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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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

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

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一、本文概述《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一文旨在深入探讨不同法系下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与制度设计。

文章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强制措施进行比较分析,揭示出各种强制措施在实践中的异同,以及它们在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的运作机制。

本文首先将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分别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刑事强制措施的主要类型和特点,包括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通过对这些措施的详细阐述,读者可以对各种强制措施的基本内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接下来,文章将重点关注不同法系下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在适用强制措施时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分析它们在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的异同及其成因。

同时,我们还将探讨各国在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和尝试。

本文还将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进行比较研究。

我们将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司法审查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探讨它们在保障强制措施合法性和正当性方面的有效举措。

通过对这些司法审查机制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为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文章将总结各国在刑事强制措施方面的经验教训,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我们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强制措施运用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基本类型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各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但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基本类型。

首先是拘传,这是一种强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案的措施。

各国对拘传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但通常都强调其临时性和非羁押性。

拘传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及时查明案情。

其次是取保候审,这是一种在审判过程中,对被追诉人设定担保,保证其不逃避审判的措施。

取保候审体现了对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尊重,同时也确保了刑事诉讼的连续性。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问题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限制和监管措施。

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强制医疗和强制戒毒等。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犯罪活动的侦查和打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1 侵犯人权和个人自由的问题刑事强制措施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和个人自由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特别是在逮捕和羁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言论、通信等权利常常受到侵犯,甚至出现刑讯逼供等现象,这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矛盾。

1.2 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存在滥用现象。

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不准确,导致滥用;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的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形成滥用权力的现象。

1.3 人身权利的保护不足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

比如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着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虐待等问题,而法律并没有给予他们足够的保护。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建议针对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2.1 完善法律法规,强化人权保障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和限制范围,强化对人权的保障。

要求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严格留置期限,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2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能力,同时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2.3 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要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正当和必要。

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或者由审判机关负责审查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提高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强化人权保障的途径

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强化人权保障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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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完 善律 师在刑 事诉 讼 中蒯 | 叉 利

完 刑 强 措 强 文人 保 的 径 善 事 制 施,中 化 文 障 途 权 图 献 章
分 标 编
类 识 号 方 号 码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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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 ,要 排除 对 律师 行使 法 定权 利 所 进行
的不适 当 限制 。如 :取 消立 法关 于 侦查 人 员会 见 在场权 的规 定 ,明确 侦查 机关 只能 在看 得 见 、听
师 的法 定会见权加 以限制。



另 一方面 ,应 扩 大 律师 在侦 查 阶段 所 享 有 的



O 完善 取保 候 审 、监 视居住 制度
权利 范围 。赋予律 师在侦查 阶段享有 调查 取证权 ,
进一 步完善 律 师 申请调 查 取证 权 的程 序 ;赋 予律
用非 法手段 骗 供 、诱 供 的行 为 ,以保 障犯 罪 嫌 疑
人 的合 法权益 。
总之 ,对 于 被刑 事 追究 者 而言 ,在 侦查 阶段 能 获得律师有 效 帮 助是 避免 其权 利 受到 侵害 的最 佳手 段 ,只有 完 善 律师 在刑 事诉 讼 中的权 利 ,才 能最大 限度地 保 障犯 罪嫌 疑 人 、被告 人 的合 法 权 益不被非法 侵 害 ,真正 实现 刑诉 法惩 罚 犯罪 与保
三 、完善 刑事 强制措 施制 度
完善刑 事强制措施 制度 ,既要 借 鉴 国外 经验 , 又要立 足我 国实 际 ,从 国情 出发 ,不能照搬照抄 。 对 此 ,完善 刑事 强 制措 施制 度 应该 采 取 循序 渐进 的方法 ,逐 步完 善 ,可 以从 以下几 个 方 面进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以司法控制为视角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以司法控制为视角

在英国, 遭受羁押者可 向羁押警察提 出保释请求 , 遭拒 后向治安
法 院提 出, 治安法 院庭审后作出裁判。 在侦查阶段 遭受不 当或非法羁 押的嫌疑人, 还可以向高等法院 申请人身保护令 。在德 国, 被羁押的 人不但可以在任何阶段 向法官提出撤销羁押 的申请而且还可 以直接
向德 国 宪 法法 院提 出 申诉 , 要 求对 羁 押 的合 法 性 进 行 审 理 。在 意 大
被告人所采取 的暂时性 限制或剥夺其人身 自由的各种强制手段和方 法。在我 国,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留、 逮捕 、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和拘 传 。它直接涉及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人身 自由等权益, 是公权和私权 直接相对 的阶段 , 也是人权的高发阶段 , 因此司法控制机制 的介入是
其 现 实 之 必 需 。 法 控 制 也 即 司法 审 查 , 在 对 于 一 些涉 及 公 民基 本 司 指
司法控制在刑事强制措施中却相 当不完善 , 体现如下:
利,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强制措施 的裁 决, 有权 向该法官所在地的省 府驻地法 院申请复查, 对复查结果不服 , 还可 以向意大利最高法院提
( ) 一 滥用侦查权、 察权 , 乏司法授权要 素 检 缺
由其作出最后裁 决。 与域外 国家相 比, 。 对于任意、 非法逮 捕、 在西方国家,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4 如《 第 条规定, 申请逮捕 出上诉 , 的官员应 向司法官提交控告书或附有宣誓书的控告书, 控告书中应当 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必要 的陈述。0 经过司法 审查之后, 有合理依据 的才 被签发逮捕令 。大陆法系的德国, 根据基本法第 l 9条第 4款规 拘 留、 搜查等, 我国犯罪嫌疑人 、 告人实际不享有有效的救济途 径, 被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安全、保障司法公正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刑事强制措施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1、滥用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通过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进行实施的,如果强制措施不合理而被滥用,很容易造成被羁押者的不满和心理负担。

2、审查不当。

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之前,要对案件进行审查。

但是,有些案件的审查并不足够到位,而根据不充足的证据,却执行了强制措施,这样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造成了侵犯。

3、缺乏民主监督。

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需要民主监督,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无法及时解决问题,难以实现监督的全面覆盖。

1、合理运用刑事强制措施。

我们应当重视强化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和审核,确保强制措施在严格规范的要求下使用,减少滥用和弊端的出现,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

2、加强审查环节的交流协调。

司法各部门不应该各自为政,而应当充分沟通并派出专门的审查人员进行案件的审查和审核,充分保障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使用。

3、加强民主监督和公众参与。

只有在民主监督和公众参与充分发挥的情况下才能消除监管漏洞,有效防范滥用刑事强制措施带来的负面影响。

加强公开和透明,及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披露,让公众参与其中,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综上所述,刑事强制措施在服务于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我们要通过有效的机制,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促进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进步和完善。

试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问题及完善

试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问题及完善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S c y e
200 ) 9.11(
{占 l 社会 } J
陈 雪珊
摘 要
体 系的对 策 。


本文就 我 国刑 事强制措施 体 系 中所存 在 的问题作 了简要 的阐述 并针对 这些 问题提 出了完善我 国刑 事 强制措施
侦 ( ) 二 关于羁押 的立法规 定缺 乏 系统性 , 有独立 的适用标 准 查机构依职 权主动进 行 , 查几乎完 全变成 侦查机 构针对犯 罪嫌 没 和程 序 实践 中能 够直接 造成 现 实羁押 状态 的有拘 留和 逮捕 两种 强 制措 施 , 羁押 成为采 取拘 留和 逮捕后 的必然 结果 , 互之 间没有 相 逮捕 加一 段时 间的羁 押 ( 最长 可达 3 7日) 逮 捕相 当于西 方国家 , 疑人 的单方面 追诉 活动 。
二、 完善 我国刑 事强 制措施体 系 的对策
( ) 检察机 关的 法律监 督 职能 , 予并完善 司法 审查和 一 强化 赋
在整 个刑事 诉讼活动 中, 法律在 各个环 节都设 置了检 察机关 和 是否延 长羁 押期 限的审 查权 , 但不 尽完 善和 规范 , 本上 是单 基
程序 上 的分离 。我 国 的拘 留一 定程度 上 相当于 西方 国家 的无证 授权 机制 的有 证逮捕 加较长 时间 的羁 押 ( 少是 2 月期限)但我 国缺乏 的监督职 能 , 至 个 , 就刑 事强 制措施 而言 , 察机 关也 负有对 是否 逮捕 检 逮捕 ( 括拘 留) 包 的事后 审查 机制 , 不实行羁 押前 置审查 程序 , 也 再加上 在羁押 延续 的过程 中, 重新计 算羁押 期限 以及延 长羁押 方 面、 对 行政化 的审查 方式 , 诉讼 形态欠缺 , 应赋 予审 查的“ 司法 性” 期 限缺乏 严格 的控制 和监 督 , 同时犯 罪嫌疑 人 、 告人 的权 利救 特 征 , 被 引入 司法 审查原 则, 明确 检察机 关具 体职 能部 门在审 查逮 济没有 得到 有效保障 , 侦查人 员违法行 为的责 任追究体制 很不健 捕 以及 延长羁 押期 限之 时 ,要 主持 进行 由侦 查人 员和 犯罪嫌 疑 全等 等, 致使 实践 中刑讯逼供 、 超期羁押 等现象 严重 , 极大 影响 了 人 、 告人 及其辩 护人共 同参 与的听 证活 动 , 被 充分 保障 犯罪嫌 疑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改革与完善——在保障诉讼与维护人权之间的现实平衡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改革与完善——在保障诉讼与维护人权之间的现实平衡

要 求, 事强制措施 必须体现人 权保障的 法律价值 。但 是 由 于传 统 中的 重视 社会 保 护、 刑 司法权 力 配置等 方面 的制 约 因素 , 我 国现行的刑事强制措 施存在着一些 不利 于犯 罪嫌疑人 权利保 护 的缺 陷 , 显现 出我 国刑事 司 法领 域 内对人权 保 障的不足。具
相 关 规 定 、 释 中都 没有 规 定 保 证 金 的上 限 。 所 以在 司 法 实 解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 , 是指公安机关 、 民检 察院和人 民法 人 院为了保证 刑事诉讼 活动 的顺 利进行 , 法对刑事 案件 的犯 依 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现行犯 、 大嫌疑分子所采取 的强制性 重 限制人 身 自由或暂时剥夺其人 身 自由的各 种法定强制方 法。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 , 刑事强 制措施具 体包 括 : 传 、 拘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 留、 拘 逮捕 。依法 对犯 罪嫌 疑人采 取刑 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 活动 中的重要工 作。然而 , 刑事 强制 措施也是一柄双刃剑 , 其设置或适用不 当就会 产生人权 问题 , 从而破坏我国的人权建设。党的十七 大确立 了依法治 国的基 本方略 , 出了推进 司法改革的任务 , 提 这使 得社会主 义法 律制 度 在 不 断 完善 的 同时 给 司 法 改 革 的 推 进 和 人 权 的保 护 提 供 了 更充分的法制保 障。但我国现行 刑事诉 讼法 中的刑事 强制性 措施无论在立法还是执法 上都存在 一定 问题 , 并且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了我国的人权建设 。在保 障诉讼顺 利进行打击犯 罪的 同时 , 必须重视在执法过程 中尊重 、 维护 犯罪 嫌疑人 的权利 。 同时 , 犯罪嫌疑人在 侦查 阶段合法 权利得 到保 障的程度 是一 个国家法治化程度 的重要 标志 。因此 , 本文 将在强 制措施 的 具体适用规定和完善 内部 制度 构建 两个方面进 行实证分析 , 希望 能对 我 国强 制 措施 的完 善 有 所 裨 益 。 刑事强制措施规定及适用方面存 在的 问题 我国 目前对刑事强制措施 的具体适用 由《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 和最高人 民法 院、 高人 民检察 院 、 安部 的 最 公 相关司法解 释规定 , 这些规定为刑事 强制措 施 的适 用提供 了 标准。但是随着经济 的发展 和社 会 的变 革 , 这些规定 不适应 人权保护 的问题 日益 凸显出来 , 下面是 笔者 就其不 利于我 国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引言: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犯罪活动的有效打击,刑事强制措施成为了司法机关的一种重要手段。

与其强制性质相对应的是其潜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就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对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过度使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过度使用是其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出于效率考虑或者其他原因,过度使用刑事强制措施,包括羁押、拘传和监视居住等手段。

这种情况导致了一些被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符合法治的原则。

(二)滥用权力刑事强制措施的滥用权力也是其存在的一个问题。

一些司法机关可能会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以达到一定的目的,或者是为了应对舆论压力而滥用刑事强制措施。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往往会违背法律和程序的规定,侵犯被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导致司法机关的权威受到损害。

(三)执行不当刑事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不当的问题。

对于一些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过于严格或者过于宽松的情况,这导致了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一些执行人员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可能会存在不当的行为,给被涉案人员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不便。

(四)效果不佳刑事强制措施的效果不佳也是其存在的问题之一。

虽然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确保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犯罪活动的有效打击,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刑事强制措施可能会产生反作用,导致案件的复杂化和被涉案人员的对抗情绪加剧。

二、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一)加强监督为了解决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对于过度使用和滥用权力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严格执行程序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司法机关应严格执行程序的规定,确保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进行。

对于执行不当的情况,应及时进行纠正和惩处,避免给被涉案人员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不便。

试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试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探》[!]周绍金"《基层政府非法生存现象的危害及对策初探》[#]新华社"《莫让“政绩”成“政疾”:两会代表委员呼唤正确政绩观》,!$$%年#月。

[%]徐邦友"《中国政府传统行政的逻辑》"中国经济出版社,!$$%年&!月版,’%(([(]课题组"《地方基层政府债务治理:压力、障碍与对策》"《辽宁财专学报》,!$$%年第#期,’&)参考书目&*金东日(译)"《政策学的主要理论》"天大出版社,!$$(!*郑敬高"《政策科学》"山东人民出版社,!$$(#*徐邦友"《中国政府传统行政的逻辑》"中国经济出版社,!$$%%*陈共"《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陈庆云"《公共政策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董辅礽"《集权与分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建构》,经济科学出版社,&,,+)*马力宏"《分税制和中央与地方关系》"陕西人民出版社,&,,,-*《地方基层政府债务治理:压力、障碍与对策》"《辽宁财专学报》,!$$%年第#期[责任编辑:正元]试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李*颖(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辽宁大连&&+&$$)[摘*要]**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不仅涉及到有效控制犯罪,而且关系到人权保障,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对其加以合理的规制。

[关键词]**强制措施;司法审查;保释[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0**[文章编号]&$$-—%$(#(!$$+)$,—$$&+—$!**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法定机关为了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接受审讯、保全证据以及刑罚的顺利适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他们所采用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法。

论我国刑事强制性措施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强制性措施的完善

接的刑事强制性措施的规定却存在着很大缺陷。 我 利、 隐私权等宪法所赋予公 民的基本人权。 所以, 刑
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强制措施是指 狭义的 事强制性措施概念不仅仅涉及公 民的人身 自由而
强制措施, 仅局限于对人身 自由权予 以限制; 对物的 且还应涵概公民的财产权及相关 的隐私权, 并理应
践 中存 在 的主要 问题
( ) 法 中存 在 的 问题 一 立
施体系设计方面的明显瑕疵。在我 国, 些对人身 这 做 出限制或剥夺 的强制措施都由公安机关执行, 除 了逮捕 由检察 院批捕部 门作 出审查决定是否批准 外, 的四种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 其他 也就
收稿 日期:0 9介: 陈建强(9 8 )男 , I6 一 , 浙江绍兴人 ,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 法律硕士 , 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 马忠诚(9 8 )男 , 1 6一 , 天津市人 ,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 分院干部 , 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
中规 定 的 强制 措 施 和 强 制 性 侦 查措 施 统 一 纳 入 到 须 经人 民检 察 院批 准 以及 人 民法 院 不 能适 用 指 向 刑 事 强 制性 措 施 这 一 概念 当 中 , 义 为 : 安 司 法 “ 定 公 现行 犯 和重 大嫌 疑 分子 ” 的拘 留措 施外 . .公安 机 机关 在刑 事诉 讼过 程 中 , 于维护 国家利 益 和公 共 关 、 基 检察机关和法院多家主体均可 自主决定对犯罪
9 0
施体系应该 由三部分组成:1x 人的强制措施; ) 强制的程度不同分为: 、 ( ), - j - ( 2 拘传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拘 对物的强制措施; ) ( 对隐私权 的强制措施[ 3 2 1 。笔者 留、 逮捕五种方式 ; 在我 国, 这些剥夺或限制公民人 认为 , 可借鉴国外的成熟立法经验将我国现行法律 身 自由的刑事强制性措施 , 除公安机关适用逮捕必

论我国逮捕制度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逮捕制度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逮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摘要:逮捕是国家司法机构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它的本质是有时限地剥夺被逮捕者的人身自由。

鉴于保障人权的重要性和防止司法权被滥用、实现公正司法的价值追求,现代各国几乎都在宪法中规定了逮捕制度。

在国际上,禁止随意逮捕、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已经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潮流。

中国对保障人权、依法适用逮捕问题一直予以高度重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程序均有明确的规定,但从不断完善逮捕制度的角度来考察中国的逮捕立法及实践,很多学者和专家认为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缺欠,弥补这些缺欠,对于促进司法文明与司法公正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逮捕羁押侦查在《中华人们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修改不久,对中国逮捕制度的改革问题进行探讨似乎是困难的。

因为从法律条文方面,我国的逮捕制度与其他国家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但是,作为制度,它不仅仅存在于条文中间,还存在于社会生活中运作和统治阶级的观念之中。

因此,在重新审视中国现行逮捕制度的时候,理性和现实告诉大家,我国现行的逮捕制度还有诸多缺陷或弊端,包括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仍然存在不完善或表述不妥当的问题。

我国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有的属于宪法性法律的权威性没有得到保障,有的属于实践操作问题,有的属于立法技术问题。

这些问题,看似寻常,然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与依法治国是不相适应的。

我国现行的逮捕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我国逮捕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的缺陷和不足进行探讨,并从坚持由检查机关行使审查逮捕权的基础上提高逮捕的证明标准,控制逮捕的对象等方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自身特色的逮捕制度,以期对我国逮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所裨益。

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诉讼性和一定时间内剥夺相对人自由的特点。

对于逮捕的具体概念,我国刑事法律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学者给逮捕下了很多的概念。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证据的合法取得,同时也是保护被告人和受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程序繁琐、执行不力等。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策略,以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现状当前,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

这些措施在保障案件审理、保护当事人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刑事强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如部分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模糊,执行过程中出现执行难、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都影响了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存在的问题1. 适用条件模糊:部分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滥用或误用的情况。

2. 执行不力:部分地区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存在执行难、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效率。

3.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一些不当行为难以得到及时纠正。

(二)原因分析1. 立法层面:部分法律条文表述不够清晰,导致适用条件模糊。

2. 司法实践:部分地区司法人员对法律理解不深,导致执行不力。

3. 监督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不当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

四、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策略(一)明确适用条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适用。

同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二)优化执行程序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难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同时,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确保执行到位。

(三)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和执行进行全程监督。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措施。

其中包括逮捕、羁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

这些措施是司法机关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对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在实践过程中,刑事强制措施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1. 侵犯人权在实际操作中,刑事强制措施可能会出现不当扩大限制人身自由、违反正当程序等问题,给被实施措施的个人造成人身和精神上的伤害,侵犯其基本人权。

2. 滥用职权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时,可能出现滥用职权、违法违纪等行为,导致措施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影响司法公信力。

3. 程序不当在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程序不当、操作不当等问题,给被实施措施的个人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

二、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1. 严格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保障被实施措施人的权益加强对被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人的权益保护,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严禁侵犯人格尊严,确保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制度,加强规范和管理,提高执行的精确性和可操作性,减少程序和操作上的漏洞,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保证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结语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对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是确保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只有完善相关制度,严格监督和管理,保障被实施措施人的权益,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才能更好地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和法治。

《刑事强制措施》课件

《刑事强制措施》课件
申诉权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 亲属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申请变更或解除 强制措施。
申请国家赔偿
因刑事强制措施造成公民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
赔偿范围
因刑事强制措施造成公民人身自 由、财产权益受损的,国家应当
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法 律法规,提高法律规定的科学性和可 操作性。
强化司法审查和监督
建立健全司法审查和监督机制,确保 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推进信息化建设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刑事强制措施 的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 经验和做法,推动刑事强制措施的国 际化和现代化。
变更程序
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 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或者案件情况发生变化,需要 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变更。
解除程序
当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消失,或者案件已经依法处理 完毕时,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监督与救济
对于错误的刑事强制措施,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有权申请 变更或解除,并可以通过申诉、控告等途径寻求救济。
详细描述
刑事强制措施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预防性的特点。它们必须依法实施,对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以达到预防、制止和惩罚犯罪 的目的。
刑事强制措施的重要性
总结词
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 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 义。
详细描述
02 刑事强制措施的 种类与适用范围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两化趋势问题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两化趋势问题

段, 对犯罪嫌疑人 的超 期羁押率 为 5 . %。由于这一 强 37 制 措 施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约 束 功 能 较 弱 , 公 安 机 关 由 于 而 各 方 面 的 原 因 , 行 “ 视 ” 责 也 有 很 大 的 困难 , 执 监 职 因此 , 很 少 被 适 用 , 且 同样 也 存 在 着 侵 犯 犯 罪 嫌 疑 人 人 身 权 而 利 的 情 形 , 本 表 现 为 : 管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无 住 处 , 多 基 不 大 被带到侦查机关指定 的住处居住 , 这些住处一般是宾馆 、 旅社 、 招待所 , 在这 样 的住处 , 由侦查 人员 和侦查机关雇 请 的其他人员进行监视 , 犯罪 嫌疑 人不得离 开所住 的房 间, 事实上也成为 了一种变相羁押 。 2 非羁押类强制措 施趋 势 : 保候 审随意 化。取 保 . 取 候审 是指 我 国刑 事诉 讼过 程 中, 公安 机关 、 国家安全 机 关、 人民检察 院 、 民法 院责令 犯罪嫌 疑人 、 人 被告人 提 出 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 以保证犯罪嫌疑人 、 被告 人不逃避 或妨碍侦查 、 诉 、 起 审判 , 随传 随 到 的一种 强制 措施 。 并 应该说 , 设立取保 候审这项 强制措 施意 义是重大 而深远 的, 修改后的刑事诉 讼法对 其进行 的完善 也体现 了我 国 刑事 强制措施体 制 的不 断进步 。但 在实践 中 , 这项 强制 措施 的适用效果却并不理想 。 () 1 取保候 审适用条件不 明确 , 适用 中司法机关的 自 由裁量权 过大 , 导致 取保候 审随意性 强。适用取保 候审 的主要依据 是刑事诉讼 法第 5 1条 , 于可能判处 管制 、 对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 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 害性 的犯罪嫌疑人 , 可以取保候审。对 于适 用条件 中“ 有期 徒刑 以上刑罚是 否存在上限” “ 致 发生社 会危 险性 ” 理解 和确定 , 和 不 的 在实践 中就存在相 当大 的分歧 , 司法人 员可 以说是含 混 不清 的, 是单纯从犯 罪嫌疑人 涉嫌 的犯罪事 实 、 节 、 情 涉 嫌罪名 、 可能量刑来考虑 , 还是要结合犯罪嫌疑人个 性特 征、 家庭环境 、 平时表现 等方面综 合考 虑 , 都有 各 自的理 解 , 用起 来 随意 性 大 。 适 ( ) 保 候 审 的妨 碍 司 法侦 查 和脱 逃 问题 。在 办 案实 2取 践 中, 侦查人员不愿适用取保候 审这一非羁押性 的强制措 施, 很重要的原因就是 因其 “ 不保 险” 一方面就是担心犯 , 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会有相互串供 、 做伪证等妨害司法侦查 的活动 ; 另一方面 , 就是取保候审对犯 罪嫌疑人缺乏足够 的法律约束力 , 致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脱逃情况时 常发生 , 给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带来极大困难 。 () 3 取保候 审的技术性环节规定不明 , 易导致司法实 践操作混乱。一是取保候审 的期限问题。刑事诉讼法第 5 8条规定“ 民法 院、 民检察 院 和公 安机 关对犯 罪嫌 人 人 疑人 、 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1 2个月 ” 但对案件 , 在上述三个机关交接时, 是否需要 “ 继续取保候 审和重新 办理取保候审” 和如果“ 继续取保候 审” 取保候审期 限 后 的 计 算 没 有 规 定 , 此 实 践 中 对 案 件 交 接 后 是 否 重 新 办 因 理取保候 审手续 操作 不一 。二是保 证 金数量 的规 定 问 题 。保证金数量规定 的不 明确从而导致许多不符合取保 候审制度设立 目的事情 的发生 : 保证金 数量太高 , 一些 犯

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与实施

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与实施


参见卞建林《 我 国刑事强制措施 的功 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 《 中国法 学》 2 0 l 1 年 第6期 , 第2 4页。
1 1 5
安徽 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2 0 1 3年第 1 期
宪法 权 利 ) 的干预④。根据 无 罪 推定 原 则 , 犯 罪
先 经 由司法 官员 许 可 并 签发 令 状 , 并 在执 行 时
关键词 : 刑 事强制措 施 ; 立法意图 ; 完善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1— 5 0 1 9 ( 2 0 1 3 ) O 1 一 O l 1 5一 o 9 作 者简介 : 卞 建林 , 中国政 法大学诉讼 法 学研 究院教授 , 博 士 生导 师, 中 国刑 事诉讼 法 学研 究会 会
刑事 强 制 措 施 的 基 本 立 足 点 在 于诉 讼 保 障 。考察世 界 主 要 国 家 和地 区 的立 法 , 诉 讼 保 障均 被视 为强 制措施 的主要功 能 。作 为一项 重 要 的刑 事诉 讼 制 度 , 强 制措 施 对 保 障刑 事 诉讼 的顺利 进行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其 积 极 效 用包 括 : ( 1 ) 保证 犯 罪 嫌 疑人 、 被 告 人 始 终 参 与 刑 事诉 讼 程 序 以及 法 院 的裁判 结 果 能够 得 以执行 , 防 止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拒不 到案 或者 以 自杀 、 逃 跑 等方 式逃 避案 件 的侦 查 、 起诉 和 审判 ; ( 2 ) 保 证 案 件 事实 与 证 据 的调 查 、 认 定 工作 能 够顺 利 进行 , 防止犯 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 毁灭 、 伪造 、 变造
人 身 自由为基 础 的 , 一 旦错误 适用 , 就会 构 成对 公 民基本 权 利 的严 重 侵犯 , 国家 因此也 须 承 担 相应 的赔 偿 责 任 。为 调 和上 述 矛 盾 , 人 权 保 障 即成 为 强制措 施 的另一 重要 功能 。各 国立法 对 强 制措施 适用 中的公 民权利保 护 均给予 了极 大 关注: 首先 , 在强 制 措施 的 内容 设 计 方 面 , 除 确 有必 要外 , 不 得强 制处 分公 民的人 身 自由, 如要

刑事强制措施的修改及其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刑事强制措施的修改及其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旦成为法律 ,将对公 安执法工作产 生重 逮捕条件 ,但是 有法定障碍情 形而需要 被 羁 押 的 比 例 一 般 不 超 过 所 有 被 告 人 的
大影 响 。
监 视 居 住 ,监 视 居 住 措 施 的适 用 表 明其 1%。 5 而一个更为深刻的问题是 , 嫌疑人 、
罪行较严重 。监 视居住是仅 次于逮捕 的 被 告 人 不论 所 犯 罪 行 是 轻微 的 还 是 重 大
“ 刑诉法 ” 的诸 多内容进行 了修 订 , ) 范围 正在 哺乳 自己婴儿 的妇 女 ” “ 、 因为 案件 间里 , 前 嫌 疑 人 、 告 人 9 %以 上 都 被 审 被 0 涉 及证据 制度 、 制措施 、 护 制度 、 强 辩 侦 的 特 殊 情 况 或 者 办 理 案 件 的需 要 ,采 取 羁押 ,而采取 取保候审与监 视居住措施 查措 施 、 审判程 序 、 执行 程序 的完善 以及 监视居 住措 施更为 适宜 的 ” “ 、 羁押 期 限 的则很少。从这些数据统计显示 , 全国的 增加 了一些特别程序 等 ,草案总体 上体 届 满 , 案件 尚未办结 , 需要采取 监视居住 刑事嫌 疑人 、被告人适用取 保候审与 强 现了惩 罚犯罪与保护 人权并重 的指 导思 措 施 的” 以及 “ 于符合 取保 候审 条件 , 制 措 施 的 比率 总 和 还 不 到 1% 。反 观 国 对 0
% 9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被 告 人 被 和逮捕 5个方面 ,修 正案草案对这 5个 轻微 以及社 会危 险性不 大 的嫌疑 人 、 被 人 的 5 ,5 在 被 方面都进行 了修改完 善。修正案草 案一 告人 ,而监视居 住主要适用 于已经满足 保 释 。 在 意 大 利 , 开 始 审 判 前 , 告 人

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立法再修改——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蓝本

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立法再修改——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蓝本

除 了现 行刑 事诉讼 法 中第 9 6条 的规 定 ; 改 了第 1 8条 、3 修 2 1 3条 、 3 1 4条 的规定 。此 外 , 案对 现行刑 事诉 讼 草
法 第 1 8条 第一 审程 序的期 限 和第 1 6条第 二 审程序 的期 限均作 了延 长 , 实 际上 延 长 了在 这 两 个程 序 中 6 9 这
对 被告 人 的羁押期 限 。 ( ) 于强制 措施 的体 系 一 关
无 论是 1 9 9 6年 的修订 还是本 次修 正案 草案 的规定 , 于强 制措施 的种类 都 没有 变 化 , 然 延续 了 1 7 对 依 99
收 稿 日期 :O 1 9 3 2 1 —0 — 0
作 者 简 介 : 玫 ( 9 1 , , 国政 法 大学 刑 事 诉 讼 法 研 究所 所 长 , 授 , 学 博 士 , 士 生 导 师 , 刘 16 一) 女 中 教 法 博 主要 研 究 方 向为 刑 事 诉 讼 法
则 中第 7 4条之规 定 , 上述期 限都 是对 各 阶段羁 押期 限的 规定 。
而本次 修正 案草 案 中 , 强制措 施 一章条 文数 量增 至 3 8条 。对各 种强 制措施 的适 用条件 及 程序 的规定 进

步 细化 , 以增强 强 制措施 的可 操作 性 。除此 之外 , 侦 查一 章 中 , 在 修改 了第 9 2条 关 于 拘传 期 限 的规 定 ; 删
N OV 2 ., 011
论刑 事 诉 讼 强 制措 施 之 立法 再修 改
— —
以刑 事 诉讼 法修 正案 ( 案) 草 为蓝 本
刘 玫 桂 兰 ,宋
0 8 5) (. 1 中国政 法大 学 , 京 1 0 8 ; 2 北京师 范 大学 ,北京 1 0 7 北 0 0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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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作者:黄臻发布时间: 2007-08-20 15:00:00【内容摘要】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是刑事诉讼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的保障体系,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重要手段。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本质体现了实现刑罚与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关系,在实现国家刑罚的同时要最大限度的实现人权保障。

为了适应社会转型时期的客观需要,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对包括逮捕、监视居住等在内的强制措施制度进行改革,对超期羁押进行制度性的防治,协调行政措施与强制措施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刑事强制措施制度;逮捕;监视居住;超期羁押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不仅有助于促进诉讼顺利而有效地运行、及时地追究和惩罚犯罪,而且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维护,鲜明地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治程度。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得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向着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方向迈进了一步,但由于观念和技术的原因,我国现有的强制措施制度还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其执行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因而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必要。

一、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现状与缺陷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制度的种类、权利主体、适用对象、使用原则和程序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在建国以后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于打击、揭露、控制犯罪,稳定社会秩序方面更是功不可没。

然而,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以及国际人权保障呼声的不断高涨,我国在强制措施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方面出现了一些滞后现象,因此,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一)改革与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是适应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诉讼制度的发展不能脱离其所产生并发挥作用的特定社会条件,因为,“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做出强烈的摆动”。

[1]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也不例外。

近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迅速发展,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日渐觉醒,迫切希望得到法律的认可和维护;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方略已被写入宪法修正案,规范和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的行使,使之法制化、程序化。

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指出要“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进一步强化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体现法治的精神和内涵,这是新的社会转型时期对我国的诉讼法治建设提出的明确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理应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

(二)改革与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的客观需要当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总体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各种问题,一些问题还相当突出,严重损害了法治尊严和司法权威。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部分强制措施的权利主体未受到合理有效的制约,主体行为的主观随意性大,从而未能在实质上保证强制措施使用的公正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权统一于公安机关。

将拘留权统一于公安机关,主要是从公安机关的性质及其案件范围来考虑的。

因为,公安机关站在同刑事犯罪做斗争的第一线,每天接触到大量的突发性的刑事案件,如无拘留权则不利于同犯罪做斗争。

但拘留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所以,刑事诉讼法又拘留的条件、时间上做出了必要的限制,使公安机关在保障社会利益与保护人权上做到平衡。

然而,公安机关在全面掌握拘留的决定权与执行权的同时,却牺牲了权力制约的司法理念,在工作上的特殊职责和侦查活动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难以客观地、理性地监督拘留的适用。

因此,对于未受到合理制约的权力,是不科学的,不公正的。

[2]2、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不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应当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对人的强制措施;二是对物的强制措施;三是对隐私权的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实际上是第一种意义上的狭义的强制措施。

对物的强制措施,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则放到了“侦查”中规定。

对隐私权的强制措施,则基本未作规定。

3、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问题第一,在强制措施的审批和执行过程中,未能适当的处理好规则和例外的关系。

由于刑事案件纷繁复杂,所以,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强制措施的许多规定往往有规则和例外之分。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应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那么,公安机关是否履行通知义务,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从而使这一规定成为一种不确定的规范。

第二,强制措施在适用中的比例性原则没有得到更好的贯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度大小不同的强制措施体系,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较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采用强度较轻的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

而从诉讼效益和人权保障出发应当尽可能增加羁押前的替代性措施。

但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往往过分强调逮捕的作用,虽然在实践中也有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做法,但往往是在证据不充分或条件已不允许的情况下,才不得已而采用。

(三)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存在着“羁押扩大化和取保候审随意化”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拘留和逮捕导致羁押的后果,而取保候审则是非羁押的后果,而拘传和监视居住按法条的理解是只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在适用中,却由于存在将拘传时间延长和监视居住地点人为设定等一些现象,而造成一种“变相羁押”。

1、羁押类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为羁押扩大化的趋势(1)拘传,是指公检法直接传讯犯罪嫌疑人、被告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拘传的适用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时间随意延长、间隔没有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但是,由于没有对两次拘传的间隔时间加以明确规定,没有对拘传的次数予以确定,就造成在司法实践中以拘传为名长时间连续拘押、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实质就是一种变相而非法的羁押,由于被羁押在办案单位,也往往容易造成“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证据的结果。

(2)拘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情况紧急而采取的暂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

拘留在适用过程中主要存在非紧急时的泛用、期限的最大化的问题。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1条,拘留只是在具备七种紧急情形之一时才能适用,而这七种紧急情形不可能频频出现,因而实际适用拘留本不应该很多,但实践中却大量适用拘留。

同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9条,只有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从拘留到申请批准逮捕的时间才可以延长至30日,但实践中被延长的比例也基本达到了50%以上。

(3)逮捕,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有时限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在逮捕的适用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忽略逮捕必要性、带有实体定罪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依法逮捕”。

在实践中,无论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还是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人员,更多考虑的是逮捕的前二个条件,而忽略逮捕的第三个条件“有逮捕必要”,而逮捕的必要性,则是理解和适用逮捕条件的关键,即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只有用逮捕手段才能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否则就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行为才应该适用逮捕,而不是凡是刑事案件就该逮捕,达到前二个条件而没有逮捕必要的同样不应该逮捕。

[3](4)监视居住,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其住所或其他居所,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在适用中主要存在住处的指定化、羁押的变相化的问题。

据有关人士介绍,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超期羁押率为53.7%。

[4]由于这一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约束功能较弱,而公安机关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执行“监视”职责也有很大的困难,因此,这一缓和的强制措施在实践中一方面被很少适用;但同样也存在着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情形,基本表现为:不管犯罪嫌疑人有无住处,大多被带到侦查机关指定的住处居住,这些住处一般是宾馆、旅社、招待所,在这样的住处,由侦查人员和侦查机关雇请的其他人员进行监视,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所住的房间,事实上也成为了一种变相羁押。

2、非羁押类强制措施存在问题是适用上的随意化和法律效果的不良化取保候审,是指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应该说,设立取保候审这项强制措施意义是重大而深远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的完善也体现了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制的不断进步,但实践中,这项强制措施的适用效果却并不理想。

(1)取保候审适用条件不明确,适用中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取保候审随意性强。

适用取保候审的主要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51条,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对于适用条件中“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否存在上限”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理解和确定,在实践中就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司法人员可以说是含混不清的,是单纯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情节、涉嫌罪名、可能量刑来考虑,还是要结合犯罪嫌疑人个性特征、家庭环境、平时表现等方面综合考虑,都各自有各自的理解,适用起来随意性大。

(2)取保候审的妨碍司法侦查和脱逃问题。

在办案实践中,侦查人员不愿适用取保候审这一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其“不保险”,一方面就是担心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会有相互串供、做伪证等妨害司法侦查的活动;另一方面,就是取保候审对犯罪嫌疑人缺乏足够的法律约束力,致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脱逃情况时常发生,给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带来极大困难。

[5](3)取保候审的技术性环节规定不明,易导致司法实践操作混乱。

一是取保候审的期限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对案件在上述三个机关交接时,是否需要“继续取保候审和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和如果“继续取保候审”后取保候审期限的计算没有规定,因此实践中对案件交接后是否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操作不一。

二是保证金数量的规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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