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轨道检查车运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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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行车组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应坚持安全导向,贯彻集中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行车组织基础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统筹内部各专业部门,合理制定行车计划,内容包括列车运行图、车辆运用计划、施工作业计划、乘务计划等。

其中,共线、跨线运行线路的行车计划应共同制定。

运营单位应做好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各设施设备系统兼容协调,能够按照最大设计能力稳定运行,保障行车组织需要,充分满足客流需求。

运营单位应建立行车指标统计分析制度,对行车计划持续改进和优化。

第五条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应以满足客流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线路客流规律及线网衔接等因素,有效发挥线路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车辆和安排施工维修时间,确定线路运营时间及各时段的行车间隔、停站时间、行车交路等。

运营单位应将列车运行图作为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组织内部各部门严格根据列车运行图的要求开展运营生产工作,保证按图行车。

列车运行图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常态化延长运营服务时间或缩小行车间隔的,运营单位应充分论证运用车数量、线路条件等设施设备能力及施工维修时间、人员配备需要等情况,确保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组织实施。

列车运行图应至少保存2年。

第六条行车指挥层级自上而下分为线网监控级、线路控制级和现场执行级,下级服从上级指挥。

线网监控级负责监控线网运行状态、统筹线网运营生产、指挥应急情况下线网列车运行调整,以及对外联络协调。

线路控制级负责本线路的运营状态监控、运行调整和应急指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7.27•【文号】交运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9年7月27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覆盖、科学施策、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体责任,逐级分解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岗位。

第五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保证经费投入,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关于印发《2012年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和动态轨道衡运用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2年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和动态轨道衡运用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置和轨道衡 ;
超 偏 载 检 测 装 置 和 轨 严格落实 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 系统建设相 道衡安装 位置 10 符 关技术条件 ( 0% 运营 货管 [ 0 7】 1 2 0 1 5号) ,
合 《 货运 计 量 安 全 检 对设 置在长大 坡道 、 曲线 或进站 信号机 附 2 安装位置 测 监 控 系 统 建 设 相 关 近等安 装地 点不 当 全年
整 治项 点 、整治 目标 、措 施要 求 、整治 时 限 、失 旬铁道 部 运输 局将 结 合 日常 掌握 情 况和 铁 路 局 自查 自 格 条 件 见附件 。 验 情 况 ,组 织 开 展 检 查验 收 ,公 布 2 1 专 项 整 治 0 2年
情 况 ,对 失 格单 位 予以 通报 。
装置 ( 简称超偏载检测装置 ,下同) 和动态轨道衡 ( 简 司 产权 。
称轨 道衡 ,下 同) 运用 质量, 实现设 备达标 、管 理到 位 ,提高设备运用安全风险防控水平。
三 ◆整 治依 据
1 国家计 量 检测 有 关法 律 、法规 ; .
二 整 治 范 围
铁 路 产权 的 超偏 载 检 测装 置 和 轨道 衡 运 用 质量 专
措 施 、完 成时 限 、责任 单位 和 责任 人 ,并 以 局 函形式 2.整 治 期 间 , 凡 发 生 超 偏 载 检 测 装 置 和 轨 道
报 铁道 部 运输 局 备案 ,同时 将 电子版 发至 铁 道部 运输 衡 责 任一 般 C类 及 以 上 铁路 交 通 事 故 的 ,按 失 格 考
五 方 式 方 法 六 有 关 要 求
从 21 0 2年 3月开 始 到 1 底 ,集 中进 行 专 项 1月
整 治 ,并 分 3 阶 段组 织 实施 。 个

轨道交通安全管理

轨道交通安全管理
1.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2.对发生的安全事故,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七、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轨道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2.争取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为轨道交通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十八、持续改进与优化
1.定期评估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效果,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持续改进。
四十一、安全风险预警与应对策略
1.建立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进行预测和预警。
2.制定针对性的应对策略,快速响应安全风险,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四十二、安全质量保障体系
1.建立健全安全质量保障体系,强化对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全过程的监管。
2.定期对安全质量保障体系进行评审和改进,确保其有效运行。
2.定期分析安全信息,为安全生产决策提供依据。
十、考核与奖惩
1.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2.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技术革新与应用
1.鼓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运营安全性能。
3.建立健全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组织架构
1.设立轨道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设立轨道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
1.明确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维修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十四、信息安全与保密
1.加强轨道交通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2.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深府[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七日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及其监督管理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浮磁、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行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的综合管理责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质量安全履约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

各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编制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专项方案或报告。

第四条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制度,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划、可研、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的成果、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专项方案或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城市轨道交通投资项目的审批和转报管理过程中,对第三方监测、远程监控信息系统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费用进行审查;(二)研究提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资计划,适当超前安排线路规划、可研、初步设计阶段的勘察和环境调查工作,并落实相关费用;(三)监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如何做好轨道检查车日常运用安全管理工作

如何做好轨道检查车日常运用安全管理工作
责 任》等 一 系列 管 理办 法 和措施 ,明确 每个 岗位 T
安 全 。①停 车 检 修 及 车下 作 业 时 , 白天 在 轨 检 车 两端 插 红旗 ,夜 问在 轨 检 车 两端 悬 挂 红 色信 号灯 , 有 专人 防 护并 与 车站 、车 辆 等有 关 部 门保 持 联 系 , 以 保 证 安 全 作 业 ;② 站 内 上 水 时 ,设 专 人 防 护 , 横 过 铁 路 线 路 时 ,坚 持 “ 停 、二 看 、 通 过 ” 一 的 规 定 ,注 意 邻 线 来 车 及 本 线 发 车 信 号。③ 车辆
根据电报要求 做出安排 ,确保 加挂列车安全 、正 点 运 行 。轨 检 车执 行 线 路 检 查 任 务 时 ,正 向连 挂 于 客 车 尾 部 ,任何 情 况 下 不 得 与 货 车 连 挂 。相 关 单 位 负 责 安排 沿 途 管 内停 靠 车 站 对 轨 检 车 进 行 检
修 、列 检 、库 检 、上 水 、洗 车 等 日常 r , 以确 作
制 定 了 《 道检 查 车运 用管 理 办法 》 轨检 车 安 全 轨 、《 条 例》 轨检 车 岗位责 任制 考核 办法 》 轨检 车 l 、 、《 J 作 人员 守则 》 动 力 岗位安 全责 任制 》 险测 岗 位 、《 、 安 全责 任制 》 轨检车检 测 梁等悬 挂 装置 安全 应急 、《 预 案》、( 检 车T 作 人员 岗位职 责 、 ( 车 九 1作标 准 、 安全
停 靠 车 站 时 ,对 车 辆 部 件进 行 检 查 ,发 现 问题 及 时 处 理 ;④ 按 有 关 规 定 携 带 车 上 所 需 安 全 防 护 、
作 人员 的 职责 和运 用安 全要 求 定标准 、车辆及 检测 系统 的安
装与维修 、行车安全等T作提出具体要求 ,并专题 发 文予 以规范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东府〔2016〕6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东府〔2016〕6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东府〔2016〕6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12日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系统运行安全,提高运营安全水平,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及自动导向轨道系统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科学管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到运营生产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

第四条依照《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协调机制,解决和协调重大运营安全管理事项。

市安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市交通部门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承担以下安全监管职责:(一)贯彻执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管规章制度和年度运营安全管理目标,并监督落实;(三)督促检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四)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营安全评估工作;(五)按照管理权限,参与运营突发事件和故障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措施;(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铁路轨道车使用管理办法

铁路轨道车使用管理办法

铁路轨道车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管内轨道车日常运用、检修、维护、管理,确保行车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重型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等) 和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自备收轨平车)统称为轨道车,是用于铁路建设、设备修理、抢修和检查等工作的主要运输设备。

第3条轨道车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的方针;实施逐级负责,坚持“集中管理、用修分开、专业检修”的原则,推行信息化管理。

第4条轨道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以安全生产为中心,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技术、运用、安全和组织措施,实施专业管理;正确使用,精心保养,规范检修,确保性能良好;强化专业指导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水平,确保运用安全。

第5条轨道车司机是铁路主要行车工种,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专业技能,应符合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1 —第6条本办法适用于轨道车的运用管理。

第二章轨道车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7条按照“专业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原则,轨道车实行段、车间、班组三级管理,日常归属综合修配车间管理,设置轨道车班组。

轨道车监控分析归调度指挥中心负责、日常运用安全检查由安全科负责、日常运用检修质量由线路技术科负责。

第8条组织机构与职责一、段成立轨道车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段长、党委书记副组长:主管运用安全副段长、主管机械设备副段长、主管车载设备副段长组员:线路技术科、安全科、调度信息科、车载科、材料科、职教科各科长及各科主管轨道车专职人员、车载车间主任、综合修配车间车间主任、副主任、指导司机。

二、主管运用安全副段长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我段轨道车管理、运用、安全工作,并制定轨道车相应的管理制度。

2.负责落实段、车间、班组三级管理模式,按照分级管—2 —理、逐级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激励考核机制,每季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一次设备质量、安全分析会议,根据轨道车运用管理要求及作业情况,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分析会议,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9年7月27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以下简称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的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单轨、磁浮、有轨电车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投入运营的土建设施及附属软硬件监测设备,包括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备是指投入运营的各类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系统,包括车辆、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乘客信息系统、门禁、站台门、车辆基地检修设备和相关检测监测设备等。

第三条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当贯穿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全生命周期,遵循安全第一、动态监测、规范管理、标准作业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的通知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的通知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3.11.12•【字号】长交法规〔2013〕180号•【施行日期】2013.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的通知长交法规〔2013〕180号市公共客运管理局、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局机关相关处室:现将《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2013年11月12日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规范运营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为乘客提供安全、准点、便捷、舒适的运营服务,依据《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运营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范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为公众出行提供服务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规范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供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范从事轨道交通运营和服务。

第四条【社会监督】运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多种渠道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运营服务。

第五条【基本要求】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完好、工作正常,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抢修;提供行车、客运、票务等基本服务;提供整洁卫生的站、车环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车、长途汽车站安全检查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车、长途汽车站安全检查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车、长途汽车站安全检查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沪府发[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车、长途汽车站安全检查的通告(沪府发〔2008〕30号)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顺利举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市自2008年8月1日至9月6日,对乘坐轨道交通、公交车和长途汽车的乘客及所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乘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以及放射性、毒害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具体目录见附件)进入轨道交通车站、公交车、长途汽车站。

二、在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站厅区域设置安全检查点,并在轨道交通车站、公交车站、长途汽车站醒目位置,张贴禁止乘客携带的具体物品目录。

公安人员、车站安全检查人员根据职责,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三、乘客应自觉接受、配合安全检查,服从安全检查人员管理,协助维护安全检查秩序。

经检查如发现可疑物品,乘客应自行取出并接受进一步检查。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坚持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安全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进站乘车或出站。

四、乘客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一)携带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携带的物品;(二)携带不能排除疑点的物品;(三)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行为。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目录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一)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三)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等。

(四)军械、警械、警棍等。

(五)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建设部关于对北京等城市组织开展地铁安全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建设部关于对北京等城市组织开展地铁安全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建设部关于对北京等城市组织开展地铁安全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13•【文号】建质[2003]142号•【施行日期】2003.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建设部关于对北京等城市组织开展地铁安全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建质[2003]14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交通委,市政管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地铁安全检查的通知》(国办发电[2003]7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以来,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通知》精神,立即开展地铁安全检查,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

总的看,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在加强地铁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地铁安全工作明显得到加强。

为了促进各地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工作,现将各省市的主要做法及下一步的工作意见通报如下,望各地结合当地地铁安全管理的实际,进一步做好工作:一、积极开展安全检查,落实整改措施(一)排查隐患,制定和落实整改方案。

北京市针对已投入运营使用的地铁1号、2号、13号线以及在建的地铁4号线、5号线、10号线和八通线等,对影响地铁运营安全的各种因素进行了逐条排查、梳理,特别对早期建造的地铁1号、2号线中存在的严重隐患,如车辆、供电系统、信号系统、机电系统、线路设备等设施设备逐一制定整改方案,计划投资36.6亿元,用4至5年时间完成改造。

上海市对已投入运营的三条地铁、一条轻轨和一条磁浮线进行检查,并对消防通道、消防给水、防排烟系统、交通组织等情况进行实地测试,对需要立即整改的设施设备、设计和建设、运营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的主要问题,制定了《上海市轨道交通安全整改项目表》,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抓紧落实整改。

广州市对检查中的问题,在检查后24小时内就完成了对部分问题的整改;其余问题,已制定了整改计划,由有关领导督办,限期整改。

铁道部关于轨道车管理规则-铁工务[1989]93号

铁道部关于轨道车管理规则-铁工务[1989]93号

铁道部关于轨道车管理规则正文:---------------------------------------------------------------------------------------------------------------------------------------------------- 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1989年7月27日铁工务(1989)93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轨道车(含拖车,下同)是铁路设备维修、大修、基建等施工部门执行任务的主要运输工具。

轨道车分重型和轻型两种,能由搭乘人员随时撤出线路的,称为轻型轨道车;不能由搭乘人员随时撤出线路的,称为重型轨道车。

第2条各单位要加强对轨道车及其乘务人员的管理,在行车等部门的配合下,不断提高运用水平,以适应现代化铁路发展的需要。

第3条轨道车乘务人员应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树立安全第一、令行禁止的思想,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4条轨道车的检修、保养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的原则。

各个修程要按规定进行,紧密衔接,及时恢复机械性能,使轨道车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章管理第5条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轨道车的管理工作。

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分局级)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鉴定管内的轨道车的技术状态;管理管内的轨道车驾驶人员及他们的技术业务考核和培训;监督检查各种规章、制度、命令、措施的执行情况;督促管内轨道车使用单位,加强对轨道车的管理,确保安全行驶。

第6条轨道车使用单位的领导应加强对本单位轨道车的管理。

各单位指定的轨道车专管人员,要定期添乘,检查和掌握其运用、保养情况及有关规章、制度、命令、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7条各级轨道车管理人员,参与相应的轨道车事故分析。

对违反规章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运行,有权制止和纠正,必要时可停止其工作。

第8条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分局级)每年组织一次对管内运用的轨道车的检查工作,其内容有:一、对轨道车的技术状态和保养检修等进行鉴定(年鉴)。

轨道交通安全检查通告模板5篇

轨道交通安全检查通告模板5篇

轨道交通安全检查通告模板5篇轨道交通安全检查通告模板精选篇1年全国普通高考将于6月7日至9日举行,为了做好高考期间考场周边交通秩序管理工作,为考生创造一个良好的交通环境,确保考生赴考和返程的道路安全有序畅通,桑植县交警大队在高考期间将对文明路、育才路、胜蓝路及帅乡路等部分路段实行交通管制,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____与配合。

一、交通管制时间:6月7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6月8日上午8:30-11:00,下午14:30-17:30(听力考试)6月9日上午8:00-12:30,下午14:00-18:30二、交通管制措施:(一)管制期内,育才路、胜蓝路实行全封闭管制,所有车辆绕行。

(二)管制期内,经过考点附近的车辆严禁鸣笛。

(三)6月8日下午15:00-15:30为高考听力考试时段,帅乡路团结桥路口至胜蓝路路口路段实施封闭式交通管制,禁止车辆通行。

(四)管制期内,考点附近车辆严禁乱停乱放,驾驶员应服从现场交通____的指挥。

(五)管制期内,所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一律按照《______________道路交通安全法》顶格处罚。

交警部门提醒:请各位驾驶员高考交通管制期间途经上述路段,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禁止鸣笛,文明驾驶,为我县高考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同时,因交通管制给市民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____!桑植县__局交通____大队年6月2日轨道交通安全检查通告模板精选篇2为确保年高考期间道路交通秩序安全、畅通、有序,经市__研究决定对相关路段进行交通管制,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管制时间:年6月7日、8日上午7:30-12:00;下午13:30-17:30;9日上午7时30分—11时30分。

二、管制路段:1.对学府街团结路路口至学府街长城路路口之间路段;学府街西安路路口至西安路实验中学西侧路口之间路段;西安路实验中学西侧路口至敦化市南环垃圾压缩站之间路段,实施交通管制,禁止一切车辆通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9.28•【字号】渝府办〔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以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为目标,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法规标准,创新管理制度,强化技术支撑,夯实安全基础,提升服务品质,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经济的出行服务。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水平和服务品质。

统筹协调,改革创新。

构建规划、建设和运营衔接高效、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优化运营管理和公共安全防范技术体系。

预防为先,防处并举。

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加强应急演练和应急队伍建设,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属地管理,综合治理。

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构建多方参与的综合治理体系。

二、重点任务(三)健全管理体制机制。

市交通局负责监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做好运营管理、反恐防范、安检、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牵头召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联席会议,根据应急预案调动行业装备物资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浅议轨检车运用安全工作

浅议轨检车运用安全工作

浅议轨检车运用安全工作吕少波【摘要】本文对工务轨检车运用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行了分析阐述,结合工作实际对如何做好运用安全从制度管理、出乘前、出乘中、退乘后的过程控制、人员培训、运用数据分析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并进行了深入思考,对于做好轨检车运用工作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期刊名称】《铁路节能环保与安全卫生》【年(卷),期】2013(003)002【总页数】2页(P104-105)【关键词】工务;轨检车;运用安全【作者】吕少波【作者单位】西安铁路局工务检测所,陕西西安71005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298工务轨道检查车(简称轨检车)担负着工务线路设备几何尺寸的动态检查工作,其运用情况直接关系着检测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检测安全,对于指导线路设备维修,保证列车安全畅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如何保证其运用安全,是各级组织和工务线路专业管理人员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结合笔者从事这项工作的实际,对运用安全进行阐述,旨在做好运用安全,为工务轨检车运用工作提供参考。

1 抓好运用工作制度的修订轨检车运用工作要全面落实部、局出台的规定和文电精神,每年年初要结合前年运用情况修订《轨检车运用管理办法》、《轨检车工作人员岗位标准和安全职责》、《轨检车安全管理办法》、《出乘、值班、卫生值日》、《发电机使用安全》、《防暑、防寒、消防安全》等制度,为当年运用工作奠定基础。

同时要及时传达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有关工务轨检车工作会议精神,细化工作标准,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借鉴兄弟单位的好办法、好措施,规范本单位轨检车工作制度的管理。

2 抓好轨检车出库前的运用检修工作在每次出乘前一天,全体工作人员要提前到岗,对轨检车的仪器、仪表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对发电机、电器线路进行全面检修调试,确保设备、仪器正常使用。

在出乘前,要安排轨检车工作人员上车昼夜值班,一方面是配合车辆检修人员及调车人员作业,另一方面是能够及时发现车辆、仪器在调车、编组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报告、解决处理。

轨道车安全管理办法

轨道车安全管理办法

轨道车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轨道车安全管理办法》(安函[2005]2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轨道车的安全管理,根据我段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轨道车管理与运用一、组织机构段成立轨道车管理与运用领导组。

组长:段长副组长:副段长(总工程师)、副段长组员:安全室主任、维修所主任、技术室主任、教育室主任二、领导组工作职责:1、负责制定车机联控作业标准,落实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月份安全会议听取车机联控工作汇报,掌握本单位车机联控执行情况。

2、按照干部安全工作定量检查车机联控执行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车机联控工作的各种台帐和记录,有签字、批语。

三、轨道车管理责任划分:(1)、维修所技术室为轨道车管理室,技术室要指定轨道车专管人员。

对轨道车运行添乘,检查和掌握其运用、保养及有关规章、制度、命令、安全措施及车机联控的执行情况。

(2)、轨道车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轨道车安全管理与运用的相关规定,组织做好出乘前的班前安全预想,严格要求轨道车司机按章作业、遵守两纪,杜绝两违发生。

(3)、教育室负责轨道车乘务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要及时向机务处上报年度轨道车乘务人员培训计划,以便列入到年度主要行车工种的培训计划中。

同时组织开展好安全教育工作,每年冬季对轨道车乘务人员进行一次全员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以《行规》、《技规》、《轨道车管理规则》、行车有关内容和轨道车维护检查的相关规定为主。

(4)、轨道车乘务人员要了解、掌握轨道车性能及安全状态,认真进行业务学习,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作业纪律。

测试室每月要组织进行一次业务抽查考核,对连续三次考核不及格者,上报并由机务处进行选拔、考核、认定。

(5)、轨道车的年检、运行许可证由路工务处发放。

(6)、轨道车的监控装置(J-2000型监控记录仪、轴温报警装置、400兆无线列调)必须齐全,状态良好。

出乘人员必须携带“三证”(正、副司机驾驶证、年检合格证)四、轨道车的运用(1)、轨道车运用和提报运行计划,要本着增收节支的原则,以接触网检修和基建等施工为主,必须由段主管副段长或维修所主任、副主任签字后方准运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武汉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武汉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武汉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10•【字号】鄂安监函[2012]210号•【施行日期】2012.08.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武汉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鄂安监函〔2012〕210号)武汉市安监局,武汉铁路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着力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发展,省安监局决定对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通过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执法检查,全面系统排查和彻底整治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隐患,增强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和机制完善,进一步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为我省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检查的范围、对象和时间安排(一)检查的范围:武汉市正在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在建工程项目。

(二)检查的对象: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和参加武汉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有关企业。

认真排查技术装备、设计施工、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三)时间安排: 8月28日至30日。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主要检查各相关企业、各级各类人员是否把安全生产方针作为第一前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建设和落实情况,各级干部深入一线、到岗到位,落实安全制度情况;重要线路和关键环节的卡控情况,职工执行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标准化情况;对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对安全责任进行追究、考核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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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运输局
运基设备[2010)874号
关于加强轨道检查车
运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铁路局,铁科院,南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轨道客车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南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客车修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轨道客车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轨道检查车运用管理办法》(铁运〔2005〕17号),结合轨道检查车(以下简称轨检车)运用现状,为加强轨检车运用安全管理,现作如下补充规定,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为保证轨检车检测数据科学准确、保护车载精密仪器,若采用机车直接牵引轨检车,必须在机车与轨检车之间加挂一节隔离客车;检测梁上的激光器和摄像机镜头应保持清洁,每次出车前对检测系统进行轨距、水平(超高)等参数的标定。

二、为缓解轨检车运用紧张局面,提高检修效率,轨检车车辆A2、A3级修程可就近委托有修理能力的车辆段承担,对于车辆段承担的首次修程,由车辆生产企业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确认。

A4级修程一律由车辆生产企业承担。

三、轴箱式轨距吊梁运用中存在安全隐患,铁路局应尽快安排改造。

自2012年1月1日起,安装轴箱式轨距吊梁的轨检车
禁止上道运用。

在此之前,安装轴箱式轨距吊梁的轨检车A2、A3、A4级修程均由南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承担。

四、轨检车使用部门应在每次出车前对检测梁(含其它检测装置及悬挂部件,下同)进行一遍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应重点关注磨耗、破损、松动、裂纹、断裂及其它异常迹象。

检查范围包括:检测梁整体外观;所有焊接部位(焊缝和焊点);检测梁与转向架的连接件(吊臂及安装支架)及其固定螺栓;遮光罩;激光器及摄像机防护镜片;减震橡胶垫;线缆及护管;接线箱;轴端编码器;轴箱加速度计;构架加速度计;ALD传感器及线缆;安全链条或钢索等。

五、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每月或每运行一万公里应对检测梁进行一遍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由轨检车使用部门负责。

定期检查的具体要求如下:
1.检查检测梁的整体紧固性
人为对检测梁施加一定的外力,观察检测梁的晃动,进而判断机械紧固件的松动情况及吊臂销轴、轴套的磨损程度等。

若晃动明显,应重点检查机械紧固件及吊臂销轴、轴套等,必要时更换。

2.检查机械紧固件
主要检查各螺栓、螺母是否松动(查看防松标记),并用扭矩扳手检查其力矩值是否达标(具体力矩值参见随车资料)。

使用扭矩扳手检查时,若螺栓、螺母转动量小于1/4圈,表明状况
良好;否则,应重点确认该紧固件是否有效,若无异常,则需重新紧固,测量转动的角度、拍照,并作好相应记录。

对于存在击打、腐蚀等异常迹象的紧固件,一律予以更换。

3.检查焊缝和焊点
主要检查检测梁上所有焊缝和焊点是否存在气孔、熔渣、未焊透及焊接粗糙、不连续等焊接缺陷。

检查前需清理焊缝上的灰尘及油污。

清理办法:先通过强力冲洗或涂抹溶剂加抹布擦拭完成初步清理,然后使用毛刷配合丙酮试剂再次清洁。

4.检查橡胶减震垫
检查橡胶减震垫是否存在老化、裂纹、分解、与粘合金属件分离、减震性能下降等异常迹象。

5.检查安全链条或钢索
检查各安全链条或钢索的松驰度、磨耗情况并确认其有效性。

6.检查线缆和护管
主要检查线缆、护管是否存在松动、损坏或断裂等异常迹象。

六、轨检车运用单位应严格落实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制度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损坏的元件应及时更换;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隐患,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领导,并果断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使用部门应认真填写《检测梁日常检查记录表》、《检测梁定期检查记录表》,记录所有发现的问题,详细描述异常部位及其特征,并拍照备案,便于跟踪、对比。

所有相关资料由专人归
档管理,,
七、为确保运用安全,应结合车辆修程对检测梁进行无损探伤,探测运用中产生的疲劳缺陷,同时彻底检查各组件的磨损情况。

相关要求如下:
1.职责分工:检测梁无损探伤由铁道部基础设施检测中心归口管理,组织专业探伤机构具体实施。

2.探伤周期:每两年或每运行二十万公里(结合车辆A2、A3、A4级修程同步安排);若运用期间发现裂纹或其它严重缺陷时,则应立即进行探伤。

3.探伤范围:包括梁体、吊臂、吊臂安装支架、传感器安装支架等所有结构组件。

4.探伤方法:对于铁磁类材料,如吊臂、吊臂安装支架等,采用磁粉探伤方法;对于非铁磁类材料,如铝合金材质的梁体等,采用渗透或涡流探伤方法。

5.探伤记录:专业探伤机构应出具《检测梁无损探伤报告》(一式三份,铁道部基础设施检测中心、轨检车运用单位、专业探伤机构各执一份),记录所有发现的问题,详细描述缺陷部位及其特征。

所有相关资料由专人归档管理。

6.缺陷处理:对于探伤发现的缺陷,经技术分析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焊补修复,否则更换,并详细记录缺陷信息及维修情况。

7.事后恢复:恢复检测梁时,各组件应重新喷漆或喷塑,机
械紧固件、橡胶减震垫、密封垫圈及遮光罩等一律更换新品。

八、为保证轨检车正常运用,应储备充足的备品,易损件应严格按周期更换,构架式检测梁备品清单详见下表:
本规定由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各铁路局和铁科院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

附件:1.检测梁日常检查记录表
2.检测梁定期检查记录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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