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没收违法所得是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中较常见的处罚种类。
由于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基层在执法实践中计算方式不统一,归纳起来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将违法活动中获得的利润作为违法所得,一种是将违法活动中获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利润和成本)作为违法所得。
这种做法上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形象。
今天,本版刊登有关讨论文章,希望能引起药监执法人员对此问题的重视及思考,同时期望有关部门对违法所得的释义尽早明确。
——编者按观点一:没收违法所得不应扣除成本■郭宇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笔者认为,没收违法所得不应扣除成本。
◆没收违法所得是一种针对非法财产的财产罚没收违法所得在行政处罚的分类上归入财产罚,但其针对的客体与同为财产罚的罚款是不同的。
罚款是强迫当事人从其合法收入中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弥补其对社会已经造成的损害,具有额外的惩诫性;没收违法所得仅是对当事人非法财产的剥夺,是强迫当事人恢复违法前原状的一种措施。
即使当事人持有的非法财产是其合法资本的物化,但因为其具有违法性,所以必须消除,其形式便表现为由法定行政机关没收并上缴国库。
由此可见,没收违法所得这一行政处罚手段针对的是当事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具体体现为金钱的利益。
这种非法利益不应仅指利润。
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利润是指销售者以一定的价格出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成本和缴纳税金后的纯收入。
而实际上,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中的药品是必须没收的,这里面就没有“返还”其购进或制造这些药品所需的“成本”。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当事人花100元购进假药来卖,尚未卖出的,全部假药依法是必须没收的;若他售出一半收入了80元,则余下未售出的药品依法亦必须没收,这是前提;假如我们“没收违法所得”仅没收其“利润”,则只能没收30元。
按此计算,当事人比尚未卖出假药便被查处的情况不仅少损失了20元,而且还赚了30元的孽利。
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是什么
⾏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是什么法律是严谨的,在维护着公民的权益的同时,也会对违法犯罪的⼈给予处罚。
⼀些⼈在违法过程中,有⼀些⾮法所得,可能会没收⾮法所得。
那么⾏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是什么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式。
《⼯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条 ⼯商⾏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违法⽣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扣除当事⼈直接⽤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违法⽣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扣除⽣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 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 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的全部收⼊计算。
第七条 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条 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头、骗取⼊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的全部收⼊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扣除⽣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 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在⼯商⾏政管理机关作出⾏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民政府的规定已经⽀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条 本办法适⽤于⼯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案件“⾮法所得”的认定。
法律、⾏政法规对“违法所得”、“⾮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行政处罚种类
公安行政处罚种类公安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的强制性处罚,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改正、吊销证照、暂扣证照、拘留、拆除违法建筑物、强制施工等。
一、警告警告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表示警告,并要求对方改正行为。
警告一般用于处理轻微违法行为,以示警惕。
二、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处罚方式,罚款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违法行为所得的利益,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处罚时,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没收违法行为取得的利益,包括取得的财物、收入等,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带来的利益。
四、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处罚时,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没收利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财物、收入等。
五、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的处罚,要求行政处罚人立即纠正其违法行为。
六、吊销证照吊销证照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吊销证照的处罚,即撤销行政处罚人获得的经营许可证照、执业许可证照等。
七、暂扣证照暂扣证照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暂扣证照的处罚,即暂时收缴行政处罚人获得的经营许可证照、执业许可证照等,期满后可以恢复使用。
八、拘留拘留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拘留的处罚,即以拘留的方式对行政处罚人限制其身体自由,一般期限为10日内,最长不超过15日。
九、拆除违法建筑物拆除违法建筑物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处罚,即责令行政处罚人拆除其违反法律规定的建筑物。
律师行政处罚种类
律师行政处罚种类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7种: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
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什么是没收违法所得-
什么是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
没收违法所得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什么是没收违法所得?什么是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有什么区别?小编在下文将就没收违法所得做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 (二)款罚;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的法律特征▲手段违法性违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取的,如果行为人通过合法的手段或途径获取的财产则不在违法所得的讨论范围之列。
违法所得的这个根本特性将违法所得与行为人的个人财产区分开来,个人财产是行为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可以作为罚款、没收财产等刑罚措施的对象,如无证运输中的运输工具就不能认定为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的这个特征也将其与一般意义上的物区别开来,一般意义上的物只有被违法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之后才能成为违法所得。
正是由于违法所得的获取渠道是违法的,因此即使行政相对人事实上占有了金钱或财物,也不能获得法律所承认的所有权,如某卷烟零售户购进假冒商标烟草制品或走私烟草制品,这也正是对违法所得进行没收或者退赔处理的理论基础所在。
▲具有经济价值行为人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获取违法所得的根本原因在于行为人追求这些财物的经济价值。
违法所得首先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即赃款和赃物,这是违法所得最常见的形式。
▲具有证据价值违法所得的证据价值,即指违法所得与案件之间的紧密联系性,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起到证明的作用,与违法行为没有关系的财物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的区别是什么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法财物的区别是什么在我们的⽣活之中,有的⼈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得到本不该属于⾃⼰的东西。
对他⼈造成精神上,物质上的⼀系列损失。
那么在法律上对于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法财物有什么不同呢?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有关“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法财物”的相关法律知识。
欢迎⼤家阅读。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法财物的区别是什么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式。
没收⾮法财物,是指⾏政机关将违法⾏为⼈⾮法占有的违禁品和其他财物⽆偿收缴的处罚形式。
1.当事⼈⾮法所得的财物。
就性质来讲,这些财物不属于当事⼈所有,⽽是被其⾮法占有;2.财物虽系当事⼈所有,但因其⽤于⾮法活动⽽被没收,例如⽤作赌资的⾦钱等;3.违禁品。
违禁品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禁⽌⽣产、加⼯、保管、运输、销售的物品及在某些场所禁⽌携带的物品,如在车、船、飞机上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黄⾊书刊、黄⾊录⾳录像带等*秽物品、**、内容**的宣传品等。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个⼈所有财产的⼀部或者全部强制⽆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法。
没收财产也是⼀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是适⽤于罪⾏严重的犯罪分⼦的刑罚⽅法。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法财物是⾏政处罚,没收财产是刑事处罚.⾏政处罚法中的没收违法财产与刑法没收财产区别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政案件中,可以依法没收违法⾏为⼈实施违法⾏为的⾮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政处罚法第⼋条直接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作为⾏政处罚。
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治安⾏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也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的处罚规定。
收缴、追缴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的适⽤对象都是“违法所得”或者“⾮法财物”,被处罚⼈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经济处罚的种类
经济处罚的种类经济处罚是国家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违法违规的程度和性质不同,经济处罚的种类也有所区别。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经济处罚种类。
一、罚款罚款是最常见的经济处罚方式之一。
对于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国家可以根据其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罚款金额。
罚款的数额通常与违规所得有关,目的是对违规行为进行经济制裁,起到震慑作用。
罚款的数额可以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逐级增加,以确保违法者能够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利益予以没收的一种处罚措施。
经济犯罪行为常常伴随着非法所得的产生,对于这些非法所得,国家有权予以没收。
通过没收违法所得,不仅可以剥夺违法者的经济利益,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责令停产停业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国家可以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的措施。
责令停产停业是指对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国家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段时间,以进行整顿和惩罚。
这种处罚措施不仅可以让企业感受到经济上的损失,也可以迫使企业进行整改,规范经营行为,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四、吊销执照对于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国家可以决定吊销其执照。
吊销执照意味着该企业将无法继续从事该行业的经营活动,相当于将其逐出市场。
这种处罚措施具有极大的震慑力,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有力的制止。
五、限制高消费限制高消费是对特定违法行为人采取的一种经济处罚措施。
国家可以决定限制违法行为人的高消费行为,如限制其购买豪车、高档商品等。
通过限制高消费,可以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经济制约,限制其享受奢侈生活,同时也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警示。
六、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个人进行的一种处罚措施。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个人,国家可以决定对其进行行政拘留,限制其人身自由一段时间。
通过行政拘留,可以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严厉的惩戒,起到震慑作用。
污染环境罪中的违法所得没收
污染环境罪中的违法所得没收:现实困境与路径指引金㊀燚∗内容摘要:污染环境罪中的违法所得没收ꎬ存在法律规范不明确㊁事实认定不清楚㊁理论建构不完善三方面的难题ꎬ导致司法实务中出现违法所得认定标准不统一㊁总额原则适用存在误解㊁以罚金刑替代违法所得没收等困境与误区ꎮ污染环境罪的违法所得是指可归责于排放㊁倾倒和处置行为的㊁行为人实际控制和支配的财产转移结果ꎬ其可归责性需要结合规范保护目的ꎬ实质化地加以界定ꎮ对于形式上违反行政法规ꎬ实际上并未对环境法益造成不利改变的行为ꎬ不具有刑事违法性ꎬ行为人由此的获利也并非违法所得ꎮ实务中有必要以对价型㊁成本节约型和销售型三种典型获利方式ꎬ将环境违法获利的案件类型化ꎬ统一没收规则和计算方式ꎬ提高刑事责任追究和违法所得没收的可操作性ꎮ关键词:污染环境罪ꎻ违法所得ꎻ规范保护目的ꎻ没收规则中图分类号:D924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2095 ̄7076(2022)03 ̄0117 ̄13DOI:10.19563/j.cnki.sdfx.2022.03.009一㊁引言在生态环境领域ꎬ暗管偷排㊁超标排污㊁无证经营危险废物㊁非法跨界倾倒和处置固体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直屡禁不止ꎮ这些现象归结起来ꎬ就是因为生态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ꎬ致使违法者收益远远大于成本ꎮ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曾表示ꎬ要 加大处罚力度ꎬ提高违法成本ꎬ 增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形式 ꎬ 使违法行为人 得不偿失 ꎬ乃至 倾家荡产 ꎮ①其实ꎬ没收违法所得在立法上并不陌生ꎬ比如ꎬ«刑法»第64条就规定ꎬ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ꎬ都要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防治处罚法»等多部法律也都涉及此问题ꎬ我国2021年最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更是有10处都提到 违法所得 ②ꎬ向公众传递出 任何人不得从不法行为中获利 的价值理念ꎬ凸显了违法所得没收的重要性ꎮ711 ㊀㊀∗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讲师ꎬ法学博士ꎮ㊀㊀①黄润秋:«以法治利器严惩环境违法»ꎬ载新华网2019年3月11日ꎬ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27694696959685355&wfr=spider&for=pcꎬ2022年4月20日访问ꎮ㊀㊀②«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第9㊁28㊁63㊁74㊁78和79条ꎮ没收违法所得作为根除违法犯罪的经济诱因㊁恢复社会正当财产秩序的普遍性安排ꎬ在我国生态环境的司法实务中却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ꎬ比如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和没收范围存在争议ꎬ以罚金刑替代违法所得没收的做法也较为普遍ꎮ为了探寻个中缘由ꎬ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ꎬ本文将以污染环境罪为主要研究对象①ꎬ首先对当前污染环境罪中违法所得没收的司法现状和问题进行审视ꎬ分析背后深层次的理论和现实原因ꎻ其次结合违法所得没收的法教义学原理和污染环境罪的规范保护目的ꎬ澄清司法实践中对违法所得之内容和范围可能产生的误解ꎻ最后根据环境犯罪的典型获利方式ꎬ以类型化的分析方法ꎬ阐明不同情形之下违法所得的产生机理和计算方式ꎬ以期对环境司法实务中有效没收违法所得提供路径指引ꎮ二、污染环境罪中违法所得没收的现实困境及其原因(一)认定标准不统一司法机关对环境犯罪中违法所得的种类和形态ꎬ缺乏相对统一的认定标准ꎮ其中ꎬ争议最大的便是消极收入ꎬ即违法节省的成本是否属于违法所得ꎬ主要包括因非法排污而减少支出的污染治理费用㊁因非法处置污染废弃物而减少支出的处置费用㊁通过不采取结构上或技术上的保护措施而节省的一次性环保投资ꎬ以及违法减少的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等ꎮ对于此类消极收入ꎬ大部分案件法院都未将其视为行为人的违法所得ꎬ某些案件法院虽明确被告具有非法获利ꎬ却未在判决中主动予以追缴和没收ꎮ例如ꎬ在 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㊁王军等犯污染环境罪 一案中ꎬ被告单位德司达公司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规定ꎬ明知被告人王占荣无废酸处理资质ꎬ而将本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低价交由其处置ꎬ最终该废酸液被偷排入河道中ꎮ法院审理认为ꎬ 德司达公司为降低危险废物的处置成本ꎬ在明知他人没有处置资质仍委托进行处置ꎬ最终导致严重污染环境ꎬ德司达公司由此减少支出巨额的处置费用ꎬ实际上就是通过犯罪行为而获取了利益 ②ꎮ然而ꎬ法院最终并未剥夺该公司违法获取的利润ꎬ仅将其作为罚金数额的参考标准之一ꎮ只有在为数不多的案件中ꎬ法院将 因非法排污而减少支出的污染治理费用 计入违法所得ꎬ并按照市场处置价就低计算其数额ꎮ③实际上ꎬ要计算通过犯罪所获得的财产利益ꎬ必须将被没收人犯罪后的财产状况与没有实施犯罪本来会存在的虚拟财产状况进行比较ꎬ④除行为人的积极收入外ꎬ消极收入也应包含在内ꎮ由于司法机关对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不统一ꎬ导致不法财产剥夺过程中出现不公平㊁不公正的结果ꎮ(二)总额原则存在误解根据没收违法所得是否扣除犯罪成本ꎬ学界素来存在总额原则和纯利原则的争论ꎮ2016年最高法㊁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2016年«司法解释» )第17条明确将违法所得认定为 实施刑法第338条㊁第339条规定的行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ꎬ由此确立了环境污染犯罪中总额没收的立场ꎮ不过ꎬ司法实务对总额原则的运用存在一定的误解ꎮ 总额 抑或 纯利 ꎬ实际上涉及的是违法所得没收的范围ꎬ其逻辑前提应该是首先确认 何为违法所得 ꎬ在此基础上才有继续讨论是否扣除犯罪成本的空间ꎮ实务中并未对这两个阶段予以区分ꎬ而是倾向于将与不法行为之间具有任何获利关联性的财产转移结果都认定为违法所得ꎮ811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法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22 3㊀㊀①最高法«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的数据表明ꎬ在我国«刑法»规定的环境污染犯罪中ꎬ第338条 污染环境罪 发案率较高ꎬ而第339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和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发生极少ꎬ所以本文主要以污染环境罪为研究对象ꎮ㊀㊀②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0刑终185号刑事裁定书ꎮ㊀㊀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2刑终107号刑事裁定书ꎻ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1291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书ꎮ㊀㊀④Vgl.FranzheimꎬDerVerfalldesVermögensvorteilsinUmweltstrafsachen-seinUmfangundseineBerechnung.wistra1989ꎬS.87.例如ꎬ在 陈某污染环境罪 一案中ꎬ被告人陈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ꎬ非法将收购的废旧蓄电池拆解以提炼铅块ꎬ一审和二审法院因此均判处追缴铅块的销售总额ꎬ共计82万余元ꎮ①当行为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构成污染环境罪ꎬ能否一律将商品的销售收入作为总额没收的对象ꎬ不无疑问ꎮ又如ꎬ在 张某污染环境罪 一案中ꎬ被告人张某在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ꎬ将生产水解蛋白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外环境ꎬ一审法院判处追缴水解蛋白粉的销售总额共计175万元ꎮ②虽然暗管偷排属于生产过程中违法降低治污成本的一种形式ꎬ但就销售获利本身而言ꎬ却是具有社会相当性的市场交易行为的实现ꎬ能否因为生产过程中的瑕疵而将所有的收入都视为违法?本案的二审法官对此也提出质疑ꎬ 张某非法排放污水污染环境的行为ꎬ对应于生产销售水解蛋白粉的行为具有独立性ꎬ且单独评价其生产销售行为难以认定为非法 ③ꎮ上述案件判决的合理性暂且不论ꎬ到底何种财产转移结果可以被评价为违法所得ꎬ又该如何正确运用总额没收原则?尚待学理上的澄清ꎮ(三) 以罚代没 成常态由于环境污染犯罪的事实构成较为复杂ꎬ行为人在不法行为实施过程中的任一阶段都可能获得高额利润ꎬ在难以认定违法所得和准确计算其数额时ꎬ实践中逐渐出现不追缴违法所得ꎬ直接对污染企业或直接负责人处以高额罚金的案例ꎮ例如ꎬ在 熊某㊁陆某等污染环境罪 一案中ꎬ周某㊁吴某等人协助熊某㊁陆某将危险废物运输至山林内倾倒ꎬ并按吨收取运费ꎬ从中获取非法利益ꎬ法院虽然认定各被告构成污染环境罪ꎬ但没有追缴违法所得ꎬ仅判处有期徒刑和基本对应于运费数额的罚金ꎮ④ 以罚代没 的现象在当前实务中较为普遍ꎮ⑤不可否认ꎬ«刑法»第388条 无限罚金制 的规范设计ꎬ体现出我国以严厉的经济制裁打击污染环境这种牟利性犯罪的立法意旨ꎬ相较于违法所得在认定与计算上的专业性㊁复杂性而言ꎬ罚金刑在财产剥夺上似乎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ꎮ但应意识到ꎬ罚金刑虽是我国司法机关运用经济方式惩处违法犯罪的通常手段ꎬ但与违法所得没收在性质和法律效果上截然不同ꎮ前者是因犯罪而来的刑罚ꎬ目的是剥夺环保企业或个人在罚金额度内自由运用其合法资金的能力ꎻ后者则旨在剥夺行为主体 为了 或 经由 不法行为所获得的非法财产利益ꎬ修正因不法行为所带来的财产秩序的紊乱ꎬ性质上类似于不当得利返还的衡平措施ꎬ两者并行不悖ꎬ不存在相互替代的关系ꎮ⑥总体而言ꎬ我国环境犯罪的审判实践ꎬ一方面 重定罪量刑ꎬ轻财产剥夺 ꎬ虽然追究的大部分环境犯罪案件ꎬ行为人在构成要件实现的任一阶段都取得了非法利益ꎬ但法院真正宣告没收的案件数量不多ꎬ追缴的数额也较为有限ꎻ另一方面 重物本逻辑ꎬ轻规范考量 ꎬ审判人员倾向于从事实观察的视角确认违法获利ꎬ而忽视了不法财产转移结果与规范目的之间的内在关联ꎮ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ꎮ第一ꎬ在立法层面ꎬ对于违法所得的内容和范围ꎬ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ꎬ各规范性文件之间又彼此矛盾ꎬ难以从中解读出违法所得构成要件的一般性特征ꎮ譬如ꎬ在消极收入的确认方面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2条认定的违法所得ꎬ既包括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而取得的积极收入ꎬ也包括因违法行为而减少的合理支出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911 污染环境罪中的违法所得没收:现实困境与路径指引㊀㊀①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5刑终179号刑事裁定书ꎮ㊀㊀②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5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书ꎮ㊀㊀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刑终433号刑事判决书ꎮ㊀㊀④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2刑初392号刑事判决书ꎮ㊀㊀⑤例如 刘土义㊁黄阿添㊁韦世榜等17人污染环境系列案 2019年最高法发布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之五 ꎮ㊀㊀⑥关于两者关系的进一步阐述ꎬ请详见金燚:«违法所得没收的理论反思与价值重塑 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中心展开»ꎬ载«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ꎬ第89-90页ꎮ案件的审理指南(一)»第6条也明确指出 违法所得包括违法获利和因非法排污而减少支出的污染治理费用 ꎬ然而ꎬ2016年«司法解释»第1条却将 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 和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并列作为 严重污染环境 的两种情形ꎬ似乎又将消极收入排除出违法所得的范围ꎮ又如ꎬ在没收范围的确认方面ꎬ虽然2016年«司法解释»第17条确立了总额没收的原则ꎬ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77条却将 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 认定为违法所得ꎬ由此导致法院判定违法所得的方式较为混乱㊁粗放ꎮ第二ꎬ在事实层面ꎬ违法所得没收要以刑事不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ꎮ①然而ꎬ事实认定是当前环境司法特别是污染环境类案件审判过程中的难点ꎮ由于环境被污染㊁生态被破坏的事实较之传统案件更加复杂ꎬ有些案件的事实演化存在时空隔离性或其他复杂情形ꎬ对环境案件的事实认定很难达到 还原 的程度ꎬ②取证难度大ꎮ在刑事不法尚无法被确认的情况下ꎬ因该行为所产生的财产转移结果也难以称之为违法所得ꎮ况且ꎬ即便环保部门在查处超标排放㊁设施停运等事项上已经轻车熟路ꎬ但从财务上ꎬ如何界定其收益㊁成本以及违法所得等ꎬ却缺少一套成熟的经验ꎮ③财务审计专业性强㊁工作量大㊁成本高ꎬ环保部门往往难以直接胜任ꎬ查明环境犯罪违法所得所付出的精力和成本ꎬ与预期所取得的实效之间很可能不成比例ꎮ这直接导致司法机关没收环境污染犯罪之违法所得的积极性不高ꎬ在难以计算其数额或者缺乏相应计算标准时ꎬ要么选择不予追缴和没收ꎬ要么出于经济和效率上便捷性的考虑ꎬ将罚金刑直接作为没收违法所得的替代措施ꎮ第三ꎬ除立法和事实认定的现实困境外ꎬ在理论层面ꎬ我国学界对违法所得没收问题缺乏体系性的研究ꎬ对环境犯罪违法所得的讨论就更为少见ꎬ④从而导致实务中对违法所得的内涵和外延认识不清ꎮ污染环境罪作为典型的行政犯㊁情节犯ꎬ违法所得不仅属于没收的对象ꎬ2016年«司法解释»更是首次将违法所得的数额作为入罪标准之一⑤ꎬ这意味着ꎬ体系性地研究违法所得的内容ꎬ科学量化违法所得的数额ꎬ对于衡量环境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剥夺其不法财产而言均意义重大ꎮ三、污染环境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方法(一)违法所得的基本特征认定环境污染犯罪之违法所得的前提ꎬ毋宁首先需要明确何为违法所得?学界一般认为ꎬ违法所得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违法性ꎮ违法所得是行为人经由不法行为所获得的财产利益ꎮ包括 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而得到的财物 和 犯罪行为所得之物 ꎬ⑥前者主要是指犯罪行为的对价ꎬ后者则是指行为人因构成要件的实现而直接从任一犯罪阶段中所获得的任何财产价值ꎻ(2)经济性ꎮ违法所得是具有经021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法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22 3㊀㊀①参见林钰雄:«利得没收之法律性质与审查体系 兼论立法之展望»ꎬ载«月旦法学杂志»2015年第3期ꎬ第53-58页ꎮ㊀㊀②吕忠梅㊁焦艳鹏:«中国环境司法的基本形态㊁当前样态与未来发展 对‹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 2017)›的解读»ꎬ载«环境保护»2017年第18期ꎬ第12页ꎮ㊀㊀③参见朱德明:«没收环境违法所得为何鲜见成功案例?»ꎬ载«中国环境报»2017年10月9日ꎬ第008版ꎮ㊀㊀④在知网上以 环境 违法所得 为关键词ꎬ当前仅有一篇从行政执法角度探讨环境违法所得的文章ꎮ参见刘飞琴:«我国环境没收违法所得制度之构建»ꎬ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ꎬ第38-49页ꎮ㊀㊀⑤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存在四类违法所得:一是作为没收的对象(«刑法»第64条)ꎻ二是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比如«刑法»第338条 污染环境罪 ㊁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 ꎬ以及有关财产性犯罪)ꎻ三是作为罚金基准(比如«刑法»第180条 内幕交易罪㊁泄露内幕信息罪 ㊁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 )ꎻ四是作为注意规定(比如在«刑法»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 中ꎬ在于提示该种情形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和实质)ꎮ就污染环境罪而言ꎬ涉及作为没收对象的违法所得和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违法所得两种类型ꎬ但值得注意的是ꎬ这两类违法所得的范围可能存在差异ꎬ本文讨论的重点是作为没收对象的违法所得ꎮ㊀㊀⑥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ꎬ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ꎬ第824页ꎮ济价值的有体物或无体财产性利益ꎬ①包括金钱㊁实物㊁权利凭证ꎬ接受出国旅游㊁高价餐饮的花费ꎬ偷漏税而少缴的税金㊁违法排污节省的费用等ꎮ(3)支配性ꎮ经由不法行为产生的违法所得应是行为人实际取得和支配的利益ꎬ②行为人受委托违法倾倒生活垃圾ꎬ即便尚未既遂就被执法部门抓获ꎬ其事先收取的劳务费仍然属于违法所得ꎮ以上三项特征ꎬ为司法人员正确认定环境污染犯罪中的违法所得提供了参考ꎮ犯罪行为的对价比较容易判断ꎬ但就 犯罪行为所得之物 而言ꎬ其与刑事不法行为之间需要满足何种关联性ꎬ方才能被评价为违法的财产转移结果ꎬ并非不言自明ꎮ若将任何与不法行为之间具有事实性关联的收益都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ꎬ势必会对行为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侵害ꎮ对此国内外学界均作出了限定性解释ꎬ即并非行为人通过实施不法行为所实际取得和支配的任何财产利益都属于违法所得ꎬ无论是为了犯罪所取得的报酬或对价ꎬ还是产自犯罪所取得的利益或利润ꎬ都要以 直接 来自犯罪的财产利益为限ꎮ③换言之ꎬ与不法行为之间的 直接关联性 成了违法所得不成文的构成要件特征ꎮ1.直接关联性的不足然而笔者认为ꎬ在司法实践中ꎬ这种 直接关联性 并无法准确反映财产转移的违法性ꎮ因为经验世界所谓的直接或间接ꎬ其判断结果往往取决于个人所选择的观察视角或外在偶然因素ꎮ④例如ꎬ甲将贿赂款先汇至不知情的第三人丙的账户ꎬ再由丙取出代为转交给受贿人乙的情形ꎬ往往很难认定乙是直接通过甲的贿赂行为而取得贿赂款ꎮ这种方式将不可避免地导致ꎬ行为人通过更为复杂和迂回的手段来掩饰自己的不法行为㊁规避违法所得的没收ꎮ为了避免这一不当结果ꎬ德国学界又不得不承认ꎬ即使是通过第三人辗转取得的不法财产收益ꎬ同样符合直接性要求ꎮ⑤又比如ꎬ行为人甲过失导致其父死亡ꎬ最后提前继承了其父的财产ꎮ虽然甲的过失行为与遗产继承之间具有直接性ꎬ但不能将甲继承的财产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ꎮ因为继承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ꎬ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ꎬ继承权的丧失仅限于 故意 杀害被继承人而不包括 过失 的情形ꎮ遗产继承只不过是因刑事不法的实现而附随呈现的民事法律效果而已ꎬ现象上直接来自犯罪行为的财产利益并非绝对具有违法性ꎮ2.规范关联性的展开从 直接 或 间接 的观察视角得出的结论往往并不可靠ꎬ因此有德国学者指出ꎬ违法所得与不法行为之间关联性的判断ꎬ务必要包含规范的思考ꎮ也就是说ꎬ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ꎬ违法所得与刑事不法行为之间还需要满足规范的归责关系ꎬ行为人不能持有的财产增益ꎬ只是那些被法规范评价为违法的财产转移结果ꎮ⑥此观点明显是将判断刑事不法的客观归责理论运用到了违法所得没收的领域ꎮ详言之ꎬ根据客观归责理论的要求ꎬ结果不法是判断法益侵害能否归责于系争行为ꎬ而违法所得则是判断财产转移结果可否归责于系争行为ꎬ以不法行为为中心ꎬ两者恰好呈现出镜像关系ꎮ⑦由于刑法只能在规范保护目的范围内对造成法益侵害的不法行为进行评价ꎬ因此ꎬ在镜像关系之下ꎬ刑法也只能对相应构成要件规范保121 污染环境罪中的违法所得没收:现实困境与路径指引㊀㊀①参见王皇玉:«刑法总则»(第5版)ꎬ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版ꎬ第673页ꎮ㊀㊀②参见林钰雄:«新刑法总则»(第7版)ꎬ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9年版ꎬ第706页ꎮ㊀㊀③Vgl.Podolsky/BrennerꎬVermoögensabschoöpfungimStraf-undOrdnungswidrigkeitenverfahrenꎬ4.Aufl.ꎬ2010ꎬS.25ffꎻ参见孙国祥:«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若干问题研究»ꎬ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9期ꎬ第13页ꎻ时延安㊁刘伟:«违法所得和违法收益的界定»ꎬ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期ꎬ第37页ꎻ林钰雄:«新刑法总则»(第7版)ꎬ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9年版ꎬ第707页ꎮ㊀㊀④薛智仁:«内线交易之犯罪所得概念»ꎬ载«政大法学评论»2012年第125期ꎬ第269页ꎮ㊀㊀⑤Vgl.FischerꎬStGBꎬ58.Aufl.ꎬ2011ꎬɦ73Rn.15.㊀㊀⑥Vgl.TimGebauerꎬDieBestimmungdeserlangtenEtwasbeiderEinziehungvonTaterträgennachɦɦ73ff.StGBꎬ2019ꎬS.98-99.㊀㊀⑦Vgl.Kudlich/NoltensmeierꎬDieAnordnungdesVerfalls(ɦɦ73ff.StGB)beiverbotenemInsiderhandelnachɦ38i.V.m.ɦ14WpHGꎬwistra2007ꎬS.124.护目的范围内产生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ꎮ①在此种理解之下ꎬ行为人利用日常生活中的获利机会来增加自己的财产ꎬ只要未违反刑法上任何行为规范ꎬ或者说他方财产上的损失并非所违反的行为规范意欲保护的对象ꎬ那么就没有通过没收来保障刑法上行为规范效力的必要性ꎮ随着我国因果关系理论逐步开启从本体论到规范论的转型之路ꎬ诸多学者旗帜鲜明地提出我国应该对客观归责理论予以借鉴ꎬ②作为其下位规则的规范保护目的理论ꎬ随之也被广泛地运用于犯罪成立的客观要件判断之中ꎮ不法行为与违法所得之间的因果关系始终是困扰司法实务的难题ꎬ笔者认为ꎬ此种规范关联性的判断方法能够有效界定违法所得的范围ꎮ例如ꎬ甲利用欺诈手段从乙处获得1万元现金ꎬ但事后证明乙并没有受骗ꎬ只是基于同情而将金钱 施舍 给甲ꎬ那么1万元现金就并非甲的违法所得ꎮ虽然权利人乙将对财物的占有转移给行为人甲时ꎬ就已经直接造成了自身财产的减损ꎬ甲所获得的1万元现金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关联性ꎬ但结合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就可得知ꎬ诈骗罪所保护的并非是权利人对财物静态的占有和支配本身ꎬ而是权利人在对财物进行处置和利用的动态过程中能够基于正确的信息进行理性的自我决定ꎬ并由此维护自己的财产ꎮ③如果权利人并未陷入认识错误ꎬ而是依照自身意愿㊁自主决定地对其享有的财物进行支配和使用ꎬ则此种财产转移结果已经超出了诈骗罪的规范保护范围ꎬ不能将其视为权利人的财产损害ꎬ当然也不属于行为人的违法所得ꎮ又如ꎬ行为人采取行贿手段与政府签订商业合同ꎬ获得项目后通过合法经营取得了合同约定的款项ꎮ④虽然法院最终追缴了全部经营收入ꎬ此判决也获得了部分学者的赞同ꎮ⑤但本文认为ꎬ行贿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在于禁止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就贿赂与特定职务行为之间达成不法协议ꎬ行贿罪要杜绝的公务违法的后果ꎬ是因行贿人违法行贿后对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赖法益所带来的减损和干扰ꎮ相应ꎬ行贿罪禁止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ꎬ也应仅限于公务人员依照不法协议所提供的职务行为本身ꎬ至于合同缔约之后ꎬ如何利用人力资源㊁节省进料费用㊁对抗市场风险以实现利益最大化ꎬ则受到日常生活中诸多因素的影响ꎬ与先前的行贿行为没有关系ꎬ该职务行为所衍生的经济效应ꎬ也已经超出了行贿所能导致的规范非难的范围ꎮ因此ꎬ行贿人的违法所得只是签订合同的机会利益而已ꎬ后续生产经营产生的经济利益属于合法收益ꎮ综上所述ꎬ违法所得的本质特征体现在行为人实际取得和支配的财产利益与不法行为之间的规范关联性上ꎬ只有可归责于刑事不法行为的财产转移结果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法所得ꎮ根据客观归责论的要求ꎬ这种 可归责性 ꎬ需要结合系争构成要件的规范保护目的才能确定ꎮ是故ꎬ下文将从污染环境罪的行为方式和规范目的出发ꎬ对犯罪实现过程中不同类型收益的违法性进行判断ꎮ(二)污染环境罪所获收益的违法性判断1.行为方式与主要获利类型«刑法»第338条规定了排放㊁倾倒和处置这三种基本的不法行为ꎮ污染环境罪的违法所得应当是可归责于排放㊁倾倒和处置这三种不法行为的财产转移结果ꎮ在司法实践中ꎬ排放和倾倒的含义较为清晰ꎬ 排放是指将有害物质直接排入外环境的行为ꎬ倾倒是指将有害物质通过运载工具等转移至他处排入外221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法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22 3㊀㊀①Vgl.TimGebauerꎬDieBestimmungdeserlangtenEtwasbeiderEinziehungvonTaterträgennachɦɦ73ff.StGBꎬ2019ꎬS.93.㊀㊀②参见陈兴良:«客观归责的体系性地位»ꎬ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ꎬ第50页ꎻ周光权:«客观归责理论的方法论意义 兼与刘艳红教授商榷»ꎬ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2期ꎬ第225-249页ꎮ㊀㊀③参见王钢:«盗窃与诈骗的区分 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的展开»ꎬ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4期ꎬ第30页ꎮ㊀㊀④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通中刑二终字第028号刑事裁定书ꎮ㊀㊀⑤参见陈元:«行贿犯罪所获间接经济利益的追缴研究 以360例行贿犯罪判决案例样本为研究对象»ꎬ载«河北法学»2017年第11期ꎬ第181页ꎮ。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一项法律措施,通过没收针对违法行为获得的非法所得。
这一程序是为了惩罚违法行为并回收非法所得,旨在破除违法行为和腐败的经济基础,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以下是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论述,将包括程序的基本流程、相关法律依据和一些案例分析。
一、基本流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遵循一般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包括逮捕、审判和判决等。
但是在违法所得的鉴定和处理是一个特别的环节。
程序的基本流程如下:1. 溯源调查:对涉嫌违法所得的源头进行调查,确定违法所得的数量和来源。
2. 聚集证据:收集证据,包括书面文件、电子数据、物证等,以证明违法所得的存在和数量。
3. 扣押和查封:扣押、查封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以防止其转移、隐藏或销毁违法所得。
4. 鉴定和评估:对扣押和查封的财产进行鉴定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违法所得的数量。
5. 公示和听证:将没收财产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进行听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判决和执行: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组织实施没收。
7. 使用和分配:没收的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况进行使用或分配,例如用于弥补被侵害人损失或资助公益事业。
二、相关法律依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法、《违法所得没收办法》等。
具体来说,刑法规定了违法行为和对违法所得的处罚措施,而《违法所得没收办法》则明确了具体的程序和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公检法的职能分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通常是由检察机关牵头进行的,法院负责审判和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也会参与共同完成违法所得的发现、调查和追缴。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些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例分析。
1. 某政府官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受贿等手段获得巨额财富。
经过检察机关的侦查和审查起诉,法院最终判决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刑罚。
2. 某企业高管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获得非法利益。
经过证券监管部门的调查和证据采集,法院经过审判判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怎样的?有哪些相关法规?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怎样的?有哪些相关法规?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发出公告。
作出裁定,终止审理和返还财产。
1、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
2、违法所得的追缴和处理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
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所得的财物,根据我国的相关法规应该予以没收,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来实施。
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我国法律已对其做出了规定,在下文中就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怎样的,有哪些相关法律这两个问题来进行介绍。
▲一、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怎样的?▲(一)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指当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以及其他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二)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新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第281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组成合议庭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
公告期间为6个月。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具体操作上可分解为:先期对物的强制措施——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公告——作出裁定——终止审理和返还财产。
▲(三)适用的案件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该程序主要适用于三类案件:第一,贪污贿赂犯罪。
主要是指刑法第八章中贪污贿赂罪中的罪名,具体包括第382条至396条中规定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等。
没收违法所得如何执行
没收违法所得如何执行一、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方式有哪些法律常识: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方式有追缴,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或没收、上缴国库具体内容如下:1、追缴。
对于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所得尚存的情况,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就应当随时予以追缴。
违法所得是物的,应当追缴原物,若非原物,则不宜追缴。
违法所得的货币不是特定物,而是种类物,只要有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且犯罪分子有钱款可以执行的,都应当追缴。
2、责令退赔。
在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原物及款项无法追缴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应责令犯罪分子退赔,按原物的价值赔偿相应的钱款。
无法追缴的情形有原物灭失或丧失原有价值;原物尚存,但具有不可追及性的,即原物因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而不具有追及性;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是钱款的,无可追缴的钱款。
3、返还被害人或没收、上缴国库。
犯罪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中属于被害人或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且可以返还的情况下,应当返还被害人或善意第三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4、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较长不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百六十二条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经济处罚名词解释
经济处罚名词解释经济处罚是指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其目的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经济处罚可以通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方式予以实施。
首先,经济处罚的一种形式是罚款。
罚款是指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的责令支付一定金额的处罚。
罚款的数额通常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损失大小等因素来确定。
罚款作为经济处罚的主要形式之一,可以迅速消减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起到威慑作用,同时也可以让违法者为其违法行为承担经济责任。
其次,经济处罚的另一种形式是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依法将违法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收入予以收归国家。
这种处罚形式不仅可以回收违法所得,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还可以削弱违法者的经济实力,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同时,通过没收违法所得,还可以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此外,经济处罚的一种方式是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是指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采取禁止其继续生产经营的行政措施。
这种处罚形式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情节恶劣,可能对公众或市场造成重大伤害的情况。
通过责令停产停业,可以迅速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扩大,保护公众利益和市场的稳定。
最后,经济处罚的一种手段是吊销许可证。
许可证是指国家依法批准从事某项经济活动的凭证,吊销许可证是指对违反许可证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许可证终止效力的行政制裁措施。
吊销许可证可以阻止违法行为继续从事相应的经济活动,同时也可以提醒其他类似单位或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市场秩序。
综上所述,经济处罚是一种通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方式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的行政制裁措施。
经济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不同种类的经济处罚形式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损失大小等因素来确定,以达到威慑违法行为、消弭不良影响、保护受害人权益的目的。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主体。
申请主体: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管辖法院: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公告期限: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审理结果。
终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终止审理。
救济方式。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或司法中的一种处罚方式,主要是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
接下来,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内容。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个特别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下简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就是其一。
该规则的立法渊源为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日予于批准加入该公约)中,关于追缴犯罪财产的规定。
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普遍认为,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设立对于更严厉地打击时下日益猖獗的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保护国家财产免于流失、解决刑事立法空白并与国际接轨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于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就自然进入视野,并得以立法确定之。
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一般公众,需要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1、适用范围、条件。
何种刑事案件、符合哪些条件,方可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可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仅有两类:贪污贿赂重大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动重大犯罪案件,其他案件不适用该程序。
在上述两类案件,也不是毫无条件地适用嗨必须要满足以下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后一年内不能归案的,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上述案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检察院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至于何为重大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没收违法所得司法解释
没收违法所得司法解释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
违法所得也很好多种,司法解释当然也会根据违法所得的不同而做出解释,所以我们要区分开来进行分析,大家十分关心没收违法所得司法解释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能让您明白更专业的解释。
一、没收违法所得司法解释▲1、明确了受案范围和条件。
《解释》规定,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只要依法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不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也不限于重大犯罪案件,均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方式。
《解释》规定,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并具体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开庭程序。
▲3、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证明标准及处理原则。
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没收案件的证明标准,但从刑事诉讼理论看,没收案件也应实行“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即应当“证据确实、充分”。
据此,《解释》规定,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否则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4、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未对没收程序规定审理期限,为了及时审结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释》规定,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违法所得的认定和特征
一旦财产被认定为违法所得,相关行政机关有权对违法所得的财产进行强制性没收,以彰显法律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性。
那么,没收违法所得有什么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
违法所得的认定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作出解释:所谓“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或者物品,如盗窃得到的金钱或者物品,贪污得到的金钱或者物品等”。
由此可见,违法所得的范围应限定在“犯罪活动”取得财物上,违法所得实为“犯罪所得”。
对行为人通过实施违反刑事法律行为而非法取得的财物,应当界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而对行为人尚未实施违反刑事法律行为即已依法取得的财物,不能界定为违法所得而进行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违法所得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所获得的财物,又区分为行政违法所得与刑事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的特征1、违法所得的获取手段具有违法性。
违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取的,正是这个根本特征将违法所得与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区别开来。
由于违法所得的获取渠道是非法的,因此即使行为人事实上占有了金钱或财物,也不能获得法律承认的所有权,这也是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或退赔处理的法律基础。
2.违法所得具有经济价值。
行为人通过各种违法手段获取违法所得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这些财物的经济价值,如金钱、有价证券、文物、房屋等等。
正因其具有经济价值才为执法部门的认定提供了衡量标准。
3. 违法所得具有多重性和复杂性。
违法所得既包括行为人通过犯罪手段获取的财物,也包括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后,由特定机关处理的行为人非法所得的财物。
另外,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并不总是单独存在,它常常与赃款赃物、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以及违禁品等各种不同性质的财物混杂在一起,只有准确区分它们之间的关系,才能把握违法所得的范围。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指当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有以下特点:第一,普遍性。
在特定类型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时,对其违法所得进行没收是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
例如,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将没收财产作为作为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重要措施,其中第12条规定了没收和扣押,第13条规定了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第14条规定了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的处置。
再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4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为了实现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或者其他有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这类财产。
另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ActionTaskForce,FATF)作为国际社会中专门致力于控制洗钱的国际组织,其1990年提出的旨在控制洗钱的《四十条建议》也有类似规定。
我国业已签署上述国际公约或加入相关国际组织,为遵守上述规定,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以特别程序的方式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特殊性。
之所以在特别程序一编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一方面原因是该程序本身注重追求诉讼效率,关注的是如何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而引起的诉讼拖延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另一方面原因是该程序涉及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利,易于进行救济。
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我们不需要预先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也不受无罪推定、禁止双重危险等原则的约束。
综合执法罚没收入管理制度
综合执法罚没收入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为了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各级执法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加大了对违法违规收入来源的追缴和处置力度。
在这个过程中,综合执法罚没收入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综合执法罚没收入的概念、来源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展开讨论。
二、综合执法罚没收入的概念综合执法罚没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对犯罪分子和违法行为者依法处置其违法违规所得的收入。
这些收入来源主要包括没收的违法所得、罚没款、违法所得的追缴和处置、没收的非法财物等。
在处理这些收入时,需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使其成为国家法定用途的财政收入,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综合执法罚没收入的来源1. 没收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所得收入中属于违法所得的,国家可以依法追缴,没收。
2. 罚没款在执法过程中,对于违法行为者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所得就是罚没款。
3. 违法所得的追缴和处置对于违法所得的追缴和处置,是指国家机关通过各种手段追缴和处置违法所得的行为。
这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的追缴处置,以及没收的非法财产等。
以上就是综合执法罚没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些收入来源主要是针对违法犯罪行为者的各类违法所得、违法行为的罚款等而来,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来源。
四、综合执法罚没收入的管理制度1. 综合执法罚没收入的管理机构综合执法罚没收入的管理机构是指对罚没收入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的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在具体工作中,由有权执法机关对所在地区的罚没收入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管理机构需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细化流程,确保罚没收入的合法使用和管理。
2. 综合执法罚没收入的使用范围综合执法罚没收入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用于侦查、审判和执行的支出;赔偿犯罪被害人的损失;参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和执法活动的资助;公共服务和法律援助等。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国家有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
它是国家反腐败和打击犯罪的一项主要工作,在反腐斗争和打击犯罪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一、立案查封阶段当发现可能存在违法所得时,有关部门将依照法律程序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期间,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调查取证措施,包括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查取证、查封涉案物品等。
为了防止被没收财产被转移,有关部门可以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涉嫌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查封时,要确保被查封的财物与违法所得事实有关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查封财物时,应当制作查封清单,并在查封财物上加盖查封标志,同时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
二、限制出境、冻结财产阶段如果涉案人员有出境的情况,有关部门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限制出境期限不得超过1年,如有需要可以延长。
在限制出境的期间,有关人员不能出境。
在查封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冻结涉案财产。
冻结是对涉案人的一种限制措施,冻结期限一般在6个月至1年之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
冻结期间,涉案人员不能进行资金操作,如存款、转账等。
三、申请违法所得没收阶段1.申请立案违法所得的主要来源有三种情况:一是赌博、色情、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得的非法收益;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受贿、行贿等活动所获取的非法收益;三是利用侵犯知识产权、专利侵权等行为获取的非法收益。
在确定了违法所得后,有关部门可以申请违法所得没收。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包括调查报告、查封清单、涉案人员的身份证明等。
经审查后,如果证明违法所得事实属实,行政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将立案。
2.公示立案后,在7日内,就要公示有关申请人、申请内容、涉案人员的财产和权利状况、法定期限以及可以提出意见的地点和时间。
公示内容应该充分、明确、公开,公告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以便于涉案人员和社会公众知晓。
公示期满后,有关部门应当对搜集到的汇总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作出是否没收违法所得的决定。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违法所得没收是指国家对犯罪分子非法获取的财产进行没收的一种法律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的程序是通过法律手段对非法获取的财产进行依法没收的程序。
在我国,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是反腐斗争的一项重要法律手段,也是打击犯罪的有效举措。
本文将就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论述,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这一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的程序是依法进行的。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分子非法获取的财产,应当依法进行没收。
没收程序需经过法律程序,不能随意进行,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
在进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时,需要依法进行听证、调查取证等程序,保障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经过法律程序的违法所得没收,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
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一定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打击犯罪而损害公民的利益。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施,就是要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没收违法所得,不仅可以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更能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是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在当今社会,犯罪活动频频发生,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施,不仅可以打击犯罪活动,更能够切断犯罪分子的经济来源,削减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从而有效地遏制犯罪活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只有通过对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什么是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
没收违法所得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什么是没收违法所得?什么是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有什么区别?小编在下文
将就没收违法所得做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 (二)款罚;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的法律特征
手段违法性
违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取的,如果行为人通过合法的手段或途径获取的财产则不在违法所得的讨论范围之列。
违法所得的这个根本特性将违法所得与行为人的个人财产区分开来,个人财产是行为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可以作为罚款、没收财产等刑罚措施的对象,如无证运输中的运输工具就不能认定为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的这个特征也将其与一般意义上的物区别开来,一般意义上的物只有被违法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之后才能成为违法所得。
正是由于违法所得的获取渠道是违法的,因此即使行政相对人事实上占有了金钱或财物,也不能获得法律所承认的所有权,如某卷烟零售户购进假冒商标烟草制品或走私烟草制品,这也正是对违法所得进行没收或者退赔处理的理论基础所在。
具有经济价值
行为人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获取违法所得的根本原因在于行为人追求这些财物的经济价值。
违法所得首先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即赃款和赃物,这是违法所得最常见的形式。
具有证据价值
违法所得的证据价值,即指违法所得与案件之间的紧密联系性,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起到证明的作用,与违法行为没有关系的财物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的性质
违法所得的性质只能由国家授权的特定机关通过一定程序才能认定。
违法所得的定性问题直接关系到被害人财产权益的维护,关系到违法行为人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之间的正确界定,也关系到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与廉洁,因此,违法所得的性质必须由特定的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不是任何人任何机关可以随便认定的。
这里的特定机关包括两种情况: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中的违法所得依法作出追缴或退赔的裁决。
无论是哪种情况,违法所得的定性都以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成立为前提,因此在有关机关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认定之前,违法所得的性质是不能确定的,这里体现出程序最基本的意义。
违法所得的利润和违法所得的全部收入都符合上述特征,都有可能作为违法所得被没收。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的相关内容,相信通过上述内容,你能够更加清晰地知道什么是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有什么特征,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