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案例:自然人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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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类型及其内容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类型及其内容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类型及其内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根据其精神、智力状况而具有的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依据不同的情况可以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两种类型。

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这两种类型的内容,让我们逐步理解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作为一名正当成年人的全部权利和承担一切民事责任的能力。

也就是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实施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买卖、租赁、继承、捐赠等。

在法律上,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即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受监护人的限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也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由于精神、智力等原因而无法完全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未成年人、成年人因精神障碍或者智力障碍无法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的。

对于这些人群,社会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和照顾,他们在民事活动中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在实际生活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往往需要依靠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指导和帮助,以确保其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以防止这一类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受到侵害和损失。

这些措施旨在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社会中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爱。

个人观点和理解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我们作为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法律概念之一,其划分类型和内容不仅关乎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涉及到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够自主行使各种民事权利,这体现了法律对于成年人的信任和尊重。

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则需要社会和法律的额外保护,以保障其在民事活动中不受侵害。

总结回顾通过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类型及其内容的深入探讨,我们了解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与联系,能够更清晰地把握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和权利。

司法考试民法章节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法考试民法章节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法考试民法章节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司法考试民法章节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导语: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在我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和自然人同义。

一、自然人与公民1、自然人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本来民法上只有人的概念,亦即指自然人,后来团体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确认,产生了法人。

为了区别人与法律拟制的“人”,遂出现了“自然人”这一称谓。

所以,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2、公民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对于外国的或者无国籍的自然人来讲,显然不具有公民资格,不能成为宪法主体。

但这不妨碍其成为私法的主体,民法上使用“自然人”,表明民事法律关系的开放性,一个域外自然人只要守法,完全可以在我国经商办企业,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则显示政治生活的封闭性,任何一个国家的选举、被选举权等参政权只会对公民开放,而不会让所有的自然人享有。

政治生活和民事生活的不同特点,决定了公民与自然人应予区别的必要性。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1)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A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

B、内容广泛性C、是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抛弃。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

出生须具备两个条件:A、“出”,即脱离母体;B、“生”,即脱离母体离后保有生命(无论存活时间之久暂)。

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论文摘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自然人自出生日起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并不是每个自然人都生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

虽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二者又是密切相关的。

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下面我就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划分、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等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监护导论: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

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者通常在事实上就有相应的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即有相应的意思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剥夺。

我国民法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较为具体的规定,详细介绍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些特征及内容。

本文仅从几个方面粗略介绍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受认识能力的局限,也许会存在漏洞和不足,请大家指正。

本论: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简单的说,是指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实施一切行为的资格,兼指合法行为能力和违法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自然人并非自出生时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受年龄、身体条件、精神状态等所限,许多人不具有正确识别事务或判断事物的能力。

因此,法律设置了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规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行为是无效的,不发生法律后果,同时也设定了判断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的标准,这样既保障了公民的个人利益,又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大全

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大全

2018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大全民法概述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甲乡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答: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

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

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

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问题: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

次年11月17 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

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 14 151.15元。

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

答: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

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

法考民法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法考民法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施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只能独立实施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无论数额大小,无须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属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民事活动,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自己不能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为民事法律行为。

(四)对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对成年人行为能力的认定,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则可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作出认定。

实务中,如何判断一个人智力、精神健康有欠缺,则属于医学范畴的技术,须由有资质的医院作鉴定。

经宣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病愈、精神健康恢复后具有意思能力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及有关组织的申请,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项认定。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自然人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自然人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点:1、平等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

——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

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

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第二节: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有两个显著特点: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不是由其自行决定的,非依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自然人行为能力知识点总结

自然人行为能力知识点总结

自然人行为能力知识点总结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基本概念自然人行为能力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行为权利和承担行为责任的能力,是个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和自由意图进行法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行为能力是民法的基础,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进行合法行为的前提。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具体表现是个人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进行法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保障民事法律关系正常进行的前提。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种类根据民法规定,自然人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人能够独立进行一切法律行为的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人需要辅助或者代理人协助完成部分法律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人根本没有能力进行法律行为的能力。

不同的行为能力种类决定了个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和责任的范围和程度。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和失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够独立进行一切法律行为的能力。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取得和保持这种能力。

一般来说,成年人、没有精神问题或者智力问题的人可以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而失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包括成为未成年人或者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情况。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和失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需要辅助或者代理人协助完成部分法律行为的能力。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取得和保持这种能力。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有精神问题或者智力问题的人可以取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而失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包括成年人或者治愈精神问题或者智力问题的人等情况。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和失去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根本没有能力进行法律行为的能力。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取得和保持这种能力。

一般来说,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没有精神问题或者智力问题的人可以取得无民事行为能力。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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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解释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解释2】不满10周岁,是小于10周岁,不包括10周岁本身。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解释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释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大全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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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大全民法概述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由于多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甲乡政府虽然处在管理阶层,不过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协议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两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旳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旳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旳原则,具有民法调整财产关系旳特性,因此两者之间旳法律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旳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与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旳调整范围?并阐明理由。

答: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旳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旳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

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

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对应行政惩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

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雇工协议“工伤概不负责”问题: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

次年11月17 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导致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

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 14 151.15元。

为此,张国胜旳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分析该案中旳做法与否符合民法旳基本原则?并阐明理由。

答: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旳有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旳。

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经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旳权利。

法律知识:解读法律常识之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知识:解读法律常识之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知识:解读法律常识之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移动支付对生活的不断渗透等,这些新事物在给人们带来无限的便捷之外,也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其中“熊孩子”巨额网络消费引人关注,这些“熊孩子”即未成年人,玩手机时瞒着家中长辈“巨额”打赏网红主播、“巨额”游戏充值,金额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那么这些巨额打赏行为从民法角度如何解释呢?一、相关法律知识解读—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2. “熊孩子” 巨额消费的行为法律怎么看?“熊孩子”多为小学生,初中生,从年龄上看,这时要分两种情况去分析,首先是不满8周岁的“熊孩子”瞒着父母所做的巨额网络消费行为,因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均为无效,此种情况孩子父母可以找平台要回消费金额。

另一种情况是年满8周岁不满18周岁(不包含年满16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实施了与年龄、精神状态不相适应的行为——效力待定(等待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此年龄阶段的“熊孩子”瞒着父母所做的巨额网络消费行为因其巨额消费金额与年龄、精神状态不相适应,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父母同意后方有效,不同意的则无效二、考情提示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常识考察里此知识点一般有两种考察形式:1.记忆性考察一一区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种类型2.案例考察——判断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法律效力【考题巩固】(单选)16岁以上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视为:A.部分行为能力人B.完全行为能力人C.无行为能力人D.限制行为能力人【答案】B.解析: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年满16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司法考试民法要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司法考试民法要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司法考试民法要点: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司法考试民法要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民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很大, 我们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知识点, 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帮助。

1、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 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 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

易言之, 理智不健全的权利能力者, 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 可能会损害自己, 也可能会损害别人。

所以, 有民事权利能力者, 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 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

2、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有关。

意思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 自然人有无意思能力属于事实问题, 我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 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而对成年精神病人, 则采取个案审查制。

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而须负民事责任时, 能不能自负其责, 不仅取决于意思能力, 还与责任能力有关, 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加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既有相同之处, 也有不同之处,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同时也是有民事责任能力人, 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有责任能力的, 而不是限制责任能力。

法途法考培训 民法篇之自然人的核心考点讲解

法途法考培训 民法篇之自然人的核心考点讲解

考点1:生理死亡顺序推定(权利能力)《继承法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顺序:①没有继承人的人②长辈③辈分相同,同时死亡;彼此不继承eg:丈夫甲带着妻子乙和3岁的儿子丙外出游玩,遭遇车祸,乙、丙当场死亡,甲被送往医院的路上死亡。

甲唯一的亲人为哥哥A,乙唯一的亲人为姐姐B。

继承关系如何认定?考点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范围:年满18周岁;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行为效果:独立进行法律活动,实施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2.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行为效果:只能独立实施“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纯获利益的合同”,否则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注意】《民通意见》第3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2.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围: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行为效果:不能独立进行法律活动,但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考点3:监护3.1法定监护3.1.1未成年人监护人顺序: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成年兄、姐;④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⑤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的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离婚后的父母仍均为监护人,但监护责任不同。

《民通意见》第158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自然人

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自然人

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笔记:⾃然⼈的民事权利能⼒ 所谓民事权利能⼒,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这么⼀种法律上的地位或者说资格。

复习到民事权利能⼒这⼀部分内容的时候,你⾸先记住⼋个字:即就⼈的民事权利能⼒⽽⾔,其“始于出⽣,终于死亡”。

所谓“始于出⽣”,是指民事权利能⼒是从⼀个⾃然⼈⼀⽣下来的时候即开始;所谓“终于死亡”,则强调⼀个⼈的民事权利能⼒到死亡的时候即终⽌。

⼀个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始于出⽣,终于死亡”,这涉及到⾮常重要的权利义务的享有问题。

既然“始于出⽣”,在⼀个⼈没有出⽣的时候他就不能够享有权利;反过来讲,当⼀个⼈已经被医学上认定为死亡的时候,这个时候他就不再是民事主体了,已经是⼫体了,不能作为民事主体,当然也不享有权利能⼒。

民事权利能⼒的开始和终⽌,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财产关系、⼈⾝关系均具有重⼤的法律意义。

《⼈民法院案例选编》中有这样⼀则案例:⼀个刚结婚的年轻⼈有⼀天晚上正在看电视,突然有⼈破门⽽⼊,⽤枪打中了离这位男⼠的⼼脏6公分远的地⽅,他随即毙命。

然后那些暴徒⼜打死了他的妻⼦。

按照继承法中“切蛋糕”的财产分割办法,男⼥双⽅假如共同拥有120万元的财产的话,第⼀⼑切下来男⼥各⼀半即60万。

所以,男的先死的时候,⼥⽅及男⽅的⽗母加上孩⼦共有4个继承⼈,这就意味着男⽅的⽗母每⼈只可分到15万。

⽽⼥⽅的⼀半再加上15万,当继承⼥⽅的财产的时候,⼥⽅的财产即有75万了,这时丈夫已去世,故只有⼥⽅的⽗母、还有孩⼦共三个继承⼈,所以⼥⽅的⽗母即各分得25万元。

这就使⼈感到产⽣了⼀种不公平的结果,男⽅⽗母总共要⽐⼥⽅⽗母少分20万。

双⽅发⽣争执以后,男⽅的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谁说男⽅先死的?⼥⽅的律师说,罪犯有供述,他是先打死男的,⽽后打死⼥的。

男⽅的律师就说,罪犯的供认只能证明男⽅先中弹,⼥⽅后中弹,法|律教育提供并不能证明他俩之中谁先死亡。

难道先挨⼀枪的就⼀定先死,后挨⼀枪的就⼀定后死吗? 后来法院根据我国《关于贯彻执⾏若⼲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相互有继承权的⼏个⼈在同⼀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的⼈先死亡;死亡⼈各⾃都有继承⼈的,如果⼏个死亡⼈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个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继承关系,由他们各⾃的继承⼈分别继承。

司法考试:第2讲 第一章第二节:民事主体(一)(新版)

司法考试:第2讲 第一章第二节:民事主体(一)(新版)

第二节民事主体一、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相关证明认定。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重点★★★)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提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他人不得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注意: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联系: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具体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

3、自然人的住所2012年真题:2.甲1992年生于A市,其户口随母落户于B市,2007年,甲随外出打工的父母前往C市上高中两年,毕业后又前往D市某公司务工8个月,现甲的住所是()。

A.A市B.B市C.C市D.D市【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自然人住所确定规则。

根据《民法通则》:(1)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法定住所;(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3)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是医院住院治疗的除外;(4)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迁入他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原户籍所在地仍为住所。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

4、监护制度大家重点要掌握的是为什么要监护制度?谁来监护?如何设立监护?监护人有哪些职责?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大家重点要掌握为什么要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例题:(2011年单项选择第1题)1.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经本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其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的是()。

A.原配偶外出打工多年未回居住地B.原配偶再婚C.原配偶再婚后又离婚D.原配偶再婚后其配偶又被宣告死亡本题考点是自然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婚姻关系。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本题涉及对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理解问题。张某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享有 房屋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的行使应当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 否则即构成权利滥用。本题中,张某所拟安装的浴缸将危及整栋大楼的安全, 属于滥用其权利的行为。
自然人 :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 的人
• 始于:出生 • 终于:死亡
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 A.自然人甲因自建房屋而对该房屋形成的关系 B.自然人乙因收养子女而形成的关系 C.丙企业因向银行贷款而形成的关系 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
本题涉及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只要明确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 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精义,对本题的回答就十分有利。税 务机关和自然人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故不为民法调整对象,其属于行政法调整对象。故本题 应选ABC。
• 我们每时每刻都离不开法律,特别与民法 关系最为密切。
• 当你出生? • 踏入社会? • 离开人世?
含义
•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的总和。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 法人)
• 1.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 • 2.法人与法人之间 • 3.自然人和法人之间
• 财产关系:继承法、 婚姻法,合同法等 • 人身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 人格: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 像权、著作权、隐私权等 • 身份: 荣誉权,亲权等(血缘,家庭)
本题涉及对民法平等原则的理解问题。本案中,樱花咖啡厅 为一经营主体,其所从事的行为为民事行为,其在民事活动 中应遵循平等原则,其以国籍为标准拒绝接待中国人,只接 待日本人的行为构成了国籍歧视,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 甲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 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 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 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自然人案例(3篇)

法律自然人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某,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某公司经理。

案由:财产纠纷二、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2万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一、事实2019年3月,原告张某某因经营需要,向被告李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

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二、理由1. 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且双方对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合法有效。

2. 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被告逾期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4.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四、判决结果一、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返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2万元。

三、被告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自然人案例,涉及借款合同纠纷。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2. 违约责任的承担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民法典案例解析--总则2--自然人

民法典案例解析--总则2--自然人

第二章 自然人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具有自然生命,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

自然人是最典型的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有一个员数,法律并无特别限制,以一人为通例,以数人为例外。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只要胎儿全部脱离母体,且在分离之际有呼吸行为,为出生完成。

“出”,指胎儿的身体与母体分离;“生”,则是脱离母体的婴儿应有生命,而不论其生命保持时间的长短。

按照当代医学公认的出生标准,出生应为胎儿完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并能自主呼吸。

自然人出生,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是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现行的标准是心肺死,学理上多有主张脑死亡。

宣告死亡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宣告自然人死亡。

自然人死亡的法律效果是:(1)该自然人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再作为民事权利主体;(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终止,发生继承开始、遗嘱继承或遗赠发生效力、婚姻关系消灭、委托关系终止等法律效果。

案例评析社区居民委员会左营居民小组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1]案情:原告刘某的父亲刘甲生前系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永丰社区居民委员会左营居民小组二组村民。

原告刘某系刘甲与付某之女。

因征地事宜,居民小组二组讨论并通过了土地补偿款分配实施方案,其中规定“死亡人口,不论是否有土地,不予分配征地款”。

由于原告父亲刘甲已死亡,故未分配征地款。

对此,原告刘某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本案被告居民小组二组在分配相关土地补偿费时,原告父亲刘甲已经死亡,其享有的民事权利于其2012年死亡时终止,刘甲不再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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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案例:自然人行为能力
【案例】16岁的少年甲向邻居乙借钱1000元购买自行车,在购车时不慎将钱丢失。

乙要求甲还钱,甲不得已
将事情告诉父母。

甲的父母一方面对儿子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则认为乙不应该借钱给其未成年的儿子,而且
钱已经丢失,因而拒绝还钱。

按照国家司法考试的规定,甲的父母是否应该向乙偿还1000元钱,为什么?
【解析】该案例涉及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能
力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
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行
为的生效也必须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依据年龄、精神状况双重标准,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作
了三级制的制度设计,《民法通则》规定:第一,年满
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
未满18周岁的,但已满16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
生活来源者,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10周
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不满10周岁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精神病人则依照其精神状况,个案决定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
能力或者有部分行为能力,同时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申请
精神病人进行行为能力宣告制度。

该案例中情形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判断,第一种情况,甲
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
情况下,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乙之间借款行
为有效,所借款项应该返还,但是应该由甲承担返还责任。

第二种情况,甲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需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为有效。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甲
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并没有追认之意,此时甲所为
民事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合同法》第58条,甲应该向乙返还所借款1000元,而甲又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这第
二种情况应该如下处理,即甲的父母应该承担返还责任,如果甲有财产,可以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父母
适当赔偿。

甲的父母未尽应有的监护职责,故无减轻民
事责任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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