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
第一,疏忽责任中的免责 第二,担保责任中的免责 第三,严格责任中的免责
根据美国法律,免责理由是: A.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 B.产品投入市场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 C.产品不是为了营利目的而生产、销售的 D.产品的缺陷是由于遵循政府的强制性规定 而导致的
E. 产品缺陷是将其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 尚不能发现
美国早期的产品责任法属于契约责任范畴。 Winterbottm V. Wright 该案原告温特伯德姆是受雇于驿站长的一名赶车 夫,被告赖特曾与驿站长签订合同,为驿站长提供 合格和安全的邮车来运送邮件,原告在驾驶马车时, 马车的一个轮子崩垮致使原告受到伤害,为此原告 向被告提出索赔之诉。被告辩称原告与他无直接合 同关系,不负赔偿。法院认为被告抗辩有效,判决 原告败诉。由此“无契约无责任”原则确立,即因 缺陷产品致害的人不能起诉与其没有契约关系的生 产者和销售者,无契约关系的产品提供者不承担契 约责任亦不承担侵权责任。
F.对于具有不可避免的危险性的产品
五、赔偿范围—原告可以请求的诉讼范围
美国对产品损害的赔偿采用全面赔偿为主,兼有 惩罚性赔偿的原则 第一,关于人身损害赔偿
第二,关于财产的损害赔偿
第三,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
Vossler v. Richards Manufacturing Co. (1983)
被告理查德制造公司生产一种玛莫组合膝盖的修复 装置。这种装置通过在骨头表层嵌入特制的金属或 塑料片来修补膝关节,以治疗某种膝关节疾病。该 装置包括三种型号,每型号包括三个部件:一个模 板部件、一个测试部件以及一个最终部件。每型号 的三个部件要求彼此匹配,否则,会给部件的使用 者带来疾患。在该装置中等型号的最终部件的生产 过程中,由于被告公司的管理失误,导致最终部件 不能与模板和测试部件相吻合。随后,被告发现了 这一失误,但为了阻止自己的竞争对手在此种产品 的市场上取得优势地位,他隐瞒了这一事实。原告 沃斯勒由于使用被告的缺陷修复装置而受到伤害。 原告向被告主张损害赔偿。
产品责任法
方框A代表“ 方框 代表“质量不合格产 代表 方框B代表 代表“ 品”,方框 代表“危险产 品:, 深色方框部分代 缺陷产品“ 表”缺陷产品“。
目前,世界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模式 大体有三种 目前 世界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模式,大体有三种 世界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模式 大体有三种: 一是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 一是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 如法国、荷兰等;二是在相关的立法中,对产品责任作出 如法国、荷兰等;二是在相关的立法中 对产品责任作出 若干规定,如英国、加拿大等国颁布的《 若干规定,如英国、加拿大等国颁布的《消费者保护 三是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如原联邦德国、 法》;三是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如原联邦德国、意 大利、丹麦、挪威、日本等国。 大利、丹麦、挪威、日本等国。 美国的做法另有特点,其产品责任法包括判例法和制 美国的做法另有特点 其产品责任法包括判例法和制 定法。美国商务部1979年公布了专家建议文本《统一产 年公布了专家建议文本《 定法。美国商务部 年公布了专家建议文本 品责任示范法》 此外,联邦政府还通过了 联邦食品、 联邦政府还通过了《 品责任示范法》。此外 联邦政府还通过了《联邦食品、 药品、化妆品法》 消费品安全法》等单行法。 药品、化妆品法》、《消费品安全法》等单行法。 在我国,《民法通则》 在我国 《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 产品质量法》 权益保护法》等构筑起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另外, 权益保护法》等构筑起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另外 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 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工业产品质量责 任条例》 药品管理法》 食品卫生法》 任条例》、《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最高 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内容 之一。 之一。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频频曝光,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安全法》被不断完善,而其中的《产品责任法》更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的角度,介绍《产品责任法》的相关条款以及其实施情况。
一、《产品责任法》相关条款1、被侵权人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产品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被侵权人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受有害后果,依法享有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人。
”换句话说,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享有其个人财产和身体安全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
2、质量缺陷责任和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
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存在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的情形,可以责令生产者采取措施改正,并可以公告。
”同时,第十九条对产品质量缺陷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说明,并规定了消除缺陷、修理、换货、退货和赔偿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此外,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销售者应当为其销售的产品承担质量缺陷的责任,但能够证明其不是产品缺陷的产生原因的除外。
”可以看出,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者和销售者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3、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产品责任法》第四条规定:“生产者在生产产品时,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相关规定,增强产品安全性能,并进行有关的技术检验和试验。
”同时,第五条规定了生产者必须为其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终身责任。
而消费者则享有购买适销性产品的权利,并要求生产者承担其质量安全责任。
换言之,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2017年,北京市一名消费者就因为使用了一款涉嫌质量问题的电动自行车,导致车辆突然加速、刹车失灵,严重受伤。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生产者,最终赢得了案件。
在此案例中,生产者未能按照《产品责任法》规定,增加产品的安全性能,也未能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
国际商法之产品责任法
并且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1985年欧盟《关于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 产品范围由消费品扩展到初级农产品。欧盟各国 在基本问题上达到统一:各成员国均确立了严格 责任原则;多数国家均将发展风险作为抗辩事由; 多数国家未对同一产品缺陷导致的累计损害赔偿 金设定上限;各国和产品责任法均适用于农产品。
(二)抗辩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只能抗辩“违反担保” 之诉,不能抗辩侵权的疏忽之诉。在消费交易中, 卖方如有书面担保就不能排除默示担保。 2、承担疏忽指原告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 的产品时本身也有疏忽,由于双方共同的疏忽而 使原告受到伤害。原告不能要求任何损害赔偿。 相对疏忽指法院按原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中所占 的比重,相应减少其索赔的金额。许多州把相对 疏忽原则适用于严格责任之诉。两种疏忽在侵权 之诉中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而不能在合同之诉 中采用。 3、自担风险指原告知道产品有缺陷却甘愿冒风
产品责任法
产品缺陷指产品未提供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 或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有设计上的缺陷、原材 料的缺陷、制造和装配上的缺陷、指示上的缺陷、 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最初,产品责任建立在传统的契约原则之上。生 产者或销售者对于产品缺陷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 失与人身伤害,承担责任与否,承担多少责任, 取决于他与对方之间在合同中所规定的担保责任。 产品责任是侵权(tort)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 只要产品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
侵权责任即告成立。
产品责任案件的赔偿金额一般要比货物买卖法 的赔偿金额大得多,因为在货物买卖法索赔案件 中,其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但产品责 任赔偿金额不是根据合同,其补偿受损失者或受 伤害者的全部损失,包括过去的损失、实际开支 与将来的影响,而且包括其所受痛苦的代价。此 外,赔偿金额必须一次性支付,并且不得扣除原 告可能从其他途径取得的任何补偿或津贴,如保 险赔偿或社会救济金等。
产品责任法ppt课件
产品责任法概述 美国产品责任法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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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责任制度是伴随着世界各国近现代工 业的发展,为了解决消费者因使用有缺陷 的产品而蒙受损害的问题。因而,它的基 本理念和目标是强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要求生产者承担起社会责任,使消费者免 受有缺陷的产品的损害。与一般的调整民 商事关系的法律不同,它的许多规定是强 制性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 以排除。
(三)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或其他第 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承 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四)生产者 (五) 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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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条件 承担方式 追偿
▪ 产品瑕疵责任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 事先未作说明的 售出的产品,(不符合产品或者其 包装上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 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给购买产品的用户、 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 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销售者赔偿损 失后,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责任的,有权向生产 者或供货者追偿
▪ 产品缺陷责任 生产者 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人身伤害 的,经营者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 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属于产品的 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 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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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产品责任构成
▪ (一)产品存在缺陷
▪ 【思考】 ▪ 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
危险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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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我国某玩具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玩具公司 出口塑料弹弓。出口后不久,就反映质量有 问题.称美国儿童使用弹弓时弓柄断裂,并 已发生多起伤害案件,有的眼睛致残。经法 院审理,美方提出证明表示,我方出口的弹 弓所使用的材料不安全,仅经受9磅拉力弓柄 就断裂,香港同类弹弓弓柄能承受60磅拉力。 问:产品属于质量不合格还是缺陷产品?我国 出口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应对谁承担产品 责任?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一、概念(一)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法是以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或其他使用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所负责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产品和产品责任•1、产品•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是指由生产者生产并已投入流通领域可供使用的有形物品。
•应当是限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缺陷而使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所依法应该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3、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产品存在缺陷。
(1)产品设计时,对产品的可靠性,安全性考虑不周而缺乏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2)在产品原材料的选择上或产品的生产制造或装配方面存在疏忽而缺乏必要的考虑;(3)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性质或必须采用特殊的使用方法的产品示作必要的说明或指示,或作了不真实或不充分的说明或指示,都可视为有关产品存在瑕疵;•第二,必须使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第三,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害必须与产品的瑕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是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本身的过错或其他任何人过错而造成了损害事故的发生,变不存在产品责任的问题。
例如没有按产品说明使用。
•4、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生产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2)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原则•(3)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三)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者,应从广义上理解:一般包括产品的生产制造者,加工者,装配者,修理者,运输者,仓储者等。
•销售者,包括进口商和出口商;批发商;和另售商等。
二、产品责任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产品责任的权利义务主体•1、权利主体•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即产品责任赔偿关系的权利主体,是指因缺陷产品而遭受财产、人身伤害的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一权利主体只能是个人。
•2、义务主体•产品责任的义务主体,即产品责任赔偿关系的义务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为生产者和销售者。
产品责任法课堂PPT
▪ (2)不符合国标/行标(欧美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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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S
瑕疵——
小缺点、小毛病,不影响正常使用——担违约责任
缺陷——
(1)设计缺陷(构造、配方、理念) (2)制造缺陷(制作、装配、铸造) (3)指示缺陷(说明、危险警告、使用方法) (4)发展缺陷(现行技术手段未能发现有害、将来科技发达时才 发现问题)——不可追责
▪ 案件发生 在1942年,原告(Tacob E.Decker and sons)购买了被告(Capps ) 的香肠,但该香肠变质了,原告一家人食用 之后均得病,并致使一人死亡。
▪ 在本案的审理中,尽管陪审团认为被告无过 失,但是法院判决认为:制造者在此案中所 负的责任,不是基于过失,而是基于保护人 类健康和生命的公共政策的一般原则,制造 者承担默示担保责任
为了将糖和奶粉加入咖啡,她停了车,但由于车 内无处放下杯子,老太试着将杯子夹在两膝之间好 打开盖子,结果杯壁突然向内凹陷,热咖啡迅速洒 了出来并渗入裤子,老太因此遭受严重的三度烫伤。
而在此前,已有超过700次的其它类似事件发生 并投诉。但“麦当劳”始终不去咨询烫伤问题的有 关专家,也不降低过烫的温度。
结果:原告律师认为,由于炖锅的电线不象普通 家电一样是黑色或白色,而是花色,引起了孩子 的好奇心,导致其拉电线,因此制造商应为此负 责。法院判决,制造商赔偿受害人约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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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北京的5岁女童熊某(原告)和她的家人及 其保姆一起去“肯德基”享用炸鸡快餐。用餐时,保 姆将吸管插入热饮料的杯盖上的“插孔”后,把这杯 以为不烫的饮料自然地交给了熊某饮用(而纸杯上注 明了“小心热饮烫口,请勿用吸管”)。 熊某随后拿着吸了一口,结果热的饮料吸入嘴里,烫了 女孩的嘴。熊某反射性地将手放开杯子去捂嘴。于 是,杯子掉落并将其中的饮料洒在她的身上。短短一 瞬间,熊某下身被二度烫伤。
产品责任法
缺陷:产品的“缺陷”就是对消费者或 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具备消费 者有权期待的产品合理的安全性。
原告如果要以疏忽说提起诉讼,需要证明: 1)被告存在疏忽 2)由于被告的疏忽导致产品存在缺陷 3)由于产品的缺陷导致原告的损失。
3.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 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抢救 无效死亡。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高压锅 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尽合理,使用 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本案中,可 以以下列何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
A.产品存在的缺陷
B.产品买卖合同约定
C.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分析
如果我国出口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弓柄承 受拉力应超过9磅,属产品质量不合格,但 同时构成缺陷产品。如果该缺陷产品给消费 者造成了损害,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承担产品 责任,对受损害的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如 果涉及产品质量不合格,应由出口商对美国 的进口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给产品的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造 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三、原告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 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1)难受与疼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 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 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 权向销售者追偿。
2、违反担保说:担保是生产商或销售商就产品作 出的声明。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缺陷或瑕疵, 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如果原告 由于产品有缺陷而遭受损失,他可以以违反担保 为由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这种诉讼是根据合同提起的诉讼,故要求原 告被告之间有合同关系。即原告只能是买方,被 告只能是卖方。但现代商法倾向于从纵深两个方 面给予延伸。 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毋需证 明被告有疏忽,只要产品有缺陷,就可以要求被 告赔偿其损失。
第六章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
• 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 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证据证 明:①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 意” (reasonable care),即被告有疏忽 之处;②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 告的损失,仅凭原告使用产品造成了损 失这一事实的本身一般并不能推定被告 有疏忽。另外,如果由于原告自己的疏 忽造成了损失,原告也不能要求被告赔 偿损失。
3.严格责任
• 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 是最近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理论。按 照严格责任的原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 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unreasonable dangerous),并因此而使 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 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 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起诉 是最为有利的,因为严格责任原则消除了以 违反担保或以疏忽为理由提出损害赔偿时所 遇到的种种困难:第一,严格责任是一种侵 权行为之诉(a form of tort action),它不用 于以合同为依据的违反担保之诉,不要求双 方当事人之间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第二, 在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时,原告毋需承担 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因为它要求卖 方承担无过失责任.
• 原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①证明产品确实存在 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②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 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③产品所存在 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 时就有的。只要原告能证明以上三点,被告就 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如果使用者或 消费者在拿到产品之后,擅自改变了产品的性 能,因而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失,他 就不能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损失。
• 美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以违反担保 为理由提起的产品责任的诉讼,逐步从 纵横两个方面放宽和取消了对双方当事 人要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要求。从纵的方 面来说,原告不仅可以对卖方起诉,而 且可以对生产或销售这种有缺陷的产品 的各有关责任方起诉,其中包括零售商、 批发商、进口商、出口商,一直到制造 厂商。从横的方面来说,有权提起产品 责任诉讼的人不仅包括买方,而且包括 一切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而蒙受损失的 人,如买方的家属、亲友、客人,甚至 包括被伤害的过路行人。
第四章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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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策
1 、组织人员精心系统研究欧美国家产品责任法和有关的 国际公约,搜集、整理和储存有关涉外产品责任和国际产 品责任的案件和资料; 2 、严格遵守合同,把好产品质量关,实行国际标准化, 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减少和避免产品责任诉讼; 3 、对出口产品严格进行检验,防止有缺陷的产品流入国 际市场; 4 、出口产品在广告宣传或附在包装上的说明必须注意真 实性,并对危险作出警告; 5 、从美国或其他发达国家进口产品时,要力争打掉“免 责条款”,保留我方索赔各种损失的权利; 6、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以分散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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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责任的构成条件
(一)主观条件
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看缺陷产品与损害结果与损害事实 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无论产品制造商、批发商和销售商等是否有过错。
(二)客观条件
1、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有缺陷 (1) 设计上的缺陷 (2)原材料的缺陷 (3)制造装配上的缺陷 (4)指示上的缺陷 (5)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2、必须有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实 3、产品质量不合格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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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涉外产品责任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 适用损害发生地法; (二)适用对原告最有利的地方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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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美国产品责任法发展的特点与趋势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发展的特点 1、在追究责任方面,美国产品责任法理论经历了疏忽、 担保、严格责任三个阶段,由宽趋向严。 2、在观念上,从“使买方注意”(let buyer be ware)变 为“使卖方注意”(let seller be ware)。 3、在举证责任上,逐渐从原告转向被告。 4、在保护对象上,从资本主义初期保护生产者、销售者 利益转到资本主义高度发展时期保护消费者和使用者的利 益,又发展到现在平衡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5、在法律性质上,从合同法转向侵权行为法。 6、在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上,从直接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 趋向间接损害赔偿或经济损害赔偿。
国际产品责任法中国的产品责任法(23页)
《侵权责任法》增加了产品责任的召回制 度,该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 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 时 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 取 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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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阅读
美国诉中国政府“中国马牌”烟花爆炸索 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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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方国家产品责任法对中国的启示 参照西方国家的产品责任立法,我国应该 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对产品责任立法的力 度: 第一,应该扩大“产品”的范围。 第二,实行严格产品责任。 第三,扩大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 第四,合理规定产品责任赔偿标准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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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第2款还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 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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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法》对因缺陷产品造成损 害的,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连带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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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 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 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责任的,产品的销售者赔偿 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责任的,产品的生产者赔偿 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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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损害赔偿的时效,《产品质量法》规 定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 被侵害时起算。 当事人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 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 时消灭(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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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增加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 赔偿制度,该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 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 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 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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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确立以市场份额补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适用“市场 份额”原则,即只有损害是由于长期受缺陷产 品的影响造成的,或者产品交付时所存在的致 人损害的属性在多年之后才被发现,或者缺陷 产品造成的损害在多年之后才显露出来,最终 使消费者难以证明其损害与哪一制造商的行为 有因果关系,即难以确定确切的被告时,方可 使用市场份额责任原则。
《产品责任法》课件
种危 险,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应该具有更高 的责任感,并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来防止 可预 见危害。
[判例5]
费利来对盛利敦案
[主要事实]布莱恩•费利来到托马 斯•盛利
敦夫妇家,查看他们打算出售的一 辆旧汽车,车子
是福特公司1991年出产的金 牛牌,已经行驶了 126000英里,他们一起讨 论了车子是传动装置、轮
年英国温特伯顿诉赖特 一案是英国关于产品责任最 古老最著名的案 例。该案确立了处理产品责任案件 “无合 同、无责任”的原则,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 情况下,缺陷产品的提供者对于受害人既不 承担合 同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项原 则在英美法中 奉行了一百多年。
第二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补充阅读资料1】 英国虽是产品责任法的发源地,早在1842年英 国法
而背对着研磨机站在路上的罗杰斯被机器碾过 而至残 废,罗杰斯把英格索尔-兰德公司告上 了联邦地区 法院,以设计缺陷为由,要求该 公司承担一部分直
接责任,陪审团判给罗杰 斯补偿性赔偿金1020万美 元,惩罚性赔偿金 65万美元。英格索尔-兰德公司
上诉,强调他 们给予了足够的警告。
[最终裁决]美国上诉法院维持了哥伦比 亚巡 回法院的陪审团的决定。
本章重点]
1、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2、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本章难点]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思考题目] || 1、简述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的法律适 _ 2、论美国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
_用原则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 一、产品责任法、产品和产品责任的概念 ♦产品 责任法: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生产者、 销售者和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基于产品侵权 行为而 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权利与 义务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责任:产品的制造者、生产者和销售者 由于 其产品不具备合理的安全性(一般是合 理期待的安 全性)而致使消费者、使用者人 身受到伤害,财产 受到损失,所应承担的民 事上的强制性责任。
产品质量法与产品责任法的区别
产品质量法与产品责任法的区别产品质量是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最为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法律和政策来规范产品质量的要求和相应的责任。
在这方面,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责任法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框架。
虽然二者都与产品质量有关,但具体来说,它们在目的、适用范围、法律要求和追责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目的的不同产品质量法的目的在于规定和监督产品的质量标准,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技术标准。
其重点在于规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提高产品质量,防止低质量和不安全的产品流入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产品责任法的目的则是确保当产品发生缺陷或导致消费者受伤害时,消费者能够得到赔偿。
它主要侧重于强调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生产者在产品质量缺陷导致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适用范围的差异产品质量法适用于生产者、经销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其范围包括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
它关注的是从产品制造到最终消费的全过程,旨在确保产品在各个环节都符合质量要求。
与此不同,产品责任法主要适用于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它要求生产者对其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当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伤或财产损失时,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主张赔偿。
三、法律要求的不同产品质量法主要通过法规和标准来确保产品的质量。
生产者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制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销售者则应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法注重对产品缺陷的追责。
当产品因设计、制造或警告不当等原因导致消费者损害时,消费者可以主张产品责任,并要求生产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产品责任法还规定了生产者的赔偿责任范围、追溯责任、证明责任等方面的要求。
四、追责方式的不同产品质量法主要追究产品的质量问题,一旦产品质量不达标,在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个环节中,相关责任主体都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与产品责任法关系
产品质量法与产品责任法关系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责任法是两个独立但相互关联的法律概念,它们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本文将探讨产品质量法与产品责任法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它们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一、产品质量法的定义与要求产品质量法是一系列旨在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的法律规定。
它规定了生产者应当遵守的一些基本要求,包括产品的设计、材料选择、生产过程、使用说明等。
产品质量法要求企业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消费者的使用体验。
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的要求并不仅限于产品本身,还涉及到生产过程、销售环节等。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质量标准,并承担起产品质量监督和责任。
二、产品责任法的定义与适用范围产品责任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过程中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产品制造商、销售商、产品服务提供者等在产品质量问题出现时的责任和义务。
产品责任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况。
根据产品责任法,如果消费者因使用产品而遭受伤害或遭受财产损失,他们有权要求相应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而产品责任法要求企业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召回产品、修理、替换、退货等。
三、产品质量法与产品责任法的关系产品质量法与产品责任法紧密相关,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产品质量法确保了产品本身的质量,要求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防止产品质量问题带来的风险。
而产品责任法则在产品质量问题出现时定义了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
产品质量法与产品责任法之间的关系可以理解为前者为后者提供了实施和执行的基础。
只有当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或存在缺陷时,产品责任法才会适用。
因此,产品质量法的存在为产品责任法提供了依据,并规定了企业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和义务。
四、产品质量法与产品责任法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责任法的实施对企业和消费者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国际商法_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 起诉最为有利,因为: 原告提起诉讼必须具有的条件: a.产品确有缺陷或处于不合理的危险; b.正是由于产品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 造成了损害 疏忽说:要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存在疏忽,并且是该疏忽导致产品缺陷。 违反担保说:必须基于合同。
二、被告可以提起的抗辩 1、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仅用于对抗以“ 违反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 2、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用于侵权之诉 承担疏忽是指原告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 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 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因此,在以 疏忽为依据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 一旦确认原告有“承担疏忽”,原告就不 能向被告要求任何损害赔偿。
艾丝卡拉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1944) 原告艾丝卡拉(Escala)是一位餐馆女 服务员,当她将可口可乐放进冰箱时,其 中的一瓶发生了爆炸,致使原告严重受伤。 原告没有提出被告过失的证据,且被告可 口可乐瓶装公司提供了有关可口可乐瓶子 的制造、检验以及装气的适当性证明 法院判决结果:原告胜诉。理由是:当 制造商将产品投放市场时,明知其产品将 不经检验就会被使用,如果这种产品被证 明具有致人伤害的缺陷,制造商就应承担 绝对责任。
第二节:美国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责任诉讼依据 疏忽说(theory of negligence) 违反担保说(breach of warranty) 严格责任说(strict liability)
1、疏忽说:疏忽原则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 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 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 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 承担责任的原则。 疏忽:行为人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包 括设计上的疏忽、生产过程中的疏忽以及 警示上的疏忽。 缺陷:产品的“缺陷”就是对消费者或 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具备消费 者有权期待的产品合理的安全性。
德国产品责任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德国产品责任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德国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Act)是一项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规。
该法律规定了制造商、供应商和经销商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负有法律责任,以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过程中的权益和安全。
德国产品责任法的出台旨在防止由于产品质量不过关或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消费者受伤或财产损失。
它要求生产和销售各类产品的企业必须承担责任,确保其产品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并符合安全规定。
这一法律规定了消费者在受到产品质量问题或安全问题影响时的权利和救济途径,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维权渠道。
本文将围绕德国产品责任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执行情况等方面展开探讨,以期深入了解该法律的重要性和影响,并对其未来发展进行展望。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在本文中,将首先简要介绍德国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背景,然后深入探讨产品责任主体与范围,包括法律所适用的产品和相关责任主体。
接着将分析德国产品责任法的执行情况和影响,探讨其在德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最后,结合以上讨论,总结德国产品责任法的重要性,并展望其未来的发展方向,以及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1.3 目的德国产品责任法作为德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主要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产品责任法要求生产商、经销商和出售者对其所销售的产品负有责任,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2. 强化产品监管与管理:产品责任法通过明确产品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加强了对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的监管与管理,提高了产品安全和质量标准。
3. 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产品责任法要求企业承担起对消费者和社会的责任,并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
4.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产品责任法规定了消费者在产品损害发生时的赔偿机制,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消费者对商品的信心和安全感。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一、产品责任法。
(二)产品责任法的法律性质。
产品责任法属于侵权法,其与合同法不同,不属于任意性法律而属于强制性法律。
(三)产品责任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生产或销售的有缺陷的产品给消费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二节美国、欧盟及中国产品责任法比较一、“产品”及“缺陷”的定义二、责任主体(一)美国法美国法律基本上认为,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当承担产品责任美国麦科夫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法庭认为:被告汽车生产商不能因为它是从一个制造商那里买来的车轮而免除检测的责任,它要对最终产品负责,在将零部件进行常规的、简便的检验之前,它不能随便地将成品投放市场。
最后法庭的结论是:由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案所确定的原则:就法律而言,检验产品的零部件,即使是外购来的零部件,是成品制造者的责任。
(二)欧共体《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和美国法不同的是,欧共体指令认为只有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
(三)中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三、责任原则(一)违反担保(二)过错责任(三)过错推定(四)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五)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一)违反担保也就是所谓的违反合同,以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为理由起诉卖方。
名词解释 产品责任法上的无合同无责任原则
名词解释产品责任法上的无合同无责任原则嘿,你知道啥是产品责任法上的无合同无责任原则不?简单来说呀,就是如果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那生产者可能就
不需要承担责任啦。
这就好像,你在路边摊买了个东西,要是出了问题,你很难去找生产这个东西的厂家索赔,因为你们之间没有那份合
同呀!这不是挺让人郁闷的嘛!
比如说吧,你买了个品牌手机,结果没用几天就出毛病了,你肯定
会找手机店或者售后去解决呀。
但要是这个手机的某个零件是另一个
厂家生产的,而你和那个厂家根本就没打过交道,也没有合同,那按
照这个原则,你就没办法直接找那个零件厂家负责了呀!这多不合理呀,对不对?
再想想,要是你买了个电器,用着用着突然起火了,把你家都给烧了。
结果一查,是电器里面的一个小部件质量有问题。
可你和生产那
个小部件的厂家没有合同,难道他们就可以逍遥法外吗?这怎么能行呢!
产品责任法上的这个原则,在过去可能还说得过去,但现在可就不
太合适啦。
现在商品的生产和流通那么复杂,一个产品可能涉及好多
厂家呢。
不能因为没有直接的合同,就让消费者吃哑巴亏呀!我们消
费者可是弱势群体呀,难道不应该得到更多的保护吗?
在我看来呀,这个无合同无责任原则真的应该改改啦!不能让那些
不负责任的生产者逃脱责任呀!应该让消费者不管有没有合同,都能
找到该负责的人,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我们的权益呀!我们花钱买东西,不就是图个放心和好用嘛,结果出了问题还找不到人负责,这算怎么
回事呀!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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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美国 产品责任法的诉讼依据
(一) 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理论的发展概况 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是产品责任法律 制度的核心,决定着其在何种程度上发挥保 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的 归责理论可以说在世界各国产品责任法中最 具代表性。
(二)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诉讼依据
【补充阅读资料1】
英国虽是产品责任法的发源地,早在1842年 英国法院于 Winter bottom v.Wright 出案中 确立“无契约、无责任”的原则,是最早出现产 品责任判例并以契约关系确定产品责任的国家, 但在产品责任的发展过程中,如在适用“疏忽责 任”、“严格责任”等法律制度方面却远落后于 美国。 由于原有法律制度不足以满足现实需要,到 20世纪70年代,包括英国在内的许多欧洲国家开 始对美国产品责任法产生了兴趣,并试图学习其 中的合理部分。
【分析提示】 如果我国出口公司与美国公司在订 立合同时约定弓柄承受拉力应超过9磅, 则由于该玩具弹弓的弓柄仅经受9磅拉力 就断裂,属产品质量不合格,但这不影响 它同时构成缺陷产品。如果该缺陷产品给 消费者造成了损害,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承 担产品责任,对受损害的消费者承担赔偿 责任;如果涉及产品质量不合格,应由出 口商对美国的进口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Mode Uniform Product Liability Act) 《产品责任法草案》
《法律重述(Ⅱ)侵权:产品责 任》
二、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几个概念解析
(一) 产品的概念 美国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能 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物品。 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 “本法所称‘相关产品’是指引起产品责任 索赔的产品及其部件和零件”。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出于各种对保护消 费者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常常会做出比法律条 文更为宽松、灵活的解释。
修理费,同月,刹车也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他 只好又送去修理,花了1400.27美元。 马福勒汽车修理站的技师罗伯特`汉诺威后 来告诉费利,像他这个离合器和刹车这样严重 的问题不太可能是几天内形成的,也许买车时 就已经存在了,于是,费利一纸诉状将盛利敦 夫妇告上了伊利诺斯州的一个法院,声称他决 定买车是一个主要考虑因素是他告诉说车子是 机械状况良好,法院的结论是:盛利敦夫妇对 事实是肯定的陈诉,构成一个质量保证并成为 买车交易的要素,质量保证成立(但与吹嘘不 同,即夸张)。盛利敦夫妇不服法院裁决,将 此案上诉到该州的高等法院。
[判例5]
费利对盛利敦案 [主要事实] 布莱恩· 费利来到托马斯· 盛利敦夫 妇家,查看他们打算出售的一辆旧汽车,车子是福 特公司1991年出产的金牛牌,已经行驶了126000 英里,他们一起讨论了车子是传动装臵、轮胎、刹 车和保养情况。盛利敦夫妇告诉费利车子刹车从来 没有问题,而且除了偶尔有个别的垫圈坏了,车子 机械状态良好,试车后,费利以5800美元的价格 买下了车,两天后,费利发现车子的离合器有些问 题,随后的几天里,离合器的故障越来越严重,以 至于他最终无法换挡,为此他花了942.76美元的
[理由] 法院解释,在一个有关设计缺欠的案 件中,原告必须证明产品以及替代设计的危 险、代价和益处,还要证明产品危险的严重 程度超过了为避免危险而付出的代价。警告 只是其中一个考虑因素,但却不是仅有的一 个,警告不能“超越所有别的因素,在这个 案件中,法院指出,一个背对着机器的研磨 机的工人不太可能留意机器上“要靠后10 英尺之外”的告示,制造商理应预见到这种 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应该具有更 高的责任感,并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来防 止可预见危害。
1、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 2、给产品的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造成 了损害 3、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害 必须与产品的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 【小思考】 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 品?危险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
三者有区别。 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一定是缺陷产 品,但缺陷产品一定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因为前者强调的是与合同约定不符,后者 强调的是产品“欠缺安全性”。危险产品 不一定是缺陷产品,但缺陷产品一定是危 险产品。因为前者强调的是产品具有的危 险是合理的,人们可以预见,而后者的危 险性是不合理的,是人们所无法预期的。 例如,爆竹是危险产品,但不一定具有缺 陷,只有它在不应爆炸的情况下爆炸,才 被认为是缺陷产品。
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
产品缺陷的涵义及其基本原则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诉讼依据、原告的索赔 范围及被告的抗辩 欧盟各国产品责任法 欧盟《关于对有缺陷产品的责任的指令》的 主要内容 中国产品责任法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产品责任法
(二)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未提供使用者 有权期待的安全或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性。
设计上的缺陷 原材料的缺陷 制造、装配上的缺陷 指示上的缺陷 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三)产品责任 所谓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存 在瑕疵或缺陷而导致产品消费者或其 他第三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该 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一种 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主要由以下三个 要件:
[观念应用1]
我国某玩具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玩具 公司出口塑料弹弓。出口后不久,就反映 质量有问题.称美国儿童使用弹弓时弓柄 断裂,并已发生多起伤害案件,有的眼睛 致残。经法院审理,美方提出证明表示, 我方出口的弹弓所使用的材料不安全,仅 经受9磅拉力弓柄就断裂,香港同类弹弓弓 柄能承受60磅拉力。问:产品属于质量不 合格还是缺陷产品?我国出口商是否应承担 产品责任?应对谁承担产品责任
四、产品责任法的性质与作用
(一)产品责任法的性质 (二)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保护消费者权益 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意识 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经贸秩序
第二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
本节提纲 美国产品责任法概述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几个概念解析 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美国产品 责任法的诉讼依据 免责——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诉讼依据 赔偿范围——原告请求的诉讼范围
1、疏忽责任 概念: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 销售者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因主观上的疏 忽导致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产品的消费者 或使用者遭受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
它是一种侵权责任,因此,产品缺陷的 受害人以疏忽责任为理由寻求法律救济时, 应负有举证责任,即受害人必须证明以下 事实: a.被告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 b.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务,即 被 告有疏忽之处; c.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原告的损害, 即证明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有因果关 系。
导致了该科学家死亡,并给原告的工 厂造成了巨大损失。 法院裁决制造商负有过失责任,因为 他未能提供该化学药剂的危险性的充分 的警告,而上述危险性已在相关的科学 杂志中指出,因而是理应知悉的,法院 追究了制造商侵权和合同两种责任。即 使该化学药剂的危险性尚属不可知悉, 根据严格责任的规定,被告仍应负责。
[判例2]
1956 年 , Mattew V . Lawnlite Company一案中,原告马修在看铝制椅子, 在试坐旋转时,椅子回旋部分将原告手指切 断。法官认为,切断原告手指的机构装置部 分是椅子构造的必要部分,被告应在其危险 部分装上保护装置,否则应负设计缺陷的责 任。
[判例3]
美国的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诉BDH化 学制品有限公司案是警示缺陷的经典案例。 案情经过是:被告向瓦克维尔工程有限 公司提供了一种装在玻璃安瓶里的瓶上标 有“有害蒸气”的化学药剂。供应商并不 知道该化学药剂遇水后会产生强烈反应。 一位科学家在做试验时意外地将安瓶掉在 水池里引起爆炸。
[判例4]
Rogers V. Ingersoll-rand Co. 一案
[主要案情]: 英格索尔-兰德公司的产品中有一种研磨机。 随同机器的使用手册警告使用者,当设备运转 时要在机器后方保持10英尺以外的距离,要检 查退后警告器是否正常运行,并查看工作区域 以防其他人员靠近,机器上还有一个告示:使 用者要靠后10英尺以外,当特里尔使用该机器 把沥青从一条正在重铺的路面上剥离下来的时 候,他按照警告后退了,警告器没有响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概述
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规定: 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因其 制造和出售有缺陷的产品而使该产品的购买 者、使用者及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 失而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 调整这种法律责任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是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的立法表现形式多样: 习惯法(common law) 成文法(statute law) 包括联邦产品责任法、各州产 品责任立法及判例,也包括对司法 实践有着指导作用的有关产品责任 的示范法。
而背对着研磨机站在路上的罗杰斯被机器 碾过而至残废,罗杰斯把英格索尔-兰德公司告
上了联邦地区法院,以设计缺陷为由,要求该公 司承担一部分直接 责任,陪审团判给罗杰斯
补偿性赔偿金102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金 65万美元。英格索尔-兰德公司上诉,强调 他们给予了足够的警告。 [最终裁决] 美国上诉法院维持了哥伦比 亚巡回法院的陪审团的决定。 [问题] 足够的警告就可以让制造商免除 承担因产品设计缺陷而导致的任何责任?
[判例1]
在1973年,布兰登伯格诉丰田汽车销 售美国分公司及丰田总公司 (Brandenburger V.Tayota Motor Sales.u.s.A Inc.And Toyota Motor co.,Ltd.)案中,美国法官对于在高速 公路上高速行驶的丰田汽车因翻车而车顶 破裂,乘客被抛出车外造成死亡的事件, 认为汽车车顶的构造有缺陷而判决制造商 和销售商负赔偿责任。
(三)责主体
根据美国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规定, 产品的销售者及制造者为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其中 产品制造者是指在产品出售给使用者或消费者之前, 设计、生产、制作、组装、建造或者加工相关产品或 产品组件的自然人或实体;还包括不是但自称是制造 者的产品销售者或实体;此外制造者还包括主要经营 产品批发、分销或者零售业务的产品销售者,但这些 销售者局限于在销售前设计、生产、制作、组装、建 造或者加工该产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