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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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境内居民和境内机构在境内开设的外汇账户和境外居民和境外机构在境内开设的外汇账户的管理规定。

在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中,包括以下内容:
1. 外汇账户的开设条件和程序:规定了境内外汇账户的开设条件和程序,包括申请材料、开户银行审核和备案等。

2. 外汇账户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明确了境内外汇账户的使用范围和限制,包括用途、金额和期限等方面的规定。

3. 外汇账户的资金流动管理:规定了境内外汇账户的资金流动管理,包括存款、取款、转账和结汇等方面的规定。

4. 外汇账户的信息报告和监督:要求境内外汇账户持有人向有关部门报告账户信息,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5. 外汇账户的违规处罚:规定了境内外汇账户持有人的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外汇储备,维护金融稳定,促进货币流通和国际贸易,防范和打击非法资金流动和洗钱等活动。

同时,它也为个人和企业在境内外汇业务中提供了安全和规范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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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帐户管理办法

银行外汇帐户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帐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外汇帐户管理,提高盈利效益,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在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从帐户的性质来划分,可以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和资本项目外汇帐户;从帐户的资金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外汇现钞帐户和外汇现汇帐户。

第三条外汇帐户(对私帐户除外)目前只允许在本行国际业务部内开立。

第二章外汇帐户管理原则第四条开户审批原则:除外汇经常项目、保证金帐户、待结汇帐户、国内外汇贷款帐户外,境内机构开立其他外汇帐户均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立外汇帐户。

第五条专户专用原则:在本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应按不同帐户的收支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帐户使用范围。

第六条归属使用原则:谁的帐户谁使用,不得串用、出租、出借。

第三章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第七条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开立与使用(一)开户时,境内机构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如下正本和正本复印件资料: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国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6.开户申请书一式二份;7.印鉴卡一式三份及预留印鉴样卡一份;8.单位基本情况表;9.开户企业若为内资企业,需提供进出口权证明文件,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证书;10.开户企业若为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外汇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本行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时,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的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版),查询该境内机构是否已在组织机构档案管理登记基本信息。

银行经常项目外汇政策操作手册

银行经常项目外汇政策操作手册

银行经常项目外汇政策操作手册目录第一章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1)第一节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 (1)第二节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2)第三节境内机构外币现钞账户 (4)第四节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境内外汇划转 (4)第五节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及关闭 (5)第六节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错误信息的反馈 (6)第二章贸易项下出口收汇管理 (7)第一节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管理 (7)第二节出口收汇 (8)第三节出口收汇核销联的出具 (9)第四节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11)※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贸易(比例内)或其他贸易类别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11)※来料加工贸易(超比例)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12)※出口预收货款收结汇联网核查 (14)※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15)※出口对应的外币现钞收入收结汇联网核查 (16)※出口贸易融资项下收结汇联网核查 (16)※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收结汇联网核查 (17)※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多收汇差额资金的结汇/划转的联网核查 (18)※其他经外汇局核准的资金结汇/划转的联网核查 (19)※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的退汇 (19)※企业待核查账户外汇资金的退汇联网核查 (19)第五节收结汇联网核查应急预案 (20)第六节预收货款登记管理 (21)第七节延期收款登记管理 (23)第八节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24)第九节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出口收汇管理 (27)第三章贸易项下进口付汇管理 (27)第一节“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简称“名录”)管理 (28)第四节“A类进口单位”贸易付汇管理 (32)第五节“B类进口单位”贸易付汇管理 (39)第六节“C类进口单位”贸易付汇管理 (40)第七节辅导期内进口单位贸易付汇管理 (41)第八节不在名录进口单位贸易付汇管理 (41)第九节贸易进口延期付汇 (42)第十节贸易进口预付货款 (44)第十一节贸易进口退汇管理 (45)第十二节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简称“区内企业”)的进口付汇 (46)第十三节银行自身贸易项下进口付汇管理 (47)第四章服务贸易及经常转移等外汇管理 (47)第一节小额项下 (49)第二节国际运输项下 (49)※国际运输项下向境外支付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49)※国际运输项下船长借支提取现钞 (50)※其他国际运输项下售付汇 (51)第三节通讯信息项下 (52)※国际通讯项下售付汇 (52)※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软件服务 (53)※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硬件维护 (54)※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域名注册费与信息服务费 (55)第四节国际机票项下 (56)※代售国际机票 (56)第五节远洋渔业项下 (57)※远洋渔业项下售付汇管理 (57)第六节文化体育项下 (59)※文化体育项下支付境外演员来华的商业性演出费用 (59)※文化体育项下赴境外拍摄影视片费用 (60)※文化体育项下支付境外运动员转会费 (61)第七节咨询服务项下 (61)※咨询服务项下咨询服务(不含技术咨询) (61)第八节广告、展览项下 (62)※境外广告、展览项下境外广告费 (62)※境外广告、展览项下境外举办展览费 (63)※境外广告、展览项下境外参展费 (64)第九节无形资产项下 (64)※无形资产项下售付汇管理 (64)※无形资产项下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 (68)※无形资产项下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 (69)第十节驻华机构、驻外机构、境外机构和外籍个人项下 (70)※驻华机构从境外携入或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的人民币款项兑付 (70)※驻外机构办公经费 (71)※境外业主的人民币租金兑付外汇 (72)※外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人民币收入的兑付 (72)第十一节公务出国用汇项下 (73)※公务出国项下财政预算内单位出国用汇 (73)※公务出国项下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出国用汇 (74)第十二节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 (76)※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境外承包工程的垫款售汇 (76)※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境外承包工程款汇出 (77)※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支付境外劳务,承包工程项下中介费 (77)※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78)※境外劳务合作项下劳务人员工资、安家费提取外币现钞 (79)第十三节国际旅游项下 (79)※国际旅游项下出国游团费 (79)※国际旅游项下港、澳游团费 (80)※国际旅游项下出国游核销 (81)第十四节进出口贸易项下 (81)※出口贸易项下佣金 (82)※进口贸易项下信息服务费 (82)第十五节国际赔偿项下 (83)※国际赔偿项下(不含国际贸易项下的赔偿)售付汇 (83)第十六节投资收益项下 (83)※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股息、红利汇出 (8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退税款 (84)第十七节其他非贸易项下 (85)※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服务贸易售付汇 (85)※境外质量认证费用购付汇 (86)※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资格核准 (86)※跨国公司非贸易项下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工资及福利津贴 (87)※跨国公司非贸易项下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外籍员工境外保险费 (88)第十八节银行自身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及外汇净收益结汇 (90)第十九节捐赠项下 (91)第五章个人外汇业务管理 (93)第一节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性外汇管理 (93)第二节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外汇管理 (94)第三节个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结汇 (95)第四节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入 (96)第五节个人外汇汇出境外 (96)第六节个人年度总额内结售汇 (97)第七节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 (98)第八节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购汇 (99)第九节个人境内外汇划转 (101)第十节个人外汇现钞及携带证管理 (102)第十一节禁止分拆结汇 (105)第六章保险外汇业务管理 (105)第一节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外汇经营账户 (106)第二节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外汇资金运用账户 (107)第三节保险经纪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07)第四节保险代理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08)第五节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筹建期开立临时账户 (108)第六节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正式设立后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109)第七节保险公司吸收外国参股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110)第八节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10)第九节保险项下结汇管理 (111)第十节保险公司分公司外汇利润汇出 (112)第十一节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分公司将人民币资本金兑换为外汇资本金/外币间兑换112第十二节保险经营机构向投保人支付退保费 (113)第十三节保险经营机构向其他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共保或保险联合体项下的保费/赔偿113第十四节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申请购买人民币保险项下境外分保费114第十五节保险经营机构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 (114)第十六节再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再保险项下的摊回赔款 (115)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一章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自2006年5月1日起,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自2007年8月12日起,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不再进行限额管理。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对于由企业或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个人垫付公务出 国费用的,返回境内后,可以将应由单位负担的公 务出国费用凭单位补填的《预算表》,从单位经常 项目外汇账户或购汇后原币划转至公务出国人员个 人外汇账户,但不得以外币现钞方式支付给个人。
二、个人外汇管理
相关的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发布《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单位可以代办,境外个人将人民币工资购汇后, 可以汇出境外,也可以存入其境内外汇储蓄账户。
④母公司及关联公司工资垫付款购付汇按 现行规定办理。(参见汇发[2019]62号文、 汇发[2019]64号)
3万美元以下由银行审核 合同或发票
母公司、 3-5万美元以下由银行审核 合同或发票+《税务证明》
关联公 司工资 垫付款
1.审核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 一致性; 2.境外培训费用证明无法提 供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办理。
(二)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
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为现汇账户,不得存入和提取外币现钞。
同一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和个人外币储蓄现汇账户可以相互划转 外汇资金,但个人储蓄现汇账户向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划款仅限于 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用于结汇。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可以向 个人外币储蓄现钞账户划转资金,但个人外币储蓄现钞账户不得向个 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内划转资金。
3、企业支付出口项下佣金,由外汇局审核 的“双超”比例和金额分别为10%和10万 美元。对单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或虽然超比例但不超过10万美元的出口项 下佣金,银行凭出口合同(佣金协议)、 收账通知(收汇水单) 办理付汇手续。
进口项下的佣金或者是回扣,目前不允许 对外支付。
权限
审核材料
除《税务证明》 以外的相应材 料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文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文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境内外汇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以外币计价并以我国货币计算余额的银行账户,用于居民及非居民在境内进行外汇存取和结算跨境交易。

二、开户与注册1. 开户资格开立境内外汇账户的主体资格包括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以及境内经营单位等。

居民个人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非居民个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申请材料,境内经营单位需提供所需证明文件。

2. 资料及申请申请开立境内外汇账户时,申请人应填写开户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有效身份证件、经核实的联系地址、税务登记证等,以便银行进行审核和核实。

3. 开户审批银行接收开户申请后,应进行申请人身份及资质审核,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银行办理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手续。

4. 登记与备案完成开户手续后,银行应将开户信息及有关资料报送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和备案。

三、账户管理1. 人民币与外币账户境内外汇账户分为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账户持有人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一种或两种账户。

2. 存取款资金存款只限账户持有人本人或经委托的代理人办理,取款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提款申请表。

外币存款按照银行的规定进行兑换和存储。

3. 结售汇境内外汇账户可以用于结售汇业务,包括外汇收入兑换成人民币存入人民币账户、购买外汇资金支付对外贸易或直接投资等。

四、跨境资金管理1. 跨境收付境内外汇账户可以用于跨境收付款项,包括个人境内外汇账户的个人间跨境资金划转、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外汇账户之间的跨境资金划转等。

2. 外汇转账境内外汇账户在转账时,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和备案。

3. 外汇支付跨境支付的外汇资金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人须提供相应合法合规证明,以及银行认可的支付凭证。

五、监督与管理1. 监督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境内跨境资金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业务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

2. 反洗钱银行在办理境内外汇账户业务时,应遵守国家的反洗钱法规,严格审核客户身份,及时报送可疑交易信息。

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 银行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外汇账户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为加强我行外汇账户的管理,规范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本暂行办法所称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 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汇账户,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允许开立外汇账户范围内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在开户行设立的外汇账户。

第五条开户行应严格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制定的对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账户的撤销及检查等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境内机构均可在** 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第二章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第七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一)开户人开立下列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事先到外汇局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

1.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2. 具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3. 驻华商务机构(代表处或办事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开户行为开户人开立上述外汇账户时审核以下申请材料:1. 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开户人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已登记的基本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未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的,或已登记的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开户行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并告知其到开户地外汇局办理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手续。

开户行开户时应打印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与开户资料一并留存。

2. 开立账户申请书及外汇账户对账协议,留存原件;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代表机构登记证(驻华商务机构开户时提供)或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国家授权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原件,留存复印件;4. 国家授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文件或备案表正本(限进出口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5. 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留存复印件;6. 税务部门(国税及地税,下同)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提供),留存复印件;7. 开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驻华商务机构负责人提供包括护照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证明职务的证件,如首席代表证等),留存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留存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身份证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办理的);8. 印鉴卡;9. 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0. 国际收支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法规类别】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发文字号】汇发[2002]87号【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2.09.09【实施日期】2002.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9月9日汇发[2002]87号)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二)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第四条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进行核定。

第五条境内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见附件一),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五)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外汇局审核境内机构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材料,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以下简称“账户开立核准件”)(见附件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13•【文号】汇综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

所称境内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不包括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

二、境外机构和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使用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三、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

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不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户名应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一致。

四、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NRA (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汇账户号码,并自行对境外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区别,以使与该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外汇账户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外汇账户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为加强我行外汇账户的管理,规范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本暂行办法所称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汇账户,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允许开立外汇账户范围内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在开户行设立的外汇账户。

第五条开户行应严格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制定的对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账户的撤销及检查等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境内机构均可在**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第二章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第七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一)开户人开立下列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事先到外汇局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

1.经常项目外汇账户;2.具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3.驻华商务机构(代表处或办事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开户行为开户人开立上述外汇账户时审核以下申请材料:1.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开户人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已登记的基本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未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的,或已登记的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开户行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并告知其到开户地外汇局办理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手续。

开户行开户时应打印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与开户资料一并留存。

2.开立账户申请书及外汇账户对账协议,留存原件;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代表机构登记证(驻华商务机构开户时提供)或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国家授权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原件,留存复印件;4.国家授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文件或备案表正本(限进出口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5.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留存复印件;6.税务部门(国税及地税,下同)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提供),留存复印件;7.开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驻华商务机构负责人提供包括护照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证明职务的证件,如首席代表证等),留存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留存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身份证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办理的);8.印鉴卡;9.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0.国际收支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是指国家针对个人或企业在境外开立的外汇账户进行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开户资格:规定了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能否开立境外汇账户的要求,例如身份要求、资金来源要求、合规要求等。

2. 资金流动管理:规定了在境外汇账户之间的资金转移和交易的限制,包括汇款、外汇交易等。

3. 外汇监管:规定了对境外汇账户的监管措施,包括登记、报告、核查等。

4. 资金审查:规定了对境外汇账户资金的身份和合法性审查措施,以预防资金洗钱和其他违法活动。

5. 外汇汇率管理:规定了对境外汇账户的汇率管理政策,包括固定汇率制度或浮动汇率制度等。

6. 外汇稽核:规定了外汇账户的审计和稽核要求,以确保账户的透明和合规性。

境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会因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管理规定。

个人或企业在使用境外汇账户时应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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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02]87号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02]87号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9.09施行日期2002.10.15文号汇发[2002]87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9月9日汇发[2002]87号)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与使用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二)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第四条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进行核定。

第五条境内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见附件一),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五)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3.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因汇率波动而引起的超限额情况,应按细则有关规定办理超限额结汇手续;
4. 外汇局为境内机构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时,应当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生成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数据,无法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取得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数据的,外汇局可以根据境内机构提供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记录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为境内机构核定账户限额;
4.开立条件:
1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2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5.有经常性的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可以开立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但有一次性、个别的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原则上不可以开立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 境内机构因经营需要在注册地以外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当在注册地外汇局备案,持注册地外汇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异地开户备案”及规定的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所在地外汇局必须及时将境内机构的有关开户信息书面告知注册所在地外汇局;
4. 注册地外汇局应做好境内机构异地开户情况的登记,对开户地外汇局反馈的有关异地开户信息妥善保管;
开户金融机构审核材料:
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核定
外汇局审核材料:
1.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外汇管理平台操作规程

外汇管理平台操作规程

外汇管理平台操作规程
《外汇管理平台操作规程》
一、账户创建和登录
1. 用户需根据指引,在外汇管理平台注册账户,并填写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2. 注册成功后,用户可使用注册时填写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外汇管理平台。

二、交易操作
1. 登录后,用户可进行外汇交易,包括买入、卖出、止损、止盈等操作。

2. 在交易过程中,用户需谨慎操作,注意市场波动,合理把握风险。

三、资金管理
1. 用户可在外汇管理平台进行资金存取操作,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资金安全。

2. 在进行资金交易时,需注意资金来源和去向的合法性,避免违反财务规定。

四、信息披露
1. 外汇管理平台会不定期发布市场资讯和交易建议,用户可阅读并参考。

2. 用户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发布个人观点和交易建议,但需遵守平台的信息发布规定。

五、风险警示
1. 外汇交易属于高风险投资,用户需谨慎对待市场波动和风险。

2. 在进行交易前,用户需充分了解市场情况,做好风险评估,避免出现不可承受的损失。

六、其他规定
1. 用户在使用外汇管理平台时,需遵守平台的各项规定和操作流程。

2.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外汇管理平台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账户操作、冻结资金等。

以上即为《外汇管理平台操作规程》,希望用户在使用外汇管理平台时,能遵守规定,理性交易,确保操作安全。

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

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

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营外汇业务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境内机构结汇行为,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混入经常项目结汇,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

第三条境内机构必须对其外汇收入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银行应当按照外汇收入的不同性质按规定分别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账,并在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事后进行抽查。

第五条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并在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一)以跟单信用证、保函或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

(二)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经外汇局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可先结汇或入账,事后凭收汇单位提供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核对。

银行须自结汇或入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通知收汇单位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

收汇单位须持收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自结汇或入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

(三)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凭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账。

(四)出口项下预收货款结汇或入账,银行凭经外汇局备案并盖有“予收货款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合同办理。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人行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人行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人行
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人行制定了哪些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人行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目的,开户金融机构及外汇帐户用语含义)
* 境内机构及驻华机构-外币现钞帐户(X)
个人及来华人员-结算外汇帐户(X)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
(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保留外汇范围,开户程序,外汇保
留最高额)
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
(资本项目外汇范围-外债、中资外汇贷款、偿债、股
票收入、外资企业资本金等,帐户种类-贷款专户、
还贷专户、股票专户、资本金帐户、临时专户)
第四章外汇帐户的监管
第五章罚则
* 1997.10.15起施行
* 2002.12.16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四条已对本规定28条做了修改。

* 2003.3.3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4.4.1人行发布的≪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1994.5.30发布的≪关于<外汇外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6.22 ≪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开立帐户操作规程≫,1996.6.28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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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审核材料:
1.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
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开户程序
外汇局审核境内机构提交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境内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开户金融机构审核材料:
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1.已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须于开户后次日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将开户信息传送到外汇局。
2.未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机构为中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应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第四联交开户的中资境内机构。中资境内机构应当在开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核准件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外汇局,并申领《外汇账户使用证》。
(5)具有单方面转移性质,收款单位为境内非盈利性机构的外汇账户,如捐赠、援助外汇账户。
2. 境内机构申请开立前一条款规定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包括旅游项下外汇账户、承包工程项下外汇账户,加工贸易企业、从事货运代理企业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局均应当按照《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为其核定账户限额。
(1)境外汇入需原币划转境内个人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国际邮政汇兑外汇账户、纯劳务外汇账户;
(2)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外汇账户;
(3)因外汇局实行特殊管理方式而开立的外汇账户,如免税品外汇账户、远洋渔业外汇账户;
(4)临时开立的外汇账户,如大型国际会议、运动会、博览会、展览会等需开立外汇账户的;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6. 境内机构在同一开户金融机构同一营业网点开立相同性质、不同币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须经外汇局另行核准,但应纳入境内机构在该营业网点已经外汇局核准的原有核准件下统一管理。
7. 境内机构在不同金融机构或者同一金融机构不同营业网点开立相同性质、不同币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在同一开户金融机构同一营业网点开立不同性质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均需外汇局核准。
1.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2)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2.有经常性的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但有一次性、个别的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原则上不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3.如确实需要,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可以开立外汇现钞账户。
8. 境内机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境外法人和自然人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离岸账户间外汇资金划转,应当按照向境外付汇或从境外收汇,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9.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在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以内的,可以结汇,也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超出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外汇收入必须结汇。
10.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后,开户金融机构应当通知境内机构办理结汇手续。境内机构未及时办理结汇手续的,开户金融机构有权在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强制为其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结汇手续,并在结汇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该境内机构。
4.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进行核定。
5.境内机构同时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应当分别开立。
1.境内机构申请开立下列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汇局可以按照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为其核定账户限额: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3.未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应当将开户信息如实填写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相应栏目内,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在每月初起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外汇局。
4. 同一境内机构在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但汇出金融机构必须在汇出凭证备注栏中加注账户性质,以供汇入金融机构审核。汇入金融机构必须将汇入的外汇资金纳入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
开户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材料: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内机构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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