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法律思想
荀子的政治主张
荀子的政治主张
荀子是中国战国时期的一位重要哲学家,他的政治主张主要体现在其著作《荀子》中。
荀子的政治主张包括以下几点:
人性本恶论:荀子认为人性本来就有恶的倾向,如果不进行教育和规范,人就会变得堕落和残暴。
因此,荀子主张通过教育和法律制度来规范人的行为。
君主专制论:荀子主张建立一个强大的君主专制政府,使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力和权威。
他认为,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法治思想:荀子认为,法律制度应该是一种规范人行为的有效工具,它可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
他主张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
天命思想:荀子认为,君主是天命所归的,他必须尽其所能地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
同时,荀子也强调了君主必须以德治国的思想,即君主必须具有高尚的品德和为人民着想的精神,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和信任。
总之,荀子主张通过强有力的君主专制政府和法律制度,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同时,他也认为君主必须以德治国,为人民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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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与法家法律思想之对比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与法家法律思想之对比摘要:以古为鉴,可以知兴衰.通过比较春秋时期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我们可以对法律与道德的作用做一个对比,亦能有助于我们今天的法治社会建设和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儒家法家德治法治正文: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政治最动荡的一个时期,相应的在思想界也出现了诸子百家争鸣的局面。
这一时期,儒法墨道等各种学说先后产生壮大,其中儒法两家其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影响尤为巨大。
因此有必要加以对比研究,以为今日之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借鉴.一、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概述(一)儒家代表人物法律思想儒家代表人物主要有孔子,孟子和荀子,他们主张人治和德治,即依靠贤人的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他们重视礼义教化的作用,相对轻视刑罚的作用。
孔子曰: 安上治民,莫善于礼①.在儒家看来,经过礼义道德教育和感化,人们可以遵循统治阶级心目中理想的社会秩序,成为守法的顺民。
而刑罚只能惩办犯罪行为于后, 无法从根本上真正改变犯罪思想, 亦不可能真正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孔子尤为重视礼义道德对民众的感化作用,认为通过教育感化可以使人为善,知耻而无奸邪之心。
孔子把德和礼作为本,把政和刑作为末, 即以德礼为上策, 以政刑为下策, 寄希望于通过德化和礼教来禁乱之所由生, 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
孟子继承了孔子为国以礼为政以德的思想, 认为统治者应该依靠礼义道德教化进行统治.《孟子 尽心》上载: 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
善政,民畏之; 善教,民爱之。
①孝经 广要道章善政得民财, 善教得民心。
意思是说良好的政令不及良好的教化更得民心。
孟子生活的时代是战国中期, 当时各诸侯国为加强对人民的统治, 刑罚十分严酷,除继续沿用奴隶制五刑外, 刑罚制度中还出现了车裂、腰斩、枭首、连坐、夷三族等诸多酷刑。
对此, 孟子从其仁政的思想出发,坚决反对统治者严刑峻法、滥杀无辜, 提出了慎刑戒杀的省刑罚主张, 认为“以力服人者, 非心服也, 力不赡也。
以德服人者, 中心悦而诚服也”。
春秋战国的法律思想
他大声疾呼:《孟子·离娄上》:“ 孟子 曰:‘ 离娄之明, 公输子 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 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
(二)仁政的内容 1、“制民之产”。
孟子曾说过:“夫仁政,必自经界始。” “是故明君制民之 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 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 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
此惟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 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 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 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 不王者,未之有也。”
2、不违农时,保护生产。孟子:“彼夺其民时,使不得耕耨以养其 父母,父母冻饿,兄弟妻子离散。” 所以主张“春省耕 而补不足, 秋省敛而助不给”。
春秋战国时期著名思想家
的法律思想
儒家代表人物——孔子、孟子、荀 子等的法律思想 孔子(前551年9月28日~前479年4月11日)
名丘,字仲尼,兄弟排行第二,所以也有人 称之为“孔老二”。春秋后期鲁国人,汉族。 公元前551年9月28日(夏历八月二十七日) 生于鲁国陬邑昌平乡(今山东省曲阜市东南 的鲁源村);公元前479年4月11日(农历二 月十一日)逝世,享年72岁,葬于曲阜城北 泗水之上,即今日孔林所在地 。
“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 上之风,必偃” ; “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 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夫如是,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
论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
论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摘要荀子作为我国先秦诸子中杰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其“隆礼重法”思想开儒法合流之先河,影响极为深远。
笔者拟通过对“隆礼重法”的理论基础,礼法关系及礼德作用诸多问题的研究,着重辨析了荀子提出的“礼”“法”与孔、孟和商鞅所述的“礼”“法”概念的异同,并探讨了荀子思想与前代各派思想的区别与联系,力图通过本文对荀子政治法律思想的内涵进行初步的探寻。
关键词荀子礼法思想礼法关系荀子堪称先秦后期儒家泰斗,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又采百家之长,是第一个将儒法合流的思想家。
他一方面继承、发展和修正了儒家的“礼治”;另一方面又继承、发展和修正了法家的“法治”,并在新的封建基础上以“礼”为主,使礼、法统一起来,形成了“隆礼重法”的思想。
从而为后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荀子“隆礼”中的“礼”不同于儒家传统中的“礼”。
传统中的“礼”是维护“宗法制”和“世袭制”的,而荀子的“礼”则被改造成为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的新礼。
“重法”中的“法”也不同于法家传统中的“法”。
传统中的“法”是指严刑峻法、暴力镇压,而荀子除提出了“法者,治之端也”的命题,把法看成是治理国家的首要条件外,还提出了反对“以族论罪”的思想,这比法家的“族诛连坐”的思想显然高出一筹。
一、荀子提出“隆礼”“重法”思想的理论基础(一)“化性起伪”的“性恶论”是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逻辑出发点。
荀子在《性恶》篇中指出“人性之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
显而易见,荀子所说的人性本原就是天生的“好利”“疾患”及其他的欲望,“纵人之性,顺人之情”就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从而滋生罪恶。
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指出“恶”是由人的“性情膨胀、发展而导致的,这就为政治控制必要性提供人性根据。
荀子还从“苟无之中者,必求于外“的思想推断出人是可以改变人性中恶的因素,人为地培养成善的本性。
这就要通过道德教化和法律手段来使人们改变恶性,既所谓的“化性起伪”。
《荀子》中法律的基本功能
《荀子》中法律的基本功能“法”是《荀子》书中出现频率颇高的词。
在儒家内部,荀子第一次对法作了理论上的系统阐发。
“荀子对孔丘的思想发展更大,更具有部分质变,实际上是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先行者。
”2荀子的法律思想主要贯彻于以下三大原则:1、罪刑相适应原则。
荀子反对孟轲一派强调强调德治教化,抬高象形贬低肉刑的说法。
他反对对罪犯采用象征性刑罚,主张在用刑上刑当其罪,“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
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
”这也是荀子提出的治世刑重理论,认为治世“犯治之罪固重”(《荀子·正论》)。
荀子认为,刑不当其罪的危害是“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荀子·正论》)。
他指出“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荀子·正论》)。
而用象刑即象征性的刑罚,则“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荀子·正论》)。
这就是荀子提出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2、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
荀子极力反对“不教而诛”,他指出:预防犯罪才是上策,即所谓的“防为上,救为下,戒次之。
”刑罚的作用是“禁暴恶恶,且征其未也”(《荀子·正论》),即禁止暴行,反对作恶,并且警戒将来发生类似的罪行。
他指出:“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荀子·富国》)。
如果忽视了教化对预防犯罪的积极作用,人们不明礼义善恶,违法犯罪之事难免会层出不穷,防不胜防,即使有再繁多刑法条文也难以应付。
只有经过礼法的教化,有效地预防犯罪以后,才能更好地发挥刑法的作用。
荀子在《天论》中,通过对慎子的批判并反证自己的观点:慎子有见于后,无见于先”。
在荀子看来,慎子只看到法的功效,而忽视了法外的影响和预防。
至于怎么进行预防,荀子也有他独特的见解,他认为,必须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既要强调个人自身的学习修身,也要强调国家的政治教化,既要在物质领域实现富民举措,又要在精神领域抓好文化与艺术建设,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孔子、孟子、荀子等儒家代表人物法律主张及礼仁思想
• (二)“仁”
• 孔子所说的“仁”,是指人民的一种精神状态和道德观念。“仁”作为一种 道德观念,仍然是以西周以来的宗法伦理道德为基础,强调礼必须与 仁相结合。
• 其一,爱人。“泛爱众,而亲仁”, “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 达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民之于仁也,甚于水火”。
儒家代表人物—子的法律思想
• 一、“礼”与“仁”相结合的思想
• (一)“礼”
• 孔子所说的“礼”,是指广义的“礼”,它包括西周以来所形成的整套典章 制度和礼仪习俗,其基本内容是: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核心的宗法等级
制度。
• 对周礼进行修订的内容: • 1、赞美西周之礼,并主张正名、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认为
• 其三、提倡刑罚适中: “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 手足。”
• 其四、中庸思想,“礼之用,和为贵、中和、用中,无过而无不及。”
• 其五、重民:“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荀子也 说过: "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以天下,忧 以天下,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
• 二、“德主刑辅”思想 • (一)提倡“仁政”,反对暴政
• 其一、敛从其薄,认为“苛政猛于虎”。 其二、先富后教,“贫而无怨难”
• 其三、反对贫富悬殊,孔子说:“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贫而患不均, 不患寡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 其四、反对人殉制度
• (二)德主刑辅:“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
• 三、“为政在人”
从性恶论看荀子之礼法统一观(一)
从性恶论看荀子之礼法统一观(一)一、引言"讲中国古代法传统的由来,我们必须从青铜时代开始,而要考察这传统的流变与绵延,却不能忽略春秋战国之际新旧秩序交替的那段特殊的历史,在中国古代法乃至中国古代文明的发展过程,这段历史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中国古代法文化是典型的礼法文化,这一点当属无疑。
那么,我们考察礼法之由来也然。
礼滥觞于远古,"国之大事,惟祀与戎";如果说从祭祀之礼到成为"法度之通名"的周礼这段过程是礼的一次质的飞跃的话,那么完全可以说从周公的以礼治国到荀子所倡的礼法治乱,是礼自身所发生的一次裂变与重修。
这个过程,是"礼"不断演变丰富发展的过程。
正如张晋藩先生所言"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内涵,在其发展中不断地改造旧习俗,适应新秩序,因而是一个充满新旧斗争的过程,也是一个文化渐进,因袭变革的过程。
"我们并不是说周公抑或荀子始创这"礼"与"礼法"的概念与名源,而是说他们在继承前人思智与实践的基础上,整合了礼,升华了礼,发展了礼,建筑了有关礼的实用的体系以求治乱,为中国礼法文化的演进作出了建设性的贡献。
尤其是真正明确地提出"礼法"概念,以兮定礼,以法释礼,从而开礼法结合共济,使礼在社会变迁之际重发光彩,并更为务实地为治国方略服务的荀子,成就更为了得。
在思想意识形态多元发展,群星争辉,思辩极盛,睿智充盈的中国古代政治学术思想最活跃最辉煌的黄金时代,在世俗的儒家势力蔓延根须遍布的战国末期,在屡遭谗言暗箭乃至弃用,抱负不得见施的时期,荀子"敷陈往古,掎挈当世,拨乱兴理",言性恶,骂思孟;倡"人定胜天",非十二子;隆礼重法,集儒家之大成,采百家之所长,构筑了以礼法统一为核心的政治法律思想。
言荀子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鼻祖并不为过。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不党父兄、不偏富贵:这是春秋战国时期墨家学派的思想命题。
墨家反对儒家的宗法制和礼治。
表现为用人上反对任人唯亲,主张任人唯贤。
该命题是反对以父兄为党,以富贵为偏,对儒家“亲亲”、“尊尊”给予了彻底否定。
原心论罪:是指在审理案件中,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
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作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如果没有犯罪动机,即使有犯罪行为,也应当从轻发落。
“原心论罪”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着重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效果。
它是西汉时期董仲舒的司法主张,有“本其事”的一面,但因过于强调“原心论罪”,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有一定弊端,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情枉法。
“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这是近代资产阶级改良派代表人物梁启超的思想命题。
梁启超借用西方“三权分立”原则,创造了他自已的“三权分立”说,即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权。
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体”是不可分的。
国会、国务大臣、独立审判厅分别行使的三权,是“用”,“用”可分。
用君主的统治权来统一“三权”,这就是梁启超的“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
嫡长继承制:我国古代实行的一种继承制度,它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我国古代社会实行一夫多妻制,其中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长子称为嫡长子。
我国从商朝末年就开始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王位继承人。
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这种制度,与宗法制相结合巩固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
学校议政:是黄宗羲提出的思想命题。
他认为,学校不仅仅应该是“养士”(即培养官吏)的场所,同时也应成为“治天下之具”,即反映民意,决定政策,监督行政的机关。
这可说是近代议会政治的雏形。
《仁学》:是谭嗣同的代表作。
书中猛烈地抨击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纲常名教,提出了“冲决一场封建网罗”的口号,表达了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向往,标志着他从扬“中学”到扬“西学”的转变。
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法律史论文)
荀子的“隆礼”与“重法”思想战国末期,群雄并起、战乱不断,诸侯异政、百家异说。
荀子就生活在这样一个动荡的时代——新兴地主阶级开始取得政权,封建制度逐步确立。
荀子对诸子思想进行批判吸收,提出了自己的人性假设,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隆礼”、“重法”的主张。
一、荀子的人性论——“恶”与“群”(一)人的自然属性:恶荀子之前,孟子提出了“性善论”。
荀子反其道而行之,提出了“性恶论”。
“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
礼义者,圣人之所生也,人之所学而能,所事而成者也。
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1。
“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2。
“性”的含义,从本源上讲荀子的性“承天而来,是自然界所赋予的,是人生来就是如此的,是自然而然的存在。
……在这一点上,抛开‘天’之具体含义,荀子与其他的思想家在价值判断上处于同一个层次,如孔子的‘性与天道’及孟子‘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的性”3。
可也看出,在“性”本身的含义上荀子与其他思想家是没有明显区别的。
那真正地构成了荀子“性恶论”主体部分的“性”的含义是什么呢?“它是指经验层面的、能够直接被人们所把握的‘性’。
具体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指生存欲,这是人性中首要的核心的欲念。
他说:‘人莫贵乎生’4。
又说:‘人之所欲甚矣,人之所恶死甚矣’5。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能够活着、能够生存乃是人们最大的欲求。
二是指占有欲和享受欲,这实际上是生存欲的处延在延伸实现的途径。
‘凡人有所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6。
占有欲的实现就意味着享受欲的满足;另一方面享受欲正是导致占有欲的最重要的动机之一。
……三中操练趋利避害。
生存欲、占有欲和享受欲三者共同决定了人性中趋利避害欲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它们也可谓趋利避害欲的具体体现”7。
趋利避害是人生而具1《荀子·性恶》。
2《荀子·正名》。
3王颖:《荀子伦理思想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
荀子的法律思想简论
荀子的法律思想简论荀子是战国末期赵国人,名况,字卿,是杰出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文学家,他对儒家思想的发展也做出了非常显著的贡献,是先秦儒家最后的代表,李斯、韩非等是他的学生。
荀子时期正是百家争鸣鼎峰时期,而荀子对于各家的思想都有批评,但他非常肯定孔子的思想,他自居是孔子的继承人,在孔子的思想基础上结合诸子百家的思想主张,建立了独具风格的思想体系,总结出了很有特色的“明于天人之分”的自然观、“化性起伪”的道德观、“礼仪之治”的社会历史观等观念。
荀子指出天乃是自然,没理性、意志,而非人格神,宇宙也不是神造的,而是万物自身运动的结果。
荀子“清于天人之分”的自然观的思想还包括天行有常、天人相分和新制天命而用之等。
荀子的性恶论是非常出名的,与孟子的性善说相反,他认为善的,有价值的都是人努力的产物,价值来自文化,而文化是人创造的,他认为为善的一定是经过教养的,人天生性恶,通过学习和努力可以转化恶性,这是荀子“化性起伪”的道德观。
荀子做为我国战国后期最后一位的儒家学派大师,因其无论是在政治上、经济上、哲学上,还是在教育学等方面,都获得了非常卓越的成就,而被后人称为就是集思想家、文学家和政治家于一身的传奇人物。
荀子的思想可谓是“一个中心,多个观点相融合”。
荀子的思想中心是儒家思想,而多个观点相融合则主要体现在荀子在发展自己独特的思想时,对诸子百家的思想主张进行批判性的融合。
荀子的思想主要存有天道观、认识论、礼论和人性论。
天道观是荀子在先秦时期的自然论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发展而来,他认为自然界是客观存在的物质,且具有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性。
因此,他主张人应在尊重自然规律前提下来发挥主观能动性。
认识论中,荀子明确提出,重新认识实质上就是主体通过感官碰触外界的事物,并利用思维器官所碰触至的外界事物展开理性处置的过程,由此,他特别强调重新认识应当就是全面、客观的,而非片面和主观的。
人性论中,荀子主张人性本恶的核心思想,但人的这种“恶”的本性是可以通过后天教育来加以化解。
荀子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苟予认为 ,礼” “ 是治理天下的大纲。 以德兼人” “ 是治理国家的最 好方式 , 以力兼人” “ 虽然可 以得到百姓和土地, 但是得不到人心。 由 此可见, 礼” “ 相对于“ 而言 , 法” 具有更重要 的地位, 起着一般 的指导作 用 ,法” “ 不过是为实现“ 的 目标而运用的一种手段, 礼” 礼” “ 具有价值 理 性 , 法 只 具 有“ 具 性 ” “ ” 高 于 “ ” 。 而 工 ,礼 是 法 的 但是 , 苟予指出, 在现实生活 中, 单靠礼义是达不到王天下的 H标
下 , 子 作 为新 兴 地 主 阶 级 思 想 的 代 表 , 应 当 时 历 史 发 展 的趋 势 和 苟 适 潮 流 , 王 道 和霸 道 、 治 和法 治结 合 起 来 , 中 国 历 史上 第 一 次 明确 把 礼 在 提 出 了“ 礼法 ” 的概 念 , 出 了“ 礼 ” 重 法 ” 主 张 。 提 隆 “ 的
( ) 礼 ” 至上 性 论 证 一 “ 的
在苟子看米, 家平治的根本在于“ , 序”只有人们各司其职 , 履行 A己的职责而互不僭越 , 国家才能够得 以发展和扎大。 礼” “ 起着一种
规 范 、 式 的作 用 。社 会 成 员必 须 尊 重 和 遵 守 “ ” 规 定 , 法 礼 的 君主 也 要
家之 长 的基础 上 , 出 了“ 提 隆礼 重法” 礼 法并举 的主 张 。 、 荀子 的这 一主 张后世 产 生 了重要 影响 , 并且 对我 国 当代 法治 建设 也
具有 一 定的借 鉴 意 义。 关键 词 荀子 隆礼 重法 礼 法结合 法治
文献 标识 码 : A
中国法律思想史简答及论述1
《中国法律思想史》简答及论述题1、简述管仲的立法思想管仲主张“令顺民心”,“与民分货”,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在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
管仲的立法主张有两个特点:—是强调物质经济利益的地位;二是重商。
(1)管仲认为,立法必须顺应民心。
以民心为向背,而赢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使法律符合百姓的利欲,适应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要求。
(2)管仲重视商业。
力图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促进并控制经济的发展。
管仲的立法思想具有重商主义的特征。
(3)管仲在农业方面也有自己极有特色的思想。
2简述秦王朝“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秦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专制统治,推行“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用严刑峻法来统治人民。
其法治思想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事统上法”的指导思想,加强法律的统一。
②“事皆决于法”的法制思想;③严刑峻法,“深督轻罪”的施刑方针;④“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思想。
秦王朝“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对秦统治者实现统一,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封建国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采用单纯的严刑峻法进行统治,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秦王朝的速亡。
3简述魏源的“变古愈尽,便民愈甚”思想魏源认为天地万物和人类社会都是不断变化的,指出历史进化是客观的必然趋势,提出了“变古愈尽,便民愈甚”的变法思想。
他指出“天下无数百年不敝之法,亦无穷极不变之法”。
他列举历代赋税、兵役制度不断变革的事实,说明法令随着“势”的变化而变化,这是历史发展自身的法则。
他还认为后代的法令、制度比古代进步,反对那种“执古”、“泥古”而不知随“势”变法的人,怒斥他们是“读周礼之书,用以误天下”的庸儒。
但魏源认为现有法令制度问题不大,关键是讲求行法之人,除去“法外之弊”,所以其变法思想仅为点点滴滴的改良,根本没有触及封建统治制度,也没有以新法代旧法,仿行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要求。
4试述《唐律疏议》中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体现《唐律疏议》是以唐朝早期法律为基础而制定的集大成的律文及释文。
中国法律思想史试题库
中国法律思想史一、单项选择题1.夏、商、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思想,是奴隶主贵族的神权法思想和( C )。
A.德治思想B.人治思想C.礼治思想D.道治思想2.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是( B )。
A.男女有别B.亲亲、尊尊C.嫡长继承D.兄友、弟恭3.墨家法律观的核心是( A )。
A.兼相爱、交相利B.尚同、尚贤C.天志、明鬼D.远交、近攻4.在老子看来,最理想的治国方法是( B )。
A.严刑峻罚B.无为而治C.小国寡民D.君尊臣忠5.战国时期礼法结合的先行者是( C )。
A.孟子B.庄子C. 苟子D.申不害6.提出“定分止争”观点的是( B )。
A.子产B.商鞅C.贾谊D.孟子7.非的变法观点是( C )。
A.祖宗不足法B.变古愈尽,便民愈甚C.法与时转则治D.礼、刑、道迭相为用8.管仲立法思想的特征是( B )。
A.重农主义B.重商主义C.重工主义D.工商并重9.提出“深督轻罪”思想的是( B )。
A.孟子B.斯C.陆贾D.吕不韦10.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于( B )。
A.战国B.汉代C.隋唐D.宋元11.《子》融合了儒、法、阴阳各家的思想,但其主要思想是( A )。
A.道家B.墨家C.农家D.兵家12.颂重法主的主要容是( A )。
A.恢复肉刑B.“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C.法令画一,执法必严D.“刑九赏一”13.提出“越名教而任自然”的法哲学思想的是( A )。
A.嵇康B.王弼C.郭象D.杜预14.斐认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 B )。
A. 天道B.礼C.经义D. 人情15. 确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典是( C )。
A.《法经》B、《九章律》C.《唐律疏议》D.《大元通制》16.柳宗元认为决定国家和法律产生的是( C )。
A.理B.利C.势D.力17.朱熹“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思想体现在刑罚上为( A )。
A.主恢复肉邢B.主取消肉刑C.主扩大赎刑D.主取消赎刑18.提出“三不足”变法论的是( C )。
(完整word版)论荀子“隆礼重法”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论荀子“隆礼重法”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论文摘要论文摘要:春秋战国时代,奴隶制分崩离析,封建制逐渐兴起。
它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社会政治经济急剧变动的时代,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哲学兴盛和发展的重要时期。
由此,一方面,传统的“礼”以自然与道德为存在的前提,始终受到执政者的重视;另一方面,新兴的“法”不断发展,融入具有法的意义的“礼”。
于是,先秦诸子纷纷对“礼”和“法”的起源、表现方式和功能作用,对“礼”与“法”、“礼”与“刑”的关系著书立说,在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争辩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思想流派。
荀子堪称先秦后期儒家泰斗,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又采百家之长,是第一个将儒法合流的思想家。
他一方面批判地继承了传统儒家的“礼治”,另一方面继承、修正和发展了法家的“法治”,并在新的封建基础上,提出了政治上、经济上实现统一集权的要求。
他“隆礼重法,以礼为主,礼法合流”的法律思想,不仅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是中华法制文明的璀璨成果,并深刻影响着中华法系的发展方向。
笔者通过对“隆礼重法”思想的理论和社会基础的分析,礼法的关系和作用等方面的解读,通过比较,着重辨析了荀子“隆礼重法”思想与孔孟的“礼治”“仁政”思想及前期法家礼法观念的继承和发展,力求对荀子“隆礼重法”法律思想的内涵及影响进行初步的探究。
关键词:荀子隆礼重法礼法融合影响和借鉴论荀子“隆礼重法”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导言礼,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社会制度。
礼作为宗教祭奠仪式俗始于上古,制成于殷周,理兴于春秋。
夏、殷、周三代之礼,因革相沿,到周公时代的周礼,已经具备调整政治、经济、军事、法律、教育、婚姻家庭和伦理道德的功能,许多礼的规定已经具备国家强制的法律功能。
“亲亲、尊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治思想实际上是西周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
孔子作为周文化的继承者和宣扬者,以“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德治思想,打破了“礼不下庶人”的限制,推广了以“仁”为核心的礼学思想。
孟子荀子法律思想差异研究
孟子荀子法律思想差异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古代中国哲学思想中,孟子和荀子是两位重要的法律思想家,他们对法律、德治、人性等问题有着独特的见解和观点。
孟子主张人性本善,强调德治,倡导仁政;而荀子则认为人性本恶,主张法治,强调严刑峻法。
孟子和荀子的法律思想在古代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影响。
孟子与荀子在对待法律、德治、人性等问题的态度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体现了他们不同的哲学观念和价值取向。
对孟子与荀子法律思想的差异进行深入研究,对于理解古代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和内在逻辑,以及对当前法治建设和德治理念的借鉴和启示意义重大。
对孟子荀子法律思想差异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孟子和荀子的法律思想进行详细分析和比较,探讨两位先秦思想家在法律观念上的异同之处。
通过对孟子法律思想的概述和荀子法律思想的概述,深入挖掘其在法治、德治、人性等方面的理念差异。
通过对孟子与荀子法律思想的对比分析,进一步揭示两者对于法的根源、法治与德治、对待人性的态度等方面的不同见解。
通过这一研究,可以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先秦儒家思想在法律观念上的发展和演变,对于加深对先秦儒家思想的认识具有重要意义。
该研究也可以为当代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有助于解决当代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些问题,推动法治文明的持续发展。
1.3 研究意义孟子和荀子是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他们在法律思想方面有着独特的见解和观点。
本文旨在对孟子与荀子的法律思想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其差异和相通之处,以期能够更深入地理解古代法律思想的多样性和历史演变过程。
研究对于当代法律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通过对孟子与荀子的法律思想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古代法律思想的特点和内涵,拓展我们对法律本源、法治与德治、人性等问题的理解,从而为当代法律理论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本研究也有助于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当代社会的传播和发展。
先秦儒家的法治思想
先秦儒家的法治思想先秦儒家的法治思想一、先秦儒家的法治思想“法”古字为“灋”或“廌”,相传它是古代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
其基本义是刑法、法律和法度,引申义为标准、方法、规章、制度、模式、道理、仿效等。
韩德民认为《荀子》文本中的“法”具有四类含义:一是效法、遵循、模仿;二是规范制度;三是政治性国家具体制定的法律规章;四是与其它字促成的合成词。
[8]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法”呈现三种意涵:一为刑法,法与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汤刑、周朝之吕刑。
魏相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
他视法刑一体:“法,刑也。
”“刑,常也,法也。
”西汉桓宽的《盐铁论》云:“法者,刑罚也,所以禁暴止奸也。
”二为法律。
法往往与律通用,据史籍记载,商鞅变法改法为律。
中国古代法典大都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魏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称刑统,元朝称典章。
管仲最早把“法”“律”联用:“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然而,作为一个组合词,“法律”直到清末民初才被世人普遍使用。
三为礼法。
中国古代,“礼”作为带有一定强制性的一种社会规范,有时与“法”相通,礼即法,法即礼,违礼即违法,譬如周礼即蕴含着某种刑法条文;[9]但一些习俗性的、仪式性的“礼”并不是“法”,因而,“礼”不一定非要诉诸刑罚。
[10]礼治主义是儒家政治学说的重要特征,儒家又具有“礼体法用”的治道特征。
先秦时期,礼与法经历了合一、分离和重新合一的三个阶段。
如果说夏商周三代礼与法浑然一体,法的观念较为淡薄,礼外无法,法与刑从属于礼,那么,春秋战国早中期不但出现了儒家与法家的礼治与法治的分离和对立,而到了战国后期礼法则出现了合流的趋势。
[11]儒家关于礼治与法治关系的治道思想大致体现为三种情形:(一)礼法分治所谓礼法分治,大体有三层意思:一则是儒家将礼与法看作两种不同性质和功能的治国手段;二则是儒家认为礼与法具有不同治理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三则是儒家把礼与法作为两个单独的范畴加以使用。
法家思想在秦汉时期的影响
法家思想在秦汉时期的影响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法家思想是一个重要的思想流派。
在秦汉时期,法家思想影响了社会各个方面,对中国古代的政治、文化、道德等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法家思想的形成和特点法家思想是由商鞅和荀子等人提出的。
其思想的核心是“法治”,即通过制定法律、实行严格的制度管理和法律制裁,来控制人们的行为,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安定社会的目的。
荀子强调在统治下,必须依法治国,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实现治理,否则就会出现混乱和无序。
法家思想强调对人民的控制和管理,因此具有极强的实用性和实用性。
法家思想主张厉行法制,尊重法律,反对一切独断专行的行为,强调从法律上治理人心,从而控制人们行为的发展。
同时,法家思想注重实践经验,强调实用主义,反对空想主义,这种现实导向的思想使其在秦汉时期大行其道。
二、法家思想在秦朝的实践在秦朝时期,法家思想占据了主导地位。
商鞅变法是以法家思想为主导的大变革。
在这一时期,秦国加强了中央集权,成立了中央机构和地方政权,建立了统一的法律制度,实现了全国规模的一律法制。
商鞅注重土地改革,使得泰山之东被定为公共土地,实现了财产的公有化。
商鞅还实行三家分,取消了世卿制,将国家管理权从有财力的贵族手中夺回。
此外,还有许多法家思想在秦朝的实践中得到了体现。
三、法家思想在汉代的发展秦朝灭亡后,汉朝建立。
汉朝时期,法家思想进一步得到了发展和完善。
在汉初,太史令扶苏提出“法令先行,而后教化”的思想,强调了法治的先决条件。
在汉时期,为巩固中央集权,汉武帝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的职责和权力,开展了土地的调查,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
此外,汉武帝还对修建渠道、遏制私盐等问题进行了治理,保障了社会的稳定。
汉朝晚期,班固撰写了《汉书》和《白虎通》等书籍,强调法家思想的实用性和道德性价值。
班固认为法律制度可以律人之风,而行之方谓之道,是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纪律的基础。
此外,班固还重视人文关怀和教育,提出了“人无善恶之分,教之以道,化之以德”等思想。
荀子性恶法律思想探究
荀子“性恶”法律思想探究郭成伟姜登峰[摘要]荀子是我国先秦时期重要的思想家之一。
他以性恶论为核心构建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思想。
荀子的性恶论指出了人欲有趋恶的可能和人性需用礼、法改造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他运用“性恶论”这一理论平台,创造性地提出“隆礼重法”的社会治理思想。
荀子的人性法律思想对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价值。
真正的法治只有以人为本,“因性定制”和“顺性而治”,才能做到“令顺民心”。
才能为和谐社会的建立发挥作用。
[关键词]荀子性恶论人性法律思想隆礼重法[作者]郭成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姜登峰,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一、荀子“性恶”法律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和哲学基础(一)时代背景战国时期波澜壮阔的社会变革是荀子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
当时,整个社会正由奴隶制向封建制变革。
在不断改革的过程中,封建制度得到了巩固和发展。
社会思想的创新与理论的发展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当统一国家的呼声越来越高、统一的步伐越走越快的时候,学术上各执一端,相互攻击的局面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如何对百家的学说进行综合的整理,并提出有效的治国思想方略也就成了当务之急。
而荀子以其人性论为基础建构的法律思想就成为解决当时社会变迁、实现国家统一和社会长治久安带有创新价值的法律理论。
荀子法律思想的产生得益于春秋到战国时期几百年的文化繁荣和以“百家争鸣”为标志的思想繁荣。
荀子以理性的态度,用“兼容并包”的学术胸怀整合了这一历史时期的学术思想,建立了自己的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思想体系。
正如郭沫若所言:“荀子是先秦诸子中最后一位大师,他不仅集了儒家的大成,而且可以说是集了百家的大成的……他是把百家争鸣的学说差不多都融会贯通了。
”〔1〕任何思想的产生都离不开时代的呼唤和需要。
春秋战国时期正处于德国历史学家雅思贝尔斯〔1〕郭沫若著:《十批判书》科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209页。
所说的人类文化史的“轴心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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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法律思想。
一、性恶论是荀子的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
在荀子看来,人性是与生俱来的人的自然本性。
性与情、欲联系在一起,人的情性都是一样的,不因人的高低贵贱有所区别。
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这就导致人性必然转向恶的方向。
人的无休止的色欲、财富欲、权利欲等好利恶害的品质就是恶,如果任其发展,那么必然会发生争夺、淫乱而犯分乱理,只有经过教化,才能改恶从善,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礼义的要求。
人性虽然恶,但是可以通过教化和法度,使其化性起伪。
二、良法与恶法理论
1、礼法一体论是荀子法律理论的核心思想
荀子把礼与法贯通起来,将礼作了法的解释,隆礼重法的礼法一体论是荀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其内容之一是创立了礼法的范畴。
荀子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使用了礼法这一术语。
这不是礼与法两个概念的简单重复,其所反映的是一种新的法律理念,即未来大一统国家制定的法律应当是礼法,而不是弃法与外的单纯的礼,也不是无礼统率的单纯的法。
当然,荀子的立法一体论不是把礼法简单的绝对的合二为一,也不是把礼与法的界限全面抹去,而是有区别的统一。
2、良法与恶法的判断标准:非礼无法。
即良法与恶法的划分依据不仅仅归于道德层面,而且还以行为是否合乎礼作为依据。
一是国家立法应该以礼为指导,以礼为准绳,合乎礼的要求的就是良法,反之即是恶法。
二是在法律实践中,行为人对非礼无法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3、王霸之道的良法应该具备四个条件:礼治主义、大一统中央君主集权主义、民水君舟的重民主义、隆父的家族血缘伦理主义。
三、明分使群的法律起源论
荀子认为,法律起源不仅是由于它适应着化性起伪的需要,而且是因为它要明分使群。
法律适应着圣人贤王为了改造人性、确定权利义务的分配,从而解决人们的争端,避免社会秩序紊乱而起源的。
四、法律本体论
法义即是法的精神、原理、原则,法数指法律条文本身。
荀子认为,只知道法数不知道法义,后果严重。
表面好像重视法律条文或说成文法典,实际尚法而无法,表面上言之成理,逻辑严密,实际上愚弄百姓。
五、法律与治国方略:
在治人和治法的关系上,荀子的核心理念就是法纵然优良,但只是治之端也,法不能离开执法之人独立发挥作用。
六、有关罚罪与刑事法律原则
一是刑当罪,反对以族论罪,反对株连,反对像刑;二是刑事司法应当赏罚有律,罪行相当,。
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
在治世,犯罪的人相对较少,因此所有犯罪的人主管恶性更大,适用重典,被处以刑罚的绝对人数不多,有利于发挥刑罚的预防犯罪的作用。
而在乱世,虽然民心涣散,犯罪者多,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并不一定很大,适用轻典,被处以刑罚的人也可以减少。
八、评价
荀子的法律理论体系表现出明显的综合性的特点,内容显得丰富博杂。
荀子
的法学理论是以性恶论为理论基础和逻辑出发点,以化性起伪为立论要旨,其通过礼法论、王霸论、法后王、中道论等建立起自己的对待良法和恶法的判断标准;荀子第一次提出了礼法范畴,创立了礼法一体说,在此基础上其进一步以分释礼,释礼为法,荀子详细研究了礼法的起源、构成、适用等,他所提出的隆礼重法理论不仅是其法学思想的核心内容,而且奠定了整个儒家法学理论外王的发展方向,为后来的儒法合流奠定了基础,架设了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