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陆拾玖期_缺席判决程序和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上)——重点知识点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国家依法对违法所得进行没收的一系列法律程序。
这一程序的设立旨在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打击犯罪活动、不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核心内容包括追溯违法所得的来源、收集证据、确立责任和程序、确定缴纳没收金额以及没收补偿等环节。
环节之一是追溯违法所得的来源。
对于涉及违法所得的案件,必须追溯到其来源,查清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在贩卖假冒商品的案件中,应追溯假冒商品的制造、销售链条等各个环节,确定违法所得的具体来源。
要收集充分的证据。
证据是确立违法所得的重要依据,也是追溯违法产生的来源的重要依据。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采取合法合规的手段,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然后,是确立责任和程序。
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需要明确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并根据法律规定,规范违法所得没收的程序。
这一环节旨在确保程序的公正、透明和依法进行。
接下来,是对涉案人员或单位追缴违法所得。
根据法律规定,违法所得应当追缴并依法没收。
在追缴过程中,应充分尊重被追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没收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是确定缴纳没收金额及没收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违法所得应当依法缴纳。
根据具体情况,在对违法所得的没收过程中,还应对受害人进行补偿,以起到一定的修复作用。
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应坚持法治原则,依法进行。
还应加强对该程序的监督,确保其公正、合法、透明。
还应加强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社会对违法所得没收的支持和信任。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通过追溯、收集证据、确立责任和程序、追缴违法所得以及确定缴纳没收金额等环节,以期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这一程序的实施有利于推动社会法治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程荣斌《刑事诉讼法》(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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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罪人,从而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的作用。
(3)有利于追缴境外财产的国际司法协助的开展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采取必要措施,能够不经过对其犯
罪行为的刑事定罪而没收其犯罪所得,创设一个独立于对人审判程序之外而单独对违法犯
罪所得进行没收的制度。我国设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仅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
要求,而且为我国向国外追缴赃款和违法所得扫除了障碍,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 1.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要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 (1)案件类型 ①贪污贿赂案件。主要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的各类案件。具体包 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行贿罪等。 ②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主要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 ③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除了上述两类案件以外,其他案件必须在危害程度上与前述犯 罪一样重大,才能适用本程序,比如洗钱罪、毒品犯罪案件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该认定为这里所谓的“重大犯罪案件”: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b.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c.其他重大案件的情形。 (2)适用对象和条件 除了“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共同前提条件以外,适
(1)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概念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
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特有的方式、方法与步骤。
(2)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特点
①国际普遍性。根据 2000 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
最新法考《刑事诉讼法》考前复习题带答案分析(共90套题)第(7)
最新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故意杀人,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乙无期徒刑、丙有期徒刑10年。
丙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甲和乙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关于本案的第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可不开庭审理B、认为没有必要的,甲可不再到庭C、由于乙没有上诉,其不得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D、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且对丙的量刑过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可加重丙的刑罚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16章>第3节>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参考答案】:B【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高法解释》第317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本题中,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未上诉,但是,同案犯丙上诉,所以,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故A项不正确。
《高法解释》第323条规定:“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
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 (3)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本题中,甲是同案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向境外间谍机构提供涉及国家机密的情报,同事赵某发现其行迹后决定写信揭发李某。
关于赵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控告B、告诉C、举报D、报案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11章>第2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参考答案】:C【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本题考查立案的材料来源即报案、举报和控告等的区别。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一、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违法所得没收是指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人所获取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的一种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施,不仅可以惩治违法行为,还可以将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减轻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的侵害,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转。
一、程序性质明确,程序规定明确。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一个法定程序,是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的,程序规定明确,程序性质明确,依法进行。
二、程序公正公平,程序合法合规。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进行中要遵循程序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合规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
三、程序审查严谨,程序决定科学。
在进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时,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程序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四、程序监督完善,程序效果显著。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要进行严格的监督,确保程序的效果显著,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案件立案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第一步是对违法犯罪行为人所获取的违法所得进行立案登记,确定所得来源和数量。
二、调查取证程序。
对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数量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在程序中要搜集相关证据和相关资料。
三、违法所得冻结程序。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要对违法所得进行冻结,确保违法所得的安全。
五、程序复议程序。
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完成后,违法犯罪行为人可以进行程序复议,提出申诉。
六、程序执行程序。
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最后阶段,要进行程序执行,确保程序的实施效果良好。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要加强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制度建设,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平和程序的效果。
要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提高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柒拾期_缺席判决程序和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重点知识点
【伍】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法院的管辖和审判组织」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审查和处理」1.对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2.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应当在 30 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属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应当受理。
(2)不属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申请受案范围或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3)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申请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标准要求的,应当通知检察院撤回申请,检察院应当撤回。
(4)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七日内补送;七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公告的内容及方式」1.法院决定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
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2.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法院的官方网站(信息网络等媒体和最高法院的官方网站)刊登,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发布;必要时,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申请没收的不动产所在地张贴、发布。
公告最后被刊登、发布、张贴日期为公告日期。
法院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3.送达法院已经掌握境内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的,应当直接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为送达、邮寄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法院已经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受送达人未作出同意意思表示,或者法院未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其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应当向受送达人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的,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的法院可以决定是否送达。
最新法考《刑事诉讼法》考前复习题带答案分析(共90套题)第(49)
“最新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33题,单选)A 、重新计算期限包括公检法的办案期限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两种情况B 、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在期满前已交邮的不算过期,已交邮是指在期间届满前将上 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递交邮局或投入邮筒内C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比如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检法之间传递的时间应当从法定期间内扣除D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在羁押场所以外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医治的时间,应当从法定羁押期间内扣除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 10 章>第 1 节>期间的计算【参考答案】:C【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本题考查期间的计算。
重新计算期限仅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故A 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 105 条第 3 款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递交邮件的时间以当地的邮局加盖的印戳为准。
故 B 错误,C 正确。
《最高法解释》第 174 条规定,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可见,其他鉴定均应计入期限,对于严重疾病治疗是否应当计入期限的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故 D 错误。
本题选 C 。
2.下列关于刑事证据规则的表述,正确的有哪个:A 、“证明证人可信品行的证据,只能在该证人的诚信已受到攻击时才能采纳”,这一规定体现了传闻证据规则B 、“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体现了意见证据规则C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规定体现了关联性规则D 、 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 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有利于证据印证的,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这一规定体现了补强证据规则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 7 章>第 4 节>补强证据规则【参考答案】:D【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品格证据是指用以证明一个人品德、品行好坏的证据。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缺席判决程序和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上)重点知识点
【壹】缺席审判程序概述| 「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对象」被告人出庭的对席判决是常态,缺席审判实际是作为被告人审判时应当在场的例外性规定。
我国第一次在刑事法律中规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为了确保公正对案件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
1.对在境外的被告人的缺席判决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告人的缺席判决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3.对死亡被告人的缺席判决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I 「缺席审判程序的重大意义」1.推动司法机关积极履职,丰富惩治犯罪的手段,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工作。
也可以使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及时固定证据,避免因为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情形的发生。
2.对外逃的犯罪分子及时作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彰显我国的法治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3.在2012年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仅针对财产部分。
2018年修正后的刑诉法增设了缺席审判制度,是针对定罪量刑部分。
【贰】对境外的被告人的缺席审判程序|「审判管辖」1.地域管辖: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院指定的法院。
2.级别管辖:中级法院(原因:重大、复杂、域外,更便于与外国司法机关对接)。
3.审判组织:合议庭审理|「域外送达:保障知情权」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主体。
申请主体: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管辖法院: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公告期限: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审理结果。
终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终止审理。
救济方式。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或司法中的一种处罚方式,主要是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
接下来,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内容。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个特别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下简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就是其一。
该规则的立法渊源为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日予于批准加入该公约)中,关于追缴犯罪财产的规定。
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普遍认为,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设立对于更严厉地打击时下日益猖獗的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保护国家财产免于流失、解决刑事立法空白并与国际接轨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于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就自然进入视野,并得以立法确定之。
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一般公众,需要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1、适用范围、条件。
何种刑事案件、符合哪些条件,方可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可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仅有两类:贪污贿赂重大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动重大犯罪案件,其他案件不适用该程序。
在上述两类案件,也不是毫无条件地适用嗨必须要满足以下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后一年内不能归案的,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上述案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检察院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至于何为重大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法考】缺席判决程序和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上)——真题与解析
第陆拾玖期缺席判决程序和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上)——真题与解析|「12-02-38」(单选题)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潜逃,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B.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潜逃,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C.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审理中,在逃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参考答案】B【考点】没收程序【解析】A、B项:《刑事诉讼法》第280条(新法298条)第一、二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由此可知,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所以B项正确,A项错误。
C项:《刑事诉讼法》第281条(新法299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案件由中级法院审理,所以C项错误。
D项:《刑事诉讼法》第283条(新法301条)第一款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由此可知,在逃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是“终止”而不是“中止”审理,所以D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B。
|「14-02-41」(单选题)A市原副市长马某,涉嫌收受贿赂2000余万元。
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处理是怎样的
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处理是怎样的如果犯罪嫌疑⼈、被告⼈涉嫌刑事犯罪的话,是需要由⼈民检察院或者⾃诉⼈向⼈民法院提起刑事案件的,⼈民法院是需要对犯罪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处理的。
那么,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处理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四条之规定,对相关财物的处理有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上缴国库这⼏种⽅式。
1、追缴对于犯罪分⼦的违法犯罪所得尚存的情况,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就应当随时予以追缴,这既是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因为原物也是证据,也是为保障审判结果的顺利实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应当追缴。
追缴犯罪分⼦违法所得应注意以下⼏点:第⼀,违法所得是物的,应当追缴原物,若⾮原物,则不宜追缴。
即犯罪分⼦违法所得的物应是特定物,⽽⾮种类物。
如前所述,犯罪分⼦违法所得具有证据作⽤,应当是原物。
第⼆,对于违法所得的钱款,应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学界存在争论。
笔者认为,货币本⾝就是⼀般等价物,特点就是流通性和统⼀性,因此违法所得的货币不是特定物,⽽是种类物,只要有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且犯罪分⼦有钱款可以执⾏的,都应当追缴。
2、责令退赔在犯罪分⼦违法所得原物及款项⽆法追缴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应责令犯罪分⼦退赔。
⽆法追缴指以下⼏种情况:第⼀,原物灭失或丧失原有价值。
对于犯罪分⼦违法所得的物,原物灭失的情况下,本着犯罪分⼦不应从犯罪中获利的原则,应责令其按原物的价值赔偿相应的钱款。
关于原物的价值,在《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其第五条第五项中规定,对于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法追缴或是⼏经转⼿、最初形态被破坏的被盗物品的价值,应当根据失主、证⼈的陈述、证⾔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的供述,再按相关的核价⽅法确定。
这⾥要求失主、证⼈的陈述与被告⼈的供述相互印证,且提出有效凭证,然⽽司法实践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即被告⼈不清楚⾃⼰盗窃的物品的特征,⽆法与失主的陈述相印证,⽽失主⼜提供不出有效凭证,则⽆法确定被窃物品的价值,此种情况下,被盗物品不应计⼊犯罪分⼦盗窃数额,也不应要求其作退赔。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一、引言违法所得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获得的利益,违法所得没收是指国家依法剥夺违法所得所有权并予以没收的行为。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国家对违法所得采取没收措施的具体程序,合理、公正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律规定、执行主体、具体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犯罪人使用犯罪所得投资、兑换外汇、购买黄金和有价证券等有关交易行为,经人民法院裁定追缴。
违法所得是指犯罪分子及其同伙非法占有或者盗窃、抢夺、敲诈、贪污、受贿、走私、贩卖毒品、诈骗等非法活动获得的钱、物以及其他财物。
”这是我国法律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的基本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依法可以提出没收罪犯的违法所得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并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容许没收的,应当在公诉犯罪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没收罪犯违法所得的附带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经办的刑事案件追究违法所得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还可以随时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等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起诉阶段提出追缴、没收申请,由上级行政机关对各级机构追缴、没收的违法所得进行核对,再由国家财政部门对勘验机关核对的数目进行登记。
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执行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履行侦查、起诉和审判职能,对违法所得的没收职能由人民检察院履行。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1.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违法所得,并进行了相关的追缴、清点工作;2. 公安机关移交人民检察院进行追缴申请;3. 人民检察院受理追缴申请,并进行审查确认;4. 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没收违法所得的附带民事诉讼;5. 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将该案移送人民法院审理;6. 人民法院对于追缴申请进行审理,并决定是否对违法所得进行没收;7. 如果人民法院决定进行没收,国家财政部门将对没收金额进行登记;8. 执行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对违法所得进行没收。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违法所得没收是指国家对犯罪分子非法获取的财产进行没收的一种法律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的程序是通过法律手段对非法获取的财产进行依法没收的程序。
在我国,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是反腐斗争的一项重要法律手段,也是打击犯罪的有效举措。
本文将就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论述,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这一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的程序是依法进行的。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分子非法获取的财产,应当依法进行没收。
没收程序需经过法律程序,不能随意进行,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
在进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时,需要依法进行听证、调查取证等程序,保障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经过法律程序的违法所得没收,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
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一定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打击犯罪而损害公民的利益。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施,就是要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没收违法所得,不仅可以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更能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是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在当今社会,犯罪活动频频发生,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施,不仅可以打击犯罪活动,更能够切断犯罪分子的经济来源,削减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从而有效地遏制犯罪活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只有通过对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没收程序审理方式和举证责任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没收程序审理方式和举证责任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没收程序审理方式和举证责任。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现在是基础复习阶段。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刑事诉讼法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审理方式①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
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刑诉法第281条)②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高法解释第514条第2款)③利害关系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转为不开庭审理,但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除外。
(高法解释第515条第2款)④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高检规则第535条)举证责任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高检规则第535条)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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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复习:没收程序的启动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复习:没收程序的启动2017-2018年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复习:没收程序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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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中规定的三个条件,需要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没收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据诉讼阶段相应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在侦查阶段,对于符合违法所得没收情形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情形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也应依职权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情形的,可直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在审判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中止审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终止审理。
如果符合没收违法所得条件的,应当再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管辖及公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
公告期间为6个月。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
设立前置的公告程序一方面是为了督促逃匿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参加诉讼;另一方面也是便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案情和被没收财产的范围,同时有时间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第陆拾陆期_执行的变更程序——重点知识点
【壹】执行的变更程序|「死刑停止执行程序」1.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怀孕的。
(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2.变更的程序(1)下级法院发现错误的程序一审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院审查。
(2)最高院发现错误的程序最高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的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法院。
(3)变更的结果①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
②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③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④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两种变更」1.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死缓罪犯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应当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服刑地中院依法审判,所作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1)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依照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层报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
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的,交由服刑地中院执行死刑。
(2)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院备案。
2.依法减刑(1)死缓犯在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 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犯贪污罪、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 2 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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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缺席审判程序概述|「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对象」被告人出庭的对席判决是常态,缺席审判实际是作为被告人审判时应当在场的例外性规定。
我国第一次在刑事法律中规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为了确保公正对案件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
1.对在境外的被告人的缺席判决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告人的缺席判决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3.对死亡被告人的缺席判决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缺席审判程序的重大意义」1.推动司法机关积极履职,丰富惩治犯罪的手段,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工作。
也可以使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及时固定证据,避免因为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情形的发生。
2.对外逃的犯罪分子及时作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彰显我国的法治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3.在 2012 年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仅针对财产部分。
2018 年修正后的刑诉法增设了缺席审判制度,是针对定罪量刑部分。
【贰】对境外的被告人的缺席审判程序|「审判管辖」1.地域管辖: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院指定的法院。
2.级别管辖:中级法院(原因:重大、复杂、域外,更便于与外国司法机关对接)。
3.审判组织:合议庭审理|「域外送达:保障知情权」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被告人权利保障」1.辩护权的行使(1)委托辩护:优先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2)法律援助:补充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救济权利(1)独立上诉权: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2)非独立上诉权: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考虑到被告人在境外,立法不仅赋予被告人上诉权,还赋予被告人的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
辩护人不仅可经被告人同意后上诉,还可经被告人的近亲属同意后提出上诉。
(3)抗诉权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普通程序与缺席审判程序之间的转化」1.缺席转普通(1)审查起诉期间到案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
(2)报核期间到案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报请核准期间,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报请核准的检察院应当及时撤回报请,重新审查案件。
(3)审理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4)生效后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
交付执行刑罚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
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2.普通转缺席(1)疾病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2)死亡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叁】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律性质」1.从性质上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并不是对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审判程序,而是针对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的专门处置程序。
缺席审判程序是要对被告人追诉刑事责任的审判程序。
2.对违法所得以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没收,不必以被追诉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为前提,即使在被追诉人死亡、潜逃的情形下,也可以单独裁定是否予以没收。
刑罚执行程序中的没收财产刑,需要以定罪为前提。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特点」1.普遍性在特定类型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时,对其违法所得进行没收是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
2.特殊性一方面原因是该程序本身注重追求诉讼效率,关注的是如何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而引起的诉讼拖延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另一方面原因是该程序涉及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利,易于进行救济。
因此,在此程序中,我们不需要预先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也不受无罪推定、禁止双重危险等原则的约束。
3.公正性该程序仍遵循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在有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时,公开开庭审理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相应的上诉权。
【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1.跑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1)案件类型: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2)重大的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死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不限制罪名、不限于重大。
只要是有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追缴的,均可适用。
|「没收对象:“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认定为刑诉法规定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刑诉法规定的“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前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1.侦查机关提出没收的意见(1)对于符合法定情形,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2)在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负责侦查的部门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并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2.检察院对没收意见的审查和处理(1)主管部门检察院审查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以及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调查活动、审判活动的监督,由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由与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相对应的检察院提出。
(2)审查程序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 30 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
30 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3)处理结果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诉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检察院办案期限。
(4)监督程序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调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5)程序转换①没收转公诉: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②公诉转没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直接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而裁定终止审理,或者被告人脱逃而裁定中止审理,检察院可依法另行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法院不能主动开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