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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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违法行为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处罚的权力。

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是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避免裁量权滥用和不当行使,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从裁量权的限制、裁量标准和裁量程序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违背公正。

同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不能滥用裁量权,造成不当损害。

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在裁量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的申诉和诉讼权利。

其次,在制定裁量标准时,应当细化具体的裁量依据和裁量范围。

裁量依据可以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裁量范围可以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具体处罚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处罚方式,并保证处罚力度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在裁量程序方面,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裁量流程和监督机制,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公正和透明。

裁量流程应当包括案件受理、证据调查、裁量决定、处罚执行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要求。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多方监督,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综上所述,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应当明确裁量限制、细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程序,有效保障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通过严格的规范和管理,才能有效防止裁量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真正实现公正执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为了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适用于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事实和线索的效力、法定处罚条款、处罚种类、幅度和依据、处罚程序、证据收集和保存等具体问题。

第二章事实和线索的效力第四条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和线索,可采用书面、口头、电子等方式进行报告,报告人应当实名提出,并明确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报告人提供的事实和线索进行核实,并取证保存。

经核实的事实和线索,视为辅助证据进行处罚。

第三章法定处罚条款第六条本标准所称法定处罚条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条款。

根据具体情况,应当选择适用的法定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章处罚种类第七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五章处罚幅度和依据第八条行政处罚幅度主要根据被处罚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后果、社会影响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确定。

第九条行政处罚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应当明确在文书中列示。

第六章处罚程序第十条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环节。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准确、及时。

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抽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对于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果应当作为裁量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处罚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四条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和《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

本规定和《细化标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坚持合法性为前提,符合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处罚种类和幅度,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有规定的,不得突破其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是为了合理规范而非剥夺裁量权,应当根据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从违法行为目的、动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情节和幅度,避免僵化、机械执法。

(三)科学性原则。

结合实际细化、量化,既符合客观事实,又具有可操作性。

对不具备细化、量化条件的,可以不作细化、量化,或者作出原则规范。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严格依据证据准确认定裁量情节,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合理适用裁量标准:(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四)违法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五)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七)违法行为的次数;(八)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九)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赣环法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规〔2021〕10号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省监测中心、厅直各单位: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细化标准》施行之日起,原《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字〔2017〕15号文件印发)第五部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作废。

二、本《细化标准》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赣环法规〔2020〕12号)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正文的有关要求同时适用。

三、各地在实施本《细化标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行政处罚的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合法合理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四、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对本《细化标准》做进一步细化、量化,同时报我厅备案。

五、本《细化标准》自2021年7月16日起施行。

各地在实施本《细化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附件: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6月15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19年4月修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19年4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1次的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6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治。
属于重污染行业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7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统一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二条本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对各种违法行为按照法定权限自由决策的标准。

第三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界定及处理标准第三条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界定1: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是指个人、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分为威胁公共安全、危害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利益、侵犯公民权益等不同情形。

第四条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标准1:根据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确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

2:并考虑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犯罪嫌疑和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等情节,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予以刑事追究。

第五章行政处罚程序第五条行政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1:纳入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简易程序案件、一般程序案件和复杂程序案件。

2:根据案件的性质、重大程度等情况,确定适用的处罚程序。

第六条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步骤1:立案:行政机关根据掌握的证据和线索,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2:调查:行政机关对涉案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处罚决定:依法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并告知当事人。

4:申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申诉。

5:处罚执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七条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工作实施。

第八条本标准解释权归行政机关所有。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机关: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自由裁量:指行政机关在合法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策的权力。

3:处罚措施: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背景介绍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一种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行政机关所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自由裁量地确定处罚措施的依据和标准。

二、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范围1.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首先要遵循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力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手段。

2. 案件的具体情况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还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适用。

行政机关在裁量处罚时,会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以及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对象、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

根据这些具体情况来判断处罚的严重程度和适用的措施。

3. 公众舆论及社会影响在进行自由裁量裁决时,行政机关还会考虑公众舆论及社会影响因素。

某些违法行为可能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行政机关在考虑处罚措施时,可能会根据公共利益和社会影响来调整处罚的幅度。

三、自由裁量标准的细化内容1. 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行政机关在裁定处罚时,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进行细化。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能会采取较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能会采取较轻的处罚措施。

2. 违法行为的影响范围和后果行政机关会考虑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和后果来细化裁罚标准。

违法行为如果对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造成重大影响,可能会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3. 违法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程度行政机关在进行自由裁量时,也会考虑违法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程度。

如果违法行为是有意为之或者故意犯罪,可能会加重处罚力度;如果是因为疏忽造成的,可能会相对宽大些。

四、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文本2. 具体案例分析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一种处罚措施,以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为目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前言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法律惩戒的行为,其处罚标准具有一定的裁量权。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依法公正地处理各类违法行为,制定本标准。

二、总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罚违法行为时,依法自由决定处罚类型、处罚幅度以及相应处罚依据和权限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类型1. 警告1.1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赋予警告处罚。

1.2 违法行为已经得到及时消除并取得积极效果的,可以赋予警告处罚。

2. 罚款2.1 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但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可以赋予罚款处罚。

2.2 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违法行为人的经济能力,确定罚款金额。

2.3 违法行为人存在积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并补救的情况,可以适度减轻罚款金额。

3. 暂停执照3.1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赋予警告或者罚款等处罚不足以惩处的,可以暂停违法行为人的执照。

3.2 暂停执照的期限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确定,并告知被追加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

4. 吊销执照4.1 违法行为情节极其严重,赋予警告、罚款、暂停执照等处罚仍不能达到法律目的的,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执照。

4.2 吊销执照后,违法行为人不得再从事相应行业或者职业活动。

5. 其他行政处罚5.1 根据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产停业、查封财产等。

四、行政处罚幅度1. 警告1.1 轻微违法行为,警告通报。

1.2 普通违法行为,一次警告。

1.3 严重违法行为,警告并通报社会。

2. 罚款2.1 轻微违法行为,罚款100至500元。

2.2 普通违法行为,罚款500至3000元。

2.3 严重违法行为,罚款3000至10000元。

2.4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以上。

3. 暂停执照3.1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暂停执照1个月至6个月。

3.2 严重违法行为,暂停执照6个月至1年。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二倍的罚款
符合《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指导意见》一般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处
以非法所得额二~三倍的罚款
符合《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指导意见》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处
以非法所得额三~五倍的罚款
2
破坏湖盐
场(厂)保
护区内的
防护林带、
食盐
《食盐专营办法》第
二十五条
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
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
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
的罚款,对承运人处
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
的罚款
符合《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指导意见》从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
法运输的食盐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

符合《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食盐专营办法》第
十九条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
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违
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
倍以下的罚款
符合《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指导意见》从轻处罚情形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
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
盐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符合《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指导意见》一般处罚情形的
罚款
18
擅自将盐
田废弃、
转产
《浙江省盐业管理
条例》第十条、第
三十条
予以制止,责令限期
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
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
符合《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指导意见》从轻处罚情形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什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什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什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自行决定处罚的幅度和方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和适用性。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基本原则1.公正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公正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合理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密切相关,合理确定处罚的幅度和方式。

3.适用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具有普遍适用性,适应不同类型、不同情况下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细化内容1.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1)性质:包括犯罪行为、违法行为等。

(2)情节:包括轻微、一般、严重等。

2.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1)危害程度:包括轻微、一般、严重等。

(2)影响范围:包括个人、单位、社会公共利益等。

3.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意:(1)主观恶意程度:包括故意、过失等。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4.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1)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

(2)社会各界的舆论反应。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具体制定过程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细化内容,并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和分类,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合理性和适用性。

四、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制定指南。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关法规和规章。

(3)行政处罚案例分析报告。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行为。

(2)自由裁量:在合法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自行决定行政处罚的幅度和方式。

(3)标准:衡量、评价、决定某事物的准绳或规范。

六、结尾本旨在全面介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和借鉴。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应当按照本所述原则和细化内容进行裁量,并确保处罚的公正、合理、适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
罚决定时,根据具体情况自由确定处罚的种类、数额和幅度的标准。

自由裁量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使行政处罚更加灵活和具体化,能够更
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首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保处罚
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制定自由裁量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不同
类型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对当事人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其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执行应当注重实际情况的具体
分析,不能一刀切地对所有违法行为采取相同的处罚标准。

在具体
执行行政处罚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行为动机、行为方式、
行为后果等因素,从而确定处罚的具体数额和幅度。

另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设定也需要考虑到社会公众的
利益和舆论关注度。

对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
在制定自由裁量标准时需要更加慎重,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总的来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在充分尊
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到具体情况的合理性和灵活性。


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实现行政处罚的合法、公正和有效。

行政处罚项目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

行政处罚项目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

行政处罚项目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行政处罚项目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1. 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一种行政手段。

行政处罚的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自由选择适用的处罚措施和处罚程度的权力。

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控制裁量权的滥用,需要对行政处罚项目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规范。

2. 裁量权的概念和意义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自由选择适用的处罚措施和处罚程度的权力。

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对于保持行政处罚的灵活性、适应性和高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裁量权的滥用可能导致执法的不确定性、不公正性和滥用权力等问题,因此需要进行规范和限制。

3. 行政处罚项目的细化规范标准为了规范行政处罚项目的裁量权,制定一套细化规范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行政处罚项目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的主要内容:3.1 处罚措施的选择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情况,行政机关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合适的处罚措施。

在选择处罚措施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影响范围和后果违法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程度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的累犯情况3.2 处罚程度的确定在选择处罚程度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可能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评估。

可以考虑以下因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程度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3.3 监督和审核机制为了确保行政处罚项目的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督和审核机制。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行政机关应定期公开行政处罚案例,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和上诉制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权力运行情况的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关键词行政处罚项目的实施情况4. 结论通过对行政处罚项目自由裁量权的细化规范标准的制定,可以有效控制行政机关裁量权的滥用,并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表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表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处以3-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11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一次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处以300-500元罚款
为3名以下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处以1000-3000元罚款
为3-5名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为5-10名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处以5000-8000罚款
为10名以上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处以8000-10000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权力名称权力类型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违法情节的轻重细化标准162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初次违反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已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申报、未审核开工建设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承诺延期完成并开工建设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拒绝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申报、审核开工建设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163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初次违反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不足50%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改正,承诺职业病防护设施延期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拒绝职业病防护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164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初次违反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已上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进行施工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承诺延期上报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施工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拒绝申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进行施工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165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次违反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已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 / 17《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权力名称权力类型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违法情节的轻重细化标准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期未改正制效果评价,未经审查投入使用的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承诺延期完成投入使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拒绝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申报审查投入使用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16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反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有1项未存档、上报、公布的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2项未存档、上报、公布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有3项以上未存档、上报、公布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67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10•【字号】•【施行日期】2014.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4]16号)的要求,结合发展改革系统工作实际,我委对2013年出台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中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了细化,形成了《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2014年11月10日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严重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查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1.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严重失实,且项目投资总额一亿元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查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严重失实,且项目投资总额一亿元以上十亿元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查部门责令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严重失实,且项目投资总额十亿元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查部门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网信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网信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网信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1、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2、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两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4、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5、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6、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设貉恶意程序的;(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自由裁量标准:1、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3、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会计治理类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能够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警告能够及时改正并及时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千元罚款,对其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一次警告未能改正并未能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3.有下列一样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形,经二次警告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4.有下列严峻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形,经二次警告未能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未能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5.有下列比较严峻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形,经三次警告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绍兴市统计领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绍兴市统计领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绍兴市统计领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细化标准。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对非价值量指标违法行为的情况认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法行为初次发生的,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给予警告; 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比例在90%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二)两年内再次发生县级以上统计机构认定的统计违法行为的,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比例在90%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两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县级以上统计机构认定的违法行为的,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违法比例在30% 以上60%以下,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 以下,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比例在90%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元罚款。

第三条本细化标准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违法行为既符合“以上”,又符合“以下”情形的,按有利于相对人原则解释。

第四条本标准实施后,如果上级出台的新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细化标准由绍兴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细化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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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二~三倍的罚款
符合《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五倍的罚款
5
擅自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
《盐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
18、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有效方法,我国的九寨沟、长白山、四川卧龙等地都建立了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为物种的生存、繁衍提供了良好的场所。
12、太阳是太阳系里唯一发光的恒星,直径是1400000千米。序号
23、我国是世界上公认的火箭的发源地,早在距今1700多年前的三国时代的古籍上就出现了“火箭”的名称。
附件:
6、二氧化碳气体有什么特点?
18、大多数生物都是由多细胞组成的,但也有一些生物,它们只有一个细胞,称为单细胞生物。如草履虫、变形虫、细菌等。7、食盐、白糖、碱面、味精的颗粒都是有规则几何外形的固体,人们把这样的固体物质叫做晶体。自然界中的大部分固体物质都是晶体或由晶体组成。浙江省盐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4、举例说明微生物对人类有益的方面是什么?行政处罚项目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1
在海盐场保护区兴建小虾池、小盐田,以及其他有损海盐场的活动
《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
符合《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从轻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二~三倍的罚款
符合《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五倍的罚款
7
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6
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
《盐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
符合《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从轻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二倍的罚款
符合《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一般处罚情形的
符合《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从轻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二倍的罚款
符合《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一般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二~三倍的罚款
符合《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五倍的罚款
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
符合《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从轻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二倍的罚款
符合《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一般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二~三倍的罚款
符合《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从轻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二倍的罚款
符合《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一般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二~三倍的罚款
符合《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五倍的罚款
破坏湖盐场(厂)保护区内的防护林带、植被和其他防护设施
《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
符合《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从轻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二倍的罚款
符合《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一般处罚情形的
符合《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从轻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二倍的罚款
符合《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一般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二~三倍的罚款
符合《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从重处罚情形的
4
生产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盐产品
《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
符合《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从轻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二倍的罚款
符合《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一般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二倍的罚款
符合《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一般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二~三倍的罚款
符合《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五倍的罚款
2
符合《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五倍的罚款
8
在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销售未经加碘的食用盐或不合格碘盐的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
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五倍的罚款
9
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二~三倍的罚款
符合《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五倍的罚款
3
破坏、侵占、盗窃、哄抢制盐企业财产和设施
《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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