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建筑物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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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使用权制度浅析

楼顶使用权制度浅析

楼顶使用权制度浅析作者:袁玫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5期摘要:《物权法》的颁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的出台都对建筑物区分所有专有和共有权部分作了相关规定,也为现实中开发商售房和业主买房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实践指南。

但在生活中,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业主对楼顶的使用率很小,且对于权利的主张也很模糊。

在学术界,学者们大多赞同楼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

但在实践中,近几年的房子开发商为了顺利或高价出售顶层房屋,以附赠或出售方式约定楼顶归顶层业主专有;或有八九十年代的老房子的业主对楼顶的权利归属认识不清。

基于此,本文将围绕楼顶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或专有部分进行探析。

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楼顶;专有权;共有权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189-02作者简介:袁玫(1991-),女,四川新津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研究。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基础概述(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为了满足大众持续增长的住房需求,城市商业住宅不断走向集约化、园林化、高层化,许多位业主共同所有一栋独立建筑物,并且分别对若干个相对独立部分享有物权的现象日益普遍。

这一新兴社会现象,被外国许多物权法相关理论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

在中国,直到2007年,才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房屋的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诞生背景对于我国而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舶来品”,在改革开放初期,率先从香港和新加坡引入,并在深圳、广州推行。

长期以来,国人对这种物权缺少系统与理性认识,对物业管理者与业主之间的权义界限认识模糊,这就导致物业管理者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的矛盾层出不穷。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明晰了物业管理者与业主之间、业主彼此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理依据,划定他们各自的权义界限。

浅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相关问题

浅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相关问题

浅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相关问题[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

尽管《物权法》已经出台,但是对停车位、停车库、窗前绿地、屋顶平台、会所等部分是属于业主共有还是开发商所有,抑或由个人所有等相关问题仍值得我们做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停车库;停车位;窗前绿地;屋顶平台;会所近年来,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相关问题在社会上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业主享有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所组成。

那么对停车位、停车库、窗前绿地、屋顶平台、会所等部分是属于业主共有还是开发商所有,或者说由个人所有呢?尽管《物权法》已经出台,但是这些问题仍需我们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停车库、停车位的权属应依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纵观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的法律,对于停车库和停车位的归属大致包含了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将车位作为共有部分由业主共有。

第二种模式是把停车位作为专有权的客体,开发商能够单独出售停车位。

而我国《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该条款没有简单地规定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归开发商所有,而是交由当事人双方依约定来确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参考上述各国的立法现状,针对两种权属模式。

我们不妨做一下比较。

其一,就停车库、停车位所有权归属开发商所有的情况下,开发商依业主的要求分别出售停车位,相应的,业主在购房时可获得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这种制度安排可以促进或保障开发商采取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分别销售的交易方式,需要的业主或一次购买或分期支付租金,不需要的业主无须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这样有利于降低建筑物单位面积的销售价格。

但是,将车位设定为专有部分,则存在明显的纰漏,即专有权人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处分权时,有可能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比如开发商或业主将车位转卖给小区外的人,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等等。

浅析建筑物屋顶使用权

浅析建筑物屋顶使用权

浅析建筑物屋顶使用权现代社会中,人们常见在一个高高的建筑物屋顶会设置有大型广告牌。

而在这个广告牌设置之前,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应该征求谁的同意呢?一个建筑物的屋顶,使用权究竟掌握在谁的手中呢?我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物权法》仅模糊的规定了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

而共有部分包不包括一个建筑物的屋顶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公布,并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了明确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由此可见,建筑物的屋顶也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因此,业主对建筑物的屋顶也享有共有权利。

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由此可见,业主对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之一的屋顶享有所有权及使用权。

那么,想在一栋建筑物的屋顶上设置广告牌,需要谁的同意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屋顶平台的权利归属与利用研究

屋顶平台的权利归属与利用研究

屋顶平台的权利归属与利用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屋顶面积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利用,尤其是在大城市中,屋顶平台已成为城市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屋顶平台的权利归属和利用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从屋顶平台的权利归属和利用两个方面来进行论文研究。

一、屋顶平台权利归属在权利归属方面,目前存在着很多争议。

一般来说,屋顶平台的权利归属应该以物权法为依据,即屋顶平台的所有权需要由房屋所有人来拥有。

然而,在实际中往往存在以下问题:1.开发商把屋顶平台开发用于商业目的;2.房屋租赁时,屋顶平台可能并未纳入租赁范围;3.公共楼道按照公共使用,屋顶平台整体运营和维护费用很难分配。

这些问题都使得屋顶平台的权利归属变得更加复杂。

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开发商把屋顶平台开发用于商业目的。

虽然开发商拥有房屋所有权,但屋顶平台通常被大家认为是属于房屋的一部分,但开发商却可以把屋顶平台用于商业目的,这样做往往会违反大多数楼房的建筑规划和管理制度。

在屋顶平台的权利归属方面,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依法确定屋顶平台的所有权。

2.强化公共空间的管理,明确屋顶平台的使用用途。

3.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防止他们违法占用屋顶平台。

4.实行统一的维护和维修制度,制定明确的开发商、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责任分工。

这样做可以有效解决屋顶平台的权利归属问题,并保障公共空间的平等利用。

二、屋顶平台利用在屋顶平台利用方面,目前也存有很多问题。

首先是各家的用途不一,使得屋顶平台利用的效益无法最大化。

其次,由于屋顶平台的位置特殊,一些用户可能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在法律法规方面,应制定出关于屋顶平台利用的规定,明确屋顶平台利用的范畴和标准。

2.加强管理,针对不同的屋顶平台用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3.保护环境,合理考虑周边的环境因素,建立环保意识。

4.加强宣传,让居民了解屋顶平台的利用方式,培养良好的屋顶平台利用习惯。

探析楼顶空间的权属问题及解决途径

探析楼顶空间的权属问题及解决途径

探析楼顶空间的权属问题及解决途径作者:李丹慧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6期【摘要】空中花园、楼顶别墅、最牛违建,一次接一次挑战着公众的承受能力。

现在城市房地产的发展速度,可谓是风驰电掣,由此引发了种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争议也屡见不鲜,在开发商的售楼手段中赠送楼顶天台这种楼顶权属纠纷格外突出。

本文从客观现实出发,将理论实践相结合,对楼顶空间权属争议部分的界定进行探讨、向充实空间权立法内容提出建议。

【关键词】楼顶空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空间权共有部分楼顶空间位置微妙,位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外缘以外,在物理性质上与楼顶紧密相联,又与建筑物的基地原属一体,对其使用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空间权两种制度。

后一种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几乎还处于空白,使得对楼顶空间的利用无法可循,处理纠纷无法可依,学说理论上的分歧又加剧了实践中的混乱,因此楼顶空间的权利归属需要具有学理及法律意义的抽象归纳和分析论述。

一、楼顶空间的概念楼顶指多层建筑物的顶部,是一栋建筑物必不可少的部分。

从结构上看,楼顶是整栋楼房的外围构件,具有遮风挡雨、清除雨雪、隔热保温的功能和一定的承重作用。

由于城市建筑规划的要求以及对建筑美学的追求,楼顶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平顶、尖顶、坡顶、圆顶等形状各异,其中平顶形状的平台、露台最为普遍,产生的争议也最多,是我们将讨论的楼顶的主要形态。

二、楼顶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一)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区分所有建筑物由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组成。

所谓专有部分,是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具有构造上与使用上独立性,得为区分所有权客体之建筑物部分。

①所谓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

(二)楼顶不是顶层房屋所有人的专有部分。

从构造上讲,楼顶不满足区分境界的明确性、遮断性、通行的直接性等判断基准,并依赖于地基和其他楼层的支持,不具备独立性;从使用上讲,一般来说,楼顶是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需要而设计的,并不是只有顶层的区分所有人才有需要,楼顶也不具备使用上的独立性。

探析建筑物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策

探析建筑物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策
定 区域 。 ( 二 ) 楼 顶 空 间所 有 权 的 范 围
Hale Waihona Puke 3 、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所有 空间权及 外墙使用 的收益 权。这项权 利 对 于所有者来说是一项很很重要的权利 ,它是所 有者所 拥有 的空 间权 及 外 墙价值 的体现 ,主要表现在 ,一是所有人直接收益权 ,即权利人通 过 在楼顶开展一些经营经济活动而获得的收益 ;二是间接收益权 ,即权 利 所有者将楼顶空 间及外墙 的使用权进行出租 ,从而获得利息收入 。 4 、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处 分权 ,也就是所 有权人 可对楼 顶平 台、外 墙依法享受处分权 ,行使权利需在合法范围内。比如 ,空间专属权人 可 讲楼顶平 台或外墙 向他人转让等 。 二、当前 国内外相关法律对楼顶权属的规定 直 以来关 于楼顶平 台所有权归属问题几乎多在非 规范性法 律文 件 中零星涉及到 ,实践 中处理 办法也不 统一 ,楼顶 空间权属 的种种争 议 , 首当其 冲解决确定其性质 。 关 于楼顶平 台权属 ,中国台湾的 《 公 寓大厦管 理条例》 第七条 、第 八 条都有涉及到具体的界定 内容 ,明确屋顶是共 有部分 ,不得设立或 者 约定为专有 。楼顶平 台如果不是依法通过决议 ,也不得 改变其原有 的状 态 ,像颜色 、构造等 。澳 门地 区的 《 澳门民法典 》 中也对共有部分的范 围做了鲜 明的界定 ,确定 了楼房的天 台、屋顶都是楼房各个所有权 人共 有。在美 国,《 联邦公寓所有权法》 也用 例举 的方 式明确 除了所有人 特 别 的约定 以外 ,原则上 建筑物 的基地 、墙壁 、楼 板 、出入 口、第下 属、 楼 顶平 台等等都属于共有部分 。 ” 德 国的 《 住宅所 有权法》 中明确 的房 屋所有权 的共有部分包括 的部分 中也有外墙 、承重墙 、楼顶平 台,天花 板等。 统而言之 ,向我 国台湾 、澳门地区 ,国外多数国家的有关空 间权 尤 其是建筑物空 间权 方面 的规定 比我 国具体 、明确 很多 ,立 法也 比较 完

楼顶空间的所有权到底该归谁

楼顶空间的所有权到底该归谁

楼顶空间的所有权到底该归谁楼顶空间的权属问题分析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规则,建筑物的楼顶空间应当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

例如,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在规定区分所有建筑物(分层建筑物)的共同部分范围的条文中,就专门规定分层建筑物各楼宇之作遮挡之天台或屋顶,为分层建筑物之共同部分。

我们的物权法草案没有规定的这样细致,但是,这样的原则是存在的。

楼顶空间不仅仅可以建花园,还可以作更多的开发利用,如果将楼顶空间确定给个别的区分所有权人所专有使用,是不是破坏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整体共有关系,侵害了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呢?确定区分所有建筑物楼顶空间的权属问题,最基础的依据就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的界限确定。

在理论上,界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有多种不同的主张。

通常采用“壁心说和最后粉刷表层说”,认为专有部分的范围应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而定,在区分所有权人内部,专有部分应仅包含壁、柱、地板及天花板等境界部分表层所粉刷的部分,但在外部关系上,尤其是对第三人关系上,专有部分应包含壁、柱、地板及天花板等境界部分厚度的中心线。

这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中最为精致的理论,能够很好地解决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的虚实界限。

虚的权利界限,在于壁心,实的权利界限,在于最后粉刷表层。

确定楼顶空间的权属问题,也应当适用这个理论。

在建筑物的顶层,区分所有权人没有与他人相邻,但是确定其专有部分的界限,仍然是壁心,顶层境界壁壁心的下侧,属于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建立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但是,在界定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的界限时,则应以最后粉刷表层为标准,最后粉刷表层之外的顶层楼板,都属于共用部分,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

根据以上理论和基本规则,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楼顶空间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不能归属于顶层区分所有权人专有使用,应当归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楼顶空间归属于顶层区分所有权人专有使用,或者归属于其专有部分,都是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划归个别的区分所有权人专有使用或者专有所有,都是对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权益的侵害。

屋顶平台的权属分析

屋顶平台的权属分析
平 台对于其他楼层房屋也非常重要 , 是一个完整意义上 的房屋的不可
缺 少 的 一 部 分 , 此 无 论屋 顶平 台是 否 设 置 公 共 设施 , 应 属 于 共 有 因 都 部分 。
其重要性又必须对区分所有人进行规范, 这样 由区分所有人共同作 出 规约是最合适现实情 况的手段了。法律赋予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规 约以法律效力, 既是对 区分所有人意思 自治的肯定, 又是对人们 自理 自己事务的信任。
区分所有权 中的专有部分要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 立性两个条件。从构造上讲, 屋顶平 台不满足区分境界 的明确性、 遮
断性、 通行的直接性等判断基准, 并依赖于地基和其他楼层的支持 , 不 等行使 , 不得将共有部分据为 己有或影响其他共有人行使 。 具备独立性; 从使用上讲, 一般来说 , 屋顶平 台是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 另一方面, 区分所有相邻关系又受到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
的 需要 而 设 计 的 , 不 是 只 有 项层 的 区分 所 有 人 才 有 需要 , 顶 平 台 并 屋 同规 约 的制 约 。 区 分所 有人 之 间 的 关 系 来 讲 , 本 质就 是 表 现 在 相 就 其
也不具备使用上的独立性。因此 即使屋顶平台与顶层 房屋在构造上 邻关系和共有关系上。区分所有相邻关系又主要是因人们 日常生活 紧密相联 , 也不能认为屋顶平台是顶层房屋所有人 的专有部分。 屋顶 利益所 引起的, 纷繁的生活关系当然不可能由法律一一作 出规定, 而
依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 区分所有权人可 以对屋顶平台行使
共有权。 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的使用 , 须按共有部分本来用途予 以进行 。 所谓本来用途 , 又称固有用途 , 必须依共用部分之种类、 指 位

楼顶的空间利用权归谁所有

楼顶的空间利用权归谁所有

楼顶的空间利用权归谁所有近几年来,房子越建越高,很多人都觉得屋子不够用,就打起了房顶的主意,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小区的屋顶被人拿来私人的事情,,而有些时候开发商或者物管也会对屋顶进行使用。

那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一般楼顶的空间利用权归谁所有?对此下面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房屋的屋顶所有权是归谁的楼顶空间的所有权归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即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原则上不能归属于顶层区分所有权人所专有使用。

建筑物本身与土地权属并不相同,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土地还有一个使用权的问题,开发商可以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做出一定的调整,把某些方面可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归自己享有,或者归其他区分所有权人享有,只要不将费用分担在其他区分所有权人身上也就行了。

而建筑物就是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有,与开发商没有关系,开发商无权处置。

开发商与个别区分所有权人约定楼顶空间的专有使用权的,不发生法律效力,顶层区分所有权人不能够取得其专有使用的权利。

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上,顶层楼板都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那么,顶层楼板以上的楼顶空间,当然更属于区分所有人所共有,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都是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支配。

即使是开发商与个别区分所有权人约定,这个约定也不能对抗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

因此,开发商和顶层区分所有权人约定楼顶空间归属于该区分所有权人专有使用的,一律无效。

二、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如何处理在房屋购买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在优先购买权的纠纷案件中,通常会设计到出卖人、买受人、主张优先购买权人等多人参加诉讼。

在这一过程中,他们在各自的诉讼地位如何,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不尽一致。

在诉讼程序处理中,可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一是买卖关系尚未成立的。

优先购买权人因主张权利与出卖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优先购买权人是享有权利的一方,出卖人是负有义务的一方,根据优先购买权人的性质和特征,买受人虽与本案有一定的关系,但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对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法院也不宜依职权追加其为当事人。

顶楼处理方案

顶楼处理方案

顶楼处理方案引言随着城市不断发展,高层建筑已成为城市中的常见景观。

然而,顶楼管理问题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顶楼的使用和管理对于居民安全和舒适度至关重要。

针对顶楼处理问题,本文将介绍一种解决方案,以确保顶楼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问题背景顶楼通常具有较大的面积和良好的视野,因此成为居民的理想场所之一。

然而,由于顶楼通常由多个住户共享,管理和使用问题经常引起争议和纠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顶楼处理问题:1.安全问题:顶楼通常比其他楼层更容易遭到不法分子入侵或发生意外事故。

2.使用问题:住户对顶楼使用的时间、频率和方式有不同的需求和偏好,容易产生冲突。

3.噪音和隐私问题:居住在顶楼的住户可能受到来自楼下邻居和外部环境的噪音干扰,同时也可能面临缺乏隐私的问题。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顶楼处理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方案:1. 安全管理在顶楼设置安全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建议采取以下步骤来确保顶楼的安全:•安装安全门和监控设备:在顶楼入口处安装安全门,并设置监控摄像头以监视出入人员。

•限制访客权限:只允许具有授权的居民和他们的访客进入顶楼区域。

•定期维护和巡查:加强对顶楼门窗、围栏和其他安全设施的巡查和维护,及时修复损坏或破损的部分。

2. 使用管理为了解决住户之间对顶楼使用的冲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制定顶楼使用规则:制定明确的使用规则,包括时间限制、活动类型等。

确保每个居民都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

•轮流使用方式:对于受欢迎的顶楼设施(如烧烤区域),可以制定轮流使用的时间表,以确保每个住户都有机会使用。

•建立反馈机制:为居民提供意见和建议的渠道,以便及时解决使用问题和改进管理措施。

3. 噪音和隐私管理为了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减少噪音和隐私问题,建议执行以下措施:•建立噪音限制规定:规定使用顶楼区域时的噪音水平限制,以减少对邻居的干扰。

•隐私屏障:在顶楼和其他楼层之间设置隐私屏障,以减少外部视线。

•促进和谐邻里关系:开展邻里交流活动,加强住户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减少冲突的发生。

楼顶权属界定及其争议解决规则探究

楼顶权属界定及其争议解决规则探究

人 对专有 部分所 享 有 的 占有 、 使用 、 收益及 处 分 的权
利 。共有权 也称 共 有 所 有权 , 指建 筑 物 区分 所有 是 人依 照法 律或管 理 规 约 的 规定 , 区分 所 有 建筑 物 对
的共 用部 分所享 有 的 占有 、 用 、 益 、 分 的权 利 。 使 收 处 成员权 是指各 区分所 有人 为管理 公共 事务 而享 有 的
用途 ” 指依 共 同部分 的 固有性 质 、 构造 特点 或依规 约
规定 的共 用部 分之 目的 或 用途 使 用 共 用 部 分 ; 是 二
共 同承担 共用 部 分 的 费用 。 如 日常维 修 费用 , 理 管 事务 费用 等 。 3 共有 权之 客体 。如前 所 述共 有部 分分 为法定 . 共有 部分 和约定 共有 部分 。法 定 共有 部分是 由法律 直接 规定 的 , 一般 指楼 房 的基本 构 造部 分 、 附属建筑 物和 附属 设备 等 , 如楼 梯 和 屋 顶 。约定 共 有 部 分是
成员权 的结合 。它 由专 有所 有权 、 共有权 、 员权 三 成 部分构 成 。此 观点 , 最早 由德 国学 者 贝尔曼 倡导 , 为 德 国法 律所采 纳 , 被 我 国大 多 数 学者 认 可而 成 为 并 通说 。专 有权 , 即专 有所 有权 , 是指 建筑 物 区分所有
共用 大厅或 房顶 出 租 , 个 区 分所 有 人 均 可 按 其应 每 有份 额获得 租金 ; 三是 共用 部分 的 修缮改 良权 , 即共


理 论 基 础
( ) 一 关于 建筑 物 区分所 有权
建筑 物区分 所有权 , 指根 据使 用功 能 , 一栋 是 将 建筑 物在结 构上 区分 为各 个所 有人独 自使 用 的部分 和 由多个所 有人 共 同使 用 的共 同部 分 时 , 一个 所 每 有人享 有 的对 其 专 用 部分 的专 有权 , 和对 共 用 部 分 的共有 权 以及 各 所有人 之 间基 于共 同关 系 而产 生的

物权法顶楼纠纷案例

物权法顶楼纠纷案例

物权法顶楼纠纷案例
嘿,大家来听听这个物权法顶楼纠纷案例啊!就像生活中的一场风暴一样让人措手不及!
有这么一个小区,顶楼的那户人家啊,可真是遇到了大麻烦。

顶楼的老王打算在屋顶搭个阳光房,哇,想想多惬意啊!他觉得那是他的地盘,他有权这么干。

可这时候,楼下的邻居不干了呀!“你在顶楼搭房子,那不是影响我们整个楼的美观和安全吗?”楼下的老张扯着嗓子喊。

老王就觉着委屈啊,“我在我家顶楼弄,关你们啥事啊?”这可好了,双方谁也不让谁,吵得那叫一个凶啊!这不就跟俩老虎抢地盘似的嘛。

然后其他邻居也都纷纷加入了进来,有支持老王的,有帮着老张的,整个小区都热闹起来了。

有人说:“顶楼本来就该顶楼的人用啊,人家爱咋弄咋弄呗。

”另有人反驳:“那怎么行,这可是大家的楼,不是他一个人的啊!”
这种情况,不就跟分蛋糕一样吗?都想给自己多争取一点。

可是物权法在那摆着呢!顶楼到底该怎么个用法,可不是他们自己说了算的呀。

大家觉得这个事情到底该怎么解决呢?老王有没有权利在顶楼搭阳光房呢?我觉得啊,在这种事情上,不能光想着自己,得考虑考虑大家的感受啊!物权法可不只是一张纸,那是维护我们权益和秩序的保障啊!大家都应该遵守,不能随意破坏。

只有这样,我们的生活才能更和谐,不是吗?。

楼顶的权属性质及业主的物上请求权分析

楼顶的权属性质及业主的物上请求权分析

楼顶的权属性质及业主的物上请求权分析文曾梅麟赖昌仁l旨i—l_—置圈嚣_l楼顶的权属性质.Il及业主的物上请求权分析f【裁判要旨】物权法规定的建筑区划内公共空间的权利归属原则,突出了业主权益的保护,限制了他人擅自处理和改变公共区域用途的行为.以自然物理属性和功能用途来看,楼房的全体业主对楼房的顶端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未经楼房全体业主同意,任何擅自处理和改变楼房顶端使用权的行为,均构成对业主权益的妨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利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州市艺之林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之林广告公司).原审第三人:梅州I市第二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公司(以下简称五交化公司).梅JJ,f,i市梅江二路82号大楼.系五交化公司于1994年间建成的,其中一,二层为店宇,三至七层为集资套房.大楼建成后不久,五交化公司将一,二层商场的产权转让给他人.侯利敏所购梅江二路82号706房于1995年1月2O日交付房款33320元后开始交付使用,1996年交清办证费用2000元,2003年领取粤房地证字第C024267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地产权证上已注明土地来源为出让. 1994年起该楼顶层天面.由五交化公司租给梅州市梅江区嘉应广告公司使用,合同期满后,于2000年起租赁给艺之林广告公司使用. 2002年3月28日,艺之林广告公031人民司法?案倒14/2009司又与五交化公司订立租用广告场地合约书,由艺之林广告公司租用梅州市区梅江二路82号大楼顶层楼面全部竖立广告牌,租用期从2002年3月28日起至2032年3月27日止.艺之林广告公司向梅州I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江分局,梅州市规划城建局办理了相关设置广告的手续.艺之林广告公司在梅州1市区梅江二路82号大楼顶层设置有两块广告牌,其中位于侯利敏706房上方的广告牌长27米,高8 米,面积216平方米.五交化公司已经转制,仅有一个留守人员.原告侯利敏诉称:其是梅JJJ'1市梅江二路82号706房的业主.被告艺之林广告公司未经原告同意. 擅自强行在梅州市区梅江二路82 号7楼楼顶面钻孔安装广告牌,该广告牌长27米.高8米,面积为216平方米,给原告房屋带来诸多安全隐患,造成楼面漏水,松动,长期下去,将会造成严重后果.原告曾与被告多次交涉无效.现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拆除楼顶的广告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艺之林广告公司辩称:1.答辩人系依法成立,守法经营的企业, 从2000年起答辩人就与梅州市区梅江二路82号大楼的业主五交化公司订立了租用广告场地合约书. 在该楼楼顶安装广告牌.该事实有租用广告场地合约书,原五交化公司经理古秉强出具的证明.2.答辩人所安装的广告牌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每年按时交纳管理费.3.答辩人与五交化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租用广告场地合约书,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取得梅州市区梅江二路82号706房的产权是在2003年.而该幢楼房从1994年建成后即设置有广告牌,故原告买房时就应当知道该幢楼房顶楼挂有广告牌.4.原告认为安装的广告牌造成楼面松动和楼面漏水,与事实不符,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即使该楼面有上述状况.原告也没有证据证实这与设置的广告牌有因果关系.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五交化公司辩称:诉争大楼于1994年建成后.一直以合法权益租赁给广告公司使用.大楼构造有商场的店宇和住房两部分,一,二层为商场的店,三至七层为住房(职工集资房).当时大楼建成后产权和管理权属本公司所有(除职工集资住房外).【审判】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3年5月14日, 原告向第三人购买了梅江二路82 号大楼706房.2002年3月28日, 被告艺之林广告公司与该大楼的权属人五交化公司续订了租用广告场地合约书,租用该大楼顶屡楼面全部竖立广告牌.并依法分别向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江分局, 梅州市规划城建局办理了相关设置广告的手续.被告设置广告牌的行为合法.原告认为被告在大楼楼顶设置广告牌,造成楼顶混乱.甚至在刮台风时会有掀掉天面的可能,但对被告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妨害,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现该广告牌没有松动和可能脱落现象,同时原告在取得该房产权时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广告牌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入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拆除广告牌,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侯利敏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侯利敏不服一审判决.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楼房的顶端,以其自然物理属性和功能用途来看,属于该楼房的全体业主共有,对共有部分如何使用和处分,应由全体业主决定.梅江二路82号大楼原系第三人五交化公司集资建造,大楼建成后不久,五交化公司转让了一,二层店宇的产权,三至七层集资套房的产权也登记在各住户的产权人名下.因此,至2002年,五交化公司已不是梅江二路82号大楼的产权共有人. 其无权对外订立合同出租82号大楼天面使用权.其与艺之林广告公司于2Oo2年3月28日签订的租用广告场地合约书侵害了包括侯利敏在内的梅江二路82号大楼的全体产权共有人的利益.侯利敏是梅江二路82号大楼的产权人之一,拥有该栋房屋天面的共同使用权,且其房屋位于大楼顶层.广告牌对其影响最直接.艺之林广告公司未经侯利敏等大楼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该楼房天面安装大型广告牌,侵害了侯利敏的权利.侯利敏要求艺之林广告公司拆除在楼顶设置的广告牌,恢复原状,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审认定侯利敏于2003年5月14曰向第三人购买了该大楼706房,同时原审以艺之林广告公司设置广告牌办理了相关行政手续,侯利敏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广告牌对其房屋有侵害和在取得该房产权时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广告牌存在为由.驳回侯利敏的诉讼请求不当,予以纠正.故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被上诉人艺之林广告公司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梅州市梅江二路82号706房楼顶的广告牌(该广告牌长27米,高8米,面积为216平方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评析】物权法调整的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这里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指的是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本案中所涉标的物梅江二路82号706房楼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艺之林广告公司在该楼顶设置广告牌的行为是否侵害侯利敏的权益,吻合物权法所指向的适用要素.适用物权法规定的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益保护规则.一,楼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我国物权法对于楼顶空间的归属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关于楼顶空间的物权权属纠纷在法律实践中较难把握.确认楼顶空间的权属,关键是认定楼顶空间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关于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性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复合性不动产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即专有权,共有权, 成员权.专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是相对独立而又不可分离的权利.业主可以分别行使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对共同部分行使共有权,对管理建筑物行使成员权.作为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复合要素,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的结构中,专有权占主导地位,共有权居从属地位,成员权处于附属地位.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上,业主取得了专有权,便当然取得共有权及成员权.确定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楼顶空间的权属问题,最基础的依据就是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界限确定.如何划分专有部分之间,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间的界限.物权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探讨.学术界对此提出了空间说,壁心说,最后粉刷表层说, 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混合说四种观点.要确定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间的界限,必然涉及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相互之间以及权利主体与相对义务主体之间双重关系问题.专有部分的范围在业主相互间有关建筑物的维持,管理等内部关系上,专有权权利主体行使其专有权的物理范围最大限度仅及于壁,柱,地板等境界部分的最后粉刷表层部分;在对第三人的买卖,保险,税金等外部关系上.也人民司法?案例仅及于壁,柱,地板等境界部分厚度的中心线上.这是社会实践中一般人把握的范围.这就是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混和说理论所主张的内容.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混和说兼顾了区分所有建筑物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需要.在内部关系上,将专有部分的范围划定至界壁等的最后粉刷表层,一方面使得业主可以放心大胆地对房屋内墙进行装潢,如粉刷涂料,悬挂物品,而不必担心侵犯其他所有人的权利. 另一方面,由于现代建筑物的墙壁内预先埋设有大量维持建筑物正常使用所必需的各种管线,采用最后粉刷表层说也避免了业主可以对各种管线任意使用或变更等明显不利于整体建筑物的维护和管理的行为.所以,壁心说和最后粉刷表层混合说,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中最为精致的理论,能够很好地解决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的虚实界限.虚的权利界限在于壁心,实的权利界限在于最后粉刷表层.其应该成为划分专有部分之间,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间以及专有部分与建筑物外部之间的界限的理论依据.按照上述理论.本案梅江二路82号706房的楼顶,是最后粉刷表层之外的顶层楼板以及其以外的部分,按其自然属性,功能用途两方面来看.应该是属于其他公共场所的范畴,是该大楼全体业主的共有物业,属于该大楼的公共部分.按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的权能. 性质上其属于业主的共有权部分, 应为全体业主所共有.该大楼由五交化公司于1994年集资建造.大楼建成后不久,五交化公司转让了一,二层店宇的产权.三至七层集资套房的产权也登记在各住户的人民司法?案例14/2009产权人名下.侯利敏所购的706房于1995年1月20曰交付房款33320元后交付使用,1996年交清办证费用2000元,2003年领取粤房地证字第C024267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地产权证上已注明土地来源为出让.侯利敏作为该大楼706房的所有人依法取得了该房的专有权,当然成为该大楼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人,和其他业主共同享有大楼楼顶的物权.二,楼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合法使用问题业主共有权不是传统民法上单一的所有权形式,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任何业主或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对业主共有权的利用都必须符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使用规则.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不能单独对共有部分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在具体权利的行使上,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具体行使共有权的使用和管理. 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梅江二路82号706房楼顶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属于该大楼的全体业主,使用权相应也由全体业主共同行使或通过委托的方式授权他人行使.因此,如何使用和处分楼顶应由全体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决定.五交化公司已不是梅江二路82号大楼的产权共有人,其既不是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也没有受该大楼所有业主的委托授权,其无权对外订立合同出租82号大楼包括楼顶在内的天面使用权.五交化公司与艺之林广告公司于2002年3月28目签订的租用广告场地合约书属于无权代理合同,依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在未得到各业主的追认之前属于无效协议,艺之林广告公司并没有合法取得梅江二路82号大楼楼顶的使用权.三,艺之林广告公司设置广告牌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艺之林广告公司依据2002年3月28日签订的租用广告场地合约书占有他人物权,属于无权占有,已妨害了共有权人对该物所应享有的权利.但楼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权利属于众多业主.侯利敏只是其中一位业主,艺之林广告公司的行为是否对侯利敏的权益造成了法律上的妨害?妨害在法律上有两种含义:一是尚未实际发生的但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妨害,又称危险;二是现实的妨害.根据楼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被占用的事实,侯利敏请求艺之林广告公司排除妨害,是在行使其所有权中的妨害排除请求权.所有权的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权的圆满状态被他人妨害时,得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的权利,无论妨害人是否有故意,过失的主观过错.艺之林广告公司在梅江二路82号大楼顶层设置的两块广告牌,其中位于侯利敏706房上方的广告牌长27米.高8米.面积216平方米.从现状分析,并没有直接影响到侯利敏房屋的功能用途,但艺之林广告公司占用楼顶的行为,必然影响侯利敏以该大楼706房专有权人的身份来合理利用该楼顶共有权的权益.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妨害表现上不能以是否影响专有权的直接行使进行判断,而必须以是否影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本身的权益为标准进行判断.艺之林广告公司未经共有人的同意占用楼顶设置广告牌,对共有人合法行使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成一种潜在的影响,这是一种可以合理预见的潜在妨害危险,可能是将来可得收益的减少,也可能是今后利用方面的便利程度的影响.因此,侯利敏有随时请求消除或排除这种妨害的权利.这种请求权是物上请求权, 不受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 权利人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建筑区划内公共空间的权利归属,突出业主权益的保护,限制他人擅自处理和改变公共区域用途的行为,从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平衡各方权利主体的合理利益.艺之林广告公司在梅江二路82号大楼楼顶设置广告牌的行为,无论是否办理了相关的行政手续,只要未经侯利敏等大楼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其行为都侵害了侯利敏等业主们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综上,一审法院对楼顶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性质及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与共有权的关系,认识不当.导致判决错误.二审法院适用物权法的规定,确定了楼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性质,正确区分了建筑物所有权中专有权与共有权的关系,并据此判决艺之林广告公司在判决生效后6O 曰内自行拆除位于梅江二路82号706房楼顶的广告牌.这符合物权法的立法原意,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Il}--,(作者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层楼顶的使用权归谁?相关规定有哪些

高层楼顶的使用权归谁?相关规定有哪些

高层楼顶的使用权归谁?相关规定有哪些关于高层顶楼的使用权的问题,相信不少人都有听过类似的时间纠纷发生,从以前所发生的一件高层别墅的事件开始人们就开始关注这个问题了。

而现在如果买了高层的用户也会相当注意这个问题。

那么高层楼顶的使用权归谁?相关规定有哪些呢?高层楼顶的使用权归谁?其实楼顶的屋面是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无论是谁,包括是房地产的开发商以及业主等人,任何人都对楼顶的屋面不享有专有权的,那么高层楼顶就是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的。

房地产开发公司则无权擅自将楼顶屋面售给任何购房者。

那么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又怎么维护业主的利益呢?高层楼顶的使用权相关规定有哪些?一、相关规定如果发生了使用楼顶屋面与相邻住户的纠纷的话,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则按照以下的方式来处理:如果商品房内有通向楼顶屋面的公共通道,那么顶层住户则不得妨碍楼内的其他业主经过公共通道而通往楼顶的屋面;若是没有通向楼顶的公共通道的,那么其他业主想从顶层住户室内通往楼顶屋面的,则必须经过顶层住户的同意。

建设部修改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其中的第六条也规定:所有人及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等设施,应该共同合理地使用并且承担相应的义务责任;除非有另有的约定,否则任何一方都不得多占或者独占。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以及《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其中的第七条也有规定了:异产毗连的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要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的时候,就应当取得各所有人一致的同意,并且签订有关的书面协议。

二、楼顶的使用权可提前约定楼顶使用权的纠纷不仅发生在业主间,也发生于业主跟房产商之间。

而一些房产商在未征得业主的同意之下,擅自使用已出售的房屋屋顶来做广告的情况也并不鲜见。

那么关于房产商出售房顶使用权,相关法规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很模糊。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此有了进一步的解释:买卖双方可就该房屋所在的楼顶的屋面使用权、所在楼房的命名权等做进一步的约定。

楼顶空间的所有权到底该归谁

楼顶空间的所有权到底该归谁

楼顶空间的所有权到底该归谁商品房的买卖会牵涉到很多的纠纷,最主要的纠纷就是公共区域的产权纠纷,就如楼顶空间的所有权到底该归谁问题?店铺⼩编为你解答相关知识。

楼顶空间的所有权到底该归谁归全体业主所有。

楼顶空间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所以属于业主共有。

1.楼顶空间的所有权归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所共有,原则上不能归属于顶层区分所有权⼈所专有使⽤。

因为建筑物属全体区分所有权⼈所有,与开发商没有关系,开发商⽆权处置。

可以想象,开发商不能将⼀个没有顶层楼板的建筑物出卖给全体区分所有权⼈,那么也就不能将楼顶空间归属于⾃⼰所有,也不能通过约定将楼顶空间归属于顶层住宅区分所有权⼈专有使⽤。

2.开发商与个别区分所有权⼈约定楼顶空间的专有使⽤权的,不发⽣法律效⼒。

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上,顶层楼板都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所共有,那么,顶层楼板以上的楼顶空间,当然更属于区分所有⼈所共有,其占有、使⽤、收益、处分,都是全体区分所有权⼈的权利,由全体区分所有权⼈共同⽀配。

即使是开发商与个别区分所有权⼈约定,这个约定也不能对抗全体区分所有权⼈的权利。

因此,开发商和顶层区分所有权⼈约定楼顶空间归属于该区分所有权⼈专有使⽤的,⼀律⽆效。

3.能够决定楼顶空间如何使⽤的,只有全体区分所有权⼈会议。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楼顶空间,对于全体区分所有权⼈⽽⾔,具有重要的价值。

⾸先,楼顶空间关系到建筑物的防⾬、寿命和安全,关乎到全体区分所有权⼈的利益。

其次,建设楼顶空间,可以使全体区分所有权⼈增加活动空间,充分利⽤楼顶空间丰富区分所有权⼈的⽣活,提⾼⽣活质量。

再次,楼顶空间的开发利⽤,具有丰富的内涵,例如利⽤楼顶空间作⼴告等,就是很好的开发利⽤,其所得利益归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

这些利益与全体区分所有权⼈息息相关,不可任⼈予以侵害。

对于这样的重⼤利益,必须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会议决定。

如果区分所有权⼈会议决定楼顶空间可以交给顶层区分所有权⼈所专有使⽤。

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滨江学院毕业论文题目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院系滨江学院花旗营校区专业法学学生姓名杨碧云学号20129328042指导教师张争先职称副教授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目录摘要 (3)1、楼顶空间共有说的产生 (5)1.1楼顶的自然属性 (5)1.2楼顶空间的属性 (5)2、对共有说的逻辑合理性的论证及检讨 (6)2.1依据区分所有境界理论所作的论证 (6)2.2从构造与使用标准做出的论证 (7)2.3小结 (8)3、楼顶空间的权属利益冲突 (8)3.1楼顶空间的利益所在 (8)3.2楼顶空间的权属冲突 (9)4、根据利益衡量所做出的楼顶空间权属争议考量 (9)4.1专有性的价值合理性思考 (9)4.2开发商的利益思考 (10)4.3反思与总结 (11)5、弹性共有说的可行性主张 (11)结语 (11)参考文献 (12)致谢14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杨碧云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法学系,江苏南京 210044摘要:随着我国的发展,人口越来越多,城市人口的增多必然面临着土地资源的紧缺,然而土地面积是不变的。

为了满足生存的基本需求,人们将目光聚焦在地下空间和地上空间,于是挖掘楼顶空间的实用价值就成为人们当今最重要的课题。

在法律上,这部分空间的所有权并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一些权利纠纷由此产生。

楼顶空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从地理方位的角度来说它虽然在建筑物的边缘处,但从性质上来说它与建筑物是一样的。

我国在建筑物方面所制定的相关法规中,对其并没有明确的所有权和空间权规定,所以对于楼顶空间的开发过程和产生的纠纷事故缺少有效的管理和解决措施。

除此之外,这方面的管理还缺少统一的理论意见,在实践中会遇到诸多的阻碍。

所以,想要解决楼顶空间权利方面的纠纷,不仅应该统一理论意见,还需要从法律方面入手,完善这方面的规章制度,理论结合法规共同进行管理。

关键词:楼顶空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空间权空间利用权立法The Ownership of the Space Right Abovethe Condominium Building AbstractBecky YongNUIST,Nanjing 210044,ChinaAbstract:With the increment of the city population and the comparative shortage of the land, it’s necessary to make space exploitation and utilization .The value of the space above the condominium building has been raised because of multiform use and the disputes occurred .The location of the space above the building is so special that it is next to the proof and a part of the base land. When using the space of the building, the condominium ownership and the space right are both involved. But the lack in legislation in both makes it difficult to settle the dispute. And the differences of the doctrine intensify the confusion.Key Words:the space above the roof, condominium ownership, space right, the right to use, legislation随着我国的发展,人口越来越多,城市人口的增多必然面临着土地资源的紧缺,然而土地面积是不变的。

论屋顶平台使用权制度的重构

论屋顶平台使用权制度的重构

论屋顶平台使用权制度的重构在城市的高楼大厦中,常常会有一些屋顶平台,可以作为公共活动场地、私人休憩空间、或者养植绿色植物的场所。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使用权制度,屋顶平台的使用往往存在着诸多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屋顶平台使用权制度进行重构。

一、当前屋顶平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使用权不清晰目前,大多数屋顶平台没有每一个使用者单独设置的合同或者协议,这样会导致使用权归属不清晰,难以维护使用者的管理权。

2、权益受限由于没有正式的使用权合同,使用者会担心因为各种不可预知的原因而影响自己在屋顶平台的使用权。

3、安全隐患由于未知使用者的入驻,会带来一些安全方面的问题。

当然,这也跟屋顶平台的使用规制有关系,但是缺少使用者身份的限制,容易造成整体管理混乱。

二、屋顶平台使用权制度重构的解决方案1、制定明确的使用条款要制定明确的使用条款,明确屋顶平台的使用方式,明确使用者的权益和义务。

这样不仅可以帮助使用者了解屋顶平台如何使用,还可以帮助使用者明确自己在屋顶平台中所扮演的角色。

2、规定屋顶平台使用者的准入资格为保障安全,制定使用屋顶平台的准入资格,明确使用者的身份和背景,以便在还属于“半公共”空间的屋顶上更好地发挥管理作用。

3、建立使用权合同建立屋顶平台使用合同,明确每个使用者的使用权与义务,避免因为一些不可预测的原因而影响使用者的权益。

4、完善整体配套屋顶平台的规划与建设也需要考虑到公共设施和设备的完善。

比如:杂物室、公共盥洗室、防火措施等等,以便更好的日常维护管理。

三、屋顶平台使用权制度重构的意义通过重构屋顶平台使用权制度,可以有效的解决当前使用权存在的问题,保障使用者的权益和隐私,为使用者和屋顶平台之间建立起更加健全的关系。

同时还可以有利于合理利用屋顶空间,推广生态文明,为优秀的城市设计和人居环境提供更多样的可能性。

总之,重构屋顶平台使用权制度,不仅可以推进城市文明建设,还可以保障公共资源的利用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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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总第263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1(Cumulatively,NO.263)[摘要]伴随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楼房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尤其是关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争议越来越多,其中以楼顶权属纠纷尤为突出。

我国现行法律对房顶问题的规范也仅仅存在于房顶的维护维修等建设工程的规制,还没有关注到楼顶平台深层利用所产生的利益关系。

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对楼顶空间权属进行界定,确定解决争议的规则,对理论、司法实践和完善立法都是非常重要的。

[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顶层用户;权属界定;解决规则近两年,由于世界经济的动荡,使得楼市颇受影响。

《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也直接影响到业主的利益,但是在楼房买卖中,顶层楼房一向都不受消费者的欢迎。

所以,顶层对于售楼者来说,成为了一个老大难的问题。

于是,精明的售楼商以顶层空间归业主自由支配为“诱饵”,开出“买顶层送空中花园”等优惠条件,使本来少人问津的顶层变成了“抢手房”。

有人会说,既然在买房子的时候,售楼商把顶层空间作为顶层楼房的附属部分进行销售,那么,顶层业主就“理所当然”地是顶层空间的拥有者,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规划改造了,其实并不然。

一些顶层的业主按个人喜好对顶层空间进行重新装修,顶层住户修建小阁楼,或铺上厚厚一层土用来养花等,这些行为看似很平常,但其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随之而来。

譬如:其他业主也要求对顶层空间的占有问题;在顶层加盖房子不仅造成安全隐患,而且还会对楼房的整体结构及小区外观有所影响;此外,这些“送”的面积的物业管理费由谁来承担等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楼顶空间的权属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楼顶平台,又称晒台、露台,是指供人室外活动的上层屋面或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有围护无顶盖的台面。

楼顶平台,是整幢建筑物的屋盖,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外墙壁、基础结构性质相同,都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结构必不可少的部分。

要解决楼顶空间的权属问题,必须首先确定楼顶权属的性质。

一、楼顶空间权属争议的问题表现当前,一些房产商以赠送楼顶花园作为促销手段的现象十分普遍,从而构成了对其他购房者楼顶使用权的侵害,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马路的一个小区05-06单元业主共有14户共用一部电梯,2001年,业主在购房时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商品房所在楼顶的屋面使用权除消防通道及消防平台和其他设备通道外归顶层业主所有。

李某2006年1月购买了江西省赣州市某住宅小区3栋1单元顶层的701室复式楼。

王某于2006年8月购买了该小区的3栋1单元702室复式楼。

李某和王某的购房合同中均约定了“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楼顶的使用权归业主”。

2007年6月李某装修房屋时,将702室楼顶的隔热层予以拆除,并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

王某不同意,多次找李某和物业管理处协商处理,均未果。

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拆除安装在702室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及恢复隔热层。

目前,多数建筑因楼顶屋面归顶层业主使用,通往楼顶的通道加装了防盗门;也有的建筑顶部属复式结构,通往楼顶的通道设在顶层室内供一家使用。

这些关于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最主要的表现是将建筑物的顶层的楼顶空间确定给顶层区分所有权人专有使用。

这样一来,建筑物的顶层价格大大提高,开发商能够获得更大的效益,而投资并没有增加。

这种结果也可谓之“双赢”局面。

但是,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依其应有份额对独自占有、使用的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互有权,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管理权,而构成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三个组成部分:一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二是共有权;三是管理权。

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因此,确认楼顶平台的权属,关键是认定楼顶平台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还是属于共有部分。

二、如何界定区分建筑物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基本原理,区分所有建筑物可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那么如何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理论上有多种不同的主张,如:“壁心”说、“空间”说、“最后粉刷表层兼采壁心说”等。

从有利于对建筑物的维护和管理出发,通说采用的是“最后粉刷表层兼采壁心说”,即确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界限应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而定,在区分所有权人内部,应以建筑物墙壁、柱、地板及天花板的最后粉刷层为界,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范围包括壁、柱、地板及天花板等境界部分表层所粉刷的部分;但在外部关系上,尤其是对第三人关系上,应以建筑物探析建筑物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陈秀君(唐山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唐山064002)25的墙壁、柱、地板及天花板等境界部分厚度的中心线为界,专有部分的范围应及于此中心线。

这一理论能够很好地解决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虚实界限,虚的权利界限在于壁心,实的权利界限在于最后粉刷表层。

按此理论来确定楼顶的权属,会很容易发现无论是采用虚的界限划分还是实的界限划分,顶层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最多及于顶层楼板的壁心,而无法突破壁心达到整个顶层楼板,更不要说是顶层楼板上方的空间了。

可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楼顶空间应属于区分所有权人共有,而不能自然归属于顶层区分所有权人专有使用。

通过对楼顶权属性质的剖析,我们可以确定楼顶空间为共有部分,因而,一系列问题也将随之解决。

对于开发商将楼顶空间出售给顶层区分所有权人,实际上是在用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谋取个人的利益,开发商与个别区分所有权人约定楼顶空间的专有使用权的,不发生法律效力,顶层区分所有权人不能够取得其专有使用的权利。

更无权剥夺其他业主对楼顶的所有权和管理权。

从市场经济“谁投资谁受益”的法则来看,楼顶平台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将楼顶平台的使用权转让属无权处分行为。

对于一些业主在楼顶的占用行为,首先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其次还要得到绝大多数其他业主的同意,并且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方可为之。

根据我国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分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

第8条规定: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三、相关法律对楼顶权属的规定我国法律对楼顶权属虽然没有作详细的解释,但也有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主对某一建筑物各自享有一部分所有权,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为各个业主共同所有。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开发商“买顶楼送空中花园”的销售方式是不合法的,开发商和顶层业主约定楼顶空间归属于其专有使用的,应属无效,不发生法律效力。

《物权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用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试想,楼顶被开发商单独送给了买顶层的业主,开发商岂不是将一个没有顶层楼板的建筑物出卖给其他业主,这于情于法都是行不通的。

因此,开发商既不能将楼顶空间归属于自己所有,开发商也无权将大家的东西作为是自己促销的赠品归属于顶层业主专有使用。

楼顶空间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

对于开发商所采取附赠楼顶使用权的方式销售房屋的这一行为,不但违反了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同时还违反了建设部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分的外形或结构,除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以外,还需其他所有人(指该楼的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

四、楼顶空间权属争议的解决规则综合我国法律规定及相关法理,总的来说,解决楼顶空间权属争议的具体规则应当是:1.楼顶空间的所有权归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原则上不能归属于顶层区分所有权人所专有使用。

2.开发商与个别区分所有权人约定楼顶空间的专有使用权的,不发生法律效力,顶层区分所有权人不能够取得其专有使用的权利。

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上,顶层楼板都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那么,顶层楼板以上的楼顶空间,当然更属于区分所有人所共有,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都是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支配。

即使是开发商与个别区分所有权人约定,这个约定也不能对抗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

因此,开发商和顶层区分所有权人约定楼顶空间归属于该区分所有权人专有使用的,一律无效。

3.只有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同意,才能够决定楼顶空间如何使用。

能够决定楼顶空间如何使用的,只有全体区分所有权人通过会议表决,如开发商未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同意,利用楼顶空间做广告及进行其他行为,应构成侵权。

对于利用楼顶空间所取得的利益,必须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决定。

如果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决定楼顶空间可以交给顶层区分所有权人专有使用,那么是有效的,如果顶层业主不按照全体业主的意志处置楼顶空间,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产生约束力,也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制止此类行为,此外,还可以用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总之,我国《物权法》对于楼顶的归属并没有作出决定,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楼顶问题的规范也仅仅存在于楼顶的维护维修等建设工程的规制,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还没有关注楼顶平台深层利用所产生利益关系。

但在实际生活对于这类案例,应从广大业主利益出发,合理处理开发商、顶层业主与广大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1.张玉国.民法物权通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98.2.王利明.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428—461.3.王利明.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作者简介]陈秀君(1971—),女,河北唐山人,唐山职业技术学院文法系,研究方向: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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