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客运分公司车辆动态信息统计分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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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客运分公司车辆动态信息统计分析制度

(一)、委托监控的第三方机构应制定车辆动态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并报分公司(附:第三方机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第三方机构专职动态监控人员每天应当实时分析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质量问题,对漂移或错误数据与平台运营商核对出具证明资料备查。

(二)、第三方机构应将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汇总成日报表、周报表和月报表,及时发送至分公司,分公司动态监控联络员应及时接受。

(三)、分公司动态监控联络员每天跟据委托监控机构提供的报表对所有违法行为进行核对和甄别,实属违法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做好相关记录存档,整理成册备查(至少保存3年)。

(四)、分公司安全科分管动态监控副科长和动态监控联络员对运管部门发布的《周公布》、《月通报》及委托监控机构提供的报表中所属分公司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统计分析,对违法次数较多的车辆进行重点跟踪。

(五)、对车辆违法行为进行统计分析时,依据邵运集团总安字[2018]59号文件规定,对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凌晨违规运行认定规则如下:

1、大中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客运车辆晚上22点至次日凌晨6点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当实际路段限速值低于上述要求时,以实际路段限速要求为准,连续超速时间超过30秒的计为超速,1分钟内连续多次上报超速次数计为1次超速;在动态监控设备未定位状态下,以车辆脉冲速度为标准。

2、超载(超员)报警认定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

3、疲劳驾驶违章行为认定规则

客运车辆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联网联控系统没有该车辆停车休息时间20分钟的记录,则属于疲劳驾

驶违章(换驾驶人换识别卡的除外)。

4、凌晨2点至5点违规运行认定规则

在凌晨2点至5点的时间段中,当客运车辆速度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且持续时间超过10分钟的,该车辆属违规运行。

(六)、依据对车辆动态违法行为的分析,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可采取电话提醒教育、向驾驶员微信群发布提醒教育、约谈承包人和驾驶人教育、重点监控和安全培训重点对象教育、辞退驾驶员、车辆停班整改和进行处罚教育等方式。对多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作为重点监控和安全培训教育的重点对象。依据邵运集团总安字[2018]59号文件规定,对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凌晨违规运行、开车打电话、未系安全带、从事与驾驶无关的事、人为阻碍监控等违法违规行为教育处罚标准如下:

1、超速处罚标准

1)、连续超速30秒以上,且最高速度超过规定限速在5%之内(含本数),每次处罚50元,安全科对驾驶人、车辆承包人进行谈话教育,或上级部门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2)、连续超速30秒以上,且最高速度超过规定限速在6%(含本数)-20%(不含本数)之内,记一次严重违法,每次处罚100元,安全科对驾驶人、车辆承包人进行重点谈话教育,或上级部门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3)、连续超速30秒以上,且最高速度超过规定限速在20%(含本数)以上的,记一次特别严重违法,每次处罚500-1000元,承包人接受由安全分管领导参加的约谈、教育,由安全科书面通知生产科、机务科收回牌证,车辆停运10天,停运期间承包基数不予减免,或上级部门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4)、对年度内有2次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进行重点谈话教育;对年度内有3次以上(含3次)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一律清退违法驾驶人。

5)、如因设备故障、数据漂移引起的速度不准确,驾驶人应向分公司提出复查申请,由动态监控联络员核对平台数据、验证属实再报安全科,安全科出具证明,此条违法记录可以不做处罚。分公司每周、每月上报反馈处罚报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错误数据。

2、疲劳驾驶

经核实有疲劳驾驶行为的,每次处罚100元,安全科对驾驶人、车辆承包人进行重点谈话教育,或上级部门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3、凌晨2-5时违法营运

经核实有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没有停止运行,每次处罚2000元,承

包人接受由安全分管领导参加的约谈、教育,解聘责任驾驶人,由安全科书面通知生产科、机务科收回牌证,车辆停运10天,停运期间承包基数不予减免,或上级部门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4、开车打电话、未系安全带、从事与驾驶无关的事

通过视频监控中发现的驾驶人开车打电话、未系安全带、从事与驾驶无关的事,应截图为证,每次处罚100元,或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5、超员

通过视频监控中发现车辆超员,应截图为证,按集团公司《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处理或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6、人为阻碍监控

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关闭、切断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电源、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人为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等行为。确认驾驶人存在上述行为且证据充分的,应认定为人为阻碍监控违章行为,经核实每次对驾驶人或车辆承包人处罚1000元,同时对该车做停班1至3天处理。

(七)、安全科分管动态监控副科长负责汇总每月车辆动态监控违法行为处罚报表,报分公司安委会审核。

(八)、各安全员对分管车辆驾驶员年度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并记录在驾驶员信息档案。

(九)、车辆动态违法行为作为驾驶员定期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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