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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
考点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三项构成并非两项)
(一)预算法
法律地位——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根本性法律、他法依据;核心法、骨干法。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三)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
第1页
考点三、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预算收入: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税收收入;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专项收入;
其他收入(罚没收入)。

(二)预算支出
中央预算支出、地方预算支出
考点四、预算组织程序
第2页
考点五、预算管理的职权
第3页
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考点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由财政部制定并发布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
考点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考点三、政府采购的原则(三公一诚)
第4页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公平性原则、竞争性原则)(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考点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考点七、政府采购方式
第5页
考点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6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 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 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 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 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 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 方式实行打击报复
行政处分的方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 看和开除等惩罚性措施。
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
(二)刑事责任
第7 页
— 7—
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
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等刑罚处理方法。
(1)主刑。
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对犯罪分子只 能判处一种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 依据《会计法》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俗称“两本账”“账外账”或“小金库”)。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凭证不符合规定 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 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第4 页
— 4—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形式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 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它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财经法规及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

财经法规及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人 政府采购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直接需求 者。 1.采购人的权利 (6条) 2.采购人的义务 (9条)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二)供应商
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
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 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6条)
七、预算的监督执行 按时间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事前监督 事中监督 事后监督
按监督主体
按监督内容
对预算编制的监督 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对预算调整的监督 对决算的监督
人大监督 政府监督 财政监督 审计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二) 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三) 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 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一算收入
是指在预算年度内,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的筹集和取得的有国家支配的资金。 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
地方预算收入 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二)预算支出 是指在预算年度内,根据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通过财政分配手段对筹集和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力和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力的总称。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审查、批准、撤销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审查、批准、改变、撤销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⑴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⑵ 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⑶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⑷ 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⑸ 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件【2020年修订】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件【2020年修订】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 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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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明确划分各级权力机关、各级政府、各级 财政部门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活动中的 职权,是保障依法管理预算的前提条件,也是将各级预算编制、 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预算决算的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 标准化轨道的必要措施。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那么,?预算法?明确地 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 以及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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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1.国务院的职权
(1)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3)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 (4)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5)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6)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7)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8)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9)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 行情况。
国家预算既是履行政府职能, 反映国家经济开展目标的方案, 同时又是约束政府收支行为的手 段。因此,国家预算的编制必须 遵循一定的原那么。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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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预算概述
国家预算的 各项收支的来龙
去脉都应当清楚, 完整性
不得假定或估算, 更不能任意伪造。
各级预算应设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

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 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 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预算法律制度
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 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 度。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以下简称《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有 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
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
六、决算
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 报告,包(括二决)算预报算表审和查文字说明。决算的实 质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是国家管 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1)
(2)
(3)
决算草案编制
决算草案审批
决算草案批复
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
七、预决算的监督
1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 各级政府的监督 3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 4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5 社会监督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 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 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 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四)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各部门具体负责编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第四章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第四章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1.财政支出支付方式 ⑴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
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 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包括:工资支出、购买支出、转移支出 ⑵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 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资金支 付到收款人账户。
七、预算、决算的监督
1.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 2.各级政府监督 3.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监督 4.审计监督
模块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1.政府采购法 是指调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 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3.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等事业发展支出 ③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④国防支出 ⑤各项补贴支出 ⑥其他支出 小资料: P103 ⑵预算支出按照支出级次划分,可以分为中央预算
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小资料: P103
五、预算组织程序
预算组织程序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 整4个环节,如图4---6
1.预算编制 ⑴预算草案编制依据 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p103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⑵预算草案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草案编制内容: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编制内容: ⑶预算草案编制要求 基本要求: P104
⑴中央预算 ⑵地方预算 ⑶总预算 ⑷部门单位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管 理的职权
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具体包括:
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的职权 具体包括:
⑶乡、民族乡、镇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基础精讲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基础精讲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本章阐述了①预算法律制度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③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一)《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它的颁布施行,对规范预算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强化预算的监督和分配职能,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为了保证《预算法》的贯彻实施,使之更具有操作性。

1995年11月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具体包括,总则、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和附则等内容。

二、国家预算(一)国家预算的概念又称财政预算、公共预算,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有计划地筹集、分配和管理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

是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财政机制,是国家财政管理的主要环节。

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二)国家预算的作用1、财力保证作用是实施各项社会经济政策的有效保证,又是各项社会经济政策运行的财力保障2、调节制约作用是国家财政实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依据和主要手段,居于国家财政管理的主导环节。

3、反映监督作用反映政府活动的范围、方向和国家政策(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有一级财政,就要建立一级预算中央预算省级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预算(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预算县级预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乡预算(民族乡、镇)(四)国家预算的构成——财政部门是具体负责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的职能部门1、中央预算——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直属的中央各部委的部门预算及其所属的单位预算2、地方预算——基本环节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所属市(自治州)和县(市、自治县)预算组成3、总预算各级政府本级和下级政府的年度收支经审核后汇编的4、部门单位预算——综合预算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三、预算管理的职权——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审查权,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批准权,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变更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二版)》-A42-3583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二版)》-A42-3583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2.邀请招标
也称选择性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5.询价采购
政府采购方式的比较见表。
政府采购方式的比较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方式的比较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六、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2.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督 3.采购人的内部监督 4.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监督 5.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监督
五、预算组织程序
包括。
1.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 (2)预算草案编制的依据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2.预算的审批
(1)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2)预算的批准 (3)预算的批复
3.预算的备案 4.预算的执行 5.预算的调整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六、决算
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 国
三、政府采购的功能与执行模式
1.政府采购的功能
(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2)强化宏观调制 (3)活跃市场经济 (4)推进反腐倡廉 (5)保护民族产业
2.政府采购模式
(1)集中采购 (2)分散采购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四、政府采购当事人
1.采购人
采购人特征。
2.供应商
2.各级政府的监督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级政府报告 预算执行情况。
3.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 4.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机构采购 行为、发挥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的一项制度。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5版)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5版)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1)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法律法规 ◆计划政策 ◆职权范围 ◆上年情况和本年变化因素 ◆上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
(2)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法律法规 ◆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及财政部署 ◆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定员定额标准 ◆上年情况和本年变化因素
3、预算草案编制的内容(中央、地方)
六、决算 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批和批复 七、预决算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各级政府的监督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判断题 1.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 构成。 (T ) 2.在财政法的体系中,预算法是核心法、骨干法。(T ) 3.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的 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 重要手段(T ) 4我国的预算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和国防、文化、教 育、科学、卫生、社会福利等各项事业。(T ) 5.国家预算作为财政分配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具有分 配、调控和监督职能。(T ) 6. 我国《预算法》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我国 国家预算共分为七级。(F ) 7.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T ) 8.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得收入数额,但不包括中 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F )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 ◆公开透明 ◆公平竞争 ◆公正 ◆诚实信用 三、政府采购的功能与执行模式 (一)政府采购的功能 ◆节约财政支出 ◆强化宏观调控 ◆活跃市场经济 ◆推进反腐倡廉 ◆保护民族产业
(二)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集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 (1)集中采购 专门设立的特定机构集中进行采购组织实施 特点:采购权与使用权分离、采购成本低、便于统一管 理和监督等。 (2)分散采购 各预算单位直接采购所需货物、工程及服务的采购形式 特点:灵活性自主性强、手续简便、及时性多样性好。 四、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二)供应商——提供商品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三)采购代理机构——拥有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一、财政法律制度的概念财政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财政活动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是财政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和有效控制的基础,也是保障财政公平、合理、透明运作的重要手段。

二、财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财政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从事任何非法的财政活动。

2.公平原则:财政法律制度要求财政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在参与财政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3.透明原则:财政法律制度要求财政活动的信息公开透明,各项财政数据和财政支出决策应当对公众透明。

4.可行性原则:财政法律制度要求财政活动必须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能制定不现实的财政政策和财政管理措施。

三、财政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财政法律框架:包括宪法、常规法、行政法以及国家财政法规等,这些法律为财政活动提供了基本准则和制度安排的架构。

2.财政预算法律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核、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定,确保财政预算的合理、严谨和公开透明。

3.财政收入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税法、非税收入法律等,规范各类财政收入的征收和使用,保障财政收入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4.财政支出法律制度:主要包括预算支出、国有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等法律制度,确保财政支出的合理、合规和高效运作。

5.财政监督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审计法律、监察法律等规定,加强对财政活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财政活动的廉洁和规范运作。

四、财政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财政法律制度是整个财经管理体系的法律基础,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规范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首先,财政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保证了会计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强制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必须遵循财经法规的规定和程序,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从事任何非法的财务活动。

其次,财政法律制度的严格执行和监督,保证了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减少了会计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课件(第4章)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课件(第4章)

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财政法律法规调整的对象是财政分配关系,具体包括财政管理体制关系、国家预算关系、税收关系、行政收费关系、国家信用关系、企业财务关系、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固定资产投资关系、政府采购关系、转移支付关系等。

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一)《预算法》《预算法》自1994年3月2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同时也是制订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日颁布了《预算法实施条例》。

【例题·判断题】(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是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正确答案》对二、国家预算(一)国家预算的概念1.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是具有法律制度和保证的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2.国家预算的起源:国家预算产生于封建社会末期和资本主义发展初期。

最早出现在资本主义发展最早、议会制度形成也最早的英国。

3.国家预算的特征:计划性、法律性、集中性(综合性)、年度性。

【例题·单选题】(2011年)国家预算产生的时期是()。

A.封建社会初期B.封建社会末期和资本主义发展初期C.资本主义晚期D.奴隶社会末期《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国家预算的起源,国家预算产生于封建社会末期和资本主义发展初期。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重点★)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1.中央预算;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地方预算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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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 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20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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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调整
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和批准权限。
1.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 会审查和批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
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3.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3)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 算收支范围;
(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
(5)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2019/7/6
32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 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 署;
2019/7/6
11
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
既包括行政单位预算,又包括其下属的 事业单位预算;
既包括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又包括政府 基金预算收支计划;
既包括正常经费预算,又包括专项支出 预算收支计划;
既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收支计划,又包 括财政预算外核拨资金收支计划。
2019/7/6
12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019/7/6
18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责
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 报告; 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报 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 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 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 的不适当的决议。
2019/7/6
13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 院财政部门部署。
我国国家预算年度采取的是公历年 制。
2019/7/6
30
预算草案编制依据
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 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2019/7/6
31
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
(1)法律、法规;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 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2019/7/6
22
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负责 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负责 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 安排预算支出; 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20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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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 成。
20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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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 理职权
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
(1)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
(3)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4)撤销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 、决定和命令;
2019/7/6
20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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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 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 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 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 数额。
2019/7/6
8
总预算是指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 各级政府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 成。 各级政府总预算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
16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 (1)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3)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 (4)撤销本级政府、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 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2019/7/6
17
各级政府的职权
1.国务院负责
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
2.预算的备案,即各级政府预算批准后,必须依法 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以加强预算监督。
3.预算的批复,是指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 府各部门批复预算。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 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3)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4)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5)本部门、本 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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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4)地方上解的收入。
注意:
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 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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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本部门机关经 费预算,应当纳入本部门预算。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 单位的收支预算。
财力保证作用、调节制约作用、反 映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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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算的级次结构的根据是: 国家政权结构、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我国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包括: 中央预算 省级预算预算 地市级预算 县市级预算 乡镇级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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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向全国人大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 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 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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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 方预算支出
中央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 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地方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 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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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 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2.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3.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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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 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 ,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 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3.政府有关部门以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拨付给下级政府有 关部门的专款,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并办理预算 划转手续。
预算收入:
中央预算收入 地方预算收入 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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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收入形式
1.税收收入 是国家预算收入的最主要部分。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如依法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投资产生的股息、国有资产的 有偿转让、出让收益。 3.专项收入 如铁道专项收入、征收排污费收入、电力建设基金收入等 。 4.其他收入 包括规费收入、罚没收入等。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考点)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我国的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 、《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预 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我国的国家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基 本财政计划。
2019 完整性、统一性和年度性。 国家预算的职能:
分配、调控和监督
国家预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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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支出形式
1.经济建设支出;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 6.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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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组织程序
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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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的编制
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 年预算草案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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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乡、民族乡、镇政府负责 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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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
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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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 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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