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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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
的通知
【标 签】协查信息管理系统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稽字﹝2001﹞16号
【发文日期】2001-06-28
【实施时间】2001-06-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0﹞2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协查工作。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必须配备精通计算机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负责协查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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