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违法土地上的建筑物的办理
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及其设施处置办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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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遏制和惩处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各类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正、规范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处置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建设被国土部门依法查处并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由市分管市长、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管局、市法院、相关镇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镇政府)为成员的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具体问题。
市国土局负责具体事务。
第五条依法没收后的建筑物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由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接受并监管。
市财政部门可委托违法建筑物所在地镇政府具体负责建筑物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当事人对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15日内;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15日内,市国土局应当责成当事人在10日内腾空被没收的建筑物,并根据市财政部门的委托直接与建筑物所在地镇政府办理移交手续。
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腾空交付被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的,由市国土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在镇政府予以配合。
经强制执行后的建筑物,经国土部门参加并同意,法院可直接向所在镇政府移交。
第七条市国土局向镇政府移交没收的建筑物时,应将移交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文书、本单位移交函一并移交。
第八条移交清单中应注明没收建筑物原属单位或个人、建筑物的具体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结构和移交时间等。
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分别签字盖章。
第九条镇政府接收的违法建筑物,经安全检测和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按本办法所规定的方式处置;不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的,由所在镇政府予以拆除。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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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8〕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14日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严格保护耕地,进一步做好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拆除、没收工作,规范处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处置。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是指违法当事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拆除、没收的组织实施工作。
国土规划、城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拆除、没收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除第四条违法用地上建筑物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第五条土地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土地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土地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
第六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姓名,加盖土地主管部门印章,注明日期,并附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没收地上建筑物的处置 [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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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地上建筑物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建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建议国土资源局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财政局(国资部门)负责接收、管理和处置。
建立由财政局(国资部门)、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房管局和城管行政执法局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移交或处置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一、移交前的处置工作国土资源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法用地当事人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做出没收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15日内向财政局(国资部门)进行移交。
依法处置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前,由规划局对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认定是否符合城市规划。
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前,财政(国资)部门可以委托不动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管理。
代管单位应当做好防火、防汛、防盗、安全监督、登记建档等管护工作。
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被依法没收后,被没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空。
逾期未腾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移交后的处置方案财政局(国资部门)对移交的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一)拆除。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认定,拟处置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应当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二)出售。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认定,拟处置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建筑质量安全,满足消防规范,符合产业发展、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条件的,财政(国资)部门可以在土地征收后,选择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进行评估,委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时,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按照评估价一并挂牌。
(三)划转。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认定,拟处置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建筑质量安全,满足消防规范,符合划拨供地、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该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划转方案。
土地征收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没收违法土地上的建筑物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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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土地违法案件中没收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的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282号令)、《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国土听证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1. 所称违法用地建筑物,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没收的当事人在违法使用土地上新建,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下简称违法用地建筑物)。
2可以处没收所占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违法占地行为和处罚依据如下: (一)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二)非法占用土地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可并处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3,履行的程序和履行程序的依据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1,受理案件,2符合查处条件的立案查处3,调查勘测清楚具体违法事实违法主体违法责任4,行政处罚意见的审批,5,下达行政处罚决定.6,听证:对做出没收的处罚按照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遇节假日顺延)内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听证规定》组织听证7.被处罚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履行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程序8、履行处罚程序不受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影响,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被处罚人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綦江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建设用地上的违建应该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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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上的违建应该如何处置?违法占地是当前最为普遍的一种违法用地行为。
对违法占地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明确了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等处罚措施.但长久以来,由于相关法律条款自身的表述不够严谨和完整,对其的理解也各有差异,在具体适用方面缺乏权威的指引,在对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方面,往往按照违法占用农用地的处罚标准,予以拆除或没收,这种状况一直到2014年10月才有所改变。
2014年10月起开始实行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区分占用不同地类,明确了相应的处罚要求:“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转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
"准确把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内涵《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对条款基本内容的理解从七十六条的行文表述可以看出,该条第一款是对违法占地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实际包含4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明确了对违法占地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等两种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要承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法律后果。
违法占地,既包括违法占用农用地的情况,也包括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情况.第二层含义:又可分为两种具体情况,一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及其设施处置办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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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遏制和惩处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各类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正、规范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处置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建设被国土部门依法查处并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由市分管市长、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管局、市法院、相关镇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镇政府)为成员的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具体问题。
市国土局负责具体事务。
第五条依法没收后的建筑物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由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接受并监管。
市财政部门可委托违法建筑物所在地镇政府具体负责建筑物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当事人对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15日内;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15日内,市国土局应当责成当事人在10日内腾空被没收的建筑物,并根据市财政部门的委托直接与建筑物所在地镇政府办理移交手续。
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腾空交付被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的,由市国土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在镇政府予以配合。
经强制执行后的建筑物,经国土部门参加并同意,法院可直接向所在镇政府移交。
第七条市国土局向镇政府移交没收的建筑物时,应将移交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文书、本单位移交函一并移交。
第八条移交清单中应注明没收建筑物原属单位或个人、建筑物的具体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结构和移交时间等。
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分别签字盖章。
第九条镇政府接收的违法建筑物,经安全检测和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按本办法所规定的方式处置;不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的,由所在镇政府予以拆除。
没收建筑物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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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论坛:对于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没收建筑物,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下发裁定书,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将建筑物交由国土资源部门,案件执行完毕、国土部门将建筑物移交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就算结案了,如何让处置变现保值增值那是财政部门的事情。
按照有的法院讲的,财政部门应当事先征求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意见,如果符合规划可以补办手续,那么可以将建筑物公开拍卖,违法当事人可以优先取得,然后在按照法定程序完善其手续。
关于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有关问题的答复关于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有关问题的答复粤国土资(法规)函 [2005] 799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你局《关于如何处理“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问题的请示》(穗国房字[2005]455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关于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上述两条中有关“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程序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不是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
二、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此复。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78d6508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4b.png)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宁政办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18日南京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移交、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南京市域范围内,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违法用地,或政府投资项目违法用地且立项申报单位隶属于市级以下(含市级)管理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江北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相应执法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没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处置适用本规程。
政府投资项目违法用地且立项申报单位隶属于省级以上(含省级)管理的,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处置按照省以上(含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处置,应当遵循属地管理、行业管理、有效利用、房地一体化处置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
第四条执法部门负责做好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工作。
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园区、平台、板块管委会(指挥部)或其指定的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接收单位”)负责接收没收建筑物,并组织开展对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没收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执法部门应当在九十日内将没收建筑物移交。
政策解读《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办法(暂行)》
![政策解读《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办法(暂行)》](https://img.taocdn.com/s3/m/8643ff21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e6.png)
政策解读《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办法(暂行)》2018年4月16日,淄川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4月16日起实施。
现就“暂行办法”解读如下:一、制定《暂行办法》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没收被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明确,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国土资源管理实践中发现,非法占地建设行为属于多发、易发的违法行为,是国土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由于法律规定有失宽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此类没收行为的执法效果并不明显,尤其是对违法建筑物没收后的移交和处置,由于缺乏规范统一的规定,往往导致没收行为无法顺利结案,严重地制约了国土资源执法效力。
目前,国家尚未就此问题出台专门的规范,我省省级及我市市级层面也没有相关的详细规定。
经考察,有些省区市为了实际管理需要,出台了地方性政策,专门为违法用地建筑物的没收处置制定了操作规范,使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处理此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鉴于此,我局在调研学习其他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代拟了《暂行办法》。
二、制定《暂行办法》的主要依据《暂行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情况制定。
三、《暂行办法》的制定原则《暂行办法》主要考虑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国土资源部门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后,依法移交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接收移交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进行代管,由代管单位做好建筑物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XX区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XX区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工作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3932df93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3766c44.png)
XX区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和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XX市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暂行办法》,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XX区行政区域内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和处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是指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没收的当事人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条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有效利用和房地一体化的原则。
第五条区政府成立违法用地建筑处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财政、国资办、自然资源、发改、住建、公安、司法、城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第六条对没收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领导小组决议前,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意见。
对符合城市规划的纳入处置范围,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第七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置。
移交没收的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时,应当制作《没收资产移交书》和《资产清单》,同时应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被处罚单位(个人)履行处罚决定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
违法建筑没收程序
![违法建筑没收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b4d0a370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268fd55.png)
违法建筑没收程序违法的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城乡规划部门对违法的建筑可以责令拆除,不自行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那么,违法建筑没收程序是怎样的呢?接下来由我为您介绍违法建筑没收程序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违法建筑没收程序(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建筑物”决定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执行权力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申请法院受理,并由法院裁定执行。
(二)不过,无论《行政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受理后如何执行尤其是“没收”的执行尚属空白,给法院带来诸多困惑,甚至实践中法院拒绝受理也不鲜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的没收强制执行申请是没有法律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
二、违章建筑的认定(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三、违章建筑抵押有效吗违法建筑抵押贷款银行是不受理的,违法建筑是没有合法产权的,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房屋抵押合同是自登记时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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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如何处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过程中,对于非法占地者的行政处罚时,往往涉及对地上建构筑物的处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但法律并未规定没收地上建构筑物后应当如何处置,那么在执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呢?对于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何处置,目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无具体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就如何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出台专门规定。
实践中,有关没收的处罚决定作出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给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构。
有关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各地一般采取拆除或保留两种方式。
决定拆除的,一般由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组织住建、城管、公安、国土、房产、规划等部门实施拆除。
决定保留的,一般由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负责在一定期限内完善相关手续,消除违法状态。
在消除违法状态后,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置:(1)在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并作价评估),组织公开拍卖或挂牌出让;(2)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原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补办建设用地手续并出资购回地上建构筑物;(3)区(县)政府安排使用。
由区(县)政府安排给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全资公司或公益性单位使用;(4)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予以处置。
【链接】执法实践中,为增强依法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可操作性,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2001年3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发布)规定,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应在结案后责成当事人在10日内腾空该建筑物。
农村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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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1、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四十三、六十三、七十六条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条、六十三、六十四条。
3、对历史和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这类矛盾尤为凸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组织规划、土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拆迁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违法建筑建房人权利的救济途径(一)违法建筑在被行政主管机关定性之前,依法应受到保护按照物权法的基本原理,除了无主财产之外,只要有物存在,就必然存在着物权。
就违法建筑而言,在被行政主管机关确认为违法建筑之前,已经被违法建筑的所有权人实际控制着,因则违法建筑的所有人享有着对该违法建筑的实际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基于对建筑材料的合法占有而享有的,故法律应当予以适当的保护。
任何部门在未经规划部门对建筑进行合法性认定前,私自强制拆除,必然侵害所有权人的权利,所有权人有要求私自强拆行为人给予补偿。
违法建筑没收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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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没收程序《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没收被占土地上形成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那对于违法建筑没收程序具体是怎样的呢?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违法建筑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建筑物”决定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执行权力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申请法院受理,并由法院裁定执行。
不过,无论《行政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受理后如何执行尤其是“没收”的执行尚属空白,给法院带来诸多困惑,甚至实践中法院拒绝受理也不鲜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的没收强制执行申请是没有法律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
法院经过审查,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执行裁定后,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将执行裁定交由执行机构执行。
没收的关键是改变建筑物的占有和控制状态,法院也应当以此作为执行的重点。
对于目前存在的法律空白,在《行政诉讼法》修改或者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违法建筑物的没收执行可以参考下列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未有规定的情况,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人员在接到执行裁定之后,同样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不过,法院对违法占地建筑物的执行不同于民事诉讼以执行实现债权的目的,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执行目的是改变对违法建筑物的占有状态。
如何改变占有呢?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改变相对人对财物占有状态自然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有含义,在行政机关具有采取强制措施权力时,行政机关自身就可以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对财物采取暂时性的控制,也就改变了对财物的占有。
违法建筑没收后是怎么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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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没收后是怎么处理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那违法建筑没收后是怎么处理的呢?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违法建筑没收后是怎么处理的具体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法院查封后,应当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的违法占地建筑物清单、详细说明或其他材料,逐一做好记载,形成没收建筑物移交清单后将清单移交国资部门。
国资部门收到清单后,应当现场核实,确认无误后签收,作为法院移交违法占地建筑物完成的标志。
国资部门对违法占地建筑物的处理可以遵循如下方式:
违法占地建筑物转变为国有资产,必须首先转化为合法建筑:即补办用地批准书、规划许可等行政管理批准书,补交使用费等各种税费和罚款。
按照“任何人不得因违法活动获得利益”的规则,所需成本全部由违法建设者承担。
建筑物的主要使用价值在于居住使用,前提是房屋符合安全标准,验收合格。
如果不能通过验收,应当责令违法建设者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当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根本不具备房屋功能的,可以拆除,违法建设者拥有拆除后形成的各类建筑材料的所有权。
验收合格的,出售建筑物。
对于法院查封前有人居住或实际占有的,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可以定向出售给居住或实际占有的人,价格应当参考合法建筑物的市场价。
居住或实际占有人先前支付了价款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冲抵购房款,并支付购房款冲抵后的差价。
同时,对违法建设者收取的价款予以追回。
对完善手续和价款的人,颁发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以上就是对“违法建筑没收后是怎么处理”内容的介绍。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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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16•【字号】苏府规字〔2018〕3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8〕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区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16日苏州市市区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对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市区(含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虎丘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没收的当事人在违法使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条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处置,应当遵循属地管理、有效利用和房地一体化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没收建筑物的没收、移交工作。
没收建筑物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没收建筑物,并组织开展对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履行完毕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没收建筑物移交建筑物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
关于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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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行政处罚中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没收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是指违法用地当事人在违法使用土地上新建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遵循属地管理、促进利用、房地一体化处置和国有资产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辖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对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依法处置。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没收、移交等工作;辖区国土资源、发改、财政、城乡建设、环保、规划、房管等部门和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联席会议,研究制定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方案,共同做好依法处置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腾空并交出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被维持、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当事人交出违法用地上建筑物之日起或者自决定、裁判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填写没收财物移交书,连同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清单以及其他必要材料一并移交违法用地所在辖区人民政府。
违法用地所在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接收移交,填写回执返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辖区人民政府自接收移交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处置方案。
第八条接收移交的辖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代管。
代管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为拆除、保留使用、临时使用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条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一)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现状是农用地的;(二)建筑质量不合格、消防不符合要求等影响建筑物正常使用的;(三)联席会议认为存在必须拆除的其他情形的。
违法建筑没收处置方案
![违法建筑没收处置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1f126e96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e4.png)
违法建筑没收处置方案违法建筑没收处置方案违法建筑是指没有取得法定手续或违反施工规范而建设的建筑物。
在不少城市和乡村地区,违法建筑的蔓延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环境资源,针对违法建筑的处置问题,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违法建筑没收处置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一、调查核实首先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明确违法建筑的具体情况。
这包括建筑物的位置、面积、建设手续是否完备以及与周边环境的关系等。
通过现场核实、相关部门的记录和投诉举报等方式,全面了解违法建筑的情况。
二、依法取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要依法取证,确保处置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证据收集体系,包括现场照片、调查记录、相关文件等。
同时,需要做到证据开放透明,公示相关证据以及相关数据,确保人民群众对处置工作的监督和参与。
三、展开风险评估在采取具体的处置方式之前,需要对违法建筑的风险进行评估。
这包括安全风险、环境风险、社会风险等方面。
通过科学的评估,为后续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依法处置对于违法建筑,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优先考虑采取改正措施,即要求违法建筑的业主或责任人进行必要的整改,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改正不可能或改正后仍存在严重的安全或环境问题,可以采取拆除处置措施。
根据违法建筑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拆除方式,比如经营性违法建筑可以采取经济手段进行拆除,对于居民自建违法建筑可以提供合理的安置政策。
在拆除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相关权益,确保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五、防止反弹问题违法建筑的处置不仅仅是一次性的任务,更需要长期的维护与管理。
在处置过程中,要完善相关政策与制度,切实加强违法建筑的监管,预防新的违法建筑问题发生。
同时,要与社会各界加强协作,共同宣传违法建筑的危害,并引导公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城市和农村的良好环境。
六、加强法治建设要惩治和遏制违法建筑的发生,除了加强执法力度之外,还需要加强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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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土地违法案件中没收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的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282号令)、《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国土听证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1. 所称违法用地建筑物,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没收的当事人在违法使用土地上新建,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下简称违法用地建筑物)。
2可以处没收所占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违法占地行为和处罚依据如下: (一)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二)非法占用土地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可并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3,履行的程序和履行程序的依据
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1,受理案件,2符合查处条件的立案查处3,调查勘测清楚具体违法事实违法主体违法责任4,行政处罚意见的审批,5,下达行政处罚决定.6,听证:对做出没收的处罚按照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遇节假日顺延)内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听证规定》组织听证7.被处罚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履行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程序
8、履行处罚程序不受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影响,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被处罚人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綦江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对违法没收的财物和撤销、变更的行政处罚需要退赔的,按《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退赔。
4,履行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程序的详细程序和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
(1)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的期限内自动腾空违法用地建筑物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封存,并自封存之日起5日内将其移交区财政局,行政机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必须向当事人开具规定的专用收据(该收据是行政机关依据其实施罚款和没收财物的法律、法规、规章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的专用收据),不开具专用
收据或专用收据不符合规定的,当事人有权拒交。
(2)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的期限内未自动腾空违法用地建筑物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腾房通知书;在腾房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腾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移交没收的违法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除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直接处理的物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没收之日起五日内将没收物资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违法用地建筑物,应当制作移交通知书及清单,并将移交通知书及清单、《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法律文书、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文书一并移交。
移交清单应当注明违法用地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建筑物的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结构和移交时间等。
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签字盖章。
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后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同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
处置违法用地所需经费,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另行拨付。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根据根据《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财政部门对行政机关没收的物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该行政机关保管或处理。
行政机关对受委托保管的没收物资不得使用、调换和擅自处理,并确保其安全、完整。
行政机关对受委托处理的没收物资应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理。
财政部门的工作
对行政机关上交的没收物资必须委托管委会指定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门对接收的违法用地建筑物应当登记造册。
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部门对违法用地建筑物进行鉴定;对于可以保留使用的违法用地建筑物由具有合格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登记造册和处置的依据。
财政部门对行政机关没收的物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该行政机关保管或处理
在接受委托后,行政机关应当将依法直接处理或受委托处理的没收物资的变价款,自处理之日起二日内缴付财政局代收机构。
财政局依法处理的物资需要办理入户、过户、登记手续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
5.关于处置中的合法化问题的建议
对于可以保留使用的违法用地建筑物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对于经营性用地上的建筑物,在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连同土地一并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拍卖;
(二)对于非经营性用地上的建筑物,在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由原违法用地的当事人申请回购;
(三)对于政府出资的公益事业的建筑物,由当地区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同意,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无偿返还。
对原违法用地当事人要求回购非经营性用地上的建筑物的,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财政局按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与当事人办理回购手续。
违法用地当事人不回购的,可由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人购买。
处置违法用地建筑物后,当事人凭拍卖成交书或回购协议书、缴款凭证到违法用地建筑物所在地的土地与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相关税费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