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推荐】苏曙群诉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政府行政给付案-word范文 (3页)

合集下载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巢政办[2017]22号【发布部门】巢湖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4.16【实施日期】2017.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巢政办〔2017〕2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4月16日巢湖市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复议应议工作,根据国家、安徽省、合肥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市政府为行政诉讼被告或者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

第三条被起诉或者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是由市直部门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市直部门应当以市政府名义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法定职责,引发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市直部门为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应诉、应议的具体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其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以市政府为行政诉讼被告或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为承办单位。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案件的应诉、应议工作。

承办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由牵头单位负责承办应诉、应议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收到《应诉通知书》或者《提出答复通知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第三条规定拟定承办单位,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办。

【推荐】申诉人万英、谢万马因合伙纠纷一案-推荐word版 (3页)

【推荐】申诉人万英、谢万马因合伙纠纷一案-推荐word版 (3页)

【推荐】申诉人万英、谢万马因合伙纠纷一案-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申诉人万英、谢万马因合伙纠纷一案申诉人万英、谢万马因合伙纠纷一案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巢民再终字第37号抗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万英,女,汉族,1956年7月出生……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万马(万英之婿),男,汉族,1977年10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文(万英之女),女,汉族,1979年12月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徐业良,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从权,男,汉族,1968年2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从胜(刘从权之弟),1971年12月出生,住(略)。

申诉人万英、谢万马因合伙纠纷一案,居巢区人民法院于201X年10月29日作出(201X)巢居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

万英、谢万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X年2月10日作出(201X)巢民二终字第6号民事裁定。

万英、谢万马不服,向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巢湖市人民检察院(201X)巢检民行抗字第34号民事抗诉书,对此案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于201X年6月24日作出(201X)巢民抗字第31号民事裁定,对此案予以提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居巢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荣正、李霞出庭。

申诉人万英、谢万马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徐业良,被申诉人刘从权的委托代理人刘从胜到庭参加了诉讼。

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刘从权起诉时诉称,201X年4月20日,王万余、谢万马、刘从胜3人合伙开办居巢区散兵镇万盛自来水厂,201X年8月20日王万余将其股份转让给万英,后刘从胜将其股份转让给刘从权。

经营期间二被告私自外接水龙头、水管,不让其知晓财务并阻止其参加经营,纠纷不断,合伙目的难以实现。

【最新文档】上诉人丁宗发诉被上诉人巢湖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word范文模板 (2页)

【最新文档】上诉人丁宗发诉被上诉人巢湖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word范文模板 (2页)

【最新文档】上诉人丁宗发诉被上诉人巢湖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上诉人丁宗发诉被上诉人巢湖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上诉人丁宗发诉被上诉人巢湖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X]巢行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宗发,男,汉族,1949年1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原安徽省芜湖市皖江轮船运输公司退休工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市公安局,住所地巢湖市巢湖中路401号,组织机构代码:72632056-4。

法定代表人陈春宇,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世林,巢湖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扞东,巢湖市公安局法制科民警。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无为县公安局,住所地巢湖市无为县襄安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0327434-9。

法定代表人彭可兴,局长。

委托代理人施飞军,无为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

上诉人丁宗发因诉被上诉人巢湖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201X]巢居法行初字第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人无为县公安局作出的《对丁宗发控告张家贵、张家翠、陈永兰非法组织张菲菲偷越国境一案不予立案通知书》这一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系刑事司法行为,原告对其不服所提的复议,不是行政复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因此,原告向本院提出要求被告巢湖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限期作出复议决定这一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矛盾化解典型案例

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矛盾化解典型案例

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矛盾化解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1.18•【分类】其他正文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矛盾化解典型案例目录1.转变思路解定罪难题立案监督助企业纾困——A公司申请立案监督案2.工伤认定引争议多措并举促化解——张某控告、B公司行政申诉案3.身份被冒用留案底能动履职还清白——曹某某刑事申诉案4.多措并举促化解社会治理保民生——陈某行政申诉案5.多元解纷消除正当防卫误解——周某信访案6.精准打击婚恋诈骗坚决维护公平正义——赵某信访案7.强化反向审视推动诉源治理——金某某信访案案例一转变思路解定罪难题立案监督助企业纾困——A公司申请立案监督案2021年6月1日,苏州工业园区某企业A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在劳保用品供应商B公司以其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中,A公司员工孙某与原告串通,伪造凭据、虚构交易,涉嫌虚假诉讼罪。

公安机关初查后未发现相关犯罪事实,并经复议、复核后维持不予立案决定。

2022年1月27日,多方寻求救济无果后,A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充分开展实质性调查,认为涉嫌虚假诉讼证据不足,但企业被侵害事实客观存在。

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该院没有简单化回应,而是抓住案件中存在的疑点,重新提炼关键信息,及时转变审查思路。

通过比较采购支出和经营数据,发现该公司劳保支出异常增长和孙某违规采购存在直接关联,工厂厂长洪某对此监管缺位。

借助A公司系案发单位易于取得证据的优势,该院指导其补充提供证据,于2022年4月14日以A公司被职务侵占,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找准案件突破口后,面对取证困难瓶颈,该院强化侦查引导和自行补充侦查,制发引导侦查文书,调取供应商报价单、订单往来记录等,完善证据链条,最终全面查清洪某与孙某共谋收受多家供应商贿赂,以及以串通供应商虚增报价后收取差额款方式侵占A公司财物的事实。

2023年5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某、孙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该院全部指控意见。

最新-李业香诉居巢区人民政府退耕还林行政给付案 精品

最新-李业香诉居巢区人民政府退耕还林行政给付案 精品

李业香诉居巢区人民政府退耕还林行政给付案李业香诉居巢区人民政府退耕还林行政给付案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巢行初字第17号原告李业香,男,汉族,1954年1月日出生,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略被告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巢湖市东风路326号。

法定代表人余忠勇,区长。

委托代理人陈望舒,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李业香诉居巢区人民政府退耕还林行政给付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向本院提起诉讼。

9月6日,本院作出判决,居巢区人民政府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皖行终字0120号裁定发回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李业香及委托代理人夏泽俊,被告居巢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望舒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业香诉称,原告所在地区自然条件差,收益不好还要交农业税费。

2019年国家施行退耕还林政策,当地很少有人相应。

原告冒着极大的风险承包土地并进行了退耕还林,完成造林105亩,领取了退耕还林证,通过了林业部门的验收。

2019、2019年度的退耕还林粮食折价补助款被他人错误领走原告保留追偿的权利,但该两年度的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每亩20元,105亩4200元被告没有给付。

2019年度的退耕还林补助粮款24150元每亩230元,105亩被告没有给付。

上述款项共计28350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与栏杆集镇签订的退耕还林造林合同;2、原告领取的退耕还林证;此组证据证明被告应支付退耕还林款项的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

3、栏杆集镇小户村民组19户要求退耕并变更农业承包合同的申请;4、栏杆集镇洪桥村委会与原告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书;5、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组证据证明原告为退耕还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

被告区政府辩称,1、原告对退耕还林土地的取得,小农户没有在土地流转合同上签字,小农户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未注销;2、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由农户与农户之间签订流转合同。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07•【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2.某环保公司诉某区城管局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3.某网吧诉某县文广局吊销许可证案4.某物业公司诉某区市监局、区政府价格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5.顾某诉某区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案6.某房产公司诉某区市监局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案7.张某、朱某诉某街道办要求履行违建拆除职责案8.吴某某诉某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案9.叶某诉某证监局、证监会信息披露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10.某公司诉某街道办给付土地补偿款案案例1 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裁判要旨】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对公民婚姻登记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共享的法定职责。

当事人持法院生效文书申请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婚姻登记机关以当事人并非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拒绝更正的,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判决婚姻登记机关更正相关婚姻登记信息。

【基本案情】周某于2020年8月10日经法院诉讼调解离婚。

此后,周某在线上办理公积金事项时,发现婚姻登记信息显示为“已婚”,无法线上办理相关业务。

周某遂向某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某区民政局认为,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信息才能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共享,涉及法院判决、调解等离婚信息的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遂告知周某无法为其更正婚姻登记信息。

周某不服向某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未予支持。

周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裁判结果】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认为,对婚姻事务的管理是某区民政局的法定职责,对婚姻档案的管理则是婚姻事务管理的内容之一。

最新-苏曙群诉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政府行政给付案 精品

最新-苏曙群诉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政府行政给付案 精品

苏曙群诉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政府行政给付案苏曙群诉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政府行政给付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皖行终第003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居巢区政府,住所地巢湖市东风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余忠勇,区长。

委托代理人潘燎原,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望舒,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苏曙群,男,汉族,1964年5月8日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夏泽俊,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居巢区人民政府因苏曙群诉行政给付一案,不服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巢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根据庭审质证,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9年,国家实施退耕还林工程。

2019年1月5日,苏曙群委托尹弼东与栏杆集镇人民政府签订了退耕还林造林合同,约定造林通过上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根据苏曙群提供的退耕还林证,按每亩300斤原粮后国家将原粮补助折价为210元现金补助、20元现金兑现补助。

2019年3月20日,苏曙群与苏福村民委员会签订耕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同年4月,苏曙群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苏曙群按造林合同约定完成造林面积40亩,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领取了退耕还林证。

居巢区人民政府已给付了2019年、2019年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折价款,但这两年的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至今未给付。

2019年度的补助粮款,中央财政已如数下拨,但居巢区人民政府也未给付。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5.17
•【字号】巢政[2014]44号
•【施行日期】2014.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巢政〔2014〕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鉴于人事变动,经2014年5月9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调整如下: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受海负责政府常务工作,负责财政、税务、编制、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房地产、国土资源、机关事务管理、投资、金融、保险及政府法制等方面工作,增加分管市政府办、财政局、编办、住建局、城管局、房产局、重点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招投标局、事管局、接待处、金融办、大建设办(建)、大建设办(拆)、城镇投公司、巢信公司、金源担保公司;增加联系市法院、检察院、国税局、地税局、妇联、共青团、老龄委、关工委、驻巢金融、保险机构。

其原有工作分工不变。

副市长周晓飞同志分管环巢湖生态示范区建设方面工作,分管市环湖办。

其原有工作分工不变。

其他负责同志工作分工不变。

2014年5月17日。

胡晓波、巢湖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晓波、巢湖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晓波、巢湖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2【案件字号】(2021)皖行终4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晓波;巢湖市人民政府;巢湖市夏阁镇人民政府【当事人】胡晓波巢湖市人民政府巢湖市夏阁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胡晓波【当事人-公司】巢湖市人民政府巢湖市夏阁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龚权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徐德发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龚权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徐德发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龚权徐德发【代理律所】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胡晓波【被告】巢湖市人民政府;巢湖市夏阁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胡晓波起诉所称,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于2003年。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调解行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不予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胡晓波起诉所称,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于2003年。

当时,国家尚未全面取消农业税费,农民种地收益低、负担重。

不少农民家庭主要劳力外出或在当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承包的土地无力耕种,但农业税费仍需缴纳。

在此情况下,无力耕种的农户自行或者通过发包方将其承包地流转至种粮、造林大户的情形较为普遍。

随着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费,农业补贴政策日益完善,从事农业生产收入增加,或者遇到流转的土地被国家征收,土地承包流转纠纷时有发生。

土地系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为单位,每个符合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土地按人口发包,且每人承包的土地面积、地类基本均等,这是最基础的承包关系,也是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规划区市直管范围解决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规划区市直管范围解决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规划区市直管范围解决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巢政办[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规划区市直管范围解决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巢政办〔200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规划区市直管范围解决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巢湖市规划区市直管范围解决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了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8〕93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归口负责,预防为主、纠防结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巢湖市规划区市直管范围内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的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集体上访、罢工、停工、怠工等事件;(二)围堵党政机关、交通要道等事件;(三)群殴、致人重伤或死亡等事件;(四)其他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等。

三、组织体系市政府成立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解决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领导小组具体职责为:负责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统一对外发布应急信息等。

四、部门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清欠工作进行协调和监察,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欠薪事实及数额,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相关单位支付工资;市建委:负责规划区域内市直管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清欠工作,协助做好解决工资拖欠事件劳资双方有争议的工资核实工作,责令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对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市交通局:负责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清欠工作,协助省交通厅解决好高速公路在巢路段建设项目工资清欠工作。

苏州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典型案例

苏州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典型案例

苏州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31•【分类】其他正文苏州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典型案例1.邓某诉S市Y区规划建设委员会不履行行政登记职责案【案情简介】邓某与其父母系被拆迁安置人员,邓某家的安置房权属证书登记在邓某名下。

2020年底,邓某向Y区规建委下属的Y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换发该安置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Y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认为被安置人员为邓某及其父母三人,需该三人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书等材料共同申请办理,如果涉及继承的还需继承人共同申请办理,遂以材料不齐全,决定对换证申请不予受理。

邓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行政机关受理其换证申请,并换发权属证书。

法院认为,邓某是向登记中心申请换证,并非重新申请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因权属证书发生污损、破损申请换证,无需不动产的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

本案中,邓某因房屋“两证”污损而申请换证,符合上述规定,登记中心对该申请应予受理。

因诉请仅针对登记中心不受理换证申请,尚未涉及受理后如何换发新证的行为,故对后续未发生的行政行为暂不理涉。

据此判决撤销Y区规建委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责令Y区规建委于判决生效5个工作日内受理邓某换证申请。

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可分为受理阶段和受理之后的办理登记阶段。

两个阶段的规定不同,审查要求也不同,受理阶段强调“申请材料”的齐全性(“程序性要求”),办理登记阶段则强调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实体性要求”)。

实践中,有些登记机构混淆了这两个阶段的要求,常常以受理后的实体条件来对待当事人的登记申请,动辄对当事人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本案裁判厘清了这一问题,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登记申请,不能以受理后可能不符合登记实体条件而不予受理。

安徽白鹤烟花有限公司与巢湖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白鹤烟花有限公司与巢湖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白鹤烟花有限公司与巢湖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1【案件字号】(2021)皖行终4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徽白鹤烟花有限公司;巢湖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安徽白鹤烟花有限公司巢湖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安徽白鹤烟花有限公司巢湖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安徽白鹤烟花有限公司【被告】巢湖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烟花爆竹生产属高危行业,生产事故易发、高发,燃放烟花爆竹易造成环境污染,禁止燃放区域逐步扩大。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补偿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废止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协议书就是被上诉人给予的补偿,并说已实际履行,其用补助代替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补偿,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在庭审中已充分详细进行说明,无论从协议书字面上还是根据协议书内容分析,只能够确定这仅是散兵镇政府单方的补助协议书,而不是根据法律规定,合法、公平、公正地与上诉人达成的补偿协议书。

“补助”与“补偿”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补助”是弥补、补充、帮助,强调道义上的帮助、救济,金额由补助方单方确定;“补偿”是弥补、补充、偿还,强调的是对损失的偿还,金额由双方根据损失确定,字面上的区别反映了两者法律性质的不同。

本案中,被上诉人巢湖市政府具体实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退出,因此,给予相对人补偿的义务主体是巢湖市政府,散兵镇政府并非补偿义务主体。

被上诉人与散兵镇政府签订协议书,只能是补助协议,并非补偿协议。

在2013年当时的大环境背景下,根据文件要求、政策指导,各级政府要求所有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面有序退出,上诉人只有被动接受被上诉人主导的一系列行为,上诉人的知情权、申辩权、获得补偿权完全被剥夺。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信访【发文字号】巢政办[2008]18号【发布部门】巢湖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6.06【实施日期】2008.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巢政办〔2008〕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巢湖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六日巢湖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以及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办信办访行为,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结合本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访人对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处理答复意见不服,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核或复查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呈报、转办、协调、督办、审核、送达等工作。

第四条信访人请求市人民政府对信访复查意见进行复核,或者请求对信访处理意见进行复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请求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属市人民政府受理;(二)请求复查或者复核的时间在收到复查意见或者处理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三)提供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或者处理答复意见。

信访人的复查或者复核请求应当载明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的问题、处理及复查意见,以及请求复查或者复核的事实和理由。

信访人应当在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上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信访人可以直接向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递交或者以信函方式邮寄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以及相关材料。

【推荐下载】李业香诉居巢区人民政府退耕还林行政给付案-推荐word版 (3页)

【推荐下载】李业香诉居巢区人民政府退耕还林行政给付案-推荐word版 (3页)

【推荐下载】李业香诉居巢区人民政府退耕还林行政给付案-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李业香诉居巢区人民政府退耕还林行政给付案李业香诉居巢区人民政府退耕还林行政给付案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巢行初字第17号原告李业香,男,汉族,1954年1月日出生,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略)被告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巢湖市东风路326号。

法定代表人余忠勇,区长。

委托代理人陈望舒,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李业香诉居巢区人民政府退耕还林行政给付一案,原告于201X年1月向本院提起诉讼。

9月6日,本院作出判决,居巢区人民政府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X]皖行终字0120号裁定发回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李业香及委托代理人夏泽俊,被告居巢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望舒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业香诉称,原告所在地区自然条件差,收益不好还要交农业税费。

201X 年国家施行退耕还林政策,当地很少有人相应。

原告冒着极大的风险承包土地并进行了退耕还林,完成造林105亩,领取了退耕还林证,通过了林业部门的验收。

201X、201X年度的退耕还林粮食折价补助款被他人错误领走(原告保留追偿的权利),但该两年度的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每亩20元,105亩)4200元被告没有给付。

201X年度的退耕还林补助粮款24150元(每亩230元,105亩)被告没有给付。

上述款项共计28350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与栏杆集镇签订的退耕还林造林合同;2、原告领取的退耕还林证;此组证据证明被告应支付退耕还林款项的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

最新-上诉人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丁某某、严某某、丁某

最新-上诉人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丁某某、严某某、丁某

上诉人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丁某某、严某某、丁某某、丁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丁某某、严某某、丁某某、丁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巢民一终字第00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女,1952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略。

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略。

身份证号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某某,女,1966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男,1991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女,1969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茆晓琴,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丁某某、严某某、丁某某、丁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9和民一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汤维林、严某某和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茆晓琴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11月11日晚19时许,在和县第一人民医院,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等人从严某某丁某某妻子病房出来,路过林后翠丁贾斌妻子病房时,丁贾斌从林后翠病房出来,向丁某某索要前期已付的医药费等赔偿款,双方发生揪打。

丁某某、严某某听到后也分别从病房出来,加入其中。

该次纠纷中,丁某某头颈部、腹部外伤,丁某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

丁某某住院治疗10天,至11月20日出院,支出医疗费383604元。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丁某某、丁某某的伤害是何人造成。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丁某某受伤是否为丁某某等四人所为。

【推荐】上诉人叶成龙因担保合同纠纷一案word版本 (3页)

【推荐】上诉人叶成龙因担保合同纠纷一案word版本 (3页)

【推荐】上诉人叶成龙因担保合同纠纷一案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上诉人叶成龙因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叶成龙因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巢民再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诉人)叶成龙,男,汉族,1972年10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凤良宝,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诉人)刘永昶,男,汉族,1954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宣玉洁,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无为安纳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为县城北门。

法定代表人刘永昶,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春章,男,汉族,1951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敏,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叶成龙因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X年12月17日作出(201X)无民初字第40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刘永昶不服,向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巢湖市人民检察院(201X)巢检民行抗字第05号民事抗诉书,对此案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X年3月26日作出(201X)巢民监字第13号民事裁定,指令无为县人民法院再审。

201X年11月29日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X)无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

叶成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上诉人叶成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凤良宝、被上诉人刘永昶的委托代理人宣玉洁、管春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敏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安徽无为安纳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成龙起诉时诉称,1999年2月8日其与管春章签订了一份借款民贷合同,约定了管春章向其借款14万元及利息、还款期限、担保事项等内容。

后刘永昶和机电公司以无为县城北大街94号门面房(75.37㎡)作抵押担保,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

最新-上诉人汪某与被上诉人潘某某、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精品

最新-上诉人汪某与被上诉人潘某某、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精品

上诉人汪某与被上诉人潘某某、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上诉人汪某与被上诉人潘某某、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巢民三终字第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男,1967年7月出生,庐江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身份证号码略委托代理人乔卫东,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庐江县人,农民,住略。

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庐江县人,农民,住略。

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徐学锋,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汪某与被上诉人潘某某、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庐江县人民法院[2019]庐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汪某及委托代理人乔卫东,被上诉人潘某某、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徐学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3月17日,潘某某、张某某与汪某签订一份《租房合同书》,汪某将其所有的一间门面房租给潘某某、张某某经营,合同约定租期一年,期限从2019年3月17日到2019年4月10日,年租金30000元一次****清。

合同对其他事项亦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当日,汪某收取潘某某、张某某租金30000元、转让费20000元、押金500元,并将门面房交付给潘某某、张某某经营。

潘某某、张某某在承租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租赁合同,潘某某、张某某将房屋交给汪某,双方就房屋装修一事进行协商,汪某自愿补偿给潘某某、张某某7000元。

后汪某将该门面房租给他人经营,并收取他人转让费26000元。

另查明,该门面房位于庐城镇文明中路,在该地段承租经营人之间有约定收取转让费交易的习惯,即承租人对承租门面房不承租经营时,由后一承租人支付前一承租人一定数额的转让费,转让费数额由承租经营人协商。

一审法院认为潘某某、张某某与汪某签订的《租房合同书》合法有效。

中共巢湖市委、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度县区经济社会发展

中共巢湖市委、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度县区经济社会发展

中共巢湖市委、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度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等项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巢字[2008]3号
【发布部门】巢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2.01
【实施日期】200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巢湖市委、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度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等项工作先进单位
的决定
(巢字〔2008〕3号2008年2月1日)
2007年,全市上下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第二次党代会提出的“一年小变化、三年中变化、五年大变化”奋斗目标,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团结奋斗,创新破难、锐意进取,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跨越式发展,并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弘扬拼搏向上精神,激励全市人民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实践,市委、市政府决定,对获得2007年度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综合奖等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2008年,是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实现“五年大变化”的关键之年。

市委、市政府号召。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巢政[2007]7号【发布部门】巢湖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2.01【实施日期】2007.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巢政〔200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2000年至2005年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151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07年1月15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适用期已过、与现行政策不一致和制定依据发生变化的1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现通知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巢政〔2000〕7号)此文已由巢政〔2002〕38号文《关于印发〈巢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所替代。

2、《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巢政〔2000〕9号)此文已由巢政〔2002〕49号文《印发〈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速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所替代。

3、《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巢政〔2000〕23号)此文已由巢政〔2002〕25号文《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所替代。

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通知》(巢政〔2000〕24号)此文已由巢政〔2006〕7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所替代。

5、《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巢政〔2000〕27号)。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巢政办[2014]88号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巢政办[2014]88号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巢政办〔2014〕8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巢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14日巢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1.1.1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处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迅速、妥善地处理本市内发生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可能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确保一旦发生事故或险情能够高效有序地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巢湖市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本预案是在市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工作原则、处置程序、资源调配和政府部门在处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过程中的责任义务的工作方案,是指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依据。

1.3编制依据本预案的修订主要依据以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巢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事故等级、响应级别、预警颜色及事故后果对应关系表事故等级预警级别预警颜色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事故后果特别重大事故I级红色可能或者已经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推荐】苏曙群诉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政府行政给付案-word范文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苏曙群诉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政府行政给付案
苏曙群诉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政府行政给付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X]皖行终第003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居巢区政府),住所地巢湖市东风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余忠勇,区长。

委托代理人潘燎原,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望舒,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苏曙群,男,汉族,1964年5月8日出生,
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夏泽俊,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居巢区人民政府因苏曙群诉行政给付一案,不服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巢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根据庭审质证,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X年,国家实施退
耕还林工程。

201X年1月5日,苏曙群委托尹弼东与栏杆集镇人民政府签订了
退耕还林造林合同,约定造林通过上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根据苏曙群提供
的退耕还林证,按每亩300斤原粮(后国家将原粮补助折价为210元现金补助)、20元现金兑现补助。

201X年3月20日,苏曙群与苏福村民委员会签订
耕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自201X年12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同年
4月,苏曙群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苏曙群按造林合同约定完成造林面积
40亩,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领取了退耕还林证。

居巢区人民政府已给付了201X年、201X年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折价款,但这两年的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至今未给付。

201X年度的补助粮款,中央财政已如数下拨,但居巢区人民政府
也未给付苏曙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
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本案中,苏曙群与苏福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耕地承包
合同,并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故苏曙群是退耕还林土地的实际承包经营
权人。

另苏曙群委托尹弼东同栏杆集镇签订了退耕还林造林合同,并经验收合
格领取了退耕还林证,符合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规定的给付条件,居巢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