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社会结构看人民调
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精)
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一、认识问题明确要求我团的绝大部分调解员都没有受过正规培训,法律知识欠缺,政策水平低,业务技能低、宣讲能力低、调解文书制作能力低、敬业精神差、业务能力差,法律专业人才匮乏。
加之文化程度不高,造成调解员工作方式方法简单陈旧甚至粗暴,他们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常常是不依据法律而依据一些民间的陈规陋习,调解无法让职工群众们信服,调解结果自然也就没有公信力。
所以绝大部分调解员对此工作深感力不从心。
显而易见, 这种整体素质低下的调解队伍压根儿就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以及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 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日趋多元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矛盾纠纷,提高调处民间纠纷的质量,增强纠纷调解的社会效果,是人民调解员必须面对的新问题和新任务。
当前人民调解协议越来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比过去更加要求在民事调解中依法认定纠纷事实, 依法进行调处, 而且对调解协议的形式,内容要求也更加严格。
2002年中办发 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部颁规章,对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提高我团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迫在眉睫。
二、调解员应具备的能力人民调解员的一切活动始终是围绕着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展开的。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用各种措施,千方百计地防范和化解种种矛盾纠纷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
它要求调解员:一要有纵横有方的协调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 ; 二要有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能力。
在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开展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引导,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的工作中,离不开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
三要有总结归纳的能力。
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对策,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四要有广博的知识。
三、提高调解员素质和能力的途径首先:提升调解队伍政治思想素质是保证1. 要让人民调解员清醒地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石, 要具备政治思想上的坚定性和敏锐性。
人民调解法律论文
人民调解法律论文从法律上讲,人民调解组织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应该是以社会化、自治性为特征的。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人民调解的社会化、自治化水平还没有足够到达顺应形势变化的要求,人民调解组织的自我建设、开展、管理水平教之其他兴旺地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还有很大的差距,一定程度制约影响了其职能的充分发挥。
当前,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开展进入了矛盾多发期,民间纠纷也呈现出和以往完全不同的特点。
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传统的民间纠纷大量存在并呈现出与其他纠纷相互交错、互为因果的状态;另一方面,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利益关系的纠纷也大量出现;同时,群体性纠纷特别是由动拆迁和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
面对新形势下民间纠纷的这些特点,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无论是在组织机构,还是在队伍素质、工作手段上,都暴露出一些不适应之处:一是组织机构建设状况不太适应。
传统的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是居、村委调委会和企事业调委会。
这些人民调解组织普遍缺乏专职人员,而且经费得不到足够的支持和保障,工作质量、水平、效果都不尽人意。
二是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数量和素质不适应。
真正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往往身兼数职。
整个队伍文化层次较低,年龄结构不合理,业务能力和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三是人民调解的社会化、自治化程度不高。
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性、自治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它的本质属性主要表达在三个方面:一是民间性。
二是自治性,我国《宪法》第11 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三是解决矛盾、化解纷争。
人民调解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
因此,人民调解属于基层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范畴,是人民群众解决矛盾、化解纷争,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社会自律机制。
人民调解专业化问题探讨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提高社会治理专业化水平,对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专业性人民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第一道防线,对提升社会治理的专业化水平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实现专业性人民调解的专业化,既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只有立足国情,正视专业性人民调解过于强调学历、专业背景、专职等方面存在的片面性,不断总结经验,才能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的专业化之路。
一、人民调解专业化的产生背景从根本上讲,人民调解专业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伟大创举和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长期立足于对社会日常生活中民事纠纷的调解。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化,与之相对应,社会纠纷的类型也日益多样化,医患矛盾、道路交通、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民生领域的纠纷和投资、贸易、金融、房地产等经济领域的纠纷,层出不穷。
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是这些纠纷的共同特点。
面对这些专业性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不足的问题就暴露出来,“调解人员的知识背景和专业技能远不能满足调解工作的现实需要”。
〔1〕为了规范和加强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2011年司法部出台《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1)”),明确要求“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与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等相关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
”“《意见》(2011)”的出台,标志着专业性人民调解的专业化探索正式起步,是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的起点。
“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与“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等相关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
”这两个“老办法”立足于人财物保障在大多数地区比较薄弱的现实,对解决人民调解所面临的专业化不足问题有一定针对性。
以起步较早并已相对成熟的医患纠纷调解为例。
医患纠纷调解的调解员主要由两方面人员组成:一是退休人员。
对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以四川省为例
调解员队伍建设 方面。 虽然人员构成还是以兼职人民调解 解员进行补贴, 有些地方则只对村、 社区、 乡镇、 街 道调委会的
员为 主 , 但 已经 出 现专 职 人 民调 解 员 , 主 要 分布 在 专 业 性 、 行 调解员进行补贴。 一般来说 , 各地 财政对企事业调委会和专业
业性、区域性和企事业单位 的调委会 中。 在各方面条件 ( 党政 性、 行业性、区域性调委会中的兼职调解员没有给 予补贴。 领导重视 度、 经济条件 、 宣传力度 、 群众参与度 ) 都 比较成熟
需求 。 而且 兼职 为主、 专职为辅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构成 不能满 元化 。“ 大 调解”是指在党委、政府 的统一领 导下, 将人 民调 行政 调解 、 司法调解等各种 调解 资源整合在一起 , 把纠纷 足社会 的需求。目前, 人 民调解员中绝大 部分为兼 职人员, 人 解 、 民调解员的兼职身份, 大大分散了他, f l ’ ] 的精力, 难以把 人 民调 化解 在基层 的纠纷解决方式。“ 大调解” 使原先的参与调解的 相互竞争的局面得到了较 好的改善, 并在 解工作做细做精 , 难 以发挥人 民调解的宣传 、 教育等功能 。 同 各个机构 各自为政、 时人 民调解员的兼职身份也使人 民调解与行政调解 的界 限趋
基 础上 , 重点发展 了 一批专业性、 行业性、 区域 性 的新 型 调解 组 织 承担 。 最后 , 补 贴 范 围不 同 。 即使 同一 县 ( 市、 区) 辖 区 范
组 织。 目前, 全省建立物业、 医疗、 院校、 劳动争议、 交通 、 消费 围内, 不是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都能获得个案补贴。 维权、 寺庙等新型人 民调解委员会2 0 0 0 多个。 由于受地 方财政等因素影响, 部分地方对辖区内所有人民调
社区人民调解制度发展探索
财政部司法部 (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的通知
机 , 挥调 解 机关 的 主 观 能动 性 , 发 积极 争 取 各级 政 府支 持 , 人 民调 解 将
现阶段 ,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 人民调解因其手段平和 、 快 加大 了对基层社区人民调解经费的保障力度, 现阶段 我们应以其为契 捷、 成本低、 效率高的特点而得到重视并不断创新完善, 目前在公信 但 力、 办事效率 、 务态度、 服 人员构成和法律素养等方 面仍有不足, 有待 进 一步完善 。
重要 组成 部分 。本 文对社 区调解 所 面临的 问题做 了简要 的分析 , 并提 出了相 关的改进 建议 , 以促 进社 区调解 工作 的规 范化 和程序 化 , 进一 步 完善 人 民调 解制 度 。 关键词 人 民调解 制度 建设 中图分 类号 : 95 D 1
一
完善措 施 文献 标识码 : A
同 时 具 有 丰 富 的人 生 经 验 和 一 定 的 知识 储 备 。 社 区人 民调 解 不 同 于
在当前社会大众化的司法改革的趋势下, 民法院为了减少上访 人 率 , 当事人的诉讼大量的实行调解 , 对 有些法院甚至凡民事案件必进 行调解, 出现 了 10 0 %的调解率 。法官 由于其 自身经验和知识构成的 局限性 , 在调解 方面不具有 比较优势 , 实践中司法调解经常出现“ 各打 五十大板 ”“ 、和稀泥” 以拖促 调” “ 式的调解, 严重损害 了法律的尊严 。 法院在调解案件方面并不具有优势, 调解的工作应该 由更为专业性的 调解组织承担, 如部分社区纠纷可 以由社区人 民调解来分担。 但中国 现阶段实行的委托调解制度 , 既没有立法层面的指导, 也缺乏实际操 作层面上 的规范体系, 这就造成委托 调解 的具体适用很不规 范。 目前 , 应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加 强对委托调解的规范 。 中国没 在 有预审法官制度 的前提下, 可以发挥立案庭对案件 的分流作用 , 对标
我国农村纠纷的人民调解研究——以创新社会管理为视角
可 避 免 地 出 现 了 农村 社 会矛 盾 凸显 的状 况 , 我 国 的人 民调 解 制 度 为 处 理 这 些 矛 盾 纠 纷 提 供 了更 加 广 泛 和 便 捷 的途 径 。 但 是 , 农 村 纠 纷 日益 呈 现 出 多样 性 和频 繁性 的趋 势 , 因而 , 人 民调 解 制 度 也 应 当 日趋 完 善 , 以适应农村纠纷解决的需求。
完善 。
引发 农村 纠纷 的原 因较 多 , 如体 制 、 政策 、 观念 、
作 风等 , 也有 多种 因素 交织 在一 起 而引 发的 纠纷 , 这
一
类 型 的纠纷 本 身 就 比较 复 杂 , 再 加 上 农 村 天 然 聚
居 的现 实状 况 、 密切 的人 际 交 往 关 系 以 及 强烈 的宗
行为 , 如果 处理 不 当 , 极易 引发 群体 性事 件 。
2 . 纠 纷 标 的 额 小
农 村 纠 纷 发生 后 , 当事 人 的 第 一选 择 通 常 是 双
农村 纠纷 主 要 表 现 在 传 统 的 婚 姻 、 家庭 、 宅 基 地、 赡养 、 抚养 、 借贷、 邻里、 土地承 包 等方 面 , 村 民在 发 生纠 纷后 通常 不 仅是 为 了获 得 经 济赔 偿 , 更 多 的
第 1 1卷第 9期 2 0 1 3年 9月
西 南 农 业 大学 学 报 ( 社会科学 版)
J ou r n a l o f S o u t h we s t Ag r i c ul t u r a l U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d i t i o n )
当, 就 会激 化矛 盾 , 使 简 单 纠 纷演 变 成 家 族 纠 纷 , 或 者 引起 集体 性 事件 的发 生 , 甚 至 可能 酿成 刑事 案件 。
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
l 解队伍素质的滞后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挑战。人 调 民调解队伍整体 素质 不强 ,战斗力较弱 是普 遍存在 的问
题。主要表现在 : 是调解 队伍年龄和体能状况不能适应 一 当前 的调解工作。 一批多年从事村 ( ) 居 委会调解工作的同
说 , 民调解促进 了家庭 、 人 邻里和睦 ; 从大的方面讲 , 民 人
弱多病 , 于一些要求快 速反应 、 时处理和反复做工 作 对 及 的调解 , 显得力不从心。 二是调解队伍 文化程度偏低 、 法律
:1 53
作者简 介:陈义杰(93 )男, 16一 , 山东武城人, 法学学士, 山东德州市委党校政法教研室副主任, 副教授, 研究方向: 法学、 党建
Theor Resear y ch
学 — — _一 理 / 论
一
政策水平 欠缺 。三会各界对人 民调解 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以及基 层调解人员的报酬问题没有落实好 , 在一定程度 上影 响到
方 面要切 实保 障培训经 费 ,另一方面要丰富培训内容 ,
要针对调解 工作 面临的新 形势 ,结合当前突出的问题 , 通
调解维 护了整个社会的稳 定 , 维护 了广大人 民群众 的根本
利益。
2做好人 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随 . 着改革的不断深入 , 人们的思想 观念 、 价值 观念 的变化及
各种利益格局 的调整 , 必然引发一些新矛盾 、 新问题 。 诸如
志对本辖 区内的人员情况较 熟悉 ,但大部分年龄偏高 、 体 ;
、
充分 认 识 加 强 新 时 期 人 民调 解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和 紧
稳 定 中 发 挥着 重 要 作 用 。
关于人民调解的调研报告
关于人民调解的调研报告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制度,是化解民间纠纷的有效手段,在社会管理体系中具有根底性作用,具有50年历史的“枫桥”再一次证明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强大生命力和时代活力。
随着城市化建立进程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城市管理、企业改制等多领域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并渐呈纠纷复杂化,主体扩大化,种类多样化的趋势。
加强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优势,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把调解优先的原那么更好地贯彻在依法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中,维护好改革开展稳定大局,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近年来,xxxx区立足于创新机制、拓展平台,探索了一系列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和模式,丰富和深化了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和内涵,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结合地区实际,构建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诉讼衔接机制,将两者在实践中有机结合,提出了“诉前调解”和“委托调解”制度,实现了诉讼案件的多元化分流,更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深层次的问题,从而缓解社会矛盾和预防犯罪。
着眼当前矛盾纠纷呈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完善医患纠纷、物业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价格争议纠纷专业调委会建立,不断推进专业化调解新模式。
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大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联防联控,形成整体工作合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xxxx区共有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230个,其中,区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3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18个,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96个,专业性调解委员会2个。
根本形成了以区级调委会为主导、街道调委会为依托、社区调委会为根底、专业调委会为补充的四级调解网络体系。
一、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主要问题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在解纷息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和谐社会建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调解的质量和公信力不断提高。
但是,随着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不断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在如何夯实原有根底、适应新的形势变化,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仍存在许多缺乏之处。
关于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近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路南区司法局基层科人民调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预防、化解新时期出现的社会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年多来, 路南区司法局始终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开展了经常性和重点、敏感时期的民间矛盾纠纷大调处活动,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95件,调处成功293件,其中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3起,防止民转刑案件2起,无一起因调处不及时、方法不正确而引发“自杀、凶杀、重伤害、群体性械斗和上访事件”,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诚信平安路南的创建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
一、夯实基础,落实责任,加强规范化建设。
组织建设是基础。
我局始终把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规范化建设作为切入点,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坚持做到“五抓”。
一是抓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完善了民调组织。
目前,我区7个乡(街)、92个村(社区)共建立调解委员会99个,有调解干部431人,楼院调解信息员、十户调解员5126名,在全区形成了区、乡(街)、村(社区)、组四级排调网络,形成了一个上下联动、职能明确、优势互补的调解工作网络化体系。
二是抓民调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素质。
结合农村换届选举工作刚刚结束,基层人民调解干部队伍人员新、业务生疏的实际情况,举办了为期两天的400余名调解干部参加的培训班。
重点学习了人民调解的基本知识,调解常见、多发性或疑难民间纠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涉及公证的部分知识,有效地提高了广大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能力。
三是抓责任落实,与各乡街司法所签订了《人民调解责任状》,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细化、量化,由区局对其进行目标管理,以保障各项民调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四是抓典型,全力构建“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
我局明确工作重点,抓好典型,确定福乐园社区和女织寨司法所及乡属两个村为重点,规范了标识、协议的制作以及档案的管理,确保“三位一体”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集合6篇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集合6篇该方案从目的、要求、方法、方法、进度等方面都是一个具体、周密、可操作性强的方案。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文章6篇 ,欢迎品鉴!观湖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将以“科学发展观”关键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社区司法协商工作大局,深入细致贯彻落实市、区司法行政会议精神,大力加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保护和-谐平衡。
为此,为保证全年社区民事协商工作落到实处,稳固,健全和提升,全面大力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特制订如下工作计划: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1、利用宣传栏等社区宣传阵地,张贴法制宣传的各种文字和图片材料。
2、组织人民调解信息员和居民小组组长,通过会议、讲座等形式,宣传讲解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知识,法律常识并通过他们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精神。
二、健全非政府机构,及时协商和扩充协商力量根据社区人员的变动及工作需要,及时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成员,按时对文化程度,基本素质以及工作积极性等方面不能适应形式发展需要的人员进行更新,确保社区调解组织网络的生机和活力。
三、更新机制制度,提升协商效率社区稳定工作要以人为本,始终坚持急居民之所急,想民之所想的工作原则,认真遵守民事调解工作职责,改善工作方式,提升协商效率,通过公考,公正的操作程序,杜绝人情协商,暗想协商,努力提高群众的令人满意程度。
四、突出工作重点,确保目标到位本年度的协商工作,仍然以避免民转刑,民间纠纷加剧,群众性信访时间做为排查的工作中心,任然调防融合,充分利用社区非政府和民间的力量,力争并使民间纠纷协商率为和协商成功率达至100%和98%以上。
五、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社区的多样性同意了协商工作的复杂性,因此,本年度将不断拓宽思想,改良工作方法,针对相同矛盾纠纷多探讨,多思索,不懈努力谋求代莱工作策略,从多方面吸取经验,以达至不好的协商效果,计划从五个方面抓起:1、组织社区调解信息员进行二至三次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对照检查自我剖析整改材料没有固定的写作模式。
但是,作为一个文种,它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为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根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启动整改”阶段工作安排,按照《**区司法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调研方案》,我和单位其他同志组成调研组,于4月5日至24日,深入司法所、各村、社区,对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调研,具体情况如下:一、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一)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已经形成。
全区各个村(社区)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以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为统领,以乡(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调解工作格局。
(二)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提高。
经过近几年的村(社区)两委的换届选举,使一批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具有一定法律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走上了人民调解员岗位。
通过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法官、律师深入各级调解组织指导工作,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了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规范化建设有了良好开端。
近年来,我局对全区29个村、8各社区按“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落实)的标准进行了规范,为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四)运行机制逐步建立。
建立了定期排查、信息专报、联席会议、联系督办、回访、快速联动、考核奖惩等七项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运作规范。
(五)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调解职能,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安置、重点工程建设、村务管理和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新形势下乡镇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是我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和传统,是一种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性自治活动。
为了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实践科学发展观,我们对全乡人民调解面临的形势、现实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人民调解的现状近年来,我乡人民调解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由于全乡广大人民调解员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工作,我乡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全乡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1.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截止至2011年,我乡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2 个,调解人员32人,做到了乡镇、村社都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部分村还设立了纠纷信息员和法制宣传员作为人民调解队伍的补充。
我乡每年对全乡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进行了集中培训,成效明显,整体素质得到了提高。
2.人民调解工作卓有成效至目前,我乡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68起,调解成功67 起,调解成功率达97.2 %。
其中,防止群体性上访2次,制止群体性械斗3次,防止纠纷引起的民转刑2人次。
全乡各级调解组织扎实工作,为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望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3.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初显成效人民调解就是在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用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的方式,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近来年,我们在探索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方法、实践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率先全乡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二是扎实推进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结联动,在乡司法所设立调解室,调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形成了“大调解”的工作格局。
二、人民调解的特点人民调解具有公益性、民间性、自律性、自愿性的特点,他简便、及时、经济、亲和。
与法庭审判、行政调解、信访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具有独有的优势和特点:与法庭审判相比,不收费和不伤和气是人民调解的优势所在,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可以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这对没钱打不起官司的贫困弱势群体来讲,无疑是最大的福音。
人民调解法讲稿
人民调解法讲稿一、人民调解法的涵义: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它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的解决方式。
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
二、人民调解的历史渊源调解制度源于我国古代民间“排难解忧”、“止讼息争”的传统,契合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道德,是民间乃至官府解决矛盾纠纷的基本准则之一。
早在秦汉时期,县以下的乡、亭、里都设有主要负责调解的官职(乡相当于现在的乡和镇,里相当于现在的村,亭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个行政单位,大家熟悉的汉高祖刘邦就是出身于亭长),这个官职的名称叫做“啬夫”,相当于现在的调委会主任,他的具体职责是“职听讼”与“收赋税”,他的首要职责“职听讼”就是调解民间纠纷。
此后的历代王朝直至民国时期,大都承袭了这种调解制度,用于解决民间纠纷,这种调解制度在古代有效的巩固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
清代大书法家、画家郑板桥就曾经做过一次人民调解员,当时郑板桥在外地做官,与他家乡的县官是同窗好友,郑板桥的侄子因为与邻居之间为了修一堵墙发生纠纷打官司到县衙,为此,他的侄子写信给郑板桥,要求郑板桥给县官说个情,当时郑板桥回信一封,写下了流传千古的名句:千里捎书为一墙,让他几分又何妨。
万里长城今犹在,为何不见秦始皇。
说你千里捎书只为一堵墙,让他几分又会怎么样呢,万里长城今天还在呢,但是下令修建长城的秦始皇早已不在了。
邻居间的友情比一堵墙要深厚得多。
郑板桥充分掌握了人民调解的技巧,既运用了说理的方法又运用了举例的方法,结果他的侄子与邻居主动和解了。
现代人民调解制度是在继承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而成的一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制度,它萌芽于上世纪2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早在1931年,中国共产党建立中华苏维埃政权之初,即在区、乡两级政府中设立“裁判委员会”,负责解决群众的民事纠纷问题。
关于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多元化、专业化、信息化的调研报告
为促进各类矛盾纠纷有效化解,进一步推进平安建设,按照市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安排,先后赴先进地市进行学习考察,并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干群座谈等方法,对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专题调研。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借鉴“枫桥经验”,践行群众路线,推动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多元化、专业化、信息化,不断推进人民调解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探索推行“*+*”矛盾纠纷调解*新模式,吸纳老党员、老干部、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多方参与,发挥“两代表一委员”等各界热心人士积极作用,培树个人调解工作室*个,涌现出一批优秀人民调解员、个人金牌调解室,多元化调解格局日益完善。
在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矛盾多发领域设立了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近*个,成立人民调解协会*个,成立各类调解组织*个,配备专兼职调解人员*人,专业化调解能力逐步提升。
建立了矛盾纠纷县区每月、乡镇每半月、村(居)每周排查和敏感时期日排查、“零报告”制度,建立了分级调处、归口办理、协调督办等制度,探索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大力推行网格化管理,信息化建设初显成效。
*年以来,我市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纠纷*起,成功调解纠纷*件,调解成功率达*%,较好发挥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作用,有效地促进了全市政治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存在问题虽然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多元化、专业化、信息化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通过调研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多元化调解还不到位。
基层专职型调解员缺乏,目前,全市*余人的调解队伍中,大多由村(居委会)副主任、治保主任等兼任,存在疲于应付现象和“老好人”思想,常常凭经验处理问题和纠纷,工作质效不高。
调解员队伍结构比较单一,干部变动频繁,队伍不稳定,吸纳威望高、懂法律、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士成为专职调解员的力度不够。
二是人民调解员素质和专业文化程度有待提高。
[讲稿]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与实务
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与实务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前提条件。
当前影响社会的因素很多,概括地看,不外刑事治安案件和社会矛盾纠纷两个大类。
我们知道,构成社会的最基本单元是人,要维护社会稳定,要以人为本。
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
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是分阶层的,一定的人都分属不同的社会阶层,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划分社会阶层的标准比较复杂,但最根本的还是物质标准。
不同阶层有不同的物质利益,这里就有冲突的问题。
既便是同一社会阶层的人,也不可避免存在利益上的矛盾。
要维护社会稳定,就要从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做起。
因此,我们说,人民调解工作是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维护稳定的题中之义。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含义:调解,顾名思义就是调和矛盾,化解纠纷。
起灭火器的作用,做消防队的工作。
关于人民调解定义,长期存在几种不同的认识。
主要流派:1、群众自治说。
认为人民调解只是在村居调委会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消除当事人纠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2、部门职能说。
认为人民调解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化解管辖范围内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手段,是部门行使职权的辅助工具。
3、专群结合说。
认为:人民调解是党委政府领导的、司法行政指导的,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专群结合,部门配合,根据自愿合法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和共产主义道德规范,弄清事实,评明是非曲直,调和矛盾化解纠纷的活动过程及其组织形式和运作机制的总称。
4、“专群结合说“的依据(1)四个多样化:市场主体多样化、社会生活多样化、劳动就业多样化、分配形式多样化。
(2)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的新变化环境变化、主体变化、客体变化、手段变化。
(3)党的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与时俱进精神以及有关转变作风、倡导创造性劳动的重要指示。
特征:1、合法性。
调解工作虽然没有从整体上立法,但从宪法、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工会法及消费者保护法、土地法等行政法找到依据。
【治理“疫”考】基层社会治理视角下的“人民调解”
【治理“疫”考】基层社会治理视角下的“人民调解”【治理“疫”考】基层社会治理视角下的“人民调解” ——记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二级英雄模范吴强忠核心内容:“我在电视上曾经看过电视台播放《《吴强忠:“包公”志“为民”情》电视中看到你为民调解公平正义的情节让人感动,今天调解您的话句句说到我心坎里,您确实是新时代的“黑脸包公”谢谢你为我们讨回了公道。
”这是一起经过终审法院判决的调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己奔波6年寻求正义之路未果,当前春耕己动,急为民所急的吴强忠接受该案后从调查、取证、现场勘察用3天时间就将这起终审判决的案件调解终结,为当事人拿回80多平方米耕地。
星光村下庄亭自然村因年头洪水冲毁了道路,村民自发浇上水泥路,在浇到水坑盖水泥板时,另一方却不让盖而引发激烈争议,吴强忠即刻赶到现场进行调解,双方心平气和的接受了吴强忠的调解方案,将最后一块水泥板改用粗钢金做成活动板,洪水时可拿掉及清理水沟杂物,平息了一场将一触即发的打架斗殴民转刑案件,在“疫情”中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十余件,代理县人民政府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8起,互联网开庭审理6起……。
吴强忠在互联网庭审中(资料图)人物简介:吴强忠浙江庆元县人,1955年2月出生、1976年2月参加工作、1983年7月入党、法律本科,先后在浙江省庆元县新村区、城郊区农机管理站任站长,城区中心司法所所长、维稳中心主任、信访、调解主任等。
20XX年3月退休后领导不肯放下他又返聘庆元县濛洲街道化解各类疑难棘手矛盾纠纷。
他虽是一名普普通通的共产党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浙江省首届特级人民调解员,但他在百姓心中是ー名德高望重、公平正义的“黑脸包公”。
他三十多年与病魔顽强抗争,克服了肾移植手术后的巨大疾苦,承受着终身服药的巨大经济压力。
30多年来,他用最美的心灵走进百姓千家万户、用最美的真心体察民情、用最美的微笑直对困难、用最美的耐心化解僵局、用最美的真诚打动百姓。
左三吴强忠:百姓有诉求立即赶赴纠纷地(资料图)主动请缨战疫线:疫情就是命令,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吴强忠毅然选择放弃这个阖家团圆、共聚天伦的春节假期。
社会转型中的人民调解制度
社会转型中的人民调解制度--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组织改革的经验为视点范愉【学科分类】司法【写作年份】2006年【正文】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期,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往往首先表现为复杂而频发的纠纷。
面对这种形势,近年来,包括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在内的各有关机构组织,正在致力于通过分工与协调建构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建立良好的法治秩序。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其中极为关键的环节,在社会转型期同样遇到许多新问题和挑战,如何对其进行改革完善,更好地发挥其特有的功能,一直是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乃至各级政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2003年以来,上海市长宁区在这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积极的尝试和探索,包括组织志愿者进社区进行法律服务或咨询,加强调解便民服务,建立司法信访窗口,聘请首席人民调解员,并尝试在基层法院设立人民调解窗口,等等。
并逐步实现建立了居村委、街镇、区三级调解网络。
其街镇一级的调委会组织以江苏街道"人民调解李琴工作室"、天山街道"人民调解工作事务所"和北新泾街道"疑难民间纠纷调处中心"为基本模式,其中江苏街道于2004年5月明确提出政府购买服务的思路,与"人民调解李琴工作室"签约,从而在解决人民调解制度改革、社区建设与纠纷解决和法律服务等问题的解决方面提供了一种具有建设性的思路。
本文在有关资料和调研的基础上,以这一改革实例为视点,进而在较宏观的视角上探讨我国社会转型期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发展趋势。
一、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基本功能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功能历来是中外研究者们非常关心和存在争议的问题。
根据1989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人民调解委员会被定位为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调解属于一种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授课课件)
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授课课件)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授课课件)开头:讲人民调解工作深感五怕:一怕缺乏理性知识,讲不深、讲不透、讲不好。
二怕讲不出,收不牢。
不准备文字材料怕讲不出,准备后怕照本宣科大家不愿听;如增加些法律或案例内容,一是素材不多二是怕收不牢。
三怕不联系实际空对空,如讲案例涉及本街道有关单位、有关当事人,讲得不好怕有负面反映。
四怕在座各位学历比较高,相当一部分同志有相当法律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人民调解工作业务能力和较长的的经历,工作技巧和方法比我还强,怕讲错或讲外行话。
五怕同志们对我授课要求太高,达不到同志们对我的要求。
上次区局来讲,有些同志不配味口。
为此深感压力相当大。
尽管如此,为了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化解纠纷和法制宣传三大功能在维稳战线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维护好本地区社会稳定。
愿和各位借此机会探讨如何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下面我谈五个方面内容一、什么是人民调解二、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三、当前街道调解工作的特点四、调委会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类型、分工、方式和条件五、怎样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一、什么是人民调解1、什么是调解。
调解就是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它有三个特征。
一是第三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主持协商,而不是无人从中主持,完全是纠纷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
二是第三方只是调解、劝说、而不是裁决。
三是在第三方的劝说下,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而不是行使行政、司法权进行强制性解决。
调解分为:司法调解(法院主持调解,调解不成进行判决,调解成功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不得反悔、不得上诉)。
行政调解(劳动仲裁:调解不成进行裁决,裁决不服可诉讼解决。
司法行政主持调解:如不服调解也可裁决,也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如反悔仍可以以原纠纷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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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结构看人民调解曾令健【提要】本文试图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来分析人民调解,并透视人民调解在国家与社会互动中的位置定位及该定位本身可能包含的信息。
有学者曾提供过有效、便捷地分析调解的理论路径和立场,即纠纷解决的社会功能分析、文化解释和权力技术分析;并精辟地指出,方法或策略并不等同问题本身——中国的调解制度和实践在近代以来面临现代性问题挑战所展现的独特形态。
对人民调解的探讨大多是从文化论的角度出发,本文将对该视角下认识人民调解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反思;本文试图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来分析人民调解,并透视人民调解在国家与社会互动中的位置定位及该定位本身可能包含的信息。
在国内的纠纷解决研究领域,这种从社会结构的角度出发研究纠纷、纠纷解决机制尚属少见。
本文认为,一方面,从社会结构的角度出发可能对研究方法有所突破;另一方面,该视角或许可以更好地认识人民调解,包括其与传统调解的关系等问题。
一相当多数对人民调解的研究是从文化论的角度展开,也通常将其作为传统调解的对应物,此即所谓的人民调解的文化断裂论。
此类观点较为关注人民调解与传统调解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差异,尤其侧重调解者的身份、标准、价值观:传统调解的形式和技术信赖并体现出传统中国的价值观和权威关系……共产党以自己的价值观取代传统的价值观,在儒家劝导和解之处鼓励斗争……传统的社会冲突观和共产主义的社会冲突观及两者解决冲突的方式是相互对立的;尽管共产党继续运用调解,但他们已经实际改变了调解纠纷的传统方式……此类观点具有相应的合理性,也揭示了一些深刻的问题,但从细处着手,仍有进一步思考的必要。
当然,本文对文化断裂论的反思实际上不过是基于严肃探讨以寻求最低限度的共识。
其一,该类观点将人民调解与传统调解对立的做法在逻辑上尚欠严谨。
如果将调解作为一个最具概括的上位概念,以共产主义运动,尤其共产主义政权的建立为历史分界点,那么调解大抵上可分为传统调解与当代调解。
前、后者均可依据制度化与否而分为制度化调解与非制度化调解。
其中,民间调解基本属于非制度化调解;官方调解系制度化调解。
此类观点所言的传统调解通常指宗族、行会、乡里等调解,而当前中国的人民调解大体上是制度化的调解。
显然,将传统调解与人民调解相对应的作法在逻辑上并不周延。
其二,两种调解各自反应截然不同价值观念的认识可能过于偏颇。
一定程度上,共产主义运动以后的人民调解存在新生价值观的渗入并反映了若干新生价值观,但是可否以此断定新生价值观完全取代原有价值观呢?文化断裂论可能在此问题上过于武断。
虽然共产主义运动对中国社会产生了重大的实质性影响,但相当程度上,基层民众的社会生活仍具有强烈的、深层的历史连续性,即使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③。
有观点指出,当代中国的人民调解、法院调解、民间调解等存在的基础和适用的基础是传统文化、传统习惯和新生社会观。
其三,此类观点将传统调解与儒家思想紧密相联,认为共产党以自己的价值观取代传统的价值观,并在儒家劝导和解之处鼓励斗争。
应当说,传统调解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儒家思想,但儒家思想却非是解释调解存在的最有力的理由。
在以法家思想作为社会主流政治哲学的秦国、秦朝以及以黄老思想为主之汉朝初年,都不易简单地用儒家观念解释当时民间调解的理念依据问题。
有观点认为,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最早可溯至初民社会⑤。
还有观点认为,西周时调解业已制度化,并对西周调解指导思想和原则,调解纠纷的官吏机构及官吏,乡遂基层调解组织等方面进行了论证⑥。
通常认为儒家思想含有对上古“社会生活”的浪漫追忆,可否以此寻求儒家思想与西周思想观念在本源上的关联倒有必要再予思考。
无论在文化层面,还是在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层面,人民调解在儒家劝导和解之处鼓励斗争一类论断更是有反思的必要。
二相当程度上,社会价值、权威、冲突都存在被建构的可能,且通常情况下是建构的产物。
文化断裂论过分倚重价值观念等问题来解释传统调解,并以此认为人民调解与传统调解截然对立。
可以说,文化断裂论一方面有过度注重文化解释、意识形态及政治运作之虞,另一方面有忽视人民调解最基本的纠纷解决功能之嫌。
以社会结构理论作为切入点也许会更利于解释传统调解以及传统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通过调解各方的社会关系及其在相应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序列、位置等考察对分析问题可能更有解释力度。
依笔者之见,对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分析最是恰到好处者当属“差序格局”一说:我们的社会结构本身和西洋的格局是不相同的……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
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⑦。
本文特别侧重于“差序格局”对中国社会生活中人际关系和结构的形象描述。
在血缘、姻缘、地缘诸因素之下,差序格局理论一方面描绘出人际关系的最一般面貌;另一方面,揭示特定社会结构、社会关系下对纠纷采取相对缓和、弱对抗之处理方式的必要,乃至必然。
纠纷解决本身与社会结构有重要关联。
西周伊始,“亲其亲者”、“尊其尊者”等若干基于血缘、姻缘等因素而建构起来的社会行为准则已显示出人际关系的差序格局特征。
在一个以血缘、姻缘、地缘等因素为社会结构影响因子的乡土社会中,差序格局相对主流政治哲学而言,更便于解释传统调解存在的可能原由。
不同历史朝代中,主流政治哲学并非一成不变,但人际关系中的差序格局则相对稳定,其与每个人之自身利害、得失更为贴近。
文化断裂论通常认为,自共产主义运动后,中国民间基层共同体关系被破坏,固有价值体系已破碎,因而传统调解与人民调解昭然分明。
诚然,自共产主义运动后,基层共同体关系的形式已呈现新的类型与体系,而固有价值体系的面貌也相应有所改变。
但是,基层共同体样貌的改变并没有从实质上变更社会结构、人际关系层面的差序格局特征。
若说共产主义运动前后的差序格局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则更多体现为量的变化。
尤其社会、经济、生活形式的转变可能使差序格局在两方面有所改变。
一方面,该格局下向外推出的范围有所缩减。
以“五服制”等对社会结构、人际关系的范围描述为例,传统社会下以某一特定因素作为标准而向外推出时,与其发生相应社会关系之人比当今社会关系主体更广泛些。
另一方面,血缘、姻缘、地缘等影响差序格局的若干要素也可能因社会、经济、生活等交往范围的变化而有所增减。
共产主义运动后的“阶级分划”、“敌我两分”诸观念及其相应的社会运动,一方面一定程度上改变原有社会结构;另一方面使得具有差序格局特征之社会关系的影响因子有所增减。
当代中国之生产、生活方式等也同理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影响因子。
应当说,原有民间基层共同体被更小规模的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与基层民众自治组织所取代;固有价值体系的破碎伴随着新的价值认同、行为评价之产生,而新的价值体系正是生成于固有价值体系破裂的缝隙之中,并作用于特定个人与群体。
在社会结构基本持续差序格局特征之情形下,尤其在纠纷解决机制层面,相对于传统调解,人民调解并非新鲜事物。
当然,人民调解的具体表现形式与操作手段与传统调解有所差异,但仍系差序格局下社会冲突解决的必要与较佳选择之一。
对人民调解与传统调解的关系表述,本文也更倾向一种相对温和的表达:人民调解是对传统调解的继承与发扬⑧。
三虽然可以将社会结构,尤其差序格局下的人际关系,作为人民调解的重要决定因素和出发点,但是如何理解人民调解在具体表现形式和操作方式上的某些转变,就有必要将人民调解置于一个更广阔、深邃视域下思考。
人民调解的具体表现形式、操作方式等问题实际上涉及作为调解纠纷第三方的介入、主持以及推动调解活动等。
此方面的变化可能与政治动员、社会治理等存在一定的关联。
将人民调解制度置于中国共产主义运动及该运动前后之历史、制度变迁的宏大、广袤社会背景中,对中国政治生活、社会生活演变的适度分析对诠释人民调解制度应有裨益。
有学者根据对一个市场经济极发达地区所做的调查情况,对当代中国社会生活作过精辟的阐述:乡土中国并非一个如同流行观念那样可转换为“乡村中国”的地域性概念,而是一个影响中国人生活方式的文化范畴。
即使在现代城市,在陌生人社会,现代中国人依然还主要生活在“乡土中国”⑨。
在一个社会中人际关系依旧“乡土”的情况下,国家自上而下的运作方式、治理模式同乡土性的社会之间不排除出现一定程度的紧张,实现二者良性互动是必然的选择。
本文以为人民调解可以也应当在国家与社会互动中寻找合理定位。
当政治机构的权力、有权机关的意思表达、法律之运作等都意图通过一套科层制的制度体系与机构运作达至随时、全面、无消损地渗入并控制社会各阶层、各领域,以促使整个国家的有效运作时,乡土社会下的基层民众如何与抽象、概括的国家实现沟通、交流呢?人民调解作为基层民众对反社会性⑩的纠纷自行解决的重要方法,作为国家制度化了的人民调解则在国家与社会互动间铺就一条沟通、对话的制度性通道。
作为人为建构的结构体系,该通道分别根置于国家与社会之中。
人民调解作为制度性的通道,则不同价值观、法观念等将在其间实现有序的、平和的传输、交换。
无疑,作为制度性通道的人民调解制度可表述为国家治理基层社会的一项高操技艺,也可理解为一种民众自治对国家能力之必要助益。
但无论基于哪一方面,对当代中国社会而言,是有助其和谐的。
人民调解在具体表现形式和操作方式上的某些转变主要是体现在作为第三方介入纠纷的调解者。
一方面,调解者是前述转变的最集中体现;另一方面,调解者也是该制度性通道中的重要环节。
作为国家向社会渗透的重要环节,人民调解制度中的调解者将承担传达、表述、阐释国家的意图,乃至促使社会中的纠纷各方尽可能以国家意志作为解决方向。
其理由是,人民调解制度具有强烈的国家对基层民众的政治动员和对基层社会之国家治理的功效。
另外,人民调解主要是在调解者的介入、推动下由冲突主体对各自利益得失予以权衡,从而寻求合意的活动。
因而,该合意寻求过程本身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乡土社会的基本风俗与习惯,尤其涉及乡土社会中的冲突各方(包括其他民众)如何对待纠纷,如何看待处于不稳定状态之社会关系和各方主体等等问题。
概言之,人民调解制度体现着民间法向国家法的回应,乃至渗入,反映普通民众的法意识与相当程度的基层民众自治。
因而,人民调解制度更多意义上系民众自治之实质,同时呈现一副国家进行必要、积极推动的外观。
四20世纪以前,传统中国出现扩张的国家机器限制基层社会自治,甚至排斥、消灭具有自治性的社会创造性,这与当时中国缺少一个强大的国家为市民社会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它还缺乏动员起一个生机勃勃的社会的能量和资源有关,故而致使国家排斥地方社会创造性(11)。
正是该社会背景下,共产主义运动将传统民间调解逐步制度化并作为社会政治动员的重要手段,从而达至调动整个社会的能量与资源。
在调解架构层面,其主要通过对调解者的适度改变从而实现前述政治动员目的,但作为一种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解决作用仍旧是其重要的效能指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