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十点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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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行政诉讼法修改

2020行政诉讼法修改

2020行政诉讼法修改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

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

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

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等。

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背景实施24年行政诉讼法首次大修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

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于11月1日通过,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其他重要的修改内容
5.强化人民检察权审判监督职能
旧版《行政诉 讼法》
新版《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第六十四条 人民 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检察院对人民法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 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 院已经发生法律 提出抗诉。 效力的判决、裁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定,发现违反法 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 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 律、法规规定的, 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 有权按照审判监 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督程序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 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 (5)行政诉讼管辖问题

被告所在地还是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章的法律地位



(6)行政诉讼审理依据

(7)司法审查强度
法院变更权问题 (8)行政诉讼是否使用调解问题

二、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困境
1.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颁布

行政诉讼实践探索


如:包郑照诉苍南县人民政府案
包郑照诉浙江省苍南县政府强制拆迁案
• 包郑照是温州市苍南县 舥艚镇农民。1985年, 他经镇城建办批准在舥 艚镇东面的河滩上建造 了三间三层楼房,并办 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5月1日施行)

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5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施行) 专家解析修改后行政诉讼法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四、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法修改“十大看点”

行政诉讼法修改“十大看点”

行政诉讼法修改‚十大看点‛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这部施行了25年、和百姓息息相关的‚民告官‛法做出了重要修改。

看点一受案范围扩大修改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点评经过20多年的实践,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已经不仅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权利范围在单行法中不断扩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扩大受案范围是总体趋势,进一步明确列举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

看点二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点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龙非认为,虽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但把这个要求写进来,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

看点三可口头起诉修改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认为,这一规定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诉权。

‚很多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更希望采用口头方式起诉。

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操作性较强。

‛沈岿说。

看点四应当登记立案修改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点评‚这样做减少了对原告起诉的阻碍。

‛龙非说,以前立案很大程度上是实体审查,以后法院立案主要是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

看点五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修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点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延长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起诉期限,并且对一些特殊情况,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这样就可以给原告更多的时间来提起诉讼。

‛王敬波说。

看点六行政首长出庭修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7年6月29日 10:11:4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十大亮点

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十大亮点

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十大亮点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十大亮点
◆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扩大受案范围
增加可提起诉讼的情形: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等。

◆应当登记立案
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涉及不动产的可延长至二十年。

◆增加调解制度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完善审判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等问题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诉讼合同的监督,检察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可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可拘留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日期:2017-07-05来源:中国人大网【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7年6月29日 10:11:4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新旧行政诉讼法对照表

新旧行政诉讼法对照表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

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

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

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来源:中国律师网)。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年修订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年修订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年修订摘要:一、修正案简介二、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三、修正案的影响和意义正文: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 年修订2023 年,我国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修正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修正案简介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2023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订。

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90 年实施以来的第四次修改。

二、修正案的主要内容1.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修正案将行政机关作出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行政机关制定或者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这有助于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明确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修正案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这有助于强化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3.规范行政诉讼程序修正案对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程序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明确了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审判程序、审判时限等。

这有助于提高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强化行政诉讼的执行修正案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诉讼裁判的义务,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诉讼裁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这有助于保障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修正案的影响和意义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对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十大热点

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十大热点

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十大热点随着社会进步与法律实践的发展,行政诉讼法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法律制度。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诉讼法面临着一些难题与挑战,需要不断完善与改进。

本文就行政诉讼法中的十大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以期达到更加严谨、完善、恰当的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范围的确定行政诉讼范围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包括对行政行为、行政协议的审查、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纠纷的调解等。

在现实中,行政诉讼范围的不清晰导致了一些行政案件的异议和纠纷,因此,立足于法律原则和实际需要,进一步界定和界定行政诉讼范围应成为完善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行政诉讼程序的严密化行政诉讼程序是保障行政诉讼程序公正、公开的重要标志。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缺少规范化、严密化的程序,导致行政诉讼的效力大打折扣。

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程序,我们应该在程序设计和程式化操作方面更加严密与规范,确保裁判的公正、公开和高效。

例如,加强调查证据规定,进一步严格审查庭审程序,规范裁判文书的格式规范等。

三、行政裁判的透明化行政裁判的透明化是行政诉讼制度公信力的关键。

面对涉及社会生存权、公共利益等关键核心利益的行政诉讼案件,更应进一步完善行政裁判的透明度,以秉持司法公正、有效应对社会公众关切。

重点包括加强行政裁判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完善证据保护机制和微信、互联网等刊载审判结果权威平台建设等。

四、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机制的健全行政机关向公众公开信息是促进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机制之一。

完善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机制、科学决策和行政行为的可控性,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的关键。

因此,我们必须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加强信息公开的人民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实现。

五、行政机关行政应急管理机制的完善随着现代化的发展,行政机关安全管理机制正在逐渐丰富,应对突发事件严格科学化,搭建公共安全体系、提升公民安全知识等。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行政应急管理机制,加强行政管理人员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强化行政应急管理责任,确保公共安全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地保障。

解读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十大亮点

解读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十大亮点

“民告官”迈入2.0时代——解读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十大亮点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

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出台,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多年来,面对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人们反映强烈。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标志着“民告官”正式迈入2.0时代。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如何破解“三难”?对于作为起诉方的老百姓、审理者的法官、被诉方的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来说,新法将给他们带来哪些变化?百姓:顺利打开“立案”大门长期以来,行政诉讼饱受诟病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立案难”。

最高法院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仅有十几万件,而去年一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总和超过千万件。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金平告诉记者,在他的经历中,一些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总有“办法”把行政案件拒之门外。

比如,有的法院接到起诉书,既不登记也不给收据,只是说“回去等通知”。

这一等,可能是几天,也可能是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

“好不容易等到通知了,有的法院会说材料不全,给打回来。

等我们补好法院需要的材料,法院可能又会说还缺别的什么材料,又给打回来。

”李金平说。

职业律师立案尚且如此困难,普通老百姓打行政官司的艰辛可想而知。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从多个制度设计层面,为老百姓打开“立案”大门,畅通“立案”渠道。

新法首先扩大了受案范围,将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再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是这部法在制度建设上的一个进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进一步明确列举可诉行政行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化 ”等 四个 方 面 , 儿 前 三 个 方 向 至 今 仍 可 以 作 。 为 我 国 《 政 诉 讼 法 》 改 的 努 力 方 向 ;而 且 新 行 修
弱 化 了 《 政诉 讼 法 》 障公 民 、 行 保 法人 、 他 组织 其

7 ・ 2
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的修改
化 和 对 外 开放 的要 求 , 是 我们 整个 法 治 状 况 不 也 断进 步 的 助动 力 。 个 国家 依 照 各 自的传 统 制 定 每 自己制 度 与规 范 是 适 当 的 。 是 传 统并 非 老 一 套 但
的 同 义 语 , 多 改 进 可 以 在 别 人 已 有 的 经 验 中 汲 很 取 源 泉 。 战 结 束 之 后 , 国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发 … 二 各 展 的 趋 势 体 现 为 “ 利 保 护 功 能 之 强 化 、 讼 种 权 诉 类 之 增 加 、 政 裁 判 权 之 扩 大 、 政 裁 判 之 司 法 行 行
程 加 快 , 会 经 济 的不 断发 展 和各项 改 革 的深 入 , 社 现 行 的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在 实 践 中也 暴 露 出 不 少 的 问 题 。如 何 修 改 《 政 诉 讼 法 》 使 新 的 《 政 诉 讼 行 , 行
法 》 够 真 正起 到有 效 保 障公 民权 利 的作 用 一 直 能
关键词 :《 行政 诉讼法 》 改;公 民权 益;法律修订 ;司法解释 修
作者简 介 :湛 中乐( 9 4 ) 男 , 16 _ , 一 湖南汨罗人 , 北京大学法 学院教授 、 士生导师, 育部 人文社科重 博 教 点研 究基地—— 北京大 学宪法与行 政法研究 中心研究 员, 主要从事行政 法学、 行政诉讼 法学研 究。 中图分类 号 :D 2 .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lo - o (o2 1 020 收稿 日期 :2 1- 1 1 953 o l 4 3 l) - 7 - 4 2 o0 6 0 1 1- 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9.04.04•【文号】主席令第16号•【施行日期】1990.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诉讼法2014与2017对比

行政诉讼法2014与2017对比

行政诉讼法2014与2017对比(原创实用版)目录1.行政诉讼法 2014 与 2017 的对比概述2.2014 年和 2017 年行政诉讼法的主要修改内容3.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公民权益的影响4.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影响5.总结正文一、行政诉讼法 2014 与 2017 的对比概述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一部关于行政诉讼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相关制度。

201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这是自 1989 年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

2017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部分修改,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本文将对 2014 年和 2017 年行政诉讼法的主要修改内容进行对比分析,以及探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公民权益和行政机关的影响。

二、2014 年和 2017 年行政诉讼法的主要修改内容1.2014 年行政诉讼法的主要修改内容:(1)扩大受案范围,将原来规定的 10 种行政行为受案范围扩大到13 种;(2)明确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3)增加行政诉讼中止、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等制度;(4)强化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包括增加回避制度、公开审理制度等。

2.2017 年行政诉讼法的主要修改内容:(1)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2)增加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3)强化对行政机关的司法审查,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4)增加行政赔偿制度,明确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公民权益的影响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受案范围,明确了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增加了行政诉讼中止、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等制度,强化了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这些修改都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影响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增加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强化了对行政机关的司法审查和行政赔偿制度,这些修改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促使其依法行使职权,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浅析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行政诉讼法》中的许多规定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

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势在必行。

本文从立法目的、审查原则、受案范围、管辖制度等方面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为《行政诉讼法》的全面修改进行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修改;合理性原则;受案范围;管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法的滞后性亦逐渐凸现出来。

为了适应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诉讼法》加以修改和完善。

一、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012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12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3.6万件,同比上升5.1%,是行诉法实施22年来受案数最多的一年。

但是,即使是受案最多一年的行政案件受案数,与民事案件的受案数相比,也是极不成比例的。

2012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含知产案件)达662.5万件,是行政案件受案数的48.7倍。

[6]行政案件受案数如果与行政机关每年作出的数以亿计的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则更不成比例:行政机关作出一千件以上乃至几千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受案数才有一件,才有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相对人诉至法院。

这是为什么呢?是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太高,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质量太高,行政相对人对之几乎完全满意,几乎完全没有异议吗?如果是这样,那全国为什么每年有数百万的信访人、上千万的信访案呢?这究竟是什么原因?二.完善执行制度《大众日报》2010年曾报道这样一件事:2009年7月31日,山东日照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发布简章,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小学教师。

研究生毕业的日照籍女孩刘荣报了名,一路过关斩将,最后取得了语文组总分第一名的好成绩。

随后,刘荣被通知参加了入职体检。

两次体检,都证明刘荣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随后,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通知刘荣,她被拒绝录用。

对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几点建议

对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几点建议

对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几点建议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应的,行政诉讼法也需要不断的进行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情况、新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也进行过一些修改,其中一些改变是积极的,但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就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提出几点建议。

1. 明确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其实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机制,其适用范围也应当明确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行政机关与个人之间的纠纷、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争议问题,都属于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但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于适用范围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使各方都可以依照法律进行操作,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行政机关与个人之间的矛盾。

2. 强制执行措施的完善行政诉讼的本质就是促进行政管理规范化,同时为了维持社会公平正义,完善对于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将其具体化、细化。

现在的情况是,执行效果不佳,对于债务人而言无法还款,也让债权人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和违约金等等,这会让行政诉讼失去效果,因此我们需要完善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例如,建立规范评估制度,制定严格的执行程序和法律规定。

同时,加强对于强制执行人员的纪律和制度建设,防止执行权滥用等问题的出现。

3. 诉讼过程中的保障在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和行政机关应该做到公正、公平。

但事实上,目前诉讼过程中存在许多法官权力过大和程序不够公正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极大地破坏了行政诉讼的公信力。

在这里我们可以增加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使得对于争议问题的解决更加多样化,同时加强中立性和公正性,并通过评估机制加以制约和调整。

此外,应当建立诉讼风险评估和全程监管机制,确保各方面流程的透明化。

4. 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约束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能过程中往往难免会侵犯公民的权益,特别是对弱势群体来说,会出现不少的问题,这时候我们就需要借助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加以约束。

但当前法律对于行政机关的约束机制不够完善,不能很好的保障公民的权益。

行政诉讼法新旧对比

行政诉讼法新旧对比

旧版新版(2015年5月1日施行)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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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十点修改中国共产党十八屇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这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显然,经过65年的执政,执政党内对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依法执政,这一点已经是共识。

依法执政的核心应当是依法行政即依据宪法与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的行政事务。

而行政权力能否得到有效的监督与约束则是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

25年前,执政党人看到了这个问题,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诉讼法》,使依法执政上了一个台阶。

但是,此后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行政诉讼制度离“法治国家”的要求,离让人民群众感到公平正义与构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还有着巨大的差距。

行政诉讼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尚得不到人民群众的由衷认同。

据有关部门统计,2013年,全国信访系统接待超过1000万人(次),其中涉及到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争议的超过600万件。

可是同期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到14万件,而作为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还不到10万件,二者合计只占当年行政纠纷的3%。

这么多的行政纠纷没有进入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行政诉讼制度已经处于架空的边缘的情况下,说依法治国实在是空谈。

为此,建立真正的行政诉讼制度才有真正的依法治国。

全国人大启动的修改《行政诉讼法》工作,并且真正的实施这个法律就十分重要。

2013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月30日,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之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2014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4年10月16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立法评估会》,进行了评估论证。

在十八屇四中全会结束后的10月27日,人大常委会将讨论并可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后公布实施。

作为长期关心我们国家法治进程的学者和执业律师,一直希望我们国家的《行政诉讼法》能更具有可操作性,切实担负起监督与制约行政权力的重任。

为此,我积极参加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活动,包括2014年10月16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立法评估会》,认真思考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我对最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三次审议稿)持肯定态度,并认为其将对于公民维权以及律师服务将有下列十个方面的重大影响。

一、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有所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第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正案)将第一条行政诉讼法修改为:“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而原法条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者一对比,就可以发现存在一改、一增、一减。

一改:将原来的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改为了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一增: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六个字。

一减:减去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中的维护和三个字。

从上述一改、一增、一减,我们可以清楚地立法目的调整的思路,表达了最高权力机关此修改活动的目的。

正确与公正,前者是政治语言,后者是法律语言,而且司法公正是让民众相信法律的关键,也是当前最缺少的东西。

解决行政争议是立法的目的,也是该法实施的目的。

长期以来,许多地方的行政审判活动流于形式,不解决行政争议,致使其无存在意义。

至于原来的规定行政诉讼居然要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那让法院怎么办?模糊了司法监督的职能,同时也是目前民众信访不信法的主要原因。

为了落实上述指导思想上的修改,纲举目张地在修正案的具体的条款中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比如设立了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制度。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也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

又如扩大法院受案范围,以尽量使行政争议纳入法治轨道。

再如增加对行政行为的裁判内容的制度性规定,以有利于以司法手段解决行政争议。

二、增加了被告以及被诉行为的范围。

修正案为落实上述指导思想,首先在被告以及被诉行为的范围进行了扩大。

1、将被诉对象由‘具体行政行为’扩大至‘行政行为’。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年前立法中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针对的是“抽象行政行为”,主要考虑是限定可诉范围。

这次审议修改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地方、专家学者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可诉范围已作了明确列举,哪些案件应当受理,哪些案件不受理,界限是清楚的,可以根据实践的发展不再从概念上作出区分,建议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现行行政诉讼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统一修改为“行政行为”。

在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

”2、复议机关不作为就可能当被告。

行政复议本来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近年来行政复议成为走过场,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究其原因之一是法律制度设计的不合理。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作了如下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

为了使行政复议制度发挥应当有的作用,对原有制度作有针对性的改革势在必行。

修正案对此修改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修正案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修正案新增的第七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3、受理范围扩大。

在修正案的第十二条受理案件的列举中由八点扩大至十二点,其中最重要的是针对当前情况增加了“(五)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对于长期以来的行政合同能否列入行政诉讼范围的争论有突破性的规定。

修正案的第十二条受理范围的列举中增加了“(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规定。

三、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作出了系列规定。

诉权,首先表现在立案环节。

因此,立案环节的公正,直接关乎民众对于法治的根本认同。

只有真正赋予立案环节的公正,才能使行政诉讼制度真正地得到社会认可。

反之,当立案成为问题,民众对司法救济的希望将破碎,转而上访或自力救济,矛盾激化往往就难以逆转。

客观地说,全国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缓解。

众多的地方法院在服从法律还是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问题上选择了后者,其多样化的违法手段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落空,当事人立案十分艰难。

针对立案难的问题,这次修订行政诉讼法的工作将其作为重点之一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

对于法官在立案环节刁难起诉人的言行将受到查处,并且有一系列的配套规定以保证公民的诉权。

立案环节的公正,对于所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对行政诉讼制度的信心之意义,对此无论如何评价均不为过。

1、在原则要求上,修正案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2、在具体程序安排上,修正案新增加两条,作为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修改后的第五十二条规定:“起诉符合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坦率直言,我对于上述有关立案的新规定肯定的同时仍然担心其是否能落实到实处。

但无论如何,有了新的明确规定总是比过去含糊不清的状况要好。

四、管辖制度更有利于司法公正。

对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案件的管辖,关系到一审法院与被诉行政机关的联系,在未确立跨行政区划的行政审判机关之前其对于司法公正尤为重要。

对此,修正案作出了一些新规定。

1、将原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起诉复议机关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这里的“经复议的案件,起诉复议机关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可能成为律师为委托人考虑避开地方政府干扰司法的重要手段。

2、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删去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明确增加了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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