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要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要点整理
一、经济主权原则含义、容(一)基本含义--它是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的延伸和体现。
--指在外经济事务上享有最高权,能够独立自主地处理外经济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它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规。
(二)主要容各国对本国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干涉。
各国对境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各国对境的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
各国对境外国所有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征用。
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二、买卖合同公约、要约、违约救济(案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定义又称为“发价”、“发盘”、“询价”,是指一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当事人发出的愿意按照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有效要件第一,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第二,要约的容必须十分确定。
所有十分确定是指要约写明了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了数量和价格或者确定数量和价格的法。
第三,要约表明一旦要约被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人即受其要约的约束。
3.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向其他人发出的期望其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4.要约的生效和失效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主义要约在以下情况下失效:--受要约人拒绝接受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修改--要约规定了有效期,而受要约人在有效期未作答复--要约被要约人撤销5.要约与反要约定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容作出了实质性修改,即为反要约。
反要约也是要约,是一项新的要约,适用与要约相同的规则。
实质性修改:指对货物价格、数量和质量、支付条件、交货地点和时间、一当事人对另一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围、以及争端解决等面的修改6.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指在要约生效前收回要约。
撤回的两种情形要约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与撤回要约的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的法律效果:使要约不生效撤销:指在要约生效后收回要约。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1。
国际经济学的性质及其地位?第六章1、比较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国民待遇义务的适用条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适用的四个方面:(1)与进出口相关的关税和费用;(2)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3)进口和出口的规章手续;(4)国内税费以及有关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规章。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区域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待遇,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2、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差别待遇3、边境贸易优惠另外,最惠国待遇例外还包括:相关条款规定的具体例外、普遍适用的一般例外、国家安全例外世界贸易组织对国民待遇的规定: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一起,共同构成了不歧视待遇. 国民待遇适用于内国与外国之间,禁止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间的歧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规定了国民待遇义务。
第1款:基本原则第2款:国内税费方面待遇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税收比较第4款:国内规章方面待遇同类产品的待遇比较第8款:适用例外:补贴与政府采购2、如何理解自由贸易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间的关系第七章3、与货物相比,服务有何特点?这种特点如何影响一国对服务贸易的规制?服务贸易的四个基本特征:1、无形性。
同有形产品不同,服务在很大程度上是无形的和抽象的。
2、差异性。
差异性是指服务不像有形产品样有固定的质量标准,具有较大的差异性。
3、不可分离性。
该特征是指服务的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同时进行,顾客只有加入到服务的生产过程才能最终消费到服务。
4、可贮存性。
由于服务的无形性和不可分离性,使得服务不可能象有形产品一样贮存起来,以备未来销售。
4、GATS如何界定服务贸易?思考理解四种服务提供模式的重要意义GATS以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对服务贸易作出了全面的定义(以下称GATS定义),这个定义已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权威定义.跨境交付:指服务提供者从一成员的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贸易方式强调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它与一般的货物贸易方式非常相似。
国际经济法重点
国际经济法重点一、总论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不知考试形式)A、基本含义:它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的延伸和体现。
指国家在内外经济事务上享有最高权,能够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经济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它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规范。
B、主要内容:•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干涉。
•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
•各国对境内外国所有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征用。
•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C、为什么发展中国家如此强调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理论上,主权概念涵盖经济主权实践上,发展中国家需要经济主权原则作为与发达国家进行斗争•政治独立后需要经济独立•二战后,发展中国家经济命脉、自然资源被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控制,发展中国家为独立自主的发展本国经济,需要对这些自然资源进行国有化或征收。
D、现状理论上弱化,实践中坚守,软侵蚀(条约形式的软侵蚀)。
2、WTO争端解决机制可能考到的名词:A、WTO专家组:专家组的职责•DSU第11条明确规定了专家组的职责:专家组应当对提交给它的事项进行客观评估,包括客观评估案件事实以及客观评估相关WTO协定的适用性及与相关WTO协定的相符性。
专家备选清单及专家组的临时性质•秘书处应准备一份备选专家名单。
当DSB针对特定案件设立专家组后,应从备选专家清单中挑选三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审理。
专家的来源及其权利义务•专家组成员的来源。
根据DSU第8.1条,专家分为三类:政府官员(现任或前任)、前秘书处官员以及贸易学家和法学家。
从实践来看,绝大多数(80%)专家组成员都是现任或前任政府官员。
•专家组成员的权利义务。
专家组成员以个人身份行事,各成员不应向专家组成员发出指示或者试图影响他们。
B、WTO上诉机构:上诉机构成员•DSB应指派上诉机构成员,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
•上诉机构成员应由法律、国际贸易以及涵盖协定所涉主题方面的公认权威组成。
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一、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是指在国际经济领域开展合作和协调的机构,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在国际经济组织的知识点中,需要了解各组织的目标、职能以及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规则与制度。
二、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指国际间涉及商品和服务交换的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国际贸易规则、关税制度、非关税壁垒、贸易争端解决等内容。
了解国际贸易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贸易保护措施以及相关争端解决机制。
三、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涉及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资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仲裁、投资保护等内容。
了解国际投资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国际投资行为的法律保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四、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指国际金融关系中涉及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主要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市场、国际支付与结算等内容。
了解国际金融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国际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功能、国际金融市场的运作规则以及国际支付与结算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五、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问题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了解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跨境电子商务的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支付、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则与制度。
六、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了解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维权机制以及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七、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是指国际间涉及电信和信息通信技术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了解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的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电信业务的市场准入、技术标准和规范、国际电信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以上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
掌握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国际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从而更好地应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国际经济法重点总结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整个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各国专门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是兼具国际法特点和国内法特点的特殊法律规范,其作用在于推行国家的对外经济政策和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述)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经济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是进行国际经济活动的根本准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主要有: 1、经济主权原则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独立地处理其国内国际经济关系,不受别国干涉和控制;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及其活动享有管辖和监督权;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决定征收或征用。
2、公平互利原则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国际人格和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且这种平等不仅是形式上而且是实质上的平等;国际经济关系的建立与发展对当事各方均有利,不得在交往中以损害对方利益而使本方受益。
3、有约必守原则就条约而言,要求当事国依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其国际义务;就合同而言,要求当事人必须依法及依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然,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履行合同条约往往受“情势变更”的制约。
4、全球合作原则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实现普遍繁荣和提高所有民族的生活水平;全球合作应是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的;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应使作为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所有国家对世界经济问题享有参与权、决策权,并公平地分享由此得来的各种利益;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对话)。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国内渊源主要指各国国内立法以及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国际渊源主要是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的决议。
四、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买卖活动。
国际经济法重点
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定义: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构成要件:1、独立参加资格 2直接承受能力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自然人:1、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对自然人国籍的确认: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解决国籍积极冲突采用的原则、平等原则(2)有效国籍原则:经常或主要居住国或最密切国解决国籍消极冲突采用的原则:住所地或居所地原则3、对外国人能力的确认原则:属人法原则,并以行为地法为补充。
自然人在国际经济法中享有的地位:中国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受限。
二)法人1、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国籍的确定:设立地规则(英美法系)住所地规则(大陆法系)。
3、对其法律能力的确认:登记制、许可制、相互承认制。
三)国家1、国际经济法规范的创立2、是国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司法管辖豁免、财产执行豁免四)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取决于其基本文件的授权4、自然人能力确认原则: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行为能力一般始于一定的年龄并且具有正常理智,终于死亡和丧失意识能力。
各国法律一般依据自然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和智力状况,把自然人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能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一般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由于各国民法一般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较少发生法律冲突。
在国际私法中,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确认一般依自然人的属人法。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首先表现为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而且关于完全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的规定也不同。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原则上按照当事人的属人法,但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如果严格实行属人法原则,可能给国际经济交往带来不便,因为内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与外国自然人进行经济交往之前,要求其了解外国自然人的属人法中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是有一定困难的。
国际经济法重点
1、国际经济法:调整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以及国家对这种跨国财产流转的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4普惠制(GSP):是一种关税制度,是指工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制度。
5跨国公司:是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通过一个决策中心经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且内部各实体间有相互联系的企业。
6国际贸易术语: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术语。
7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邀约的有限期内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邀约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9卖方的一般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10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1补救: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受到到损害的一方为得到补偿,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采取的措施。
12提单:是指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在接受承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其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13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调整围〔1〕国际贸易法〔2〕国际投资法〔3〕国际货币和金融法〔4〕国际税收法〔5〕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等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哪些区别,存在哪些联系?◆主体不同国际经济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国际公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国法主体:个人、法人国际私法主体:一般限于私人◆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法调整对象: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等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国法调整对象:国经济组织、个人间经济关系◆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渊源: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惯例,国际民商事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规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公法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国法中的涉外经济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相互关系: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之间具有不同的涵与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
虽然他们相互之间在*些方面互相联系并且相互穿插或者重叠,但他们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不是经济的国际法,也不是国际私法或国涉外经济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根本原则1、可持续开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2、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自由处置自然资源的权利自由勘探和开发恢复对自然资源有效控制权和损害赔偿的权利为民族开展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按照国家环境政策来惯例自然资源的权利平等分享跨境自然资源的权利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利对外国投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权利3、国际合作以求开展原则4、公平互利原则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围 (选择题)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于*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买卖包括:〔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它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效劳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展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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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1.公约和惯例的区别:国际公约是由国家批准或参加的,对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各国通过缔结国际公约可以把某些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加诸当事人身上,当事人必须遵守.国际惯例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它仅对采用惯例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2.自然人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参加者,能依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3.跨国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经济实体所组成,并从事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国际性大型企业。
4.CISG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5.要约的构成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至少有名称数量和价格3要约送达受约人是生效,必须标明要约人愿意受其约束6.承诺的条件:1承诺要又受要约人作出才生效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7.国际货物运输:是指成语人受托采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一国境内的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某一地点的运输8.国际货物运输的特点:1运输合同具有国际性2运输合同独立于买卖合同3运输合同的证明形式是货运提单4调整运输合同的法律统一程度较高9.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10.提单的作用:1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3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11.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12.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13.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14.国际投资法的特征:1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2主题是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3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4调整的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方面又包括国际方面.15.投资总额:按照合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16.国际投资法的作用:1保护国际投资2鼓励国际投资3管理外国投资17.股权式合营企业:指由合营者相互协商为经营共同事业而组成的法律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按股份承担义务行使权力;有一定的管理机构)18.契约式合营企业:指由合营各方根据合营契约经营共同事业的经济组织.19.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20.BOT特点:1适用范围的特殊性,一般适用于规模宏大投资风险高收入来源稳定.2投资融资方式特殊性传统股本投资+项目融资3投资结构的特殊性4特许权协议性质的特殊性21.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依据自己的征税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22.重叠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各正一次水的现象.23.逃税:指纳税人故意或有意识地违反税法规定,减轻或逃避其纳税义务的行为,也包括纳税人因疏忽或过失而没有履行法律规定应尽的纳税义务的情形.24.避税:指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缺漏或不足,通过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来减轻或规避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25.逃税手段:1不向税务机构报送纳税资料2谎报所得和虚构扣除3伪造帐册和收付凭证26.避税手段:1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2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3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4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27.一般国内法措施:1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2强化税务审查制度3实行评估所的制度28.特殊国内法措施:1防止跨国联署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纳税的法律措施2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3防止跨国投资人弱化公司股份资本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29.国际合作: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2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3在税收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30.下列两种情况的要约不能撤销:A.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火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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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重点1.国际经济法(1)概念: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和规范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各种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2)特征:主题的普遍性,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法律规范的多样性2.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公法(1)联系: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2)区别:主题上、调整对象上、法律渊源上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1)联系:国际私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用于调整国际私人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与用于调整国际私人间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
前者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而后者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所以,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或冲突法也是交叉关系。
(2)区别:调整对象上、法律渊源上4.跨国公司(1)概念: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的实体组成的企业,企业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2)特征:1.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3)法律地位:在国内法上:跨国公司诸实体(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与所在国的商业组织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在法律上,子公司与分公司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其一,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其二,它们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因此,跨国公司不可能是国际法主体,而仅仅是国内法主体5.我国对公约作出了两项重要保留(1)合同形式的保留:我国只承认书面形式的合同(2)扩大适用的保留:使用者必须是双方营业地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6.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指作为承运人的班轮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运托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方式,也称件杂货运输。
国际经济法重点
1、试述实行“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是公平互惠原则的具体运用和初步体现。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明确要求发达国家应尽可能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不加以歧视的待遇,对于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应积极推行“普遍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关税优惠制度”。
这种“非互惠的普惠待遇”的实施,实际上是公平互利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和初步体现。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推行了几十年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规定的互惠原则、最惠国原则和无差别原则,不顾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的悬殊,要求一切缔约国都无条件的实行对等互惠,“平等”的大幅度消减关税。
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显失公平的。
2.如何认识和理解“非互惠的普惠待遇”?(一)实施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既不是发达国家的恩赐和施舍,更不是发展中国家的讨赏和乞求。
(二)所谓“非互惠的普惠待遇”,其中“非互惠的”一词,并不完全准确。
从全局的、长远的角度看,给惠国实际上不断从受惠国取得重大的回报和实惠。
(三)在当代现实的国际市场中,发达国家凭借其就经济实力和垄断手段,可以随意操纵各类商品的价格,致使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农矿原料产品、初级工业产品,与来自发达国家的、以这些原料和初级产品作为根基的精制产品以及其他科技产品,其间往往存在着纯属人为的重大剪刀差。
(四)在现代科技条件下,国际社会中各类国家的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和互相补益的。
国际社会的各类成员只有实现共同的发展,才能有效地谋求各自的繁荣。
总之,认真贯彻实行“非互惠的普惠待遇”和“非互惠的关税普惠制',有助于加强发展中国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扩大他们的出口,改善这些国家经济上贫困落后的处境,从而纠正国际上贫富悬殊和分配不公的现状。
同时,从全局和长远的观点看来,对发达国家也是十分有利的。
3,.试述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
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重大发展。
1.互利和平等的融合,是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发展2.“公平“的突出强调是平等互利原则的内容得到丰富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在准备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时,学生需要系统地整理课程的重点内容,以便更好地复习和掌握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则的学科,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因此在复习时需要有条不紊地进行整理。
下面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
第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范围:国际经济法是指国际上用于调整国家与国家、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范围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无歧视原则等。
第二部分:国际贸易法的相关内容1.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机构和功能:包括WTO的组成机构、主要职能、争端解决机制等。
2. 国际货物贸易法:主要涉及合同法、货物买卖法等相关内容。
3. 国际贸易支付和信用证:学习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则和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使用方式和注意事项。
第三部分:国际投资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投资的基本概念和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
2. 国际投资协定:学习国际投资协定的作用、内容和争端解决机制。
3. 知识产权保护:了解国际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第四部分:国际金融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了解国际金融市场的主要特点,以及常见的金融产品和交易方式。
2. 国际金融监管和法律规则:熟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法律规则,包括跨境金融监管、反洗钱等内容。
以上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提供帮助。
在复习过程中,建议同学们结合案例和实际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并掌握应用技巧。
祝各位同学能够取得较好的复习效果,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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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含义、内容(一)基本含义--它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的延伸和体现。
--指国家在内外经济事务上享有最高权,能够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经济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它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规范。
(二)主要内容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干涉。
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
各国对境内外国所有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征用。
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二、买卖合同公约、要约、违约救济(案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定义又称为“发价”、“发盘”、“询价”,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意按照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有效要件第一,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第二,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所有十分确定是指要约写明了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了数量和价格或者确定数量和价格的方法。
第三,要约表明一旦要约被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人即受其要约的约束。
3.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向其他人发出的期望其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4.要约的生效和失效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主义要约在以下情况下失效:--受要约人拒绝接受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修改--要约规定了有效期,而受要约人在有效期内未作答复--要约被要约人撤销5.要约与反要约定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修改,即为反要约。
反要约也是要约,是一项新的要约,适用与要约相同的规则。
实质性修改:指对货物价格、数量和质量、支付条件、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以及争端解决等方面的修改6.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指在要约生效前收回要约。
撤回的两种情形要约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与撤回要约的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的法律效果:使要约不生效撤销:指在要约生效后收回要约。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法表示要约不可撤销被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受要约人已经根据该要约行事(二)违约及其补救(一)先期违约1.定义: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又称预期违约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显看出另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的情形。
2.先期违约的情形:主观原因,例如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
客观原因,即履约能力或信用上的原因,例如宣告破产、丧失清偿能力等等。
.先期违约的补救方法若是根本性违反合同,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若是不履行大部分重要义务,可以中止履行。
买方先期违约,卖方可停止发货或对在途货物行使停运权卖方先期违约,买方可以停止付款。
4.采取救济措施一方的义务将中止或解决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必须继续履行合同;若无确定证据而中止合同的履行,则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二)根本违约1.定义:fundamental breach,又称根本违反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后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但是,如果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那就不能认为是根本违约。
2.根本违约的情形:卖方不交付货物(包括特定情形下的延迟交货)买方不支付价款卖方违反权利担保义务,使买方不能将货物在某一国转售或做其他使用。
3.立法理由:区分不同程度的合同违反行为,以便买卖双方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
4.法律后果根本违反合同,守约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在卖方违约时,只有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买方才能要求交付替代物根本违约也是风险转移的条件非根本违反合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只能采取损害赔偿和其他补救方法(五)卖方违约时买方的补救方法卖方违约的主要情形--不交货--延迟交货--所交货物不符1.实际履行适用情形:不履行交货义务若已采用相抵触的补救方法,则不得采用要求实际履行时,买方可以规定宽限期。
宽限期的法律意义:一方面限制买方在宽限期内采取任何其他补救方法(损害赔偿除外);另一方面,如果卖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则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但是,买方仍可对卖方的延迟交货请求损害赔偿。
2.要求交付替代物适用情形:已交货物,但不符合同。
对卖方十分不便:既要交替代物,又要处理原物严格条件(1)货物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买方能按实际受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原交货物(3)买方必须及时提出请求3.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适用情形:已交货物,但不符合同。
条件:--能通过修理使之符合合同--考虑到所有情况,修理不是不合理的。
--买方应及时向卖方发出请求修理的通知。
4.宣告合同无效条件:卖方不履行其约定或法定的任何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或者在发生不交货的情况下,买方曾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交货,而卖方不在该额外时间内交货,或者卖方声明他将不再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同时,公约第49条和第82条规定了买方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的两种情形及其例外。
5.卖方主动履行有时,买方即使已经获得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在买方实际宣告合同无效之前,卖方仍可请求主动履行合同,同时须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
依公约第48条之规定,即使买方已经获得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条件是,卖方主动履行不得造成不合理的延迟,也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者,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退还买方预付的费用。
同时,对于买方遭受的任何损失,买方仍可以要求卖方给予损害赔偿。
如果卖方请求买方表明他是否将接受卖方履行义务,而买方未在一段合理时间对该请求作出答复,则卖方可在其请求中表明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买方不得在该段时间内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补救方法。
卖方表明他将在某一特定时间履行义务的通知,应视为包括了卖方要求买方表明他是否将接受卖方履行义务的请求。
前述请求和通知必须在买方收到后始生效力。
6.减少价金计算方法:减价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例如,交货时,不符货物价格为400美元/吨,符合合同的货物的价格为500美元/吨,合同价格为600美元/吨。
则应付价款:600*(400/500)=480美元/吨货物涨跌的市场风险由双方承担(例子见后)。
7.损害赔偿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不论买方采取了何种救济方法,如仍不能完全弥补自己的损失,仍可以要求卖方损害赔偿。
8.部分履行情况下的救济方法当卖方只交了一部分货物或所交货物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时,上述救济方式适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
(六)买方违约时卖方的补救方法买方违约的主要情形--不付款--延迟付款--拒收货物--迟收货物1.实际履行即要求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
若已采取相抵触的补救方法,不得采取要求实际履行时,卖方可以规定宽限期。
宽限期的法律意义:一方面限制卖方在宽限期内采取任何其他补救方法(损害赔偿除外);另一方面,如果买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则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无论如何,对于买方的延迟履行,卖方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2.宣告合同无效条件:--买方根本违反合同;或者--卖方曾规定一段合理期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支付交款或收取货物的义务,而买方仍不履行或者声明将不履行。
买方已支付价款例外:如果买方已经支付价款,卖方原则上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有以下两项例外:(1)如果买方延迟履行义务,卖方在知道买方履行义务前宣告合同无效;(2)对于买方的其它违约行为,卖方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或者卖方在其给予买方的宽限期届满后或买方明确表示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义务后宣告合同无效。
3.卖方主动订明货物规格依公约第65条,如果买方应根据合同规定订明货物的形状、大小或其它特征,而他在规定的日期或者在收到卖方的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订明这些规格,则卖方在不损害其可能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他所知的买方的要求,自己订明规则。
如果卖方自己订明规则,他必须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而且必须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
如果买方在收到这种通知后没有在该段时间内这样做,卖方所订的规格就具有约束力。
依本条之规定,如果买方违约不订明货物的规格,则卖方可在一定条件下主动订明货物规格。
4.损害赔偿在买方违约的情况下,不论卖方采取了何种救济方法,如仍不能完全弥补自己的损失,仍可以要求买方损害赔偿。
三、贸易术语概念特征(简答):FOB CIF CFR (名词)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特征国际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为交货条件、贸易条件、价格术语,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用一个简单的表述或三个字母的缩写来说明交货条件、价格构成、运输和保险及买卖双方费用的负担、进出口清关手续、风险划分等内容。
贸易术语具有下列特征:第一,贸易术语通常表现为三个字母的缩写(例如FOB)或由简单的表述(例如Free on board)组成。
为了表示装运地或目的地,贸易术语后面通常写上一个地名。
例如,FOB宁波,即指在宁波港交货。
第二,国际贸易术语是成文国际惯例的一种,具有丰富的法律内容。
提到一项国际贸易术语,就意味着提到了阐释该贸易术语之含义及法律内容的一套规则。
目前,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主要包括《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称通则或INCOTERMS 2010)。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进出口商最好在合同中订明适用哪套规则。
第三,国际贸易术语涉及国际货物买卖的交货条件、价格构成、运输、保险、进出口清关手续、风险划分等法律问题。
在合同中订入特定贸易术语,通常即意味着确定了大部分买卖条件。
FOB或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舶甲板上交付货物,或者购买如此交付的货物。
在FOB术语下,卖方需要将货物装上船舶。
货物灭失的风险自货物装上船舶时转移至买方。
与FAS相比,FOB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卖方需要将货物装上船舶。
FOB,即装运港船上交货,又称“船上交货”。
使用这一贸易术语时,要注明装运港名称。
该术语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买方必须自该时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