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简介
本手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提升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
推动企业诚信经营,增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重点内容
1. 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全面的信用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评估、信用记录、信用监管等。
应明确信用管理的方针、目标、职责、流程和要求,并建立健全的信用档案。
2. 推进信息共享
企业应积极参加东莞市建筑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将企业的信用信息及时上
传至平台,并实现与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库的对接,推进信息共享与交互。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内部信息管理,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 强化诚信宣传教育
企业应通过多种渠道,对员工开展诚信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诚信意识和素质。
同时,还应积极开展公益活动,树立企业社会形象和品牌形象,推动建筑行业的诚信文化建设。
4. 加强信用评价和监管
东莞市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和监管力度,针对信用评分不
足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戒。
同时,应对优秀示范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开展,对于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提
高行业整体的信用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企业应严格按照本手册制定的要求开展信用管理工作,不仅能够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还能为建设诚信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管理和年度复查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管理和年度复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东建市[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管理和年度复查工作的通知(东建市〔2009〕17号)为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充分运用信用监管平台和加强事项审批后的监督检查,规范已领《信用管理手册》的施工、监理企业在莞经营行为,杜绝企业在莞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现结合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度复查工作,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企业资料确认制度和承诺制度。
为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莞信用档案管理,从2009年4月1日起,对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实行资料确认制度和承诺制度。
(一)企业资料确认制度。
对企业提交的在莞分支机构负责人(施工企业为行政、技术、安全生产负责人;监理企业为行政、技术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寄回企业确认。
(二)企业承诺制度。
原由企业在提交书面申报资料时需出具的《自觉遵守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改由建设局以挂号信形式寄回企业,经企业确认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寄回建设局。
从建设局发出挂号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收到企业寄回有效的《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的,对企业提交的申领《信用管理手册》资料作退件处理;三个月后企业方可再次提交申请。
对已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企业,将结合企业手册年度复查结论分别作出处理。
二、实行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签收制度。
从2009年4月1日起,市外企业在莞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书面申报资料和机构管理人员经核查符合要求的,在收到企业寄回的《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后,由建设局以挂号信形式将《信用管理手册》(在实行企业IC卡后为企业IC卡)寄回企业签收,在建设局收到企业寄回的“收到凭证”后正式启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负责管理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的部门,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的内容和标准,完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建设工程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标准:2.业绩评价:评价企业近三年的项目业绩、履约情况、工程质量等指标,以评估企业的施工能力和业绩质量。
3.技术实力评价:评价企业的人员组成、技术水平、技术设备等指标,以评估企业的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
4.诚信记录评价:评价企业的履约情况、违法违规记录、信用记录等指标,以评估企业的诚信度和法律意识。
二、信用评价的程序和方法:1.信用评价分为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单项评价依据不同指标进行评分,综合评价综合考虑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分;2.信用评价由专业评价机构进行,评价结果由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3.建设工程企业可以自愿参加信用评价,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强制评价;4.信用评价周期为三年,评价结果根据评分大小进行等级划分,分为优秀级、良好级、一般级、不良级;5.信用评价结果应当通过公示,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动态管理的内容和方式:1.动态管理主要是针对建设工程企业在信用评价周期内的表现进行监管和管理;2.建设工程企业在信用评价周期内,要及时更新企业信息,包括财务状况、业绩情况、技术实力等;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定期对建设工程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监测,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4.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可以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优先审批、资金支持等奖励措施,对信用不良的企业进行限制、处罚等惩戒措施。
通过上述办法,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将为建设工程企业提供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评价和管理机制,推动建设工程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修改三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为指导,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以下单位:(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三)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机构。
第三条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行为信用平台,采集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数据,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动态变化。
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价、判断企业诚信优劣状况、实施行业企业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工程现场信用联动管理。
实行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不改变市住建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不得将对企业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四条信用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市住建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企业自行申报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提供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行为记录、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内容。
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履约情况、现场作业行为及其他相关行为,对照行为记分标准,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在此基础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信用状态等数据信息。
东莞市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为指导,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以下单位:(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施工图审查机构;(三)从事工程施工、工程拆除的企业;(四)基坑监测单位、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五)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六)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等机构;(七)其他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行为信用平台,采集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数据,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动态变化。
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价、判断企业诚信优劣状况、实施行业企业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工程现场信用联动管理。
实行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不改变市住建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不得将对企业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四条信用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市住建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企业自行申报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提供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行为记录、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内容。
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履约情况、现场作业行为及其他相关行为,对照行为记分标准,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在此基础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信用状态等数据信息。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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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01(1)
2 资质管理 技术科
SJ-00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第八、二十一条,《建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 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 例》第八、二十一条,《建 务的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 八条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 义承揽业务的(伪造、买卖、出 租、以其他形式向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提供资质证书和设计出图专 用章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第九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管理条例》第九条,《东莞市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 所得一倍至两倍罚款;可以责令停业 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 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六条 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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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资质管理 技术科
SJ-013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管理条例》第九条,《东莞市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 所得一倍至两倍罚款;可以责令停业 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 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六条、第十八条 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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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资质管理 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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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使用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06.20•【字号】东建[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使用办法》的通知(东建〔2007〕17号)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各有关单位:为倡导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本市决定实行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使用制度,现将《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使用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东莞市建设局二○○七年六月二十日附件: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使用办法一、为倡导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三、市建设局负责在莞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使用和具体实施。
四、《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简称《信用手册》)由市建设局对在莞建筑业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业绩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记录。
五、本市建筑业企业登陆东莞建设网()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备案指南,按照该事项要求,申报有关资料,领取《信用手册》。
市外建筑业企业登陆东莞建设网()市外建筑业企业进莞备案指南,按照该事项要求,申报进莞备案,领取《信用手册》。
六、企业领取《信用手册》时,应如实提供《信用手册》所要求的企业基本信息,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建筑业企业承诺书,企业基本信息由建设局在《信用手册》上记录。
企业承接业务签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后,应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持合同和《信用手册》到市建设局进行经营业绩记录。
七、《信用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
书面版本由各企业自行保管,电子版本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东企业类型行为类别执法科室不良行为代码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0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02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03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04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05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06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07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08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09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10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1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12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13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14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15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16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17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18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19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20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2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22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23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KC-024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招投标办KC-025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招投标办KC-026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招投标办KC-027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招投标办KC-028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招投标办KC-029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招投标办KC-030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招投标办KC-031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招投标办KC-032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招投标办KC-033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KC-034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KC-035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KC-036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KC-037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KC-038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KC-039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KC-040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KC-041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KC-042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KC-043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KC-044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KC-045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KC-047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KC-048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KC-049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质监站,安监站,技术科KC-050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质监站,技术科KC-051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KC-052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KC-053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质监站,技术科KC-054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KC-055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KC-056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质监站,技术科KC-057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质监站,技术科KC-058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KC-059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KC-060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KC-062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KC-063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KC-064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KC-065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KC-066工程勘察企业综合管理办公室KC-067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监督质监站,技术科KC-068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0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0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03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04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05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06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07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09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10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1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1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13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14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15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16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17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18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19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2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2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23工程设计企业承揽业务技术科SJ-024工程设计企业承揽业务技术科,招投标办SJ-025工程设计企业承揽业务技术科,招投标办SJ-026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交易中心,招投标办SJ-027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招投标办SJ-028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招投标办SJ-029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招投标办SJ-030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招投标办SJ-031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招投标办SJ-032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SJ-033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SJ-034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SJ-035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办公室SJ-036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招投标办SJ-037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SJ-038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SJ-039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SJ-040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SJ-041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SJ-042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SJ-043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SJ-044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SJ-045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SJ-046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SJ-047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SJ-048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SJ-049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质监站SJ-050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质监站SJ-051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52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53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54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55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质监站SJ-056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57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58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59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质监站SJ-060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质监站SJ-061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质监站SJ-062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质监站SJ-063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质监站SJ-064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65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66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67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68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69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70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71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72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质安科SJ-073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74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75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76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77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78工程设计企业综合管理办公室SJ-079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监督质监站,技术科SJ-080工程设计企业承揽业务技术科SJ-081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监督技术科,质监站SJ-082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监督技术科,质监站SJ-083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监督技术科,质监站SJ-08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0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0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0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0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0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0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08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09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10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1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1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1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1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1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1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1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18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20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2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2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2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24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JL-025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JL-026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JL-027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招投标办JL-028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招投标办JL-029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JL-030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JL-031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JL-032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JL-033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JL-034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JL-035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JL-036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JL-037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JL-038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JL-039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JL-040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JL-041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JL-042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JL-043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招投标办JL-044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招投标办JL-045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招投标办JL-046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JL-047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JL-048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招投标办JL-049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JL-050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质监站,安监站JL-051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JL-052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JL-053工程监理企业质量监督质监站JL-054工程监理企业质量监督质监站JL-055工程监理企业质量监督质监站JL-056工程监理企业质量监督质监站JL-057工程监理企业质量监督市场科,质监站JL-059工程监理企业质量监督质监站JL-060工程监理企业质量监督质监站JL-061工程监理企业质量监督市场科,质监站JL-062工程监理企业质量监督质安科,质监站JL-063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64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65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66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市场科,质安科,安监站JL-068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质安科,安监站JL-069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市场科,质安科,安监站JL-070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市场科,质监站JL-071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市场科,安监站JL-072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73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74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75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76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77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78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79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80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81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82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83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84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85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86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87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88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89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90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91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92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93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94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95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96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97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98工程监理企业综合管理质安科,安监站,质监站JL-099工程监理企业综合管理质安科,安监站,质监站JL-100工程监理企业综合管理质安科,安监站,质监站JL-101工程监理企业综合管理办公室JL-102工程监理企业综合管理市场科JL-103工程监理企业综合管理办公室JL-104工程监理企业综合管理办公室JL-105工程监理企业综合管理办公室JL-106工程监理企业综合管理办公室JL-107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JL-108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JL-109工程监理企业质量监督质监站JL-110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质安科,质监站,安监站JL-111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质安科,质监站,安监站JL-112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质安科,质监站,安监站JL-113工程监理企业综合管理市场科,质安科,质监站,安监站JL-114工程监理企业综合管理市场科,质安科,质监站,安监站JL-115工程监理企业综合管理市场科,质安科,质监站,安监站JL-116工程监理企业综合管理市场科JL-117工程监理企业质量监督质安科,质监站JL-118工程监理企业质量监督质安科,质监站JL-119工程监理企业质量监督质安科,质监站JL-120工程监理企业质量监督质安科,质监站JL-121工程监理企业质量监督质安科,质监站JL-122工程监理企业质量监督质安科,质监站JL-123工程监理企业质量监督质安科,质监站JL-124工程监理企业质量监督质安科,质监站JL-125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质监站,安监站JL-067工程监理企业综合管理市场科,安监站JL-126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管理办公室JC-001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招投标办ZB-001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招投标办ZB-002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招投标办ZB-003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招投标办ZB-004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招投标办ZB-005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招投标办ZB-006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招投标办ZB-007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招投标办ZB-008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招投标办ZB-009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招投标办ZB-010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招投标办ZB-011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招投标办ZB-012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招投标办ZB-013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招投标办ZB-014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招投标办ZB-015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招投标办ZB-016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招投标办ZB-017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招投标办ZB-018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招投标办ZB-019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招投标办ZB-020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招投标办ZB-021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招投标办ZB-022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招投标办ZB-023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招投标办ZB-024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招投标办ZB-025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招投标办ZB-026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招投标办ZB-027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招投标办ZB-028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招投标办ZB-029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招投标办ZB-030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招投标办ZB-031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招投标办ZB-032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招投标办ZB-033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招投标办ZB-034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管理办公室ZB-035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01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02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03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04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05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06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07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08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09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10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13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14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15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16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17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18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19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20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21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22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23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24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25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26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27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28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29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30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3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32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33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34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35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36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37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40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4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42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43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44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45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46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47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48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49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50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市场科,造价站ZJ-051工程造价咨询综合管理市场科,招投标办,造价站ZJ-052工程造价咨询综合管理市场科,招投标办,造价站ZJ-053工程造价咨询综合管理办公室ZJ-054工程造价咨询综合管理办公室ZJ-055工程造价咨询综合管理办公室ZJ-056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01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02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03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04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05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06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07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08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09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10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11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12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13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14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15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16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17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18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19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20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21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22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23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24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25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26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27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28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29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30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31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32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33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34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35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36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37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38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39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40 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管理技术科ST-041 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管理技术科ST-042 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管理技术科ST-043 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管理技术科ST-044 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管理办公室ST-045 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监督质监站,技术科ST-046 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SG-001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SG-002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SG-003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SG-004 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SG-005 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SG-006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质安科,质监站,安监站SG-007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质监站SG-008 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SG-009 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SG-010 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招投标办SG-011 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SG-012 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SG-013 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SG-014 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SG-015 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SG-016 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SG-017 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SG-018 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SG-019 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SG-020 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SG-021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SG-022 建筑业施工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SG-023 建筑业施工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招投标办SG-024 建筑业施工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招投标办SG-025 建筑业施工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招投标办SG-026建筑业施工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SG-030 建筑业施工企业业务管理办公室SG-031建筑业施工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SG-033 建筑业施工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SG-034建筑业施工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SG-035 建筑业施工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SG-036建筑业施工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SG-037 建筑业施工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招投标办SG-038 建筑业施工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招投标办SG-039 建筑业施工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SG-040 建筑业施工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招投标办SG-041 建筑业施工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SG-042建筑业施工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质监站,安监站SG-043建筑业施工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质监站,安监站SG-044建筑业施工企业质量监督市场科,质监站SG-045建筑业施工企业质量监督市场科,质监站SG-046 建筑业施工企业质量监督质安科,质监站SG-050建筑业施工企业质量监督质安科,质监站SG-052建筑业施工企业质量监督质安科,质监站,技术科SG-054建筑业施工企业质量监督质安科,质监站SG-055 建筑业施工企业质量监督质安科,质监站SG-056 建筑业施工企业质量监督质安科,质监站SG-057建筑业施工企业质量监督市场科,质安科,质监站SG-058建筑业施工企业质量监督市场科,质安科,质监站SG-059建筑业施工企业质量监督质安科,质监站SG-060 建筑业施工企业质量监督质安科,质监站SG-062 建筑业施工企业质量监督质安科,质监站SG-063 建筑业施工企业质量监督质安科,质监站SG-067建筑业施工企业质量监督质安科,质监站SG-069建筑业施工企业质量监督质监站SG-070 建筑业施工企业质量监督质监站SG-071 建筑业施工企业质量监督质监站SG-074建筑业施工企业质量监督质安科,质监站SG-075建筑业施工企业质量监督质监站SG-076 建筑业施工企业质量监督质监站SG-080 建筑业施工企业质量监督质监站SG-083 建筑业施工企业质量监督质监站SG-084建筑业施工企业质量监督质安科,质监站SG-085 建筑业施工企业质量监督质安科,,质监站SG-086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监督市场科,安监站SG-087 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监督市场科,安监站SG-088 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监督市场科,安监站SG-089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监督市场科,质安科,安监站SG-090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监督市场科SG-091 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监督市场科SG-092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监督市场科,质安科,安监站SG-093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SG-094 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SG-095 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监督市场科,安监站SG-096。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建[2007]20号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建〔2007〕20号)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东莞市建设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东莞市建设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东莞市建设局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东莞市建设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每户住宅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第四条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存在质量问题未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分户验收应当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基础上,以实测实量、检查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三)门窗安装质量;(四)栏杆、护栏及安全玻璃的使用;(五)防水工程质量;(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东府[2008]86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7.16【实施日期】2008.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2008〕8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十六日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以下单位:(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施工图审查机构;(三)从事工程施工、工程拆除的企业;(四)建筑构配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五)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六)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市建设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市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垄断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经营行为管理第五条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资格认定)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建筑业施工企业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接工程。
第六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承接工程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二)严格执行行业的技术规范、规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三)严禁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四)禁止将本企业承接的工程业务转让(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资质资格证书、图章图签;(六)对委托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保密;(七)不得以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八)不得以无资质的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委托)合同或者出具相关工程成果文件;(九)不得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建[2008]6号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建〔2008〕6号)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生态园办公室、虎门港质监组、各建设工程企业(中介机构):为加强建设工程企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促进建设行业的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6〕59号)及《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东府〔2008〕86号)等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设局研究制定了《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定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东莞市建设局二○○八年八月六日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市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局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动态监管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
局各科室、受委托的监督机构、镇(街)规划建设办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时进行记分,并将相关资料报建设局备案。
第四条实行企业信用动态监管不改变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镇(街)规划建设办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
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6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和省住建厅的统一部署,深入推进我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持续有力开展,确保治理行动达到预期效果,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16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2016〕7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今年7月,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按总体部署完成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并基本实现以下工作目标: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基本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工程质量监督能力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取得新的成效;全市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二、主要内容(一)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抓好四项制度(签订《法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承诺书》,设立永久性标牌和建立质量信用档案)的落实,加大对五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对工程项目五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及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其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
(二)深入开展以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和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为重点的执法检查5-6月,我局将组织开展第二季度全市在建工程质量安全和专项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一是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包括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二是工程项目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安全责任的情况,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情况(包括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建筑设备按规定使用情况和建筑原材料、实体施工质量状况以及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是否符合质量安全规范要求)。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对未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已中标的建筑业施工企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对未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已中标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建立网上信用档案的通知(试行)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东建市[2008]71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8.10.30
【实施日期】2008.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对未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已中标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建立网上信用档
案的通知(试行)
(东建市〔2008〕71号)
根据东建函〔2007〕145号、东建函〔2007〕191号规定,对未领取《信用管理手册》中标的施工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前领取《信用管理手册》。
鉴于企业申请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必须提交在莞分支机构相关资料,通过资料审查和办公场所、在莞机构管理人员现场核查等程序,可能间接影响到合同签订时间,为保证招标工程按期开工,加强企业合同履约监管和企业信用动态管理,我局决定对未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在莞中标的施工企业,实行建立网上信用档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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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6〕11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6〕1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2日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约束管理机制,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信用约束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约束管理,是指行政部门依据企业信用状况开展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开发、建设、维护,统筹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工作。
市电子政务办负责为企业信息共享交换和信用约束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各行政部门负责企业信息的记录、上传、更新、异议处理及信息安全工作,并依法开展企业信用约束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组织协调本镇街(园区)企业信息的归集、使用和信用约束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全市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管理和查询的统一平台。
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发证单位:东莞市建设局(盖章)日期:年月日信用管理手册使用说明一、《手册》由市建设局统一发放、统一管理,只限本企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
企业遗失本《手册》的,应当在《东莞日报》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二、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市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
三、《手册》从发证之日起一年复查一次,企业应在到期前30日内到市建设局申报复查。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办复查的企业,《手册》自行失效。
四、《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
企业所持《手册》为书面版本,书面版本由各企业自行保管,电子版本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
登记企业名单和《手册》的电子版本同步在东莞建设网企业信息上公示。
《手册》以市建设局的电子版本内容为准。
五、《手册》为企业在莞经营业绩记录和经营行为记录。
企业承接业务前,应当出示《手册》。
六、在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一周内,通过东莞建设网填报合同主要内容;30日内,持合同和《信用管理手册》到市建设局登记合同确认工程基本情况。
完成任务后30日内,网上填报工程完成任务信息,提交由发包人(委托人)出具的建设工程情况评价意见,由企业持有关资料和《信用管理手册》到市建设局登记确认工程业绩情况,作为企业升级和年度复查的材料之一。
七、在莞从事建设工程的建筑行业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的,将作为不良行为由市建设局记录在《手册》中的不良行为纪录一栏内。
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东莞分支机构:驻莞负责人:手册编号:企业类型:备案类型:企业基本情况分支机构情况企业负责人情况注:建筑业施工企业在执业资格证号一栏填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号”企业在(拟投入)莞技术管理人员一览表(本页不够可添加)说明:1、填写时注册人员在前,其他人员在后;2、注册执业人员必须填写注册类别和注册章号;3、非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在“注册类别(证书名称)”、“注册章号(证书号码)”栏填写相关上岗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的名称、证书号码;4、建筑业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专职安全员必须填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一栏。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监理企业)
《东莞市规范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各方 主体行为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限制其参加本 市的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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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规范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各方 主体行为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限制其参加本 市的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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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规范建 设工程招标投标各 方主体行为暂行规 定》第三十条(招 投标办公室) 《工程建设项目施 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八十一条(交易 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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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招标办 招标办 招标办 招标办 招标办
J4-2-02 J4-2-03 J4-2-04 J4-2-05 J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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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业务
招标办
J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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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招标办 招标办 市场科 招标办 招标办
交易中心东莞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3页共6页34承揽业务招标办j4211中标后不提交履约保证担保的35承揽业务市场科招标办j421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36承揽业务市场科招标办j4213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37承揽业务市场科招标办j4216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监理的在实施过程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38承揽业务市场科j421739承揽业务市场科j421840承揽业务市场科招标办j421941承揽业务市场科j4220在履约保证担保期限内撤保的42承揽业务市场科质监站安监站j4221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超过三项工程监理任务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321条343承揽业务招标办交易中心j422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东府〔2016〕11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6〕11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2日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街)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资格的初审和公示工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信息调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档案。
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并依法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下(含3倍);(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四)无自有住房、无宅基地;(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申请。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东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东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
【发文字号】东建函[2004]56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4.08.17
【实施日期】2004.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东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通知
(东建函〔2004〕56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国家建设部《房地产企业执(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数据标准(试行)》(建办住房函〔2002〕521号)和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地产企业执(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实施计划的通知》(粤建房函〔2002〕483号)精神要求,我市已于2003年底初步建立起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并在东莞市房地产业网
()上开通。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的建立与开通一方面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行为、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提供了依据和服务,另一方面减少了房地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使房地产业市场秩序有了进一步好
转。
但目前我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系统的覆盖面过小,已入网的开发企业数量较少;二是系统中的信息内容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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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修改三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为指导,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以下单位:(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三)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机构。
第三条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行为信用平台,采集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数据,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动态变化。
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价、判断企业诚信优劣状况、实施行业企业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工程现场信用联动管理。
实行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不改变市住建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不得将对企业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四条信用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市住建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企业自行申报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提供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行为记录、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内容。
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履约情况、现场作业行为及其他相关行为,对照行为记分标准,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在此基础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信用状态等数据信息。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分值,分为综合和专业两项,专业类按工程性质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三类。
基于工程产生的分值对应归集到相应类别,其他分值归入综合类。
其他企业的信用分值分类、归集按照市住建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对应招标工程专业类别,以投标企业的综合类分值、专业类分值、基础分值之和作为投标信用分值,实行信用分值投标差异化措施。
对于未在我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企业按原始分值100分计算。
第九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平台的建设、监督与管理,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第十条市住建局采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评价活动,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市住建局建立统一的标准,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建设系统信息互联和共享,并通过“东莞建设网”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市住建局在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质量安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逐步实现与工商、金融、税务、工程担保等有关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采用网上电子信用档案的形式。
勘察设计、施工(含预拌混凝土)、监理、造价咨询企业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后可在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时一并登记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资质、工程人员证件及有效期信息等),用以建立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
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单位应先建立信用档案,再在莞承接工程。
招标代理信用信息档案中的企业和人员基本信息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企业信息库数据为准,信用分值和限制承接业务状态以我局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设“正常登记”和“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两种状态。
在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应企业类型的“信用信息档案”设为“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状态,期限为1个月至12个月,不得办理新工程的承接业务登记手续:(一)存在强行违法施工行为的;(二)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逾期未整改,情节严重的,或拒绝按要求进行整改、停止施工的;(三)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情况,未督促其落实整改,或未向有关机构报告的;(四)在莞承接工程发生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五)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六)施工单位未履行施工合同或拖欠工人工资,发生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情节严重或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七)企业被认定有弄虚作假投标行为的;(八)企业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九)在投标会现场,投标单位存在起哄、大声喧哗或者辱骂工作人员等无视会场纪律行为,影响投标会正常进行的;(十)无正当理由拒绝行政执法检查或经两次以上书面催告,不配合、不协助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的;(十一)在日常业务办理或行政执法检查中,提供虚假或伪造的材料、数据,或采取其他弄虚作假、欺骗隐瞒手段的;(十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信用信息档案”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的期限根据上述情形的情节,由市住建局决定,具体期限以市住建局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
限制期限届满且企业确已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并通过复查的,经企业申请可恢复“正常登记”状态。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应企业类型的“信用信息档案”设为“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状态,期限为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企业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三)企业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四)企业被认为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五)企业将承包的业务转包的或违法分包的;(六)企业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七)在建项目因企业原因发生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八)伪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证书或者图章的;(九)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2宗以上(含2宗)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十)其他应当予以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的情形。
“信用信息档案”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的期限根据上述情形的情节,由市住建局决定,具体期限以市住建局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
限制期限届满且企业确已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并通过复查的,经企业申请可恢复“正常登记”状态。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等级分A、B、C和不定级四个级别。
“信用信息档案”的初始分值为100分。
企业信用分值总分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90-100分的为B级,80-90分(不含90分)的为C级,80分以下(不含80分)为不定级。
第十七条根据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一)对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提倡首先选择A级企业参加工程投标;(二)对B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C级企业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对不定级企业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或不定级的企业,招标人可拒收其投标文件,发包人可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企业承接业务、完成业绩、履约情况等纳入信用信息,依据量化标准对应记分。
第十九条企业良好行为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和建筑行业活动中,获得正面评价,对照市住建局制定的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可以获得信用加分激励的行为。
涉及工程类良好行为予以加分,仅限于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或东莞市援建项目获得的奖项、荣誉。
良好行为信息录入,由企业凭据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到市住建局办理。
第二十条企业不良行为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和建筑行业活动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的情况,对照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应当给予信用扣分惩戒的行为。
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被予以“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的,应当同时依据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给予信用记分处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企业的不良行为须有下列文件之一才能认定:(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停工)通知书、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违法违规行为处理通报等;(四)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标准,由市住建局结合国家住建部、广东省住建厅相关规定和本市建设行业管理实际,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制定并公布。
市住建局结合法律法规调整和工作实际,可以修改、删除或增加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标准,并在修订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未经公布的行为记分标准,不得作为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实行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公布制度。
公布内容应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信息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建设工程企业基本情况、变更情况、业绩情况一经核查确认,即可对外公布。
市住建局应当及时整理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扣分文书、通报文件等,形成企业信用行为记录,并在一定期限内录入信用信息系统,通过东莞建设网等平台对外公布。
建设工程企业需及时关注“东莞建设网”、“东莞建设工程监督网”等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市住建局对本市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对本市企业取得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第二十五条市住建局对在莞开展业务的企业中标后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向省住建厅抄报核查、查处结果。
核查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发生过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围标、串标、质量安全事故的;(二)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三)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的;(四)企业注册管理人员变更频繁;(五)有不良行为记录和资质到期未申请延续与变更的。
对核查中发现不合格的企业,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相关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
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程序撤回资质。
对省外企业,将按有关规定通报企业所在地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市住建局负责将本级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通报信息、经核实的欠薪投诉及企业不诚信等信息,及时录入广东建设信息网“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诚信信息库,对各种不良行为进行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