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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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1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案
1984年12月3日,印度中央邦首府博帕尔市美资联 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的 子公司)其工厂贮存的巨毒化学气体发生泄漏,资料显 示,这次事故直接中毒人数超过50万人(当时博帕尔市 区的人口约80万),3天内死亡人数超过8000人;由于 相关责任人没有履行起码的医疗救助、环境清理等责任 ,至今在博帕尔,尚有12万人忍受各种中毒引起的急慢 疾病的折磨,总死亡人数已超过2万人;至今仍有约2万 人天天饮用被废弃化学品污染、致癌物质含量超过数千 倍的污染水,另外还有大量的新生儿中存在不同程度的 生长障碍。这是世界历史上最严重的工业污染事故。
原告认为,对于惨案的发生,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 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工厂是由美公司设计,贮 气设备设计太差,没有安装在美国同类工厂已安装的 电脑报警系统;并且,这种剧毒气体只能少量贮存, 有的西方国家早已停止生产,但美公司不仅将厂址选 在人口稠密地区,而且大量贮存。被告美公司则主张 ,该印度公司是有限公司,是依据印度法律成立的独 立法人,且事故发生几年前就没有雇用美国人,该厂 完全是由印度人管理、经营和维护,因而一切法律责 任以及赔偿义务只能由其承担,同美公司无关。 问题: 1、你认为美国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2、在何种情况下母公司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义务的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一、自然人
1、具有基础法律能力。 2、具有特殊法律能力或资格。 3、我国相关规定。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1条、第143条,
《对外贸易法》第8条、第9条,《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第1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1条,《合伙企业法》第2条
二、法人
国际条约以及各国国内法一般都承认法人的国际经济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最全】【共10章】doc资料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最全】【共10章】doc资料

第一章绪论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识记)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

最新1国际经济法(第一篇)

最新1国际经济法(第一篇)

二、法人
(一) 法人的国籍
(二) 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1、外国 2、在我国,只有那些经过审查批准,取得外 贸经营权的企业,才能成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 的主体
3、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能成为国际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一、国家
(一)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1、平等的国际公法主体:国与国之间 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
2、垂直的国内公法主体:东道国对外 国投资者的管理关系;
3、平等的私法主体:合同主体。
(一)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1、 绝对豁免
2、限制豁免:对国家的公法行为予以 豁免,对国家的私法行为不予豁免。
(二)国家行为原则
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 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如对 外国投资企业的国有化及征收问题的决 定。
四、对跨国公司的管制 以东道国对跨国公司在本国设立的子公司
的管制为主,外国对跨国公司母公司或 子公司的管制不得延伸至其集团内的其 他公司。
五、《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
第三节 国际经济组织
一、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 法主体的资格 (一)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1、权利能力取决于国家的授权 2、行为能力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和职能
(三) 国际组织和非成员国的关系
(四)国际组织享有的豁免权
1、 豁免权来自于成员国的授、限制:各国际组织及其各工作人员的豁免权 限不同
4、豁免权的范围: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 没收或其他形式的扣押,档案不受侵犯。
二、几种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一) 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二)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第二节 跨国公司

国际经济法1(概述和主体)

国际经济法1(概述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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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母公司的责任依据 我们认为:跨国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应该与子公司所享有 的自主性的程度相联系,依据子公司自主性被剥夺的程度来 让母公司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1)在子公司具有足够的或必要的自主性,是一个独立 自主的自治体,能够作出独立决定从事各种 民事活动,独 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有限责任原则占优势,母公司对子 公司的债务不负责任。 2)当子公司在某些事项上的自主性由于母公司的干涉 和支配,对子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母公司应对由此造 成的特定损害承担责任。 3)当子公司由于母公司的控制而基本或完全失去自主 21 性时,应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负直接责任。
1)国家间进行经济活动时,是平等的主权者。 2)国家对跨国公司管理时是处于支配地位的管辖者。 3)国家与外国人(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济交 往时,是处于平等地位的缔约者。
2、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问题: 1)内容: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 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 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 执行
(一)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5
这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广义性、国际性、多层性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1、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 2、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 3、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 的个人与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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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 、特征: 1)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跨国公司不是一个法律实 体而是一个经济实体 二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18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

03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GATS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
要求各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
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与减让
01 02 03
具体承诺的概念
具体承诺是指各成员在GATS框架下,就特定服务部门或 分部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义务作出的具体承诺。这 些承诺列明了各成员在哪些服务部门或分部门愿意承担何 种程度的义务。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
目录
• 国际经济法概述 •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客体 • 国际货物贸易法 • 国际服务贸易法 • 国际技术贸易法 • 国际投资法 •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
01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 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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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国际经济法和国内法的区别在于调整对象、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经济关 系,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适用于所有国家。而国内法主要调整国内的经济关系,由国内立法机关制定,仅适用 于本国境内。
02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客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家
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要主体,国 家享有主权权利,可以制定、实 施国际经济法律和政策,并承担
跨国公司与国际金融法
跨国公司的金融业务涉及国际金融市场的运作和国 际支付结算等,需遵守国际金融法规,如国际货币 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规则。
03
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经济法课件

国际经济法课件

(三)示范法:示范法通常是由国际组织起草的、供各国立法机关采纳 的行为规则。它不同于国际条约,是由于示范无需由若干国家共同签署, 不需要履行特定的审批程序,不具有强制拘束力。国际组织草拟示范法 的目的,是为了协调和统一各国有关法律,减少各国间的法律冲突。但 其实施都须由各主权国家通过立法程序,结合本国实际予以完全或修订 后采纳。例如,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制定 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已被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机关采纳为其 本国或本地区的国际商事仲裁法。该委员会于1992年制定了《国际贷 记划拨示范法》,1996年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1997年制定了 《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8年组织各国专家 起草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条款》等。这些示范法为一些国家和地区 的相关立法所吸纳、借鉴。此外,由国际私法协会主持制定的、供各有 关国家和当事人自愿采纳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具有示范性的性 质。由于示范法为国际组织主持制定,因而具有代表性。这些示范法虽 然不像国际条约那样对缔约国有拘束力,但它可以协调和统一各国的有 关立法和国际商事交易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在一定条件下,示范法既 可以转化为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也可以转化为国内法。
(二)国内立法和判例:各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 律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的各国国 内立法包括经济立法和民商立法,前者主要指公法规范,后者指私法 规范。司法判例包括国内司法判例和国际司法判例。国际司法判例包 括国际法院的判例及各种形式的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如国际法院、 欧盟法庭、国际海洋法庭、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WTO的专家组和 上诉机构的判决、裁决或意见。虽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以及国际 仲裁机构的章程,国际法院法院或其他准司法裁决机构的判决或裁决 只对本案和本案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这些国际司法机构或 准司法机构在适用和解释国际法时对国际法原则、规则或规章制度加 以认证和确定,这些往往在一般国际实践中受到尊重。国内司法判例 能否成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首先取决于它们在本国是否构成法 律,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判例和成文法一样,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 渊源,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一般不能成为有约束力的先例被普遍 适用,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

• 很明显,这些理论是为战后美国的跨国公司对外的国 际经济交往活动而服务的。
• 美国学者杰克逊教授则把对“跨国法”的研究和论述 收缩到经济领域以内,排除了纯政治性的以及其他非 经济性的跨国法律课题以及有关的法律规范,比较集 中地探讨了跨国经济关系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并且以 “国际经济法”一词取代了“跨国法”一词。
• 因此,国际经济法并非仅仅是国际公法 的一部分或一个分支,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 综合法律部门、法律门类或法律领域。

杰塞普在1956年的《现代国际法》一书中
率先提出调整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应采跨国法这
一概念,而不是传统的国际法的概念,以避免在
国际经济交易中选择适用法律方面的困难。
• 他认为,适用于个人、公司、国家、国际组 织以及其他团体的跨国法将提供“一个丰富的规 则宝藏。人们在处理案件时可以从中吸取适用的 法律,而不必担心是应该适用公法还是私法。” 其理论根据是,“实际上属于国际层面的问题, 即最终可导致不同国家的政府或民族关系紧张或 冲突的问题,事实上只是人类的问题。这些问题 在人类社会的任何层面,如私人之间、企业之间 、区域间或国家间均可能发生。”
• 首先,它同样将统一的国际经济关系人为地割裂 开;而且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有的经济关系很难 说它是属于“经济管理关系”还是“经济流转关 系”。例如,国家与他国私人间为开发自然资源 或建设基础设施而订立的“特许协议”,就既有 公法因素,也有私法因素,难以将其归类。
• 1、按照“属地管辖权原则” ,A公司的上述投资
活动要受到投资东道国即乙国的涉外投资法、外汇管 理法、涉外税法等的保护、管理和约束;
• 2、投资者母国的法律保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双边投资条约等;
• 3、投资关系派生出一种国际贸易关系(投资的 厂需从境外购买技术、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 以及生产成品往往相当部分销往国际市场),受 到包括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诸如合同法、买卖法、 专利法、关税法、对外贸易法等,而且有关的国 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如WTO规则、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的 约束。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课程介绍
☆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的重要性 ☆国际经济法的学习方法 本课程内容的组织方式主要采取老师讲授 与学生讨论相结合、理论研讨与案例分析相结 合的学习方法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
一、经济全球化的概念 是指商品、技术、信息、服务、资本、 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跨国、跨地区流动。经 济全球化使全世界成为一个统一大市场, 各国在这一统一大市场中发挥自己的比较 优势,从而实现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优化 配置
• 1962年12月联大通过《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 言》,正式确立了各国对本国境内得自然资源享有 永久主权的基本原则 • 1974年5月联大通过《宣言》、《纲领》,同年12 月通过《宪章》,从根本大法的高度,以更加鲜明 的文字再次确认和强调了经济主权原则
2、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 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 受任何外来干涉。
三、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一) 二战前 (1)调整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规范,基本原 则由欧美制定或创立。 (2)处于殖民地、附属国地位的各国涉外经 济法、民商法,有的没有立法,有的只有形 式上的立法,直接采用或简单移植殖民主义 国家和宗主国的涉外经济法、民商法。
(二) 二战后
(1)发展中国家兴起,参加国际法规范和准 则的制定。 (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展中国家制定出本国的涉外经济法和 民商法。 (3)相同的历史遭遇和共同的现实处境使 他们团结起来为创建国际经济新秩序而斗 争。
战后新秩序
第三节
• • • • •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经济主权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 全球合作原则 有约必守原则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其主要代表人物:英国的施瓦曾伯格 (G.Schwarzenberger)、施米托夫 (M.Schmitthoff),法国的卡欧(D.Carreau)、约 克·布朗(York·Brown),日本的金泽良雄 等。
学说二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一切跨越国境而发生的 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战后,美国一些学者提出了该主张。
1、经济关系:也叫生产关系,人们在物质 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即社会
生产关系的总和。它是各种社会关系中
最基本的关系。人们在从事生产活动以及
与之相适应的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活 动中必然要形成一定的经济关系。这种经 济关系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加以分类。按 照经济关系所涉及的地域范围,可以将经 济关系分为国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排除了国家、国际
组织相互之间的属于政治、外交军事等非经济领 域的各种关系,而突出了国际、国际组织间的属 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与此同时,又囊括了大 量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 的国民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c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国际公法的渊源主要是各种领域的国际条约和 国际惯例;
国际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这是决定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 本要素;
理由除上述外,还有以下几项: (1)国际经济关系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在这个统一体中,国 际、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都参与其中,并具有 紧密联系; (2)在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与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中,乃至 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始 终是国际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国家、国际组织相互间不仅 参与国际官方经济活动,如签订国际条约、管理经济活动,而 且直接参与国际民间经济活动,特别是与私人间从事国际经济 贸易活动,如国际采购、发行供私人购买的国际债券,他们相 互间的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不是任何一个传 统法律部门所能调整的,它们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问题也不 是任何法律部门所能解决的。

国际经济法学(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学(第一章)

(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成果
二战后,诞生了十多个社会主义国家。至20世纪60-70 年代,许多受殖民压迫的弱小民族纠纷独立,形成了强大的 第三世界。从此,织结成“东西关系”、“南北关系”与“南南 关系”的复杂的国际经济关系。
为了改造旧国际经济秩序并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发展 中国家通过集体的力量,促使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宣言 、决议、宪章等,如1962年《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 、1974年《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及其《行动纲 领》,以及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等,确立了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的基本原则,为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奠定了法律基础。
在中世纪,欧洲的商事习惯法,既师承了罗马法 基本原则又对其进行了丰富与发展,如《康索拉多海 商法典》(Consulado del Mar)、《奥列隆文集》和 在此基础上编纂的《维斯比海法》等。
与此同时,在东方一些国家编纂了《耶路撒冷法 典》等。所有以上习惯法都是以一国或地区名义出现 的,但其适用范围都超出了一国国界,为有关国家从 事海上贸易的商人们所普遍遵守。
国际经济法学
法学专业基础课
注意事项: 1.课上注意听讲,跟着老师的思路,注意理 会;课后多看一些参考书,注意鉴别;多收集案例 材料,关注国内法规的变化; 2.注意本课程的特点-内容非常庞大。要求 每人都得备有课堂笔记,认真做好笔记! 学习方法: 讲义与教材相结合; 复习、考试紧扣课堂教学内容。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长陈安教授
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余劲松教授
“WTO之父”美国乔治敦大学教授约翰H.杰克逊(John H. Jackson)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含义与渊源

国际经济法讲义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讲义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 在调整方法上,国际私法有直接的方法,也有间 接的方法,间接的冲突法方法是国际私法特有的 方法,而国际经济法主要采取直接的调整方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 (一)自然人 • (二)法人 • (三)国家 • (四)国际经济组织
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 (一)国际经济条约 • (二)国际商业惯例 • (三)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 (四)国内立法
法的渊源则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里的国际习惯与
国际商业惯例不同,前者源于国家间的政治和外交活动,而 非产生于商人的商业习的是不同国家的自然
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政
治关系。而国际公法则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和军事
•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国际法上的经济关系,又包 括国内法上的涉外经济关系,既有纵向的关系,又有横向
的关系,既有公法的关系,又有私法的关系。国际经济法
是多门类、跨学科的综合独立法律学科。具体从法律关系 的性质上考虑,其调整的范围包括:

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包括与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支付与结算、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 国际经济法成绩构成: • 平时成绩占30分: • 其中考勤10分;经济问题评析10分;期中
10分。 • 期末闭卷考试占70分
为什么学习国际经济法
• 国际贸易——经济全球化(世界贸易组织)
中国改革开放以后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国际经济关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 的经济关系,狭义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一般 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不仅包括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 国家之间的个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之 间的经济关系,也有人称之为跨国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1-2章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1-2章

由于一名遭到起诉的印度高管已经死亡,这家法院7日 以玩忽职守致他人死亡判决余下7名印度籍高管有罪, 但没有立即宣布量刑。这7名被告包括当时的印方主席 克沙布· 马欣德拉,很多人已经是70多岁,按照这项罪 名,他们最多将被判处两年监禁。 毒气泄漏事件的幸存者和家属以及当地的活动家7日早 早聚集到法院周围,举着横幅抗议对肇事者的惩罚太轻 太晚。由于做出有罪判决的是印度的一家地方法院,被 告还有权向高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博帕尔毒气泄漏受 害者抗争”组织的卡尔尼克无奈地说:“即使最后被判 定有罪,2年的监禁又能代表什么,再说他们还可以上 诉。”“只有当有罪的公司和个人得到足够的惩罚,才 能实现公平公正。” 美方被告赔钱了事 作为本案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的美国老板安德森没有出 庭受审。灾难发生后,安德森曾在印度遭警方拘捕,但 很快就离开印度回国,之后就再也没有在印度法院的审 理程序中露面,目前他生活在纽约。

最严重工业灾难 1969 年,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中央邦博 帕尔市北郊建立了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 专门生产滴灭威、西维因等杀虫剂。这些产品的 化学原料是一种叫异氰酸甲酯(MIC)的剧毒气体。 1984年12月3日凌晨,这家工厂储存液态异氰酸 甲酯的钢罐发生爆炸,40吨毒气很快泄漏,引发 了20世纪最著名的一场灾难。 根据印度政府公布的数字,在毒气泄漏后的头3 天,当地有3500人死亡。不过,印度医学研究委 员会的独立数据显示,死亡人数在前3天其实已 经达到8000至1万之间,此后多年里又有2.5万人 因为毒气引发的后遗症死亡。还有10万当时生活 在爆炸工厂附近的居民患病,3万人生活在饮用 水被毒气污染的地区。
第三节
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二、几种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2)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3)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二)世界银行集团 (三)世界贸易组织

第一章_国际经济法概述2讲解

第一章_国际经济法概述2讲解

际法的某些规范也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区别:(1) 主体不同。

(2) 调整对象不同。

(3)法律规范不同。
2019/6/1
第一编 国际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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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与联 系

它们的共同点包括,主体、特征对
象和法律规范都有相似之处。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之间的重要 区别,前者是直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实 体法规范,后者则是间接调整涉外民商关 系的冲突法规范。

变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经济关系的重 化 大变化,使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进入了“除旧
布新”的重大转折时期.
这一时期的国际经济立法的特点:具有了 相当大的独立性,开始了以多边商务条约调 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的阶段。
立法主要包括,布雷顿森林体系和关贸 总协定的出台;联合国大会60—70年代通过
4、从发展的趋势看,独立法律部门的研究顺
应了全球化的发展要求. 2019/6/1
第一编 国际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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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性 的法律部门。
分支部门主要有:国际贸易法、国 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 法等。
2019/6/1
第一编 国际经济法总论
22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判例,也叫法官立法。能否作为国际 经济法的渊源,应具体分析。
2、我国原则上不承认判例作为国际经济 法的渊源。
3、判例在不同法系国家的不同效力:

英美法系,判例是法律的一项重要渊
源,形成了“遵循先例‘的原则;

大陆法系遵循“审判不是依判例而是依
法”的原则。
4、注意两大法系的渊源逐渐靠近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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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CIF贸易合同延迟交货的责任
续:中国甲公司只能降价卖出,损失20万元人 民币。于是中国甲公司以对方违约延迟交货为 由向加拿大乙公司索赔。加拿大乙公司认为在 CIF合同下,作为卖方,其已经在合同规定的 期限内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所为,并非加拿大乙公司所能控制的,拒绝了 中国甲公司的要求。中国甲公司将争议提交仲 裁庭进行仲裁。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处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 事人之间就货物买卖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 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具备的特点
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处所位于不同的国家 合同项下的货物应有跨越国界的运送和交付 合同标的物是货物
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缔结
(一)合同缔结的基本原则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CAISG
CAISG的适用范围p33 CAISG的基本原则 代理权的设定 代理权的终止
代理协议(参见MFACIT,p35) 代理协议(参见MFACIT,p35)
协议双方(委托代理关系) 指定的代理商品 指定的代理地区 授予代理的权利,以区别一般代理和独家代理 协议的有效期和终止条款 代理人佣金条款 代理数量或金额 代理商向委托人提供市场情报、广告宣传和保 护商标等条款
存在贸易术语变形。 存在美国术语的不同解释。 按惯例,装运港的驳船费用由出口人承担。 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划分以海运船舶船舷为界。
(二)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出口方基本义务:
(1)备货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2)办理运输和保险,支付运费和保费。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货运单据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进口方基本义务:
(1)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 (2)接受单据,支付货款。
CIF+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续)
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交货地点及风险划分同FOB。 2、卖方办理运输、保险,交付运、保费,但 属于代办性质。 3、保险险种需事先商定,运费属正常运费。 4、注意国外同名港问题。
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5、用贸易术语变形来明确大宗货物卸货 费用。 CIF Liner terms 卖方负担卸货费用。 CIF Landed卖方负担卸货费用。 CIF Ex Ship’s Hold 买方负担卸货费用。 6、称CIF为“到岸价”是错误的。
(三)CFR (Cost and Freight)
贸易术语的作用
简化交易磋商,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争议和 误解,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和特点
含义:国际贸易中具有普遍意义的习惯做法和解释。 特点:1、本身不是法律,无强制性和约束性。 2、被合同引用后起约束作用。 3、合同中条款可与惯例不一致,但未作规定, 以惯例为依据。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主要解释CIF术语。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常用贸易术语
(一)FOB (Free On Board)
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出口方基本义务: (1)备货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2)在规定期限将货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货运单据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进口方基本义务: (1)办理运输和保险,支付运费和保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接受单据,支付货款。
代理方式的优缺点
当前国际贸易约有40%是通过代理进行的。 主要优点
由于双方有代理协议的保证,有利于双方进行长期、 积极、稳定的合作。 由于代理商不承担交易的盈亏,无需垫付资金,其 获取佣金的多寡取决于推销商品的数量,有利于调 动代理商的积极性。 出口商可以获取市场信息,避免自相竞争,节省在 目标市场设立分支机构的费用,降低经营风险。
向特定的人发出 发盘内容十分确定(品名、数量、价格) 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 送达受盘人
发盘的撤回和撤消p42 发盘的失效:还盘、拒绝、过期
还盘(Counter-offer)
还盘是对原发盘的拒绝,构成新的发盘。
接受(Acceptance)
接受的含义 接受的构成要件
必须由受盘人做出 同意发盘所提出的条件 在有效期内做出 接受要表示出来
一 货物贸易销售代理
代理(agency)是指委托人(principal)即 出口商与国外的中间商即代理商(agent) 签订代理协议,授予其在特定地区和一 定期限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权利, 被授权代理的中间商,代表出口商向第 三方招揽生意,办理与交易有关的一些 事宜,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则直接 对出口商产生效力的贸易方式。
接受的具体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行为表示 接受的生效与撤回
书面合同的订立
书面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 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约的行为能力 2、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5、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第三节 贸易术语
一、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含义及惯例
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出口方基本义务: (1)备货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2)办理运输,支付运费。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货运单据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进口方基本义务: (1)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 (2)办理保险,支付保费。 (3)接受单据,支付货款。
案例:CIF贸易合同延迟交货的责任
仲裁结果: 1、加拿大乙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合同货物装 上船,并向议付行提交了装运单据。为此,加拿大乙 公司已经完成了CIF条件下的交货义务。 2、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发货人没有义务,也无法保证 载货船舶何时抵达何港口或先靠何港口。除非发货人 作了明确的承诺,它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本案发货人 加拿大乙公司通知收货人中国甲公司“我们已按贵公 司要求传真通知船公司,请SXJ船先靠宁波港”。加拿 大乙公司已尽到责任。 因此,仲裁庭驳回了中国甲公司的申诉,并由中国甲 公司承担仲裁费用。
一般原则:CIF>CFR>FOB 个案选择:新企业、小企业优选FOB
案例:CIF贸易合同延迟交货的责任
案情:2003年3月3日,中国甲公司(买方)与加拿大乙公 司(卖方)签订一笔小麦进口合同,合同条件CIF宁波, 支付条件为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交货期为2003年5月20 日。中国甲公司4月1日向对方开出信用证,加拿大乙公司 按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条件发运了货物。5月22日加拿大乙 公司以传真通知中国甲公司:“装运给贵公司的1万吨小 麦和发运给广西北海港的5000公吨小麦同装在SXJ船上。” 中国甲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通知加拿大乙公司,这条船 应先靠宁波港再驶往北海。加拿大乙公司复传真说“我们 已按贵公司要求传真通知船公司,请SXJ船先靠宁波港”。 但该船实际上先靠北海港,并且在北海停留卸货与检修了 近1个月后才驶往宁波港。这时国际市场小麦价格已下降, 国内买家以未按期交货为由要求终止合同。
包销协议
协议双方(买卖关系) 包销商品范围 包销地区 包销期限 专营权,指包销商专卖的权利和专买的义务 包销数量或金额 作价方法,包括固定作价和分批作价。 其他规定。市场情报、广告宣传和保护商标等 条款
经销和代理的区别
经销是一种买卖关系,代理是委托买卖 关系。 经销商是利用自有资金,代理通常运用 委托人的资金。 经销由经销商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代理 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 经销商赚取的商品的购销差价,代理商 赚取的是佣金。
独家经销或包销
独家经销(exclusive distribution),又 称为包销。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区内,出 口商只能通过包销商出售指定商品,不 得向其他商人发盘成交,而包销商也不 得经营其他来源的同类商品,并承担一 定数额的购货义务。 包销可调动包销商的积极性,维护合理 秩序,加强商品宣传和售后服务,获取 及时信息,扩大出口。
主要缺点
难以控制出口市场 代理商垄断市场
二 经销
经销(distribution) 。指供货商即出口商与 国外经销商签订协议,授予经销商在一定地区 和一定时间内销售指定商品的权利。 在经销方式下,出口商和经销商之间是买卖关 系,属售定性质。经销商需自己垫付资金,向 供货商进口其商品在一定市场范围内销售。至 于商品能否售出,以什么样的价格售出,能售 出多少等等,都由经销商承担。 按经销权限的不同,经销可分为一般经销和独 家经销。
CFR+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续)
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卖方除不办理保险外,其余同CIF。 2、CFR下卖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比FOB下 显得更加重要。
FOB、CFR、CIF的比较和选用
一、相同点 1、风险划分相同。 2、交货地点相同。 3、运输方式都只适用海运。 4、都是象征性交货,即凭单交货,凭单付款。 二、不同点 1、买卖双方责任不同。 2、价格构成不同。 三、出口方选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 公平交易原则 遵守法律原则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缔结程序
询盘 发盘 还盘 接受
询盘(Inquiry)
1、是交易磋商的常见步骤,但不是必经程 序。 2、询盘内容中交易条件不全,或条件齐 全但有保留条件。 3、询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发盘(Offer)
发盘的概念p41 发盘的构成要件p41
FOB+named port of shipment
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2、注意做好船货衔接。 3、卖方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办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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