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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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巢政[2015]107号
【发布部门】巢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09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巢政〔2015〕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已经2015年10月17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9日
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房屋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14〕175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中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人社、规划、房产、农业、公安、土地储备、房屋征收、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国土资源、土地储备、房屋征收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称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范围和土地征收等批准文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名称、房屋征收范围、补偿安置方案、搬迁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前,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相关政策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
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征求意见。
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
房屋征收决定前,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居住人口状况等进行登记,被登记人应当予以配合。
登记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在征收范围等地进行公示。
第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军人退伍复员、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