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权公正有效运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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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权公正有效运行研究
【摘要】随着人民法律观念日益普及,民事诉讼数量增长迅猛。随之一部分不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浮出水面,严重干扰民事审判实现其公正与效率,故有必要从审判权的角度研究不正当行使诉讼权利行为,提出应对对策。
【关键词】审判;诉讼权利;公正
我们常在媒体上看到这样一段文字:我国公民法律意识逐渐觉醒,XX一纸诉状将XX推上被告席。启动诉讼象征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但若诉讼过程中掺杂入不正当行使诉讼权利行为,不仅浪费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极可能侵犯相对人的权益,妨碍审判权的有效、公正运行。因此有必要对常见的不正当行使权利行为提出审判应对、规制措施,保障民事审判权有效、公正运行。
一、不正当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范畴
诉权是关于诉的权利,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的前提。在文明社会对公民诉权保护得无微不至之时,其负面效应便是与诉权立法目的相背离的恶意提起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等不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应运而生。而司法之所以对这些行为常常束手无策,是因为这些行为在表征上往往正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
王加庚先生认为:“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诉讼目的是不正当的,而仍然诉请保护,以致不正当诉讼的发生,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文所指的不正当行使诉讼权利行为,仅包括民事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恶意提起诉讼及滥用诉讼权利的几种行为,这些行为有如下特点: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其发动和运作都有赖于司法过程;其直接后果就是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秩序。
二、不正当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常见表现形式
不正当行使诉讼权利行为在审判实践中表现为多种形态:一是原告故意提供不实送达地址导致缺席审判。二是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干扰法官查清事实真相。三是为降低相对人社会评价、为自身做宣传或为干扰相对人正常工作生活而提起诉讼。四是为拖延时间故意提出延期举证申请、回避申请或管辖权异议申请等。五是利用提起上诉时间隐匿、转移财产。六是恶意缠讼闹访。
三、不正当行使诉讼权利行为对审判权有效运行的影响
一个在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律条文规定的行为,在实证法学派眼里是合法的,在自然法学派眼里则可能不合法。不正当行使诉讼权利行为极大背离了诉讼制度的设计价值。
(一)浪费审判资源
部分当事人提起诉讼是出于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目的,审判资源成了不法分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
(二)损害诉讼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不正当行使诉讼权利行为易使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三)破坏司法秩序价值
不正当行使诉讼权利者启动诉讼程序之后,往往通过虚构事实或虚构法律关系误导司法机关。
四、我国民事审判权对不正当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规制
(一)立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若干事后救济的罚则。《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二)民事审判权的应对措施
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下,法官从审判权角度寻求解决出路才是实用之策。
1.立案审查是防范不实诉讼的首道屏障
在立案时尽量明确当事人的诉讼动机是否正当,对规范和杜绝不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现象有其积极意义。当然,这很大程度上依赖立案法官丰富的司法经验。
2.完善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
大胆利用审前准备程序这一环节,将不当行为者的企图和不法动机透明化。例如,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充分披露证据,防止当事人在庭审中提供新证据突袭对方;对于恶意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视情况拒绝接受举证;法官利用程序控制权组织双方充分对质,攻破不正当行使诉讼权利者的心理防线。
3.建立宣誓制度
西周时期诉讼之前要尽心宣誓,体现了当时人们对上天的敬畏。时至今日,为了使诉讼参与人仍怀有对法律的敬畏,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签署“诚信声明”,并提示对不正当行使诉讼权利者的制裁方式。
4.审判人员应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和缜密的逻辑推理能力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这种经验产生的判断往往甚至先于司法推理和法律适用而被认知。审判人员每接触一个案件,如果发现当事人发动诉讼另有其他目的,就应当分析其目的的合理性,例如,若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有悖于生活常理,或者双方陈述在案件事实问题上不具有任何对抗性,则法官可以考虑尽量选择调解的方式结案。
5.审判人员充分行使释明权
庭审中,在当事人的主张、请求或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适当,甚至出现反悔的情况下,法官应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提醒,要求当事人对其主张或其矛盾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并提示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6.允许就不正当行使诉讼权利行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
如果可以确定当事人不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则应当予以追究侵权责任。
7.若认定案件当事人有不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之嫌,则严格限制原告撤诉
部分恶意提起诉讼者通过启动诉讼活动己经达到了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对方财产、时间消耗或自身宣传效应进一步扩大的目的后,就可能申请撤诉来退出诉讼。此时应当赋予被告撤诉异议权,再由法官审查是否准许。
8.对不正当行使诉讼权利者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留或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虽然不正当诉讼行为的相对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藉以平复损失,但法院对不正当诉讼行为人的否定性评价可以说是一种“应急”措施,对不当行为者形成威慑。
9.赋予案外第三人救济权利的措施
若法官没有及时发现诉讼的不正当性,而案外人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诉讼并申请加入时,应尽量扩大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范围,保障案外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原被告正在进行的诉讼的权利。
参考文献:
[1]苏力.送法下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汤维建.美国民事诉讼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