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建设闹村乡苍南村公益性公墓的批复(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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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咸政办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0〕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提升基层政府现代化治理能力,推进全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到2020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初步建成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体系,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并组织实施。

到2022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落实好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先行探索其他领域标准建设。

按照国务院部门其他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进一步完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到2023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全面完成《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工作内容(一)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参照《县(市、区)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格式模板》(见附件2),逐项确定公开标准,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

2024年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方案

2024年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方案

2024年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方案一、引言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具体实践,也是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工作之一。

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涉及到符合农村实际需求和发展方向的规划、建设、管理等问题,对于促进农村发展、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划方案旨在为2024年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具体指导。

二、背景1. 农村传统墓地存量不足:随着农村人口减少和农村建设的不断扩大,农村传统墓地面临严重不足的问题。

部分农村居民无法找到合适的土地进行安葬。

2. 环境污染和空间浪费问题:传统农村墓地普遍存在土地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如随意堆放坟墓导致土地荒芜、墓地污染水源等。

3. 社会综合服务需求:随着农村发展,居民对于公共设施和综合服务需求的提升,使得建设乡农村公益性公墓成为必要。

三、总体目标2024年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的总体目标是:通过规划合理用地、科学设计、标准建设、有效管理,满足农村居民的葬礼需求,促进农村乡村风貌改善,提升农村公共设施和服务水平。

四、建设原则1. 科学规划:根据农村人口分布、宗教信仰等因素,科学合理规划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和布局,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负荷。

2. 统筹协调:公墓建设应与村镇整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兼顾村庄整体格局和农村公共设施的合理布局。

3. 合理用地:优先利用农田撂荒地、空闲地等土地资源,合理用地,尽量减少对农田的占用。

4. 尊重习俗:尊重和保护农村居民的宗教信仰和葬礼习俗,提供多样化的葬礼服务。

五、具体措施1. 选址确定(1)通过综合调研和评估,选取合适的地块用于公益性公墓建设。

(2)在选址过程中,优先选择农田撂荒地、空旷地等,减少对农田的占用。

(3)选址要充分考虑交通便利性、环境质量等因素,确保公墓与村庄的协调发展。

2. 规划设计(1)根据选址情况和农村居民实际需求,制定详细的公墓规划设计方案。

(2)公墓规划应考虑安葬面积、墓地布局、绿化景观、葬具设施等因素,确保公墓环境美观、整洁,与乡村风貌相协调。

关于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要求,为满足农村居民的安葬需求,杜绝乱埋乱葬,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全区殡葬改革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公墓性质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农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管理费收入只能用于公墓建设和必要的工作开支。

农村公益性公墓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

二、目标任务和建设要求1、农村公益性公墓应结合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布局,完善配套设施,提高墓区利用率。

到2016年底,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规划面积不超过50亩。

鼓励有条件的村或相邻若干行政村,在符合相关规划、墓地选址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前提下,可联合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面积可在10亩左右,不超过15亩。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以节地生态安葬为主,并按照不少于规划总容量30%的比例建设骨灰格位存放设施。

骨灰存放格位的盒均建筑面积不超过0.3平方米。

2、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坚持“生态、文明、简约”的原则。

选址要首选河边不宜耕种的土地,不得将墓地建在村庄附近,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等有特殊要求区域内兴建。

积极推行花葬、树葬、草坪葬等方式安置骨灰。

墓穴设置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单穴不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超过0.7平方米,墓碑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超过0.8米。

墓区绿化率要达到40%以上。

公墓要有门楼、名称标识和界线标志,墓地应保持整洁、清静、肃穆。

墓区划分合理,墓位整齐规范,道路安全,排水通畅,消防安全。

应当设置集中烧纸和燃放池。

三、工作职责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非盈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主体。

经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同意建设的,区财政给予5万元建设启动资金,建成使用后,另奖励3万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4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4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1日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促进农村公益性公墓规范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骨灰堂及其设施。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投入,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经费和建设补助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省民政厅是全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政策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省辖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小组开展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财政、工商、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1•【字号】温政办〔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温政办〔2024〕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浙政办发〔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组织起草决策草案,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各承办单位应在目录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司法局备案。

二、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浙档发〔2020〕14号)的规定,重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动态调整机制。

符合重大行政决策标准,但尚未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纳入《目录》后,方可启动决策程序。

附件: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11日。

公开依据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依据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

知》(国发〔2014〕


√√
日起10个 镇人民政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47号) 、各地相关
工作日内 府(街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政策法规文件
办事处)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县级人民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
制定或获 政府民政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事项 序 号 一级 二级
事项 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 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全 社会
特定 群体
主动
依 申请
县级
乡级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
县级人民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47号)
制定或获 政府民政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精准推送 □其他
●办理事项
●办理条件

●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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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申请材料

指南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地点
●联系方式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
制定或获
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发布会/听证会 □纸质媒体
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
取信息之 部门、乡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审核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名单
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
13
审批 ●救助金额
信息 ●救助事由
知》(国发〔2014〕 47号) 、各地相关 政策法规文件

三项制度流程图

三项制度流程图

三项制度流程图朔城区民政局2020.5目录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3)1. 行政许可执法事项清单(共7项) (3)2. 行政确认执法事项清单(共7项) (10)3. 行政给付执法事项清单(共9项) (17)4. 行政奖励执法事项清单(共1项) (26)5. 行政处罚执法事项清单(共6项) (27)6.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共2项) (33)二、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35)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事项服务指南 (35)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事项服务指南 (38)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事项服务指南 (40)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事项服务指南 (43)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45)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47)公开募捐资格审核事项服务指南 (50)三、事项清单流程图 (5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图 (5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流程图 (53)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流程图 (5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流程图 (55)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流程图 (5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流程图 (57)民办非企业修改章程核准流程图 (58)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流程图 (59)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流程图 (60)养老机构变更许可流程图 (61)养老机构注销许可流程图 (62)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变更、合并及解散许可流程图 (63)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登记流程图 (64)非公募基金会变更登记流程图 (65)非公募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流程图 (66)非公募基金会注销登记流程图 (67)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图 (68)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流图 (69)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图 (70)临时救助金给付流程图 (71)结婚登记流程图 (72)离婚登记流程图 (73)收养登记流程图 (74)地名的命名、更名以及标准地名的使用流程图 (75)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建设的审核转报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流程图 (76)补发结/离婚证流程图 (77)孤儿生活费的给付运行流程图 (78)公开募捐资格审核流程图 (79)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办理流程 (80)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运行流程图 (81)特困人员供养权力运行流程图 (82)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流程图 (83)老年人福利补贴 (84)志愿者星级评定 (85)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流程图 (86)特困人员认定运行流程图 (87)临时救助对象认定运行流程图 (88)撤销婚姻登记流程图 (89)四、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90)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1.行政许可执法事项清单(共7项)2.行政确认执法事项清单(共7项)3.行政给付执法事项清单(共9项)4.行政奖励执法事项清单(共1项)5.行政处罚执法事项清单(共6项)。

江西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江西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1.1 编制目的...........................................................................................................................1 1.2 适用范围...........................................................................................................................1 1.3 规划基数...........................................................................................................................1 1.4 制定依据...........................................................................................................................1 1.5 规划定位...........................................................................................................................2 1.6 规划目标...........................................................................................................................3 1.7 规划范围与期限...............................................................................................................3 1.8 总体要求...........................................................................................................................3 1.9 村庄类型...........................................................................................................................4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政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通知》和绥江县委相关精神等,公墓的建设,对于推动我镇殡葬事业改革,转变人们的丧葬习俗,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镇坚持以《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为指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和全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将建设公益性公墓纳入为民办实事基本建设计划项目来抓好落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方案。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一是统筹兼顾,服务大局。

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要兼顾经济发展水平、丧葬习俗和城镇发展实际,切实服务于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求,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做到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三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

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出发,突出生态建设,保护环境,不断提高殡葬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广大农村群众丧葬需求。

四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公益性公墓监督和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失常调节作用,积极发动农民群众参与。

主要任务一)合理制定公墓发展规划在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上,与本镇农村建设规划相吻合;对现有公益性公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以满足本镇死亡人员骨灰安葬和安放的需求为原则,力求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分期分批实施。

对人口聚集,离乡镇较近的村,鼓励搞镇级公益性公墓,便于节省投资,形成规模,避免村村建公墓,浪费用地;偏僻的村,可以联合建立村级公墓,便于村民就近就地祭祀。

在用地规模上,建设公益性公墓一般可按人口年死亡率6.2%。

和30年一个周期计算和安排总用地量,并对材料房、管理房适当留有余地。

在具体选址上,尽量利用荒山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或在沿公路主干道、水库、河流、堤坝两侧和水源等区域和集中住宅区建设公墓。

(二)搞好绿化美化(三)治理乱埋乱葬加大对建墓用地的监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制止和处罚非法建墓行为;对非法超标公墓、孤坟、无主坟和耕地、林区的散坟,采取迁移、平毁、恢复地貌等办法处理。

苍南县玉龙生态陵园规划设计

苍南县玉龙生态陵园规划设计
玉龙陵园总体效果
苍南县玉龙生态陵园规划设计
■柴芬友
摘 要:介绍苍南县玉龙陵园规划设计的构思和总体布局。在满足殡葬功能的前提下,运用园林生态 学原理,遵循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将传统造园艺术运用在现代陵园设计中,突出自然与人文 结合,景观与生态结合,形成陵园特有的景观效果。 关键词:生态;陵园;规划;设计
杂,规划一期用地面积为 33333m 2。根据殡葬改革及土地资 源保护,紧密结合生态环境和精神 文明建设,破除丧葬陋习,将玉龙 陵园规划设计成一个生态型墓地, 既给逝者宁静的安息地,又满足国 家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还青 山本来面目。
2 设计理念
玉龙陵园旨在创造一个具有 现代式的集园林艺术、风水文化、 自然生态于一体的陵园景观。整个 陵园依山而建,借山造势,山、陵、园 一体,气势恢宏。 2.1 突出陵园园林化的理念
生态型陵园与传统公墓的区 别,在于它强调以可持续发展为指 导,以人与自然相和谐为价值取 向,利用自然环境、社会、文化等各 种信息,去模拟设计和调控系统内 的各种生态关系,从而提出人与自 然和谐发展的调控。陵园的建设以 “逐步建设、滚动开发”的模式运 作,规划时沿主路做先期建设,注 重一期效果,在尚未销售的地块先 进行绿化,等到出售时这里已是绿 树成荫。
参考文献: [1]周鸿.论我国殡葬与生态园林公墓建设[J].思想战线,1998,(5):12. [2] 崔学森. 现代陵园规划设计浅谈—— —上海福寿园设计实践 [J]. 园林,
2005,(8):26- 29. [3]黄文珊.新天堂乐园—— —论城市景观墓园之规划设计[J].中国园林,2005,
(11):22- 26. [4] 樊俊喜. 刘新燕,娄钢,等. 生态陵园规划设计浅析[J].陕西林业科技,

龙港市人民政府、苍南方泰置业有限公司、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合同二审行政判决书

龙港市人民政府、苍南方泰置业有限公司、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合同二审行政判决书

龙港市人民政府、苍南方泰置业有限公司、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合同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8【案件字号】(2020)浙03行终2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青青张存曾晓军【审理法官】林青青张存曾晓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龙港市人民政府;苍南方泰置业有限公司;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龙港市人民政府苍南方泰置业有限公司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公司】龙港市人民政府苍南方泰置业有限公司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余乃盛、黄立磐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林礼涨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陈立启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乃盛、黄立磐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林礼涨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陈立启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乃盛、黄立磐林礼涨陈立启【代理律所】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龙港市人民政府【被告】苍南方泰置业有限公司;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合同合法受案范围鉴定结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行政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关于新时代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新时代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的实施意见

意见,按规定进行用林审核审批。
(五)严格强调公益性能
公益性生命公园要按照公益原则规划建设,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捐建,禁止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合建 等形式介入。投资建设主体以政府为主,县级公益性生命公园投资建设主体为县政府;镇级公益性生命公园投资建
设主体为镇政府;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投资建设主体为村(居)民委员会。
2.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设。在公园用地、建设模式、树木品种等方面积极探索,建设富有地域特色、风 格各异的公益性生命公园;利用历史坟墓连片区域就地改造成公益性生命公园,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设枇杷生命 公园、龙眼生命公园、荔枝生命公园等富有特色的公益性生命公园。
3,控制硬化规模,遵循绿化标准。公益性生命公园尽量不硬化、少硬化,采用透水性材料,避免大规模的硬质 铺装;公园内道路尽量小型化、生态化、自然化(道路宽度尽量不超过1米,尽量采用植草豉);绿化率应达到相应规 范要求,提倡种植三角梅、香樟、梧桐、茶花、杜鹃等适宜当地生长的树种、植物。
(二)运营定价
公益性生命公园属政府定价项目,严格遵守殡葬等相关法规政策,按照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做到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不得开展营利性经营,杜绝违规收费。
(三)管理要求
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完成后,其运营管理主体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运营管理、资金管理及收益分配 办法,完善工作制度,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公益性生命公园只为所在的县、镇、村(社区)的死亡群众提供节 地生态安葬场所,对祖籍或原户籍在本地现已迁出人员,视为本地居民。坚持依法依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 许可,不得擅自建设公益性生命公园,不得从事对外经营买卖活动,严禁非法倒卖墓穴,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 。严
关于新时代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的实施意 见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05•【字号】秀山府办发〔2022 〕5 5 号•【施行日期】202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22 〕5 5 号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秀山自治县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1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5日秀山自治县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助力全县城市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有效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殡葬秩序,有效治理乱埋乱葬现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促进全县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认真贯彻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2022年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战略部署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解决殡葬领域突出问题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推行惠民、生态、文明、节地殡葬为基本方针,以提升殡葬公共服务能力、减轻群众殡葬负担、推进移风易俗、助力乡村振兴为基本目标,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全面覆盖、分期建设”为基本要求,有序解决违规土葬和散埋乱葬等问题,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建设,树立厚养薄葬文明殡葬新风尚,推进全县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公益便民。

坚持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明确农村公益性公墓是经依法批准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殡葬场所,属社会公益性福利设施,要按照便民原则建设,体现以人为本,体现节约用地,体现绿色生态。

国家文物局关于苍南蒲壮所城保护规划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09]68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苍南蒲壮所城保护规划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09]68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苍南蒲壮所城保护规划立项的批复
正文:
---------------------------------------------------------------------------------------------------------------------------------------------------- 国家文物局关于苍南蒲壮所城保护规划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9〕68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要求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苍南蒲壮所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予以立项的请示》(浙文物发〔2008〕308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苍南蒲壮所城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请你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开展该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按程序报批。

专此。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结束——。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加强和改进公墓建设管理,在倡导移风易俗、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滞后、经营性公墓价格虚高,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不合理、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依然普遍存在,社会各界反应强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强化城乡居民基本殡葬公共服务,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公益性公墓(含公益性骨灰堂,下同)建设管理通知如下: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

公益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

各地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强化公益性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捐助。

二、推进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

坚持公益性公墓全覆盖,到2016年,各市、县至少建设1座城市公益性公墓。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无偿划拨,尽量利用荒山坡地或贫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公墓占地面积按照服务覆盖区常住人口数量和骨灰安置数量确定,不得超过200亩。

城市公益性公墓主要提供骨灰格位安放服务,可以采用骨灰堂(楼、廊、墙、亭)建筑形式,骨灰存放格位的盒均建筑面积不超过0.3平方米,单体建筑的骨灰存放数量不超过2万份,新建、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避免大规模土方改造工程。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苍南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浙政函〔2016〕1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苍南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浙政函〔2016〕1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苍南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苍南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浙政函〔2016〕1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苍南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温政〔2015〕77号)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调整金乡镇管辖范围,增设大渔镇、炎亭镇。

调整后,金乡镇辖7个居民区(卫前、凤凰、丰乐、球山、茶亭、七星、海晏)、66个行政村(灵峰、夏八美、后半垟、前半垟、夏泽、灵峰黄、下泽汤、大处基、底店、河头、上堡、冯店、汤鉴垟、上乾头、坊下、林家硐、四代徐、黄家宅、余庄、大桥头、阳美、半浃连、池心、洪岭下、东山蔡、苏家、郑家楼、郑家垟、前张、东田、河尾垟、南祥、东店包、蔡家、黄金河、东埭头、珠照垟、戴家堡、吴家堡、湖里、永兴、张良山、前堡、瓦窑、桥头连、倒桥、黄坭岙、梅岭脚、梅岭头、凉亭、珠梅岭、十八步、干溪、牛卧龙、龙蟠基、狮山、星光、五一、城中、金星、溪头、坑南、坑东、兴渔、兴澳、风水湾),镇政府驻地不变(东门大街60号);大渔镇辖7个行政村(北行街、南行街、渔岙、大岙、岭门、小渔、大岙心),镇政府驻溪西路7号;炎亭镇辖6个行政村(东沙、西沙、新兴、振兴、崇家岙、海口),镇政府驻文兴路88号。

二、调整钱库镇管辖范围,增设望里镇。

调整后,钱库镇辖4个居民区(兴中、东街、西街、兴华)、90个行政村(东西街、横街、三西、三东、黄判桥、倪处、金家垟、垟西、车头、金处、三秀桥、西堡、陈东、陈西、陈南、苏家堡、项西、项东、垟北、垟南、垟中、后谢、李家车、小河川底、山下、孙家河、林家塔、李后、李前、桐桥、前吴、章均垟、夏口、陡门底、蔡里、彭家礁、后官、河家埭、垟东、前官、安居、仙平、朱家斗、李家垟头、湖广店、翁处、雅后、雅中、雅前、神宫桥、木桥头、柘园、龙船埩、十二岱、河西岸、东社、新社、小云兜、大云兜、路边、金龙、西谢、大树下、东浃头、廖家垟、玉龙、鉴桥、管店、大河川底、塔头、塔前、山北、陈鉴垟、将军、小陈家堡、南垟、蔡家堡、西张庄、东张庄、尤家园、大庄、下汤、河西、新岙、斜路、西括、岭脚、东括底、龙山、丰山),镇政府驻地不变(文卫路65号);望里镇辖3个居民区(南茶寮、港滨、镇前)、24个行政村(南茶寮、北岙、南北岙、北茶寮、河口、新民、浃底园、下堡、乌石岭、港头、六板桥、凤岙、马鞍、金家庄、罗厝、宫西、溪头埠、祺临、东前、雅儒、山岙口、护法寺、仙居山、神山),镇政府驻镇前街14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兴建滑县民族公墓的批复-豫民文[2007]114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兴建滑县民族公墓的批复-豫民文[2007]114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兴建滑县民族公墓的批复
正文: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兴建滑县民族公墓的批复
(豫民文〔2007〕114号)
安阳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兴办滑县民族公墓的请示》(安民〔2007〕5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滑县民政局在该县城关镇北、苗固村西2公里处的沙丘地带兴建滑县民族公墓,公墓占地面积260亩。

你局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督促滑县民政局和滑县民族公墓,认真遵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省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认真搞好墓区规划和建设,节约使用土地,控制墓穴面积,加强公墓管理,规范公墓营销活动,注重社会效益,服务殡葬改革。

此复。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结束——。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关于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8日关于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惠民公益殡葬服务体系为出发点,以满足群众安葬、解决散埋乱葬、实行集中安葬、推动移风易俗、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政府主导、惠民公益、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一标准、规范管理为基本原则,综合运用多种资源和手段,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切实履行政府殡葬公共服务职能,为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经过3年努力,力争到“十二五”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城乡公益性公墓覆盖到乡镇,城乡群众的基本安葬需求得到有效保障,散埋乱葬问题得到有效治理,集中安葬新理念逐步树立,殡葬改革实现新突破。

2013年,每个市要建设1处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主要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安葬问题,全省20%的乡镇要建有1处区域性农村公益性公墓,初步保障农村居民安葬需求,散埋乱葬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2014年全省50%的县(市)、涉农区要建有1处县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主要解决县区政府所在地城区低收入群体的安葬问题,40%的乡镇要建有1处区域性农村公益性公墓。

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其余建设任务,全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基本结束。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宜昌市兴建水晶山经营性公墓的批复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宜昌市兴建水晶山经营性公墓的批复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宜昌市兴建水晶山经营性公墓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2.12.10
•【字号】鄂民政函[2012]570号
•【施行日期】2012.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宜昌市兴建水晶山经营性公墓的批复
(鄂民政函[2012]570号)
宜昌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设立猇亭区水晶山经营性公墓的请示》(宜市民政〔2012〕84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在猇亭区磨盘溪居委会三组兴建水晶山经营性公墓,占地面积50亩。

请你局加强对该公墓的监督与管理,指导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墓管理的政策法规,严格按照规划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批准的用地范围进行建设,力争建成墓区园林化、墓体小型化、墓碑艺术化、管理服务规范化的生态公墓,促进全市殡葬改革的深入发展。

湖北省民政厅
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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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建设闹村乡苍南村公益性公墓的批复(2020)
(闹政(2019)你乡《关于要求建设闹村乡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综合墓园和骨灰楼的请示》
57号)收悉。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72号)、《关于印发平阳县公益性墓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0〕9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平委发〔2016〕98号)、《平阳县推行节地生态葬法的实施意见》(〔2017〕23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设闹村乡苍南村公益性公墓。

选址在闹村乡苍南村,总占地面积9.9亩(包括附属设施),建设墓穴1500对,其中节地生态葬法450对。

公墓绿地率要达60%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80%以上。

二、该公益性公墓由闹村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闹村乡人民政府对该公益性公墓建设负总责,承担主体责任。

该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可由闹村乡苍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筹,成立公墓资金专户,由闹村乡人民政府统一核算和监管,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三、该公益性公墓建设必须在县资规部门界定的范围内建设,严格按照你乡上报的《平阳县闹村乡苍南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设计方案》中的设计图纸施工,符合公益性公墓和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标准;严格按照《闹村乡苍南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中要求的防治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等工作。

四、该公益性公墓由你乡负责管理,公墓所有款项往来一律经过公墓资金专户,规范财务管理工作。

你乡还要根据墓地建设及后续管理的实际情况落实必要的管理资金,出售收入不低于15%的金额预留作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五、接批复后,请按规定办理林业、土地等相关手续。

六、该公益性公墓建设须在批准之日起半年内开工,到期未动工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取消建设项目。

七、该公益性公墓竣工后,要函告我局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并向物价主管部门申请其穴位使用费及相关服务收费定价,未经验收和定价不得投入使用。

平阳县民政局
2020年4月16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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