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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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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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验收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是重大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目标任务的执行和产出情况、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以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等为主要依据.

—1—

第四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财务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重大专项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第二章验收的组织

第七条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简称三部门)负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抓好验收的组织实施。项目(课题)验收可通过组织验收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科技计划

工作会议材料

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科学技术计划工作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为加强省科学技术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增强科技计划对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示范、引导作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省科学技术计划中安排实施,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二条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全省科学技术计划的主管部门,归口负责编制、组织实施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包括年度科学技术计划、科技发展五年专项计划及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具体负责各类科技计划的组织申报、评估认证、综合平衡和编制下达;对各类科技计

划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组织计划项目执行效果评价、验收和鉴定;负责计划项目经费的筹措配置和使用管理。负责国家科技部各类科技计划的组织申报、评审论证、资金落实及实施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其经济类型应符合国家科技费用使用对象的规定,并具备一定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能力及相应的人员、财力、设施等基本条件。

第四条科技资金是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保证条件,需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种方式筹措。主要有:财政科技资金、金融贷款、其它非金融机构投资、社会融投资和自有资金。科技资金使用要追踪问效,保证使用效果,确实起到计划实施的作用。

第五条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由年度计划、科技发展五年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成。年度科学技术计划按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科技环境与能力建设四个层次安排,包括科技基金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社会发展计划、政策法规与软科学研究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计划等子项计划。省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海外学子创业资金、省院(校)科技合作资金等重大专项计划,并通过科技风险投资专项对科技项目产业化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培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培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培育有关工作

的通知

正文:

----------------------------------------------------------------------------------------------------------------------------------------------------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培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推进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发展,根据《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建设工作指引》、《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办法(试行)》,省科技厅近期将组织开展2021年度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培育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1.备案工作安排。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负责开展本地区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推荐工作。今年省科技厅将组织两次备案工作,上半年、下半年各组织一次,上半年各地区推荐工作截止到4月30日,下半年推荐工作截止到10月30日,目前,省新型创新主体网上平台(http://218.60.151.64/framework/)正在建设中,请各有关单位做好前期备案准备工作,3月10日后可登陆网上平台进行申报。

2.开展培育工作。省科技厅将开展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系列培育活动,组织各地区围绕企业成长需求,开展人才交流、金融服务、科技资源等专项对接活动,请各市科技局做好衔接和组织工作。

辽宁省科技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第二批项目的通知

辽宁省科技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第二批项目的通知

辽宁省科技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第二批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3.07.24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辽宁省科技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第二批项目的通知

各市及绥中县、昌图县科技局、财政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2〕16号)的要求,我省在高端装备制造领域实施科技创新重大专项,攻克一批核心关键技术,开发一批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装备产品,进一步提升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促进装备制造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重大专项工作部署,2013年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已发布,现启动实施2013年重大专项第二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主体。项目申报以企业(辽宁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主体,采用产学研合作方式联合申报。合作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合作单位与企业之间有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并签订过技术合作协议。企业与合作单位联合申报过程中要明确各自任务分工和预算需求,明确申请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例如具

体用于某项关键核心部件的开发或某项核心关键技术的攻关等。

二、申报流程。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流程及有关注意事项详见附件。项目网上申报后,各市及省管县科技局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与财政局会签后报市(县)政府行文推荐。中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作为初审单位对其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和行文推荐。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平、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科技计划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手段,是引导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举措。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实施载体,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并通过组织或授权、委托及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和服务.辽宁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是科技专项资金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财务评审、资金及时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开展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辽宁省科技计划按目标分为引领、支撑和引导三个层次.

(一)引领层次是解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核心、关键、共性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科技计划.目标是攻克并形成一批国内第一、国际一流的具有标志性的重大技术成果、重大产品(装备)及关键零部件、重大创新平台等。

(二)支撑层次主要是结合区域发展战略,以支撑产业发

展为核心,以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支撑服务体系为重点的科技计划.目标是加快形成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科技园区、特色产业集群和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等。

(三)引导层次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中长期发展目标,以解决科技创新的基础性、应用性、示范性、保障性任务为重点的科技计划.目标是加快完善全省的科技研发体系和创新服务体系.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 “放管服”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 “放管服”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放管服”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9.06.26

•【字号】辽科发〔2019〕22 号

•【施行日期】2019.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放管服”改革若干

措施的通知

辽科发〔2019〕22号

省直、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高校、科研院所,各企事业单位,央属在辽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加快科技创新领域“放管服”改革进程,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创新能动性,提高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项目申报评审程序

从项目申报、评审到立项各环节,全面推行信息化管理,简化项目评审程序。通过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填报材料,逐步实现项“一次性申报,无纸化办理”。加快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进度,实现评审过程网络化、立项审核便捷化。

二、简化省级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内容,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限

将省级科研预算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两大类。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间接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在预算编制时,对各项费用只需编制到一级费用科目。直接费用中除新增单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外,预算调整权限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承担单位。直接费用中各类之间的预算调剂应履行承担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同一类预算额度内,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6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6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正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5〕6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9日

辽宁省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抓好重大项目建设,是落实新一轮东北振兴政策、促进辽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建立完善的全省重大项目库,对于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的设计、审批、建设和达产达效,提高项目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投资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中的关键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项目库是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重大项目库的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结构优化、远近结合的总体原则,按照“建设一批、核准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总体要求,实行分级储备、动态管理。

第三条凡向中央申请预算内资金的项目,以及列入年度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从重大项目库中择优选定。

辽宁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中小企业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3.06.08

•【字号】辽财企[2013]409号

•【施行日期】2013.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企〔2013〕409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科技局:

现将《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8日

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2〕16号)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并能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二)企业经济效益良好,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不拖欠企业职工工资薪酬。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辽宁省科技创新需求征集入库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辽宁省科技创新需求征集入库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辽宁省科技创新

需求征集入库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3.12.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辽宁省科技创新需求征

集入库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相关部署,持续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切实加强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和前沿技术研发,省科技厅决定开展2024年度科技创新需求征集入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

在辽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特别是在辽的全国(国家)重点实验室、辽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高能级创新平台依托单位,驻辽中科院各院所、中央企业以及创新联合体、产学研联盟等科研组织依托单位。

二、征集类别

(一)重大科技专项。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和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聚

焦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任务,开展“卡脖子”技术难题、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形成重大创新产品、支撑重大工程建设、服务重大公益民生,为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动我省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的重大创新需求。

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辽宁省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全省高校自主创新和服务振兴的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用于省属公办本科高校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工作,坚持“高度集中、稳定支持、高校自主、注重绩效”的原则,支持青年项目、重点项目和服务地方项目。

青年项目: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重点项目:支持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持性、战略性以及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支持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培育研究等。

服务地方项目:支持开展对辽宁传统产业升级、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以及服务政府决策的应用性研究;支持企业合作开发、已完成实验室实验研究,经培育后可在省内转化实施

的项目研究。

第二章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三条高校是基本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基本科研项目经费分配与管理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核定基本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鼓励各高校按比例配套基本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经费纳入基本科研项目经费统一管理,配套经费比例逐年核定。

第六条基本科研项目经费按照“注重效益、体现公平”的原则,分为基础经费和绩效性经费进行分配。基础经费占比不超过分配总经费的10%,平均分配给每所学校;绩效性经费占比不低于分配总经费的90%,综合学校建设科研平台、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研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等多种因素进行分配。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辽宁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通知-辽科发〔2019〕26号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辽宁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通知-辽科发〔2019〕26号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辽宁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通知

正文:

----------------------------------------------------------------------------------------------------------------------------------------------------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辽宁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通知

辽科发〔2019〕2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9年度辽宁省重点研发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科发〔2014〕46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及《辽宁省重点研发计划合同书》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按期完成计划项目预期目标。同时,按要求将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7月26日

——结束——

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作用,促进我省应用基础研究工作的持续发展,为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储备,规范基金管理工作,便于广大科技人员申请资助和监督基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是用于资助全省应用基础研究的专项资金,基金项目资助计划是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的组成部分,由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基金项目资助计划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金由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辽宁省博士科研启动基金和辽宁省优秀青年科研人才培养基金三个类别基金(以下分别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启动基金、优秀青年培养基金)及由吸引社会资金建立的专项基金构成。

第四条辽宁省境内具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基本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均具有向省基金委提出项目申请和经评审获得基金资助的资格。

第二章基金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项目申请单位按省基金委发布的年度基金项目资助指南,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除具有极高科学意义和水平、明显预期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外,其它未列入项目指南范围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六条申请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及良好的预期应用前景,对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推进作用;

2.具备研究工作基础,立项根据充分,研究工作具有自主创新性,研究方案切实可行,项目研究水平达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含国内先进水平),可在2-3年完成预期研究目标或取得重大进展;

3.具有研究条件或可依托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开展研究工作,申请资助经费预算切实合理;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7.12.04

•【字号】辽财企[2007]530号

•【施行日期】2007.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企〔2007〕530号2007年12月4日)

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财政局、科技局:

为加强科技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规范和加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是由省财政厅预算安排,与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的政府引导性资金。科技专项主要包括关键技术攻关及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技术支撑等。对

新设立的科技专项,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科技专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四条科技专项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财务管理规范,产学研紧密结合,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

后补助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

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

【发文字号】辽财教[2017]60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辽财教〔2017〕602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财政局、科技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2017年12月29日

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提升科技创新对我省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或绩效考核后,省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本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在辽宁省境内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在辽宁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构等。

辽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3.03.04

•【字号】辽财企[2013]154号

•【施行日期】2013.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企[2013]154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科技局:

现将《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2013年3月4日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16号)的要求,省财政建立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旨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合作,完善产业链,提高核心部件配套,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力争在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技术和战略产品,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集中财力、滚动支持、科学管理、追踪问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能源装备、智能化数控机床、智能型工业机器人、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等对我省经济发展有牵动和制约作用的重大项目研究与开发。支持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支持上下游产业配套,鼓励核心关键部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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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2012年9月21日)的要求,为保证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指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旨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合作,提高核心部件配套能力,完善产业链,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在高端装备制造领域支持一批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技术和战略产品,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重大专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聚焦特定目标、滚动支持、动态调整、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注重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支持上下游产业配套,鼓励核心关键部件开发。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重大专项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按照各自部门职能分工进行管理。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管理规定;

(二)组织制定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等;

(三)凝炼重点领域的重大技术需求和战略装备产品,发布项目招标、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论证,遴选预备项目;批复重大专项项目立项,编制下达重大专项立项计划;

(四)组织对重大专项项目的检查监督、中期评估和总结验收等工作;

(五)负责建立重大专项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定期调度、汇总、统计、分析评价和报告重大专项实施进展等情况。

省财政厅全程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评审、遴选、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等工作,具体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安排重大专项年度资金总预算;

(二)负责重大专项项目预算的审核;

(三)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

(四)负责审核重大专项项目年度总决算;

(五)会同省科技厅负责重大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设立专家委员会,由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协助开展重大专项的评审、论证、监管和决策参谋等工作。主要职责:

(一)指导制定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申报指南和年度计划等;

(二)参与重大专项的立项评审、评标、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提出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

(三)指导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和项目技术工作;

(四)按照重大专项执行情况提出任务调整或经费调整的建议等。

第六条重大专项任务的承担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要为项目的实施做好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的落实工作,严格执行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统计、评估和验收等工作。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编报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与项目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项目执行中的任务分工、配套经费筹措和产生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的权属;

(二)负责组织项目具体实施,落实承担单位项目配套经费,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三)接受并配合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如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财务决算报表和必要的统计

调查表;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解决办法;

(四)按时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研究开发任务和各项指标,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材料,提出验收申请,并做好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等。

第三章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重大专项任务由项目和课题组成。项目一般为综合性的、集成性的任务,如某一重大产品或系统的研发和建设等;课题是为完成项目的目标和任务分解设立的,一般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等任务。同一项目分解出来的若干课题应在项目和课题间建立有机集成和衔接的机制,保证课题对项目的支撑,最终实现项目目标。

第八条重大专项项目招标和申报指南通过网络和文件形式面向全省发布。项目申报通过辽宁科技信息网辽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信息网络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重大专项项目建议书、项目概算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申报书等有关申报材料。

第九条重大专项本着“支持区域发展,实现顶层设计”的理念,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立项方式,以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任务承担

单位。

第十条各市及省管县科技局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科技局与财政局会签后报市(县)政府行文推荐项目。中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对其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作为初审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初审和推荐。

第十一条建立重大专项专家库,随机抽取9-11名评审专家对推荐项目进行评估评审。根据专家评估评审意见和专家委员会建议,确定重大专项预备项目。

第十二条预备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与经费预算审查:

(一)可行性研究论证。组织7-9名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二)经费预算审查。由3-5名财务、技术或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经费结构及预算的合理性、项目承担单位的经济状况、配套经费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评估;

(三)专家组根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经费预算审查情况,提出是否立项建议。

第十三条根据预备项目的专家论证和经费预算审查结果,结合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和区域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编制下达重大专项立项计划和经费安排。

第十四条重大专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根据需要,项目承担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合同要求组织实施重大专项项目,按约定履行职责和义务,落实相关配套条件,确保重大专项项目按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重大专项实行季度报告和年度总结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重大专项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填报季度和年度执行情况和总结等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重大专项实行监理、中期检查和绩效考评制度,监理检查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项目继续执行、调整或撤销及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重大专项项目实施监理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八条加强省市联动,各地方要加大对当地重大专项项目的跟踪服务力度,并按照一定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期满半年内必须进行验收。项目申请验收前应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由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未提交审计报告和审计不合格的,将不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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