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特许经营法制监管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2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 30 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 3 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是指一个企业(特许人)授权另外一个独立的个体(特许经营人)使用其商标、经营模式、品牌、产品、知识产权等经营资源的一种商业合作形式。
为了确保商业特许经营的有效运作,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条例来规范特许经营的各个环节。
下面是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的一些重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管,保护特许经营人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商业特许经营是自愿的、双方利益共享的合作关系,特许人和特许经营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合作。
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的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商业伦理,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恶意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特许经营人的资格第四条特许经营人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特许经营人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经验,并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来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第六条特许经营人应接受特许人的培训和指导,掌握特许经营的核心技术和经营理念,确保特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第七条特许经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由特许经营人在合同签订前进行认真审查。
第八条特许经营合同应明确特许经营的范围、期限、地域、费用等具体内容,并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九条特许经营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特许人的商标、产品、服务、知识产权等经营资源,确保能够正确运用和维护。
第四章特许人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特许人应提供全面的培训和指导,确保特许经营人能够正确运作和管理特许经营项目。
第十一条特许人应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确保特许经营的品质和效果。
第十二条特许人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帮助特许经营人解决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五章特许经营人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特许经营人应按照特许人的要求,遵循特许经营的经营模式、操作规程和标准,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特许经营法律实务(四)PPT课件

第四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一节 市场准入制度 第二节 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节 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节 特许经营活动的其他要求
第一节 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 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 务主管部门备案。
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
D.特许经营
(1)没有限制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中国加入WTO后3 年内, (3)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
取消限制。
,取消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
二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高端 制造环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投资。
三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鼓励外商投资节约、高效、清洁的能源、资源产业和企业技术改造项 目,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和可再生能源,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准入。
第一节 市场准入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答记者问 问:在《目录》修订中主要遵循哪些原则? 答:《目录》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依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结合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和国际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维护公用事业市场秩序,保障公用事业运行安全,促进公用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授权给特许经营者或者特许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用事业提供服务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特许经营者的资格和监管
第三条:从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特许经营费用。
第四条:特许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障公用事业运行安全和服务质量,不得违法操作或者出现服务事故。
第五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的监管,做好行业准入、退出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章:特许经营管理
第六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对公用事业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定期报告相关数据,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特许经营者应当依法签订合同与用户进行服务约定,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等,保障用户权益。
第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对用户提出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并进行记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特许经营者,相应的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服务等。
第十条:特许经营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用户,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其他未尽事宜,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内容,希望对于相关领域的从业者有所帮助和指导。
中国商会商务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中国商会商务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没有查到该条例)前言很多传销组织把这部条例说成是国务院发布的,但是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根本上就没有查到这部条例。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以下内容没有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查到,看到的请勿相信: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以下内容没有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查到,看到的请勿相信: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以下内容没有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查到,看到的请勿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条二部份中国资本运作投资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保护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椐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资本运作,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本运作投资,是指在政府政策导向下,个人所拥有的资本通过自然、自律、自治的方式,使资金重新组合进行二次分配,从而给社会和个人带来效益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四条从事资本运作投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资本运作投资行业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任何团队和个人必须实行严格自律管理,不得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人员的招募和培训第六条任何合法的资本运作投资团队及得到授权的个人均可招募投资者,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投资者从事资本运作。
第七条任何团队和个人不得发布宣传资本运作投资行业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加入条件,更不得采用暴力等手段威胁或蛊惑。
第八条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一)未满18岁的人员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工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员;(二)本地户籍的公民;(三)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四)境外人员;(五)受到刑法、各种法规管制的各类人员。
中国商会商务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中国商会商务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没有查到该条例)前言很多传销组织把这部条例说成是国务院发布的,但是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根本上就没有查到这部条例。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以下内容没有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查到,看到的请勿相信: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以下内容没有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查到,看到的请勿相信: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以下内容没有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查到,看到的请勿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条二部份中国资本运作投资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保护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椐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资本运作,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本运作投资,是指在政府政策导向下,个人所拥有的资本通过自然、自律、自治的方式,使资金重新组合进行二次分配,从而给社会和个人带来效益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四条从事资本运作投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资本运作投资行业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任何团队和个人必须实行严格自律管理,不得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人员的招募和培训第六条任何合法的资本运作投资团队及得到授权的个人均可招募投资者,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投资者从事资本运作。
第七条任何团队和个人不得发布宣传资本运作投资行业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加入条件,更不得采用暴力等手段威胁或蛊惑。
第八条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一)未满18岁的人员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工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员;(二)本地户籍的公民;(三)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四)境外人员;(五)受到刑法、各种法规管制的各类人员。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保护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商业特许经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
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拥有的商业经营模式、商标、专利、技术、管理经验等商业资源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在约定的区域内以特许人的名义开展商业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三)合法、合规、有序的原则;(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第五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二)拥有合法、有效的商业资源;(三)具备一定的商业经营经验和品牌知名度;(四)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培训体系;(五)具备承担商业特许经营风险的能力。
第六条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二)具备一定的商业经营经验和资金实力;(三)具备承担商业特许经营风险的能力;(四)具备遵守特许人管理制度的意愿。
第七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依法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二)被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三)特许经营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四)特许经营费用及支付方式;(五)特许人的管理指导、技术支持、培训等服务内容;(六)被特许人的经营规范、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要求;(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合同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
第三章特许经营备案与信息披露第九条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特许人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三)特许人拥有的商业资源证明材料;(四)特许人管理制度的说明材料;(五)其他有关材料。
中国商会商务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中国商会商务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没有查到该条例)前言很多传销组织把这部条例说成是国务院发布的,但是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根本上就没有查到这部条例。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以下内容没有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查到,看到的请勿相信: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以下内容没有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查到,看到的请勿相信: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以下内容没有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查到,看到的请勿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条二部份中国资本运作投资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保护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椐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资本运作,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本运作投资,是指在政府政策导向下,个人所拥有的资本通过自然、自律、自治的方式,使资金重新组合进行二次分配,从而给社会和个人带来效益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四条从事资本运作投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资本运作投资行业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任何团队和个人必须实行严格自律管理,不得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人员的招募和培训第六条任何合法的资本运作投资团队及得到授权的个人均可招募投资者,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投资者从事资本运作。
第七条任何团队和个人不得发布宣传资本运作投资行业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加入条件,更不得采用暴力等手段威胁或蛊惑。
第八条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一)未满18岁的人员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工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员;(二)本地户籍的公民;(三)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四)境外人员;(五)受到刑法、各种法规管制的各类人员。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国务院法制办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规范特许经营活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鼓励和引导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项目实施特许经营。
第三条【特许经营定义】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划分和风险分担机制,授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经营或者经营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特许经营条件】实施特许经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内外资准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二)具有公益性、长期性、可经营性,风险可分担;(三)项目建设运营的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四)能够物有所值,即与传统政府投资模式相比,社会资本参与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或者有效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导性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导性目录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五条【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包括现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改建、扩建,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运营、维护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特许经营期限】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方式的,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方式的,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国务院法制办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规范特许经营活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鼓励和引导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项目实施特许经营。
第三条【特许经营定义】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划分和风险分担机制,授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经营或者经营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特许经营条件】实施特许经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五条(一)符合内外资准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二)具有公益性、长期性、可经营性,风险可分担;(三)项目建设运营的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四)能够物有所值,即与传统政府投资模式相比,社会资本参与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或者有效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导性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导性目录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六条【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第七条(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包括现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改建、扩建,期限届满移交政府;第八条(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运营、维护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第九条(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第十条(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期限】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方式的,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方式的,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第4章:特许经营合约《特许经营管理》PPT课件

2) 加盟总部的义务
01
信息披露 品牌 请在此输入您的文本。请在此输入您的文本。
开店支持 采购与配送支持 信息技术支持 特许经营体系创新 保密义务
4.2.2 加盟商的权利和义务
1) 加盟商的权利
有权使用加盟总部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3
签订特许经营合约的注意事 项
案例:北京爱乐祺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019年12月2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特许加盟协议书》,许 可开始日期2019年12月25日,许可终止日期2022年12月24日。2020年4月17日, 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员工发送了解除《特许加盟协议书》通知,原告方主张,受新
4.1.2 特许经营合约的主要内容
商标、商号等的使用 合约期限 加盟总部提供服务的种类和范围
01 区域保护 请在此输入章节标题 加盟费 加盟店的义请务在此输入您的文本。请在此输入您的文本。 对加盟店的经营控制 加盟店的转让 仲裁 终止合约及后果 限制竞争
4.1.3 特许经营合约的基本格式
1
特许经营合约的特征及内容
案例:个人特许经营不受法律保护
2010年1月10日,左女士创作了一幅美术作品。2年后,左女士梦想变现实,她打造了梦幻 般的经营实体——某品牌“儿童图书馆”,装饰风格独特,经营模式采用新颖的借阅方式。虽 然经营的店面很火,但左女士未将该经营实体进行工商登记。
01 请在此输入章节标题 袁某看到左女士店面的独特之处和成功运作,向左女士表示愿意加盟,采用相同的装修风
设备设施的处理
请在此输入您的文本。请在此输入您的文本。
止合约并向加盟总部要求赔偿,但不限于双倍赔偿保
库存商品的处理
证金;如果是加盟总部或加盟店宣布破产或清盘,合约
创业必懂法之《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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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必懂法之《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特许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范围内; 最后,要注意科学地处理日常营运过程中的关系及
双方向沟通的方式 。
二十、特许总部与加盟店之间的冲突来源?
1、未依合同书之约定的执行。 2、自我膨胀,自以为是,拒绝沟通、建议、辅导。 3、太依赖总部,开店后凡事找总部,无法独立作
4.经营参与者之间的信誉及商业道德水准不高。
二十四、如何解决特许经营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
1、行政途径。 2、裁判途径。 (1)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或追究侵权:
(2)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纷争。 3、海关监督。
通过海关备案,截获侵权的进出口产品。
二十三、我国发展特许经营的主要障碍是什么?
1、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科学的商业运作模式,整个 社会对它的认识程度还远远不够。
2、由于特许经营对特许人的管理水平要求较高, 使得许多企业还不能在管理水平提高之前迅速开展 特许经营业务。
3、目前国内适用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各地行 政管理部门的人实际操作方法仍未统一。
的其他权利。
九、什么是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亦称“工业所有权”,《保护工业产 权巴黎公约》
确定的工业产权保护对象包括: 专利权、商标权、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
地名称。
十、商标一般分为哪几大类?
1、产品商标 2、服务商标 3、集体商标 4、证明商标
十一、什么是商号?
商号是厂商名称的简称,亦称企业名称。它是商业企业法 人的符号,是区别于其它商业企业、被社会识别的标志。
第七讲
中国特许经营的相关法律和政策
一.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第一个部颁规章是什么?
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第一个部颁规章是1997年1 1月14日由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 理办法(试行》,共19条。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市政公用事业公私合作的重要形式,也是市政公用事业供给机制的重大改革。
下文是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共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市政公用事业,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条例:(一)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二)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三)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路灯、园林绿化、广场的养护;(四)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清运和道路保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市政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有权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市政公用事业的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增加对市政公用事业的财政投入。
鼓励利用各种社会资金,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及从事特许经营。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共利益优先和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七条公众享有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第八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有市政公用事业事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特许经营监管工作总结

特许经营监管工作总结特许经营(Franchising)是一种商业模式,通过该模式,特许人(Franchisor)授予特许经营人(Franchisee)使用其商标、产品、服务和经营模式的权利。
在特许经营模式中,特许人会对特许经营人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以确保他们遵守特许经营协议和品牌标准。
特许经营监管工作是保障特许经营品牌形象和市场秩序的重要工作,下面我们就来总结一下特许经营监管工作的一些关键点。
首先,特许经营监管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
特许人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制度和流程,明确监管的责任和权限,确保特许经营人能够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和品牌标准进行经营活动。
监管体系的建立需要特许人和特许经营人之间的密切合作,共同维护品牌形象和市场秩序。
其次,特许经营监管工作需要加强对特许经营人的培训和指导。
特许人需要为特许经营人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特许经营协议和品牌标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通过培训和指导,特许经营人能够更好地理解特许经营模式,提高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最后,特许经营监管工作需要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反馈。
特许人需要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反馈,及时了解市场变化和消费者需求,为特许经营人提供相关的市场信息和经营建议,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提高经营效益。
总的来说,特许经营监管工作是保障特许经营品牌形象和市场秩序的重要工作,需要特许人和特许经营人之间的密切合作,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特许经营人的培训和指导,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反馈,共同维护特许经营品牌形象和市场秩序。
希望通过不断的努力,特许经营监管工作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推动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
特许经营范本明确特许经营关系及权益保护的法律约束

特许经营范本明确特许经营关系及权益保护的法律约束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模式,其中一个企业(特许人)授权另一个企业(特许人)使用其品牌、商标、产品或服务,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
这种经营模式吸引了许多企业,因为它能够有效地扩大品牌影响力和市场份额。
然而,特许经营关系中存在一系列的法律约束,以保护特许人和特许人的权益。
本文将从合同、知识产权和监管角度探讨特许经营范本中的法律约束。
一、合同约束特许经营关系的核心是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约束是特许经营关系的法律基础。
在合同中,应详细说明特许人授权的范围、使用期限、经营地域、费用和支付方式等条款。
此外,特许经营合同还应明确特许人和特许人之间的解除合同、争议解决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以便在特许经营关系中保护双方的权益。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特许经营关系中,特许人通常授权特许人使用其品牌、商标、知识产权等。
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是特许经营关系中重要的法律约束之一。
特许经营合同应明确特许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并规定特许人在经营期间的品牌使用方式和限制。
此外,特许经营合同还应规定特许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追责和赔偿责任,以确保特许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三、监管约束特许经营关系还受到法律和监管机构的约束。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特许经营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特许经营合同可能需要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或注册。
此外,特许经营也可能受到反垄断法和竞争法的限制,以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监管机构应确保特许经营合同的公平性,并在必要时调解特许经营关系中的争议。
总结:特许经营范本明确了特许经营关系及权益保护的法律约束。
通过合同约束、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管约束,特许经营关系得以有序进行。
特许人和特许人应在合同签订前详细阅读并理解相关协议,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此外,特许经营还应遵守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只有在法律约束的保护下,特许经营关系才能稳定发展,为特许人和特许人带来共同的利益。
特许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共36页

21、没有人陪你走一辈子,所以你要 适应孤 独,没 有人会 帮你一 辈子, 所以你 要奋斗 一生。 22、当眼泪流尽的时候,留下的应该 是坚强 。 23、要改变命运,首先改变自己。
24、勇气很有理由被当作人类德性之 首,因 为这种 德性保 证了所 有其余 的德性 。--温 斯顿. 丘吉尔 。 25、梯子的梯阶从来不是用来搁脚的 ,它只 是让人 们的脚 放上一 段时间 ,以便 让别一 只脚能 够再往 上登。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时间性、公开性特征。 知识产权由版权和工业产权两部分组成。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67年制定的条约
文学、艺术及科学著作;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 人类从事的所有领域中的发明; 科学发现; 工业品外观设计; 商标、服务标示以及商业名称及标志; 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所有产生于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
的其他权利。
九、什么是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亦称“工业所有权”,《保护工业产 权巴黎公约》
确定的工业产权保护对象包括: 专利权、商标权、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
地名称。
十、商标一般分为哪几大类?
1、产品商标 2、服务商标 3、集体商标 4、证明商标
十一、什么是商号?
商号是厂商名称的简称,亦称企业名称。它是商业企业法 人的符号,是区别于其它商业企业、被社会识别的标志。
三.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时须注意什么?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许可人将 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四.开展特许经营应在哪里备案?
根据原国内贸易部1997年11月14日 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中第17条规定:特许人开展经营活动时, 应向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备案。
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罗广建特许经营在国外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目前已发展为一种成熟的营销方式,其主要优势是操作简便,成本较低,可以快速扩大营销规模,满足消费者对便利化、规范化服务的需要。
因此,特许经营这种营销方式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被广泛采用。
特许经营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只有十几年,但发展速度很快。
特别是2000年以来,特许经营在我国进入高速增长期。
据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已有2320个特许经营体系,如肯德基、麦当劳、全聚德、华联超市、马兰拉面、吴裕泰茶叶、福奈特洗衣等,涉及餐饮、零售、洗衣、室内装饰、休闲健身等60多个行业、业态,特许加盟店约16万家。
特许经营的发展,在调整和改善流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规范特许经营活动,商务部曾于20xx 年12月30日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自20xx年2月1日施行。
《办法》的施行对规范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但是,由于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一个特许人往往有为数较多的被特许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潜藏着较大的风险,容易成为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手段,而我国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社会公众对特许经营的了解也不够充分,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比如,一些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具备相应的条件;特许经营活动不规范,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特别是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以特许经营名义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阻碍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扰乱市场秩序,而且由于特许经营活动中被特许人的数量往往比较多,有可能发展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针对特许经营在我国发展中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需要制定规范和管理特许经营活动的专门行政法规。
也正因为如此,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20xx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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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美国特许经营法制监管概况
₪ 备案登记程序包括对特许人提供的披露文件材料
进行行政审核,重点检查以下两个方面:
₪特许人是否按照UFOC规定的格式填写披露问讯
表格;
₪特许人是否按照UFOC的规定披露了全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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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美国特许经营法制监管概况
想和途径 ₪4.1.2 统一特许经营要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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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美国特许经营法制监管概况
1)美国特许经营法制监管情况简介 ₪ 特许经营立法背景 ₪20世纪60年代,特许经营在美国蓬勃发展,但一些 企业以特许经营为名进行恶意欺诈,致使受许人蒙 受巨大经济损失。这些现象导致特许人与受许人的 纠纷频繁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美国联邦和州政府 开始意识到维护受许人利益的重要性;
情况、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其他影响受许人决意
是否加盟的信息等; ₪ 美国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理念是:“如果投资者能 掌握关键信息,那么他们就能够做出精明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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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美国特许经营法制监管概况
₪ 备案制度又可称为注册制度,它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强制要求 特许人将规定披露信息和其他要求备案的信息向有关主管部 门进行报备,以便政府主管部门及时掌握特许经营的发展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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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统一特许经营要约公告
(5)加盟费(Initial franchise fee)
₪ 本条目披露受许人必须支付的加盟费以及退回条
件。说明支付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款,并说明
加盟费的计算方式和付款期限;
2)州注册页
₪ 美国的特许经营注册是在各个州单独进行的,因
此有关特许人注册情况的说明部分称为州注册页
或州注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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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统一特许经营要约公告
₪ 本部分主要是对特许人在本州进行注册备案的情
况进行说明,主要内容包括:特许人的商标、标
志、商号、特许人名称、所在地与电话号码、特 许业务的简述、加盟金、受许人为了加盟而必须 的初始投资额、解决争议的法律和冲裁程序、解 决争议的管辖地以及加盟本特许经营体系的若干 风险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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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学-本章章节结构及知识点学习要求
₪4.1 美国特许经营法制监管
₪4.2 中国特许经营法制监管发展历程
₪4.3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释义 ₪4.4 结束语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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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学-本章章节结构及知识点学习要求
本章知识要点 (1)重点掌握 ₪ 我国特许经营监管立法思想 ₪ 我国特许人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思想和实施方式 ₪ 我国特许人备案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实施方式 (2)掌握
(4)破产(Bankruptcy)
₪ 本条目披露牵涉特许人自身、它的分支机构、它的前
身以及它的高级官员或负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发生于公 告日期前10年以内的破产事件,但对经理与其他行政 人员则不必披露牵涉到他们的破产事件; ₪ 如果有必须披露的破产事件(并非每种破产都需要披 露),特许人必须依据美国《破产法》的规定,披露 债务人的个人或公司名称、事发日期及其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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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美国特许经营法制监管概况
₪ 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特许经营在商业活动中
的应用不仅要受到特许经营法律法规的限制,还
必须要遵从美国联邦和州的其他相关法律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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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美国特许经营法制监管概况
2)美国特许经营法制监管的立法思想和监管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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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统一特许经营要约公告
3)目录
₪ 目录部分列出UFOC要披露的各个事项,并注明
页码,最后还列出所有附录的标题,以方便受许
人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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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统一特许经营要约公告
4)23个具体披露条目
(1)特许人及其前身和分支机构(The Franchisor,
4.1.1 美国特许经营法制监管概况
₪ 除上述途径外,特许经营在其应用过程中还应当
遵从美国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定,如证劵法、税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这些法律构
成了对特许人行为的约束,同样是美国对特许经
营进行法制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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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统一特许经营要约公告
(2)从业历史(Business Experience)
₪ 本条目披露特许人的主要股东、董事会成员、高
级职员、为受许人服务的关键管理人员以及特许
经营经纪人在过去5年内的详细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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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统一特许经营要约公告
(3)诉讼(Litigation)
₪ 本条目披露的主要内容是特许人及其前身,列在
制定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时对合同中视为不
当的条款宣布无效或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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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美国特许经营法制监管概况
₪ (2)建立特许人信息披露制度和备案制度 ₪ 特许人信息披露是指特许人在与潜在受许人进行特许经 营合同签约前,必须将足以影响受许人决策的重大信息 向潜在受许人进行宣告。这些信息通常包括特许人基本
₪ 美国对特许经营进行法制监管的立法思想是通过
法律规制特许人行为,达到保护受许人利益的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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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美国特许经营法制监管概况
具体实施途径
₪ (1)美国立法、司法和行政力量直接介入特许
经营合同签约双方的契约关系,调整签约双方的
合同权利和义务分配。即国家要求特许经营合同
₪ 国家角色定位:
₪国家的职责不是介入到特许经营商业活动的微
观领域中去干涉当事者的具体商业决策,而是
在宏观层面上为特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搭建
一个相对公平、有效的法制环境,维护正常的
市场秩序,保护当事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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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美国特许经营法制监管概况
立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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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美国特许经营法制监管概况
立法进程(重大事项) ₪ 1971年,加利福尼亚州在美国率先通过了特许经营投资法 (Franchise Investment Act),该法成为美国第一部要求特许人 披露特许信息的法律; ₪ 197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颁布 了《特许经营与商业机会投资企业的披露要求和禁止事项》 (Disclosure Requirements and Prohibitions Concerning Franchising
₪ 1993年4月25日,北美证券管理者协会(North American Securities Administrators Association, NASAA)通过了扩展性修正的《统一特许经营要约公 告》(Uniform Franchise Offering Circular,UFOC), 由于它所列举的要求特许人进行披露的事项比FTC法 则更为严格,因此在1995年即被联邦贸易委员会批准 并采纳。此后,美国特许人基本上都根据《统一特许 经营要约公告》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and Business Opportunity Ventures)的公示规则(Trade
Regulation Rule),即FTC法规。至此,全美特许经营的法制监 管上升到联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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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美国特许经营法制监管概况
₪ FTC法规对潜在受许人(prospective franchisee)给出 了如下定义:任何为探讨建立或可能建立特许经营关 系而与特许人或他们的经纪人、代表、代理人或雇员 接洽的人,都应视为潜在受许人; ₪ 为保护潜在受许人的利益,FTC法规制定了严格的特 许人信息披露制度(disclosure),要求特许人向潜在 受许人披露有关特许经营体系的详实信息,并规定了 具体的披露事项和披露要求;
₪① 尚未结案的行政、刑事或重要的民事诉讼;
₪② 在本UFOC发布日期之前10年内已经结案的
诉讼案件;
₪③ 目前已经生效的有关特许人特许经营活动的
限制性法庭裁决,或是违反美国及加拿大特许
经营法、证券法、反垄断法、贸易规则和贸易 惯例而遭到起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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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统一特许经营要约公告
特许经营导论
CH4 特许经营法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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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学-教学内容及教学目的
₪ 特许经营活动的规范运作离不开有效的法制监管,
本章首先介绍美国特许经营的法制监管概况,然
后对我国特许经营法制监管建设历程进行集中介
绍,最后对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
例》进行详细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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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特许经营要约公告(UFOC)是美国特许人进行信息 披露和备案的标准文本文件;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一份标准的UFOC文本内容包 括五个部分:
₪ 联邦贸易委员会封页 ₪ 州注册页
₪ 目录
₪ 23个特许人具体披露条目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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