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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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是为了解决城市餐厨垃圾处理难题,保障居民生活环境的整洁和人类健康,同时也是为了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剩余饭菜、剩余原料、瓜果皮等有机垃圾,也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分类投放。

餐厨垃圾应与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以便进行有效的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

餐饮服务单位和居民家庭应当设置相应的分类垃圾桶,并清晰标识不同颜色的垃圾袋和容器,以示区分。

2.密封包装。

餐厨垃圾应当在投放前进行密封包装,以防异味扩散和传染病的传播。

尤其是对于餐饮服务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如使用密封容器和袋子,避免垃圾外溢和污染环境。

3.及时清运。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频率清理和清运餐厨垃圾,以确保垃圾不会堆积和滋生有害细菌。

同时,清运垃圾的车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4.资源化利用。

餐厨垃圾可以通过生物处理、沼气发电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相关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处理设施和系统,将餐厨垃圾转化为有机肥料、沼气等,以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此外,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还应配套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和执法力量,加强对餐厨垃圾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反规定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管理办法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总之,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是为了解决城市餐厨垃圾管理难题,保障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整洁,并推动可持续发展。

通过分类投放、密封包装、及时清运和资源化利用等措施,可以有效管理餐厨垃圾,减少污染和资源浪费,为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提供更好的环境保障。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最新版】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最新版】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源头减量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制度约束、习惯养成、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行政执法和经费保障,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提供相应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工作。

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或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教育、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将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布局纳入本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餐厨垃圾管理,防止餐厨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切实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包括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

餐饮垃圾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食堂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丢弃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单独投放、统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

第五条城执局负责本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依法处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市场管理局负责城区商业门店垃圾分类工作,监督商业门店做好餐厨垃圾规范化处理。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机构食堂餐厨垃圾规范化处理管理。

第六条鼓励、支持、引导开展对餐厨垃圾处置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倡导净菜上市、文明的餐饮方式,促进餐厨垃圾处置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负有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执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和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存放餐厨垃圾的专用设施、设备,并保持设施完好密闭、使用正常,确保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油水分离装置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将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后单独投放。

第九条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不得将一次性餐具、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垃圾。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与管理对策——以深圳市宝安区为例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与管理对策——以深圳市宝安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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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技 术和废弃食 用油脂处理工艺,建议建立由政府监 管、企业运作的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处理 系统。
关键 词 :餐 厨垃 圾 ;厌 氧 消化 ;分 类 收 集 中 图分 类 号 :X 9 . 文献 标 识码 :A 文章 编 号 :10 — 26 (0 8 0 —0 4 0 793 0 5 8 0 2 0 ) 6 00 — 3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背景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的发展,生活垃圾的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加,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深圳市政府制定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旨在引导市民、企业和社会各界关注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共同创造清洁、美丽的城市环境。

分类目录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1.可回收物:指废纸、塑料、金属、玻璃、纺织品等物品,经过分类后可回收利用或再生利用的生活垃圾。

2.有害垃圾: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旧化妆品、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有害物质等生活垃圾,需要安全投放或专门的处理。

3.厨余垃圾:指从生活垃圾中分离出来的餐厨废料,可用于生物发酵、人工填埋等方式处理。

4.其他垃圾:指除以上三类垃圾以外的垃圾,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投放和处理。

投放规定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要求市民将生活垃圾按照分类目录进行投放。

1.可回收物:要求市民在相应的分类箱、袋等容器里投放,装载容器时应清洁干燥,不得混入其他垃圾。

2.有害垃圾:对于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等需要专门处理的生活垃圾,要求市民将其投放至相应的投放点进行集中处理。

对于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及其包装物、其他有害物质等生活垃圾,要求市民在专门的有害垃圾容器里投放,不得混入其他垃圾。

3.厨余垃圾:要求市民在指定的厨余垃圾桶内投放。

为防止异味和蚊蝇滋生,要求市民每日清理厨余垃圾桶。

4.其他垃圾:要求市民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投放,并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分类和处理。

管理措施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提出了一系列管理措施,以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

1.宣传教育:深圳市政府将通过各种方式对市民进行定期(周、月、季度、年度)宣传教育,鼓励市民关注垃圾分类和减量,并提高市民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和意识。

2.环保培训:深圳市政府将组织环保培训,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开展相关的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工作。

3.垃圾分类考核:深圳市政府将通过考核制度,对各个单位和个人的垃圾分类情况进行评估,以激励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饮食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中的油脂以及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倡导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禁止使用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

第五条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我市特许经过授权的若干企业在各自规定的区域内实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一体化运营。

产生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必须交由上述企业进行收集运输处理。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餐厨垃圾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三)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有关规定,核发餐厨垃圾清运、处理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四)监督管理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使用;(五)监督各区查处违法排放、清运、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

第七条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市主管部门制定的餐厨垃圾管理措施;(二)监督检查餐厨垃圾的产生、分类、收集、清运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三)负责检查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台账情况;(四)监督各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排放、清运、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

餐厨垃圾安全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预防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与管理1. 成立餐厨垃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的问题。

2. 设立餐厨垃圾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餐厨垃圾的收集与存放1. 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具有防渗漏、防鼠害、防蝇蛆等功能,并标明“餐厨垃圾”字样。

2. 餐厨垃圾应按照干湿分离原则进行收集,干垃圾(如餐盒、餐具等)应单独收集,湿垃圾(如食物残渣、泔水等)应集中收集。

3. 餐厨垃圾存放地点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四、餐厨垃圾的运输与处置1. 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应具有密闭、防渗漏功能,并配备相应的防臭、消毒设备。

2. 餐厨垃圾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泄漏、撒落,确保运输安全。

3. 餐厨垃圾应按照规定送往具备资质的餐厨垃圾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1. 废弃食用油脂应单独收集,存放于专用容器内,并标明“废弃食用油脂”字样。

2. 废弃食用油脂不得用于食品加工、制作,不得随意倾倒、排放。

3. 废弃食用油脂应定期送往具备资质的废弃食用油脂处理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六、人员培训与考核1. 餐厨垃圾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餐厨垃圾管理意识。

2. 餐厨垃圾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七、监督与检查1. 餐厨垃圾管理领导小组应定期对餐厨垃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餐厨垃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深圳厨余垃圾分类标准

深圳厨余垃圾分类标准

深圳厨余垃圾分类标准深圳市是我国的特大城市之一,人口众多、发展迅速。

为了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深圳市政府实施了厨余垃圾分类制度。

深圳市厨余垃圾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厨余垃圾的定义:深圳市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其中之一就是厨余垃圾。

厨余垃圾主要包括食物残余、剩菜剩饭、水果皮、蔬菜叶等厨房废弃物。

2. 厨余垃圾的收集:深圳市对厨余垃圾采取专门的收集方式。

居民需要将厨余垃圾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桶中,而不是与其他垃圾混合放置。

3. 厨余垃圾的分类方法:深圳市对厨余垃圾进行了详细的分类方法规定。

厨余垃圾应该将可食用的食物、水果皮等与其他非可食用的厨余垃圾分开收集。

4. 厨余垃圾的处理:深圳市通过生物处理的方式对厨余垃圾进行处理。

经过处理后的厨余垃圾可以用于生产有机肥料等再利用产品。

5. 厨余垃圾处理设施:深圳市建立了一批现代化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包括有机肥料生产厂、生物处理厂等。

这些设施可以高效地处理厨余垃圾,减少污染和环境危害。

深圳市厨余垃圾分类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推动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以及环境保护。

对居民来说,正确分类厨余垃圾可以帮助减少垃圾危害,保护环境。

同时,厨余垃圾的有机肥料生产和再利用也对农业生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鉴于深圳市厨余垃圾分类标准的实施效果,其他城市可以参考这一标准来推动自己的垃圾处理工作。

例如,可以将厨余垃圾的分类方法、收集方式和处理设施等方面纳入垃圾分类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中。

在引入深圳市厨余垃圾分类标准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政府需要加大对居民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主动性。

其次,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效监督。

最后,政府应该鼓励和支持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更新,确保垃圾分类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并取得实际效果。

总之,深圳市厨余垃圾分类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借鉴。

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深圳市的做法,制定适合自己城市的垃圾分类标准,推动城市垃圾问题的解决,实现可持续发展。

2023年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最新

2023年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最新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投放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四章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第五章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源头减量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制度约束、习惯养成、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行政执法和经费保障,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提供相应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工作。

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或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教育、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将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布局纳入本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了规范餐厨垃圾的管理,促进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餐厨垃圾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餐厨垃圾定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章管理范围与职责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是餐厨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应依法履行餐厨垃圾管理责任,确保餐厨垃圾得到妥善处理。

第四章减量化与资源化第八条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采取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实现餐厨垃圾的源头减量。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发展循环经济。

第五章分类与投放要求第十条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投放,确保分类准确、标识清晰。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其完好、整洁。

第六章收集与运输规定第十二条餐厨垃圾应当由取得许可的收集运输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确保收集运输过程符合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进行收集运输,不得随意倾倒、遗撒餐厨垃圾。

第七章处理与利用标准第十四条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处理规范进行处理,确保处理后的产物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五条鼓励采用先进的餐厨垃圾处理技术,提高处理效率,降低处理成本。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责任第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五条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目标,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经贸信息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有害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九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反馈结果。

第二章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第十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为三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弃织物、废弃电子产品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应当专门处置的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废弃物。

深圳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

深圳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

深圳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清运、处理的管理,发展循环经济,维护市民食品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贯彻循环经济发展理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等。

本办法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的总称,包括煎炸过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厨垃圾中的油脂以及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清运、处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主要职责有:(一)制定全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政策,并组织1 实施;(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工作;(三)依申请核发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单位资质证书;(四)依申请核发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运输车辆准运证;(五)统一监督管理全市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处理设施。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据辖区管理责任制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有:(一)执行市主管部门制定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政策;(二)监督检查本区范围内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收集、清运情况,对本区范围内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三)负责查处辖区范围内的非法排放、清运、处理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行为;(四)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各单位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量申报、清运合同备案工作;(五)负责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清运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同部门)本市食品安全、质监、工商管理、卫生、环保、农业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食品安全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协调、检测与评价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质监部门对以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的质量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点以及无工商营业执照而从事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加强本市食用油市场管理,建立涵盖食用油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溯源体系,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销售;卫生部门负责加强食用油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对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各种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环保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农业管理部门加强对本市牲畜饲养场的监督,杜绝利用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牲畜。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及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及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及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深城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及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深圳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及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7年4月17日深圳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及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鼓励有关企业积极开展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财政补贴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包含餐厨固形物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餐厨固形物,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以及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与餐厨垃圾性质相似的物品等。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中的油脂、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分别简称市、区城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做好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财政补贴的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下列事权分工负责经费保障工作: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财政补贴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各区(含新区管委会,下同)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财政补贴由区财政承担。

第五条根据餐厨垃圾收运区域范围及终端处理设施位置,各区餐厨垃圾收运财政补贴参照以下标准执行:盐田区、光明新区财政补贴标准为170元/吨,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坪山区、大鹏新区财政补贴标准为180元/吨,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财政补贴标准为190元/吨。

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废弃食用油脂、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环境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八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交叉污染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建立台账,记录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来源、数量、去向、处理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置,应当采用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方式,确保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三章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第十二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交叉污染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记录,记录处理处置的日期、数量、方法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餐厨垃圾是指在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食堂及家庭等生活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果皮、剩余菜肴以及废弃的食用油脂等有机废弃物。

由于餐厨垃圾的特殊性,若不妥善处理将导致环境污染、臭气扩散以及病菌滋生等问题。

为了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和人民的生态健康,有效管理餐厨垃圾显得十分重要。

为此,国家相继推出了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餐厨垃圾的分类收集、转运、处理和利用等环节,下面将对该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餐厨垃圾分类收集为了实现餐厨垃圾的有效管理,首先需要进行分类收集。

根据相关管理办法,餐厨垃圾应当在产生的地点进行分类,并设置专门的收集容器。

设置专用容器有助于区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并方便后续的处理工作。

在每个居民区、食堂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加工单位等地方应当建立专门的垃圾分类投放点,并加强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和工作人员养成正确分类投放的良好习惯。

二、餐厨垃圾的收集和转运餐厨垃圾的收集和转运是管理餐厨垃圾的重要环节。

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各地方政府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的收集和转运体系,确保垃圾收集车辆能够及时将餐厨垃圾转移到指定的处理场所。

同时,收集和转运过程中需要采取相应的保洁措施,以减少餐厨垃圾带来的环境影响。

此外,垃圾收集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对运载的垃圾进行密封,以防止臭气外溢,确保环境的清洁。

三、餐厨垃圾的处理和利用餐厨垃圾的处理和利用是管理的最终目标,既可以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还可以将其转化为有机肥料等资源。

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餐厨垃圾的处理和利用应当采取生物技术等环保技术手段,将其转化为可再生资源。

在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排放的污水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以及是否对处理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同时,在垃圾处理和利用过程中,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不断提升技术水平,提高餐厨垃圾的资源化水平。

四、停止使用餐厨垃圾分类处置费为了推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落地实施,管理办法规定,停止收取餐厨垃圾分类处置费。

深圳垃圾处理规章制度

深圳垃圾处理规章制度

深圳垃圾处理规章制度一、总则垃圾是城市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是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的产物。

垃圾管理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城市卫生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深圳市垃圾处理工作,提高垃圾处理效率,保护环境和城市卫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章。

二、垃圾分类1.城市居民应按照餐厨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投放;2.餐厨垃圾包括食物残渣、剩饭剩菜等,应分开投放并放入专用垃圾桶内;3.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应分开投放并放入专用垃圾桶内;4.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等,应分开投放并放入专用垃圾桶内;5.其他垃圾包括难以分类的垃圾,应放入普通垃圾桶内投放。

三、垃圾投放1.城市居民应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投放垃圾,不得随意乱丢乱倒;2.投放垃圾应注意包装完好,避免漏出、溅出或外露,避免产生二次污染;3.投放垃圾应按照分类要求投放至相应垃圾桶内,严禁混投;4.严格禁止投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以及尸体、动物尸体等。

四、垃圾清运1.市政环卫部门应按照城市规划设置固定的垃圾收集点,保障市民及时投放垃圾;2.环卫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清运垃圾,确保城市环境整洁;3.环卫部门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清运方式,避免二次污染产生;4.环卫部门应对清运的垃圾进行分类处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五、垃圾处理设施1.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严格按照规划建设,保障设施运行安全;2.垃圾处理设施应具备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3.垃圾处理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洁,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转;4.垃圾处理设施应配备专业人员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六、监督检查1.市政环卫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垃圾处理工作符合规定;2.对于有垃圾分类、投放及清运等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进行整改,做到问题一查到底;3.对于违反垃圾处理规章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并通报社会公众。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1.06•【字号】深城管通[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城管通〔2013〕31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2013年1月6日深圳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许可事项: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一、行政许可内容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102项;(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公布)第5项;(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通过招标、招募、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企业,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即予许可。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2年6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43号公布)第九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通过招标、招募、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特许经营权;2.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3.拥有防臭味扩散、防溢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餐厨垃圾清运车辆10台以上,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及取得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4.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制定了比较完备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方案;6.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
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7.12
•【字号】深市监标〔2017〕32号
•【施行日期】2017.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的通

各有关单位:
为统一我市餐厨垃圾处理的技术要求,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我局会同市城管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编号:SZDB/Z252-2017)。

现予发布,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具体文本请链接:查询。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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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饮食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中的油脂以及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倡导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禁止使用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

第五条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我市特许经过授权的若干企业在各自规定的区域内实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一体化运营。

产生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必须交由上述企业进行收集运输处理。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餐厨垃圾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三)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有关规定,核发餐厨垃圾清运、处理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四)监督管理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使用;(五)监督各区查处违法排放、清运、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

第七条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市主管部门制定的餐厨垃圾管理措施;(二)监督检查餐厨垃圾的产生、分类、收集、清运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三)负责检查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台账情况;(四)监督各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排放、清运、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

(五)查处各类有关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检验检测手段,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市场准入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负责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

水务部门负责排水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排水许可排放餐厨垃圾的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对市、区主管部门报送的餐厨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备案管理,取缔未予备案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

第九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

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方法,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十条市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市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统计餐厨垃圾的产生量,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许可的单位清运并签订清运合同。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产生量和清运合同向所在区主管部门报备案并取得回执。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如果不将餐厨垃圾交由有许可的餐厨垃圾企业收集运输处理,市场监督、环保或卫生等部门将不予办理《营业执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或进行相关年审。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

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禁止直接向排水管道排放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至少每日(含法定节假日)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二)将餐厨垃圾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清运;(三)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在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四)运输工具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并装设车辆行驶记录仪,喷涂规定的标志。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处理单位从事餐厨垃圾处理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二)设置并定期检测、维护垃圾计量系统;(三)设立安全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及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四)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五)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六)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餐厨垃圾处理单位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接收、处理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二)接收、处理来源于本市外的餐厨垃圾;(三)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自行或者交由他人生产、加工食品。

第十七条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服务的企业要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台账制度,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台账应每半年向市主管部门报送一次。

第十九条加强餐厨垃圾信息管理系统的研发和利用。

第二十条市、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餐厨垃圾产生量的统计、清运合同签订及其备案情况;(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台帐情况;(三)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使用情况;(四)餐厨垃圾清运单位清运车辆、餐厨垃圾中转站的情况。

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派驻人员、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现场核定等。

第二十一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将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联合监督检查。

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并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市、区主管部门通过设立举报热线电话等方式,受理公众对餐厨垃圾违法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举报和投诉查证属实的,市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奖励。

举报奖励办法由市、区主管部门具体制定。

第二十三条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清运或者处理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的罚款,并暂扣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罚的,主管部门可以对暂扣的工具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农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使用废弃食用油脂或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其处理资质,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一)将餐厨垃圾交由个人或者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清运;(二)未将餐厨垃圾产生量或者清运合同报区主管部门备案;(三)未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四)未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密闭,未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五)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以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前款规定的其他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餐厨垃圾清运处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一)将未取得准运证的车辆投入清运活动;(二)将接受清运的餐厨垃圾交由个人或者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处理;(三)未达到每日餐厨垃圾清运次数;(四)未将餐厨垃圾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清运;(五)未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或者在转运期间裸露存放餐厨垃圾;(六)未保持运输工具外观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志。

餐厨垃圾清运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餐厨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一)未保持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正常检修未提前15日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二)未设置并定期检测、维护垃圾计量系统;(三)接收、处理来源于本市外的餐厨垃圾;(四)接收、处理个人或者未取得许可的单位运送的餐厨垃圾;(五)自行或者交由他人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理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应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或违法作出行政审批事项的;(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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