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2015年度城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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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专利资助及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5〕42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专利资助及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5〕42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专利资助及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专利资助及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5〕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云浮市专利资助及奖励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科技局联系。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7日云浮市专利资助及奖励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云浮市委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4号)和《中共云浮市委云浮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云发〔2012〕18号)精神,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是指对专利申请获得受理、专利权维护给予的资助。

专利奖励是指对专利获得授权及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市的专利代理取得较大成效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注册地或设立地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和云浮户籍的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和奖励。

同一专利有共同申请人的,共同专利申请人中的第一人为上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市政府每年安排200万专项资金用于专利资助和奖励:(一)对获得申请受理的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PCT(国际专利),每件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元、500元、300元、3000元的资助。

(二)对获得专利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PCT(国际专利),每件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0元、3000元、1000元、30000元的奖励。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云府办[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府办〔2010〕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云浮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O年五月十八日云浮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浮市委、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发〔2009〕15号),设立云浮市财政局(挂市政府金融工作局牌子),为云浮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承担的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三)将市农业局承担的农村财务管理有关职能划入市财政局。

(四)将市农业局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职能划入市财政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资产评估、财务会计、农村财务等方面的地方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地方税收制度和规定的拟订。

(二)拟订我市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制订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

负责组织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市级非税收入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与彩票市场;管理国债发行、兑付及相关工作;管理政府债务、政府贷款业务、财政票据。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云府办〔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业经2014年3月20日五届三十六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轮候第三章配租第四章附则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分配管理,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回购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对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优先保障;企业单位建设、工业园区配建及社会力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新引进高层次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其轮候配租规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遵循适度保障、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是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具体实施部门。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工作。

国土规划、卫生和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主管部门的相关核查工作,及时提供信息核查结果,并对核查结果负责。

财综[2015]6号 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5]6号 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市(县)绩效评价工作,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本市(县) 绩效自评报告。
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每年 1-2 月,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市(县)上年 度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自评,于每年 2 月 28 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加盖两部 门印章),分别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四)本地区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相关绩效分析和说明,其中,应重点评估和说明 服务对象满意度和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五)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内容, 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级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和
第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一)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和完善全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统一组织 实施全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对地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加强绩效评 价结果运用,对地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绩效评价实施细 则,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 评价结果运用,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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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学规范、分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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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方法和指标设计科学合理,评价流程统一规范,评价数据真实准确;实行中央对 省、省对市(县)的分级评价制度,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线、以地方自评为基础、中 央再评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5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5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57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支持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将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关怀落到实处,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建设部、民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七年十月十日附件: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007124号)的规定,为支持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将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关怀落到实处,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四条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根据财政困难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9•【字号】云府[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府〔2013〕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9日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制度,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181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中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含工业园区,下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我市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住房困难家庭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承租公租房。

第四条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经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现金补贴,以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划定,按照所在地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

第五条公租房的租金和租赁补贴按“市场租金、租补分离、分类补贴”原则进行管理。

(一)市场租金原则。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市政府工作要点责任分工和云浮市2015年十件民生实事责任分工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市政府工作要点责任分工和云浮市2015年十件民生实事责任分工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市政府工作要点责任分工和云浮市2015年十件民生实事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07•【字号】云府〔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市政府工作要点责任分工和云浮市2015年十件民生实事责任分工的通知云府〔20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2015年市政府工作要点责任分工》和《云浮市2015年十件民生实事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7日2015年市政府工作要点责任分工说明:根据市人大五届五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梳理出2015年市政府工作要点共5方面20分项196小项。

其中“云谷”、华润西江发电厂、云浮电厂D厂、云浮市省级新农村示范片项目、广东禅文化创意产业园、南广铁路交通枢纽、中央商务区、新城快线、东部快线、广东华立城市学院综合项目、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云浮学校、污水处理厂、11万伏和22万伏变电站、中意(云浮)产业园等15小项,另文在《云浮市2015年重点建设项目分工方案》中安排责任分工;建设农村公路420公里、全面完成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淘汰工作、佛山云浮教育卫生千人互派、新增城镇就业、改造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农村低收入住房、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创建教育强市、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市妇幼保健院改扩建项目、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11小项,在《云浮市2015年十件民生实事分工方案》中安排责任分工。

为不再重复,这里对其余的170小项作。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暂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暂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云府办[2013]39号
【发布部门】云浮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05
【实施日期】2013.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13〕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云浮市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
云浮市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云浮市城区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配建,是指市城区范围内所有通过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进行的商品住房新开发项目(不含以往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无配建要求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必须按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住房和。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云浮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云浮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云浮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31•【字号】云府办[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云浮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云府办〔201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建房〔2011〕18号)精神,切实稳定我市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关注民生和我市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进城镇化带动战略,大力推进城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给,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责任,引导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新建住房价格增长控制目标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我省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具体要求,根据我市2011年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确定2011年我市城区新建住房价格增长幅度控制在不高于本年度GDP增长速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调控房地产市场和稳定房价的责任,明确约谈和问责机制,确保完成全年的调控任务。

新建住房价格以统计部门统计发布数据为准。

三、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要确保完成2011年广东省下达的云浮市保障性住房新开工建设任务,多渠道筹措资金,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土地净收益10%计提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省财政对市县财政部门建设补助资金安排情况的通告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省财政对市县财政部门建设补助资金安排情况的通告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省财政对市县财政部门建设
补助资金安排情况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省财政对市县财政部门建设补助资
金安排情况的通告
(2014年)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对市县财政部门建设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4〕110号),广东省财政厅按因素法对2014年省财政对市县财政部门建设补助资金进行了分配。

分配范围为: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的市本级、粤东西北所辖县(市),以及江门台山市、开平市和恩平市。

分配因素包括:地区分类、县级财政管理评价结果、基层财政建设情况、人均可支配财力情况。

计算公式为:某地区补助资金=补助总额×[40%×﹙某地区地区分类系数/∑各地区地区分类系数﹚+30%×﹙某地区县级财政管理评价系数/∑各地区县级财政管理评价系数﹚+30%×﹙某地区基层财政建设系数/∑各地区基层财政建设系数﹚] ×调整系数。

分配结果详见《2014年省财政对市县财政部门建设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

附件:2014年省财政对市县财政部门建设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范文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范文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范文一、前言。

大家好!咱们这个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啊,就像是一场及时雨,专门为那些在住房上有困难的小伙伴们准备的呢。

这个方案的目的就是要让每个需要帮助的家庭或者个人,都能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住得稍微安心一点。

二、补贴对象。

1. 家庭条件。

首先呢,得是那些收入不咋高的家庭。

比如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咱们城市规定的那个低收入标准线的。

这个标准线可不是随便定的,是根据咱们城市的整体经济水平、物价啥的综合考虑出来的。

就像考试划分数线一样,这是个很重要的参考。

还有啊,家里的财产状况也得符合要求。

比如说,没有啥豪华汽车、大量的存款或者好几套房子之类的。

咱们这个补贴是给真正有住房困难的家庭,不是给那些已经有不错居住条件的人准备的。

2. 住房情况。

没房子住或者住的房子特别小、条件特别差的家庭优先。

像那些住在那种又破又小,下雨天还漏水的房子里的家庭,就是我们重点关注的对象。

具体来说呢,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咱们城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就很有可能符合条件啦。

三、补贴标准。

1. 面积补贴标准。

我们按照每人多少平方米的标准来计算补贴面积。

比如说,每人补贴[X]平方米的住房面积。

这个面积的确定也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要保证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大家的居住条件,但又要考虑到咱们城市的资源有限性。

2. 资金补贴标准。

根据咱们城市的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每平方米补贴[X]元。

这个价格也是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适当调整的哦。

就像买菜一样,菜价涨了或者跌了,咱们这个补贴标准也得跟着市场的节奏走,这样才能保证补贴是合理的。

四、申请流程。

1. 提出申请。

有需要的小伙伴们要到自己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去提出申请。

就像你要参加一个比赛,得先去报名一样。

申请的时候要带上各种材料,可别嫌麻烦,这都是为了能准确地了解你的情况呢。

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家庭收入证明(这个可以是单位开的工资证明,要是没有单位就开其他能证明收入的材料)、住房情况证明(比如租房合同或者房产证,如果是租房子住的话)等等。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廉政直通车平台政务公开指导目录的通知-云府办[2013]62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廉政直通车平台政务公开指导目录的通知-云府办[2013]62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廉政直通车平台政务公开指导目录的通知正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廉政直通车平台政务公开指导目录的通知(云府办〔2013〕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廉政直通车平台政务公开指导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办(政务公开科)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月12月26日云浮市廉政直通车平台政务公开指导目录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国家目录序号公开主要内容描述公开时间责任单位机构职能各单位主要职能及时编制部门领导分工本单位的领导简历和分工及时各单位联系方式本单位邮编、地址、各处科股室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及时各单位法规文件法规规章1行政法规、规章及时政府办公室1规范性文件及时各单位其他文件其他需对外发布的文件及时各单位规划计划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及时政府办公室发展规划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及时牵头规划的单位计划总结阶段性的工作计划及总结、工作重点及时各单位业务工作财政信息4政府及部门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时财政部门,各单位政府及部门“三公”经费及时财政部门,各单位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项、民生资金使用情况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审计结果及时审计部门行政收费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物价部门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国家目录序号公开主要内容描述公开时间责任单位业务工作政府采购采购目录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及时财政部门招标公示6政府招投标中心招标公告6政府招投标中心中标公告6政府招投标中心行政职权行政许可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及时编制、发改部门牵头非行政许可7非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及时编制、发改部门牵头行政征收行政征收事项的依据、对象、范围及办理情况及时法制部门行政确认行政确认事项的依据、对象、范围及办理情况及时法制部门行政给付行政给付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材料及办理情况及时法制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依据、对象、类型、定性和处罚标准及办理情况及时法制部门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依据、对象、范围、类型、标准及办理情况及时法制部门其他行政行为其他行政行为的依据、对象、条件、程序、范围及时法制部门代理事项代理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及时有代理事项的单位便民服务便民服务的办事指南及时各相关单位文化机构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公开及时各相关单位重大项目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及时各重点项目责任单位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国家目录序号公开主要内容描述公开时间责任单位业务工作民生信息扶贫信息9扶贫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及时各单位教育信息9教育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及时教育部门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情况及时学校财务(预算决算)公开及时医疗信息9医疗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及时卫生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院务公开及时卫生部门社会保障9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及时人社部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及时住建部门促进就业9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及时人社、残联应急预案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及时应急办、各相关单位监督检查环境保护11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情况及时环保部门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监测数据及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情况及时环保部门环境污染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及征收、减免情况及时环保部门国控企业污染物自动监控信息及时环保部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上市企业环保核查信息及时环保部门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国家目录序号公开主要内容描述公开时间责任单位业务工作监督检查整治排污企业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及时环保部门公共卫生11公共卫生的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卫生、城市管理部门安全生产11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安全监管部门、各相关单位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及时安全监管部门、各相关单位食品药品11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相关单位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处理情况及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相关单位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及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产品质量11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工商、质监、农业部门税务稽查税务稽查的工作规范、工作部置、重大案件公布及时国税、地税部门价格监管列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价格(收费)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物价部门其他工作其他业务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各相关单位行政执法各单位行政执法处罚结果公示及时各相关单位国企管理国企基本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及时国资监管部门城乡建设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规划、建设、城管部门公益事业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及时教育、卫生、民政、城管部门,各镇街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国家目录序号公开主要内容描述公开时间责任单位业务工作征地拆迁14征收或征用土地、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及时国土资源(土储中心)部门,各镇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及时住建部门,各相关单位民政工作15抢险救灾、优抚、社会捐助、彩票公益金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及时民政部门农村工作16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及时农业部门土地管理建设用地建设用地预审、审批等信息及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市场土地招标、出让、登记、调查等信息及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价管理区域、土地用途、土地等级、地价等及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乡(镇)土地17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及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务管理采矿权审批结果、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招拍挂公告及出让结果、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及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债权债务18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及时农业部门、各镇街集体经济19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及时农业部门、各镇街计划生育20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及时计生部门、各镇街专项资金21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农业部门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国家目录序号公开主要内容描述公开时间责任单位业务工作专项资金22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教育部门23城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教育部门24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教育部门25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教育部门27农业技术推广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农业部门28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人社部门29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人口计生部门3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人口计生部门32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人口计生部门3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农业部门34农村饮水安全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水务、供水管理部门35农村沼气推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农业部门36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水务部门37测土配方施肥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农业部门38粮食直补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农业部门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国家目录序号公开主要内容描述公开时间责任单位业务工作专项资金39农资综合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财政、农业部门40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农业部门41农作物良种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农业部门42畜牧良种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农业、畜牧兽医渔业管理部门4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卫生部门46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财政、卫生部门47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社保基金管理部门48城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卫生部门49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卫生部门50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民政部门5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财政、民政部门52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卫生部门53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民政部门54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农业部门55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农业部门56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财政、农业部门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国家目录序号公开主要内容描述公开时间责任单位业务工作专项资金59家电下乡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经信部门60汽车、摩托车下乡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经信部门61廉租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房管部门64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房管部门65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人社部门非涉密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财政、科技部门统计数据全地区统计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及时统计部门部门统计各单位对外公开的业务统计数据各相关单位其他通知公告向社会发布的通知和公告及时各单位,各镇街工作动态重要活动、会议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各单位,各镇街人事信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招录、公选公招、人事任免、职称评定、年度考核等信息及时组织、政府办公室、人社部门,各相关单位公开指南政务公开指南及时各单位,各镇街公开年报政务公开年度报告及时各单位,各镇街公开制度政务公开有关制度及时各单位,各镇街依法申请公开依法申请公开渠道、程序、时限、方式及时各单位,各镇街其他信息需要对外公开的其它信息及时各单位,各镇街——结束——。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经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政策,分配和拨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安排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0•【字号】云府[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云府〔2013〕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云浮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试行)》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服务中心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20日云浮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工程工期和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相互监督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机构,负责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管理)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含单位自筹、社会各界捐资赞助、上级补助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国债资金、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其他各类上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实行若干个项目捆绑后代建。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黔南府办发〔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黔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31日黔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切实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州范围内面向社会出租或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公廉并轨”前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统称。

第三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来源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二)政府购买、改造、租赁的住房;(三)政府依法收回、没收的住房;(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五)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代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六)社会捐赠及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产权存在争议、有质量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成套住宅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第五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应依据当地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就业和生活要求,按照“均衡布局、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环境宜居”原则进行布点规划,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的区域,可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的方式。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府办〔2015〕26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府办〔2015〕26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府办〔2015〕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云浮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日云浮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我市市场主体住所(含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下同)登记和管理,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住所是市场主体法定的工商登记事项之一,是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法定地址,是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云浮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管理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登记机关。

对涉及危及公共安全、高污染行业、油烟噪音扰民、影响历史风貌和城市景观等事项的经营场所实行严格监管。

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能对涉及的经营场所禁设区域进行梳理,明确监管职责。

第二章住所登记第四条申请住所登记,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住所的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商事登记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的住所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依法作出登记决定。

商事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用途和使用功能。

第六条申请住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住所使用证明:(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

4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嗨,大家好!今天我来给大家聊聊如何制定一份既公平合理又实用的4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

咱们直接进入主题,用意识流的方式,一起来探讨这个问题。

我们要明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目的。

这不仅仅是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更是实现社会公平、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所以,我们的方案要围绕这个核心目标展开。

一、分配原则1.公平原则: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让每一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都有机会获得实物配租。

2.合理原则:根据家庭收入、人口结构、住房需求等因素,合理分配房源。

3.优先原则:优先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残疾家庭、老年人家庭等特殊群体的住房需求。

二、分配对象1.低收入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住房困难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家庭。

3.特殊群体:残疾家庭、老年人家庭、单亲家庭等。

三、分配程序1.发布公告:通过政府网站、社区公告等方式,发布实物配租分配方案,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时间、申请地点等信息。

2.申请报名:符合条件的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社区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

3.审核筛选:社区对申请家庭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家庭,并将名单报送给上级部门。

4.公示:上级部门对筛选出的家庭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抽签分配:公示结束后,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抽签,按照抽签结果分配房源。

6.签订合同:配租家庭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实物配租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房源分配1.优先分配:根据家庭需求,优先分配给住房困难家庭、残疾家庭、老年人家庭等特殊群体。

2.随机分配:剩余房源通过抽签方式随机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

3.调剂分配:对于已分配房源的家庭,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房源,可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调剂。

五、后期管理1.定期巡查:住房保障部门对实物配租家庭进行定期巡查,确保房源合理使用。

2.异地转移:如家庭因工作、生活等原因需转移到其他地区,可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异地转移。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2013]20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2013]20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2013〕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云浮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物价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10日云浮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供给,改善民生,稳定我市消费价格总水平,市政府设立平价商店、蔬菜大棚、冷链建设(以下简称“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47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云浮市稳定物价“三项建设”范围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市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用于扶持“三项建设”的市级扶持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物价、经信、农业、供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组织开展“三项建设”工作。

市物价部门负责扶持平价商店建设项目的管理,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下达扶持项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情况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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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云浮市2015年度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分配方案
说明:(1)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按云府办[2011]43号关于“经批准的年度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按照各管理部上一年末的公积金归集余额占全市归集余额的比例,由市财政再次分配到对应的县(市)政府,实行市级专户管理。

廉租房建设资金的使用,由各县(市)政府根据当地廉租住房建设的计划向市政府申请,经批准后,由市财政拨付给各县(市)财政专户,纳入当地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等规定精神进行分配和管理。

(2)2015年度全市分配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共83364371.56元。

项目 单位
2014年末住房公积金归集
余额(万元)
占比
分配城市廉租住住房建设补
充资金(元)
备注
市 区 133424.83 45.82% 38197555.05 罗 定 72486.99 24.89% 20749392.08 新 兴 43715.58 15.01% 12512992.17 郁 南 28578.65 9.81% 8178044.85 云 安 13014.39 4.47% 3726387.41 合 计
291220.44
100%
8336437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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