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征求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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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四十三条“...,需要借款在1000元以下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理事长审批;1000元(含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讨论通过;...”由于目前村级未设立理事会,建议修改为“...需要借款2000元以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民主理财小组长)审核;2000元(含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由村务监督委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讨论审核;10000元以上由村民代表(户代表)表决通过后,按程序办理。凡村民借款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村本年度的分配总额。...”
未采纳
10
法制局
1.第三十三条关于“…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建议修改为“…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第三十六条关于“…提供质押。”的规定,建议修改为“…提供担保。”。
3.第四十三条关于“需要借款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由集体经济组织联合社(合作社)主任审批”的规定,建议修改为“需要借款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主任)审批”;在条款末尾添加“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方案》中已明确了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能。《方案》中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2017年1月12日中共惠州市委农办印发了《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市委农办发电〔2017〕2号,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纳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系。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更名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并挂相应牌子,市公共资源交易各分中心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行业务指导。同时,明确各县(区)农业、水务、林业、国土、科技、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为本区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行政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是根据自身职能,加强对本区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行业指导和监管。二是在本部门服务窗口提供确权赋能、资格审查、变更登记等服务,并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查询交易标的权属提供便利。三是受理相关行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投诉和建议。
9.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公示程序的规定,未明确公示异议处理程序,建议加以明确。
10.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的规定,建议修改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
除了第五条,其余采纳。
1.通过近三年的实际操作,街道、村组均反映原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中关于农村资产资源处置额度的规定偏小,不适合我区当前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提出提高额度。在区领导到是三个街道办调研农村“三资”管理工作过程中,也提及额度规定偏小的问题。
关于《关于征求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函》的回复意见汇总
制表单位:大亚湾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制表时间:2017年12月12日
序号
单位
回复意见
是否采纳
备注
1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无意见
2
西区街道办
1、第二十五条凡支出发生1个月内不结报的票据应写明原因。
建议:改为2个月。
2、第三十五条借款额度的审批按照区财政局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执行。
五、第四章第七十八条:“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招投标或采取竞价、公开协商、询价等方式进行。”建议修改为:“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自行组织招投标或采取竞价、公开协商、询价等方式进行。”。
修改理由:明确细节,便于实际操作。
六、第四章第七十九条:“价值”建议修改为:“价格”。
四、建议第七十八条“资产资源处置价值在在10万元以下的,...”中的金额设置下限,如“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五、建议第九十五条中的“集体经济组织理财小组”改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六、建议文稿中所有“交街道结算中心备案”改为“报结算中心备案并作相关帐务处理”
采纳意见1、2、5、6,意见3、4未采纳。
二、《办法》第七十六、七十七、八十六、八十七、九十三、九十四条提出的额度和程序事宜,经咨询市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意见,可由你局自行决定。
2.修改后,经征求相关单位、村组对提高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额度无意见。
3.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我局于8月8日至9月8号在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网站面向社会进行挂网公开征求意见,没有收到对此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书面材料或电话。
11
工贸局
一、该办法第九条应修改为:农业、水务、林业、国土、科技、财政、住建、房产等有关部门为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行业指导和监督部门,并受理相关投诉。理由:
4、第七十八条、八十八条资产资源在10万元以下。
建议设置下限,如2—10万元。
5、第九十五条理财小组
建议:改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6、文中所有交街道结算中心备案。
建议:改为报结算中心备案并作相关帐务处理。
采纳意见1、2、5、6,意见3、4未采纳。
3
区法制局
最后才提交给法制局
4
区财政局
8
区工贸局
删除《办法》第九条:“区工业贸易发展局主要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进行监督管理”。修改为: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理由:
一、2016年5月市府办下发的《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6〕5号,下称《方案》)中,已明确撤消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整合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分支机构,业务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直接管理,并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授权办理相关业务。同10月,区委也印发了《关于撤销大亚湾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通知》(惠湾委办发〔2016〕19号)决定,撤销了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修改理由:价值不可见,无法操作,价值只能体现在价格,价格才可操作。
七、第五章第一百条:“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地,”建议修改为:“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提供交易场所,”。
意见1、2、5、7采纳,意见3、4、6未采纳。
修改理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委会村务监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其性质、职能行使、成员产生等有法定规定,按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原则,这里应按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第三章第五十条:“暂行”建议删除。
6.第八十五条关于“通过登陆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及纸质版材料给街道办审核…”表意不明,建议加以明确。
7.第九十六条关于工程变更、追加工程款的规定与村民自治、集体决策的原则不符,建议进行修改。
8.第九十七条关于“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可以作出…”的规定,建议修改为“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可以依法作出…”。
删除理由:《暂行办法》第六十七条已明确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决定采取何种评估模式,可见,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在集体经济组织方面,也即是需要何种评估机构应该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不适宜再另外作出规定。
四、第四章第七十八条:“价值”建议修改为:“价格”。
修改理由:价值不可见,无法操作,价值只能体现在价格,价格才可操作。
部分采纳
9
澳头街道办
1.第二章第十一条中所提到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社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是否有详细的人数及人员资质要求。建议细化组织成员要求。
2.第四章第九十五条中所提到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资质自行进行招标还是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建议进行详细说明。
5
区国土分局
无意见
6
区监察局
无意见
7
霞涌街道办
一、《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四十九条起:“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3-7人组成,可与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同时进行,群众代表必须占2/3以上,每年改选一次,可以连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对财务收支及公开进行全程监督。”建议修改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推选产生,其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以及补选,参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推选产生,按农业部、监察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收支及公开进行全程监督。(以下涉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民主理财小组)”。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2017年1月12日中共惠州市委农办印发了《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市委农办发电[2017]2号,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纳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系。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更名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并挂相应牌子,市公共资源交易各分中心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行业务指导。同时,明确各县(区)农业、水务、林业、国土、科技、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为本区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行政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是根据自身职能,加强对本区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行业指导和监督。二是在本部门服务窗口提供确权赋能、资格审查。变更登记等服务,并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查询交易标的的权属提供便利。三是受理相关行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投诉和建议。
(二)针对该办法第九条,将工贸局设为农村集体三资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我局也专程咨询了上级市发改局,除了上述第(一)款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外,市发改委提出,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属两个相对独立的运作平台。其中:农村集体三资交易活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自身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发改部门不参与农村集体三资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即使是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市公交委和各县区发改局的职责是指导与协调,也不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具体监督管理。
一、建议第二十五条“...凡支出发生1个月内不结报的票据应写明原因,...”中的时间期限改为“2个月”。
二、第三十五条“...,借款额度的审批按照区财政局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执行。”由于村级集体资金属于村级集体所有,建议款项借出依据“村民组织法”和“村民自治章程”由各村自行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完善借出款项额度、程序和审批权限。
村级集体资金属于村级集体所有,款项借出应依据“村民组织法”和“村民自治章程”由各村自行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完善借出款项额度、程序和审批权限。
3、第四十三条借款在1000元以下,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理事长审批;1000—2000元由理事会讨论通过;10000元以上
目前村级未设立理事会,2000以下应将“理事会理事长审批”改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民主理财小组长)审核;2000-- 10000元由村务监督委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讨论审核;10000以上由村民代表(户代表)表决通过后,按程序办理。凡村民借款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村本年度的分配总额。
删除理由:农业部、监察部于2011年11月21日修订、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同时对1997年12月16日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经发[1997]5号)作出废止决定。
三、第四章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选择何种评估模式。所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受地区的限制。”建议删除。
4.第四十八条关于“则由当事人书面申请…”的规定,建议修改为“当事人有权书面申请…”
5.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关于农村资产资源处置额度和程序的规定;第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关于资产采购额度和程序的规定;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关于工程项目建设额度和程序的规定,均与《关于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管理机制的通知》(惠市发改函{2016}1684号)中要求“原则上2万元(含)以上的农村产权项目、采购项目和1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统一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不符,建议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以职能部门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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