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若干问题解释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随着国家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为了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各国不断完善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的一项重要法律程序,它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安定。
本文将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定义、作用、程序和问题等方面展开论述。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所获得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的一项法律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国家在斗争犯罪、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手段。
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有效打击犯罪行为,消除其罪恶影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
1、惩罚犯罪分子: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惩罚,使其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净化社会环境。
3、预防犯罪: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对犯罪分子形成有力的震慑,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降低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4、帮助受害人: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一定程度上帮助受害人获得赔偿,减轻其经济损失。
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要包括违法所得的认定、违法所得的查封、冻结、扣押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置和使用等环节。
1、违法所得的认定:违法所得的认定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第一步,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
只有对违法所得进行认定,才能够进行后续的没收程序。
2、违法所得的查封、冻结、扣押:在确认违法所得的基础上,需要对违法所得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防止违法所得被转移、隐藏或挪用。
3、违法所得的没收:在对违法所得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后,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将其归入国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违法所得的处置和使用:对于没收的违法所得,国家需要在法律和政策的指导下进行合理的处置和使用,保障其合法、公平、透明的使用。
《2024年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相关问题思考》范文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相关问题思考》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制裁也日益严格。
其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遏制违法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概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当个人或组织从事违法活动并获取了违法所得时,有关机关可依据法律规定,将这部分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的一种法律程序。
这一程序旨在通过剥夺违法者的非法利益,达到遏制违法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现状及问题尽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其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程序适用标准不统一。
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适用该程序时存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其次,证据收集和认定难度大。
违法所得的认定往往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但在实际操中,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再次,执行难度大。
部分违法者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没收违法所得的执行,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四、关于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思考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1. 统一程序适用标准。
应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明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适用标准,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适用该程序时能够保持一致。
2. 加强证据收集和认定。
应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在证据收集和认定方面的协作,提高证据的收集效率和认定准确性。
同时,应完善证人保护制度,鼓励证人提供证言。
3. 强化执行力度。
应加大对逃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多种措施确保违法所得能够顺利没收。
例如,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逃避执行的违法者进行追缴。
4. 引入社会监督机制。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几个问题
题2023-11-09contents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与条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施步骤•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法律问题•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践困境与对策•域外类似程序的比较研究与借鉴目录01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定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对涉嫌犯罪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并依法进行没收的处理过程。
性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对涉嫌犯罪的财产进行追缴和没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遏制犯罪行为,并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定义和性质法律渊源和立法背景法律渊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
立法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犯罪手段的不断演变,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逐渐成为打击贪污贿赂、恐怖活动、毒品犯罪等严重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涉案财产进行及时查封、冻结、扣押和没收,可以有效地遏制犯罪行为,并实现对犯罪收益的追缴和返还。
程序目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目的是通过对涉嫌犯罪的财产进行追缴和没收,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同时遏制犯罪的再次发生。
要点一要点二程序价值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具有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法制权威等多重价值。
通过对涉案财产进行及时查封、冻结、扣押和没收,可以有效地惩罚犯罪行为,并对潜在的犯罪分子产生威慑作用,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同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还可以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并增强法制权威性和公信力。
程序目的和价值02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与条件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01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往往难以通过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来追缴违法所得。
涉案财产在境外的02如果涉案财产在境外,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可以更有效地追缴涉案财产,防止财产流失。
没收违法所得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活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让我们不知所措并且⼗分烦恼。
那么到底该如何有效地解决问题,让我们没有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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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式。
没收违法所得是⾏政处罚的种类之⼀,⾏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政拘留;(七)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处罚。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法律对“违法所得”问题关注极少,只是对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缺乏详细明确的具体规定。
1997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和随后不断增加的修正案,对“⼈”的权利⾏使的正当化、保障犯罪嫌疑⼈、被告⼈权利⽅⾯取得了很⼤进步,但对诉讼中的“财物”这⼀与公民财产权息息相关的重要问题却鲜有规范。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法律⽐较重视⼈权保护,却忽视了对物权的保护。
⽴法上的缺陷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不完善,使得侦查机关的扣押、追缴等措施使⽤不规范,导致司法实践中关于违法所得的问题不断发⽣,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
⼆.没收违法所得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违法所得是指⾏政相对⼈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即实施了国家法律、法规禁⽌的⾏为,或未履⾏法定义务的获利额。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条⼯商⾏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违法⽣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扣除当事⼈直接⽤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出,为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相关问题思考》范文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相关问题思考》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违法所得的没收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它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这一程序在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进行深入思考,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律依据与概念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进行没收的一种法律程序。
这一程序主要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违法所得是指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收益。
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需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违法行为必须已经构成犯罪,且违法所得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关联。
其次,违法所得必须是可以确定的,且数额较大。
最后,需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和认定。
在适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一)程序启动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收集、认定等方面的困难,导致程序启动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作,完善证据收集和认定的机制,降低程序启动的难度。
(二)没收范围的界定没收范围的界定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关键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界定违法所得的范围,避免扩大化或缩小化。
同时,应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没收范围。
(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时,应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因程序错误或不当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同时,应加强司法监督,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范围、程序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论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认定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 境) 外获得承认 与执 行 的刑 事 司法协助诉讼 机制 ; 证 据标 准参 照 民事诉讼 “ 优 势证据” 原则; 确 立 举证 责任倒置 的原 则 ; 慎 用违 法所得 没收程序 等。 关键词 : 特别程序 违法所得 没收 司法 实践 存在 问题 立法与司法完善
2 0 1 5 年第 4 期
法治研 究
论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认定 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术
陈 雷 摘 要: 新刑诉法生效实施以来, 司法机关依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启动追赃诉讼的司法实践
并不理 想 , 主要 问题在 于该程 序在 立法设计上存 在一 定缺 陷, 相 关司法解释 未能全 面领会把握 该 项 立法 的本意 , 并在 诉讼证 据标 准等方 面的 司法认 定上设 定 了程序 性障碍 。 本 文试 就 司法实践 中 存在 的 受案 范 围受到 限制 、 立 法未赋 予潜逃 的犯 罪嫌疑 人或被 告人参 与诉讼 权利 、 严格 的刑事证
了《 关 于实施 刑事诉 讼法若 干 问题 的规定 》 , 其 中
第3 6 条 至第 3 9条对 违法所 得没 收程 序作 出 4 条 立法解 释 ; 此外, “ 两高 ”( 最高人 民法 院与最高人 民检 察 院 ) 以司法解 释 的方式 , 于2 0 1 2年 1 1 月5 日和 2 0 1 2 年 1 0 月 1 6日分别 通过 了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 适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事诉 讼法 ) 的解 释 》( 法释 [ 2 0 1 2 ] 2 l 号) ( 简称 “ 最 高人 民法 院司
落不 明 , 隐藏在境内或 国 ( 境) 外 的某一个地方 , 侦 查机关或 司法机关查找不到 , 无法将其缉捕归案 。 在 司法 实践 中 , 尤其 是在 我 国开展境 外追 逃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法律对于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进行追缴的一种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对于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的财产进行没收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打击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同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对于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本文将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深入分析,从法律层面探讨其程序、范围、程序和实施方式,同时对于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进行具体阐述。
一、违法所得的概念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违法所得指的是犯罪分子通过违法手段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包括财产和非财产利益。
对于这部分违法所得,法律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追溯和追究,通过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将其追缴归还国家或者受害人,同时对于犯罪分子进行经济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违法所得没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者进行其他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是骗取、抢夺公私财物为目的,实施诈骗、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的;三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取得违法所得的。
根据这些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对于涉及上述情形的犯罪分子进行违法所得没收。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范围及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范围涉及到犯罪分子通过违法手段而获得的财产和非财产利益,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是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的财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和其他有价证券;二是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的非财产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违法经营的企业、非法获取的技术、专利和商标。
在确定违法所得的范围时,司法机关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取证,确保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全面追缴。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程序:首先是违法所得的查封程序,即依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对犯罪分子的财产和非财产进行查封,防止其转移或者变卖;其次是违法所得的冻结程序,司法机关可以对犯罪分子的银行账户和其他财产进行冻结,防止其进行挪用、转移或者掩饰;最后是违法所得的追回程序,一旦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确定,司法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追缴,确认权属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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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相关问题思考》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逐渐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制度,其中之一就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顾名思义,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有权对违法所得进行没收,以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旨在探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相关问题,分析其适用条件、程序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违法所得的来源必须明确,即必须是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产;二是违法所得的数额必须达到一定标准,以体现其社会危害性;三是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和追缴。
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涉嫌违法所得进行调查取证;其次,由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认定决定;最后,依法将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或退还给受害人。
此外,还应当注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存在的问题尽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遏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适用条件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
其次,程序不够规范,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
此外,还存在着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给程序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五、完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明确适用条件。
进一步明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包括违法所得的来源、数额以及认定标准等,以减少实际操作中的随意性。
2. 规范程序操作。
制定统一的操作标准,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加强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强化司法保障。
加大对司法机关的支持力度,提高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合法。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怎样的?有哪些相关法规?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怎样的?有哪些相关法规?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发出公告。
作出裁定,终止审理和返还财产。
1、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
2、违法所得的追缴和处理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
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所得的财物,根据我国的相关法规应该予以没收,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来实施。
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我国法律已对其做出了规定,在下文中就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怎样的,有哪些相关法律这两个问题来进行介绍。
▲一、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怎样的?▲(一)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指当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以及其他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二)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新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第281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组成合议庭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
公告期间为6个月。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具体操作上可分解为:先期对物的强制措施——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公告——作出裁定——终止审理和返还财产。
▲(三)适用的案件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该程序主要适用于三类案件:第一,贪污贿赂犯罪。
主要是指刑法第八章中贪污贿赂罪中的罪名,具体包括第382条至396条中规定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等。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对于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同时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概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犯罪行为所获得的非法财物进行没收的一种程序。
该程序不仅包括了对违法所得的查证、认定、没收等具体程序,还包括了对没收决定的执行、复议、复核等程序。
这一程序对于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存在的问题尽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程序规定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定尚不够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模糊地带。
例如,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没收决定等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使得司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执行难度大由于违法所得往往涉及复杂的财产关系和利益关系,使得执行难度较大。
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涉及多个部门、多层次的协调配合,但由于各部门的职责不清、协调不畅等问题,导致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当前,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和手段。
这导致一些司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四、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完善程序规定应进一步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规定,明确认定标准、查证程序、没收决定等具体操作规范,为司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操作依据。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确保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重点疑难问题解读(下)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重点疑难问题解读(下)裴显⿍王晓东刘晓虎四、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涉及的证明问题(⼀)关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标准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由于犯罪嫌疑⼈、被告⼈逃匿、死亡,对犯罪事实认定及相关证据收集的难度⽐普通刑事案件要⼤,如坚持普通刑事案件证据证明标准,则绝⼤多数案件难以顺利推进。
加上此类案件仅是对财产进⾏处理,且犯罪嫌疑⼈、被告⼈如到案,则终⽌审理。
这些特征决定了此类案件的证明标准相对于普通刑事案件要有所降低。
除犯罪嫌疑⼈、被告⼈死亡外, “通缉⼀年不能到案”是适⽤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前提条件,⽽在此类案件中对犯罪嫌疑⼈、被告⼈进⾏通缉的条件,即是逃匿+逮捕的条件,故参照逮捕阶段对证据证明标准的要求,明确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案审查阶段刑事部分的证据证明标准,具有⼀定合理性。
从⽴法趋势看,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将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中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在⼀定程度上体现了降低逮捕证明标准和以审判为中⼼的⽴法态势。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以下简称《规则试⾏》)第139条亦使⽤了该表述,并在第⼆款明确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标准,即:(⼀)有证据证明发⽣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被告⼈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被告⼈实施犯罪⾏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参考上述规定,《规定》第⼗条明确,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发⽣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被告⼈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被告⼈实施犯罪⾏为的证据真实、合法。
其中第1项、第2项是关于证明内容的表述,《规定》对《规则试⾏》第139条第1项、第2项未作改动。
第3项是对证据资格的表述,要求证据必须客观的,且不属于⾮法⼿段取得。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一个重要环节。
该程序涉及到法律责任的认定、司法公正的维护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等多个方面。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以及法律适用中的种种问题,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实施过程中常常面临诸多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概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犯罪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收益进行追缴的程序。
该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一方面可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非法收益继续危害社会,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当前,我国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但这些规定往往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
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没收范围、程序等存在较大的争议和误解。
(二)司法实践的复杂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施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环节的协作与配合。
然而,由于各部门的职责不清、协调不力等原因,导致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施往往受到阻碍。
此外,犯罪分子可能通过各种手段隐匿、转移违法所得,增加了司法实践的复杂性。
(三)法律适用中的问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由于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解释存在差异,导致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和没收范围存在不同的看法。
此外,部分案件中存在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等问题,也影响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正常实施。
四、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为解决法律规定模糊的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没收范围、程序等。
同时,还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认识和了解。
(二)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为提高司法实践的效率和质量,应加强各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明确各部门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职责和任务。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适用范围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适用范围《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刑事诉讼法》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范围做了明确解释,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确定为五类犯罪案件:第一类以占有型、挪用型贪污等犯罪为主,具体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
第二类贿赂类犯罪,具体包括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等犯罪。
第三类恐怖活动犯罪,具体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
第四类是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具体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第五类是两类新型特殊诈骗犯罪,即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案件。
二、没收违法所得的财产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应当予以没收的财产:(1)违法所得:实施犯罪行为取得的财产及其孽息,如贪污、受贿所得等。
(2)涉案其他财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应当予以没收的涉案其他财产。
违禁品如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等。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之表述,即是将该类财物严格限定于供犯罪所用且系本人所有的物品。
虽是供犯罪所用,但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财物的,不在本程序规定的没收之列。
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预谋、策划犯罪的聚集点时,该房产将来即可能会作为涉案其他财产被依法没收。
三、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1)申请的提出:应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市一级检察院,向对应的中级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违法所得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而取得的不正当利益。
在国家反腐败斗争中,追回违法所得已成为重要任务之一。
没收违法所得是一种严厉的法律手段,可以有效遏制和惩治犯罪行为。
本文将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论述。
一、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对于犯罪所得,应当依法追缴或者没收,并对于能够追缴或者没收的财产,依法先行冻结。
”该条法规规定了国家对于犯罪所得的处理方式。
违法所得没收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具有明确规定。
1. 没收违法所得的提请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开始于司法主管机关的提请。
司法主管机关根据自己的调查、审理结果,认为罪犯所得的财产是违法所得的,可以提请法院追缴或没收财产。
提请时需要写出所提请的财产名单,财产的来源以及证据材料等。
2. 法院的审理法院接到司法主管机关的提请后,先进行案件审理。
审理过程中,法院需要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审查,还需要对财产的性质、来源和证明文件进行调查和评估。
在完成证据的收集、鉴定工作后,法院还需要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如果判决有罪,法院可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财产。
3. 没收违法所得的执行如果法院认定犯罪所得的财产是合法的,则不进行没收;如果认定犯罪所得的财产是非法的,那么法院就会对财产进行没收。
如果被告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如果上诉照实开展,那么就要重新进行一次审判。
4. 拍卖或变卖没收违法所得的财产需要在法院指导下进行拍卖或变卖,以补偿被害人的损失或违法所得的劳动成果一部分。
国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社会影响以及人民群众利益等来决定财产的处置方式。
5. 财产分配在没收违法所得的财产变现之后,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分配财产。
如果被害人请求赔偿,法院可以将变卖或拍卖的款项返还给被害人或将部分还给罪犯。
三、总结总之,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是一个严密、复杂和艰巨的过程,包括提请、审理、执行、拍卖或变卖、财产分配等一系列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相关问题思考》范文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相关问题思考》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逐渐形成了完备的没收违法所得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不仅对惩处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秩序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然而,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就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人的非法所得进行没收的法律程序。
该程序通常适用于刑事诉讼中查证属实的犯罪行为人的非法所得,包括通过贪污、受贿、走私等违法手段获取的财物。
其目的是通过没收非法所得,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三、适用过程中的问题及分析1. 适用范围模糊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过程中,往往存在适用范围模糊的问题。
一方面,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犯罪行为和所得财物,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款进行规范;另一方面,部分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歧义和争议,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条件。
2. 程序繁琐复杂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程序繁琐复杂,容易影响案件的办理效率。
此外,由于部分案件涉及巨额财产的认定和分配问题,容易导致利益关系复杂化,增加了程序执行的难度。
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议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3. 当事人权益保障不足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往往忽视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部分被没收财产的当事人因缺乏法律知识或经济实力而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参与程序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建议与展望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一、引言违法所得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获得的利益,违法所得没收是指国家依法剥夺违法所得所有权并予以没收的行为。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国家对违法所得采取没收措施的具体程序,合理、公正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律规定、执行主体、具体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犯罪人使用犯罪所得投资、兑换外汇、购买黄金和有价证券等有关交易行为,经人民法院裁定追缴。
违法所得是指犯罪分子及其同伙非法占有或者盗窃、抢夺、敲诈、贪污、受贿、走私、贩卖毒品、诈骗等非法活动获得的钱、物以及其他财物。
”这是我国法律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的基本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依法可以提出没收罪犯的违法所得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并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容许没收的,应当在公诉犯罪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没收罪犯违法所得的附带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经办的刑事案件追究违法所得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还可以随时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等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起诉阶段提出追缴、没收申请,由上级行政机关对各级机构追缴、没收的违法所得进行核对,再由国家财政部门对勘验机关核对的数目进行登记。
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执行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履行侦查、起诉和审判职能,对违法所得的没收职能由人民检察院履行。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1.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违法所得,并进行了相关的追缴、清点工作;2. 公安机关移交人民检察院进行追缴申请;3. 人民检察院受理追缴申请,并进行审查确认;4. 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没收违法所得的附带民事诉讼;5. 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将该案移送人民法院审理;6. 人民法院对于追缴申请进行审理,并决定是否对违法所得进行没收;7. 如果人民法院决定进行没收,国家财政部门将对没收金额进行登记;8. 执行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对违法所得进行没收。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相关问题思考》范文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相关问题思考》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仍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收益进行没收、上缴国库的法定程序。
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包括审查、裁决、执行等环节,具体涉及到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
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背景与现状当前,我国对于违法所得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适用难题。
首先,在程序适用的条件上,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违法所得的确认和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一定争议。
其次,在程序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利益关系复杂,有时难以做到公正高效。
此外,在法律法规的完善方面,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四、适用问题的思考与建议(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为解决适用问题,首先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
一是明确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确保对违法所得的准确认定。
二是完善证据规则,确保在证据收集和审查过程中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明确程序适用的条件和范围,确保程序适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二)强化司法机关的职责司法机关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应强化司法机关的职责,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确保在审查、裁决和执行过程中能够做到公正、高效。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
(三)加强监督与制约机制为确保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应加强监督与制约机制。
一是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司法机关在程序适用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违法所得没收是指国家对犯罪分子非法获取的财产进行没收的一种法律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的程序是通过法律手段对非法获取的财产进行依法没收的程序。
在我国,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是反腐斗争的一项重要法律手段,也是打击犯罪的有效举措。
本文将就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论述,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这一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的程序是依法进行的。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分子非法获取的财产,应当依法进行没收。
没收程序需经过法律程序,不能随意进行,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
在进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时,需要依法进行听证、调查取证等程序,保障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经过法律程序的违法所得没收,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
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一定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打击犯罪而损害公民的利益。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施,就是要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没收违法所得,不仅可以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更能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是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在当今社会,犯罪活动频频发生,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施,不仅可以打击犯罪活动,更能够切断犯罪分子的经济来源,削减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从而有效地遏制犯罪活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只有通过对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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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下列犯罪案件,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案件”:(一)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犯罪案件;(二)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四)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照前款规定的犯罪案件处理。
第二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
第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匿,或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逃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五条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者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国际通报,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缉”。
第六条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前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前款规定的“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二)案由及案件来源;(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的情况;(五)申请没收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六)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材料;(七)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八)有无利害关系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九)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上述材料需要翻译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翻译件随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第九条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受理;(二)不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或者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标准要求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撤回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撤回;(四)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七日内补送,七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真实、合法。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
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案由、案件来源以及属于本院管辖;(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的情况;(五)申请没收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六)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七)申请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八)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期限、方式以及未按照该期限、方式申请参加诉讼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九)其他应当公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刊登、发布,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
必要时,公告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者被申请没收财产所在地张贴。
公告最后被刊登、发布、张贴日期为公告日期。
人民法院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人民法院已经掌握境内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的,应当直接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为送达、邮寄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人民法院已经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受送达人未作出同意意思表示,或者人民法院未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其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应当向受送达人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的,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送达。
决定送达的,应当将公告内容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请求受送达人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协助送达。
第十三条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提出,并提供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证明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
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在境外委托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对授权委托进行公证、认证。
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由合议庭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进行审理。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
通知书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至迟在开庭审理三日前送达;受送达人在境外的,至迟在开庭审理三十日前送达。
第十五条出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宣读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并在法庭调查阶段就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等相关事实出示、宣读证据。
对于确有必要出示但可能妨碍正在或者即将进行的刑事侦查的证据,针对该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
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等相关事实及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当出示相关证据。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申请没收的财产不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第十七条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中,没有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虽然主张权利但提供的相关证据没有达到相应证明标准的,应当视为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第十八条利害关系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第一审期间未参加诉讼,在第二审期间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十九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参加诉讼,且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意见予以支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依照本规定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行使诉讼权利。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利害关系人对第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争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利害关系人。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上诉、抗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裁定;(二)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改变原裁定;(三)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变原裁定,也可以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四)第一审裁定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裁定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抗诉,应当依法作出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十二条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在境外的,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文书以及协助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请求函,层报公安、检察院等各系统最高上级机关后,由公安、检察院等各系统最高上级机关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向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请求协助执行。
被请求国(区)的主管机关提出,查封、扣押、冻结法律文书的制发主体必须是法院的,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后制作查封、扣押、冻结令以及协助执行查封、扣押、冻结令的请求函,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向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请求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