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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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2012年9月21日)的要求,为保证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指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旨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合作,提高核心部件配套能力,完善产业链,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在高端装备制造领域支持一批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技术和战略产品,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重大专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聚焦特定目标、滚动支持、动态调整、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

注重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

支持上下游产业配套,鼓励核心关键部件开发。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重大专项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按照各自部门职能分工进行管理。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管理规定;
(二)组织制定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等;
(三)凝炼重点领域的重大技术需求和战略装备产品,发布项目招标、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论证,遴选预备项目;批复重大专项项目立项,编制下达重大专项立项计划;
(四)组织对重大专项项目的检查监督、中期评估和总结验收等工作;
(五)负责建立重大专项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定期调度、汇总、统计、分析评价和报告重大专项实施进展等情况。

省财政厅全程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评审、遴选、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等工作,具体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安排重大专项年度资金总预算;
(二)负责重大专项项目预算的审核;
(三)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
(四)负责审核重大专项项目年度总决算;
(五)会同省科技厅负责重大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设立专家委员会,由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协助开展重大专项的评审、论证、监管和决策参谋等工作。

主要职责:
(一)指导制定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申报指南和年度计划等;
(二)参与重大专项的立项评审、评标、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提出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
(三)指导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和项目技术工作;
(四)按照重大专项执行情况提出任务调整或经费调整的建议等。

第六条重大专项任务的承担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要为项目的实施做好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的落实工作,严格执行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统计、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编报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与项目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项目执行中的任务分工、配套经费筹措和产生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的权属;
(二)负责组织项目具体实施,落实承担单位项目配套经费,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三)接受并配合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如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财务决算报表和必要的统计
调查表;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解决办法;
(四)按时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研究开发任务和各项指标,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材料,提出验收申请,并做好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等。

第三章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重大专项任务由项目和课题组成。

项目一般为综合性的、集成性的任务,如某一重大产品或系统的研发和建设等;课题是为完成项目的目标和任务分解设立的,一般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等任务。

同一项目分解出来的若干课题应在项目和课题间建立有机集成和衔接的机制,保证课题对项目的支撑,最终实现项目目标。

第八条重大专项项目招标和申报指南通过网络和文件形式面向全省发布。

项目申报通过辽宁科技信息网辽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信息网络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重大专项项目建议书、项目概算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申报书等有关申报材料。

第九条重大专项本着“支持区域发展,实现顶层设计”的理念,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立项方式,以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任务承担
单位。

第十条各市及省管县科技局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科技局与财政局会签后报市(县)政府行文推荐项目。

中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对其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作为初审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初审和推荐。

第十一条建立重大专项专家库,随机抽取9-11名评审专家对推荐项目进行评估评审。

根据专家评估评审意见和专家委员会建议,确定重大专项预备项目。

第十二条预备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与经费预算审查:
(一)可行性研究论证。

组织7-9名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二)经费预算审查。

由3-5名财务、技术或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经费结构及预算的合理性、项目承担单位的经济状况、配套经费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评估;
(三)专家组根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经费预算审查情况,提出是否立项建议。

第十三条根据预备项目的专家论证和经费预算审查结果,结合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和区域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编制下达重大专项立项计划和经费安排。

第十四条重大专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根据需要,项目承担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合同要求组织实施重大专项项目,按约定履行职责和义务,落实相关配套条件,确保重大专项项目按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重大专项实行季度报告和年度总结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在重大专项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填报季度和年度执行情况和总结等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重大专项实行监理、中期检查和绩效考评制度,监理检查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项目继续执行、调整或撤销及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重大专项项目实施监理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八条加强省市联动,各地方要加大对当地重大专项项目的跟踪服务力度,并按照一定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期满半年内必须进行验收。

项目申请验收前应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由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

未提交审计报告和审计不合格的,将不予进
行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7人,确定1名组长。

实行回避制度。

被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会议审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合同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

第二十三条验收结果包括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任务完成量不到80%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四)研究过程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超过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做出说明的;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四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三个月内做出改进和补充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建立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专项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成果、知识产权、资产、档案、保密管理等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其它事宜参照《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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