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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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人口的快速增长,我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住房问题。

尤其是一线城市,由于土地资源紧张、房价居高不下,许多居民难以负担购买自己的住房。

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积极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发展,以提供可负担的住房解决方案。

二、目标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目标是为那些无法负担购买房屋的家庭提供合理、可负担的租赁选项,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稳定的住房保障。

通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方案,旨在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提高城市的整体居住质量。

三、政策措施1. 住房供应政府将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力度,通过购买或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增加可供租赁的房源。

在选址上,鼓励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在城市中心或交通便利的地段,方便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出行。

2. 租赁制度建立健全的租赁制度,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期限的合理标准。

租金水平应根据居民的收入水平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确保租赁价格平稳且可负担。

同时,要完善租赁合同,保护租户权益,减少纠纷。

3. 申请条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享受到住房保障。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收入证明和家庭情况证明,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

对于特殊困难家庭和重点保障对象,应提供积极的优先政策和扶持措施。

4. 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与监督机制,确保住房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

政府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评估和监督,保障住房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鼓励社会监督和参与,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5. 政策衔接将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进行衔接,形成完整的住房保障体系。

与土地政策、金融政策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提供政策支持和金融支持,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四、预期效果通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方案,预计能够达到以下效果:1. 缓解住房紧张局面,提供合理可负担的住房选项,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

2. 降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负担,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用事业局关于通化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用事业局关于通化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用事业局关于通化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7•【字号】通市政办明电〔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用事业局关于通化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方案的通知通市政办明电〔2015〕51号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公用事业局制定的《通化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7日通化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方案按照《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1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将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面向市区住房困难户进行分配。

为推进分配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任务及分配对象分配任务:将位于老站街佐安路建设的200套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三审两公示”程序,在2015年取暖期前分配完毕。

分配对象:东昌区、二道江区、通化医药高新区内中等偏下收入、低保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时间安排自2015年8月30日至11月15日。

三、分配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做好此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

四、公租房租金标准及准入标准(一)我市公租房准入标准为家庭人均收入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中等偏下住房困难群众。

(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级政府根据当地财政状况、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1次)(二)我市公租房租金按低于老站街佐安路地段租金水平确定,即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4.5元收取。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最新)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最新)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一、分配方式此次公租房分配包含原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和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针对不同的保障对象,采取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和公租房三种方式实施分配。

申请人根据以下原则,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保障方式:(一)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的分配对象为我区城镇低收入(含低保)无房家庭。

实物配租保障顺序为低保无房家庭、低收入无房家庭。

(二)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分配对象为我区城镇低收入(含低保)无房家庭。

实物配租保障顺序为低保无房家庭、低收入无房家庭。

(三)公租房的分配对象为xx市xx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含低收入)无房家庭和实际在我区工作、生活、居住的外来人口中的无房家庭(无户籍、收入限制)。

根据今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给我区匹配房源数量少和公租房预报名人数较多的实际情况,按照公租房梯次保障的原则,我区xx年公租房分配仅对xx市xx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含低收入)无房家庭实施保障,公租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方式。

二、分配原则(一)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三)坚持特殊困难和急需救助家庭优先,分期、分批逐年解决的原则;(四)坚持保障对象自愿申请的原则;(五)三种保障方式(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公租房)不能兼报的原则。

三、房源分配根据公租房分配原则,申请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和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家庭优先保障,剩余房源作为公租房房源进行分配。

(一)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向城镇住房保障对象提供完全政府产权的廉租住房,收取低租金。

1.分配对象分配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xx年12月31日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

(2)经xx年年度核查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低收入无房家庭。

2.租赁标准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的租金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暂定为0.75元/平方米·月;低收入无房家庭享受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暂定为2.0元/平方米·月,租金标准如有变动,按政府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泸溪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

泸溪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

泸溪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泸溪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15日泸溪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 91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湘建保〔2016〕209号)、湘西州住建局《湘西自治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州住建发〔2018〕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泸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运营、准入与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赁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包括历年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县住房保障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实施机构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发改部门负责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标准以及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工作。

县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的确认工作。

县公安机关负责户籍和车辆信息审核工作。

县人社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和社保、高优人才审核等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辖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受理申报及初审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公开分配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公开分配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公开分配方案以下是 9 条公共租赁住房公开分配方案相关的内容:1. 哎呀呀,公租房公开分配这事,可真是太重要啦!就好像是给大家在城市里安了一个温暖的小窝。

比如说小明,一个人在这城市打拼,要是有了公租房,那得多踏实呀!咱这方案就是要保证公平公正,让真正有需要的人能住进去!2. 嘿,想想那些没房子住的人,多不容易啊!公租房公开分配不就是给他们的希望嘛!就像黑暗中的一束光。

像小红那样的低收入家庭,不就盼着这机会嘛!咱们这个方案可得好好执行,别搞那些乱七八糟的。

3. 哇塞,公租房公开分配,这可是关乎好多人幸福的大事情呀!好比给生活打开了一扇门。

就拿老张来说,一直租着高价房,压力山大呀!要是能分到公租房,那简直太棒啦!咱这方案就是要让他这样的人看到希望呀!4. 哎呀,公租房分配可不能马虎呀!这就像给大家发福利一样重要。

你想想,如果小王能申请到,他不就能安心工作了嘛!咱这方案的每一条都得细细琢磨,不能亏待了大家。

5. 哟呵,公租房公开分配,这可真是个利民的好事呀!就跟雪中送炭差不多。

好比小李,刚毕业没啥钱,公租房对他来说多重要呀!咱这个方案得确保他有机会呀,是不是?6. 哇,公租房的公开分配,那可是改变很多人生活的契机呀!就像是一阵春风吹暖人心。

像老赵那样的困难户,不就指望这个嘛!咱们的方案得能照顾到他们呀!7. 哈哈,公租房分配,这可是大事呀!如同给人送了一份大礼。

如果老张一家能分到,他们得多高兴呀!咱这方案可得给力点呀,让大家都有机会。

8. 嘿呀,公租房公开分配可不能乱来呀!这就像走钢丝,得小心翼翼的。

要是没弄好,岂不是让好多人失望?咱这个方案得好好设计,能真的帮到有需要的人啊!9. 公租房公开分配方案得慎重呀!这可是和大家息息相关的。

就像给生活搭起一座桥一样重要。

不能随便糊弄,得真真切切地为大家考虑,让每一个需要的人都能住上公租房。

我的观点结论是:公租房公开分配方案一定要以公平、公正、合理为原则,充分考虑到各类人群的需求和利益,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让公租房成为大家生活中的温暖港湾。

学校公租房分配管理方案

学校公租房分配管理方案

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学校公租房分配管理方案为规范公租房分配管理,根据桂教基建[2011]91号文件精神及公租房有关管理办法,结合银海区及福成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管理小组为加强全镇学校公租房的管理,特成立福成镇学校公租房分配管理领导小组:组长:黄龙武副组长:陈翠、韦汉松组员:何显健、张文旺、姚华忠、赖铭警、莫明康叶少谟、王兴远、陆双善领导小组下设公租房分配管理办公室,陈翠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何显健、张文旺、赖铭警、韦汉松(职责:负责教师公租房领导和管理,拟定公租房分配方案、管理办法及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二、总则1.建立和实行公租房准入、轮候保障、动态管理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由教师个人申请,学校公租房分配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报教育局审批,公示后无异议,由校公租房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给符合条件的教师使用。

2.公租房主要解决福成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岗教职工(含支教、实习、聘用、交流、特岗教师、寄宿制学校教师和其他管理教师)。

3.共有三种户型分别A类共30套(二房一厅一厨一卫,每套34.5㎡或33.87㎡);B类25套(一房一厅一厨一卫,每套30.50㎡);C类10套(一房一卫每套16.13㎡)。

4.预留北面的A类房20套为机动用房备用。

余房供福成镇学校公租房分配管理领导小组按有关分配、管理方案分配使用。

三、准入条件1.属福成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无住房的在岗在职教职工(含支教、实习、聘用、交流、特岗教师、寄宿制学校教师和其他管理教师)。

2.本人或配偶在福成周边3千米内无住房。

3.有住房但属于危房或其它原因无法住宿的在岗在职教职工。

四、需提交材料1.公租房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及配偶提供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在福成周边3千米内无住房信息证明。

五、办理流程1.提交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教师在指定时间内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到学校公租房分配管理办公室领取公租房申请审批表格一式两份,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学校公租房分配管理办公室,由学校管理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2.初审、公示学校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其本人及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方案(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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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以低租金方式向低收入群体提供的租赁住房,旨在解决居住困难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为了科学、公正、透明地分配公共租赁住房资源,制定了以下最新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一、分配对象确定1.低收入家庭:以家庭收入水平为主要依据,包括城乡困难群众、失业人员、新就业人员、退休人员等。

2.特殊群体: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特殊困难群体等。

二、分配渠道和方式1.政府调配:政府通过专门机构,按照公平和公正原则,组织统筹调配公共租赁住房资源。

2.公开申请:低收入家庭可以通过公开的申请渠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收入情况、住房需求等。

3.综合评估:政府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包括收入水平、家庭人口情况、住房条件、社会保障等方面,确定分配权重。

4.优先分配:将分配权重高的申请家庭优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范围。

三、分配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求和社会贫困程度,优先满足居住困难的群体。

2.优先安置:根据特殊情况和特殊群体的需求,优先安置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人群。

3.稳定居住:优先选择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保障他们的长期居住需求,提高居住质量和稳定性。

4.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应当公开透明,公示分配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四、分配管理1.信息管理: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确保公平公正。

2.动态调整:根据实际情况,根据社会需求和低收入家庭的变化情况,调整分配政策和分配比例。

3.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督,监督分配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解决居住困难问题,给低收入群体提供适宜的住房条件。

通过政府调配、公开申请、综合评估和优先分配等方式,实现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则。

同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和监督机制,提高分配程序的透明度和质量。

通过这些措施的推行,将有效提高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沈阳公租房分配实施方案

沈阳公租房分配实施方案

沈阳公租房分配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解决城市住房问题,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我市决定实施公租房分配实施方案,具体方案如下:一、对象范围。

公租房分配对象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1. 户籍在本市的低收入家庭;2. 具备在本市稳定就业、居住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3. 具备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家庭;4. 具备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毕业生家庭;5. 具备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残疾人家庭;6. 具备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分配程序。

1. 申请阶段,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向当地居住区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公租房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核。

2. 公示阶段,通过资格审核的家庭名单将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3. 抽签分配,经过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租房分配抽签,确保公平公正。

4. 签订合同,抽签确定后,中签家庭需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屋管理单位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并交纳相关费用。

三、分配原则。

1. 公平原则,公租房分配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性行为。

2. 保障原则,优先满足特殊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

3. 公共资源利用原则,合理配置公共租赁住房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监督管理。

1. 监督机制,建立公租房分配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分配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2. 违规处理,对违反分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确保分配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五、宣传推广。

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公租房分配实施方案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公租房政策的认知度和理解度,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家庭积极申请公租房,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住房环境。

六、总结。

公租房分配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地推动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开展,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促进城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黔南府办发〔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黔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31日黔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切实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州范围内面向社会出租或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公廉并轨”前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统称。

第三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来源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二)政府购买、改造、租赁的住房;(三)政府依法收回、没收的住房;(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五)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代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六)社会捐赠及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产权存在争议、有质量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成套住宅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第五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应依据当地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就业和生活要求,按照“均衡布局、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环境宜居”原则进行布点规划,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的区域,可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的方式。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5〕2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5〕2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5〕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16日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许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有效扩大住房保障范围,解决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及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供应对象,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其中,经民政部门认定人均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家庭,称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研究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市区由市政府集中建设、商品房配建和其它方式征集到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租金收缴、后期管理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市监察、发改、民政、财政、统计、工商、税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相关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我市决定实施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公共租赁住房的目标是为低收入群体提供经济实惠的安居房源,提高居住环境,促进社会稳定。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应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房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管理。

二、房源来源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供应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购买,通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购买其部分符合条件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二是政府投资,由政府组织建设一批公共租赁住房。

三、户籍条件1. 公共租赁住房的优先分配对象是市区户籍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劳动力市场进入困难的群体等;2. 外地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必须具备劳动就业、学习、创业等合法稳定的市区工作;3. 具体分配顺序和比例根据各区实际情况确定。

四、保障标准1.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将按照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合理负担;2.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五年,既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又防止低保对象一直占用公共资源。

五、申请条件1. 具备市区有效的居住证明和户口,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证明材料;2. 住房面积、收入水平等符合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3. 家庭成员未拥有其他住房,无贷款记录。

六、审批程序1. 低收入家庭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提供相关材料到区住房保障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2. 区住房保障局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面试;3. 经过面试后,区住房保障局将申请材料提交上级机关进行终审,最终确定是否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七、管理机制1.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部门由各区住房保障局负责,确保房源的分配和使用符合政策规定;2. 房屋租赁合同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确保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3. 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房屋的安全和整洁。

以上即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通过此方案的实施,相信我市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将会有所改善,促进了社会发展进步。

公房分配方案

公房分配方案

公房分配方案一、背景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住房需求的不断增长,公共住房的分配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问题。

为了公平合理地分配公房资源,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可行的分配方案。

二、分配原则1. 公平原则:公共住房资源应该按照每个家庭的需求和负担能力进行分配,确保每个家庭都能获得适宜的住房条件。

2. 需求优先原则:有特殊需求的家庭,如低收入家庭、单亲家庭、残疾人家庭等,应优先考虑,确保他们的基本住房需求得到满足。

3.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住房资源应该优先满足那些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人群,如教师、医生、警察等。

三、分配程序1. 申请登记:家庭需要通过相关部门进行公共住房申请登记,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家庭成员证明、收入证明、负债情况等。

2. 审核评估: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评估,包括收入情况、家庭成员情况、住房需求等。

同时,需要对特殊需求家庭进行重点审核,确认其特殊需求是否符合公共住房资源分配的条件。

3. 分配计划制定:根据审核评估结果,制定公共住房分配计划。

计划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如家庭需求、负担能力、特殊需求等,确保公共住房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

4. 分配公示:将分配计划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对计划进行公众意见征询,以保障分配计划的透明公正。

5. 分配实施:根据分配计划,将公共住房资源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并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

四、监督机制1. 第三方监督:设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监督公共住房分配的程序和结果,确保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举报渠道:建立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分配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处理。

3. 审计检查:定期对公共住房分配工作进行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改进措施1. 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公共住房申请登记和分配管理的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公开透明度。

2. 提供培训:加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分配工作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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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户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住房难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分配房源基本情况
本次需分配的房源为:
1.惠民小区套房(其中套一套,套二套)
2.龙王渡小区套房(其中套一套,套二套)
3.棉花沱小区套房(其中套一套,套二套)
4.“宝峰雅庭”栋套房(其中套一套,套二套)
5.“宝峰雅庭”栋套房(其中套一套,套二套)
二、分配原则
1.按申请对象的申请时间确定分房名单。

2.优先配租。

按照《新津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申请家庭成员均为岁及以上老年人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孤儿等(或老、弱、病、残)对象在同等条件下进行优先配租,为其安排层房源进行抽签。

3.其他准予入住对象一律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入住楼层,邀请县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分房抽签过程进行公证,由媒体、局纪检监察室、相关乡镇及群众进行全程监督。

三、租金标准
.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低保对象租金标准为元㎡月,年收入万元以下(含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万元以下(含万元)的个人租金标准为元㎡月。

对特殊困难保障对象,可在已定租赁价格的基础上实行租金减免,具体租金减免标准参照《新津县廉租住房申请租金减免办法及审核规定》执行。

2.其余保障对象租金标准为:非电梯元㎡月。

电梯元㎡月。

3.租金按房屋使用面积计算。

四、物业服务费标准
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由新津县住房保障中心补贴的物管费。

五、有关事项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租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未如实申报家庭或个人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
.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累计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租赁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的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年度审核或动态管理时,由于经济收入、住房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解除租赁合同,限期收回住房重新分配。

上述行为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房管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为了加强住户入住后对公租房转租、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结构等行为的约束,特别是避免住户入住后管理难、费用收取难等问题,收取每户保证金元。

(三)住房保障中心是公租房的业主,保障户家庭是承租户,提供的保障房按照国家修建标准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如保障家庭需要装修,费用自理,住保中心不承担任何费用。

(三)抽签仪式后,入住户于月日之前到房管局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租赁协议,并缴纳相应租金和保证金。

凭租赁协议,到小区物管处缴纳物管费,并领取钥匙。

分配房源及家庭具体名单:
1.病残人员、年龄岁以上在一楼抽取房源
套一:任学芳骆祥
套二:曾显蓉徐财志徐敏吴俊(陈清致)
. 残疾及年龄岁以上在一二楼抽取房源
套一:郭志华李龙林进忠陈林喜罗维秀罗泽
套二:赵丽朱理想张树英顾莹马丽彭秀珍陈茂全程云中. 剩余家庭抽取房源
套二:陈平华高霞杨雅兰许文秀宛树军卢茜徐学锐钟颜董华枢李云超帅素芳贾用军周从根李怡何志伟谭书英周小鹏范启勇孟威赵学源陈伟吴丽冷济祥杜勇徐刚詹成琴张贵明刘陶李明成宋利琼王晓娟张群舒增尧范世英吴丽曾世忠邓宁福李兰芳陈旭东王玉珍邝磊匡华祥岑军
4.剩余单身家庭抽取房源
套一:王萍徐志东雷学良徐晓梅廖碧华李树兰李国兵
宋志英杨亨涛周映芳高伟杨刚黄桂超彭涛向秋华雷河复
王兆康李建昆汪秀茹范志林陈冰王琼贺丽蓉齐新王庆忠林进忠许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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