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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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政权,能以自己独立的名义行使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方法及时限的总和。

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为了行驶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一致,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特点:1、行政性。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

2、职权性。

依法行政职权是现代法治国家中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最重要的特征。

3、监督性。

行政复议是依法有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请求来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行为。

4、程序性。

行政复议虽然从法律行为性质上来说是一种行政行为,但它由于汲及行政争议的解决,因此一般的行政行为具有更高的程序性要求。

5、救济性。

行政复议具有行政救济性,也就是说,行政复议对行政活动失误有补救作用。

行政应急权力应用的条件:1、存在着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2、非权力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得到权力机关的认可。

3、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4、行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将危害控制在最小程度和范围内。

5、应急权力造成个人或组织正当权受损的,应在事后予以一定的补偿。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与行政相对方根据行政法形成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行政优益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依法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动态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

行政法主体和行政行为主体

行政法主体和行政行为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从形式上分,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具体如下:一、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属于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根据职权管辖范围,可将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事机构。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要注意的是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实际上却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区域内依法行使对所有行政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权,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它们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可分为:1、行政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

(1)内部机构: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如工商总局内设的商标局(《商标法》授权)、国家专利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法》授权)等。

(2)派出机构: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职能部门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派出工作机构。

如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等。

(3)临时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协助其处理某项临时性行政工作的组织。

如国务院就曾设有国家防汛救灾指挥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等。

解释行政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

解释行政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

解释行政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在国家行政系统中拥有行政权力,负责管理和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事务的组织或机构。

行政主体一般由政府机关组成,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各级政府、行政机构、行政部门、行政机关等。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行政权力:行政主体是拥有行政权力的机构,能够制定和实施行政规章、政策和措施,对公民和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2. 行政管理功能:行政主体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规定,管理公共资源,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等。

3. 公共利益导向: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以服务公众利益为目标,通过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公共利益来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4. 数量和层级多样性:行政主体的数量和层级比较多,包括中央和地方行政主体,各级政府和行政机构,以及各个部门和单位。

5. 有序协调统一: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系统中按照层级关系有序组织,上下级之间负责协调和统一,形成行政机构的有序运行。

6. 受法律约束: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受法律的约束,行政行为需合法、合规,不能滥用职权或违法行事。

总之,行政主体是国家行政系统中的机构或组织,它拥有行政权力,负责管理和执行行政事务,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具有行政管理功能,同时受法律约束和组织协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讲 行政行为原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讲 行政行为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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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私法行为的公法控制
公共目的 法律授权 预算控制 程序要求 司法监督
e.g.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检察院提起

公益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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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法行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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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 v. 抽象行政行为
区分的由来 区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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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抽象行政行为区分的由来
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 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 的具体行政行为。
符合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定
e.g. 2012年《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 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 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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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行为
“通知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内容而异。若通知的内容 为单纯告知此前作出的行政决定内容,或重复引述行政合 同条款,对外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若 通知同时具有针对特定相对人独立产生实际影响的内容, 应属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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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合法要件
符合法定管辖权
e.g. 公安机关销毁假冒伪劣产品
进行的主要由民法调整的行为。
e.g. 购买办公用品、聘请建筑商修建办公大楼、招聘保 安、购买办公软件

4行政行为概述

4行政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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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 A.区公安局接到110报警没有采取措施 B.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到文化商
店买复印纸 C.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辱骂证人,法院为排除妨
害对被告采取的拘留行为 D.某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禁止摩托车在市内若干
道路上行驶的规定 E.某街道办事处与某居委会签订环境综合整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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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的过 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影响相对方权益 的具体决定和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结果和内 容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 政行为最突出的特征就是行为对象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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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标准: 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而
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二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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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到法院之后,在是否受理问题上即产生 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发布的32号文件是 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因为这个文件针对的不是某一个场或者某一 个人,而是对全镇10多个单位具有普遍的约 束力。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被告发布的32号文件是 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主要 理由在于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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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即行政行为 所针对的问题是属于对社会上的管理事务还 是行政主体自身内部的管理事务为标准,行 政行为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行 政管理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 作出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和具体行政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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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 理过程中所作出的、只针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 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行为,上级行政 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下达的行政命令等。(包括 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

名词解释行政主体

名词解释行政主体

名词解释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负责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或机构。

它是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和责任的主体,是国家对社会负责的具体机构,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国家或政府的出现,是现代社会中治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中央政府行政主体和地方政府行政主体。

中央政府行政主体指的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包括总统、国务院等;地方政府行政主体则指的是国家下属的地方政府及其各级行政机构,比如省、市、县、乡镇等。

行政主体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提供公共服务和保障公共利益。

其具体职能包括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政监督、行政调解等。

行政主体负责行政决策和执行,促进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保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主体具有一定的权力和权限,行使这些权力和权限需要依法行政,遵守法律和法规。

行政主体的行为应该合法合规,合法性是其合法权力的来源,合规性是其行使合法权力的方式和方法。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需要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平等性、公正性和公开性等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主体的建立和改革也是社会发展和政治变革的重要内容。

行政主体的设置、职能和权限需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的需要进行调整和优化。

行政主体的改革可以通过改革行政体制、优化行政管理、加强行政监督等手段来提高行政效能,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总之,行政主体是负责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或机构,是国家对社会负责的具体机构,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它具有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政监督等职能,行使这些权力需要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主体的建立和改革是社会发展和政治变革的重要内容。

第四行政法学概述

第四行政法学概述

四、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 基本原则。基本内容为:行政职权依法设定;实 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守行政法律法规;行政行为违 法无效;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一切 行政行为必须接受人大等监督。 2、行政合理性原则 :强调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基 本内容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正当目的;必须平 衡国家、集体、个人利益;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情 理性。 3、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两者不可偏废;后者补 充前者…

行政责任的形式: 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履行职务; 撤消违法; 纠正不当; 返还权益; 恢复原状; 行政赔偿。
二、行政监督 含义:是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对行 政人员的法制监督 监督分类:党的监督、国家机关的监督、 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内部的监督与外部的 监督;积极地监督与消极地监督;事先的 监督、事中的监督与事后的监督;有组织 的监督与无组织的监督;高层的监督、中 层的监督与基层的监督。


一、法律的概念及特征 1、法律的概念 2、法律的特征 调控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二、行政法的概念及渊源: 概念: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渊源:来自宪法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指行政主体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具有特 殊性、普遍性、法律性、规范性等。具体的行政法原则有:行政首长 负责制原则、行政公开原则、从实际出发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原则等
一、行政职权的概念:即行政权力,它与行政权限 不是同一概念。 二、行政职权的法律特征 ■法定性; ■国家意志性; ■专属性; ■不可处分性; ■单方性; ■优异性。
三、行政权限的类型

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种类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是行政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主体,其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享有行政权力:行政主体必须是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这是其成为行政主体的基本条件。

只有享有行政权力,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 具有独立性:行政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性的组织,能够独立地行使行政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行政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地参与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

3. 行使行政权:行政主体必须能够行使行政权,这是其成为行政主体的核心特征。

行政权的行使意味着行政主体必须具有管理、调控、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能够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管理对象进行管理、调控和监督。

4. 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主体必须能够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这是其成为行政主体的必要条件。

如果行政主体不能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就无法成为有效的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种类是多样的,以下是几种主要的行政主体类型:1. 中央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这些机构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行政管理活动。

2. 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如厅、局、委、办等。

这些机构作为地方政府的代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活动。

3. 基层行政机关:基层行政机关也称为第一线行政机关,是指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

这些机构是最接近人民群众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各种事务。

4. 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指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区域各项行政事务的机构。

这些机构通常是根据行政管理需要而设立的,具有较为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5. 授权组织:授权组织是指根据授权而获得某种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如各种公共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编 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编  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编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第四章行政主体第一节概述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种类(一)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法律后果的组织。

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权利的组织。

3.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

判断某一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紧要看其是否享有行政权,还要看其是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

否则,即使是行使着一定行政权,也只能是一定主体的代表及其意志的具体表达者,只能是行为主体而非行政主体。

举例: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公安局的治安科、学校的招生处)都属于这样的组织。

基于行政机关内部权利的再分配而享有一定的权利。

可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4.能够独立承担法律后果重要体现:独立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主体以及行政赔偿义务的主体(行政机关的一些内部机构及受委托组织则不行)上述四个方面的含义及特征,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的种类在我国,行政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职权性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一类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又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用企业、专业公司、教学科研单位、技术单位等)、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工作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其他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性自制组织)等。

行政主体的资格行政主体的资格是指作为行政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作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法定条件:(前面介绍的)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因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的不同而不同。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对具体事务作出的一种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 行为主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具体包括中央、地方以及各类政府部门、行政组织等。

2. 法律依据:行政行为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在法律范围内合法地行使行政权力。

3. 特定对象:行政行为需要有具体的对象,即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个人、组织或事物做出具体的处理。

4. 具体内容:行政行为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处分、行政准许、行政奖励等,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形式的行政处理。

5. 具有强制性:行政行为具备一定的强制性,被行政机关采取的行为具有强制性执行力,即受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和追究。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但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遵守法律程序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行政行为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复议和诉讼等救济。

第四章 行政主体

第四章 行政主体
• 行政优益权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但不同于行政职权,也不属于 行政职权。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行政优益权可以被行政主 体放弃不用,但行政职权不能被放弃,否则将导致违法或失职。
第四节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 三、行政职责
• 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 义务。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 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 发生相应变化。行政职责是义务,不能抛弃或违反,否则将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与归纳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名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责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1含义理解2行政主体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标准类型行政主体的性质和法律来源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组织构成与存在的形态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数量单独行政行为与共同行政行为二行政主体的分类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职权行政主体是指行使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固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组织构成与存在的 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公务组
形态
织和社会组织
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数量
单独行政行为与共同行政行为
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
•职权行政主体是指行使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固有 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授权行政主体是指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有权机关 依法转予的非固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区别: 行政职权性质不同 行政职权来源不同 取得主体资格不同 行政主体的性质不同
第四节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 二、行政优益权
• 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赋予行政 主体职务上或物质上的许多优益条件或曰保障条件,行政主 体享受这些优益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便是行政优益权,它 由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构成。

行政主体概念

行政主体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组织中拥有行政权力和行政职能的组织或机构。

它是行使公共权力的实体,负责管理和执行行政事务,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的目标。

行政主体的概念可以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行政权力:行政主体具有行政权力,这是指其具备依法进行管理和决策的能力。

行政权力包括制定规章制度、执法监督、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权限。

行政职能:行政主体承担着行政职能,即负责管理和执行公共事务,包括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监督执法、资源配置等。

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职能的履行来推动社会发展和实现公共利益。

组织或机构:行政主体可以是不同级别的政府机构,如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地方行政机关,也可以是独立的行政机构,如监管机构、执法部门、公共服务机构等。

公共利益导向:行政主体的行为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即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能。

行政主体应当根据法律和政策的要求,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法定性和责任:行政主体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并对其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的权力行使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公正、透明和合法。

总之,行政主体是行使行政权力和行政职能的组织或机构,以推动社会发展和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

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行政主体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论行政主体

论行政主体

论行政主体论行政主体引言行政主体的定义行政主体是指国家机构或地方政府机关,拥有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和决策的权限,以实现国家政策目标和推动社会发展为使命的法律主体。

行政主体包括中央行政主体、地方行政主体和独立行政主体等。

行政主体的分类根据行政主体的性质和职能,可以将行政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 中央行政主体:中央行政主体是国家行政权力的核心集中部门,负责执行国家政策和指导地方行政主体的工作。

2. 地方行政主体:地方行政主体是根据地方政权组织法设立的政府机关,在特定地理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

3. 独立行政主体:独立行政主体独立于政府的其他部门或机构,行使特定的行政职能,如监管部门、法庭等。

4. 出于工作需要,行政主体还可以按照不同的职能进行分类,如行政主体可分为行政立法机关、行政审批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

行政主体的职能行政主体作为国家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职能和责任。

其主要职能包括:1. 行政立法:行政主体负责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为社会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2. 行政管理:行政主体负责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调度,监督和指导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

3. 行政执法:行政主体负责执行行政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4. 行政裁决:行政主体负责依法裁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5. 行政服务:行政主体负责向公民和法人提供各种行政服务,满足社会需求。

行政主体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和发展,行政主体也在不断改革和创新中发展壮大。

以下是行政主体发展的几个趋势:1. 建设法治型行政主体: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成为行政主体治理的方向。

建设法治型行政主体,强调行政行为合法性、程序公正性和责权明晰性。

2. 提升行政效能:行政主体需要通过推进数字化转型、简政放权等措施,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为公民和法人提供服务。

3. 强化行政监督:行政主体要在履行职能的,加强行政监督,确保行政决策合法、公正和透明。

4. 参与社会治理:行政主体应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动政府、市场、社会的有机结合,形成多元共治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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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废止 已经成立并有效的行政行为,基于法律 上、政策上或事实上的原因而面向将来 失去效力的行为。
(三)行政行为效力的形态 1.生效 (1)生效的概念 (2)生效规则 告知生效 受领生效 附款生效 即时生效
(3) 生效的意义 生效之时即为争讼时效的起算之日 生效行政行为所设定、变更或消灭的权 利、义务关系开始作用于相对人
2.有效 主体合法 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 形式合法
3.撤销 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欠缺有效要件, 经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使其不发生效 力或者消灭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从而 回复到行政行为作出时状态。
第四讲 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
一、行政主体
1.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可以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够独立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效果)的组织。
2.产生的背景 第一,行政法学界研究行政组织角度的 变化 第二,国外行政主体制度及理论的传人 第三,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 第二,行政主体承担形式责任 第三,行政主体就是行政诉讼被告
二、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 抽象 政 双方 行 具体 依申请、要式、羁束 为 单方 依职权、不要式、裁量
(二)行政行为效力 行政行为效力的载体 行政行为效力的依据 行政行为效力的表现形式 定力、确定力(形式确定力:不可争力; 实质确定力:不可变更力)、拘束力、 执行力 行政行为效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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