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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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市[2007]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东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东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东建扣()字﹝20 ﹞第号

工程名称:

施工许可证号: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你(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责令改正并处理如下:

1、省动态管理办法:

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7]2号),给予你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如下的扣分处理:

2、市信用动态监管:

依据《关于公布的通知》(东建〔2017〕9号)和《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给予你单位记分处理。(不良行为代码:

)。

被记分单位(代表)签名:,单位,职务,签收时间:年月日

留置送达:被记分单位(代表)因拒绝(未能)接收送达文书,执行记分人于年月日将送达文书留置在。

见证人签名(工作单位):

执行记分人签名: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当事人对本通知有异议的,须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提出或未提供相关证据的,不予受理。申诉咨询电话22699926。

签发单位(公章)

年月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市住建局、签发单位和当事人各一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3.07.23

•【文号】建质[2013]111号

•【施行日期】2013.07.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质〔2013〕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建交委):

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部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查机构的数量

1.审查机构数量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其中,各直辖市、副省级域市、地级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应根据其前三年平均完成的施工图审查面积数确定,每500~1000万平方米设1个。

2.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审查机构数量确定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所需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进行测算(确有必要时,可在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审查机构布局)。完成测算后请于2013年8月30日前

将测算表(见附件1)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关于审查机构的确定

3.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部令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开展审查机构确定工作,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审查机构名录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

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信用评价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并在规定的考核时段内,以信用信息标准量化为基础,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在我市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企业除外)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组织建筑业信用评价考核,指导各县(市)、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坚持日常巡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检查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完成产值情况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指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完善行业自律,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是企业履约能力、履约意愿、历史信用记录等的综合反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开展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及对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发布等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单位会员中自愿参加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价组织

第五条中价协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省级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及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进行实施。

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中山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健全工程建设行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促进建筑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包含以下单位:(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

(三)从事工程施工的企业;

(四)白蚁防治企业;

(五)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六)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

(七)其他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诚信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信誉和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及其委托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四条市住建局依法对建设工程企业进行诚信管理,并按规定委托镇区及有关机构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建设活动诚信信息进行处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

管理办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负责管理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

理的部门,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

安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

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本办法旨在规范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

价的内容和标准,完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建设工程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2.业绩评价:评价企业近三年的项目业绩、履约情况、工程质量等指标,以评估企业的施工能力和业绩质量。

3.技术实力评价:评价企业的人员组成、技术水平、技术设备等指标,以评估企业的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

4.诚信记录评价:评价企业的履约情况、违法违规记录、信用记录等

指标,以评估企业的诚信度和法律意识。

二、信用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1.信用评价分为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单项评价依据不同指标进行评分,综合评价综合考虑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分;

2.信用评价由专业评价机构进行,评价结果由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3.建设工程企业可以自愿参加信用评价,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进行强制评价;

4.信用评价周期为三年,评价结果根据评分大小进行等级划分,分为

优秀级、良好级、一般级、不良级;

5.信用评价结果应当通过公示,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动态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1.动态管理主要是针对建设工程企业在信用评价周期内的表现进行监

管和管理;

2.建设工程企业在信用评价周期内,要及时更新企业信息,包括财务

状况、业绩情况、技术实力等;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修改三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为指导,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以下单位: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

(三)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机构。

第三条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行为信用平台,采集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数据,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动态变化。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价、判断企业诚信优劣状况、实施行业企业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工程现场信用联动管理。

实行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不改变市住建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不得将对企业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四条信用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市住建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企业自行申报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提供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东莞市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东莞市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

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为指导,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以下单位: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

(三)从事工程施工、工程拆除的企业;

(四)基坑监测单位、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

(五)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六)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等机构;

(七)其他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行为信用平台,采集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数据,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动态变化。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价、判断企业诚信优劣状况、实施行业企业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工程现场信用联动管理。

实行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不改变市住建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不得将对企业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四条信用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市住建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

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中山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健全工程建设行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促进建筑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包含以下单位:(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

(三)从事工程施工的企业;

(四)白蚁防治企业;

(五)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六)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

(七)其他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诚信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信誉和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及其委托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四条市住建局依法对建设工程企业进行诚信管理,并按规定委托镇区及有关机构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建设活动诚信信息进行处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根据住房城乡

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施工项目”)建筑施工安全

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

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筑

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

总站(以下简称为“企业评定主体”)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

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评定主体”)负责其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

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评定信息系统。

第五条企业评定主体、项目评定主体以及建设、监理、施工等相关单

位应当及时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有关信息填报至全省建筑施工安

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信息系统。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中建立健全以项目

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成立项目安全生产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使用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使用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

手册使用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07.06.20

•【字号】东建[2007]17号

•【施行日期】2007.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使

用办法》的通知

(东建〔2007〕17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各有关单位:

为倡导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本市决定实行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使用制度,现将《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使用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东莞市建设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附件:

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使用办法

一、为倡导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三、市建设局负责在莞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使用和具体实施。

四、《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简称《信用手册》)由市建设局对在莞建筑业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业绩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记录。

五、本市建筑业企业登陆东莞建设网()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备案指南,按照该事项要求,申报有关资料,领取《信用手册》。

市外建筑业企业登陆东莞建设网()市外建筑业企业进莞备案指南,按照该事项要求,申报进莞备案,领取《信用手册》。

六、企业领取《信用手册》时,应如实提供《信用手册》所要求的企业基本信息,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建筑业企业承诺书,企业基本信息由建设局在《信用手册》上记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0.12.09

•【字号】粤交基[2010]1755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交基〔2010〕175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航道局、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2018版)

广东省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机构”)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其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进行量化记分,并采取约谈、公示、对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等措施的行为。

测单位及其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进行量化记分,并采取约谈、公示、对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等措施的行为。

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安全记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单位和人员违规量化记分

第五条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具体记分分值见附表1、3、5、7、11、14。

第六条对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具体记分分值见附表2、4、6、8、9、10、12、13。

建设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建设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建设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为保证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进一步健全建设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 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 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根据《工程建设招投标企业诚信管理的暂行办法》(温委发〔2011〕89号附件6)《AA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促进建筑业振兴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2〕57 号)、《2014年AA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温政办〔2014〕42 号)等有关规定, 现就我市建设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制订实施办法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的施工、设计、监理、招标代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应用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建设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管理, 是指A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信用评价信息系统, 通过采集参与本市建设市场相关活动企业的信用信息, 对其做出评价, 并将结果与招投标挂钩的活动。

三、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处室)包括委建筑业处、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城乡建设处及有关委属单位、行业协会和部分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系统日常管理、维护由AA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负责。

四、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实力、社会信誉、社会贡献、优质产品、科技进步、客户评价及不良行为信息, 具体评价信息及标准详见附件。

五、不良行为信息由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在项目招投标过程及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采集;业主履约评价由业主评价后报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其他行为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 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上信息均在AA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和AA市勘察设计管理网站公示3天后录入信

(2018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解读

(2018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解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动态监管办法(双随机)文件解读
• 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资料检查;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技术、 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桩基础分项工程及其它重要子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 门负责人也应到场参加。可结合会议签到表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至少有一位到 场)。资料员要注意签字及笔迹。
• 1.6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的,或由他人代签的,每发现一份记3分。随机抽查3份按规 定应当由项目经理签字的文件。(1.2.4.912.15.16.17.18)条。
• 第二类别是实体工程质量(19--79条):
• 1.地基基础工程, 2 主体结构工程 , 3主要使用功能, 4安装工程
• 1.1.桩位偏差。桩位偏差超出设计或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每发现1根记8分,每个单位 (子单位)工程最高记24分;因桩位偏差造成设计对桩基或基础进行处理(如进行补桩、改变承台 或基础梁尺寸等处理)的,每影响到一个承台(一根基础梁)记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 记3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桩位偏位检查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根记8分。 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查桩基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资料等相关资料;最后一款现场复核桩位偏 差目测值最大的5根桩,若实际偏位超过规范或设计要求但记录上却为合格,认定桩位偏差检查弄虚 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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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

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修改三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

业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

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建

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

号)为指导,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在东莞市行政区

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以下单位:(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

(三)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机构。

第三条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

建设工程企业行为信用平台,采集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数据,形

成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动态变化。企业信

用信息作为评价、判断企业诚信优劣状况、实施行业企业差异

化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工程现场信用

联动管理。

实行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不改变市住建局及其委托的执法

机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

法处罚、处理的程序。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不得将对企业

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第四条信用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

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市住建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

执法机构依法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

的与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企业自行申报与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提供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对自行申报的信

息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

况、变更情况、行为记录、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内容。将企

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履约情况、现场作业行为及其他相

关行为,对照行为记分标准,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良好行为

加分、不良行为扣分,在此基础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值、信用等

级、信用状态等数据信息。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分值,分为综合

和专业两项,专业类按工程性质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

施、水利工程三类。基于工程产生的分值对应归集到相应类别,

其他分值归入综合类。

其他企业的信用分值分类、归集按照市住

建局及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对应招标工程

专业类别,以投标企业的综合类分值、专业类分值、基础分值

之和作为投标信用分值,实行信用分值投标差异化措施。

对于未在我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企业按原始分值100分

计算。

第九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平台的建

设、监督与管理,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建

立信用奖惩机制。

第十条市住建局采集、披露、使用信用

信息及开展相关

评价活动,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

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市住建局建立统一的标准,通过计算机网络归

集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建设系统信息互联和共享,并通过“东莞

建设网”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市住建局在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质量安全管

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

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逐步实现与工商、金融、税务、工程担保等有关单位信用信息

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采用网上电子

信用档案的形式。

勘察设计、施工(含预拌混凝土)、监理、造价咨询企业

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后可在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时一并

登记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资质、工程人员证件及有效期

信息等),用以建立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施工图审查机构、

检测单位应先建立信用档案,再在莞承接工程。

招标代理信用信息档案中的企业和人员基本信息以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企业信息库数据为准,信用分值和限制

承接业务状态以我局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设“正常登记”和“限制投

标及承接工程”两种状态。在建立“信用信

息档案”后,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对应企业类型的“信用信息档案”设为“限制投标及承

接工程”状态,期限为1个月至12个月,不得办理新工程的承接

业务登记手续:

(一)存在强行违法施工行为的;(二)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逾期未整改,情节

严重的,或拒绝按要求进行整改、停止施工的;

(三)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的情况,未督促其落实整改,或未向有关机构报告的;

(四)在莞承接工程发生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

(六)施工单位未履行施工合同或拖欠工

人工资,发生集

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情节严重或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七)企业被认定有弄虚作假投标行为的;

(八)企业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

(九)在投标会现场,投标单位存在起哄、大声喧哗或者

辱骂工作人员等无视会场纪律行为,影响投标会正常进行的;

(十)无正当理由拒绝行政执法检查或经两次以上书面催

告,不配合、不协助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的;

(十一)在日常业务办理或行政执法检查中,提供虚假或

伪造的材料、数据,或采取其他弄虚作假、欺骗隐瞒手段的;

(十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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