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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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户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住房难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分配房源基本情况

本次需分配的房源为:

1.惠民小区套房(其中套一套,套二套)

2.龙王渡小区套房(其中套一套,套二套)

3.棉花沱小区套房(其中套一套,套二套)

4.“宝峰雅庭”栋套房(其中套一套,套二套)

5.“宝峰雅庭”栋套房(其中套一套,套二套)

二、分配原则

1.按申请对象的申请时间确定分房名单。

2.优先配租。按照《新津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申请家庭成员均为岁及以上老年人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孤儿等(或老、弱、病、残)对象在同等条件下进行优先配租,为其安排层房源进行抽签。

3.其他准予入住对象一律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入住楼层,邀请县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分房抽签过程进行公证,由媒体、局纪检监察室、相关乡镇及群众进行全程监督。

三、租金标准

.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低保对象租金标准为元㎡月,年收入万元以下(含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万元以下(含万元)的个人租金标准为元㎡月。

对特殊困难保障对象,可在已定租赁价格的基础上实行租金减免,具体租金减免标准参照《新津县廉租住房申请租金减免办法及审核规定》执行。

2.其余保障对象租金标准为:非电梯元㎡月。电梯元㎡月。

3.租金按房屋使用面积计算。

四、物业服务费标准

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由新津县住房保障中心补贴的物管费。

五、有关事项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租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未如实申报家庭或个人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

.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累计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租赁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的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年度审核或动态管理时,由于经济收入、住房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解除租赁合同,限期收回住房重新分配。

上述行为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房管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为了加强住户入住后对公租房转租、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结构等行为的约束,特别是避免住户入住后管理难、费用收取难等问题,收取每户保证金元。

(三)住房保障中心是公租房的业主,保障户家庭是承租户,提供的保障房按照国家修建标准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如保障家庭需要装修,费用自理,住保中心不承担任何费用。

(三)抽签仪式后,入住户于月日之前到房管局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租赁协议,并缴纳相应租金和保证金。凭租赁协议,到小区物管处缴纳物管费,并领取钥匙。

分配房源及家庭具体名单:

1.病残人员、年龄岁以上在一楼抽取房源

套一:任学芳骆祥

套二:曾显蓉徐财志徐敏吴俊(陈清致)

. 残疾及年龄岁以上在一二楼抽取房源

套一:郭志华李龙林进忠陈林喜罗维秀罗泽

套二:赵丽朱理想张树英顾莹马丽彭秀珍陈茂全程云中. 剩余家庭抽取房源

套二:陈平华高霞杨雅兰许文秀宛树军卢茜徐学锐钟颜董华枢李云超帅素芳贾用军周从根李怡何志伟谭书英周小鹏范启勇孟威赵学源陈伟吴丽冷济祥杜勇徐刚詹成琴张贵明刘陶李明成宋利琼王晓娟张群舒增尧范世英吴丽曾世忠邓宁福李兰芳陈旭东王玉珍邝磊匡华祥岑军

4.剩余单身家庭抽取房源

套一:王萍徐志东雷学良徐晓梅廖碧华李树兰李国兵

宋志英杨亨涛周映芳高伟杨刚黄桂超彭涛向秋华雷河复

王兆康李建昆汪秀茹范志林陈冰王琼贺丽蓉齐新王庆忠林进忠许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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