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9月5日下发的[2017]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及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与托管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协调一致,本公司决定自2019年7月30日起对本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ST信威”(股票代码:600485)进行估值调整,调整后的估值价格为5.24元/股。
待该股票的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为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25•【文号】证监许可〔2017〕1342号•【施行日期】2017.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准予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42号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报告》(上投摩根字〔2017〕21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准予你公司注册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2017年7月25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华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华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16•【文号】证监许可〔2019〕744号•【施行日期】2019.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准予银华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募集“银华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报告》(银基字〔2019〕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准予你公司注册银华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16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普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在深交所行情系统揭示净值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普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在深交所行情系统揭示净值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04.04.28
•【文号】
•【施行日期】2004.04.2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普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在深交所行情系统揭示净值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经本所审核同意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普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在本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净值。
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净值揭示简称为“鹏华成长”,代码为“160601”;鹏华普天债券投资基金净值揭示简称为“鹏华债券”,代码为“160602”;鹏华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净值揭示简称为“鹏华收益”,代码为“160603”。
每百份基金单位前一日净值在行情系统“前收盘”中反映。
正式开始揭示净值的时间为2004年4月29日(星期四)。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跨市场转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基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2007.05.17【实施日期】2007.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跨市场转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证券公司:普润证券投资者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普润)已于2007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终止上市后,其被转型为开放式基金-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简称:鹏华治理证券代码:160611)并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目前,我司已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数据将原基金普润一次性进行转登记挂帐处理,挂帐账户为投资者的上海证券账户,基金份额统一托管在所涉证券公司深圳资金结算账户对应的托管单元,各证券公司须按照深市中小板沪市配售股份余股补登记的方式,向我司申报各投资者的跨市场转登记确认数据,对通过检查的,我司据此将基金份额从投资者的上海证券账户转至深圳证券账户。
现将该基金转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始办理转登记的时间及注意事项证券公司自即日即可开始接受原指定托管在该证券公司基金普润持有人转登记申请,持有人须持上海、深圳证券账户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到基金普润原指定证券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跨市场转登记确认申报,将其原登记在上海证券账户内的基金份额申请转登记至深圳证券账户名下。
证券公司应认真审核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上海、深圳证券账户,核对上海、深圳证券账户登记的投资者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及其他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居民身份证原15位号码和升位后的18位号码视同一致)。
证券公司可通过实时开户系统查询投资者证券账户注册资料。
对于未开立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应先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要求开立深圳证券账户,再办理转登记业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基金境内上市
【发文字号】证监基金字[2005]152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9.07
【实施日期】2005.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5]152号)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发售、申购赎回及上市交易的申请》(富国基金字〔2005〕第10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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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鹏华行业成长证券
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2.04.15
•【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13号
•【施行日期】2002.04.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
金设立的批复
(2002年4月15日证监基金字[2002]13号)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设立鹏华行业成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报告》(鹏发[2001]32号)及有关申报材料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起设立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为基金托管人。
同意你公司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三、你公司应按照《暂行办法》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立募集活动。
我会对你公司规定设立募集期限内不设具体的规模限制以及基金成立的各项条
件不持异议。
四、你公司应会同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注册登记、会计核算、开户服务和发行准备等工作。
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发行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从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从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7.01•【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32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从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的批复(2002年7月1日证监基金字[2002]32号)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开办开放式基金代理业务的报告》(华证发[2002]72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从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的资格。
二、你公司应遵照《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证监基金字[2000]73号)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加强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风险控制,建立有效的营销内控制度,切实做到对代销过程的各个环节实时把关、实时监控,严格执行各项风险评估、监控制度。
(二)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的资金管理,基金持有人的认购、申购、赎回资金应以基金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并全额存入托管银行。
(三)加强客户服务工作,在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四)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开放式基金营销宣传的管理,有关广告宣传、业绩评价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误导投资者。
(五)加强销售网点的系统建设和维护,做好销售代理系统的测试工作,确保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支持。
(六)成立专门的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应急工作小组,及时、稳妥地处理在开放式基金代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三、你公司应加强各项组织工作,切实做好与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协调与配合,确保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的顺利进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海淀、朝阳投资理财中心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海淀、朝阳投资理财中心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10.28
•【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69号
•【施行日期】2004.10.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设立海淀、朝阳投资理财中心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4]169号)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设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建外SOHU投资理财中心的请示》(华基文[2004]71号)、《关于申请设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投资理财中心的请示》(华基文[2004]72号)及《关于修改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关村投资理财中心和建外SOHU投资理财中心名称的说明》等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在北京海淀区和朝阳区设立投资理财中心。
投资理财中心名称分别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朝阳投资理财中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淀投资理财中心;地址分别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B座0104、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1号。
朝阳、海淀投资理财中心的主要职责为基金营销和客户服务。
具体为管理所在
地区的全部直销点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服务;当地的客户服务、市场推广;挖掘所在地区的客户资源;联络接待等其他相关业务。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鹏华丰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鹏华丰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注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9.05
•【文号】证监许可〔2018〕1431号
•【施行日期】2018.09.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准予鹏华丰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1431号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鹏华丰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申请》(鹏发〔2018〕076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你公司变更注册鹏华丰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你公司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做好基金合同等文件的修改工作。
三、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和客户服务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
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
2018年9月5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鹏华普天债券基金B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系统揭示净值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鹏华普天债券基金B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
情系统揭示净值的通知
正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鹏华普天债券基金B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系统揭示净值的通知各会员单位:
根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经本所审核同意鹏华普天债券基金B类基金份额在本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净值。
鹏华普天债券基金B类基金份额净值揭示简称为“鹏华债B”,代码为“160608”。
每百份基金单位前一日净值在行情系统“前收盘”中反映。
正式开始揭示净值的时间为2006年5月19日(星期五)。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八日
——结束——。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鹏华国证证券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网发售有关事项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鹏华国证证券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网发售有关事项通知正文:----------------------------------------------------------------------------------------------------------------------------------------------------鹏华国证证券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网发售有关事项通知各会员单位:根据《鹏华国证证券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保证上网发售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所上网发售鹏华国证证券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会员申报该基金,应认真阅读《公告》。
该基金简称“龙头券商”,证券代码“159993”,本所挂牌价为每基金份额1.00元。
每一账户可以重复认购,不可撤单,每一笔认购份额下限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 份的整数倍。
会员应按照《鹏华国证证券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认购的佣金比率。
二、认购申报日期为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0日。
认购日期如有变更,以基金管理公司公告为准。
三、凡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均可参与本次基金上网发售。
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经本所确认后即可参与本次基金上网发售。
四、基金发售日为T日,会员应在T+1日16:00前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付足额认购资金。
凡资金不足部分的认购一律视为无效认购,认购资金不足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会员承担。
五、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2日向会员下发认购不确认记录、认购结果记录、全部认购申报记录。
认购不确认记录为因认购资金不到位引起的不确认。
六、募集期内的每一认购日均按上述业务流程滚动处理。
七、如各会员单位对此次发售事项有疑问,可向本所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咨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鹏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网发售有关事项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鹏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网发售有关事项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11.01•【文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鹏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网发售有关事项通知各会员单位:根据《鹏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保证上网发售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所上网发售鹏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会员申报该基金,应认真阅读《公告》。
该基金代码“159751”,本所挂牌价为每基金份额1.000元。
每一账户可以重复认购,不可撤单,每一笔认购份额下限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 份的整数倍。
会员应按照《鹏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认购的佣金比率。
二、认购申报日期为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2月10日。
认购日期如有变更,以基金管理公司公告为准。
三、凡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均可参与本次基金上网发售。
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经本所确认后即可参与本次基金上网发售。
四、基金发售日为T日,会员应在T+1日16:00前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付足额认购资金。
凡资金不足部分的认购一律视为无效认购,认购资金不足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会员承担。
五、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2日向会员下发认购不确认记录、认购结果记录、全部认购申报记录。
认购不确认记录为因认购资金不到位引起的不确认。
六、募集期内的每一认购日均按上述业务流程滚动处理。
七、如各会员单位对此次发售事项有疑问,可向本所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咨询。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1月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筹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基字[1998]3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筹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筹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基字[1998]30号1998年11月13日)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浙江证券有限公司、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浙江证券有限公司、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起人筹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原则同意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方案,拟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各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其中,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出资4000万元人民币,占50%;浙江证券有限公司、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各出资1332.8万元人民币,各占16.66%;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334.4万元人民币,占16.68%。
注册地在深圳市。
三、筹建期限自本文下发之日起6个月。
筹建就绪后,应向我会申请正式开业。
四、各发起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任职;拟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管理层人员,需符合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五、所有发起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要求,认真做好筹建工作。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2.18
•【文号】证监许可[2008]264号
•【施行日期】2008.02.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264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二、你公司在开展此项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管理销售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2•【文号】证监许可〔2018〕595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准予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95号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请示》(易基〔2017〕57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准予你公司注册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2018年4月2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鹏华丰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鹏华丰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注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9.05
•【文号】证监许可〔2018〕1431号
•【施行日期】2018.09.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准予鹏华丰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1431号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鹏华丰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申请》(鹏发〔2018〕076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你公司变更注册鹏华丰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你公司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做好基金合同等文件的修改工作。
三、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和客户服务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
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
2018年9月5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华兴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华兴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03•【文号】证监许可〔2018〕1074号•【施行日期】2018.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准予银华兴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074号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募集“银华兴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报告》(银基字〔2018〕14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准予你公司注册银华兴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2018年7月3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夏睿磐泰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夏睿磐泰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15•【文号】证监许可〔2017〕720号•【施行日期】2017.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准予华夏睿磐泰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720号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募集华夏睿磐泰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请示》(华基文〔2016〕1060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准予你公司注册华夏睿磐泰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2017年5月15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鹏华国证证券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网发售有关事项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鹏华国证证券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网发售有关事项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12.04•【文号】•【施行日期】2019.12.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鹏华国证证券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网发售有关事项通知各会员单位:根据《鹏华国证证券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保证上网发售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所上网发售鹏华国证证券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会员申报该基金,应认真阅读《公告》。
该基金简称“龙头券商”,证券代码“159993”,本所挂牌价为每基金份额1.00元。
每一账户可以重复认购,不可撤单,每一笔认购份额下限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 份的整数倍。
会员应按照《鹏华国证证券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认购的佣金比率。
二、认购申报日期为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0日。
认购日期如有变更,以基金管理公司公告为准。
三、凡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均可参与本次基金上网发售。
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经本所确认后即可参与本次基金上网发售。
四、基金发售日为T日,会员应在T+1日16:00前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付足额认购资金。
凡资金不足部分的认购一律视为无效认购,认购资金不足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会员承担。
五、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2日向会员下发认购不确认记录、认购结果记录、全部认购申报记录。
认购不确认记录为因认购资金不到位引起的不确认。
六、募集期内的每一认购日均按上述业务流程滚动处理。
七、如各会员单位对此次发售事项有疑问,可向本所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咨询。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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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
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基金
【发文字号】证监基金字[2003]61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4.28
【实施日期】2003.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3]61号)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请示》(鹏发[2002]46)及有关申报材料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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