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参与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研究
检察机关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我国 2 0 1 2年 修 改 《 刑事诉讼 法》 时 在 第 五 编
“ 特别 程序 ” 中增 设 了第 二 | 章“ 犯 罪 嫌 疑人 、 被 告 人
进 一 步 细 化 规 定 。 本 文 拟 围绕 检 察 机 关 在 违 法 所 得
特别没 收程 序 中承担举证 责任 所亟 待细化 规 定的 j 个问题 予 以进 一步 探 讨 , 以期 为 司法 实 务 部 门正 确 实施违 法所得 特别 没收程 序提 供借 鉴 。
关键词 : 违 法 所得 特 别 没收 程 序 ; 证 明标 准 ; 证明对象 ; 举 证 责 任 作者简介 : 薛万庆, 法学博士 , 南 阳 市人 民检 察 院 公 诉 局 副 局 长 ( 南阳 4 7 3 0 0 0 ) ; 甄彬 皓 , 四 川 大 学 法 学 院 学 生
( 成都 6 1 0 0 6 5 )
务 界对该 问题 的看法 存 在 很大 分 歧 。一 是 “ 证 据 确
实、 充分 ” 说, 认 为 没 收违 法 所 得 程 序 作 为 《 刑 事诉 讼 法》 所规 定 的 一种 特 别程 序 , 在 没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情 况下 , 理应遵 循《 刑 事诉 讼 法》 关 于举 证 责任 分 担 以及证 明标准 的一 般 性规 定 , 即坚持 “ 证据确实 、 充 分” 的证 明标准 。 二是 “ 优 势证据 ” 说, 认 为 独 立没
VOl 32
NO . 6, 2 01 3
文章编号 : 1 0 0 6—2 9 2 0( 2 0 1 3 ) 0 6—0 0 8 0—0 6
检 察 机 关 在 违 法 所 得 特 别 没 收 程 序 中 的 举 证 责 任
薛 万 庆 甄 彬 皓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证明标准之再探讨
别说明的是 , 虽然没收程序不 是缺 席审判 , 审理 的对象是财 产, 但 作出没收裁 定 , 必 须 以犯罪 嫌疑人 、 被告人 确 已构成
这些刑事涉案 财物 的没收 ,我国长期 以来 的做法是将其与 被告人 的刑事 责任 在刑事裁 判中一并处理 。但 由此带来 的
足“ 优势证据” 的证 明标准 即可 。 [ 4 1 立法上的“ 模糊不 明” 或 曰
“ 原则性较强 ” , 引 起 理 论 层 面 的诸 多分 歧 , 进 而 带 来 某 种 实
刑诉法增设违法所得没 收程 序 , 不仅符合《 联合 国反腐败公
约》 的要求 ,主要是为 了弥补我 国缺席审判制度缺失的不 足, 授权司法机关 在犯罪嫌疑人 、 被告 人因逃匿或死亡而缺
诉程序 , 还 规 定 了 违 法 所 得 没 收 的 终 止 和 裁 定 错 误 的返 还 、
的“ 优势证据” 证 明标准?笔者认 为 . 虽然违法所得 没收程序 被置于刑事 特别程序 中 , 但仍应定性 为民事程序 , 域外立法 与实践 中有关 “ 民事没收 ” 的规定与做法亦为本文观点提供 支持 ,落实 到实践操作层面 ,在关键涉案人员缺失 的情况
中 的“ 排除合理怀 疑” 证 明标准 . 抑 或 只 需 达 到 民 事诉 讼 中
践 中因题。
新 刑 诉 法 明 确 了 违 法 所 得 没 收 程 序 的 适 用 范 围 和 条
件、 审理程 序 、 对违 法所得 的处 理及对法 院裁定 的上诉 、 抗
下. 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 “ 排除合理怀疑 ” 的证明标准 , 几 乎成 了检 察机 关 一 项 “ 不 可 能完 成 的任 务 ” 。
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研究
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研究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它关系到诉讼的公正性和事实的真实性。
在处理刑事涉案财物方面,我国有着一套完整的法律程序,通过这套程序,可以保障各方面的权益。
一、查封、扣押和冻结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查封、扣押和冻结是非常常见且重要的程序。
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院都可以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
其中,查封是指对涉案财物进行封闭,禁止任何人接触和使用;扣押是指对涉案财物进行限制使用和保管;冻结是指对涉案财物进行限制转移和处置。
这些程序都是为了保证涉案财物的安全、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和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
二、没收和追回在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没收和追回也是非常重要的程序。
在一些严重案件中,涉案财物的价值可能非常高,如果不进行没收或追回,就会对社会造成非常大的损失。
我国对于贪污、受贿和职务侵占等罪行,都有明确的没收和追回程序。
例如,最近曝光的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副局长吴某涉嫌受贿案中,抢救回来的现金和贵重物品已全部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督促吴某退赃近300万元。
三、保全和监管在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保全和监管也是非常重要的。
保全是指对涉案财物进行保护,如对文物、艺术品等进行保护;监管是指对涉案财物进行严格的管控和监督,包括对财产的使用、转移和处置。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未能及时对涉案财物进行保全和监管,可能会导致涉案财物的损失和被害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例如,江苏省安保部门查获一起非法采伐、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树种乌头树的案件中,查获的物品被全部移交给森林公安部门,森林公安部门启动涉案财物保全,对于已萎缩或者失去活性的乌头树进行了保护。
总的来说,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程序,无论是查封、扣押和冻结,还是没收和追回、保全和监管,都需要依法严格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被害人的权益。
除了以上所提及的程序以外,我国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还有很多其他的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作者:郭林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8期摘要“两高”2017年新颁的《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分配以及证明标准等方面,仍然存在模糊不清或有待完善的问题。
在证明对象方面,应当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涉案财物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实质联系;如果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还需要证明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是否具有合法所有权。
在证明责任分配上,一般情况下,由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但利害关系人是否具有合法所有权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利害关系人承担。
在证明标准方面,需要考虑检察机关和利害关系人间举证责任的轻重,分别做出要求,其中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应当高于优势证据标准,而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据标准。
关键词违法所得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作者简介:郭林婧,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3.269为实现对重大违法犯罪事件(腐败、抢劫等)的及时预防及有力整治,并解决由于司法机关不能在特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做出对应没收裁决而引起的没收款不能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的问题,我国于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其中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明确指出了对违法所得财产的没收程序。
但由于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不少问题缺乏应有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经过几年的摸索与研究,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终于在今年年初颁布了《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条例针对现实中刑事没收程序所存在问题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如刑事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问题、该程序的证明问题等。
但是该规定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或完善的问题。
如在该程序的证明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明确或需要讨论的问题。
特别程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探讨
特别程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探讨[摘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诞生,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检察权越来越明确,以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这一编为切入点,试析检察机关在特别程序中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所起到的法律监督作用。
为此,文章就检察机关如何合法、正确行使法律监督作用进行探析。
[关键词]检察权;特别程序;公平正义;法律监督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定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刑事诉讼法。
新法的实施对强化法律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特别程序概述特别程序是以第五编的形式出现在刑事诉讼法中,这也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大调整,特别程序共四章,分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二、特别程序中赋予的检察权(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赋予的检察权,主要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所谓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和性质,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是指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财产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与刑事缺席审判比较研究
N o.11 , 2013
学
术
探 索
2 01 3年 1 1月
No v., 20 1 3
Ac adem i c E xpl or at i on
违 法所 得特 别 没 收 程 序 与 刑 事 缺 席 审判 比较 研 究
张 书琴
( 南京航 空航 天大学 法律 系, 江苏 南京 2 1 1 1 0 6 )
是 在法律 上 确定 了被告 人 的罪犯 身份 , 刑事 缺
席判 决 书是拘 捕在 逃 罪 犯 的法 律 依 据 , 在 罪 犯 归
“ 这一程序的设置意味着 , 即使贪官外逃或 者死亡 , 不能到庭 受审 , 其腐 败所得仍有 可能被
作者简介 : 张书琴 , 女,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讲师 , 法学博士 , 主要从事刑事法研究。
在现代 民主法 治 社会 , 任何 一 项法 律 制 度 的 变革 或创 新 都 必 须 以权 利 保 障 为 核 心 。根 据 新
身 所 体 现 的刑 事 诉 讼 价 值 理 念 进 行 解 析 , 并 认
为, 确 立完 整 的刑 事 缺 席 审 判 制 度 能 在 最 低 程
度 影 响程 序 公 正 、 保 障 人 权 的 情 况 下 与 现 行 刑
、
违法所得特 别没 收程 序与刑事 缺 席审 判程 序之 契合
在 世界 许多 国家 的刑 事诉 讼 法 律 实 践 中 , 有 条 件地 承认 缺席 审 判制 度 已相 当普 遍 , 区别 主要 存 在 于适 用 条 件 和 范 围 的 不 同。 而且 基 本 来 说 各 国的刑事 缺席 审 判 具 有 以下 几个 共 同 的特 点 :
案后 , 刑事 缺 席 判 决 书 是 执 行 的法 律 依 据 , 罪 犯 必须按 判 决确 定 的刑 罚 服 刑 ; 二 是 刑事 缺 席 审 判 的程 序除 刑事诉 讼 法 有 特 别 规定 以外 , 适 用 普 通 诉讼 程序 , 控 告 方 可 以上 诉 , 被 告 人 的 刑 事 诉 讼 权 利受 到法 律保 护 , 在 到 案后 也 可 以行 使 法 律 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2.09•【文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贪污贿赂罪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2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决定,现将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等四件案例(检例第127—130号)作为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9日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27号-检例第130号)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检例第127号)【关键词】违法所得没收证明标准鉴定人出庭举证重点【要旨】检察机关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应有证据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犯罪所得,或者能够排除财产合法来源的可能性。
人民检察院出席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庭审,应当重点对于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进行举证。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白静,男,A国有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中心本币投资处原处长。
利害关系人邢某某,白静亲属。
诉讼代理人牛某,邢某某儿子。
2008至2010年间,白静伙同樊某某(曾任某国有控股的B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等职务,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成立了甲公司及乙公司,并在C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两公司开设了资金一般账户和进行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丙类账户。
白静、樊某某利用各自在A银行、B证券公司负责债券买卖业务的职务便利,在A银行购入或卖出债券,或者利用B证券公司的资质、信用委托其他银行代为购入、经营银行债券过程中,增加交易环节,将白静实际控制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引入交易流程,使上述两公司与A银行、B证券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套取A银行、B证券公司的应得利益。
检察机关参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探讨
不 同 角 色 细化 其 职 责 。
关键词 :违法所得没收;刑事特别程序; 法律监督
中图分 类号 :D F 7 3 文 献标识 码 :A 文章 编号 :1 6 7 4 - 9 5 0 2 ( 2 O 1 3 ) 0 5 — 1 0 8 — 0 9
第2 8 卷第 5 期 2 0 1 3 年9 月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 法 治论丛 )
J o u r n a l o f S ha n g h a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Po l i t i c a l S c i e n c e& L a w
一
种观 点认为 ,违法所 得没 收程 序适 用于 “ 逃 匿型 ”案件 时 ,要 具备 罪名条 件和重 大 案件 标 准 ,
适 用于 “ 死亡 型 ”案件 时则 不需 要 同时具备 罪名 条件 和重大 案件标 准 。 “ 两 高” 司法解释 均 采用该 观
点 ,见于刑事诉讼规则第 5 2 3 条和刑诉法解释第 5 0 7 条。上海 市人民检察 院第一分 院
1 0 8 ・
收稿 日期:2 0 1 3 —0 7 — 2 3
当前, 实务界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4 项事实构成条件之间是选择关系还是并列关系有不同理解 ,
导 致违法 所得 没收程 序 适用 案件范 围 发生争 议 ,主要 分歧在 于 “ 逃 匿型 ”还是 “ 死 亡型 ”案件 ,是否 都要以 “ 犯 罪嫌 疑人 、被告 人实 施 了贪 污 贿赂犯 罪 、恐怖 活动 犯罪等 重大犯 罪 ”为前提 ,即都要 具备 罪名条件 和 重大 案件 标 准 。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没收对象探论——以“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相区别的视角
能够 不经 过刑 事定 罪而 没收 这类 财产 。 ” 诉法 规 定 的违法 所得 没 收程序 的没 收对 象是 “ 违 法所 得及
其他涉案财产” , 《 刑法》 第6 4 条的没收对象是 “ 犯罪 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 《 联合 国反腐败公约》 的
没 收对象 则是 “ 犯 罪所得 ” 。违法 所得 与犯 罪所 得是 否一样 , 哪个 的 内涵 更广 ? 以下 , 笔 者在 区分 “ 违法 所
2 0 1 3年 1 1 月
武 陵 学 刊
J o u na r l o f Wu l i n g
NO V. 2 01 3
第 3 8卷第 6期
Vo 1 . 3 8 No . 6
违 法所得没收程 序 的没收对 象探论
— —
以“ 违 法所得” 与“ 犯 罪所得 ” 相 区别 的视角
采取必要 的措施 , 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 、 潜逃或者 缺席 而 无 法对 其 起诉 的情 形 或 者 其他 有 关 情 形 下 ,
收稿 日 期: 2 0 1 3 — 0 7 — 1 5 基金项 目: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 目“ 刑事程序性辩护 的有效性研究 ” ( 1 3 C F X 0 6 1 ) ; 最 高人民检察 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检察工作 的
谢 丽珍
( 温州大学 法政学院 , 浙江 温州 3 2 5 0 3 5 )
摘
要: 我 国 法律 中 违 法 所得 没收 的特 别程 序 规 定 的 没 收 对 象是 违 法 所得 及 其他 涉 案 财 产 , 违 法 所得 主要 指
犯 罪收益 . 不 包括 通过 犯 罪 收 益 所 取 得 的 收 益 , 其 他 涉案 财 物 主 要 指 违 禁 品 舜 口 供犯 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 不 包括 供 犯 罪 所 用 的他 人 财 物 。 我 国刑 诉 法 规 定 的 没 收 对 象 的 范 围过 于狭 窄 , 不 利 于 实现 设 置 这一 程 序 的初 衷 。 因此, 基 于 违 法 所得 与犯 罪 所得 的 区 别 . 应 该进 一 步 明确 我 国刑 诉 法新 增 违 法所 得 没 收 程 序 的 没 收 对 象 。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与完善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与完善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一)适用范围受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如何理解“等重大犯罪案件”?是指除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外的其它犯罪案件,还是对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进行限定,只适用于其中的重大犯罪案件?按目前多数学者的解释及实践中的操作,以后者界定的居多。
但《刑事诉讼法》本身没有就“重大犯罪案件”作出界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508条将“重大犯罪案件”界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
如此,作为大量工作承担者的基层检察机关接触的案件便很少有能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首先,基层检察员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刑期很少有达到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程度。
以我院近十几年来查办的贪污贿赂型案件为例,其中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仅有一例。
其次,基层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多为本辖区内案件,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归省、市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最后,基层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多数相对涉案金额较小,够不上“重大”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案件查处、判决难首先,从现有法律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 “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脱逃的可以终止审理。
” 其次,从考核标准方面,各基层检察院反贪部门接受考核的指标往往是一年内立案件数的多少。
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或畏罪自杀意味着该案已经不再具有可以立案的可能,而犯罪嫌疑人系在办案区域内自杀的案件则更是侦查工作中的烫手山芋,从办案人到各级领导关心的只剩下如何承担办案责任了,更不会有精力去追查赃款赃物了。
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理探析
特别程序的特别之处就是 “ 对物不对人” 。文章从刑事诉讼 目的、 无罪推 定原则 、 正 3法律程 - ' 序、 比例 原则等五 个方 面分析 了它们的关 系, 旨在深化对该程序的理解 。
[ 关键词 ] 违法所得 ; 没收程序 ; 无罪推定 [ 中图分类号 ]D F 7 3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 6 7 2—1 5 0 0 ( 2 0 1 4 ) 0 2— 0 0 8 6— 0 3
收 稿 日期 : 2 0 1 4— 0 3—1 7
所 得没 收程 序 的过 程 中 , 对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 乃 至利益关 系人 的诉 讼 权 利 的保 护也 十分 重 要 , 保 障 他们诉 讼权 利乃 至 人权 , 也 是 实 现 我 国 刑事 诉 讼 法 关 于违 法所 得没 收 程序 立 法 原 意 的重 要 途 径 , 如 鸟 之两翼 , 不 可偏废 。
2 0 1 4年 6月 第2 7卷 第 2期
山 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x i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I n s t i t u t e f o r A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J u n . , 2 01 4
Vo 1 . 27 No. 2
【 刑事法学论坛】
我 国违 法所 得没 收 程 序 的法 理 探 析
纪振 尚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 天津 3 0 0 1 7 1 )
[ 摘
要] 修 改后 的刑 事诉讼 法增加 了犯 罪嫌疑人 , 被 告人逃 匿、 死 亡案件 没收违 法所得 的特 别程序 。这个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主体。
申请主体: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管辖法院: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公告期限: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审理结果。
终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终止审理。
救济方式。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或司法中的一种处罚方式,主要是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
接下来,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内容。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个特别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下简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就是其一。
该规则的立法渊源为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日予于批准加入该公约)中,关于追缴犯罪财产的规定。
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普遍认为,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设立对于更严厉地打击时下日益猖獗的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保护国家财产免于流失、解决刑事立法空白并与国际接轨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于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就自然进入视野,并得以立法确定之。
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一般公众,需要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1、适用范围、条件。
何种刑事案件、符合哪些条件,方可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可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仅有两类:贪污贿赂重大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动重大犯罪案件,其他案件不适用该程序。
在上述两类案件,也不是毫无条件地适用嗨必须要满足以下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后一年内不能归案的,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上述案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检察院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至于何为重大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特别没收程序的机制研究
特别没收程序的机制研究摘要: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回应了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完善了我国外流腐败资产追回的诉讼机制,作为一项新的制度设计,现有规定仍较为原则化,明确该程序的适用范围及证据标准、细化其诉讼机制,是完善该程序没收功能及打击贪腐犯罪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违法所得;适用范围;证据标准;诉讼机制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36-0284-01一、特殊没收程序的适用分析(一)适用案件对象新刑诉法明确为两种犯罪类型“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笔者认为,没收是在被追诉人缺席的不利情形下适用的,“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结合国际惯例及我国的刑事现状,该程序的适用案件对象应具有下列特征:(1)犯罪以违法所得为犯罪目的,或者行为的实施需要资金支持;(2)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国家对犯罪涉案财产具有处分权,仅针对具体被害人财产的侵财性犯罪不应纳入该程序的适用范围;(4)涉案财产容易产生跨国转移,为跨国追赃提供程序依据,程序的设置符合了防止财产跨国转移的现实需要。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存在以下类型的犯罪具有适用没收程序的现实需要: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二)没收的客体条件程序没收的客体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顾名思义,特别没收程序以“违法所得”为核心范畴。
法条没有明文规定对作为犯罪工具的财物的处理,但笔者认为应将此类财产归入“其他涉案财产”的范围,如用于资助恐怖活动的资金,此类财产即便来源合法,也可视为犯罪成本计入“准收益”加以没收,英美法系均有将此类财产列入追缴财物范围的机制。
(三)适用该程序的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并通缉时间在一年以上,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且经公告期六个月,人民法院才能对没收申请进行审理。
我国缺席审判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比较研究
我国缺席审判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比较研究作者:王倩张杰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9期王倩张杰【摘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加大对贪污腐败等犯罪的打击力度。
而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实质上是缺席审判的一种特殊形式,但针对的是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审判。
这两种特别程序的法律性质和适用条件等方面有一定区别。
【关键词】缺席审判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简要概述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指在特定刑事案件中,当被告人因潜逃、严重疾病、死亡等原因未到庭审判时,人民法院根据控诉方的起诉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追究缺席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审判制度。
立法者为了避免被告不出席审判而诉讼效率低下,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缺席审判制度遵循了程序正义原理。
马克思曾说过,“程序法不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法律内部生命的表现”,程序正义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实体正义。
任何案件中,如果程序不公正,即使最终的实体结果是正确的,也不会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的重要配套机制。
作为特别程序,缺席审判体现了繁简分流、诉讼分流的原理,有利于化解了我国案多人少矛盾,是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途径。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律特征(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刑事审判程序。
在国外,违法所得没收属于民事没收,而非刑事没收。
刑事没收是对因某一特定犯罪而被判有罪的个人而施加的惩罚,而民事没收在一个针对“侵犯性”财产而进行的没收,采取较低的证明标准,而非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案件标准。
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定位是刑事程序,适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适用该程序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逃匿、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指控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
如果不属于犯罪,只是违法,那么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对物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际上是未经定罪程序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进行处理的一种措施,具有先决性。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指当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有以下特点:第一,普遍性。
在特定类型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时,对其违法所得进行没收是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
例如,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将没收财产作为作为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重要措施,其中第12条规定了没收和扣押,第13条规定了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第14条规定了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的处置。
再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4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为了实现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或者其他有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这类财产。
另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ActionTaskForce,FATF)作为国际社会中专门致力于控制洗钱的国际组织,其1990年提出的旨在控制洗钱的《四十条建议》也有类似规定。
我国业已签署上述国际公约或加入相关国际组织,为遵守上述规定,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以特别程序的方式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特殊性。
之所以在特别程序一编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一方面原因是该程序本身注重追求诉讼效率,关注的是如何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而引起的诉讼拖延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另一方面原因是该程序涉及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利,易于进行救济。
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我们不需要预先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也不受无罪推定、禁止双重危险等原则的约束。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作者:吴家兴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8期摘要:为了解决当前贪腐案件和黑社会恐怖活动活类案件中被追诉人因死亡或者逃匿等原因不能直接到案,针对其违法所得和涉案财物的处置,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该程序是在对程序正当价值予以限制而更加注重社会效果,因此,该特别程序应更加注重利害关系人的参与,进而补正其程序正义的价值。
故而理当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地位、主体范围以及保障其充分参与没收程序过程,才能平衡该特殊程序中公平正义的天平。
关键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利害关系人;诉讼地位;权利保障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200-02作者简介:吴家兴(1991-),男,河北邢台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
纵观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历程,“重人轻物”的现象一直存在,即将刑事诉讼的目的重点放在对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生命的剥夺上。
新刑事诉讼法改变了过去被追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因为死亡或者逃逸等不能到案,在不同诉讼阶段必须做出撤销、不起诉、中止或者终止审理的现象。
但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公民的财产权益有着重大的影响,不能片面重视申请一方的作用,因此,更应当发挥利害关系人的作用,充分保障其参与程序。
一、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地位根据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和职能、诉讼参与人与审判结果是否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可以将刑事诉讼的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利害关系人作为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而新增加的角色,在诉讼中并未明确这一角色的诉讼地位。
笔者认为,将利害关系人归入当事人的范畴更为合适。
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由于被追诉人的逃匿、死亡使得申请人一方处于优势地位。
这时,赋予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可以最大限度的恢复控辩双方的平衡,尽可能的实现程序正义的价值。
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界定及法理分析笔者查阅刑事诉讼法相关的法律规定,发现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限定为两类:一、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近亲属;二、对被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浅析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
浅析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新刑诉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证明标准方面,存有诸多的不足。
需要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对民事没收程序证明标准的设置,再结合对我国的基本国情的考虑。
因此,将我国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设置为二元化的证明标准更为现实。
标签:证明标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民事没收程序证明标准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等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须达到的要求或程度,即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进行证明应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待证事实的真伪,从而解除其证明责任。
①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衡量是否达到确信状态,唯一的评判标准就是证明标准。
因此,证明标准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新刑诉法新增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为表述方便,本文将该程序称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本文拟对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证明标准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构建二元证明标准的思路。
一、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本为诉讼程序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一项诉讼制度或程序在设计之初即应解决的重要问题。
我国新增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问题,新刑诉态度暧昧不明,第282条仅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
”根据该条,似乎只要达到“经查证”即可裁定予以没收。
但是,究竟如何才能称得上是“经查证”?是要达到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还是只要达到民事诉讼“明显优势”的证明标准即可?检察机关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与权利主张者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是否一致?立法上的不明确,将导致司法实务部门在操作上困难。
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作探讨。
二、英美法系民事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或死亡时,对其违法所得的没收主要是通过民事没收或民事追缴的途径来实现的,我国刑诉法中的违法所得没收实际上只是英美法系国家民事没收中的特殊情形。
②英美法系国家民事没收采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检察机关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与权利主张者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两方面。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针对违法犯罪行为所获利益的一种法律程序,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违法所得的继续存在和扩散。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现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设立的一种法律程序。
其主要内容包括对违法所得的认定、证据的收集、审查与判决等环节。
近年来,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强和司法实践的深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程序繁琐、效率低下、认定标准不统一等。
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存在的问题(一)程序繁琐当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流程相对繁琐,涉及到多个部门和环节的协作,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在认定和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和繁琐的手续,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二)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违法所得没收案件时往往存在差异。
这导致同一类案件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法院的处理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证据收集困难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证据的收集是关键环节。
然而,由于违法所得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导致证据收集困难。
同时,一些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转移、销毁证据,进一步增加了证据收集的难度。
四、解决方案与建议(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提高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效率,应简化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
同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沟通,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此外,还应推广电子化办案系统,实现案件处理的便捷化和高效化。
(二)统一认定标准为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应制定统一的违法所得认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如何执行
没收违法所得如何执行一、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方式有哪些法律常识: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方式有追缴,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或没收、上缴国库具体内容如下:1、追缴。
对于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所得尚存的情况,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就应当随时予以追缴。
违法所得是物的,应当追缴原物,若非原物,则不宜追缴。
违法所得的货币不是特定物,而是种类物,只要有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且犯罪分子有钱款可以执行的,都应当追缴。
2、责令退赔。
在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原物及款项无法追缴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应责令犯罪分子退赔,按原物的价值赔偿相应的钱款。
无法追缴的情形有原物灭失或丧失原有价值;原物尚存,但具有不可追及性的,即原物因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而不具有追及性;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是钱款的,无可追缴的钱款。
3、返还被害人或没收、上缴国库。
犯罪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中属于被害人或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且可以返还的情况下,应当返还被害人或善意第三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4、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较长不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百六十二条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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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与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研究刘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摘要:刑诉法修改后,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负有重要的职责。
如何准确把握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违法没收程序的规定,及时、有效地追缴和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资产,是检察机关即将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
为此,有必要探讨研究检察机关如何参与这一程序,准确界定违法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和内容,明确刑事诉讼法在这一程序中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以实现最高立法机关对检察机关所赋予的使命。
关键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一、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根据条文的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点:(一)只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对于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规定的所有犯罪是否都可以适用没收程序,有两种看法。
一种认为仅限于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贿赂犯罪,不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轻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上述虽然为轻罪,但是违法所得数额也很大,如果不适用没收程序,会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都要适用没收程序。
关于“恐怖活动犯罪”的范围。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第2条的规定,“恐怖活动犯罪”既包括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1条规定的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罪,也包括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个人实施的,带有恐怖性质的具体犯罪,如以制造社会恐慌为目的实施的爆炸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等。
注:本文获得全国检察官“阅百种名刊读百家文献”主题阅读和征文活动优秀作品奖。
对于“重大犯罪案件”的理解。
法律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才能适用没收程序。
这表明并不是所有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不考虑情节轻重一律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是有一定“度”的要求。
对于“重大犯罪案件”范围,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中的“重大犯罪案件”界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二)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通缉是发布通缉令进行通缉,不包括没有发布通缉令的网上追逃、协查通报等追捕措施,以规范办案程序。
关于“1年”的起算时间应是指从发布通缉令通缉的第2日起,截止时间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之日止。
(三)应当追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凡是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至少应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即效用性、可支配性和可计量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金融业的逐步开放,涉案财产不仅仅是现金和存款,还可能以不动产、股票、债券、基金、权证、保单、期货仓单、贵金属等形式出现。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对象包括两类:一是违法所得。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违法行为(包括犯罪)所获取的财物,这部分财物在来源和取得方式上都具有明显的违法违规性。
二是其他涉案财产。
从理论上讲,涉案财产的范围要比非法所得更大,是指刑事案件中与犯罪有关的一切财产,包括违法所得、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和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
此外,没收的对象不仅包括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还应包括可能产生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以及利用该财产经营所获得的财产性利益。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主要内容(一)程序启动的前提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人才称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意味着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启动应当以刑事立案为前置程序。
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只有经过这一程序,侦查活动才获得了合法进行的资格,检察机关才可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二)没收的证明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财产没收的唯一主体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没有提出申请时法院不能主动做出没收的裁定。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并未明确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问题,对此可以参考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检察机关证明有关财产与违法犯罪之间存在实质性联系,在举证是要区分涉案财产的类型及特征,随着经济形式的不断翻新,诸如低买高卖,合作投资,委托理财,挂名领薪或是其他利用职权影响力得到的财物如何证明与违法犯罪之间存在实质性联系对检察机关来说是一个难题也是一个挑战;如果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有关财物享有权利或者认为没收的范围过大,则同样负有举证的责任。
(三)没收的抗辩涉案财产的利害关系人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有提出抗辩和异议的权利。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281条和282条规定,涉案财产的利害关系人享有知情权、申请异议权和独立上诉权等诸多救济性权利: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为期六个月的公告,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通过可能的途径知悉该笔财产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的情形下,如果利害关系人对法院没收财产的裁定不服,有权独立地提出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三、检察机关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职责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除发挥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的一般性职责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第280条至283条之规定,检察机关负有的具体职责包括三个方面。
(一)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恐怖犯罪等重大犯罪”,侦查权限归属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和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在行使该项职责时,应担负起对自侦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监督权,对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形进行立案监督,对搜集的证据合法性进行监督等。
对于公安机关应移送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书而未移送的,检察机关应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移送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移送。
在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审查以下内容:一是根据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条件;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审查是否属于其管辖;三是审查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及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四是审查涉案财产是否存在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被告人近亲属对涉案财产是否存在争议。
经审查,如果符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申请条件的,即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如果不符合条件的,则应作出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对于属于证据不足的,应要求侦查部门进补充侦查。
在审查过程中,如果被告人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检察机关应进行核实,若异议成立,则应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
(二)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经审查,对符合提出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向有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在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中,要具备以下内容:(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2)案件来源;(3)被告人逃匿及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4)被告人的犯罪事实;(5)涉案财产与犯罪事实的关联性;(6)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7)已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情况;(8)被告人近亲属的情况,以及是否有利害关系人及是否已提出异议的情况;(9)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具体内容;(10)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法律根据。
检察机关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书上的具体内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涉案财产与被告人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对于被告人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对有关财物享有权利或其他异议内容的举证责任。
(三)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判监督新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据此,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在法院审判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对于法院审判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现场监督和事后审查,保障不服裁定的利害关系人的上诉权,充分行使抗诉权,通过法律救济渠道使确有错误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前得到及时的纠正,确保办案质量和司法公正。
四、“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检察权运行面临的问题“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打击腐败、惩治犯罪上确实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但这项程序中检察权的成熟运行还需要司法实践的检验。
在运行之初还存在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检察权运行面临的法律困境“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实际操作中与“无罪推定”原则相冲突。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质上就是一定程度上的“缺席审判”,由于我国没有确立缺席审判制度,在法律上对未进行审判的被告人只能推定无罪,既然是无罪,也就不存在“违法所得”,“涉案财产”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没收的特别程序缺乏足够的法理依据,与公认的“无罪推定”原则存在一定冲突。
但笔者认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既然作为一个特别程序,其实质就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减损,而不需要更多的理由。
因为任何原则都不是绝对的,即便是刑法基本原则都有变通或减损的先例,因此两者虽然冲突但并不对立。
(二)检察权运行缺乏权利监督新刑诉法为检察机关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提请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检察工作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也为打击职务犯罪提供有力手段。
但是新刑诉法在该程序中对公、检、法的权力的配置和制约做出了规定,对公民权利监督司法权力却不明却。
但司法实践证明仅靠权力之间的制约是无法实现对权力的真正监管,只会造成“公检法”三机关“共同进退”的局面,而只有实现公民权利的监督,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