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可用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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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可用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刑事诉讼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一柄双刃剑,它具有打击犯罪,不让行为人因犯罪行为得利的功效,但运用不好也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在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时,不仅要注重通过没收财产来打击、预防犯罪,也要注重保障行为人和第三者的合法财产。笔者建议,运用比例原则来限制刑事违法所得的具体范围和数额,以期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
比例原则涵义
比例原则,又称广义的比例原则或相当性原则,指国家机关干预公民权利的手段和目的之间必须合乎比例,即具备相当性的关系。它是国家干预公民基本权利时所必须遵守的基础原则,目的是规范权力行使的限度,以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力的过度侵害。根据比例原则,在确定没收数额时,必须考量没收的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很多国家的刑事没收制度都有比例原则的规定。如德国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没收应与其行为所造成之影响相比,倘不符合比例原则,不得没收。若没收之目的可借由比较缓和的处分达成时法院应该喻知将没收先予保留,改宣告较为缓和的处分。芬兰刑法典规定,在评价没收的必要性时,应特别注意预防再次犯罪;鉴于犯罪与该物品或者财产的性质、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情况,没收是不正当的,则不需要作出没收令。美国联邦法院的判例认为,没收程度应受联邦宪法修正案中的禁止罚金畸重条款的约束,没收的严厉程度应与行为的
社会危害性及严重程度成比例。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罪刑平等三大原则,其实也体现了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的法治蕴含,其中罪刑相适应原则就是比例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运用。
必要性分析
虽然我国刑法和刑诉法都没有明文规定比例原则,但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该在刑事诉讼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适用比例原则。
刑诉法的规定为适用比例原则留下了空间。根据刑诉法第280条的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可见,对符合没收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是“可以”提出没收申请,而非“应当”提出没收申请,即属于裁量没收。这意味着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为检察机关决定没收财物的范围和适用比例原则留下了空间。
刑事没收的刑罚属性决定应适用比例原则。设立刑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打击和预防犯罪,因此,刑事没收具有刑罚属性。不论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有的违禁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还是为实施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都会对行为人造成巨大的剥夺感和痛苦感,特别是没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刑罚属性更强。刑事没收与刑罚的主要区别在于没收不以行为人需承担刑事责任为前提,所以说,刑事没收的严厉性强于作为附加刑的没收财产。刑罚的裁量必须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作为较一般刑罚严厉性更强的特别没收制度则更需要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已用于司法实践。尽管刑法、刑诉法没有规定比例原则,但实务部门已开始适用比例原则处理个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在审理以低报价格进行走私的犯罪案件中,采取没收与偷逃应纳税款相对应的完税价格来确定走私货值的做法。广东省珠海市中级法院处理被告人何某贩卖毒品案中,撤销了一审法院因为被告人贩卖2克毒品就没收其贩毒所用的小轿车的决定。同时,指出在没有具体规定和解释的情况下,对于非直接或专门用于犯罪的财物是否应当认定为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时,应在公平的基本价值指导下,遵循关联性、均衡性原则。没收为实施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适用上应体现罪与刑的均衡,没收财物的范围、价值应当与犯罪的危害性质、危害程度相当。
具体适用
适用比例原则应把握以下三点:一是适当性,指公法行为能够有效达成该公法行为所欲达成的目的;二是必要性,指行为不超越实现目的的必要程序,如果有多种方法可达成案件中公法行为的目的,就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为轻微的方法来实行;三是衡平性,是指公法行为所采取的方法,应按照其目的加以衡量,其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的目的利益明显失衡。
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来讲,比例原则要求在裁决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时,应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人身危险性等因素进行综合权衡,以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一般应予没收,需注意的是,在
计算犯罪所得时应扣除其成本,这是比例原则的要求。对于违禁品,司法机关一般没有自由裁量余地。因此,比例原则适用的主要对象是供犯罪所用之本人财物,主要涉及犯罪工具的没收和行为人用以犯罪的本人资金等财物。如某人好赌,将全家积蓄100万元用于赌博,结果赢得3万元,将3万元没收自无不可,但如将100万元赌本全部没收则不仅会导致其家人生活陷入困境,也与其赌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