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地级巢湖 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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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地级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函[2011]8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巢湖市及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皖政(2011)8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地级巢湖市。

二、撤销原地级巢湖市居巢区,设立县级巢湖市,以原地级巢湖市居巢区的行政区域为新设的县级巢湖市的行政区域。新设的县级巢湖市人民政府驻卧牛山街道,新设的县级巢湖市由安徽省直辖,合肥市代管。

三、原地级巢湖市管辖的庐江县划归合肥市管辖。

四、原地级巢湖市管辖的无为县划归芜湖市管辖,和县的沈巷镇划归芜湖市鸠江区管辖。

五、原地级巢湖市管辖的含山县,和县(不含沈巷镇)划归马鞍山市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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