置,申请单位要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入井的安全监控装置必须在井上通电48小时,经调试合格能正常运行后方可入井安装。

瓦斯断电仪的安装使用按〈〈甲烷断电仪的安装与使用实施细则执行〉〉。

3.安全监控装置中的甲烷监测装置的安装从主机到分站再到各使用地点的局部扇风机、泵站或移动变电站的主线路由通防区负责,由此向里传感器方向的线路、包括断电器和甲烷传感器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装中的衔接问题由双方共同解决,安装中的技术问题有通防区协助解决,安装后的调试问题由使用单位协助解决)。

所有线缆、接线盒、传感器由通防区统一管理,安装或需要延长电缆时统一到通防区领取;撤除或收缩电缆时要及时将不使用的电缆和接线盒等附件交回通防区;通防区要建立材料领用、交回登记台帐,详细记录领交材料的型号、数量,对非正常损坏或丢失的要按原价严格考核。

矿井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机房要做到清洁整齐无杂物,与机房无关的一切东西不得存放在机房。

二、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操作微机,或乱动所有软件、硬件等设施。

三、机房内不准亲杂人员入内,不准打扑克、打麻将、下象棋等,严禁利用微机进行电脑游戏。

四、必须有专人对甲烷传感器每七天用标准气样和空气调试一次,每七天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一次测试。

五、监控系统要按规定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

六、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要有安全措施。

七、机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品。

煤矿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煤矿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煤矿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正确使用、维护煤矿监视和测量设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监控系统、瓦斯检测系统、通风监控系统等监视和测量设备。

第三章责任部门煤矿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责任主要由矿长和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矿长应确保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工作。

技术人员负责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操作,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设备购置煤矿监视和测量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设备品牌和型号。

购置前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比较,并保证设备的技术性能、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设备安装煤矿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安装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安装过程中应注意设备的连接方式、固定位置和线路连接,避免出现安装不当导致设备损坏或误差。

第六章设备维护煤矿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日常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包括设备的清洁、保养、校准等工作。

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章设备检测煤矿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对煤矿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因此需要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

检测包括设备的校准和检验,确保设备的测量结果符合准确性和可靠性要求。

第八章设备使用煤矿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设备损坏或误差。

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设备的环境温湿度、电压电流等安全条件,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章废弃设备处理煤矿监视和测量设备出现故障或达到使用寿命后应及时淘汰和报废。

废弃设备应按照环保要求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同时应对废弃设备的信息和数据进行清除和保护,保护煤矿信息安全。

第十章管理制度执行煤矿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制度应严格执行,矿长和技术人员应严格遵守制度要求,履行管理责任。

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和处理,确保煤矿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模版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模版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工作,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当强化责任落实、协同配合、信息共享的机制。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当注重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置第八条煤矿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监控中心、监控设备、监测仪器等。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置应当满足安全监测监控的需求,确保监测监控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煤矿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进行定期的自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定期进行演练和应急预案的测试,增强系统的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存储,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定期进行系统更新和升级,提升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第四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范,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杜绝违规操作。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定期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数据管理制度,加强对数据的保护和使用。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煤矿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相应的管理细则和操作规范。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1. 引言矿井监控系统是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实时监测和记录矿井内部环境数据,提供有效的管理手段,确保矿山安全运营。

本文档为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矿井监控系统的管理和操作,提高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 责任与权限2.1 责任分工矿井监控系统的管理责任应落实到相关岗位人员。

具体责任如下:•矿山领导负责制定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负责矿井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监测人员负责对矿井内部环境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录入;•安全管理员负责定期检查和评估矿井监控系统的运行状况。

2.2 权限划分为了保证矿井监控系统的安全和正常运行,需要划分不同的权限级别:•系统管理员拥有最高权限,可以对系统进行设置和调整;•监测人员只具有监测和录入数据的权限;•安全管理员有权限查看系统的日志和报表,并进行评估。

3. 系统操作流程3.1 系统启动与关闭矿井监控系统的启动和关闭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系统启动:–系统管理员登录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系统管理员选择“启动”功能,系统开始运行。

2.系统关闭:–系统管理员登录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系统管理员选择“关闭”功能,系统停止运行。

3.2 数据监测与录入监测人员负责对矿井内部环境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录入。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监测人员登录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2.监测人员选择“监测”功能,系统显示各项监测指标;3.监测人员根据矿山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监测指标,并进行监测;4.监测人员输入监测数据,并保存到系统数据库。

3.3 系统管理与维护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系统管理员登录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2.系统管理员选择“管理”功能,进行相应的管理操作,如用户管理、权限设置等;3.系统管理员定期进行系统备份,以保证数据的安全性;4.系统管理员定期进行系统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维护、调校检定制度

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维护、调校检定制度

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维护、调校检定制度(一)使用制度煤矿瓦斯监控系统是为了实现对井下瓦斯涌出量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超限报警、断电、闭锁的数据采集监控系统。

为更好的落实安全生产,有效提高安全管理,充分发挥监测系统功能,确保监测系统监测的连续性、准确性、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各工种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2、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3、该系统的使用由监测中心管理组统一管理。

4、监测中心负责人负责全系统稳定运行的协调领导工作以及组织各具体操作人员的组织和故障处理工作。

5、系统维护人员进行日常维护、检验工作。

6、值班人员负责当班故障报告与处理,运行日志记录、报表打印等工作。

7、当监测巡检工负责日常巡检,传感器位置调整,校验对比等日常工作。

8、监测中心负责对井下传感器及各分站进行维修校正。

9、井下监测电缆、井口至监测室的线路维护由监测中心负责。

10、井下工作面搬家,监测设备及电缆的移动由监测中心、机电科、生技科共同完成,并确保传感器首先工作。

11、掘进工作面碛头传感器要悬挂在距工作面不超过5m风筒另一侧,距顶板小于30cm,距巷帮大于20cm处,放炮时要把传感器移至放炮损坏不倒的安全地点,炮后再挂回规定的位置,由现场班长负责完成。

12、掘进工作面回风的传感器应悬挂在距回风巷口10-15m的地方,距顶板小于30cm,距巷帮大于20cm处。

13、进入被串工作面风流中设置的传感器应吊挂在局扇前方3-5m 的地方,距顶板小于30cm,距巷帮大于20cm处。

14、回采工作面的传感器应吊挂在回风顺槽,距工作面上出口不超过10m的地方,工作面回风的传感器应吊挂在距回风巷口10-15m 的地方,距顶板小于30cm,距巷帮大于20cm处。

15、监测巡检工每天必须对传感器校正对比一次,并有对比记录。

16、监测巡检工每天对监测系统进行巡查,及时与瓦检员核对传感器显示的瓦斯浓度是否与光瓦检仪检测的一致,如不一致要及时校正。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现场安装使用管理与维护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现场安装使用管理与维护

( )系统必须安装和使用 C 2 H 浓度超限声光 报警和断电 复 电控制功能。 / ( )安装使用 C 3 H 风电闭锁功能。 ( )安装使用馈电状态监测功能。 4
( )中心站手 动遥控 断电复 电功能 ,断电复 5
电响 应时 间应 不大 于系统巡 检周期 。地 面手 动遥 控
为满足矿井安全监控要求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除应满足矿井现场监控信息传输要求和矿井监控 系 统通用要求外 ,安装时 , 一定要考虑全面,不能使 其功能和设备欠缺 ,要全 面安装系统的各种设备 ,
以发挥 它的应有 作用 ,为安 全生 产 服务 ,增大矿 井 安全 系数 。 1 系统 的现场 技术 要求和 功能 使用
( )系统必须安装 C 1 H 、风速 、压差 、C O浓 度 、温度等模拟量监测 ,馈电状态设备开停、风筒 开关 、风门开关 、烟雾等开关量监测和累计量监测 等设施设备 ,以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 。但不得随意 更换模人 口,致使数据丢失 。
长电池的使用寿命和可靠性。
( )系统 自检功能。当系统 中传感器 、分站 、 8 主站 、传输 电缆等设备发生故障时,报警并记录故 障时间 , 故障设备 ,以供查询及打印。 ( )系统主机配备双机备份设 备 ,并具有手 9
动 自动切换功能 。工作 主机发生故障 ,备用机立 即投入 远行 。
(0 1 )绘制模拟系统 图。除具有显示全矿概况
[ 收稿 日期 】20 - 7— 1 06 0 1 [ 作者简介】孔 超 (95 ,男 ,安徽淮北人 ,18 年毕业于北 京煤炭工业学校 电子技术专业 ,后在安徽党校进修 ,一直从 事安 全监测 16 一) 97 监控 系统技术和管理工作 。
控有 关 区域复 电 。中心站 手动 遥控 断 电/ 电功能 , 复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为更好地发挥KJ90NB型安全监控系统的作用,规范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加强对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强化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由通防科全面负责。

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做好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2.通防科安全监测主要职责:(1)负责KJ90NB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与安全监控值班;(2)负责井上、下所有分站及传感器的安装、维护、调校和回撤工作;(3)负责井上、下所有监测电缆的敷设、更换、延接和回撤工作;(4)负责中心站的维护、管理,通防系统参数值的设定,井上、下各测点及各分站端口参数的定义、修改、删除等操作;(5)负责瓦斯馈电断电装置的安装、回撤、维护及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测试,并做好记录;(6)负责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与中心站图的绘制、修改;(7)负责系统运行过程中所需监测设备及电缆的购置、管理、维护;(8)负责安全监测数据的分析,报表的打印、送审等工作;(9)每年一次的电源防雷接地检测。

3.按规定建立完善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包括检修、调试、标校、日报制度、瓦斯超限分析制度、故障分析报告制度和报警分析报告制度等各项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和记录台帐,并认真填写。

4.通防科对瓦斯超限、超限断电、设备故障等报警必须分析原因,建立完整的分析处理记录。

各种技术资料、记录至少保存2年,井下事故记录应长期保存。

5.通防科安全监测必须配备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向通防科值班人员汇报安全监测系统出现的各类问题,并进行处理。

6.在使用安全监控设备前,各类传感器由通防科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通防科每月制定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巡检、测试、调校和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调度室,严格按计划执行。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3篇)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3篇)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井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矿井运行的安全和稳定,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备矿井监控系统的煤矿,包括井下监控系统和地面监控系统。

第三条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透明、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矿井监控系统管理机制,加强矿井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四条矿井监控系统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矿井监控系统使用和维护的规定、监督矿井监控系统的运行和使用情况、对矿井监控系统进行技术支持和培训、研究矿井监控系统的新技术、新方法,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二章矿井监控系统的组成和功能第五条矿井监控系统由井下监控系统和地面监控系统组成。

第六条井下监控系统主要负责对井下的环境、设备、人员等进行实时监测和报警。

第七条地面监控系统主要负责对井下监控系统传送的数据进行管理、处理和分析,并及时作出预警和决策。

第八条井下监控系统包括瓦斯监测系统、矿压监测系统、通风监测系统、温度监测系统等。

第九条地面监控系统包括显示控制系统、数据存储系统、数据传输系统、数据分析系统等。

第十条矿井监控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实时监测、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分析、报警预警、数据查询和分析等。

第三章矿井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第十一条矿井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监控系统的维护和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和合格考核;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监控系统应当及时处理报警信息,确保故障能够及时排除。

第十二条矿井监控系统应当按照《矿井监控系统规范》进行安装和调试,确保其能够正常使用,并满足煤矿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矿井监控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使用和维护,不得私自改动、拆卸或停用。

第十四条矿井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定期对其进行维护和检修,并提交相关记录和报告。

第十五条矿井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熟悉监控系统的结构和功能,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故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井监测系统维护与操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中心站(一)中心站监控主备计算机不得用与监控无关的事。

为防患未然,运行的计算机应定期维护,监控主备机定期轮换运行,正常情况下,不超过3个月轮换一次,并作好记录。

(二)中心站交流电源应有过压和欠压保护和漏电保护的配电柜,双路电源供电,当电网发生故障,线路恢复供电后,应用时检测电源电压,防止因电网电压的变会,损坏设备或影响设备正常运行。

(三)UPS电源应定期测试主要技术指标,测试可在主控计算机轮换时进行。

(四)调制解调器的接收、发送信号应定期进行测试,一般时间间隔不超过一个月,检查信号幅度大小是否适宜,频率是否正确。

(五)中心站必须有完善的防雷系统(电力线防雷,通讯线路防雷)。

并接地良好。

(六)中心站设备的绝缘电阻每季至少检查一次,接地线的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其电阻值必须小于2Ω。

(七)必须按照技术措施及有关规定进行监测场所的定义。

对变更监测场子所的测点,要在中心站运行日志中详细记录下来,以便查找。

系统中不用的测点名称及图形,要及时修改和删除。

(八)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应立即退知矿调度所和有通风调度,按规定填写超限反馈单,并送达有关部门。

对系统发生的所有事件,要详细记录下来,以便追查处理。

(九)安全监控系统网络信息设备,要保持正常运行,不得随意停动,如发现设备故障,要及时与集团公司计算机通迅处、安全监控调度中心联系,并做好运行记录。

(十)中心站所有设备应有维护及测试记录,并经技术员审核签字,以供考察各设备的技术状况。

(十一)中心站应保持整洁,操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并实行交接班制,不准班中脱岗。

第二条、分站、电源箱(含电池箱)(一)分站、电源箱入井前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测试调校,各项技术指示与使用说明书相符,接入系统运行48小时后,确认没有问题后方可允许下井,入井前应该照矿电管部门要求,核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对隔爆面、螺栓、垫圈、进线嘴、插头(座)、档板、密封圈、补垫等全面检查,确保防爆性能完好后方可入井安装。

(二)井下分站和电源箱应安设在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便于人员观察调试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位置应考虑供电方便,尽可能安设在各测控点的中心,以缩短测控线路。

设备应安设在支架上,使其距巷道底板高度不小于300㎜。

(三)分站和电箱的接线应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各插头应插接牢靠,旋紧压冒,插接头应定期进行检查,防止接头松动,分站处不得留有过多的电缆,进出电缆应整齐美观,每根电缆应标明去向、用途、以利查找故障。

(四)分站和电源箱安装完毕通电后,要用万用表测试输入输出端口的技术参数,并观察各指示灯是否正常,及分站显示值和状态值与所带监测量是否一致,防止出现偏差。

(五)每台分站箱内应贴一张该分站的输入输出量定义表,以利查找处理故障,当输入、输出量定义变动时,该表应及时修改,保证该表和实际情况一致。

(六)根据各分站与中心站的通讯距离远近,调整好各分站通讯发送信号幅度,与地面调制解调器配合,保证分站通讯正常。

每月应对所有运行分站检查校验一次。

(七)本质安全电源部分的技术指标,在下井前要对过流、短路保护功能进行测试,保证其动作可靠,在使用过程中,也要定期测试,一般不超过半年测试一次。

(八)隔爆型电源箱等隔爆型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

(九)在用分站应设置断路开关,以便检修和试验备用电池组放电时间,电源备用电池组,一个季度应检验一次放电时间,能否满足技术指标或实际供电维持时间,防止备用电池不起备用作用。

(十)存放未用的隔月电池组(箱)应每月充放电一次,防止电池组老化失效。

(十一)分站、电源箱应建产使用维护台帐,每台设备的安设起止日期、技术日志、定期检修情况等均予以记录,做到使用、维护心中有数。

(十二)地面试验分站最多配置两台,并在定义中表示清楚。

接入系统时,要保持与系统正常通讯,否则要从定义中删除,以免增加系统边检周期。

第三条、传感器(一)无论何种传感器在入井前均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调校标定,作技术性能检验各项指标合格,通电运行24小时,准确无误后方可允许入井使用。

(二)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大于300㎜,距巷帮壁不小于200㎜,风速、负压、一氧化碳、温度、开停等传感器,应安装在能正确反映该测值或设备状态的地点,传感器设置处应支护良好,无淋水。

(三)系统中运行的传感器,必须按规定的调校周期进行调校,就地显示的传感器的显示值与输出信号的对应值,必须调整一致。

(四)低浓甲烷传感器经4%以上的高浓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检验或更换。

(五)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特别是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避免因积尘而影响检测的准确性;因灭尘洒水淋湿传感器,必须及时擦干;若传感器检测误差超过规定允许值,应及时更换;维护、挪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六)用校准气样在井下调井下调校的低浓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风速传感器、负压传感器应定期上井全全面检修验;间隔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七)甲烷传感器井下调校时,地面中心站接到通知后,应注意观察屏幕显示值与井下校准气样是否一致,否则须当即通知现场维护调校人员进行处理。

(八)设备开停、风门开关等开关量传感器的安装调整,应和地面中心站核对无误后方算完成,卡在较细电缆上的开停传感器,应用不易滑动的充填物卡牢。

(九)甲烷传感器的安装、调校由通风监测队负责。

通风监控人员将安装调校运行正常后的传感器移交给施工单位管理,施工单位负责传感器的移挪、保管。

人为损坏由施工单位现赔偿,传感器发生异常或故障,该传感器控制区域应立即停止作业,并与通风部门联系,待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作业。

(十)瓦检员每班必须检查甲烷传感器位置、电缆吊挂状况并将显示数值与光学瓦斯检检测值进行比较,如发现两者误差较大,按数值大的执行,并汇报通风调度。

第四条断电控制(一)凡安设甲烷传感器有气设备的场所,必须实现瓦斯规超限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电源;其通过分站近程或是远程控制视其具体情况而定。

(二)远程断电,从分站至被控开关必须安设断电控制器(本安/隔爆),反馈被控开关是否断电信息的功能必须实现。

(三)断电控制器入井前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功能试验,功能正常、隔爆性能良好,零部件齐全、符合电气设备完好标准,方可入井使用,运行中的断电控制器应经常检查,严格按照隔爆电气设备管理。

(四)采掘工作面每天必须进行一次断电功能试验,确保瓦斯超限时断电功能可靠无误,其它场所视具体情况进行,一般不得超过七天试验一次。

(五)断电试验应在采掘工作面等场所正常供电情况下进行,无论由中心站发手控命令还是现场试验,试验前均应通知矿调度所,以便调度值班人员掌握情况。

(六)中心站值班人员在进行断电试验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对不能断电的地点,必须按照事故隐患立即通知监控值班人员进行处理,并报告矿调度所,处理结果中心站也应详细记录,供事故追查之用。

(七)断电控制器的电源必须接在电源侧,不许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八)断电被控开关应使用断电自锁功能的电气开关,严禁使用DW系列的馈电开关。

第五条、传输线路(一)监控系统通讯电缆的连接应采用防水接线盒,防止受潮进水,并保证芯线接头压接可靠;且线间、对地绝缘良好,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兆欧,每了度应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应记录。

(二)通讯电缆凡采用有屏蔽层的专用电缆,各段通讯电缆的屏蔽层之间应牢固连接,包好绝缘胶带,屏蔽层绝不允许和芯线相碰,也不能和接线盒外壳或大地接触。

(三)通讯电缆的屏蔽层,只允许在地面中心一点接地,屏蔽层接地应采用专用地线,该地线的接地电阻应小于0.5Ω,并和”动力地”(即地面中心站设备外壳接地)分开,屏蔽层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并有记录备查。

(四)地面通讯电缆,要在中心站调制解调器的前端、地面分站传输电缆的端口、井口传输电缆的接头处,必须使用系统防雷装置。

(五)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应对地面通讯电缆的防雷击装置和所有接线盒进行一次检查维护。

严防接头松动和进水。

(六)井筒和巷道内的通讯电缆,应与动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因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动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动力电缆0.15m以上的地方。

(七)监控通讯电缆应与电话通讯电缆区别,每隔200m作一个黄色标志,标志长度水上于100㎜,以便于识别管理。

(八)传感器和断电控制用电缆,应采用接线盒连接,有颜色区分的芯线,最好同色相连,尽量不用插接式两通接线盒,以防时间稍长插接不牢而接触不良,接线盒处电缆最好交叉绑紧,防止人为拉脱电缆接头。

(九)传感器电缆的吊挂,原则上应与动力电缆、风筒、风水管分刷吊挂,保持平直稍有驰度;如果与动力电缆同侧,应敷设在动力电缆上方0.15m以上,沿巷帮吊挂的电缆应防止金属卡子伸缩和肩窝来压挤伤。

(十)多路传感器、断电控制电缆同时敷设时,其线路中的接线盒应贴上标签,注明用途,以便查找故障,接线盒盖螺钉应涂油防锈,防止受潮锈死。

(十一)掘进工作面迎头传感器电缆应保持有足够余量,以便传感器随迎头推进及时跟进;多余电缆不得随地散放,应盘好挂于巷帮;采煤工作面传感器电缆应随着回采后退,适时加以整理,盘好吊挂在巷道较宽敞的地点,严禁随便截断,多余到一定长度(一般大于100m),可从当初安装的接头处拆下,回收上井。

(十二)电源箱电源、被控开关断电控制用的动力控制电缆,其使用与维护,应符合矿井有关电气管理规定。

(十三)系统所用电缆在入井前,均需在地面进行芯线通断、绝缘性能的测量,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并留有电缆型号、用途、长度、安设地点、安设时间的记录台帐,拆除回收后应对台帐作相应变更。

第六条、“装置”的报废及强检(一)监控“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严重失爆,而无法修复的;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要求;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可提出申请报废。

加强安全监控装置、仪器的质量控制和产品的更新换代工作,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监控分站使用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瓦斯传感器使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二)监控“装置”的报废由各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工程师审批后,报通防处,由通防处组织有关部门鉴定,提出报废意见,交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报手续。

(三)在用的低浓甲烷传感器,每年必须进行1次性能检验。

检验数量为在用数加上20%的备用时,为该年度的应强检数量。

第七条、技术措施及各种记录台帐(一)安全监控“装置”在安设前,必须严格按照《规程》及有关、规定,编制技术措施。

措施应附有通风系统示意图和断电控制图。

(二)安全监制机构,必须建立中心站运行日志,设备检修记录、瓦斯超限汇报记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