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廉租住房建设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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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01•【字号】吉政发[1998]24号•【施行日期】199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吉政发[1998]2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工作重点(一)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的基本原则。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为重点的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从1998年12月31日起停止住房实行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空旧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购房资金主要应从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及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渠道解决。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各市、州、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凡是能开支的必须交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工资总额的5%,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

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继续坚持“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

最新廉租房政策解读

最新廉租房政策解读

最新廉租房政策解读2021年最新廉租房政策解读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发改委三部门的通知,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各地可以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统一轮候配租。

在公租房、廉租房并轨之前,廉租房主要针对具有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公租房主要是针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根据北京市公租房管理相关办法,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公租房租金实现“分档补贴、租补分离”的原则,这实际上也是部分打通了廉租房和公租房之间的隔断。

目前,北京市城六区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40 元,城六区廉租家庭月租房补贴最低限额调整为550元,月租房补贴最高限额为1500元。

而具体到公租房,则又有六个档次,符合人均月收入在2400元(含)以下等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承租公租房有不同程度补贴,共分六档,补贴金额最高可达房租的95%。

预计未来补贴标准将更为简单明了。

公租房廉租房并轨政策答问1 问:廉租房和公租房为何要并轨?答: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平行运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是两种保障房都属于租赁房,但面向的群体不完全一样,需要分别申请、分别排队,申请人不容易搞清楚自己适用哪种保障方式,导致申请不够方便。

二是住房保障需求和供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近年来部分地方出现了保障房与保障对象不相匹配的情况。

如果廉租房或公租房房源在满足保障对象需求后仍有剩余,受限于两项制度准入门槛、保障标准不同,不能调剂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闲置浪费。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住房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更好地满足群众住房需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原则,增强廉租住房的供给质量和管理效率。

第四条廉租住房应当定向服务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城乡劳动者、新市民等低收入群体。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廉租住房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尊重居民意愿,广泛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协商,共同维护好廉租住房的和谐稳定。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经费投入,提高廉租住房的质量,优化公共设施和服务。

第八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依法、公开、透明,确保廉租住房的专款专用。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建设第十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保障政策的要求。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选址应当考虑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环境宜居等因素,避免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等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广绿色建筑和新能源利用等可持续发展的建筑技术。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切实保障建筑质量,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偷工减料等行为。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合理设置住房户型和面积,充分考虑家庭实际需求和居住舒适度。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公共设施,包括公共厅堂、儿童游乐场、健身设施等。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建设效率。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管理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由专门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定期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吉建保[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保〔2010〕23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财审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全面提高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全面提高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水平,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0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使用管理,是指廉租住房分配后,对保障对象实行实物配租过程中的管理,包括物业服务、出租出售、维修、资金、产权产籍和腾退等方面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代地方政府对廉租住房行使资产管理职能,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廉租住房小区实行属地化物业管理。

各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统建、配建、购买、改造、租赁廉租住房和棚户区改造解决廉租住房应当统一纳入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

吉林市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

吉林市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

吉林市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林市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和《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吉建保〔200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产权,是指吉林市政府和低保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根据出资比例按份共同拥有同一套保障性住房产权。

第三条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产权政策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

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受市政府委托,为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人和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人。

第四条按份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出售对象是经公示无异议的正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具有本市城区户口,并长期居住的低保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具体条件根据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程度、房源情况确定。

第五条按份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房源通过建设、购置、改建、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综合成本、购置的价格、保障对象的困难程度等因素,按比例确定平均出售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保障性住房建设综合成本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政府减免费用等因素构成。

第七条按份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国有产权和保障对象私有产权比例,按各自出资额占保障性住房建设综合成本的比例确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鼓励房屋业主减免房屋租金的通知-吉建房〔2022〕10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鼓励房屋业主减免房屋租金的通知-吉建房〔2022〕10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鼓励房屋业主减免房屋租金的通知
正文: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鼓励房屋业主减免房屋租金的通知
吉建房〔2022〕10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部署,为加快推进复工复产复市,凝心聚力、共克时艰,进一步做好惠企惠民纾困工作,现将鼓励房屋业主减免房屋租金事宜通知如下:
一、鼓励房屋业主在双方平等协商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给予承租人房屋租金适当减免或延期缴纳租金。

二、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关于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吉财公告〔2022〕14号)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4日
——结束——。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吉政发[1995]2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吉政发[1995]2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1995年4月28日吉政发〔1995〕2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为了不断推进我省房改工作的开展,实现省委六届三次全会提出的在本世纪未我省城镇人均居住水平达到8-10平方米的目标,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凡驻我省境内的中直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及我省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

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各地要以1994年底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交纳,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按上述比例逐月交纳。

行政、企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来源按〔1994〕财综字第12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以与各级房改办合署办公),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文件精神,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在大调研大走访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本省建筑业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

本省企业能够承担的,招标文件不得将具有类似工程业绩作为否决条件,不得设置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评标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省企业。

对本省企业单独承揽有困难的项目,鼓励中直特级企业与本省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本省企业符合“优质优先”支持条件的,联合体享受相应政策。

二、招标文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自有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

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承担的总承包工程,不得强制要求必须同时具有该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

三、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可以按照执业范围要求担任大、中型项目技术负责人,该相应业绩在后续投标时,可以视为本人具有项目经理业绩。

吉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吉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吉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6•【字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吉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晓霈2007年4月16日吉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能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编制廉租住房建设、购置、补贴等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负责廉租住房的审查、登记、租金补贴给付工作;(四)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发改委、财政、民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税务、住房公积金、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廉租住房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租金核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产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租金减免的保障方式。

第二章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第六条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国家规定比例5%左右提取的资金;(四)社会捐赠的资金;(五)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房申请的法律规定(3篇)

廉租房申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廉租房是国家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而设立的一种住房保障制度。

在我国,廉租房申请涉及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实施。

本文将从廉租房申请的基本条件、申请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廉租房申请的基本条件1. 低收入家庭认定根据《廉租房保障办法》规定,申请廉租房的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2)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3)家庭财产总额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

2. 家庭成员申请廉租房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子女;(3)父母;(4)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

3. 优先保障对象以下家庭在申请廉租房时享有优先权:(1)孤寡老人、残疾人;(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3)有特殊贡献的家庭。

三、廉租房申请程序1. 申请登记申请廉租房的家庭应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3)住房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认定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应进行以下审核:(1)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2)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3)对申请人住房情况进行核实。

3. 公示与分配审核认定合格的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1)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分配顺序;(2)优先保障优先保障对象;(3)合理分配廉租房。

四、廉租房的租赁与管理1. 租赁期限廉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

租赁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续签租赁合同。

2. 租金标准廉租房租金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3. 房屋管理廉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房的日常管理,包括:(1)维修保养;(2)安全管理;(3)物业管理。

五、监督管理1. 政府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对廉租房申请、分配、租赁、管理等环节进行监督,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政策法规解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政策法规解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政策法规解读住房是人们生活的基本需求之一,而城乡建设则直接关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为了保障人民的住房权益,推动城乡建设持续健康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本文将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政策法规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并为实践提供参考。

一、住房建设政策解读住房建设是支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一系列政策为住房建设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其中,住房保障政策是广泛受关注的一部分。

1. 保障性住房政策政府通过建立保障性住房体系,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的住房需求。

这包括公租房、廉租房等多种形式,旨在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

同时,政策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优惠。

2. 人才引进政策为了吸引人才流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一系列人才引进政策。

这些政策提供了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等福利,为优秀人才提供了良好的居住条件。

这有助于吸引更多的人才流动,促进地区的经济发展。

3. 住房贷款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一系列住房贷款政策,旨在为购房者提供便利条件。

这些政策包括提供贷款利率优惠、调整首付比例等,降低了购房门槛,促进了居民的购房需求。

二、城乡建设政策解读城乡建设涉及面较广,政策法规既关乎城市建设,也关乎农村发展。

以下是一些城乡建设政策的解读:1. 城市规划和建设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城市规划和建设政策,旨在推动城市的科学规划与有序建设。

这些政策鼓励城市实施城市更新与改造,提高城市的功能和环境质量。

同时,政策还规定了建筑物的高度、用地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加强了城市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2. 农村建设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农村地区制定了一系列建设政策,旨在推动农村的发展和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这些政策包括发展农村公共设施、改善农村住房条件等方面的措施。

通过政策的实施,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得到了有效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也得到了提升。

3. 环保建设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环保建设政策,鼓励使用绿色材料、节能设备等,提高建筑物的能源效率和环保性能。

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棚改供地政策和在棚户区配建廉租房的通知

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棚改供地政策和在棚户区配建廉租房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棚改供地政策和在棚户区中配建廉租房的通知长发办[20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推进我市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的意见》(吉政发〔2009〕23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吉安居办〔2009〕6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市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供地政策进行修订和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重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14号)文件中用地政策:“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

棚户区及危旧房占地实行划拨,其中工厂用地、空地、耕地实行出让,出让土地的地上物拆迁补偿安置成本在土地出让时扣除”,修订为:“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凡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地块,一律实行招拍挂方式,供应给中标的开发企业。

除回迁房(含货币补偿折算部分)和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供应外,其余用地实行出让。

出让土地的收益入库后扣除国家规定提取的基金外,用于各城区、开发区的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廉租房建设”。

二、对于吉政发〔2009〕23号文件出台前,已经组织实施的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仍然执行此前出台的土地供应相关政策规定,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2009年批准的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取得《中标通知书》日期为准)。

吉政发〔2009〕23号文件出台后所审批的项目执行修订后的供地政策规定。

三、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吉林省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规定,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

(一)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按照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回迁房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由政府按照房屋建设成本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廉租住房建设成本包括房屋建筑成本、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前期费用、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2024年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2024年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2024年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____年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人口快速增长,住房问题也成为了城市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提高其居住条件,提高其生活品质,本方案旨在在____年开展大规模的廉租住房建设。

二、总体目标____年廉租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提供5000套廉租住房,使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三、建设地点选择1. 建设地点可以选择城市郊区或人口密集的城市建设用地,以减少建设成本,并促进城市的合理发展。

2. 建设地点应与交通便利、医疗设施、教育资源等配套设施相对接近,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便利性。

四、建设形式1. 组织方式:由政府牵头,联合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建设、社会捐赠等多元化的方式进行建设。

2. 建设模式:建设采取以拆迁补偿方式获取土地,或以政府提供土地的方式进行。

3. 建筑类型:建设廉租住房时要求建筑设计能够提供空间充裕、采光通风良好、结构牢固的住房,确保住房的居住质量。

五、投融资模式1. 政府投资:政府出资用于土地的征收和住房的建设维护等方面。

2. 社会捐赠:吸引社会各界的善款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提高社会公益意识和参与度。

3. 金融支持: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低息贷款或直接资金支持,保证资金的稳定供应。

4. 私人投资:鼓励私人投资者投资建设廉租住房项目,通过租金收益回报投资。

六、建设过程与时间表1. 确定建设计划:____年1月- 成立建设工作组:包括市规划、市公安、市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组成的工作组,负责计划编制和建设监督等工作。

- 确定建设规模及地点选择:根据城市规划、土地资源和低收入群体需求等相关因素,确定建设规模并选择建设地点。

- 制定建设方案:包括建设流程、建设周期、建设资金及投融资模式等方面的具体方案。

2. 准备阶段:____年2月-4月- 确定建设方案:根据建设规划,进行设计方案的制定,并与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和审核。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5〕22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5〕22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2.31施行日期2015.12.31文号吉市政办发〔2015〕22号主题类别租赁合同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5〕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31日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准入、运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主体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和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投资,通过新建、收购、租赁等方式筹集,再移交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配、管理和使用;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由社会力量自筹自建,自行分配、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计划编制、房源筹集、监督指导等工作。

2024年度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2024年度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低收入家庭面临更加严重的住房困境。

为了缓解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压力,保障他们的基本居住权益,2024年本市决定推进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本方案将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通过积极稳妥的措施,促进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和获得感。

一、政府引导性建设1.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本市将稳步增加财政投入,确保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项目的顺利推进。

每年向廉租住房建设投入不少于5%的财政资金,确保廉租住房项目的规模和质量。

2.完善政策法规。

加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和法规的研究和制定,确保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完善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申请人的便利度。

二、廉租住房建设1.积极推进廉租住房项目的开发。

本市将合理划定廉租住房用地规模,优化用地资源配置,确保廉租住房项目的规划和设计符合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廉租住房项目的建设,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率和质量。

2.加强廉租住房项目的管理和运营。

推动建立廉租住房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建立严格的租赁管理制度,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情况和身份审核,确保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三、低收入家庭保障1.细化低收入家庭的准入标准。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确保符合条件的人群能够申请到廉租住房。

减少非法借用低收入家庭身份的现象,保障真正需要的人能够受益。

2.开展低收入家庭的培训和就业扶持。

通过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活动,提高低收入家庭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帮助他们摆脱贫困生活。

同时,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的就业扶持,给予他们更多的机会和支持。

四、社会支持1.加强社会组织参与。

倡导社会各界关注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境,积极参与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开展扶贫公益活动,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

2.宣传倡导。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政策和措施,提高低收入家庭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城乡建设部的住房政策解读

城乡建设部的住房政策解读

城乡建设部的住房政策解读住房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更好地解决住房问题,城乡建设部制定了一系列的住房政策。

本文将对城乡建设部的住房政策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政策。

一、住房保障政策城乡建设部制定了一系列的住房保障政策,旨在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合理的住房保障。

这些政策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同类型的住房保障措施。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住房或住房条件较差的低收入家庭,提供长期租赁的住房服务。

廉租住房则是通过政府购买、租赁或改造现有住房来提供低租金的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则是根据家庭实际购房能力和需求,在一定限制条件下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

这些住房保障政策有效地提高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

二、住房城市化改革政策为了促进住房城市化的发展,城乡建设部提出了一系列的住房城市化改革政策。

一方面,鼓励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高住房的流动性和灵活性。

另一方面,支持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城市更新,推进旧城区的改造和更新工作。

此外,住房城市化改革政策还包括推进住房产权制度改革、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利于优化城市的住房结构,提高住房供给的适应性和多样性。

三、住房质量与安全政策城乡建设部高度重视住房质量和安全问题,为确保人民群众的住房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住房质量与安全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住房工程建设和装修的技术标准要求、住房质量监督和检测体系建设、住房建设和使用的法律法规等。

此外,城乡建设部还要求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和建筑企业的监管,严格把关住房工程建设的过程和结果,确保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

四、住房供给便利化政策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住房供给的需求,城乡建设部采取了一系列的住房供给便利化政策。

一方面,推动住房供应体系的建设,提高住房供给的总量和质量。

另一方面,简化住房供应程序,加快住房供给的进程。

例如,加大土地供应力度,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优化住房供应机构,提高住房供应效率;推行租售同权,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住房保障政策解读解决居民住房问题

住房保障政策解读解决居民住房问题

住房保障政策解读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住房问题一直以来是困扰着许多居民的重要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政府提出了一系列的住房保障政策。

本文将对这些政策进行解读,以帮助居民更好地了解并解决住房问题。

一、公租房政策公租房政策是住房保障政策中的重要一环。

根据该政策,政府将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供那些经济困难的家庭居住。

这些公租房一般位于城市郊区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租金较为优惠,以满足低收入居民对住房的需求。

公租房政策的实施对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这些家庭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得公租房的居住权。

政府还设立了租金补贴制度,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租金负担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减轻。

二、廉租房政策廉租房政策是另一个重要的住房保障政策措施。

廉租房一般是指政府通过多种渠道出资建设的低价出租住房,其租金水平低于市场价格,以满足中低收入居民对住房的需求。

廉租房政策的推行,为那些无法购买房屋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了经济上可承受的住房选择。

政府在建设廉租房时,注重其地理位置的选择,以便让居民更好地接近工作、教育资源等。

此外,政府还通过建设社区配套设施、丰富文化活动等方式,提高了廉租房居住环境的舒适度。

三、购房补贴政策购房补贴政策是为那些有购房需求但经济能力较为有限的居民提供帮助的政策。

根据该政策,政府将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进行一定金额的购房补贴,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购房补贴政策的目的是帮助居民尽快解决住房问题,提高他们的居住条件。

政府在进行购房补贴时,一般会设立一系列的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

此外,该政策还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刺激经济增长。

四、租购同权政策租购同权政策是指将租房和购房等同对待的一项住房保障政策。

按照该政策,租房者享有与购房者相同的福利待遇和权益,例如公积金贷款、学区随迁等。

租购同权政策的推行,为那些因各种原因无法购房的居民提供了一个更加灵活的住房选择。

他们可以选择租房作为一种临时的居住方式,享受到购房者相同的权益。

住房政策解读

住房政策解读

住房政策解读
住房政策是政府为了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提升居住条件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住房政策及其解读:
1. 保障性住房政策:政府通过建设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确保其有房可住。

这项政策的目的是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缓解社会矛盾。

2. 购房补贴政策: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例如首次购房补贴、人才引进补贴等,以鼓励居民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3. 住房公积金政策:政府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求企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租房等住房消费。

这项政策的目的是通过集体储蓄的方式,提高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

4. 限购限贷政策:政府通过限制购房数量、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等方式,控制房地产市场的过热和投机行为,稳定市场价格。

5. 租赁市场政策:政府鼓励和支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为居民提供多元化的住房选择,同时加强对租赁市场的监管,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

6. 土地供应政策:政府通过调整土地供应量、土地出让方式等措施,控制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稳定市场价格。

7. 房产税政策:政府对拥有多套住房的家庭征收房产税,增加其住房持有成本,抑制投机和过度投资。

这些住房政策都是政府为了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提升居住条件而制定的。

政府会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状况,适时调整住房政策,以实现居民住房问题的有效解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吉建规[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建规〔2012〕4号)各市州、县(市)规划局(住建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进行,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现就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要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超前做好规划设计、实施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积极有序地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二、规划编制的原则和具体要求(一)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各地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优先编制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

以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为原则,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城市环境整治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与解决“城中村”问题相结合,与历史文化街区和重点文物的保护相结合。

对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进行同步建设,优化人居环境,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严格遵守标准规范,切实保障公众利益。

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编制必须严格遵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科学制定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公共绿地等标准要求。

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公众意见,切实保证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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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合同约定拨付棚改实施单位,用于棚改解决廉租住房建设。
(5)为保持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的连续性,棚改解决廉租住房所形成的产权归属,执行各地已出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13、我省廉租住房建设实施程序有哪些?
(4)合同签订(委托建设合同、购买合同、统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5)组织实施(委托建设的监督管理,统建项目建设的实施管理)。
(6)竣工验收。委托建设、购买在建工程的做好房屋交接验收,统建项目组织做好竣工验收。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中,应明确廉租住房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最大单套面积)、总套数、廉租住房投资和资金来源等内容。具体应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资金来源说明等四项组成。其中: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设计说明,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图、标准层建筑平面图(配建单元平面图),工程概算书包括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建设项目总概算书。
(3)竣工验收。项目设计内容全部完成,经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验收。
12、棚改解决廉租住房应具备什么条件?如何组织实施?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建设相关工作的意见》(吉建保〔2009〕7号)文件规定,通过棚改解决廉租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3)按比例配建。按照《吉林省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吉安居办〔2009〕6号)文件规定的按5%比例配套建设,具体是指在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按照规划建筑面积的5%配套建设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
(4)棚改解决。通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解决廉租住房。
5、我省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有哪些?
(1)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2)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3)省财政补助资金。
(4)地方政府债券。
11、我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状态如何划分?
(1)项目开工。征地拆迁开始即视为项目开工,通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即视为征地拆迁开始。
(2)项目在建。从项目开工至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视为项目在建阶段。
(1)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编制、报批、公布。
(2)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编制、上报、批复。统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
(3)廉租住房项目建设招投标。
其中:(2)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可以用于购买普通商品房、二手房、回购经济适用房、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改建原有公房等。(13)其他方式筹措的资金主要包含企业自筹。
6、我省廉租住房建设有哪些优惠政策?
(1)土地实行行政划拨。
7、廉租住房建设应实行那四制?
廉租住房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8、我省廉租住房建设由什么部门组织实施?
我省廉租住房建设原则上由各地具备事业法人资格的住房保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廉租住房委托建设、购买、新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也可以由政府所属国有企业或国营地方农林场组织实施。
9、各地住房保障机构成立依据是什么?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文件规定,各市(州)、县(市)要整合房地产管理部门现有事业机构编制资源,成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作为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经济适用房项目前期准备和销售代理等工作。各级政府应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10、那些廉租住房项目可不进行公开招投标?
统建廉租住房,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直接发包,不必进行公开招投标。对于在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按建筑面积5%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农林企业或职工个人直接实施的农林场廉租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解决的廉租住房,可直接委托建设,不必履行招投标程序。具体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第七条、《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委托建设、购买招投标管理办法》(吉建房〔2009〕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廉租住房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已经省发改。
(5)地方资金已落实。
15、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编制要点是什么?
14、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廉租住房项目应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所在地建立了规范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
(2)市、县已编制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编制了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5)市、县财政预算拨款。
(6)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核定不低于10%比例的资金。
(7)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8)社会捐赠的资金。
(1)棚改项目必须是本年度在建项目,已竣工项目不在此列。
(2)棚改解决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必须是居住在棚改地块中的、经审查和公示认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规范建立保障对象档案。
(3)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与棚改实施单位已签订委托建设合同,明确了套型、户数、规模。
(3)棚改解决廉租住房。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中解决的廉租住房。
其中:棚改解决廉租住房是廉租住房保障的一种重要方式,已得到国家的认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08年廉租住房工作计划的通知》(建保〔2008〕122号)文件中,明确要求“通过棚户区改造加快解决其中符合规定条件廉租住房对象住房困难。为加快改造步伐,各地分解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时,要优先解决城市棚户区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免。
(3)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
(4)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开发商建设廉租住房,按所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1、我省廉租住房分几类?
我省廉租住房分为以下三类:
(1)城市廉租住房。包括由住房保障机构或政府所属国有企业直接实施建设、委托开发企业建设和购买的在建工程。
(2)农林场廉租住房。由地方国营农林场统一组织建设或廉租户自建的廉租住房。
(2)房屋建安工程费、小区相关配套设施费、附属工程建设费。
(3)项目前期工作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应交税金。
在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上述费用应按比例分摊。
(9)一次性处理无籍房的收益。
(10)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11)政府出让廉租住房产权的收入。
(12)金融贷款。
(13)其他方式筹措的资金。
4、廉租住房建设投资由那几部分构成?
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支持办法》(发改投资〔2007〕3676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建设投资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我省新建廉租住房建设有几种方式?
(1)统建。是指由住房保障部门、政府所属国有企业、地方国营农林场统一组织实施建设的廉租住房。
(2)委托建设。是指由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开发单位新建廉租住房,含新开工和回购在建项目。
(5)改建。通过改建原有公房,使其成为廉租住房。
3、按5%比例配建建设成本谁出?
按照《吉林省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吉安居办〔2009〕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按5%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建设成本由市、县人民政府用规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折抵,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补齐差价。补齐差价所需资金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所规定方式解决。
吉林省廉租住房建设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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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廉租住房建设政策解读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0-05-17 13:49来源:省建设厅字体显示: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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