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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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3.26•【字号】•【施行日期】2010.03.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科学高效地实施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目标考核,县政府决定成立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现将小组人员组成名单及工作职责通知如下:一、人员组成名单组长:汤平(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黄萌(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李智(县政府副县长)成员:李方政(县法院院长)石溅泉(县检察院院长)陈以平(县府办主任、应急办主任)刘邦祥(县公安局局长)郎启河(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刘长胜(县发改委主任)汪万德(县农委主任)周华榕(县财政局局长)冉启智(县国土房管局局长)谭春晓(县城乡建委主任)牟显海(县规划局局长)刘剑(县林业局局长)冉春东(县环保局局长)马培华(县旅游局局长)哈文(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马世平(县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书记)谭家明(南宾镇镇长)阮斌文(西沱镇镇长)向晏(黄水镇镇长)王懿(下路镇镇长)周光明(悦崃镇镇长)谭素华(临溪镇镇长)万有安(马武镇镇长)冉隆清(沙子镇镇长)曾凡盛(王场镇镇长)喻甫柏(沿溪镇镇长)张承伟(龙沙镇镇长)邹明富(鱼池镇镇长)潘联盟(大歇镇镇长)王万祥(三河镇镇长)谭小华(万朝镇镇长)向军(桥头镇镇长)马青玉(冷水镇镇长)唐大华(黎场乡乡长)陈益宪(三星乡乡长)冉海涛(六塘乡乡长)谭成军(三益乡乡长)谭春林(王家乡乡长)周宗发(河嘴乡乡长)刘毅(石家乡乡长)岳良华(枫木乡乡长)秦中堂(中益乡乡长)赵纯金(洗新乡乡长)吴松(黄鹤乡乡长)谭文发(龙潭乡乡长)余文金(新乐乡乡长)谭剑红(金铃乡乡长)曹宗寿(金竹乡乡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房管局,由冉启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石柱县三河镇基本情况

石柱县三河镇基本情况

⽯柱县三河镇基本情况三河镇位于⽯柱县城东部,距县城6公⾥,渝利铁路穿境⽽过,沪渝⾼速公路、丰⽯⾼速公路及已规划的梁黔⾼速公路交汇于此。

全镇幅员⾯积101.36平⽅公⾥,辖13个村57个村民⼩组,共9725户29372⼈,其中,⼟家族⼈⼝22087⼈,农村居民8366户24578⼈。

耕地⾯积1273.6公顷,林地⾯积7203.6公顷,森林覆盖率达72.26%。

2012年,农民⼈均纯收⼊6969元。

⼀、经济发展情况(⼀)农业⽣产。

2012年,全镇粮⾷作物播种⾯积59686亩,产粮19685吨。

其中,⽔稻播种⾯积15589亩、产量7806吨,⽟⽶播种⾯积9314亩、产量4700吨。

重点发展“辣椒、马铃薯、畜禽”三⼤特⾊产业,2012年,种植辣椒2万亩,建成辣椒市级⽰范千吨村1个、县级⽰范五百吨村3个,辣椒总产量达3.2万吨,产值6300余万元;种植马铃薯1.25万亩,建成马铃薯专业村1个,产量1.1万吨,产值2750余万元;⽣猪、⾁兔、⼟鸡和⾁⽜分别出栏0.8万头、1.2万只、30万只和1.6万头。

全镇专业合作社5家,⼊社农户3152户。

(⼆)特⾊旅游。

境内有明末⼱帼英雄秦良⽟屯兵处——万寿⼭、秦良⽟陵园——三教寺、独具⾃然神韵的“男⼥⽯柱”、龙河岩棺等⾃然和⼈⽂旅游资源。

⽬前,已经初步建成三教寺旅游景点,完成万寿寨旅游景区发展规划,启动了⼤河⽼街、拱桥村等乡村旅游发展。

今年上半年,接待游客6.2万⼈次,创旅游综合收⼊500余万元。

(三)商贸发展。

全镇有农贸市场1个、便民超市14家、商业⽹点436个。

⼆、基础设施现状(⼀)场镇建设。

场镇规划⾯积2.2平⽅公⾥,建成区⾯积1平⽅公⾥,常住⼈⼝6300余⼈。

场镇绿化覆盖率达到25%,⼈均公共绿地⾯积4.5平⽅⽶;集镇污⽔管⽹3.4公⾥,3.5公⾥街道基本实现硬化、亮化和绿化,场镇有公厕2座,2012年被命名为“市级卫⽣镇”和“市级⽂明镇”。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石柱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1日石柱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47号)及市煤监局和市煤管局《关于集中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渝煤监办发〔2013〕217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把集中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全面摸清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落实责任,强化整改;强力推进“打非治违”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深入推进“大排查、大执法、大整治、大督查”工作,有效防范煤矿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一)全面贯彻执行《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煤矿安全事故明显减少。

(二)扎实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煤矿安全隐患整改率达100%。

(三)通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确保今年全县煤矿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4人以内,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4以内。

三、工作内容(一)开展大排查1.扎实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1)通风瓦斯大检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6〕60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6〕60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6〕60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石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日石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和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市级补助投资项目以及其它需要市级以上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级政府投资平台投资建设的项目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单纯购置类以及市政设施的维修改造项目按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第四条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包括工业、现代农业、旅游、商贸等产业发展资金);(二)专项建设资(基)金;(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四)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资金;(五)政府以各种方式筹集的债务资金;(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无资金来源,不得批准立项,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不含需要先批准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再向市级以上争取资金的项目);(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概算建设的原则;(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原则;(四)执行无概算批复的项目不得进行预算评审,无预算评审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未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原则;(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六)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公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责任追究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2008年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2008年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200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石柱府办发[2008]2号【发布部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8.01.10【实施日期】2008.0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200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08〕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200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十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200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我县200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我县燃放烟花爆竹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重大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34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广泛宣传,群众参与,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的原则,充分发挥市民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认真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县各级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实现“禁放场所、禁放时段禁得住,重大危险源和零售网点、燃放点安全,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特大火灾和爆炸事故,不死人,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确保全县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的工作目标。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为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郭先文任组长,县长助理、公安局局长张永红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武装部、公安局、安监局、供销社、工商局、法制办、教委、交通局、建委、市政局、经贸委、质监局、财政局、卫生局、林业局、文广新局、民政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消防大队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石柱县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12日石柱县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2011-2020)》及《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民委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民宗委发〔2012〕3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大意义国务院《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2011-2020)》作出了要把武陵山片区建成“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区、扶贫开发示范区、协作发展创新区、旅游经济示范区、民族团结模范区”(以下简称“五区”)的战略定位。

为此,国家民委下发了《关于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我县地处武陵山片区和三峡库区的重要结合部,是重庆市唯一集老、少、边、穷、淹于一体的民族自治县,是全市实施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核心区域,同时也是建设国家“五区”的重要节点。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创建活动是实施《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载体,各乡镇及县级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工作措施,把推进武陵山区域发展这一国家战略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共同推进渝东枢纽门户和绿色生态经济强县建设进程。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库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柱县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主题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效。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3日石柱县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主题年活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67号),切实加强我县三峡水库消落区保护和管理,维护三峡水库运行安全和生态安全,有力推进库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主题年活动方案》(渝移函〔2013〕4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我县开展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主题年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活动时间及范围(一)活动时间: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

(二)活动范围:西沱镇、沿溪镇、黎场乡。

二、活动主体及主题(一)活动主体:主题年活动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库区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库区群众广泛参与。

(二)活动主题:“强宣传、治八乱、保库容、促生态”。

三、活动主要内容(一)开展宣传教育。

开展《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67号)宣传、教育和普及,不断提升广大干部群众消落区保护和管理责任意识,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消落区保护与管理,形成社会各界共同支持、关心消落区保护与管理的良好氛围。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石柱府办发[2011]268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方案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1〕26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石柱县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石柱县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方案技术标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综合竞争力的基本要素。

为了在“十二五”期间深入推进“质量强县”战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纵深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城乡一体化进程,提速建设渝东枢纽门户和渝东地区绿色生态经济强县,促进“五个石柱”建设,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按照重庆市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打造内陆技术标准高地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1〕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围绕全县“十二五”规划,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着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力争到2015年实现:--先进技术标准体系初步建成,带动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和品牌企业群。

新增制定、修订国际标准1项、地方标准15项。

新增备案企业产品标准30项。

建材、食品、轻化工、板材等重点领域重点产品的采标率保持在85%以上。

--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水平明显提高,企业出口产品的技术标准全部进入全市的防控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体系和“四体联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工作体系。

--标准化示范园区平台建设取得突破,带动形成标准引领生产生活的浓厚氛围。

巩固黄连、辣椒、莼菜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成果,新增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2个、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2个、建立5个农产品标准化批发零售市场,打造1~2个标准化工业园。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完善行政规范性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完善行政规范性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6.04.08【实施日期】2016.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石柱县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8日石柱县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0号)要求,为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切实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深入推进依法治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为主线,以全面贯彻市委四届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创新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我县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相一致,促进行政管理行为合法、规范、透明,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提高审查能力,规范文件制定主体,加强审查机构建设,推动数据管理信息化建设,夯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基础。

规范审查流程,落实“三统一”制度,规范公文运转程序,健全文件档案管理机制,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全覆盖。

健全工作机制,落实规范性文件清理常态化,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二、主要任务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8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06号)和县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立足实际,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关于“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关于“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关于“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石柱府办发〔2019〕106号•【施行日期】2019.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关于“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石柱县关于“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12日石柱县关于“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部门协作,建立高效、有序、便捷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落实好社会救助各项政策,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和亲临石柱视察调研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以有效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畅通社会救助申请渠道,建立协同救助信息平台,健全完善各类救助制度,加强救助制度衔接和资源整合,编密织牢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工作目标今年12月底,全面建立县委、县政府领导,县民政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协同办理,乡镇(街道)具体落实,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机制,完成乡镇(街道)、村(居)两级“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的建设,统筹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统一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保障性住房救助、农村危房改造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建卡扶贫帮扶、残疾人救助、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妇女儿童救助等救助申请,建立化解困难群众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救助合理”。

谭云群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河镇人民政府信访答复二审行政裁定书

谭云群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河镇人民政府信访答复二审行政裁定书

谭云群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河镇人民政府信访答复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渝04行终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红梅蒲开明黄瑶【审理法官】张红梅蒲开明黄瑶【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谭云群;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河镇人民政府【当事人】谭云群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河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谭云群【当事人-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河镇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谭云群【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河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是谭云群对三河镇政府作出的〔2019〕11号《信访答复意见书》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行政赔偿重复处理行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证明驳回起诉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谭云群已向石柱县法院提起了确认三河镇政府强拆其鱼塘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谭云群对三河镇政府作出的〔2019〕11号《信访答复意见书》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本案中,谭云群于2018年3月27日向石柱县信访办提出了信访请求,其中一项请求是“三河镇政府拆除其4个鱼塘共7.5亩,要求给予赔偿"。

三河镇政府针对谭云群的信访请求作出了〔2018〕22号《信访处理意见书》,该处理意见书对谭云群反映的问题作出了回复。

谭云群于2019年4月9日又向石柱县信访办提出了“其承包的杨花组黑堡塘处鱼塘被征地拆除,要求政府予以赔偿"的信访请求。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29•【字号】石柱府办发〔2019〕75号•【施行日期】201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石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29日石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的所有用水、供水工程的管理、运行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乡镇(街道)(不含县城城区)各类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工程设施,包括规模化饮水工程(设计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设计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饮水工程)、小型集中饮水工程(设计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0立方米的小型集中水厂、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以下和设计供水人口20人以上的饮水工程)。

分散式饮水工程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从事农村供水活动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四条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负主体责任,县水利局对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负行业监管责任,供水企业、农村饮水协会及各分会(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承担辖区内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责任。

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正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93号)精神,积极推进我县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内在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阳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自觉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做好工作部署。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责任分解,制定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效。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5日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任务作如下分解。

一、切实做好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一是对市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做到及时承接,以多种形式统一发布执行。

二是定期清理县级行政审批项目,对不适宜经济社会发展的审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并及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集中向社会公布。

三是结合机构改革,合理调整部门职能职责,最大限度地避免交叉、重叠审批。

(县监察局、县编办牵头落实)二、切实做好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公开一是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对所承担的每一个项目都要制定审批流程图,并利用电子显示屏、网络或纸质材料告知审批相对人,使之全面了解审批流程。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工作通知〔2018〕143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作通知〔2018〕143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4日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本方案中的证明是指行政机关(含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其他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以盖章、开具“证明”、签署意见等形式,表明其人身、财产等关系或事实具有真实性的书面材料。

公共企事业单位,主要指承担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交通、文化、旅游、通讯、社保、教育、卫生、金融等服务的单位,具体范围由主管部门确定。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对下列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以下统称国家设定的证明事项);(二)本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以下统称本市设定的证明事项);(三)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河镇人民政府印章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河镇人民政府印章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河镇人民政府印章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0.01.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石柱土家族自治
县三河镇人民政府印章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石柱县三河等乡撤乡设镇的批复》(渝府〔2009〕198号)和《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河等乡撤乡设镇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09〕319号)精神,同意三河乡撤乡设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河镇人民政府”印章自即日起启用,同时废止“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河乡人民政府”印章。

附件:新印模(略)废止印模(略)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乡镇卫生院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乡镇卫生院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乡镇卫生院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乡镇卫生院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石柱县乡镇卫生院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29日石柱县乡镇卫生院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乡镇卫生院向城乡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目标,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2〕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乡镇卫生院是县政府在农村设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性质为公益一类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功能和规模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县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县乡镇卫生院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履行对乡镇卫生院的支持和监督管理职能。

各乡镇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和帮助乡镇卫生院开展工作。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四条县政府将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按照每个乡镇设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的原则,设7个中心卫生院和25个一般卫生院。

若有乡镇建制调整,经县卫生局批准可保留原乡镇卫生院。

乡镇改为街道后,乡镇卫生院转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再设置街道卫生院。

第五条县卫生局在制定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鼓励社会资本在乡镇举办医疗机构。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命名的原则:县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1.12施行日期2010.01.12文号主题类别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石柱县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石柱县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科技兴农步伐,充分发挥农业科技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民增收,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国家科技部《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市委组织部、市科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双十百千”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科委〔2008〕8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通过选派一批机关和事业单位有特长的科技人员下乡、进村、入企到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活动,创建利益共同体,探索把科技导入农村的新途径,寻找破解“三农”问题的新方法,提高农村科技服务的有效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步伐,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1.坚持富民为本的原则。

科技特派员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创办各类经济实体,把先进实用技术和品种导入农村,带入千家万户,提高农业科技含量和效益,促进农户万元增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21〕28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21〕28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审批制,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单位为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应当实施建设管理代理制。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真实性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推进项目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控制与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初步设计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项目单位如有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提交调整概算必要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方可核定调整概算。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边界突发公共事件协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边界突发公共事件协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边界突发公共事件协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9.12.09
•【字号】
•【施行日期】2009.12.09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边界突发公共事
件协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边界突发公共事件协调处置工作的领导,着力打造“平安边界”、“和谐边界”,县政府决定成立边界突发公共事件协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成员单位通知如下:
组长:吴韦(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黎伟(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县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向天平(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综治办主任)
秦伦仕(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谭运祥(县民宗委党组书记、副主任)
冯后吉(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黄建中(县交通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梁大星(县物价局局长)
马世安(县水务局副局长)
杜元洪(县卫生局副局长)
孙德军(县工商局副局长)
毛达春(县公安局副政委)
陈鱼乐(县司法局副局长)
杨平(县国土房管局纪检组长)
谭小文(县环保局纪检组长)
向阳(县农业局纪检组长)
任玉成(县林业局纪检组长)
马培江(县疾控中心副主任)
各边界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由罗荣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石柱府办发[2013]168号【发布部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3.08.13【实施日期】2013.08.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201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3〕16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石柱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3日石柱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促进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发挥,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2〕23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

按照“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要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惠及老百姓、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建立完善体现公益性的补偿机制、运行机制、监管机制为重点,以改革补偿机制为切入点,以加强医院内涵建设、提升服务能力为抓手,以充分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为支撑,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促进县级公立医院健康发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惠民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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