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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诉讼

唐代诉讼

一唐代起诉制度研究唐代法司断案,奉行“不告不理”原则,法司听讼折狱须以诉事人呈递诉状或向官府指控为前提。

唐代诉讼的起诉制度奉行私人追诉为主,法司纠举为辅的基本原则,民事原告人或刑事举告人向官府呈递诉状的行为,成为法司获得案件管辖权以及鞠案推事的开端。

(一)唐代诉讼的起诉途径唐代起诉方式主要包括告诉、举告、自告、纠弹、举勃五类,其中受害人或其亲属直接向官府告发他人犯罪的方式称为“告诉”,是最为重要的起诉方式。

“举告”是案件当事人及近亲属以外的其它人向司法机关告发犯罪的起诉方式。

“自首”是犯罪人主动向官府投案表示愿意接受审判和惩罚的行为,这类告诉方式唐律称为“自告”。

“纠弹”是以御史台为主的监察机关对官吏和豪右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的纠举和弹勃。

“举勃”是各类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主动实施的揭发控告行为,从广义而言,唐律所谓“举勃”应包含纠弹行为在内。

(二)唐代起诉的程序要件唐代诉讼实行“书状主义”原则,当事人诉请启动诉讼程序,均需向官司递交书面诉状。

唐律严惩代书辞碟诬告他人之行为,受雇作辞碟加状罪及受雇代告他人罪之处罚,皆以受雇人为主要对象。

唐代法律己经承认诉状代书人的存在,若受雇代告他人犯罪,告虚者,依诬告反坐论。

受雇人受财重于所诬告罪,以坐赃论加二等处罚。

刑事、民事案件诉事者在向官府告诉前,均需制作诉碟,作为推动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文书。

唐代民、刑诉碟格式内容大致均包括当事人姓名、诉讼理由、诉讼请求、具状时间等具体事项。

(三)唐代诉讼中的立案制度唐代诉讼的立案制度因诉讼途径的差异而有所区别,于前述起诉途径相适应,对于官府纠举、宪司弹勃、当事人自首等情况,则因司法机关的主动干预而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只要查证属实,即可立案侦办。

而对于当事人向官府投状告诉的情况,基本奉行“不告不理”原则,法司须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标准者,予以立案。

对于告发人罪者,“非谋叛以上,皆三审之受案以后,法官当“依所告状鞠之。

唐朝的司法制度体系和办案类型

唐朝的司法制度体系和办案类型

唐朝的司法制度体系和办案类型唐代司法制度体系是比较完备的,唐中央设立的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在司法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州府、县都有健全的司法体制,审判、复核权限是法定的,并接受刑部、大理寺的审核、监察和业务指导。

唐代在立案管理制度、办案流程和诉讼材料上,是有多种类型的:一、举告唐代的自诉行为不仅是被害人的权利,也是被害人家属和邻里的法定义务。

举告又称告发,在唐代也称“告言人罪”,是指被害人或其亲属以外的知情人向司法机关告发犯罪人和犯罪事实,这也是诉讼提起的一种重要形式。

唐代不鼓励对一般刑事案件进行举报,但对重大刑事案件知情不报却属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为防止诬告以及冤假错案的发生,唐代对举告有较严格的限制。

唐初对举告有严格的限制,一般不鼓励告密,但从武则天时代起,为排除、打击政治对手,在武则天的纵容下,告密之风盛行,酷吏得宠,政治环境急剧恶化。

自首是指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在未被发觉前,自己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坦白犯罪事实和经过,并愿意接受审判的行为。

二、官告官告是指由官方提起的诉讼,可分为纠弹与纠问两种:(一)纠弹纠弹是指由专职的检察部门提起的诉讼。

唐代的专职检察部门主要是御史台,负责纠弹官员的违法行为,向皇帝和有关部门提出弹勃。

凡中外百僚之事应弹勃者,御史言于大夫,重要者上奏。

唐初御史台并没有司法审判权,发现官员有违法乱纪行为,可直接向皇帝弹勃若有人到御史台告状,御史认为有值得弹勃者,可以根据告状的内容进行弹勃。

(二)纠问至贞观末年始,御史台也开始审理案件。

纠问是指司法机关直接捉拿、纠察、讯问犯罪嫌疑人。

纠问实际是司法机关未经起诉,直接开始审判程序。

京城的纠问一般由金吾卫执掌,它相当于京城的警察部队,对民间的犯罪及治安进行纠察。

地方官吏对无人告发或纠弹的案件,往往直接行使纠问权。

三、直诉直诉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特殊的诉讼制度。

即在某些案情重大和冤抑未伸的情况下,可超出一般诉讼管辖和诉讼程序之范围,可直接向最高统治者皇帝申诉。

唐朝刑事法律制度3

唐朝刑事法律制度3

唐朝刑事法律制度3唐朝刑事法律制度3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律、刑书和刑名三个方面。

刑律是对刑罚规定的法律条文,刑书是对实施刑罚的具体程序进行规定,刑名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命名和分类。

在唐朝,刑律主要由官方制定的法律条文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对唐律进行解释和说明的书籍,共110篇。

这部法典被视为唐代刑法的最高法律依据,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定罪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刑律中,唐朝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并加以相应的刑罚。

一般来说,唐朝的刑罚分为五种:鞭、杖、剐、刖和死刑。

其中,鞭刑是最轻的刑罚,而死刑则是最严厉的刑罚。

而每一种刑罚的具体施行方式和次数也在刑律中有详细的规定。

此外,在刑律中还有对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饮食、住宿以及回家探亲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均体现了唐朝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

除了刑律外,刑书也是唐朝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唐朝设立了刑部和大理寺两个机构,分别负责刑法的制定和刑罚的执行。

其中,大理寺是唐朝刑政的最高机关,负责审理和定罪。

刑官会根据犯罪的情节和性质,依照刑律进行相应的判决。

而在刑罚的执行中,刑书则规定了具体的候审、引出、鞭杖、剐刖及斩首等程序,以及执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刑名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命名和分类的一种制度。

唐朝设立了刑名局,负责公布犯罪行为名称和分类,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犯罪的审理和定罪。

刑名的分类包括盗窃、伤人、杀人等,而不同的犯罪行为会对应不同的刑罚。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相对完备,法律较为严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公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军官的刑罚与普通百姓有所区别,底层民众受到的刑罚更为严厉,这形成了阶级差别;此外,由于唐朝以死刑为主要刑罚,导致一些小偷小摸的犯罪行为也被判处死刑,这在其中一种程度上影响了刑罚制度的公平性。

综上所述,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律、刑书和刑名三个方面。

唐朝的司法制度体系和办案类型

唐朝的司法制度体系和办案类型

唐朝的司法制度体系和办案类型唐朝的司法制度体系相对较为完备,不仅包含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还建立起了相应的司法机构和办案程序。

在司法体系中,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要性不同,设立了各级法院,以供审判案件使用。

唐朝的办案类型主要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唐朝的司法制度体系和办案类型。

一、司法制度体系1.法律法规唐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其中包括《昭明文选》、《振武章十一条》、《永元新律》等。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了刑律、政治制度、财经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2.司法机构3.审判程序唐朝的审判程序包括起诉、侦查、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起诉阶段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交申请。

侦查阶段主要负责收集、保管和审查案件的证据。

审理阶段是指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进行案件审理。

判决阶段则是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最终判决。

二、办案类型1.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律法规的犯罪行为,如盗窃、杀人、死刑等。

唐朝的刑事案件主要由县级法院负责审理,重大案件由高级法院处理。

办案程序包括起诉、侦查、审理和判决。

刑罚主要包括笞杖、流放、斩首等。

2.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是指个人之间的非刑事纠纷,如土地争议、债务纠纷等。

唐朝的民事案件由县级法院审理,办案程序与刑事案件相似。

民事案件的判决主要涉及赔偿金、财物归属等问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进行判断。

3.行政案件行政案件是指涉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纠纷案件,如官员的不当行为、权力滥用等。

唐朝的行政案件由地方官员或者监察机构负责处理。

办案程序较为简单,一般会进行事实调查并做出行政处罚或赔偿处理。

此外,唐朝还设立了监察机构来监督官员的行为,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唐朝的司法制度体系和办案类型在唐代法律和制度的基础上得到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法硕唐朝申诉制度

法硕唐朝申诉制度

唐朝的申诉制度如下:
1.逐级申诉: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可以向上一级司法机关提出
申诉。

这种申诉必须逐级进行,不能越级。

在特殊情况下,如谋逆等大罪,需要三审才能确定。

如果越级诉讼,当事人会受到“各笞四十”的处罚。

2.直诉: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越诉,甚至唐朝还规定了直诉制度。


凡冤无处申诉者,可以通过“邀车驾”、击“登闻鼓”等形式向皇帝告诉。

但由此而冲撞皇前仪仗队和控告不实者,都要受到处罚。

3.限制卑幼子孙告尊长亲属:唐朝法律还规定了许多告诉的限制性
条款,如除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外,卑幼不得控告尊长;卑贱不得控告尊贵;在押犯人,或80岁以上、10岁以下老幼之人,以及笃疾者,一般也无控告权;禁止投匿名信控告;起诉要有起诉书,按规定书写,即“诸告人罪皆须注明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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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明清时期的诉讼制度
1)唐朝刑讯对两类人禁止:1,特权阶层2,老幼废疾
2)唐六典第一次规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3)翻异别勘制度:1,否认口供2,指定重审
4)明朝会审制度:
1,圆审(九卿会审):六部尚书、通政史司、左都御史、大理寺卿
2,朝审:英宗命每年霜降以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会审重案囚犯
3,大审:太监会审(五年)
5)清朝会审制度:
1,秋审:针对全国上报的斩、绞监侯案件
2,朝审: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的斩、绞监侯案件
3,热审: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最新中国古代起诉制度(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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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告所谓控告,指的是控告人由于自己或亲属受到侵害,由被害人或者亲属向官府或者有权机关提出的告诉,并且这种呈诉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属于私的诉追方式。

在西周时期,这种告诉均由原告提出,然后司法官以“五听审判法”予以审理,因此,《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记载“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

西周的起诉制度规定告诉必须有“剂”也就是诉状,但对于诉状的格式并无文献可以考证。

如果从西周到秦朝的起诉制度是起步阶段,那到唐朝古代的控告制度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主要表现在唐律中专篇设置了“斗讼篇”起诉规定达22个条文之多,在《唐律疏议·斗讼》规定,受害人在受到侵害时,必须向司法机关控告,如果不告诉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自诉在唐代不仅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自唐后基本沿袭唐代的制度。

(二)告发告发是指除被害人以及亲属以外的第三人向司法机关报告侵害人的犯罪行为,这就是公众追诉方式,此制度也始于西周时期,为了巩固其政权统治,防止叛乱,加强基层政权中的人民不违背国家的法律犯罪,则规定如果知情而不告发犯罪的,必须承担连坐责任。

(三)自首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事实被发现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从而启动诉讼程序,这也属于私的诉追方式。

最早在战国时代,秦国的法律就已经明确的规定了自首制度,秦汉时期,自首称之为“自出””先自出”,后改为“自告”《汉书·衡山王传》记载“先自告,除其罪”,在曹魏法律将“自出”改为“自首”此后一直沿用至今。

(四)官纠举官纠举,属于公的诉追方式,是指由官吏代表国家对于犯罪人予以诉追。

包括官吏的举告和官府的纠劾两种形式。

此制度最早起于西周时期,在《周礼·秋官·司寇》中专门规定了一种职位称之为禁暴氏以及禁杀戮,其职责在于负责起诉的官吏和机关,如果遇到暴力侵害他人或者小吏不受理案件的情形则应查明事实,向司寇提出诉讼,因此徐朝阳在《中国刑法溯源》称其为中国古代的“检察官”。

关于唐朝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唐朝的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高峰。

在这一时期,唐朝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

本文将从唐朝的法律体系、主要内容、特色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唐朝法律体系1. 法律渊源唐朝法律渊源主要包括:(1)成文法:指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如《唐律疏议》、《唐律释文》等。

(2)敕令:指皇帝发布的诏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3)判例: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形成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4)民间习惯:指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的、被社会普遍认可的习惯。

2. 法律分类唐朝法律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刑法:包括《唐律疏议》、《唐律释文》等,主要规定犯罪与刑罚。

(2)民法:包括婚姻、继承、财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行政法:包括官制、职官、选举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诉讼法:包括诉讼程序、证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三、唐朝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刑法(1)刑罚种类:唐朝刑罚种类繁多,主要包括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等。

(2)犯罪种类:唐朝刑法对犯罪种类进行了详细划分,如十恶、盗贼、斗殴、贪污等。

(3)刑罚适用:唐朝刑法强调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实行刑罚加减原则。

(1)婚姻法:唐朝婚姻法规定,婚姻须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强调男女双方自愿。

(2)继承法:唐朝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顺序进行。

(3)财产法:唐朝财产法规定,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3. 行政法(1)官制:唐朝官制分为中央官制和地方官制,规定了各级官员的职责、选拔和晋升制度。

(2)职官:唐朝职官分为文职和武职,规定了各级官员的职责和待遇。

(3)选举:唐朝选举制度主要包括科举制和荫补制,选拔官员注重德才兼备。

4. 诉讼法(1)诉讼程序:唐朝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审理、判决等环节。

(2)证据:唐朝诉讼法对证据的认定和运用进行了规定。

四、唐朝法律规定的特色1. 法典化:唐朝法律以法典的形式出现,如《唐律疏议》、《唐律释文》等,使法律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论唐代诉讼制度

论唐代诉讼制度

论唐代诉讼制度作者:王甜来源:《卷宗》2014年第05期摘要:诉讼是老百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有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三类,而在唐代诉讼制度却只指民事诉讼和形式诉讼。

关键词:唐代;诉讼制度1 唐代起诉制度唐代奉行“不告不理”原则,也就是无论刑事还是民事案件发生后,若当事人不追究,不告诉,则官府就不予理睬。

民事原告人或刑事受害人向官府呈递诉状的行为,是官府获得案件管辖权的开端。

1.1 起诉途径唐代起诉方式主要包括告诉、举告、自告、纠弹、举勃五类,其中受害人或其亲属直接向官府告发他人犯罪的方式称为“告诉”,是最为重要的起诉方式。

当事人诉请启动诉讼程序,均须以书面形式向官府递交书面诉状——诉碟,诉碟内容中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诉讼理由、诉讼目的、诉讼时间等具体事项。

1.2 立案制度唐代诉讼的立案制度因诉讼途径的差异而有所区别,但只要查证属实,即可立案侦办。

官府须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标准者,予以立案。

对于依法应予受理的案件,官府若推诿不受,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唐代拘捕制度唐代诉讼中,对于官府将被告或嫌犯缉拿到案的拘传、逮捕等诉讼措施以“拘捕”概称,包括审判机关在诉讼各阶段采取的传唤措施和缉捕活动。

2.1 拘捕机关唐代拘捕罪囚人犯职责主要由金吾卫将军、法曹参军事或司法参军事、治安县尉三个机关承担,品级自第九品上至正七品上不等。

2.2 拘捕活动的实施唐代诉讼中拘捕事务实行属地管辖为主,共同管辖为辅的基本原则,官府立案以后,依此对涉案嫌犯实施缉捕。

2.3 拘捕程序的运行主司拘捕为主,异地拘传为辅原则。

官府须凭诉碟文书实施拘捕,拘捕广泛适用于各类诉讼的不同阶段。

3 唐代诉讼强制措施唐代对人犯所规定的强制措施主要有逮捕和囚禁两类,逮捕(或曰缉捕)主要适用于法司庭审阶段之前,而囚禁则包括械系、褫夺巾带、以及保释等三种制度广泛适用于唐代诉讼的不同阶段。

3.1 械系制度唐代法司对嫌犯采取的强制措施统称“械系”,是对枷、扭、钳、锁等械具的概括。

唐代诉讼

唐代诉讼

一唐代起诉制度研究唐代法司断案,奉行“不告不理”原则,法司听讼折狱须以诉事人呈递诉状或向官府指控为前提。

唐代诉讼的起诉制度奉行私人追诉为主,法司纠举为辅的基本原则,民事原告人或刑事举告人向官府呈递诉状的行为,成为法司获得案件管辖权以及鞠案推事的开端。

(一)唐代诉讼的起诉途径唐代起诉方式主要包括告诉、举告、自告、纠弹、举勃五类,其中受害人或其亲属直接向官府告发他人犯罪的方式称为“告诉”,是最为重要的起诉方式。

“举告”是案件当事人及近亲属以外的其它人向司法机关告发犯罪的起诉方式。

“自首”是犯罪人主动向官府投案表示愿意接受审判和惩罚的行为,这类告诉方式唐律称为“自告”。

“纠弹”是以御史台为主的监察机关对官吏和豪右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的纠举和弹勃。

“举勃”是各类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主动实施的揭发控告行为,从广义而言,唐律所谓“举勃”应包含纠弹行为在内。

(二)唐代起诉的程序要件唐代诉讼实行“书状主义”原则,当事人诉请启动诉讼程序,均需向官司递交书面诉状。

唐律严惩代书辞碟诬告他人之行为,受雇作辞碟加状罪及受雇代告他人罪之处罚,皆以受雇人为主要对象。

唐代法律己经承认诉状代书人的存在,若受雇代告他人犯罪,告虚者,依诬告反坐论。

受雇人受财重于所诬告罪,以坐赃论加二等处罚。

刑事、民事案件诉事者在向官府告诉前,均需制作诉碟,作为推动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文书。

唐代民、刑诉碟格式内容大致均包括当事人姓名、诉讼理由、诉讼请求、具状时间等具体事项。

(三)唐代诉讼中的立案制度唐代诉讼的立案制度因诉讼途径的差异而有所区别,于前述起诉途径相适应,对于官府纠举、宪司弹勃、当事人自首等情况,则因司法机关的主动干预而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只要查证属实,即可立案侦办。

而对于当事人向官府投状告诉的情况,基本奉行“不告不理”原则,法司须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标准者,予以立案。

对于告发人罪者,“非谋叛以上,皆三审之受案以后,法官当“依所告状鞠之。

唐代刑事起诉种类与限制

唐代刑事起诉种类与限制

唐代刑事起诉种类与限制唐代刑事起诉的种类与限制一、唐代起诉制度的立法思想唐代德主刑辅与礼法融合的思想相辅相成。

长孙无忌在《唐律疏议序》中叙述道: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1]唐代立法"一准乎礼"的精神在诉讼方面也体现明显。

(一)维护"三纲"的宗法制原则"三纲者,何谓也?君臣、父子、夫妇也。

"[2]臣要从君,子要从父,妻要从夫。

根据这一原则,尊卑有序的思想在法律上得到严格的贯彻实施。

在起诉制度方面亦有诸多反映。

比如唐律规定凡是危害封建皇权、侵犯皇帝人身等犯罪,都是强制知情者告诉的。

还有亲属容隐制度。

唐律规定,亲属之间对一般犯罪应当容隐,否则要处以刑罚。

(二)维护君主专制的等级特权精神唐律的等级特权精神表现鲜明,等级森严不可逾越。

官民之间,官尊民卑。

在各种律令条文中赋予官吏、贵族特权的内容很多。

主要有"议"、"请"、"减"、"赎"、"当"等特权。

这一整套完整的保护贵族官吏的制度,使他们避开了司法机关管辖与普通法律程序的拘束。

良贱之间,良尊贱卑。

在诉讼中,贱民处于良民支配之下,禁止部曲与奴婢告发主人,而主人即便诬告部曲、奴婢也无罪。

(三)儒家传统的"息讼"精神"讼,争也。

"在中国古代传统文化观念里,任何诉讼争端都可能成为动摇社稷根基的因素。

因此历代统治者对争讼都持一种消极的态度。

孔子秉持的也是这种态度: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3]不过儒家也并不是完全排斥诉讼,"德礼为本,政教为用"是其思想根本,更注重用道德教化来平息争端,使人们从内心遵从道德,和谐共处。

唐律对起诉有诸多限制规定充分体现了"息讼"精神。

唐朝的申诉制度

唐朝的申诉制度

唐朝的申诉制度:
唐朝的申诉制度主要包括逐级上诉、重视诉讼流程、五级申诉、三审制度等。

1.逐级上诉:百姓如果对案件处理不满,可以逐级向上申诉。

通常先由地方先行审理,如果不服,
可以到地方的上一级进行申诉,甚至可以一直提交到尚书省。

2.重视诉讼流程:唐朝要求诉讼需要逐级审理,不可以越级。

除非是谋逆及谋逆以上的罪行,其他
案件必须三审。

如果越级诉讼的话,要先进行“各笞四十”的处罚。

如果无视规定,拦车、击鼓等等不被接
受的话,那么罪加一等。

所以唐朝重视诉讼流程,如果百姓按照要求上诉,本地官员不受理的话,官员要受罚。

3.五级申诉:除了案件审查机关的审核外,百姓可以参与的五级申诉制度,错案一定会很少。

4.三审制度:除非是谋逆之罪,其他一律三审。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方式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方式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方式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期,其法律制度和刑罚方式对于后世的影响深远。

本文将从唐朝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以及其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唐朝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唐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法律的制定与修订、法官的组织与选拔、司法程序的规范等方面。

首先,唐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唐律疏议》和《唐令疏议》,这两部法典成为唐代法律体系的核心。

《唐律疏议》规定了各类罪行的定性与量刑标准,而《唐令疏议》则对日常行政和刑罚执行进行了规定。

其次,唐朝设立了明堂,由宰相、三公、御史大夫等官员组成的明堂府掌握了最高审判权,对重大案件进行审判,以确保司法公正。

此外,唐朝还规定了审判程序,包括起诉、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

诉讼修改限制在十五天之内,审理人员须在百日之内作出判决,以保证案件能够迅速、公正地解决。

二、唐朝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在唐朝的法律制度中,刑罚非常严厉,包括死刑、杖刑、流放、徒刑等多种形式。

首先,死刑是唐朝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形式。

唐朝的死刑包括了砍头、斩首、宫刑和腰斩等多种方式,具体执行方式根据罪行的轻重而定。

其次,杖刑也是常见的一种刑罚形式。

杖刑的执行方式为将犯人的背部用竹、木条等击打,数目和力度根据罪行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流放是唐朝刑罚中常见的一种刑罚形式,被流放的犯人被贬送到边疆或荒僻的地方,剥夺了其回归中原的自由。

徒刑是唐朝刑罚中较为轻微的一种刑罚形式,犯人被迫在建设工程中劳动,以挽回罪过。

三、唐朝法律制度和刑罚方式的影响唐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方式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唐朝的法律制度规范了司法程序,确保了司法公正性,这对于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其次,唐朝的刑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人的身体痛苦,使得刑罚更加符合人道主义的原则。

这对于后世刑罚方式的改良起到了一定的启示作用。

此外,唐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方式也为后世提供了丰富的刑法理论和实践经验,为后世的法学研究和刑事司法提供了重要素材。

唐朝谋杀法律规定(3篇)

唐朝谋杀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也相对完善。

在唐朝的法律体系中,谋杀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对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详细介绍唐朝关于谋杀的法律规定,包括谋杀的定义、惩罚措施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文。

二、谋杀的定义在唐朝,谋杀罪是指故意杀害他人,具有预谋性质的行为。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谋杀罪分为两种:谋杀和故杀。

1. 谋杀:指有预谋地杀害他人,事先经过策划和准备。

2. 故杀:指在激愤或惊慌失措的情况下,故意杀害他人,没有经过事先的策划和准备。

三、谋杀的惩罚措施唐朝对谋杀罪的惩罚非常严厉,一般采取死刑。

以下是不同情节下谋杀罪的处罚:1. 谋杀亲王、皇帝、皇后、皇太子等皇族成员,犯谋杀罪者,一律处死刑。

2. 谋杀三品以上官员,犯谋杀罪者,处斩刑。

3. 谋杀一般官员、百姓,犯谋杀罪者,处绞刑。

4. 在战场上谋杀敌人,犯谋杀罪者,处斩刑。

5. 在其他情况下谋杀他人,犯谋杀罪者,处绞刑。

四、相关法律条文1.《唐律疏议》卷二十三《谋杀》:“谋杀者,故杀也。

谋杀亲王、皇后、皇太子,绞;谋杀三品以上官,斩;谋杀九品以上官,流三千里;谋杀庶人,绞。

”2.《唐律疏议》卷二十三《谋杀》:“故杀者,谋杀也。

故杀亲王、皇后、皇太子,绞;故杀三品以上官,斩;故杀九品以上官,流三千里;故杀庶人,绞。

”3.《唐律疏议》卷二十三《谋杀》:“凡谋反,大逆,谋叛,若杀人,强盗,略人,略妇女,若卖人奴婢,略人财物,若犯此等罪,其主人,家长,同籍,若知而藏匿,及与共犯者,皆流二千里。

”五、谋杀罪的司法实践在唐朝,谋杀案的审理程序较为严格,一般由大理寺负责审理。

以下是谋杀案审理的步骤:1. 报案:当事人发现谋杀案后,应立即向官府报案。

2. 审理:大理寺受理谋杀案后,会进行调查和审理。

3. 证据:在审理过程中,官府会收集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物证等。

4. 判决:根据审理结果,大理寺会做出判决,对犯谋杀罪者进行处罚。

唐代刑事诉讼制度考

唐代刑事诉讼制度考

唐代刑事诉讼制度考唐代刑事诉讼制度考周一(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江苏无锡214081)[摘要] 唐代法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基本核心内容,不仅是封建法制的代表,而且对于现代的立法仍有许多可以借鉴学习的地方。

本文拟从唐代的刑事诉讼制度入手,从现代法学的角度来分析这一制度。

[关键词] 唐律疏议;三司会审;死刑三复奏一、唐代刑事诉讼制度概述隋朝统治后期,社会阶级矛盾激化,中国社会陷入混战状态。

公元618年,李渊称帝,建立唐朝。

在这种情况下,统治阶级意识到要缓和阶级矛盾并推出了大量的安民举措。

在唐前期的几十年间,统治集团形成了重法、慎罚的重要思想,并制定了《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等一系列的法律。

其中以《唐律疏议》为典型。

在刑事诉讼方面,唐朝确立了“三司会审”、“死刑三复奏”等一系列的原则。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制度来分析这些现象。

二、唐代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唐律疏议》中有捕亡律一章,其条文内容相当于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部分和有关逮捕拘留的一些规定,在当时是作为政府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根据来使用的。

本文只论述其中的与逮捕犯人相关的内容。

唐代的追捕犯人包括将吏追捕犯人和道路行人抓捕逃犯等。

依据《唐律疏议》中的卷二十八捕亡律规定,囚犯以及有贼、盗和杀伤而要加入寇贼的都必须追捕归案,也就是说凡是犯罪败露而逃走的都要被追捕。

对符合追捕的人,负有追捕职责的人必须尽职,否则的话将受到处罚。

唐代对追捕过程中可实施的措施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规定如果逃犯空手拒捕的不准加害,并对违反者规定了一定的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执杖拒捕的可以将其杀死,对于罪犯逃走的,捕者在追逐的过程中也可以将其杀死。

此外,普通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追捕或帮助追捕的义务,如将吏奉命依法追捕犯人以及扭送而力不能及的,路人在被告知的情况下若其人持有杖而有能力控制罪人但是没有帮助的,要承担“杖八十”的后果(《唐律疏议》454条)。

三、唐代的刑事司法机构唐代的司法机构包括各级审判机构、复核机构、司法监察机构。

唐代刑事架构内的诉讼规程和审判规程(2),法制史论文

唐代刑事架构内的诉讼规程和审判规程(2),法制史论文

唐代刑事架构内的诉讼规程和审判规程(2),法制史论文八议之中规定,针对老弱病残、有着残废这样的罪犯,不适宜用刑讯。

这些罪犯经由三者以上供应的证词才可去确认罪行,不可经由拷问。

可以亲亲相隐,彼此有着包容关联的、老幼及有着残疾的,都不可做证人。

然而,奴婢及部曲为了主人,可以包容罪行。

(二)给定断案时限诉讼规程预设了断案必要的某一时限,以便约束审案。

设定出来的时限含有抓捕、断案以及执行。

针对抓捕时限:查验案件时,唐律拟定了应有的抓捕时限。

超越三年没能被抓捕归案,视为抓捕失败,就应停止抓捕。

针对审案时限:超越拟定的时段没能完成审案,依照设定出来的情形予以承担职责。

在给定时段内,必须办结案情,不可超期审理。

针对执行时限:用物品去赎罪、采用应征官物,都拟定了年限。

不明原因而超期这类的主体,将不可被赦免。

(三)细分管辖的范畴为了断案公正,规避官员私底下违背应有的规程,刑诉拟定了特有的管辖范畴,设定回避规程。

在唐律之内,审判管辖被划归为诉讼范畴的必备内涵,它指代基层范畴内的某些官员,可处理偏小型这样的案情。

对于较大案情,应能交由上级,确认断案是公平的。

对于小型案情,百姓可就地来到官府,来到基层控诉,地方官府拥有着这一区段的管辖限度。

例如盗窃案情、较轻伤害案情,基层官府都可接纳并予以审理。

指派专人调查,明确以后即可抓捕。

除了必须判刑,其余都经由基层予以断案。

针对并不严重这样的情形,基层即可决断。

例如轻微杖刑,基层即可自行去处决,不必交由州府。

然而,若符合赎罪情形、符合荫蔽情形,则要交由上层。

对于偏重的某一案情,经由县官府拟定决断建议,然后报给州府;州府经由决断,再去报经复审。

唐代还预设了审案范畴的必要回避。

若彼此有亲戚、有着特定恩怨,则应回避审理。

司法回避也被叫做换推:与罪犯彼此拥有亲戚关系、有着恩怨关系,就要替换这一审案官员。

此外,若教师被审判,学生也要回避。

由此即可推知,只要查清了某一特有的关系,都应予以换推。

唐代起诉制度探析

唐代起诉制度探析

唐代起诉制度探析作者:杨芮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9期摘要:唐代是中国传统司法制度发展趋于成熟的重要阶段,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改革。

在诉讼法律方面尤其是起诉制度方面已经非常完善和规范。

唐代起诉制度主要规定于《唐律疏议》的《斗讼律》中,其中包含着起诉制度的立法思想、种类和限制性规定等内容。

探讨唐代起诉制度,对完善现今起诉制度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唐律;起诉;限制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7-0155-02一、唐代起诉制度的立法思想唐代德主刑辅与礼法融合的思想相辅相成。

长孙无忌在《唐律疏议序》中叙述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1]唐代立法“一准乎礼”的精神在诉讼方面也体现明显。

(一)维护“三纲”的宗法制原则“三纲者,何谓也?君臣、父子、夫妇也。

”[2]臣要从君,子要从父,妻要从夫。

根据这一原则,尊卑有序的思想在法律上得到严格的贯彻实施。

在起诉制度方面亦有诸多反映。

比如唐律规定凡是危害封建皇权、侵犯皇帝人身等犯罪,都是强制知情者告诉的。

还有亲属容隐制度。

唐律规定,亲属之间对一般犯罪应当容隐,否则要处以刑罚。

(二)维护君主专制的等级特权精神唐律的等级特权精神表现鲜明,等级森严不可逾越。

官民之间,官尊民卑。

在各种律令条文中赋予官吏、贵族特权的内容很多。

主要有“议”、“请”、“减”、“赎”、“当”等特权。

这一整套完整的保护贵族官吏的制度,使他们避开了司法机关管辖与普通法律程序的拘束。

良贱之间,良尊贱卑。

在诉讼中,贱民处于良民支配之下,禁止部曲与奴婢告发主人,而主人即便诬告部曲、奴婢也无罪。

(三)儒家传统的“息讼”精神“讼,争也。

”在中国古代传统文化观念里,任何诉讼争端都可能成为动摇社稷根基的因素。

因此历代统治者对争讼都持一种消极的态度。

孔子秉持的也是这种态度:“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3]不过儒家也并不是完全排斥诉讼,“德礼为本,政教为用”是其思想根本,更注重用道德教化来平息争端,使人们从内心遵从道德,和谐共处。

浅析唐朝刑讯制度

浅析唐朝刑讯制度

浅析唐朝刑讯制度唐朝刑讯制度是指唐朝时期的司法系统中用于审讯犯罪嫌疑人的一系列设施、方法和规定。

这些刑讯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揭示真相和证据,以便进行公正的审判和制裁。

下面将对唐朝刑讯制度进行浅析。

唐朝刑讯制度在大部分时间里继承了隋朝的刑讯制度。

隋朝时期,在刑讯审讯中施以酷刑是司法部门的一种常见做法。

然而,唐朝在推行刑讯制度时更加注重非暴力手段的运用,并且制订了一系列规定来保护被审讯人的权益。

首先,唐朝刑讯制度强调刑讯审讯必须依法进行。

唐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规定了哪些刑讯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

刑讯必须在法庭上进行,并由合法的官员执行。

这种规定保证了刑讯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了滥用刑讯的可能。

其次,唐朝刑讯制度规定了严格的刑讯限制和程序。

刑讯审讯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批准,刑讯方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唐律阐明了采取刑讯的具体程序,包括审判前必须检查刑具是否完好无损,刑具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被审讯人的身体安全等。

第三,唐朝刑讯制度注重照顾被审讯人的权益和人道主义。

唐律规定,在刑讯中无论使用何种方法,都必须采取适度的力量,不能致命或造成永久伤害。

此外,唐律还规定刑讯不能过度延长,且在审讯过程中必须保证被审讯人的生活和健康。

另外,唐朝刑讯制度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刑讯方法。

除了传统的鞭打、刺探等方式外,唐朝引进了一种叫做“绳索法”的审讯方式。

这种方式是用绳子将被审讯人绑起来,通过调节绳索的松紧来产生疼痛感,以此促使被审讯人说出真相。

绳索法相对较轻刑,被认为是一种较为人道的刑讯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唐朝刑讯制度规定了一系列法律和程序来保护被审讯人的权益,但由于缺乏独立的司法监督机构,刑讯的实施仍容易滥用。

一些官员可能会滥用刑讯手段,导致被审讯人遭受不公正待遇。

因此,尽管唐朝的刑讯制度在当时相对较为进步,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综上所述,唐朝刑讯制度在其中一种程度上是一种进步的司法制度,它注重以法治为基础,保护被审讯人的权益和人道主义。

唐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唐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唐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伟大王朝,其法律与刑罚制度在当时具有丰富的特色和影响力。

本文将从唐朝法律的发展背景、法律制度、刑罚类型以及司法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唐朝法律的发展背景唐朝法律的发展离不开历史背景的影响。

首先,唐朝是一个强盛的中央集权国家,法律制度得以得到有效的实行和统一。

其次,唐朝与其他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使法律制度得到丰富的启发和借鉴。

再次,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法律拥有了更高的要求,唐朝法律逐渐完善。

二、唐朝法律制度唐朝法律制度包括了六大法律分类,分别是军事法、刑法、民法、官法、儿童法和户口法。

其中,刑法是较为重要的一项。

刑法包括刑律、赏罚制度以及司法程序等内容。

(一)刑律刑律是唐代刑法的基本法规,主要包括《大唐刑统》和《新刑法疏证》两部分。

《大唐刑统》是世宗李显时期制定的一部较为完整的刑法典,规定了各种罪行所对应的刑罚。

《新刑法疏证》是以《大唐刑统》为基础进行完善和修改的补充法规。

(二)赏罚制度唐朝设立了赏罚制度,赏以鼓励善行,罚以惩治恶行。

赏罚恰当地运用,既能维护社会秩序,又能激发人们的正义感和奉献精神。

(三)司法程序唐朝对于司法程序的要求相对严格,主要包括审案程序、刑狱制度和狱政管理等方面。

审案程序要求严密而公正,审判过程中充分听取证人证词,强调依法定罪,避免随意判决。

刑狱制度主要规定了犯人的拘禁和管教问题。

狱政管理力求公正,避免滥用私刑。

三、唐朝刑罚类型唐朝刑罚严厉而多样。

根据《大唐刑统》的规定,主要罚则包括宫刑、徒刑、杖刑、箠刑、剐刑、钳刑、凌迟等。

不同的罪行对应着不同的刑罚,并有相应的程序和证据要求。

(一)宫刑宫刑是对官员和皇室成员犯罪的特殊刑罚,主要是削夺其官职和财产,或责令其自杀。

(二)徒刑徒刑主要是指逐放流放,将犯人流放到边疆或一些遥远的地方,以充实边防力量或开发边疆资源。

(三)杖刑杖刑是常见的刑罚之一,采用木杖或竹杖进行体罚,根据犯罪轻重和地位不同,杖打的次数和力度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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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刑事起诉的种类与限制
唐代刑事起诉的种类与限制
一、唐代起诉制度的立法思想
唐代德主刑辅与礼法融合的思想相辅相成。

长孙无忌在《唐律疏议序》中叙述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1]唐代立法"一准乎礼"的精神在诉讼方面也体现明显。

一维护"三纲"的宗法制原则
"三纲者,何谓也?君臣、父子、夫妇也。

"[2]臣要从君,子要从父,妻要从夫。

根据这一原则,尊卑有序的思想在法律上得到严格的贯彻实施。

在起诉制度方面亦有诸多反映。

比如唐律规定凡是危害封建皇权、侵犯皇帝人身等犯罪,都是强制知情者告诉的。

还有亲属容隐制度。

唐律规定,亲属之间对一般犯罪应当容隐,否则要处以刑罚。

二维护君主专制的等级特权精神
唐律的等级特权精神表现鲜明,等级森严不可逾越。

官民之间,官尊民卑。

在各种律令条文中赋予官吏、贵族特权的内容很多。

主要有"议"、"请"、"减"、"赎"、"当"等特权。

这一整套完整的保护贵族官吏的制度,使他们避开了司法机关管辖与普通法律程序的拘束。

良贱之间,良尊贱卑。

在诉讼中,贱民处于良民支配之下,禁止部曲与奴婢告发主人,而主人即便诬告部曲、奴婢也无罪。

三儒家传统的"息讼"精神
"讼,争也。

"在中国古代传统文化观念里,任何诉讼争端都可能成为动摇社稷根基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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