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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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抢夺罪若干问题研究(1)

抢劫罪、抢夺罪若干问题研究(1)

抢劫罪、抢夺罪若干问题研究(1)【内容提要】准抢劫罪的结构实际是一个预备性质的违法行为和抢夺行为的结合,而以抢劫罪的实质判断,其行为结构应当是具有威胁性的行为和抢夺行为的结合,以相当性原则衡量,“携带凶器”盗窃、诈骗的行为也应当以抢劫罪论处,但以立法价值衡量,准抢劫罪的规定没有必要;认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行为应当构成犯罪的观点,既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又不恰当地束缚了侦查权、检察权的行使,同时剥夺了被害人或第三人的绝对防卫权,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相符;随附暴力强度较大……一、抢劫罪与抢夺罪之相互关系抢劫罪和抢夺罪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相当高的发案率,是近几年来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由于立法所固有的高度抽象性不可能一一对应实践中抢夺犯罪的具体情形,同时有关立法也确实存在一定问题,这就为司法机关正确区分抢夺罪和抢劫罪的界限以及正确处理其他一些相关问题增加了难度。

因此,认真研究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与联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价值。

基于此认识,刑法学界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一)两罪之联系分析行为结构,可以发现,抢夺罪和抢劫罪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

1.准抢劫罪(注:笔者采用此概念。

辛科称之为推定的抢劫罪,肖中华等学者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而韩伟、刘树德把典型的转化型抢劫罪称之为准抢劫罪。

可见学界对转化犯的认识尚未取得一致。

)。

这是指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

其行为结构,实际上是一个预备性质的违法行为和一个抢夺行为的结合。

这种预备性质的行为,实质上只是一种违法行为,即违反有关刀具管制的治安管理法律的行为。

由于这一行为的存在,抢夺行为就变成了抢劫罪。

2.转化型抢劫罪。

这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其行为结构,实际上是一个先行的抢夺行为和后续的暴力性行为(暴力以及暴力胁迫行为)的结合。

其中的暴力行为,一般来说是抢劫的手段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是一种同“取财”这一实行行为密不可分的行为。

关于抢劫罪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关于抢劫罪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关于抢劫罪的几个问题的探讨[内容提要]: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多发,且情形复杂。

《刑法》第263条虽对抢劫罪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本身不可能明确且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

因此,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者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探讨,譬如对于搞公安工作的同志,需要探讨的首要问题就是罪与非罪,因为这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

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一、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

前者是第一层次的概念,后者是第二层次的概念。

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具有刑罚应罚性。

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

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纷繁芜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

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在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

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

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予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

抢劫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抢劫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抢劫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意义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影响社会安全和秩序。

在我国刑法中,抢劫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已经有明确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抢劫罪定罪量刑有些问题出现了。

因此,本研究旨在探讨抢劫罪的定罪量刑若干问题,为完善我国刑法刑事立法体系提供参考。

二、研究问题和展开思路本研究将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1.关于抢劫罪的定罪标准是否合理?2.关于抢劫罪的定罪量刑是否公正?3.关于抢劫罪的定罪量刑是否满足应有的威慑作用?对于以上问题,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1.对抢劫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性质进行简单介绍,明确抢劫罪的犯罪类型和危害性质。

2.比较国内外有关抢劫罪的定罪标准,深入剖析现有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带来的影响。

3.分析我国现有抢劫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其实施情况,探讨量刑标准是否存在缺陷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

4.针对抢劫罪定罪量刑是否满足应有的威慑作用这一问题,将对相关研究和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三、研究方法和步骤本研究主要采取文献分析和实证调研相结合的方法,具体步骤如下:1.搜集有关我国抢劫罪的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实践指南等相关文件,对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定罪标准、定罪量刑等进行梳理和分析。

2.比较多国抢劫罪的构成与定罪标准,了解不同国家的实践经验,并分析其可借鉴之处。

3.通过对我国相关案例的分析,调查抢劫罪定罪量刑是否满足应有的威慑作用,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影响。

四、预期结果和意义通过本研究,预期可以得到以下几个结果:1.准确认识抢劫罪本身,确定其性质和危害性。

2.深入了解抢劫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3.探讨改进抢劫罪的刑法立法和应对手段,以更好地保护社会安全。

4.为完善我国刑法刑事立法体系提供参考,促进我国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抢劫罪若干问题探讨

抢劫罪若干问题探讨

抢劫罪若干问题探讨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①刑法第263条、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分别对抢劫罪作了明确规定。

但是,无论是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对于抢劫罪的认定和处罚都存在不少的争议。

本文拟就其中几个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 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问题; 1、拦截公共交通工具后实施抢劫是否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 由“公共”一词决定,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运营的供公众(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的火车、汽车、轮船、飞机、大中型出租汽车等,对于什么是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如果行为人本人就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者行为人拦截公共交通工具后上车抢劫的,在刑法理论上基本不存争议。

关键是如果行为人只是拦截公共交通工具以胁迫方法抢劫,并未进入交通工具的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追问行为人有无进入交通工具。

②另一种观点认为:未进入交通工具的则不能视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③笔者认为前一种观点。

首先,从立法原意上看,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一种严重情节,主要是针对车匪路霸行为,现实生活中行为人本人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而抢劫的情形较为少见,将公共交通工具拦截后上车抢劫的也不常发生,最常见的是行为人拦截公共交通工具而未进入交通工具将乘客或司乘人员赶下车而抢劫的情形。

如果将此情形加以排除在情节加重范围外,将不利于打击这类严重的犯罪,无法实现立法目的。

其次,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行为人拦截公共交通工具后实施抢劫,无论之后有无进入交通工具,其社会危害性都是相当的。

因此无论行为人有无进入交通工具,只要行为人拦截公共交通工具后以胁迫的方式抢劫就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 2、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是否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问题。

; 笔者认为应对此种情形加具体分析。

浅谈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浅谈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e A dS c y 潘 舒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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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抢劫 罪认 定 的若 干 问题
摘 要 抢劫 罪 区别 于其他财 产性犯 罪的最 大特 点在于 它侵 犯 了公 私财 产和人 身权 利双 重客 体 。本文就本 罪认定 方面 的 转化型 准犯 文献标识 码 : A 若干 问题 进行 了简要 的讨 论 , 对相 关的 司法事 务的顺 利开展有所 助益 。 以期 关键 词 抢夺 抢劫 转化犯 中图 分类号 : 9 4 D 2- 3
文章编 号 :0 9 52 090-8 ・1 10— 9 ( 0)6370 0 2
非罪( 违法行为) 向罪的转化 ( 即拟制的转化犯) 笔者认为, 。 违法行为 向犯罪行为 的转化不能称为转化犯。 转化犯通常是罪与罪( 通常是轻 罪 向重罪) 之间 的转化。上文提到所谓“ 拟制的转化犯 准确地说 , 应 当称之为转化型准犯。 从语义上说, 准者, 程度上虽不完全够 , 但可 以 作为某类事物看待也 。 因此 , 0 准抢劫罪与抢劫罪在构成要件上并不 完全吻合, 但立法者出于特定 的意图将其视同该罪。 标准抢劫罪的构 成特点是以暴力、 胁迫、 或其他方法劫取他人财物, 暴力、 胁迫是取财 的手段; 而准抢劫罪的构成特点则是在取财以后, 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 捕、 或毁灭罪证而 当场使用暴力或 以暴力相威胁, 暴力、 胁迫不是取财 的手段, 而是在取财 以后实施的, 因而也有学者称之为事后抢劫 。事 后抢劫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 因而创设法律 的拟制性规 定, 直接将 其 按 抢 劫 罪 定罪 处 罚 。 ( 转化型抢劫 的认定 二) 1我国 < . 刑法) 6 2 9条规定:犯盗窃、 “ 诈骗、 抢夺罪, 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 以暴力相威胁的, 依照本 法第 2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为转化 型抢劫 6 ” 罪( 亦称准抢劫罪) 。 根据此定义, 盗窃、 诈骗、 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符合三个条 件 : 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 () 诈骗、 抢夺行为; 2行 为人必须 () 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 以暴力相威胁;3 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 以暴力 () 相威胁的 目的是为 了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 只有上述三 个条件同时具备 , 才能从盗窃 、 诈骗、 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 2 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型抢劫。刑法第 2 7条第 2款规定, . 6 携带 凶器抢夺的, 依照抢劫罪定罪处 罚。之所 以如此规定, 原因在于携带 凶器抢夺, 不仅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 而且对公民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与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相似 。抢劫和抢夺在其手段是否有对人身安 全的危险性上仍有本质不同。 即便是携带 凶器, 如果并未在抢劫过程 中使用, 与一般 的抢夺并无不 同。我们认为, 只有在抢夺行 为当时携 带的凶器在一般意义上足 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 从而一定程度上 符合胁迫方式 的抢劫才能按抢劫罪处理。0 基此, 所谓“ 凶器” 是指能使人产生畏惧心理、 其直接杀伤力较大 的器具。例如枪支、 管制刀具等明显用 以杀伤的器械, 或者意 图明显 地使用日常用途的器械为抢夺时的杀伤后盾 , 如菜刀、 铁棍、 水果刀 以 上后 果 的 。 等, 但不应包括一些不能直接产生危害或者杀伤力不大因而不足 以使 二 、 化型 抢 劫 的认 定 转 人产生畏惧心理的器械, 如弹药 、 茶杯甚至裤腰带等 。0 其次, 所谓携 ( ) 化犯 和 转化 型 准 犯 一 转 带, 不应被视为一个纯客观 的持有, 仍然应当符合住客观相统一的原 转化犯是指行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时, 由于连带的行为又触 则。 一方面, 所谓携带是指行为人已将 凶器外在地表露或者 已经在言 犯了另一较重的犯罪, 因而法律规定以较重 的犯罪论处 的情形。 所谓 语中表 明, 而使一般人感受到威胁 的存在 。 虽有凶器但隐藏在身并未 转化 即是 由此罪 到 彼罪 、 罪 向重 罪 的 转化 。 轻 因而 在 转 化犯 中存在 时 外 露或 明示 , 应 按 此论 处 。另 一方 面 , 为人 确 实 以 该 凶器 作 为 抢 不 行 间上具有先后衔接性、 递进性的两个犯罪: 转化 以前的犯罪和转化 以 劫后盾 , 而非无意携带 。 后 的犯罪。这种递进性表现为: 1行为质的转变 。质的转变是由于 () 另外 , 如果行为人携带枪支抢夺因而构成抢劫罪时, 由于加重抢 行 为者主客观表现的变化, 从而使整个行为脱离了基础性的质 的规定 劫罪 中的持枪抢劫情节适用前提是一般性的基本抢劫罪成立, 因而只 性, 而符合另一种行为质的规定性 。2 转化前后行为性质 的趋重性。 能按照抢劫罪的加重情形处罚。 () 通 常是罪名改变, 主观上犯意升高 , 客观上行 为的危害程度加重以及 总之, 在认定抢劫罪是, 一定要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严格按照 处 罚加 重 。0 立法精神和法律法规定罪量刑, 以达到刑法惩罚犯罪、 保卫人民、 稳定 转化型抢劫是转化型准犯 , 而非转化犯。在认定转化犯的时候 , 社会 的 目的 。 ’ 应 当注意转化犯与转化型准犯 的区别。 在转化犯的概念 中, 是否包括 注释; 转化型准犯, 在刑法理论上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 例如我 国刑法学 ①高铭喧. 马克昌主编. 刑法热点疑难 问题探讨 ( 上册) 一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 2O O1 界有人认为, 转化犯是指某一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或 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选集.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0 2年版 . 8 2页. 20 第 1 者非法状态持续过程 中, 由于行为者主客观表现的变化 , 而使整个行 @陈兴 良. 刑法 是用 总论 ( 上卷)法律出版社 .99年版 . 64页. . 19 第 6 为的性质转化为犯罪或者转化为严重的犯罪, 从而应以转化后的犯罪 @杨旺年. 转化 犯探析 . 法律科学.926 . 3 页. 19 ()第 7 定罪或应按法律拟制的某一犯罪论处 的犯罪形态 。0 这种观点认为, ④现代汉语词典. 务印书馆.99 商 17 年版. 11 第 5l页. @@法苑精粹 编委会编 . 中国刑法学精粹 (0 1 20 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02年版. . 20 转化犯既可以是罪与非罪之间的转化(p E标准的转化犯) 也可 以 I , 是从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2 3 第 6 条的规定 ,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 有为 目的, 以暴力、 迫或其他方法, 胁 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的行为。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2 7 第 6 条的规定 , 抢夺罪是指行为人 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 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 ) 劫罪 与 抢夺 罪的 区别 一 抢 首先, 侵害法益不同。 抢劫罪相对于其他财产犯罪有更大 的社会 危害性, 其根由就在于它侵犯的双重客体: 一位财产权益, 这使得财产 权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其财产; 二为人身权益, 这使得财产权人 除了遭 受财产损失外, 尚面临生命与健康遭受损害的危险。 因为暴力的存在 与可 能存在——暴力是人身权利遭到侵犯的基本作用力——将使得 被害人 出于现实的而非想象的生命与健康 被损害的危险威胁之中。 其 次, 犯罪的手段不同。 劫时采取暴力、 抢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公然劫 取他人财物; 抢夺罪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 这里所说 的暴力仍然存在 着程度 问题, 是否不能致人损害的轻微暴力也仍然按照抢劫罪处理, 比如行为人在受害人的背后拍了一把 , 然后将其包抢走, 就只能按照 抢夺罪处理 , 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以实施暴力来侵犯人身权利的 故意。再次 , 二者 的犯罪主体和定罪量刑均有所不同。 ( ) 车抢 夺 与 飞车 抢 劫 的 区别 二 飞 飞车抢夺是乘被害人不各的情况下抢夺财物 , 骑车逃跑; 飞车抢 劫是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攻击后抢劫财物, 骑车逃跑。 抢夺” 抢劫” “ 与“ 字之差 , 但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程度迥然不 同。一般而言 , 抢夺 是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人 不备 或虽 然 有备 但 来不 及 保护 的情 况下 公 趁 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抢劫则是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胁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夺的特点是“ 突然性” 抢劫则是“ , 突然性” 和“ 强制性 兼有。 二者关键区别是有无采用暴 力或 以暴力相威胁 , 正 因为如此, 两者的刑罚也差别很大: 抢夺一般处以三年以下的刑罚, 最 高可判无期: 抢劫一般处 以三年 以上的刑罚, 最高可判死刑 。 刑法解释也界定了由 飞车抢夺” 飞�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简介抢劫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它对社会秩序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然而,在抢劫罪认定中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本文将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讨论: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关系、抢劫罪的时机要素、以及抢劫罪的共犯问题。

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关系对于抢劫罪认定来说,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两个必要构成要素。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在实施抢劫行为时所持有的故意或用意,它是判断犯罪人是否有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客观行为则是指实施抢劫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包括使用暴力或威胁以及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等。

在司法实践中,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关系经常会引发争论。

有些案件中,犯罪人可能并非有明确的抢劫意图,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如自卫或抢夺债务),而使用了暴力或威胁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犯罪人是否属于抢劫罪?法院需要仔细审查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实际行为,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的时机要素抢劫罪的时机要素指的是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在夜间实施,二是在人未抵抗或者抵抗能力较弱的情况下实施。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抢劫罪的时机要素常常被质疑和争议。

例如,如果抢劫行为在白天发生,是否仍然构成抢劫罪?如果被害人具备足够的抵抗能力,是否不符合抢劫罪的要件?这些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法院应该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和犯罪人的行为动机。

抢劫罪的共犯问题在抢劫罪中,共犯问题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根据刑法规定,抢劫罪可以存在多个共同犯罪人。

然而,在实际认定中,对于共犯的认定标准和责任界定往往存在困难。

共犯问题的讨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共犯的认定标准,即对于是否构成共犯,法院应当以何种标准进行判断;二是共犯之间的责任界定,即在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中,每个共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如何分配。

要解决抢劫罪的共犯问题,法院需要考虑犯罪人之间的行为关系、主观意图以及实际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他们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和行为,以及各自的责任大小。

抢劫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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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要: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截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严重侵犯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是侵犯财产罪中性质最严重、危害最大的犯罪。

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重点从抢劫罪的犯罪对象问题、抢劫罪加重情节问题、转化型抢劫罪问题、抢劫罪和相关犯罪的界限问题等四个方面进行初浅探讨,以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全文约8100字。

正文: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权益的常见多发的犯罪,故一直为刑法理论界所关注。

由于修订刑法对抢劫罪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加上现实生活中新的犯罪形态不断出现,司法实践在认定抢劫罪时,存在许多疑难之处。

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抢劫罪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初浅探讨。

一、抢劫罪的犯罪对象问题刑法规定,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所谓财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为人所支配控制且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体。

一般认为,有体物、动产、合法财物能够成为抢劫行为的对象,但对无体物、不动产、非法财物能否成为抢劫行为的对象,则有争议。

1、无形物。

无形物,又称无形财产,是指所有权以外的不具有物理属性的财产,如知识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等。

无形物实质上是一种权利,具有不同于一般财物的特殊性。

对无形物本身的抢占,损害的是无形物所有权人的期待利益,而不是现实利益,不会导致所有权人对其所拥有的权利的无法行使或者完全丧失。

鉴于无形物的特殊性,刑法特设其他条款加以保护,如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标罪等。

因此,实践中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的技术成果(如工业设计图纸、工艺流程等技术资料)的,应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应当注意的是,电力、煤气、天然气、热能等财物是具有一定物质形态的(如为气态),应属于有体物的范畴。

实践中,抢占这些财物的行为极为罕见,但如果行为人用暴力、胁迫等方法迫使他人为自己当场无偿提供上述财物使用,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也可以抢劫罪论处。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内容摘要: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它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世界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笔者在日常办理抢劫案时,由于各办案单位围绕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认定以及抢劫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的界限等问题还存在着争议,笔者拟从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抡劫罪、认定、问题、探讨一、关于抡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刑法第263条将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节列举了8种情形,具有其中之一,才能判处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规定中某些用词和表述不够明确,以致于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围绕规定有许多认识分歧,下面谈谈个人的理解和看法。

(一)“入户抢劫”的认定关键是对“户”字作何理解。

目前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其一:“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

(注1)其二:“户”指住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私宅、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宾馆房间及值班宿舍等临时住所。

(注2)其三:“户”指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栖息的场所,包括私人住宅,以及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

(注3)其四:“户”指私人住宅,以及其他供人们生活、学习的建筑物,例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

(注4)不难看出,以上对“户”的理解范围之悬殊。

第一种观点,“户”仅指私人住宅,而按第四种观点,“户”除了私人住宅外,还包括办公室、教室、浴室、餐厅、歌厅、车间、等封闭性建筑物。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理由是:(1)按词典解释,“户”指“人家”,即私人住宅之意。

“户”与“室”的概念不同,立法规定“入户抢劫”而不规定“入室抢劫”,显然是取“户”字的严格意义,不能随意扩大。

当然,对于“户”的形式,不能仅指固定于土地上的供人居住建筑物,还应当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作捕鱼和居住用的船只,牧民居住用的帐篷等。

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探讨

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探讨

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探讨专业:法学专业学院:法学院姓名:宋倩云学号:20121210764 题目: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探讨摘要: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因其犯罪手段的多样性而难以确切的认定。

因而,我将对抢劫罪做一次详细分析和学习。

关键词:抢劫罪概念构成认定正文:一、概念和构成要件A、概念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

B、构成要件(一)、主体: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a、暴力方法,是指对人身实施具有攻击性的打击或者其他强暴手段,意在排除被害人的抵抗,使得被害人不敢反抗或失去反抗能力,夺取或者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的手段。

如殴打,伤害,捆绑,强行的禁闭等。

然而,在暴力的程度认定方面,我们认为其暴力手段只要针对被害人身体,剥夺被害人保护自己财务的实际可能就可以认为是暴力手段。

其次,在暴力上限方面,即本罪情节中的“致人死亡”的理解,我们认为为了占有他人财物而当场杀死他人的,应定抢劫罪一罪。

b、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

c、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

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

关于抢劫罪的几个问题的分析

关于抢劫罪的几个问题的分析

抢劫罪的几个问题的分析内容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抢劫罪中的几个易于引起混淆的问题,旨在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的角度论证抢劫罪概念的应有含义,抢劫罪构成特征中犯罪客体的划分、犯罪行为方式的确认、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中应注意的关键问题及“入户抢劫”中“入户”和抢劫的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抢劫罪构成特征犯罪行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转化型抢劫罪户ABSTRACKT:this paper analysed some questions of robbery criminal that were often confused by people .these questions were demonstrate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criminal law and of justice practice and there were four of them as follows: the defined meanings of the concept of robbery criminal,,the compartmentalization of the criminal object 、affirmation of the mode of criminal behavior 、the criminal subject and connizance of criminalsubjective aspects ,the key topic to be noticed in the connizance of transformative robbery ,the questions should be pay more attention on connizance of “entering home” and robbery in “robberying in home”.KEY WORDS:robbery criminal constitueted chracteristic criminal behavior criminal subject criminal object transformative robbery home一抢劫罪的概念为分析抢劫罪,首先应明确抢劫罪的概念,那么什么是抢劫罪呢?从实证的角度看,我国刑法典第263条对抢劫罪的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关于抢劫罪认定若干问题的研究

关于抢劫罪认定若干问题的研究

关于抢劫罪认定若干问题的研究一、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抢劫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抢劫罪最为常见的定义表述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抢劫罪的犯罪客体、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入手,可以对抢劫罪做出如下的定义: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产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2、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应属复杂客体。

即行为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还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暴力”狭义的范畴,是指对人身直接不法行使有形力的情况,且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笔者认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搂抱、捆绑、禁闭、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等足以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

“其他方法”,指的是行为人用醉酒、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

总而言之,要强调使被害人处于不敢、不能或者不知反抗的状态。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刑法》第17条第二条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就这一构成要件而言,行为人如果是抢去自己的财物或者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都不构成抢劫罪二、抢劫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1、抢劫罪罪与非罪的界限(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论抢劫罪的若干问题

论抢劫罪的若干问题

摘要在理论和实践中,围绕抢劫罪的若干问题,有一系列问题众说纷纭。

比如,抢劫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但哪个权利是主要的,却有不同观点;另外,抢劫罪的对象除了有体物和动产外,对无体物和不动产是否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也有不同观点。

本文对抢劫罪的客体、对象和抢劫犯罪方法及本罪与近似罪的界限加以诠释,从而进一步明确抢劫罪的轮廓。

希望能对指导司法实践,惩治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抢劫罪认定区别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围绕抢劫罪的认定和处理,有一系列问题众说纷芸,在区分罪与非罪与他罪界限上往往引起争论。

本文拟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着重对抢劫罪的部分疑点进行探讨。

一、对抢劫罪的认识(一)、抢劫罪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①(二)抢劫罪的客体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已无异议。

但是,哪个权利是主要的,却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财产权利是主要的,因为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只是实现此目的的手段。

另一种观点认为,人身权利是主要的,因为人身权利比财产权利更重要。

笔者认为,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什么,不可一概而论,这是要根据立法者惩治抢劫罪的价值取向加以判断。

我国立法把与抢劫罪类似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的行为作为绑架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②表明立法者认为绑架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人身权利。

其立法的价值取向在于注重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并且由此决定,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而不部财物是否勒索到手。

(三)抢劫罪的对象刑法规定,抢劫罪的物质对象是公私财物。

所谓财物,一般指有体物和无体物,有体物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没有疑义。

无体物能否成为抢劫的对象,我国刑法无明文规定。

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是什么-

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是什么-

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是什么?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它不仅直接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因为它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就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我国刑法将抢劫罪列为重罪,并作为历来重点打击的对象。

在刑事犯罪中,抢劫可以说是严重犯罪,在一些治安不好的地方,飞车抢劫的案件时有发生,给老百姓的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受害人遇到这种事情后,要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检察院会根据构成要件判断是否符合抢劫罪。

那么,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具体了解下。

▲一、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是什么?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

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

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

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

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以及类似的民事纠纷,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二、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若干问题探讨

抢劫罪若干问题探讨

抢劫罪若干问题探讨内容摘要: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①刑法第263条、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分别对抢劫罪作了明确规定。

但是,无论是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对于抢劫罪的认定和处罚都存在不少的争议。

本文拟就其中几个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问题1、拦截公共交通工具后实施抢劫是否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由“公共”一词决定,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运营的供公众(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的火车、汽车、轮船、飞机、大中型出租汽车等,对于什么是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如果行为人本人就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者行为人拦截公共交通工具后上车抢劫的,在刑法理论上基本不存争议。

关键是如果行为人只是拦截公共交通工具以胁迫方法抢劫,并未进入交通工具的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追问行为人有无进入交通工具。

②另一种观点认为:未进入交通工具的则不能视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③笔者认为前一种观点。

首先,从立法原意上看,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一种严重情节,主要是针对车匪路霸行为,现实生活中行为人本人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而抢劫的情形较为少见,将公共交通工具拦截后上车抢劫的也不常发生,最常见的是行为人拦截公共交通工具而未进入交通工具将乘客或司乘人员赶下车而抢劫的情形。

如果将此情形加以排除在情节加重范围外,将不利于打击这类严重的犯罪,无法实现立法目的。

其次,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行为人拦截公共交通工具后实施抢劫,无论之后有无进入交通工具,其社会危害性都是相当的。

因此无论行为人有无进入交通工具,只要行为人拦截公共交通工具后以胁迫的方式抢劫就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2、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是否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问题。

笔者认为应对此种情形加具体分析。

对抢劫罪对象若干问题的研究

对抢劫罪对象若干问题的研究

对抢劫罪对象若干问题的研究抢劫罪的对象在学界争议颇多。

如无体物、违禁品、赃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该罪行为对象是否包括欠条等等。

1、刑法规定,抢劫罪的物质对象是公私财物。

所谓财物,一般指有体物和无体物,有体物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没有疑义。

无体物能否成为抢劫的对象,我国刑法无明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曾指出,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但未说明是否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

笔者认为,就我国刑法而言,无论是有体物或是无体物,只要其具有经济价值,能够为人所控制,一旦被他人占有能够给所有人造成财产损失,就应当纳入财产所有权保护的范围,这对于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是有利的。

例如,用欺骗手段骗用他人的电力,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用暴力、胁迫等方法迫使他人为自己当场无偿提供电力使用,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未尝不可以抢劫罪论处。

2、违禁品、赃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

抢劫违禁品、赃物是否构成抢劫罪,主要存在如下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对违禁品、赃物的持有本身即是非法的,持有人对违禁品、赃物并不享有所有权,“作为财产罪保护对象的财物,理应是足以体现一定所有权关系的物,违禁品既然是法律禁止持有的物品,不能体现所有权,合理的结论应该是不能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

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所有权以及其他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没收违禁品也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故对违禁品的占有也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违禁品能成为刑法上的财物。

笔者认为,违禁品、赃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不应一概而论,应作具体分析。

我国刑法第127条规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因此,枪支、弹药、爆炸物虽属违禁品,但不是抢劫罪的行为对象。

而对于抢劫其他违禁品或者赃物的,则构成抢劫罪,理由是:首先,抢劫罪属于财产犯罪,这类犯罪的主要特征是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将本不属本人所有之物非法占为己有,抢劫违禁品、赃物具备了劫取他人之物的客观特征;其次,事实上的持有本身就是财产罪保护的法益,即便是违禁品、赃物,只要是在他人掌握之下,刑法就应予以有限度地保护;再次,抢劫违禁品,同样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

浅谈抢劫罪及如何定性 抢劫罪数额

浅谈抢劫罪及如何定性 抢劫罪数额

浅谈抢劫罪及如何定性抢劫罪数额浅谈抢劫罪及如何定性抢劫罪数额浅谈抢劫罪及如何定性[内容提要]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对人身强制的方法,当场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犯财产罪首罪---抢劫罪,它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且系多发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

由于其在实践中具有不同形式的表现,因而给罪行的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

对抢劫罪的认定和处理,存在许多争议的地方给法律的正确适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抢劫罪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严厉惩治抢劫犯罪。

本文从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以及对“入户抢劫的”定性和“携带凶器抢夺”定性入手,理论、相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正确理解抢劫罪的构成特征,是认定抢劫罪的关键;认定入户抢劫的前提是行为人为实施抢劫或出于其它动机、目的,而非法入户的;要准确定性携带凶器抢劫,还必须与抢劫罪的客观方面来进行确定。

引言抢劫罪是一种多发性的犯罪,它不仅侵犯财产权利,还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侵犯财产罪的首罪。

本文试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就抢劫罪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以利于司法实践。

一、抢劫罪的概念研究抢劫罪,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抢劫罪,抢劫罪的概念是什么?笔者认为,认定抢劫罪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第二,行为人必须采用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对被害人进行强制的方法;第三,行为人必须有当场夺取财物的行为。

据此,可以将抢劫罪定义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对人身强制的方法,当场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抢劫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特征抢劫罪的犯罪客体,也就是抢劫罪所侵犯的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权益。

犯罪客体的性质决定于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心理态度(即主观罪过)与犯罪行为。

抢劫罪由其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的内容与特点所决定,其犯罪客体表现为双重客体,即抢劫罪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浅析抢劫罪的认定

浅析抢劫罪的认定

浅析抢劫罪的认定摘要:本文通过对抢劫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特征、处罚、行为对象、既遂与未遂等问题进行评析,并阐述入户抢劫等加重处罚的认定、携带凶器抢夺认定抢劫罪的情况,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以及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的界限等的具体内容,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提出了对抢劫罪的正确认定适用。

关键词:抢劫罪行为对象加重处罚情况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而且发生频率高,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最严重的犯罪,其行为对象是财产,由于日常生活中的抢劫罪主要是抢劫动产,故人们形成了一种固定模式,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动产,而实际上抢劫不动产、非法财物及债也可以构成抢劫罪。

本文对此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有助于准确理解立法精神。

一、抢劫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特征及其处罚抢劫罪是一种侵犯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犯罪,现实生活中常见多发,且情形复杂。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犯罪中处罚最重、危害性最大的一种犯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双重行为,由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构成。

二者紧密结合,不可或缺,方能构成完整的抢劫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出于何种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

二、抢劫罪的行为对象1.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以公私财产为行为对象。

日常生活中的抢劫罪主要是抢劫动产,是否应包括不动产,理论上存在争议。

例如,甲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强占乙住房,是否构成抢劫罪?笔者认为,我国刑法虽无明文规定,但从有利于保护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出发,不宜将不动产一概排除在抢劫罪的对象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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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作者:潘舒雨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6期
摘要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性犯罪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侵犯了公私财产和人身权利双重客体。

本文就本罪认定方面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讨论,以期对相关的司法事务的顺利开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抢夺抢劫转化犯转化型准犯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87-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首先,侵害法益不同。

抢劫罪相对于其他财产犯罪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其根由就在于它侵犯的双重客体:一位财产权益,这使得财产权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其财产;二为人身权益,这使得财产权人除了遭受财产损失外,尚面临生命与健康遭受损害的危险。

因为暴力的存在与可能存在——暴力是人身权利遭到侵犯的基本作用力——将使得被害人出于现实的而非想象的生命与健康被损害的危险威胁之中。

①其次,犯罪的手段不同。

抢劫时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公然劫取他人财物;抢夺罪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

这里所说的暴力仍然存在着程度问题,是否不能致人损害的轻微暴力也仍然按照抢劫罪处理,比如行为人在受害人的背后拍了一把,然后将其包抢走,就只能按照抢夺罪处理,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以实施暴力来侵犯人身权利的故意。

再次,二者的犯罪主体和定罪量刑均有所不同。

(二) 飞车抢夺与飞车抢劫的区别
飞车抢夺是乘被害人不备的情况下抢夺财物,骑车逃跑;飞车抢劫是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攻击后抢劫财物,骑车逃跑。

“抢夺”与“抢劫”一字之差,但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程度迥然不同。

一般而言,抢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或虽然有备但来不及保护的情况下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抢劫则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夺的特点是“突然性”,抢劫则是“突然性”和“强制性”兼有,二者关键区别是有无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正因为如此,两者的刑罚也差别很大:抢夺一般处以三年以下的刑罚,最高可判无期;抢劫一般处以三年以上的刑罚,最高可判死刑。

刑法解释也界定了由“飞车抢夺”到“飞车抢劫”转化的三种情形:一是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二是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三是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二、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一) 转化犯和转化型准犯
转化犯是指行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时,由于连带的行为又触犯了另一较重的犯罪,因而法律规定以较重的犯罪论处的情形。

所谓转化即是由此罪到彼罪、轻罪向重罪的转化。

因而在转化犯中存在时间上具有先后衔接性、递进性的两个犯罪:转化以前的犯罪和转化以后的犯罪。

这种递进性表现为:(1)行为质的转变。

质的转变是由于行为者主客观表现的变化,从而使整个行为脱离了基础性的质的规定性,而符合另一种行为质的规定性。

(2)转化前后行为性质的趋重性。

通常是罪名改变,主观上犯意升高,客观上行为的危害程度加重以及处罚加重。


转化型抢劫是转化型准犯,而非转化犯。

在认定转化犯的时候,应当注意转化犯与转化型准犯的区别。

在转化犯的概念中,是否包括转化型准犯,在刑法理论上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例如我国刑法学界有人认为,转化犯是指某一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持续过程中,由于行为者主客观表现的变化,而使整个行为的性质转化为犯罪或者转化为严重的犯罪,从而应以转化后的犯罪定罪或应按法律拟制的某一犯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③这种观点认为,转化犯既可以是罪与非罪之间的转化(即标准的转化犯),也可以是从非罪(违法行为)向罪的转化(即拟制的转化犯)。

笔者认为,违法行为向犯罪行为的转化不能称为转化犯。

转化犯通常是罪与罪(通常是轻罪向重罪)之间的转化。

上文提到所谓“拟制的转化犯”准确地说,应当称之为转化
型准犯。

从语义上说,准者,程度上虽不完全够,但可以作为某类事物看待也。

④因此,准抢劫罪与抢劫罪在构成要件上并不完全吻合,但立法者出于特定的意图将其视同该罪。

标准抢劫罪的构成特点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暴力、胁迫是取财的手段;而准抢劫罪的构成特点则是在取财以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暴力、胁迫不是取财的手段,而是在取财以后实施的,因而也有学者称之为事后抢劫。

事后抢劫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因而创设法律的拟制性规定,直接将其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1.我国《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为转化型抢劫罪(亦称准抢劫罪)。

根据此定义, 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2.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型抢劫。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之所以如此规定,原因在于携带凶器抢夺,不仅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对公民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与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相似。

抢劫和抢夺在其手段是否有对人身安全的危险性上仍有本质不同。

即便是携带凶器,如果并未在抢劫过程中使用,与一般的抢夺并无不同。

我们认为,只有在抢夺行为当时携带的凶器在一般意义上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一定程度上符合胁迫方式的抢劫才能按抢劫罪处理。


基此,所谓“凶器”是指能使人产生畏惧心理、其直接杀伤力较大的器具。

例如枪支、管制刀具等明显用以杀伤的器械,或者意图明显地使用日常用途的器械为抢夺时的杀伤后盾,如菜刀、铁棍、水果刀等,但不应包括一些不能直接产生危害或者杀伤力不大因而不足以使人产生畏惧心理的器械,如弹药、茶杯甚至裤腰带等。

⑥其次,所谓携带,不应被视为一个纯客观的持有,仍然应当符合住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一方面,所谓携带是指行为人已将凶器外在地表露或者已经在言语中表明,而使一般人感受到威胁的存在。

虽有凶器但隐藏在身并未外露或明示,不应按此论处。

另一方面,行为人确实以该凶器作为抢劫后盾,而非无意携带。

另外,如果行为人携带枪支抢夺因而构成抢劫罪时,由于加重抢劫罪中的持枪抢劫情节适用前提是一般性的基本抢劫罪成立,因而只能按照抢劫罪的加重情形处罚。

总之,在认定抢劫罪是,一定要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按照立法精神和法律法规定罪量刑,以达到刑法惩罚犯罪、保卫人民、稳定社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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